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建设号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铁建设号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铁建设号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铁总建设[2014]12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保证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提高铁路勘察设计水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是指推荐建设方案,查明、分析、评价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工程地质条件,对技术、经济、环境、节能、土地利用和综合开发、社会风险稳定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设计文件,以及现场配合的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铁路发展目标和总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资源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铁路总公司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防灾减灾、运输安全和施工安全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应推行标准化管理,使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提高铁路运输能力和运输效率。

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必须高度重视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做好需求分析、功能定位、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综合开发、投资估算、经济评价等研究工作,注重项目必要性与可行性、近期与远期、技术性与经济性分析论证,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八条总公司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铁路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评价制度。

第九条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做好勘察大纲审查、勘察资料验收、初步设计初审、施工图优化和审核等工作;同步做好综合开发机会研究报告、方案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

查。要加强对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的管理,组织做好技术交底工作,积极协调项目进展过程中与地方相关部门的关系,为勘察设计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利条件。

第二章勘察设计程序

第十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铁路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第十一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在决策阶段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在实施阶段应开展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立项的依据,根据国家批准的中长期铁路网规划,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社会、经济和运量调查、现场踏勘,系统研究项目在路网及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作用和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科学合理提出项目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投资预估算和项目工期建议,并同步完成线路场站及毗邻土地综合开发机会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文件是项目决策的依据,根据国家批准的中长期铁路网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开展初测,进行社会、经济和运

量调查,综合考虑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路网协调配套、投入产出效益等,从技术、经济、环保、水保、节能、土地利用、社会风险稳定、项目经营开发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论证,分析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可行性,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同步完成线路场站及毗邻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的工程数量和投资估算要有较高的准确度,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节能评估和征地拆迁调查等工作应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文件是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的主要依据,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综合开发研究报告和环评、水保、节能评估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开展定测、现场调查,通过局部方案比选和达到规定深度的设计,提出工程数量、主要设备和材料数量、征地拆迁数量(含三电迁改、管线迁改、改路改沟改渠等数量)、用地总量与分类及补偿费用、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总概算。

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主要设备采购、征地拆迁和施工图设计的需要。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投资一般不应大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静态投资,因特殊情况而超出的,需按规定报批。

第十五条施工图文件是工程实施和验收的依据,按照初步设

计批复意见进行编制,为工程建设提供施工图、表、设计说明和施工图预算。

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不得大于批准初步设计概算,因特殊情况而超出者,须报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

第十六条各阶段勘察设计工作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深度,不得将本阶段工作推到下一阶段进行。

第三章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七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在决策阶段依法通过招标选定项目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决策阶段选择总体勘察设计单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系统性的前提下,在初步设计阶段对建设项目按段落、工点或专业等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二十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应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承担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的资格和能力、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以及勘察设计费报价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并签订勘察设计合同,依据总公司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定期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阶段工作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合同中应明确建设项目的主要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建设方案等建设目标,同时确定勘察设计质量标准、勘察设计工期和勘察设计费用,明确总公司对勘察设计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根据建设项目实际需要和勘察设计单位书面申请,建设单位可同意中标的勘察设计单位将部分专业勘察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中标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分包的勘察设计业务的质量负总体责任。

第四章工程勘察

第二十四条勘察工作是设计工作的依据,是保证建设质量的基础,铁路建设必须重视并做好勘察工作。

第二十五条铁路工程勘察主要包括初测、定测。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和工点,应在相应阶段深化地质勘察工作。

第二十六条初测主要查明线路通过地区的地形、地貌、地物、区域地质条件、推荐方案和主要比较方案的地质、环境条件,并提供饮用水源保护区、长大富水隧道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水质水位、井泉分布等水文地质条件。初测资料是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定测主要核实方案通过地区的地形、地貌、地物,详细查明方案的地质、环境条件,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提供地质资料。定测成果是初步设计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铁路工程地质勘察实行综合勘探,通过加强地质测绘工作,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多种地质勘探方法,相互验证和综合分析,提高和保证工程勘察质量。

第二十八条铁路勘察实行地质勘察大纲审查制度。勘察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意见、规程规范编制地质勘察大纲,建设单位应对地质勘察大纲组织审查。审查后的地质勘察大纲为工程勘察合

