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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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S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of video picture information system for society public security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结构 (2)
5技术要求 (2)
5.1基本功能 (2)
5.2基本技术要求 (3)
5.3前端设备技术要求 (3)
5.4传输要求 (4)
5.5图像显示要求 (4)
5.6视频图像的存储 (5)
5.7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联网 (5)
6系统的设计、建设、检测、验收及维护 (5)
6.1系统的设计 (5)
6.2系统建设 (6)
6.3系统检测 (6)
6.4系统验收 (9)
6.5系统维护 (9)
前言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以预防、打击违法犯罪为目的,在治安复杂场所、重点部位、主要街道、案件多发地段、重要路口、卡口等地点设立视频监控点,将监控图像实时传输到各级公安机关和其它相关部门,通过对图像信息的浏览、记录等方式,使各级公安机关和其它相关部门直观地了解和掌握监控区域的治安动态,有效提高社会治安管理水平的视频监控系统。
为规范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建设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并结合重庆的实际制订。
本标准中5.3.1、5.4.2、5.5.2、5.5.3、5.5.4、5.6.2 a)、c)、e)、j)以及第6条全部均为强制性条款,其它条款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由重庆市公安局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公安局科技通信处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科学技术研究所、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立、彭滨鸿、吴健、罗凌、祝贵军、黄庆忠、熊健、王彤。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术语、定义、结构、技术要求、系统设计、建设、检测、验收及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及检测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使用本规范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标准的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2887-2000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 9969.1-199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T 75-19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CECS 182:2005 智能建筑工程检测规程
渝府令第196 号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安部科技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安全检查工作手册
3 术语和定义
3.1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social public security video information system
利用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控制软件组成的对固定区域进行监视、跟踪和信息处理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3.2 安全技术防范(简称技防) technical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以运用技术防范产品、实施技术防范工程为手段,结合各种相关现代科学技术,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3.3 视频探测 video detecting
采用光电成像技术(从近红外到可见光谱范围内)对目标进行感知并生成视频图像信号的一种行为或活动。
3.4 图像质量 picture quality
指能够为观察者分辨的光学图像质量,它通常包括像素数量、分辨率和信噪比。
3.5前端设备 terminal device
安装于探测现场的相关器材,通常指摄像机以及与之配套的镜头、云台、解码驱动器、防护罩等。
3.6 数字图像编码设备digital video coding device
指具有视频图像的数字采集、编码、网络传输等特定功能的器材。
3.7 数字图像录像设备 digital video recording device
利用标准接口的数字存储介质,采用数字压缩算法,实现视(音)频信息的数字记录(写)、播放(读),并含有系统控制功能的视频设备或视频网络传输与监控的设备。。
3.8 视频控制主机 video controller/switcher
指以数字或模拟方式完成图像切换、云台和镜头控制、多级组网通讯等操作控制任务的视频系统核心设备
3.9 环境照度 environmental illumination
反映目标所处环境明暗的物理量。数值上等于垂直通过单位面积的光通量。
3.10 协议 protocol
系统中各种设备或功能模块之间进行通信时应共同遵守的通信规则和约定,可通过软件编程实现。
3.11 目标占屏比the proportion of objects to the screen
在监视区域内的预案目标点上,摄像机以最佳焦距值所摄取的目标(被规定监视的人物、人群、大型或小型车辆等特定目标体)图像被显示在监视器上时,监视目标与监视器显示屏幕在垂直或水平方向上的比值。
本标准规定:在比值中,监视器显示屏幕的垂直高度或水平长度均为1,且为比值的分母;监视目标在监视器显示屏幕上的高度(通常为人体)或水平长度(通常为车辆)为分子。
3.12 视频传输 video transmitting
利用有线或无线传输介质,直接或通过编码解码、调制解调等手段,将视频图像信号从一处传到另一处的过程。
4 结构
系统结构主要由视频控制主机、前端设备、视音频传输设备、输入输出设备、图像存储设备、图像显示设备、联网设备等几部分组成。基本结构如图1所示:
图1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基本结构
5 技术要求
5.1 基本功能
5.1.1 控制功能
对视频图像信号和音频信号的选择切换、并对前端设备(云台、电动镜头、雨刷、照明灯等)进行操作控制。
5.1.2 控制权限
对图像调用和控制权限,通过编程进行设置。
5.1.3 系统信息记录
系统信息记录应包括系统启动、运行状况、系统管理设置、功能设置,事件的时间、状态、原因以及相应的硬件编号等。
5.1.4 系统的兼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