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治安保卫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治安保卫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一、政工科负责**本部区域治安保卫视频监控系统的巡查;段河发电分公司、寺河二号井电站负责本辖区治安保卫视频监控系统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保卫系统值班人员是治安保卫视频监控系统执行者,负责视频监控巡查的操作;要定时对监控部位、目标进行视频监控巡查,对视频信息的录制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三、值班人员每日实时监看,上、下午及夜间必须实时操作视频监控巡查,发现治安、消防、交通等方面的可疑情况,及时联络保安巡逻人员共同处置,并当班做好记录。
四、治安保卫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使用人员,应当严格管理视频系统采集的图像信息,依照制度按程序查看、复制和使用信息,不得删改、破坏视频信息原始数据记录,或者随意传播、复制或者用于个人目的、商业目的的查询。
五、未经政工科允许,非保卫人员不得进行治安保卫视频监控系统的操作、下载、复制等行为;因工作需要查阅、下载、复制监控资料,需经政工科批准,由专人操作。
六、值班人员在交接班时,应检查视频监控的运行状态,发现视频监控系统发生异常或故障,要及时向报告,并向信息化管理中心汇报及时维护。
七、供热站负责治安保卫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维护,按照规定建立资料管理、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管理维护,确保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八、因违反本规定造成影响的、有下列情节行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不按规定使用视频系统的;(二)不按规定记录、存储视频信息的;(三)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的;(四)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五)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
信息的。
校园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校园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为规范学院校园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和正常使用,充分发挥其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和使用(-)校园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由保卫处负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其日常维护工作。
1、视频监控系统专用密码由保卫处长负责管理和使用,严禁向任何单位和他人泄漏。
2、视频监控资料的调阅、备份和相关资料的存档等工作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
(二)校园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专用于校园安全防范,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监控中心,严禁无关人员操作本系统,不得将本系统用于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
(三)监控中心值守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有关纪律,熟练掌握监控操作规程,切实维护和保养好监控设施,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操作,确保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严禁无故中断设备运行,严禁擅自删除数据资料;除维保单位指派的专业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变更系统的设置。
(四)监控中心值守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认真地完成好校园安全监控任务,及时掌握各种监控信息。
对监控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按规定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上级,同时做好相关记录。
(五)发生突发事件时,在及时向上级报告和妥善处置的同时,应采取措施加强视频监控系统和数据资料的安全管理,防止视频监控系统被破坏和监控数据资料丢失。
二、视频监控系统的维护(一)监控中心值守人员必须每日开展一次监控摄像头视频信号巡检,确认监控视频信号能正常捕捉及传输。
保卫处每周需对监控信息调取、系统运行日志建立等关键功能进行一次检查测试,确保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二)视频监控系统需建立系统运行维护日志,值守人员每日对系统运行状况作详实记录,保卫处专人负责对运行维护日志检查并确认签字。
(三)监控中心值守人员对监控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必须第一时间报告保卫处,并在运行维护日志作详实反映,记录故障发生的时间、位置、故障现象及故障排除时间。
道路治安监控系统方案
道路治安监控系统方案一、方案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道路的交通流量日益增大,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威胁。
尤其是夜间,由于能见度低、道路路况不明显、交通流量大等原因,交通事故更容易发生。
因此,道路治安监控系统成为当今城市治安保障的重要手段。
道路治安监控系统以高清晰度摄像头为主要设备,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和视频处理技术,实现了对城市道路交通流量、交通违法行为等的实时监控与管理。
下面本文将就道路治安监控系统的方案进行详细的阐述。
二、方案设计1、方案选型(1) 摄像头:采用高清晰度摄像头,保证图像质量,便于对违法行为进行快速准确的判断。
(2) 视频监控软件:选择一款好的视频监控软件对整个系统运行起到重要作用。
视频监控软件不仅需要可以实现多窗口的监控和录制,而且还需要支持以图像分析技术为基础的智能监控分析功能。
2、方案特点(1) 24小时全天候监控:将摄像头安装在道路上,实现全天候、全方位的监控,可随时随地查看监控画面,并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 智能识别:道路治安监控系统利用计算机技术,可对图像内容进行智能识别,辅助警方在第一时间内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对犯罪的打击力度。
(3) 大数据存储:该系统可以将监控视频数据自动保存,时间跨度可达三个月以上,视频录制自动覆盖旧数据,节省存储空间。
(4) 行业标准化:方案严格按照行业标准设计,满足全国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严格把控安全问题,确保方案的安全稳定。
3、方案具体实现(1) 安装摄像头:选择5个道路交通流量大的路口,分别安装高清晰度摄像头。
操作人员需要根据道路情况,尽可能安装在能够拍摄整个交叉口的位置。
(2) 连接网络:每个监控设备分别连接到现有的局域网中,并通过网络连接到监控中心服务器上。
(3) 安装监控软件:在监控中心安装视频监控软件,并对系统进行测试。
在利用视频监控软件对连接的服务器进行配置、同时进行数据的储存;以满足公安局对该方案的操作和运行的基本要求。
2023年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2023年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简介:视频监控系统是一种重要的公共安全设施,用于监控和记录公共场所的活动情况。