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基本完成定测阶段的地质勘察工作,除特殊情况并经过批准,高速铁路地质钻探量一般应不小于计划量的70%,其他铁路地质钻探量应不小于计划量的75%。施工图设计前,原则上要完成全部勘察工作。对受拆迁等影响难以实施钻探的地方,要充分利用既有地质资料,没有地质资料的应在临近地质条件相似的地方通过勘察获取地质资料。利用既有地质资料或采用邻近地质资料的应在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中注明,拆迁完成后要及时补钻。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单位加强隧道区域的地质调绘工作,地质条件复杂隧道、浅埋隧道、长大隧道必须实行综合勘探,通过遥感地质、大地电磁深层物探等手段查明隧道的基本地质情况,深孔钻探及综合测井试验工作必须在定测阶段完成;隧道进出口、浅埋段、断层破碎带、地下水富集区、不整合接触带、特殊地层和岩性段应合理布置地质钻探孔,地质异常点、有松散堆积物覆盖的洞口位置、大规模断层破碎带和可能的突水突泥地段均应布设控制性钻孔。实施阶段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等单位利用超前地

质预报技术,详细查明隧道地质情况。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单位在现场调绘的基础上合理布置钻孔,适合应用原位测试技术时,要大力推广应用原位测试技术;要提高钻孔综合利用程度,做到一孔多用;对地质稳定、地形条件简单的桥梁,可采用隔墩钻探;对地质、地形条件复杂地段的桥梁,应增加复核钻探点;对于地质复杂、地形条件困难、工程难度大的项目应深化地质勘察工作。

第三十二条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建设单位依照批准的地质勘察大纲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单位,对勘察进行监理,合理确定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量,组织对勘察资料和勘察报告进行验收,对实际完成的勘察工作量进行审核。

勘察监理工作必须与勘察工作同步进行。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单位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勘测细则作业,加强过程管理,接受工程勘察监理的检查,加强对经建设单位批准分包的勘察工作的管理,对分包勘察业务质量负责,保证勘察工作达到规定的深度,勘察成果真实、准确,满足设计要求,

并督促勘察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勘察成果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协调解决勘察工作的外部环境问题和勘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勘察工作提供条件,同时对勘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设计文件编制

第三十五条铁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当依据下列要求编制:(一)铁路路网规划和五年发展规划;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设计阶段对应的勘察成果;

(四)铁路主要技术政策;

(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总公司标准;

(六)铁路设计规程规范;

(七)铁路工程建设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八)设计合同。

第三十六条铁路建设项目设计必须做好经济和社会调查,掌握区域运输需求、区域交通运输结构现状和规划,综合考虑铁路企

业发展、路网协调配套、投入产出效益,科学分析预测铁路运输需求,在征求铁路运输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设项目的近、远期客货运量和运输组织方案的推荐建议。

第三十七条铁路建设项目设计必须根据铁路路网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采用先进的运输管理模式,综合考虑近期与远期、相关线路技术条件、路网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营成本和工程投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推荐先进适用的主要技术标准。

第三十八条铁路选线应遵循地质选线和环境选线设计原则,综合考虑线路平纵断面,绕避不良地质和复杂地形,并尽可能绕避或远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大厂矿企业和敏感拆迁物等环境敏感区和重大拆迁区,保护环境和基本农田,减少拆迁工程量,节约建设用地等。

第三十九条铁路建设项目设计必须应用系统工程理论,优化点与点、线与线、点与线、固定设备与移动设备以及装备能力的匹配,正确处理建设与运输、建设与维护、新建工程与既有设备的关系,通过经济技术比较,选择技术适用、经济合理的建设方案。

第四十条铁路建设项目设计必须加强工程技术经济比选工

作,进行合理充分的方案比选,完善优化设计;采用科学先进的施工工艺和工程措施,提出实用经济的施工组织设计;准确计算工程、材料、设备和征地拆迁、三电迁改、道路改移等数量,采用合理的定额和单价,按照建设、运营费用最合理的原则确定工程建设投资。

第四十一条车站(场)选址应满足城市规划和运输需求,考虑地形地质条件、既有建筑物拆迁、土地资源开发、环境影响和城市发展、与综合交通其他交通方式衔接等因素,经综合比选后确定。新建车站选址应尽量靠近城市,平行既有线新建工程或既有线改造工程应尽量引入既有车站。

第四十二条铁路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应做好安全风险防范设计工作,认真开展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做好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工程措施和投资,有效规避建设期安全风险。

第四十三条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关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方案、建设用地及征地拆迁补偿,生态环境、文物保护以及对沿线生产生活的其他影响等。社会稳定风险分析需经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

