华蓥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农村地区的公路进行养护和管理的一套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1. 管理机构:设立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2. 养护计划:制定农村公路的养护计划,包括养护周期、养护内容、养护方式等,根据经济条件和路况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3. 维护保养:定期进行路面、桥梁、涵洞等设施的巡查和维护保养,包括修补路面裂缝、修复坑洞、清理排水设施、检修桥梁等工作,确保道路通畅和安全。
4. 养护质量检查:建立养护质量检查和评估制度,定期对养护工作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5. 经费管理: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经费的管理制度,明确经费来源和使用规范,确保养护经费的合理使用。
6. 人员培训: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其养护技能和管理水平,保证养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7. 社会参与:鼓励农民和居民参与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养护管理机制,促进社会共治。
8. 报告制度: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养护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问题。
通过建立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能有效提高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和管理效率,确保农村公路的畅通和安全。
同时,
还能促进农村交通发展,提升农民出行和生产条件,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管理制度为了切实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各项任务,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一、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1.经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2.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害能力,减少灾害损失.3.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二、养护人员工作职责养护人员须按农村公路养护规范技术要求操作,确保所养路段路面平整、横坡度适顺、路面、路肩整洁、边坡畅通、构造物、沿线设施完好.1.养护人员上路作业时间每月不少于3天.2.应及时清理、清扫路面上的散落物.3.应随时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4.应及时清理排水系统堵塞物,雨季前对全线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排水畅通.5.每月对养护路段巡视不少于2次;对公路构造物,如挡墙、桥涵、公路标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雨季期间,巡视次数相应增加.6.边坡塌方处理:应及时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数量较大须及时设置警告标志,1小时内应向乡养护站汇报,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通.7.构造物损坏处理:应及时修复少量损坏构造物;出现较大构造物损坏,并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及时设立警告标志,同时1小时内向乡养护站汇报.8.每位管理人员应完整做好统计工作,对管养路段出现的路面病害,如露骨、断裂等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9.对在公路范围内的违章事例,如违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积物品、超重超限车辆行驶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10.完成乡养护站临时交办的养护任务.三、安全生产制度1.养路材料要靠一边整齐堆放.做到桥头不堆、弯道内侧不堆、狭路不堆、行车密度大的不堆,尽可能堆在路基外.2.傍山和在陡坡作业时,要戴安全帽,坡过陡要系安全绳索.清除塌方要从顶部向下清理;上方作业,下方不得同时作业或站人,注意来往的行人及车辆安全.3.暴雨、冰冻季节应经常巡视公路,遇有道路损毁、中断及毁坏迹象,要立即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4.文明养护,在养路作业中不设障、不阻车,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通告和自身安全.成段、成片整修路基、路面时,工地两端要设立“施工路段,车辆慢行”标志.5.冬季清除水沟、柴草时,严禁野外用火.6.在清扫路面时,要面对车辆正向行驶方向相对作业.四、资金使用制度1.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养护人员工资支出、机具购置、管理支出等.2.设立养护资金应专项账户,专款专用.3.上年度养护资金余额滚动下年度养护资金内使用.五、检查制度1.乡养护站每月组织管理人员对全乡农村公路检查.2.乡养护站组织有关人员分半年度对全乡农村公路大检查各一次.3.随时接受县交通局等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华蓥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华蓥市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的责任主体,市交通运输局是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的主管部门。
成立市农村公路建管养运领导小组,统筹全市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全市目标绩效考核。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县道一般采用三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乡道、村道公路一般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
县道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6.5米,乡道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5.5米,村道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4.5米。
技术指标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Ol-2014)的规定。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县道、乡道公路建设管理工作,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负责统筹,报市人民政府明确建设单位后组织实施。
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村级公路建设管理,建设资金由乡镇(街道)负责筹集,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当年对上争取情况及计划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存储,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规定开展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申办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选择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结果应进行公示,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村级公路(除桥梁外)可由当地政府组织群众按“一事一议”方式决定工程实施方式。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农村公路是城乡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农村公路的建设条件相对较差,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和日常使用磨损的影响,因此定期的养护工作对于维护道路的安全和通行能力至关重要。
二、项目目标1.提高农村公路的通行能力,提升农民出行的便利性;2.增强农村公路的抗灾能力,减少自然灾害对公路的破坏;3.提高农村公路的维护措施和养护工作的管理水平;4.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工作内容1.建立健全养护工程管理机构-成立专门的养护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安排、监督和资金的管理;-健全养护工程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培训和提升养护工程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