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和隐私,2023年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将对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说明。
一、安装要求:1. 公共场所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视频监控设备,确保公共区域和高风险区域的监控全覆盖;2. 视频监控设备的位置应合理选择,避免监控死角和重要区域的漏监;3. 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确保设备的稳定运行和数据的安全存储;4. 公共场所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告示牌,提醒公众本区域为视频监控区域。
二、使用规范:1. 视频监控设备的使用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用于非法活动或侵犯公民的人身权益;2. 视频监控设备使用应严格按照需要进行,不得滥用或过度监控;3. 视频监控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存储应采取加密措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4. 视频监控数据只能由授权人员进行查看和使用,不得私自传播或泄露;5. 视频监控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应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数据保护:1. 视频监控设备采集的数据应明确记录时间、地点和目的,不得超过必要范围;2. 视频监控数据的存储期限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设定,不得无限期保留;3. 视频监控数据应定期备份,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4. 视频监控数据的销毁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数据的彻底清除。
四、监管机构: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视频监控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2.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章,明确视频监控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流程;3.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视频监控数据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数据的合法使用和保护;4.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视频监控系统进行技术检测和升级,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总结: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是保障公民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措施。
《2023年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通过明确规定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要求、使用规范、数据保护和监管机构等方面,旨在实现对视频监控系统的科学、规范和有效管理,保护公众的安全与隐私。
2024年保安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保安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1.目的:保证保安监控系统设备的安全运行及人员安全;2.范围:保安监控系统设备;3.职责:电气主管管理系统运行情况,并监督本专业人员及设备厂家完成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并检查结果;4.管理规定:4.1保证系统不间断电源的开启;4.2系统的不间断电源严禁使用监视设备以外的负载;____楼层摄像头的电源插座严禁使用其他负载;4.4未经本专业主管同意,严禁修改系统参数;4.5系统参数修改后,应在记录本上做详细记录,并即时通知当班监控员;4.6巡查系统运行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处理,做详实记录并上报专业主管;4.7监控系统各种设备非本专业人员,严禁私自拆卸、维修、操作;4.8主机专机专用,严禁安装任何其它无关程序。
2024年保安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二)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总则为规范和加强保安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提高保安监控工作的效率和效果,本制度以____年《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为基础,结合保安监控系统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目的和意义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社会治安水平,加强保安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保安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应用。
第三节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各类单位和机构建立和使用保安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立保安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机构第一节机构设置为加强对保安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建议各单位和机构设立保安监控系统运行管理中心,负责保安监控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第二节职责和权益保安监控系统运行管理中心负责以下职责和权益:1. 负责保安监控系统的整体规划和建设,确保系统的高效运行和稳定性;2. 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及时处理系统的故障和异常情况;3. 负责监控系统的数据备份和存储工作,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4. 负责对保安监控系统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5. 负责对保安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6. 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提高保安监控系统的智能化水平;7. 审查和审核保安监控系统的使用申请,确保系统的合规使用。
公安处视频监控系统管理使用规定
公安处视频监控系统管理使用规定为了更好的发挥视频监控系统的作用,保护广大师生的隐私权,提高监控系统的有效利用率,降低公共资源的损耗,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规范视频监控录像的管理使用审批流程,特制订如下规定:一、公安处视频监控系统旨在切实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有效打击和震慑违法犯罪活动,视频监控录像为专属内部使用文件,任何人不得无故私自查询或下载。
二、视频监控系统的主要用途为校内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后的线索排查及视频证据保全,此工作由公安处治安科自主进行,个别情况下需被害人配合查询录像的,需经科长批准方可进行。
三、因当事人遗失、遗落或保管不善等其他个人原因造成物品遗失或者属民事纠纷范畴的事件,本视频监控系统无查询义务,不提供查询服务。
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查询的,需通过主管副处长审批。