门指定的评估主体进行评估论证,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四十四条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对地类、房屋、水井、坟墓、通信、电力、地下管线等进行详细调查,收集相关既有、规划和在建市政项目情况,做到分类清晰、价格调查清楚,提出“三电”及管线迁改初步方案,全面摸清拆迁数量和所需投资,并在1/2000线路图上明确标注。要确定改移道路及立交的准确位置、既有标准和规划情况,提出改移及立交方案、工程数量、投资及投资划分建议,确定取弃土用地位置。

建设单位要在勘察设计单位配合下与地方有关部门签订立交桥建设与移交、用地等相关协议,征地拆迁数量和补偿方案应取得地方政府确认意见。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要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铁路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大临工程的规模和标准,编制设计文件和工程概算。要认真做好大临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切实加强对大临工程的管理。

(一)可研阶段应明确制(存)梁场、铺轨基地、轨道板(枕)

场、施工便道、取弃土场(渣)场等大临工程的选址及规模,大临工程的总体布置和初步设计工作应在初步设计阶段完成。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总工期,结合工程量、材料供应、运输与地形条件等,与设计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大临工程的建设位置、建设标准和平面布置。大临工程要优先在建设永久用地、既有线用地范围内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要严格控制用地规模,明确复垦方案。

(二)拌和站设置要符合施工总体安排。拌和站一般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设计,特殊的拌和站应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设计。要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合理编制工程概算。

(三)大临中的运输便道、管线路等工程在初步设计阶段按可行性研究深度进行设计,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进行施工设计。无砟轨道段大临便道设计应与养护维修道路统筹考虑。

第四十六条铁路建设项目设计必须依据经验收的勘察资料进行,达到规定的深度,满足项目决策和工程实施的要求。工程设计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四十七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应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的前提下,将正确执行铁路勘察设计规程规范和技术创新结合起来,提高铁路勘察设计水平。

第四十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应按照机械化、专业化、工厂化作业要求进行设计。应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进行设计,从源头上推进铁路建设信息化。

第四十九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应积极推广使用信息技术,完善勘察设计一体化;应研究推广铁路建设BIM设计技术,为铁路建设提供数字化的设计文件,为运输生产和设备维修管理信息化提供基础资料。

第六章设计文件审查

第五十条铁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含大临工程)进行审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查,需要上报的,按国家和总公司规定程序上报。

第五十二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总公司组织审查,审查重点包括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等内容、主要技术标准、建设规模、重大设计原则及总概算等。

第五十三条铁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实行审核制度,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图审核;重大桥梁、隧道、新型无砟轨道、省会城市及重点城市客运车站站房以及典型工程的施工图审核由总公司有关单位直接组织。

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总公司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第五十五条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是开展下一步工作和审查的依据,除原批准单位或其上级单位外,其他单位不得修改或变更。

施工图设计中,对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方案、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需要作修改的,经建设单位报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七章设计文件实施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时提交勘察设计文件。

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初步设计批准以后),提交用地红线图和临时用地图,并按审核后的施工图,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说明设计意图,提出建设、监理和施工注意事项,做好设计技术交底工作。

第五十八条建设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设计配合机构,选派主持或参与该项目施工图设计的主要技术人员常驻现场,完善和优化勘察设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按变更设计管理规定修改设计,做好现场设计配合工作。

第五十九条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及时对建设、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核等单位提出的勘察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实施方案。

勘察设计文件一般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文件。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原勘察设计单位仍对设计文件的总体性负责。

第六十条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

施工”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变更。

第六十一条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铁路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控制数,一般不得调整。因政策和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投入初期运营后,针对勘察设计质量定期进行回访,及时协助解决因勘察设计原因出现的问题。

第八章勘察设计收费

第六十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收费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费应在国家和总公司规定的范围内,勘察设计费支付方式在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六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标准设计图是建设项目设计工作的一部分,建设单位在支付项目勘察设计费后,不再向勘察设计单位支付标准设计图设计费用。

第六十六条勘察设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造成质量事故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无偿补充勘察、修改设计,并按规定承担相应

责任及赔偿。

第九章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事项纳入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质量问题以及铁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还要接受总公司作出的限制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投标的处理。

第六十八条总公司组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单位定期进行施工图评价。评价结果按规定公示后公布,评价结果与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挂钩。

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情况与勘察设计费挂钩。

(一)建设单位应依据总公司有关规定制订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实施细则及勘察设计工作考核标准,明确考核内容、考核程序、挂钩方式等事项。

(二)建设单位定期对勘察设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按照考核

结果支付勘察设计费,奖惩总费用不超过项目勘察设计费的±2%。

(三)考核内容包括勘察工作质量、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质量、施工图提供、现场设计配合、标准化管理和施工图优化等方面,具体考核标准由建设单位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