2.定期开展农村公路的巡检和评估工作-制定巡检和评估的计划和标准,明确巡检和评估的频率和内容;-建立巡检和评估的报告制度,及时反馈问题和改进措施;-对于评估结果不达标的农村公路,要制定相应的修复计划和措施。
3.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制定农村公路的养护计划,包括道路表面修补、排水系统维护、边坡防护、标志标线更新等;-建立养护档案,记录养护工作的内容和结果;-加强农村公路的周期性养护工作,包括碎石铺设、沿线绿化等,确保道路的长期安全使用。
4.强化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制定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管理方案,对农村公路进行风险防控;-建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降低灾害对农村公路的影响;-配备专业的灾害应急抢修队伍,提高灾后抢修效率。
5.加强农民的参与和意识提升-积极开展农民的道路安全意识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出行意识;-建立农民的投诉和建议反馈渠道,及时解决农民的困难和问题;-引导农民主动参与养护工作,组织他们参与维持农村公路的日常保洁等工作。
四、实施保障1.资金保障-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投入,并确保资金的到位和使用的透明和规范;-积极争取来自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资金支持,并开展与企业和社会资本的合作。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公路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及运营管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完成“十四五”农村公路建设任务,根据《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政府投资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运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贯彻国家有关质量安全、集约节约用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
第四条区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指导。
其中,县、乡道建设由区公路建设服务中心担任项目法人,需社会资本融资的由区国有公司担任项目法人;村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业主,负责进行实施建设。
鼓励有能力的公路管理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鼓励推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
第五条区交通运输局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三)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四)监督公路工程造价和建设资金的使用;(五)监督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执行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将相关线索移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内容(1) 路基保养。
1.整理路肩、边坡,修剪路肩草,清除杂物,保持路容整洁及路基的几何尺寸。
2.疏通边沟,保持排水系统通畅.3.清除挡土墙、边坡、护栏滋生的杂草,清理伸缩缝、泄水孔及松动石块。
4.路缘带的修理。
(2) 路基小修。
1.清除零星塌方,填补路基缺口,轻微翻浆沉陷的处理。
2.修理挡土墙、护坡等局部损坏3.局部用砂石或稳定材料加固路肩。
(三)路面保养.1.清除路面泥土、杂物,保持路面整洁。
2.排除路面积水、积雪、积冰、积砂。
3.砂土路刮平,修理车槽。
4.碎砾石路面洒水刮平波浪,修补磨耗层。
5.水泥混凝土路面伸缩缝的正常养护6路缘石的修理。
(四)路面小修。
1局部处理砂石路的翻浆变形,添加稳定料.2碎砾石路面修补坑槽、修理磨耗层。
3.桥头、涵顶跳车的'处理。
(五)桥涵结构保养。
1.清除泥污、积雪、杂物,保持桥面清洁,疏通涵管。
2.养护伸缩缝,疏通泄水孔。
3.桥涵的日常保养。
(六)桥涵结构小修。
1.修补墩、台及河床铺砌和防圬工的微小损坏。
2.修理涵洞和进出口的铺砌.3.通道局部维修和疏通,修理排水沟。
二、方法步骤:(一)划定责任片。
在行政区域,以村为单位,划分成4个责任管理片。
(二)确定工作目标。
农村道路的养护要求达到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行车顺畅,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水沟畅通,桥涵等构造物维护完好,标志齐全,绿化达标,确保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三)签订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书。
乡政府与各行政村签订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书,具体约定养护内容、养护的标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考核结算办法、相关责任等事项。
三、保障措施(一)认真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总体要求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责任制。
乡政府、各行政村负责做好服务工作的宣传发动、任务落实、队伍组织。
支持和帮助养护人员开展工作,各村确立专人协助责任片的工作人员进行服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导则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导则一、养护管理目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舒适和美观,提高公路的使用寿命和性能,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交通条件。
二、养护责任主体农村公路的养护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村委会等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养护责任,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三、养护资金筹措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县级财政预算、上级政府补贴和社会筹资等渠道。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养护计划,并按照计划拨付养护资金。
同时,应当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公路养护。
四、日常养护工作日常养护工作包括路面清扫、路肩整理、边坡培护、排水设施清理、桥梁涵洞维护、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等。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定期对农村公路进行检查和评定,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五、大中修工程管理大中修工程是对农村公路进行全面维修和改造的工程,包括路面修复、路基加固、桥涵重建等。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大中修工程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同时,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等市场化方式选定施工队伍,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六、预防性养护措施预防性养护是在路面出现损坏之前采取的养护措施,包括封层、裂缝处理、微表处等。
预防性养护可以有效地延缓路面损坏的时间,提高公路的使用寿命。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预防性养护措施,加强预防性养护技术研究和应用。
七、养护技术规范农村公路的养护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养护质量和安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加强对养护技术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养护人员的技能素质和安全意识。
同时,应当加强科技创新,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的科技含量和水平。