四、当事人受到不法侵权但本人无过错,或者学校其他部门因工作需要等本身不属于治安或刑事案件的事件,有查询需求的,当事人可填写《监控录像查询申请表》(可在公安处网站下载区下载),经审批后方可查询,查询时段超过8小时的,不予审批。
五、《监控录像查询申请表》内“单位/学院意见”一栏内需申请人单位负责人或学院副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公安处意见”一栏需公安处副处长以上领导签字审批, 《监控录像查询申请表》由治安科存档。
六、公安机关来处查询案件线索的,办案人需凭公安机关介绍信及警官证履行登记手续后进行查询。
未经公安机关和我处许可,除负责查询录像的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监控室。
七、未经相关审批,任何人禁止以任何方式下载、拷贝、泄漏、传播监控录像内容。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本规定由东北大学公安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监控录像查询申请表。
如何规范公安局的视频监控管理
如何规范公安局的视频监控管理在现代社会中,公安局的视频监控系统越来越重要,它不仅可以提供安全保障,还能起到预防和打击犯罪的作用。
然而,公安局的视频监控管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如监控范围的不明确、监控数据的保护不足等。
本文将探讨如何规范公安局的视频监控管理,以提高监控系统的效能和数据的安全性。
一、明确监控范围,优化布控策略公安局的视频监控系统应明确监控的范围。
首先,要明确监控的区域范围,包括公共场所、重点部位等。
其次,对于监控区域内的摄像头位置要有明确规定,以确保能够覆盖到关键区域。
同时,还应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布控策略,对于高风险区域要增加监控密度,及时发现和处置问题。
二、加强监控设备的维护和更新公安局的视频监控设备需要经常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提供高质量的监控画面。
首先,应定期检查设备的工作状态,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如果发现故障,应及时修复或更换设备。
其次,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监控设备也需要不断更新。
可以采用高清摄像头、人脸识别技术等先进设备,提高监控画面的清晰度和准确性。
三、建立完善的数据存储和传输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产生的大量数据需要进行有效的存储和传输。
首先,应建立可靠的数据存储系统,包括服务器、硬盘等设备,以确保监控数据的安全保存。
其次,数据传输也需要具备高效和安全的特点。
可以采用加密传输技术,避免数据被黑客窃取或篡改。
此外,还可以利用云存储技术,实时备份监控数据,以免数据丢失。
四、严格保护监控数据的隐私和安全公安局的视频监控数据涉及到大量的公民隐私,必须严格保护。
首先,应建立规范的数据权限管理机制,尽量降低非授权人员接触监控数据的可能性。
其次,监控数据的传输和存储过程中要加强加密保护,防止数据被窃取。
此外,还要建立监控数据追溯和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当使用监控数据的行为。
五、加强监控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公安局的视频监控系统离不开监控人员的操作和管理。
因此,监控人员需要接受专业的培训,掌握操作技巧和相关法律法规。
安防监控系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安全的需求日益增长,安防监控系统作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在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为了规范安防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安防监控系统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安防监控系统建设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加强网络安全保障,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防范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网络犯罪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该法为安防监控系统的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该法对安防监控系统的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证人;(二)检查现场;(三)查阅、复制、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四)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传唤、拘留、强制传唤、强制隔离等强制措施;(五)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治安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该法明确了公安机关在安防监控系统建设中的调查权和执法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制止交通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法为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安防监控系统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安防监控系统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处理个人信息,不得将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目的。
视频监控设施管理制度
视频监控设施管理制度(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的法人或经营负责为本单位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第一负责人。
(二)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成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正式启用后,应做到:1、是哦图像信息系统在营业期间不得中断。
2、视频图像信息的设施、设备不得无故移动,确需移动的,应报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同意后方能移动。
3、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无限故障、损坏,第一时间不能修复,中断运行24小时以上时,应向辖区公安机关部门报告4、按规定妥善保存图像资料。
留存期限满后的视频图像资料,可自行删除,严禁外传。
(歌舞娱乐场所为30天;电子游艺场所、洗浴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为15天)。
(三)严格限制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使用人员的范围,实行专人专管,并登记备查。
有关部门因工作原因需使用视频资料的,须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县级以上)备案。
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调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专管人员必须严格登记,并留存查阅的相关手续。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盗窃、损毁视频图像系统的设施、设备。
2、买卖、散发、非法播放视频图像资料3、故意隐逸、毁弃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4、拒绝、阻碍执法部门依法使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5、擅自改变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用途。