(四)对于勘察设计质量存在问题、设计供图滞后、解决现场问题不及时、或对质量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负有责任的勘察设计单位要按规定扣减勘察设计费。

对于勘察设计质量合格、设计供图和解决现场问题及时,且能够积极进行施工图优化,有效节省工程投资的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可按规定予以奖励。

扣减的勘察设计费纳入预备费,奖励的勘察设计费在预备费中列支。

(五)建设项目投入初期运营后,如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影响运营安全或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建设单位应追回所有奖励费用,并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赔偿损失;如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引起的增加投资超过初步设计批复概算2%以上的,建设单位应追回所有奖励费用,并扣减勘察设计费的1-2%。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文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 铁建设【2006】113 号文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编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特点,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 号)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予以发布(单行本另发)。 铁道部原发《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 号)、《地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2]78 号)、《关于调整<地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3]64 号)、《关于调整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费用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0]80 号)、《关于发布<营业线施工配合费计费暂行标准>的通知》(铁建设函[2002]52

号)等同时废止。 《关于对铁路工程定额和费用进行调整的通知》(铁建设[2003]42号)中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和《铁路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铁建设[2001]28号)进行调整的相关规定、《关于调整铁路工程监理费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2]101号)中增加费用在招标节余费中列支的相关规定以及其它文件中与本办法相悖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由铁路工程定额所组织发行单行本。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目录 1 总则 (1) 2 编制方法 (1) 2.1设计概(预)算的编制层次 (1) 2.2编制范围及单元 (1) 2.2.1总概(预)算的编制单元 (1) 2.2.2综合概(预)算的编制单元 (2) 2.2.3单项概(预)算的编制单元 (2) 2.3编制深度及要求 (3) 2.3.1单项概(预)算 (3) 2.3.2综合概(预)算 (3) 2.3.3总概(预)算 (3) 2.4定额的采用 (3) 2.5章节划分和静态投资费用种类 (4) 2.5.1 章节划分 (4) 2.5.2静态投资费用种类 (5) 2.6 费用项目组成及单项概(预)算程序 (6) 2.6.1 概(预)算费用项目组成见表1。 (6) 2.6.2 建筑安装工程个别概算计算程序表(表2) (6) 3.1人工费 (8) 3.1.1 综合工费的组成内容 (8) (1)基本工资 (8) (2)?津贴和补贴 (8)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 (9) (4)职工福利费 (9)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9) 3.1.2?综合工费标准表(表3) (9) 3.2 材料费 (10) 3.2.1 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 (10) 3.2.2 材料预算价格的确定 (10) 3.2.3 再用轨料价格的计算规定 (12) 3.3 施工机械使用费 (1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三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1、为规范项目公司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定测、初步设计、补充定测、施工图设计与审核、现场施工配合等阶段的勘察设计管理与考核。 第二条管理职责 1、项目公司依照委托勘察设计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 对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进行管理。 2、项目公司各部门的职责 (1)工程管理部 ①组织咨询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核和优化; ②根据全线施工组织安排,结合施工单位图纸需求计划,提 出阶段性和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图供图要求; ③组织施工图工程量的核定工作; ④负责建设期间对勘察设计单位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 与考核; ⑤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向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设计交底; ⑥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做好现场施工配合工作。 ⑦根据全线施工组织安排,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甲供设备 的清单,并审查后报项目公司。 ⑧要求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根据