八、养护安全与环保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环保优先的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一、总则农村公路建设是农村交通网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村居民出行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项目管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划和政策要求。
项目审查应包括规划和设计文件的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勘察。
对于规划和设计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退回或者要求重新修改。
农村公路建设需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包括土地征用、环境影响评价等。
相关审批程序应简化并加快办理,以提高建设效率。
三、施工管理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进行。
施工单位应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农村公路建设中,应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减少对农田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要求,如加强扬尘管理、废弃物处理等工作。
四、质量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确保建设质量稳定可靠。
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建成农村公路应进行验收,验收应包括对路面平整度、标志设施、排水系统等项目的检查。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
五、维护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完成后,应加强路面维护和设施管理工作。
定期进行路面检查和维修,及时修复路面的龟裂、坑洞等问题。
设施管理包括路灯、交通标志等的维修和更换。
六、资金保障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应当优先保障,保证项目按照计划进行。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并优化资金使用效益。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还可以通过引入社会资本进行投资,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入。
社会资本的引入应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并保证建设质量和效益。
七、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监管,及时处理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工程进展情况和建设成果,接受社会监督。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7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
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4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提高农村公路的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包括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巡查、维修、保养和改善等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依法遵循经济适用、科学技术、先进管理和群众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养护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地方政府和养护单位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按照制度要求执行。
第二章养护组织机构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养护单位应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部门,承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养护单位应组建专业养护队伍,配备充足的人员和设备,确保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养护工作内容第八条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内容包括:(一)日常养护:指对农村公路的路面、桥梁、排水设施、标志标线等进行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工作。
(二)巡查监测:指对农村公路的病害、灾害、险情、违法行为等进行定期巡查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维修保养:指对农村公路的路面修补、桥梁维修、排水设施清理和标志标线刷新等工作,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
(四)改善提升:指对农村公路的改扩建、升级改造、交通设施提升等工作,提高农村公路的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养护单位应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进行养护工作,严禁违法建设、非法拆除和不合理使用农村公路设施。
第四章养护管理流程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组织计划:养护单位应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和季度计划,并报地方政府审核和批准。
(二)人员配备:养护单位应调查农村公路养护人员的数量和技能需求,并进行合理配备。
(三)设备采购:养护单位应根据养护工作的需要和经费预算,采购养护设备和材料。
(四)实施养护:养护单位应按照养护计划和标准,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巡查监测和维修保养工作。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近年来,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完善,为农民提供了方便快捷的交通条件,但由于农村公路的特殊性,养护工作面临一些困难。
为了保证农村公路的安全和可靠运营,提高农民出行的便利性,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是迫切需要的。
该方案的目标是确保农村公路畅通无阻、路况良好、安全可靠,提高农民的出行安全和经济效益。
二、实施内容和措施1. 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成立专门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责,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养护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2. 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范根据农村公路的特点,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范,明确养护周期、养护标准和养护方法,建立健全养护档案管理制度。
3. 加强农村公路巡查监管定期组织农村公路巡查工作,发现并及时处置道路损坏、水毁等问题,保障道路畅通无阻。
4. 完善农村公路养护设施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配备农村公路养护所需设施和工具,确保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5. 开展农村公路维修培训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农村公路维修培训,提高其维修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养护工作的质量。
6. 强化农村公路安全管理加强农村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对容易发生事故的路段设置标志和警示牌,提醒驾驶员注意。
7. 加强农村公路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养护工作的全程追踪和监控。
三、实施效果评估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主要从道路畅通情况、道路安全状况和农民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四、预期效益1. 农民出行更加便利:农村公路畅通无阻,道路安全可靠,能够提高农民的出行效率和便利性。