6、影响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使用的其他行为。
协查及可以情况报告制度(一)公安机关因侦破案件需要核查场所人员有关情况时,场所工作人员应积极帮助何时和查找。
(二)场所接到公安机关发出的通缉令或协查通报时,应确定专人负责,立即开展工作,尽快核对=排查,发现可疑者,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三)场所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法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统计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场所安全巡查制度(一)安排保安人员负责安全巡查。
营业时间内每2小时巡查一次,巡查区域应当涵盖整个洗浴场所,巡查情况应当写入营业日志。
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办法
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办法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办法(精选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各类案件、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校园安全,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出入口、道路、公共区域、办公、教学场所、学生公寓,生活、活动场所的视频监控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将视频监控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本着“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安全保卫部(处)负责对学校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系统的规划和建设、使用和管理,负责对各单位视频监控系统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视频监控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应当遵循总体规划、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学校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学校各有关单位应当会同安全保卫部(处)根据各自使用区域公共安全的需要,制定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规划,报学校有关领导、部门,待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建设视频监控系统:(一)办公场所、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中心;(二)图书馆、档案馆、陈列馆;(三)教学、实验用枪、炮、弹药试验、储存场所;(四)财务报账大厅及货币、票据、账簿集中存放的场所;(五)会场、公园、医院、附属学校(包括幼儿园)、住宅区;(六)教室、试验室、公寓、广场、体育场(馆)、食堂、公共活动场所;(七)出入口、道路、路口、停车场,地下通道;(八)物资储备库、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公共服务场所;(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建设视频监控系统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第九条校园出入口、道路、路口等公共区域的视频监控系统,由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建设。
建设和管理费用列入学校财政预算。
其他办公区域和场所由使用或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建设。
治安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治安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安全,保证工作需要,根据有关法规及保卫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包括监控室所使用的视频监控平台及其配套计算机和相关的网络设施,以及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工作要求建立起来的客户端软件。
第三条,本处的治安视频监控系统由教育技术中心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组织,本处各科室根据本科室业务需要按照规范进行各类监控视频的调用。
第四条,治安科要确定专人负责治安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并配合办公室和教育技术中心共同做好全局治安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
第二章设备管理第五条本处治安视频监控设备、计算机和网络设备,在教育技术中心的统一协调和管理下,充分利用各方面的条件,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进行配置和建设。
第六条本处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配置的治安视频监控设备、计算机和网络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编号和建档,纳入本处固定资产管理范围进行管理。
第七条纳入本处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各类治安视频监控设备,未经办公室同意,各科室不得随便调换或改变其配置,不得将其拿到保卫处以外或供给外单位使用。
第八条校卫队员、校内其他部门或外单位要进入监控室,必须在治安科的指导下,才能进入。
值班人员要做好人员进出的登记工作。
第九条监控室值班人员按照本方法和各类计算机设备的操作使用说明正确使用治安视频监控设备,并做配套计算机设备的管理、保养和维护。
发生故障不能自行处理时,须报告治安科进行处理。
第十条设备严重损坏需要报废或因其他原因将其调出监控室,必须经治安科同意。
无论其产权是否属于本处,均需由教育技术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机型合理评估,报办公室或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报废处理。
第三章信息和网络管理第十一条各科室由于业务需要,有下述情形与保卫处外其他部门信息资源共享的,必须经治安科同意或到治安科处备案。
(一)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治安信息共享的;(二)与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治安信息共享的;(三)理由其他形式进行信息互联的。
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5篇)
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保护相关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控系统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安装和使用监控系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监控系统的管理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尊重个人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第四条监控系统管理的目标是保障公共安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提高社会治安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二章监控系统的设置和使用规范第五条监控系统的设置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相关规定。