双院制审查意见优化施工图设计文件,并通过集团总部及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的审批。 ⑨以批复的初步设计投资额为前提,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 施工图投资控制情况; ⑩参与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 (2)计价合同部 ①计划合约部负责设计各阶段工程概(预)算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勘察设计管理 1、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设计强制标准,根据批准 的初步设计文件开展施工图设计,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2、设计质量控制 (1)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初步设计审查批复进行 施工图设计,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对设计文件和图纸中的错误或 遗漏及时进行修改或补充,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 (2)在施工图设计中,有关结构设计或制定施工方案要充 分考虑当前国内的工艺水平和能力、工程实施的可操作性;要对 方案的实施工序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特别是关键工序,应明确 提出工艺、质量、安全和环保等要求; (3)设计文件中应明确工程质量控制标准,国家已有规定 的,可合理选用编制成册,作为成果文件正式提交; (4)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工程材料、设备的 生产厂或供应商。 (5)应积极利用工程试验、补充勘探、科研等成果,以及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299号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勘察设计文件质量,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 目的施工图审核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核是指建设单位收到勘察 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含变更设计施工图,以下同)后、交付施工单位施工前,组织对施工图进行检查核对的活 动。 第四条施工图审核是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 技术标准、工程投资、建设工期组织建设的重要程序,审 核后的施工图是工程招标、工程实施、验工计价和竣工验 收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对施工图的审核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审核的有关事宜纳入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 工图审核不免除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同时明确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按照审核意见修改施工图等 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施工图审核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铁路建设规程规范和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切实提高施工图 的质量。 第二章施工图审核管理 第七条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工管中心)归 口管理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工作,对施工图审核工作 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工管中心直接组织重大桥梁、隧道、新型无砟 轨道、省会城市及重点城市客运车站站房的施工图审核以 及典型工程的施工图审核。 审核的重点为技术方案、工程措施和结构安全等,审 查意见为施工图最终意见。 第九条工管中心应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细化施工图 审核流程,完善施工图审核标准,加强对施工图审核工作 的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施工图审核中的问题,并定期向总 公司报告施工图审核工作情况。 第三章审核依据及内容 第十条施工图审核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有关规定; (二)总公司有关管理制度; (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程规范,总公司有关标 准;(四)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初步设计(含变更设计)批复意见。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测试题一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培训测试题一 一、判断题 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分别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 A、对 B、错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用接受继续教育,有需要的话自学即可。() A、对 B、错 3、对于没来得及取得城乡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可以为其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A、对 B、错 4、无勘察文件依据、勘察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不得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A、对 B、错 5、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A、对 B、错 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A、对 B、错 7、确需修改但修改不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不必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A、对 B、错

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技术力量充足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超出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A、对 B、错 9、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终止的,不用到原发证机关注销资质证书。() A、对 B、错 1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在注册执业人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用其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A、对 B、错 11、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该文件送具备建设工程勘察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A、对 B、错 12、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即可交付施工。() A、对 B、错 13、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必将所有施工图审查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A、对 B、错 14、建设工程勘察报告经审查合格后,可以私自修改少量数据。() A、对 B、错 15、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大大压缩合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3号)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年第13号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8月27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8月31日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铁路工程以及与铁路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应当依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规定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 确定。 第四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 第五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国家铁路局建立铁路工程建设行政监督平台,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 息化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组织开展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计[2007]97号]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建设新理念,加强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实现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工期目标,节约建设资金,发挥投资效益,依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要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投资管理,按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四个阶段进行投资控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合理确定投资规模,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发展计划司;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批复设计概算,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工程设计鉴定中心;项目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阶段按批准投资进行过程控制,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建设管理司。项目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项目设计单位是全过程投资控制的基础,项目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并按照合同价款控制投资,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和验工计价实施监理。铁道部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全过程投资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三条按照科学定标、适度从紧、强本简末、节约投资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国家或铁道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建设项目规模和投资控制的依据,批准的投资估算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法定限额。建设单位在铁道部批准项目设计概算规模内组织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可参照执行。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程序适用于本办法,但各项投资决策应经公司法定程序决策后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 (预)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五条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优化选择技术方案并合理核定项目投资估算。(预)可行性研究重点研究项目的工程范围、技术标准、线路主要方案、主要设备设计原则、重大桥隧工程方案和桥隧工程比例、主要站段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年限、资金筹措方案和项目的效益评价等内容。 第六条项目设计单位完成初测后开放可行性研究工作,项目投资估算依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专业设计方案和工程数量,按照铁道部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估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基本预备费按一至十一章费用总额的10%计列。项目设计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投资估算)应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和精度,推荐的主要技术条件明确,重大设计方案比选充分,影响投资的因素考虑全面,投资估算编制合理。投资估算文件应有符合规定的工程数量清单和综合(分项)估算资料。 第七条项目征地拆迁数量(含三电迁改和地下管线迁改应以勘测调查资料为基础准确计算,依据国家和建设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及铁道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的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补偿原则,分析具体补偿单价和费用列入估算。铁道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没有明确征地拆迁费用补偿原则的项目,可按照国家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计算或参照相关项目的补偿标准(时间相近、区段相邻或合作方式一致等)测算费用列入投资估算。以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入股的合资铁路,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以出资各方确认的原则和标准核定后列入投资估算。 第八条项目可性行研究报告评审主要对项目技术条件、建设方案、土地利用、节能环保、工程规模、建设工期、投资估算、效益评价等内容形成明确审查意见,评审报告要附项目投资总估算表(或总估算汇总表)。经铁道部评审单位组织评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报国家批复或铁道部自行批准后,即作为项目建设标准、工程规模和总投资的控制基础。项目设计单位依据审查意见或批准原则开展下阶段设计工作,按照批准的投资估算总额编制项目投资估算审查修改设计文件,作为下阶段投资对照分析和控制的依据。 第三章初步设计阶段 第九条项目初步设计是依据国家或铁道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范围、规模和主要技术标准,对设计方案、工程措施、工程数量和投资进一步优化和深化设计。建设单位安排设计单位完成项目定测,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2017)