2. 改善农村公路品质:养护工作的规范实施,能够提高农村公路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3. 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公路的畅通将促进农村产业发展和农产品销售,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综上所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和可靠运行,提高农民出行的便利性和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
1、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2、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适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3、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4、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5、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6、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7、每月对养护路段巡视不少于2次,对挡墙、桥涵、公路标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雨季期间巡视次数相应的增加。
8、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群众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养护管理原则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坚持预防性养护,注重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养护管理体系。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养护工作。
第三章养护资金筹集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由县级人民政府筹集,可通过财政预算、社会筹资等渠道筹措。
第八条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通过捐赠、冠名等方式参与农村公路养护。
第四章养护质量检查第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检查,并建立质量评价体系。
第十条养护质量检查结果应作为养护资金分配、养护单位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养护工程分类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分为日常养护、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
第十二条各类养护工程应根据路况和养护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安排。
第六章养护作业单位选择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优先选择具有养护经验和良好信誉的单位。
第十四条养护作业单位的选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
第七章养护作业规范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遵循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养护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养护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章养护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养护作业单位应接受监督与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对养护管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升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水平,保障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包括对农村公路的日常保养、维修、改建等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主动管理、全面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二章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规定;(二)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改建和维修工作;(三)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档案管理体系,落实路况巡查、信访受理、车辆管理等相关制度;(四)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情况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章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内容第七条对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应当有计划、有序、及时,保证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巡查,检查农村公路的路面、路基、桥梁、涵洞、路肩等设施的完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二)定期对农村公路进行清扫,确保道路表面清洁,避免路面积水、泥泞等情况,确保车辆通行安全畅通;(三)定期对农村公路进行绿化,使道路两侧植被茂盛,美化环境,防止路肩塌方等情况发生;(四)定期对农村公路进行保养和维修,及时处理路面凹凸不平、龟裂、掉块等问题,避免路面损坏加剧、影响交通安全;(五)加强农村公路的安全管理,规范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确保交通规则的统一和安全。
第四章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九条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当实行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并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可持续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群众参与、安全至上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绿色生态、美观协调,实现建、管、养、运协调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公路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协调。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八条农村公路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
第九条农村公路施工应当推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加强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质量评定。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得少于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第五章维护管理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成后,应当及时纳入养护管理范围,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养护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系,落实养护责任,保障养护经费。
第六章资金筹措与使用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通过政府投入、社会资本等多渠道筹措,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是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的重要手段,对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建立健全科学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养护管理机构建设、养护资金保障、养护责任落实等方面探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具体如下:1. 养护管理机构建设为保障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顺利进行,需要建立健全养护管理机构。