第六条监控系统的设备应按照技术规范进行选购、安装和调试,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稳定性。
第七条监控系统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监控系统,不得越权使用。
(二)正当性原则:监控系统的使用应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的要求,不得用于非法目的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必要性原则:仅在必要的情况下使用监控系统,不得任意滥用。
(四)公开透明原则:监控系统的使用应公开透明,相关信息应及时向公众公开。
第八条监控系统的数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存储和管理,保护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
第九条监控系统的使用记录和存储数据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保存,并定期进行备份和归档,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监控系统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十条监控系统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设立专门的监控系统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监控系统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对监控系统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保证设备的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监控系统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监控系统使用的权限和规范。
第十三条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熟悉监控系统的操作和管理规定,并保守相关信息的机密。
第四章监控系统管理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监控系统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得滥用和泄露监控系统的数据。
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ICS ICS 13.310A 91DB33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Technical criterion of video monitoring system for dynamic society security condition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3/T 502—2004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系统的结构、接入方式和功能 (2)5 技术要求 (5)6 系统的建设、检测、验收及维护 (7)参考文献 (9)IDB33/T 502—2004II前言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是以打击、预防违法犯罪为目的,在治安复杂场所、重点部位、主要街道、案件多发地段、重要路口、卡口等地点设立视频监控点,将监控图像实时传输到各级公安机关和其它相关部门,通过对图像的浏览、记录等方式,使各级公安机关和其它相关部门直观地了解和掌握监控区域的治安动态,有效提高社会治安管理水平的视频监控系统。
为规范浙江省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确保建设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由浙江省公安厅提出。
本规范由浙江省公安厅科技处归口。
本规范负责起草单位:浙江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南望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质量检验中心。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浙江省公安厅信息通信处、杭州市公安局、宁波市公安局、温州市公安局、台州市公安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方良、吴云龙、焦庆春、蒋乐中、庄君丰、商建学、胡彦。
DB33/T 502—2004 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主要设备的技术要求、系统级联方式、监控图像传输、显示、存储及应用,以及系统测试、验收和维护管理的相关规则。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四篇)
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标题: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一、总则1.1 本规定旨在规范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1.2 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3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的场所。
二、安装要求2.1 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
2.2 安装位置应合理选择,能够全方位、全程录制视频,保证监控全覆盖。
2.3 安装摄像头应注意避免侵犯他人隐私,尽量避免对私人住宅进行盲目监控。
2.4 安装摄像头应注意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避免对公众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三、使用要求3.1 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应由专人负责,并设置专门的操作区域。
3.2 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系统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
3.3 操作人员应保证视频数据的安全性,严禁私自泄露或篡改视频数据。
3.4 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隐私,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进行非法监听、偷窥等行为。
四、数据存储和保护4.1 视频监控系统应配置相应的存储设备,确保视频数据的安全保存。
4.2 存储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及时清理存储空间,防止数据丢失。
4.3 存储的视频数据应进行分类管理,明确存储期限,根据需要进行备份。
4.4 对存储的视频数据应进行加密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使用。
五、监控数据查阅和使用5.1 对于监控数据的查阅和使用需经过相应部门的授权,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2 查阅和使用监控数据应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不得私自删除、修改或篡改数据。
5.3 监控数据的查阅和使用应符合必要性原则,严禁非法获取、传播或利用监控数据。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6.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警告、处罚等处理措施。
6.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公安局视频规章制度