附件5-2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 (报批稿) 二○一七年四月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原铁道部《关于印发2010年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铁建设函〔2010〕6号)要求,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通过大量的调研与测定分析,并经广泛征求意见、审查后修订而成。 本办法由总则、编制方法、费用内容及费用标准、其他编制规定、附录和附表组成。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将编制办法与费税取值规定分册编制。 二、对总概(预)算编制范围、单项概(预)算的编制深度、编制内容及单元等进行了修订。 三、将运杂费划分为价内运杂费与价外运杂费。 四、将原“施工机械使用费”修订为“施工机具使用费”。 五、对“小型临时设施”和“大型临时设施”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六、对“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的定义与“行车干扰施工增加费”的计算范围进行了修订。 七、增加了“营业线封锁(天窗)施工增加费”。 八、将“检验试验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移入“企业管理费”。 九、对设备购置费的组成内容进行了修订。 十、将“税金”由“营业税”调整为“增值税”,并增加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税金和设备购置费税金的计算方法。 十一、对“其他费”的组成内容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利用外资有关费用”。 十二、在“其他编制规定”中,增加了“利用外资概(预)算编制有关规定”。 十三、对“综合概(预)算章节表”和“概(预)算表格”进行了修订。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中国铁路经济规划研究院铁路工程定额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乙29号,邮政编码100038),供下次修订时参考。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负责解释。 技术总负责人:郑健安国栋 主编单位:中国铁路经济规划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金强付建斌刘永俊王李刚何燕刘孟山罗运良杨国庆岳彤星 冯郧平谢继昌孙鹏宇李成栋张静陈树鑫单向华刘柏刚钟明琳 张化南陈祥吴炜李闻胡国荣孙长江米振宇王会琴邢淑琴主要审查人:严贺祥周孝文曾会欣吴明友覃武凌刘燕李伟王中和孙国新 涂慧敏唐小平邹庭洪吴克非徐川胡毅徐涛汪国权潘思远 戚国锋李夏初王旭永吴刘忠球李胜利王少坤赵民有孙贵江 秦小素陈开校陈家川刘成杰张新文郝成林梁晓燕沈建东俞琛 刘忠旗雷书华范向东

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云南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不断提高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范本》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第二条公路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禁止转包和无证承揽、越级承揽、违规分包。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承担勘察、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工序管理试行办法》做好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四条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公路建设的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可靠,并符合系统运行安全的要求;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四)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满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 (五)设计文件中关于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质量要求等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 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勘查资料、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勘查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依照《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若勘察、设计合同有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勘察、设计方面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勘察设计招投标 第六条为规范勘察、设计招投标行为,建立健全勘察、设计管理制度,加强对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

关于明确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铁计电[2009]100号)