首先,应设立专门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此外,应加强对养护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同时,建立完善的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养护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管理。
2. 养护资金保障农村公路养护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
为此,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确保养护经费到位。
此外,可以探索各类资金投入方式,如政府投资、农民自筹、企业捐赠等,多方共同参与养护资金保障,确保农村公路养护的可持续发展。
3. 养护责任落实养护责任落实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重要环节。
应当明确各级政府和养护管理部门的养护责任。
同时,要加强农民的责任意识,明确其对农村公路养护的义务,推动农民积极参与养护工作。
此外,还可以建立激励机制,对于养护责任落实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4. 养护工作标准制定制定科学的养护工作标准是保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重要手段。
应根据不同地域、不同路况制定相应的养护工作标准,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此外,还可以开展技术交流和经验总结,借鉴其他地区的成功做法,提高养护工作的水平。
综上所述,要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建立健全科学的养护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在养护管理机构建设、养护资金保障、养护责任落实和养护工作标准制定等方面,需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农村公路的建设、使用及管理,促进农村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一部规范性文件。
下面就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进行的阐述。
一、农村公路的建设与设计1.建设要求: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市场需求、经济可行性、安全性、环保性、人性化等服务目标。
2.设计要求:农村公路的设计应基于“四通八达”,围绕集市村镇和重要交通节点展开,同时又应倡导和支持非机动车的使用,保证农村公路的通行性和安全性。
二、工程建设的管理1.前期工作:农村公路建设应该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经研究批准后实施。
同时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前期风险评估、招标评审等工作,确保工程项目经费合理使用,避免浪费和失误发生。
2.施工周期: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应该合理规划施工周期,采用先期分批、分步的完成思路,防止工程超期、超支、超区的发生。
三、路政管理要求1.交通运行安全: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应加强对车辆、行驶路线、运输货品和司机的监管力度。
建立交通秩序和安全教育,推广安全文化,构建安全保障机制。
2.交通标志标线:农村公路的标志标线应该醒目明显,易于辨别;桥梁、隧道、涵洞、毛石路面等设施应落实维护,标线标志全面、一览无遗。
3.道路环境卫生: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应重视保洁工作,卫生保障措施要到位,确保道路环境的整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安全监管和绿色生态等相关制度和机制。
四、技术质量控制1.质量控制监督:农村公路的技术质量管理和控制应该建立在科学、严谨和规范的基础上。
质量检测和检验要求完善、严格,工程产业链有效沟通、协同顺畅,确保质量可控、质量稳定。
2.安全保障要求:农村公路的使用和管理应该注重安全保障。
开展安全隐患筛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检查,保护专业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以上是本人对于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阐述。
综上所述,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规范农村公路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推动农村交通运输事业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法》(以下简称《道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照《道路法》,统筹利用各种资源,积极组织和促进农村公路建设活动。
第三条各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定期检查农村公路的质量和安全,严格控制农村公路建设和运行的环境污染,确保农村公路可以安全通行。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由国家拨款,省市县政府拨款,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推行公路建设企业共建共管模式,并由政府企业党派组织和社会力量共同完成。
第五条加强规划设计和投资管理,控制农村公路建设费用。
拟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遵守省级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经有关专业审批机构审批确认。
第六条严格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建设安全可行的公路。
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施工,实行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满足使用要求。
第七条充分发挥农牧民及有关社会力量作用,强化农村公路管理。
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维护等。
第八条强化安全管理,实行安全保密措施。
要对供电、信号、桥梁等有关设施,以及公路行车安全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安全,确保农村公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通行。
以上就是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简单介绍,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华蓥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华蓥市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的责任主体,市交通运输局是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的主管部门。
成立市农村公路建管养运领导小组,统筹全市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全市目标绩效考核。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县道一般采用三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乡道、村道公路一般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
县道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6.5米,乡道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5.5米,村道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4.5米。
技术指标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Ol-2014)的规定。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县道、乡道公路建设管理工作,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负责统筹,报市人民政府明确建设单位后组织实施。