公安局视频规章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安局视频监控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局视频监控管理工作按照依法、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组织实施,坚决防范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公安局视频监控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保密的原则,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控。
第四条公安局视频监控管理包括视频监控设备的建设、维护、运营、使用等方面。
具体工作由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安局视频监控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制,并通过专业技术机构检测合格。
第六条公安局视频监控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条公安局视频监控设备应当设置运行记录,并留存备查。
第八条公安局视频监控设备的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九条公安局视频监控设备的监控范围应当明确,不得越权设定。
第十条公安局视频监控设备的数据记录应当保存备查,依法保护隐私信息,严禁任何形式的泄露。
第十一条公安局视频监控设备的操作及监管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设备操作规程,保证监控效果。
第十二条公安局视频监控设备应当具备抗干扰、防攻击等功能,确保运行安全。
第十三条公安局定时对视频监控设备进行功能检测,及时升级软硬件,提高设备运行效率及可靠性。
第十四条公安局应当建立视频监控管理制度并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开展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第十五条公安局视频监控设备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公安局视频监控管理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公安局视频监控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证工作作风正派,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公安局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由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视频监控管理准则
视频监控管理准则1. 背景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视频监控技术在社会治安和安全管理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视频监控系统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制定本准则。
2. 目的本准则的目的是确保视频监控系统在法律和道德准则的框架内正常运行,并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同时,也旨在帮助相关单位和个人明确其使用视频监控系统的责任和义务。
3. 准则3.1 安装和配置- 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和配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确保视频监控系统的摄像头位置合适,能够充分覆盖所需的监控区域,同时避免侵犯他人的隐私。
- 视频监控系统应该设置有效的密码,保护系统的安全性和隐私。
- 相关单位应保证视频监控系统的稳定运行,及时维护和更新系统设备。
3.2 数据存储和访问- 视频监控数据应妥善存储,确保其完整性和机密性,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时间。
- 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视频监控数据。
- 相关单位应制定明确的访问权限管理规定,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或滥用。
- 当视频监控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应确保其真实性和可信度,并在法律程序中进行合法使用。
3.3 公告和告知- 相关单位应在使用视频监控系统的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告示牌或标识,提醒公众其被监控的事实。
-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公开和告知的原则,对外公布视频监控的使用规则和政策。
3.4 隐私保护- 在视频监控过程中,严禁对被监控人进行恶意追踪、诽谤或滥用其个人信息。
-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被监控人的隐私权,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视频监控数据的传输过程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不当利用。
4. 责任和监督-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明确自身在视频监控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加强对视频监控系统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合法、有效、正常运行。
5. 后续措施- 相关单位应不断完善视频监控管理制度,并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
-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视频监控的认识和理解。
视频监控室管理制度
视频监控室管理制度为加强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视频监控系统安全有效运行,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系统治安防控作用,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特制定视频监控室管理制度。
一、安保部是视频监控室的管理单位,负责对监控室人员进行培训管理,对监控室设备运行、安全责任落实进行监督检查.二、实行监控管理责任制,有专人负责使用和管理。
视频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全天候监控。
监控工作人员应时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监控职责,发现情况及时向保卫科报告。
紧急情况可直接拨打110,并向安保部负责人报告.三、严格执行监控保密和查看制度。
安保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对所拍摄内容进行严格管理,做好监控保密工作.不得任意公开,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查看监控录像或调阅有关资料。
四、建立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因工作需要,欲调用视频录像资料时,需征得办公室分管领导和保卫科负责人的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行,并做好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的登记工作。
五、监控人员必须做好每日的监控工作记录,依据相关要求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对所观察到的非正常情况、可疑人物,应进行详细书面记录,并视情况向相关领导或部门报告。
对视频备份数据,不得擅自删改或破坏原始数据记录。
六、视频监控室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交接班时应将机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当班可疑情况记录清楚,并保持监控室清洁卫生。