关于明确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征地拆迁 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计电[2009]100号) 为加快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加强征拆资金管理,规范操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征地拆迁实施协议补偿标准。各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应认真执行项目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已公布的征地拆迁政策、办法。当根据地方政府公布的征地拆迁政策、办法计算征地拆迁单价低于初步设计批复概算单价时,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按地方政府公布政策、办法签订征地拆迁实施协议;当根据地方政府公布的征地拆迁政策、办法计算征地拆迁单价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概算单价时,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要将地方政府公布的有关政策、办法,征地拆迁费用组成,及对概算影响等报发展计划司,抄送建设管理司、工程设计鉴定中心。发展计划司牵头研究,同意后方可签订实施协议。 二、及时办理征地拆迁概算变更。当铁道部批准的征地拆迁实施协议单价高出批复初步设计单价时,各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应根据实施协议单价和设计数量及时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征地拆迁费用调整文件,按变更程序报部审批。部将及时办理批复,以保证征地拆迁费用。 三、按规定验工计价、确认征地拆迁投资完成。各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对征地拆迁及时验工计价。征地拆迁款由建设单位拨付的项目,原则上按季度(或月)由地方政府承办部门根据五方已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和实施协议确定的费用计算原则计算费用,报建设管理单位相关部门验工计价,经确认后建设单位向地方征地拆迁管理部门拨付征地拆迁款。征地拆迁款由地方政府拨付的项目,原则上按季度(或月)由地方政府承办部门根据五方己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和实施协议确定的费用计算原则计算费用,报建设管理单位相关部门验工计价,确认征地拆迁已完成工作量和支出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的征(租)地拆迁,根据工程进度,与其他工程一并验工计价。根据征地拆迁验工计价据实上报投资完成情况。 四、根据征地拆迁实际数量,及时进行阶段性清理征地拆迁费用。各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应对征地拆迁实际数量真实性负责,要与被征地拆迁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事前共同确认征地拆迁数量。实际征地拆迁数量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概算数量时,各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要根据工程进展、资金情况及时进行阶段性清理征地拆迁数量和费用,增加费用(合资公司经董事会后)报铁道部审批。征地拆迁总费用待中介审计机构审计后,报铁道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确认,并按有关纪要精神处理资本金、入股事宜。 五、严格控制边角地、夹心地及特殊敏感建筑物拆迁数量。 1.边角地、夹心地数量原则上按照有证建筑用地总量的2%控制,由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协商确定。 2.对于学校、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居民区)等特殊敏感建筑物,应认真执行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颁布的《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94号)规定。原则上应首先采取工程措施,工程措施无法满足时可考虑进行功能置换;仍无法满足要求的报铁道部、

铁路建设项目分类

铁路建设项目分类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铁路建设项目资料分类 1、建设管理资料 包括建设单位内部管理资料(含管理机构资料、管理制度资料);立项决策资料(含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文件、节能报告书、节能报告书批复文件、防洪影响评估报告书、防洪影响评估报告书批复文件、通航论证报告书、通航论证报告书批复文件、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书、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书批复文件、文物保护影响评估报告书、文物保护影响评估报告书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征地拆迁资料(含建设用地预审资料、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勘测定界成果资料、建筑物或构筑物评估报告、征地拆迁现场操作资料、临时用地租用协议资料、征地拆迁管理台账);招投标管理资料(含招标计划、招标计划批复文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后审批复文件、资格预审评审资料、投标文件、开标记录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合同管理资料(含合同审查资料、合同联签文件、合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文件、合同文本、合同管理台账);开工报告(含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建设项目开工报告批复文件、合同标段和重点工程开工报告、合同标段和重点工程开工报告批复文件、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批复文件);技术管理资料(含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资料、施工技术调查资料、全线控制测量方案、线路贯通测量资料、系统集成与接口管理资料、科技成果资料、工程项目总结);物质设备管理资料(含甲供或者甲控物资设备采购计划、甲供或者甲控物资设备质量记录);质量安全管理资料(含质量安全控制资料、质量安全事故资料、专项检测资料);质量安全监督资料(含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资料、质量安全监督审批资料、质量安全监督实施资料、质量安全监督报告);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资料(含水土保持资料、环境保护资料);计划统计资料(含年度计划资料、季度施工建议计划、滚动计划、月(年)统计报表、计划统计管理台账);投资控制资料(含投资估算文件、投资估算审查修改文件、设计概算、鉴修概算、投资验算、分标段执行预算、甲供物资价款资料、验工计价资料、清理概算资料、投资管理台账); 2、勘察设计资料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投资管理,全面实现项目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节约建设资金,满足运营需求,发挥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及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 号)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所属企业更新改造和自筹资金管理项目參照执行。 第三条项目要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投资管理,按项目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进行投资控制。总公司投资主管部门为计划统计部,相关单位和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全过程投资进行审查和监管。 第四条铁路项目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主要工程内容、规模和技术标准、投资估算进行规模控制,批准的投资规模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法定限额。总公司按照初步设

计批复的建设规模、标准、工程措施和总概算对建设单位进行投资控制,批准(调整)总概算額度是建设单位蛆织实施的最大限额。建设单位根据审核后施工图纸、中标总价及合同条款约定对参建各方进行合同控制,合同总价(含调整费用)为參建各方认可的最终价款。 第二章各阶段投资控制主要内容及责任单位第五条立项决策阶段依据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和铁路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拟建项目功能定位,招标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委托咨询评窜,合理确定工程范围、运量需求、运输组织、主要技术标准、线路基本走向、建设和投资规模。责任单位为国铁出资人代表和项目建设单位,总公司相关责任部门为计划统计部。 铁路局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依法履行国铁出资人代表职责,指导合资公司加强投资控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六条勘察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勘察设计阶段责任单位为国铁出资人代表和项目建设单位,总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初步设计阶段为工程设计鉴定中心、施工困设计阶段为工程管理中心。 第七条工程实施阶段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按照施工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设计合同》中的约定。 第十条勘察人或者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应当符号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现场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当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应当返工。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由于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勘察人、设计人不得欺骗发包人或者与发包人互相串通,以增加工程勘察工作量或者提高工程设计标准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总建设[xxxx]9号)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铁总建设[2014]5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铁路建设项目应同时执行总公司相关规定。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 招标。