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村级公路建设管理,建设资金由乡镇(街道)负责筹集,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当年对上争取情况及计划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存储,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规定开展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申办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选择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结果应进行公示,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村级公路(除桥梁外)可由当地政府组织群众按“一事一议”方式决定工程实施方式。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农村公路是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经费有限,管理和养护不到位,农村公路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如路面破损、排水不畅、交通安全隐患等。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规范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对于解决上述问题,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和通畅,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设计农村公路是连接农村乡村和城市的重要通道,因此,充分发挥农村公路的功能,需要在规划设计阶段就充分考虑。
首先应制定合理的农村公路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合理布局农村公路,统筹考虑交通、农业、居住等各方面的需求和利益,确保农村公路的通畅和安全。
其次,在设计过程中,要注重农村公路的通行能力和适应能力,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和舒适。
同时,在设计过程中,还应考虑环保因素,保护自然环境,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健全的农村公路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的农村公路管理机制非常重要,可以有效保障农村公路的使用和养护。
首先应设立专门的农村公路管理部门,明确职责和任务,组织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工作。
其次,应加强对农村公路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同时,还应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成果评价机制,定期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工作进度和方向,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最后,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维护资金保障机制,确保农村公路养护经费到位,保障农村公路设施的正常维护和使用。
三、加强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日常养护是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的重要环节。
要对农村公路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和可用性。
具体措施包括:1、定期进行路况检查,发现路面破损、漏水、积水等问题及时处理;2、定期开展清理工作,保证道路畅通无阻;3、定期进行路面翻新,修复路面破损,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舒适度;4、维护路灯、交通信号灯,确保道路安全通畅;5、定期进行路侧设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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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的责任主体,市交通运输局是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的主管部门。
成立市农村公路建管养运领导小组,统筹全市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全市目标绩效考核。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县道一般采用三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乡道、村道公路一般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
县道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6.5米,乡道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5.5米,村道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4.5米。
技术指标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Ol-2014)的规定。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县道、乡道公路建设管理工作,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负责统筹,报市人民政府明确建设单位后组织实施。
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村级公路建设管理,建设资金由乡镇(街道)负责筹集,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当年对上争取情况及计划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存储,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规定开展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申办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选择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结果应进行公示,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村级公路(除桥梁外)可由当地政府组织群众按“一事一议”方式决定工程实施方式。
村道中的桥梁工程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公开招标,选择有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须到市交通运输局质量监督管理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市交通运输局质量监督管理站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村级公路建设管理,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辖区村级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项目所在村应推选村民代表组成村民监督小组,对工程建设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施工现场应设立农村公路“七公开”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应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
在急弯、陡坡、危岩、沿河等路段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涉及通信、电力、水务、天然气等改迁的,相关单位要大力支持和配合。
农村公路是森林防火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林业部门应积极支持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四条村级公路建设交工、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县道、乡道建设交工、竣工验收按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执行。
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才能开通客运班车。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必须建立质量责任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金额的5%。
第十六条对存在质量违法行为的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章路政管理第十七条市交通运输局是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负责县道路政管理,乡镇(街道)交管办负责辖区内乡道路政管理,村民委员会(社区)负责村道路政管理。