七、监控值班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或脱岗;不得睡觉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利用监控室计算机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不得随意在监控主机系统中安装无关程序、删除系统中的任一程序、改动系统预先设置的参数;不得故意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非监控室人员未经允许严禁进入视频监控室,任何人不准在监控室会客聊天.八、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移动视频监控系统的设施和设备。
设施和设备损坏或管理不到位出现被盗,将追究相关责任和赔偿。
九、机器设备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上报,不得私自动手处理:①异常发热;②发出异味;③有异常噪声;④监控图像发生异常;⑤其他无法处理的工作异常情况。
视频监控管理制度
03
数据备份策略
数据存储期限
选择合适的存储设备,如硬盘录 像机、存储服务器等,以满足视 频监控数据的存储需求。
制定合理的备份策略,如定期备 份、增量备份等,确保视频监控 数据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确定视频监控数据的存储期限, 并按照规定进行数据清理和删除 。
数据处理与利用
数据处理方式
对视频监控数据进行处理,如压缩、解码、转码等,以满足不同 场景的需求。
视频监控
利用摄像头、显示器等设备对目标 进行监视和记录的措施。
视频监控系统
由摄像头、显示器、存储设备等组 成的系统,可实现视频信号的采集 、传输、存储等功能。
存储设备
用于存储视频数据的硬件设备,如 硬盘录像机、磁盘阵列等。
视频信号
由图像和声音信号组成的信号,可 通过视频监控系统传输和显示。
02
视频监控系统管理
评估监控设备的使用效果,如监控数据的 可用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制度改进与完善建议及计划
拓展监控范围
根据实际需求和安全要求,逐步拓展监控 范围,提高覆盖率。
加强数据安全
完善数据备份和安全保障机制,防止数据 丢失和泄露。
升级设备性能
随着技术进步和实际需求的变化,逐步升 级监控设备的性能,提高图像质量和识别 能力。
其他相关人员职责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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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04
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技术支持人 员、维修保养人员等。
技术支持人员负责视频监控系 统的技术咨询、故障排除等工 作,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 性。
维修保养人员负责视频监控系 统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备 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其他相关人员应遵守相关管理 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工作的 规范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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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安全,保证工作需要,根据有关法规及保卫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包括监控室所使用的视频监控平台及其配套计算机和相关的网络设施,以及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工作要求建立起来的客户端软件。
第三条,本处的治安视频监控系统由教育技术中心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组织,本处各科室根据本科室业务需要按照规范进行各类监控视频的调用。
第四条,治安科要确定专人负责治安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并配合办公室和教育技术中心共同做好全局治安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
第二章设备管理
第五条本处治安视频监控设备、计算机和网络设备,在教育技术中心的统一协调和管理下,充分利用各方面的条件,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进行配置和建设。
第六条本处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配置的治安视频监控设备、计算机和网络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编号和建档,纳入本处固定资产管理范围进行管理。
第七条纳入本处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各类治安视频监控设备,未经办公室同意,各科室不得随便调换或改变其配置,不得将其拿到保卫处以外或供给外单位使用。
第八条校卫队员、校内其他部门或外单位要进入监控室,必须在治安科的指导下,才能进入。
值班人员要做好人员进出的登记工作。
第九条监控室值班人员按照本方法和各类计算机设备的操作使用说明正确使用治安视频监控设备,并做配套计算机设备的管理、保养和维护。
发生故障不能自行处理时,须报告治安科进行处理。
第十条设备严重损坏需要报废或因其他原因将其调出监控室,必须经治安科同意。
无论其产权是否属于本处,均需由教育技术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机型合理评估,报办公室或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报废处理。
第三章信息和网络管理
第十一条各科室由于业务需要,有下述情形与保卫处外其他部门信息资源共享的,必须经治安科同意或到治安科处备案。
(一)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治安信息共享的;
(二)与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治安信息共享的;
(三)理由其他形式进行信息互联的。
第十二条保卫处各科室人员应按有关的操作规程使用本处治安视频监控平台,进行信息交换和信息查询,共享治安信息资源。
各类操作均不得对治安视频监控系统造成破坏与损害。
第四十条各类信息创立和数据库均要实行信息备份制度。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本处治安视频监控系统的各类软件配置和系统设置,未经原设置部门(国家、省、市有关职能部门)和治安科许可或授权操作,不得自行更改与删除,确保治安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和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十六条治安视频监控系统的配套计算机未经本处室领导或专管人员同意,处外人员不等私自开启、使用,以确保各类治安信息的安全。
第十七条各网络终端的信息操作,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严防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八条治安科负责人要认真做好治安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管理,严防计算机病毒侵袭,经常对监控室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
发现病毒要及时清理,如遇计算机病毒感染严重,要维持现场并立刻报告教育技术中心组织,教育技术中心诊断后再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方法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给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将视其情节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甚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