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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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责任制

1、由矿长、分管副矿长、安全环保科、调度室、采矿技术科、矿山施工队等有关单位领导组成自查自纠领导小组。

2、每月由分管安全副矿长组织、自查自纠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的全矿井上、下的安全大检查,将查出的安全隐患编制整改方案,落实资金、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

3、每旬由分管安全副矿长组织安全环保科、采矿技术科、调度室、矿山施工队对井下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落实到责任人,限期整改。

4、日常的安全隐患排查由每班的矿级带班领导、安全员负责。值班人员每班值班时,必须对井下各作业地点、各系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组织进行处理。

5、各生产班组在作业前,必须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处理。自查当班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汇报。由分管矿长及时组织处理。威胁安全时,要立即停止生产,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6、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安全隐患一时还无法整改的作业场所,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无措施的不得生产。

7、安全环保科负责对矿井安全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报告。对责任单位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凡不按整改期限完成整改任

务的,要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经济责任和其他责任。

9、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纳入各级人员绩效考核。

10、安环科应在月度工作会议上通报本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和下一步整改工作计划。

11、建立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奖惩制度。对发现、举报、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不力延误消除事故隐患并导致安全事故的进行处罚。

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登记、建档、备案和

监控制度

1、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按照“四定原则”,单位负责人、安全环保科或安全确认员立即组织整改,并做好登记,整理上报。未能按期治理消除的事故隐患应重新进行评估,评估后仍为事故隐患的需重新登记,重新编号,原有编号消除。

2、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按类别、等级及整改情况进行分类,划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建立事故档案并做好备案。接受职工和外部人员的监督。

3、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一患一档”建立隐患数据库,实现对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的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并且要不定期对事故隐患进行复查,加强事故隐患的监控。

职责分工和分级排查整改责任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全面负责。

2、安全环保科是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的监督部门,(1)负责督办、检查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2)负责公司绩效考核安全生产部分;(3)归口负责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报送。

3、主管安全生产副矿长应当定期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并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组织各类事故隐患综合排查。

4、各矿山施工队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实行民主管理,制定车间、班组安全隐患检查表。至少每周参加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并向矿部上报。

5、各班组交接班前排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事故隐患,并做好记录。对事故隐患有临时处置权,防范措施做到位。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上报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

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检查(排查)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的要求,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2、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和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等多种检查。

3、全面排查治理本单位各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设备、重大危险源、作业环境、防(监)控设施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等制度建立和落实。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专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5、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自查自纠自报标准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单位自查自纠自报制度。

2、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单位全面负责。

3、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单位的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全面负责。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为核心,以风险管理为支撑,以绩效考核、评先树优为手段,以安全培训为保障的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全员参加的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体系。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随时根据新的安全形势不断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体系,随时补充。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生产经营单位班组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向车间(施工队)报告,车间(施工队)要及时向矿部报告,矿部要将重大事故隐患报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核实后,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和上级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统计和报告制度。

4、安全环保科要对员工举报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尽快组织核查,对查实的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限期整改,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根据隐患的性质给与适当的奖励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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