公安、国土、住建、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负责指导乡镇(街道)交管办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做好乡道和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乡镇(街道)交管办负责乡道路政巡查管理工作,接受市交通执法大队的业务指导,具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负责乡道路政巡查和管理,制止占(利)用,污染、损害和破坏乡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二)督促村民委员会加强对村道的日常巡查和保护;(三)负责路政事案的举报、协查和现场保护工作;(四)根据公路保护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在市交通执法大队、乡镇(街道)交管办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村道巡查和保护,明确相应的护路人员,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做好村道的日常巡查和保护,制止占(利)用,污染、损害和破坏乡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二)负责村道路政事案的举报、协查和现场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立县、乡镇(街道)、村三级公路管理体系,实行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
乡镇(街道)监管员负责辖区内乡道的路产路权监管。
行政村设立公路护路员,负责辖区内村道的路产路权监管。
要及时制止、依法处理损坏路产路权的行为,并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告。
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堆土、放养牲畜;(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修车洗车,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三)堵塞、损坏、利用公路排水设施;(四)采石采矿、挖砂取土、挖沟引水、爆破、烧窑;(五)破坏、损坏、涂改和擅自移动公路标志、标线、标桩、护栏和其他公路附属设施;(六)运输车辆载物拖地行驶或者泄漏、抛撒物品及损坏、污染公路和附属设施;(七)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和驾驶培训、考试场地;(八)其他影响公路畅通和损坏公路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负责辖区内县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街道)交管办负责乡道、村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巡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养护管理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市交通运输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市养路段承担已纳入县级管养的县道和106座农村公路桥梁的定期监测及维护工作;乡镇(街道)负责辖区乡道养护监管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负责辖区内村道养护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养护管理的主要内容(一)及时修补路面坑凼;(二)经常清理和维修水沟,保持水沟完好畅通,无杂物、无垃圾、无淤泥、无堵塞、无损毁;(三)清扫路面,保持路面干净整洁,无垃圾、无杂物、无堆码;(四)经常清掏涵洞,做到进出口通畅,无杂草、无杂物、无堵塞;(五)管护好公路行道树,及时清除枯(死)树和遮挡行车视线的竹、树;(六)做好道路防洪抢险工作,保证车辆安全通行,严重垮塌等重大险情要及时上报;(七)保护好标志标牌、警示桩,防护栏等附属设施,防止损坏和被盗,并保持卫生清洁;(八)制定养路护路乡(村)规民约,积极宣传爱路护路及交通安全知识,发现损害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行为,应及时举报并制止。
第二十五条养护费用筹集(一)中央、省等上级补助资金;(二)市财政每年预算一定数额养护管理专项资金;(三)乡镇(街道)筹集的养护专项资金;(四)村民“一事一议”投工投劳投资;(五)整合扶贫、涉农项目中可用于发展交通的资金;(六)社会捐助、企业资助,乡友出资等;(七)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养护费用补助标准县级管养的县道补助7000元/年/公里;乡镇(街道)管养的乡道补助5000元/年/公里;村委会(社区)管养的村道补助1500元/年/公里;106座桥梁定期监测维护每年定额补助21万元。
养护里程以四川省公路养护统计年报为准。
第二十七条养护费用拨付方式市养路段管养的县道和农村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按月足额拨付给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养护管理工作考核情况,再拨付给市养路段;乡镇(街道)管养的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补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到乡镇(街道),每年年初财政先按70%拨付到乡镇(街道),其余30%由市交通运输局和财政局根据公路养护管理考核情况提出拨付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到乡镇(街道),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补助资金由乡镇(街道)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划拨和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每笔资金做到充分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并在主管部门指导下规范实施,严格财经制度,实行专户存储,防止截留挪用,提高使用效益;加强资金使用过程监督,养护管理资金接受财政、审计和市交通运输局的日常监管。
第五章运输管理第二十九条需开通农村客运的公路,原则上路基宽度应在5米以上,路面宽度应在4.5米以上,有足够的会车车道;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和3米以上高路堤要严格按标准设置安全防护栏、防撞墙、标志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条结合到我市地形条件、道路状况、客源分布等因素,按照安全、经济、节能低耗的原则,乡镇到村、村到村的农村客运便民小客运车辆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客车作为从事农村便民小客运的主要运输工具。
严禁摩托车、三轮车、农用运输车、非法改装车从事农村客运。
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农村地区生产、生活、生态的客观条件和需求特点规划建设标准适宜的乡镇客运站(牌),在城乡公路干道沿线规划建设停靠站(招呼站),配套完善候车亭、站牌等设施。
第三十二条成立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安监、监察、国土、交管、运管以及乡镇(街道)参加的农村公路客运安全通行条件综合检查评估机构,具体负责检查评估工作。
第三十三条农村公路所在乡镇或拟开行农村客运的企业向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开行农村客运相关申请,经综合检查评估机构对申报的农村道路进行评估。
对符合农村客运开行条件的道路,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做出行政许可。
农村道路客运线路应做到成熟一条,验收一条,开通一条。
第三十四条农村客运发展坚持“鼓励公司化经营、规范承包经营”的思路,整合现有农村客运资源,加快经营主体公司化改造。
对现有城区到乡镇(街道)的主干线和乡镇(街道)到乡镇(街道)的环线客运班线,按照产权多元化、经营主体化、管理公司化的原则,进行资源整合,打造集约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的经营主体。
第三十五条优化客运许可,对申请经营农村支线、冷线客运的,可优先办理开业手续,优先许可线路,优先办理营运证牌。
可允许先开发农村客运的经营者,特别是山区、冷线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不受运力发展额度限制,由经营者根据需要投放运力。
第三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要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督促客运企业、经营者规范经营,推动农村客运持续、稳定、安全发展。
第三十七条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车辆例检制度,农村客运车辆必须统一标志标识,安装使用GPS、3G视频监控等现代化安全监管设备,提高农村客运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对农村客运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职业道德、服务标准的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