第四条铁路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代建工程一般由代建单位负责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合理划分施工标段、设置资质条件和范本中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的内容。招标计划、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实行集体研究决定,参与研究确定者要签字背书。 第二章招标计划审批 第七条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 (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施工图已经审核合格;

(四)施工图预算已经核备或批准; (五)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编制完毕。 建设项目的特殊重点控制工程可以分段实施。 第八条迁改工程(包括“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应优先采取经济补偿方式,征地拆迁地方政府费用包干项目建设单位与地方实施单位签订经济补偿协议,非地方政府费用包干项目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签订经济补偿协议,由产权单位按约定的时间拆除既有设施并组织建设。对外发包的“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工程(含征地拆迁协助工作),可在初步设计批复后招标,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已经依法成立;? (三)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铁路项目建设流程

铁路项目建设流程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规划研究,主要对全国或者区域的路网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在总结过去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未来发展方向和重点规划建设任务。这个阶段一般都是比较宏观性的研究。 预可行性研究,主要对某一条线路(或者车站、桥隧等重点工程)在区域路网中的功能定位进行分析研究,说简单点就是确定这条铁路按照什么类型建设,是客运专线、是客货共线铁路、还是重载货运铁路。在此基础上,确定线路主要技术标准(这个词大家可以去百度或者去图书馆借本铁道工程查阅),选定线路的大致走向和主要建设方案,并对项目的投资进行匡算。上级部门(业主)在组织审查预可行研究的基础上,批复项目建议书。 初测工作,主要是对工程现场的水文、气象、地质、地形、地貌、当地材料人工价格、既有铁路平纵断面等进行初步调查和测量,为项目可行性研究奠定基础。 可行性研究,主要是在初测成果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深入选定,并对站前站后(对站前站后不太明白的同学查阅楼主前面的帖子)各个专业进行较为详尽的设计,对项目投资进行估算,并对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进行测定。上级部门(业主)在组织审查可行研究的基础上,由相关单位履行土地、环保等必要前置手续后,批复项目可研报告。可研的批复是一个标志,意味着本项目经过前期充分论证和调查研究,具备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可以进入实施阶段。 定测(定线现场测量),顾名思义就是要定线了,设计单位将可研阶段审定的建设方案到建设现场放线,对工程现场的水文、气象、地质、地

形、地貌、当地材料人工价格、既有铁路平纵断面等进行详尽调查和测量(注意对比初测阶段,一个是初步、另一个是详尽),为项目初步设计奠定基础。 初步设计,主要是在可研和定测的基础上,对站前站后各个专业的工程内容和建设方案进行较为详尽的设计工作,对项目投资进行较为准确的测算。上级部门(业主)在组织审查初步设计的基础上,批复初步设计。 补定测,即在定测的基础上,对初步设计较可研变化的段落重新进行详尽测量,为施工图设计奠定基础。 施工图设计,即在初步设计和补定测的基础上,对项目所涉及的每处工点进行详尽设计,满足现场施工需求。施工图设计是设计院勘察设计各环节最为繁琐、最耗费时间和精力的,也是最需要细心的!一旦现场按照你的图纸施工出现问题后,你的责任就难持其咎。 配合施工,设计单位派出较有经验的工程师作为设计代表到现场配合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施工作业,及时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变更设计等。 竣工验收,铁路项目在完成各项主要工程内容建设,并顺利进行联调联试后,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各类验收(包含环保、工程质量等等诸多方面),合格后对铁路项目颁发相应证明。 项目建成销号,铁路项目在获得验收后,正式开通运营,面向社会大众提供客货运输服务,并运营一定阶段后,对项目各专业(主要是概算)进行归口,最终销号,即这个项目已成功完成建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目录[隐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令 第160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

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围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第六条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围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各资质类别、级别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应

铁路建设项目分类

铁路建设项目资料分类 1、建设管理资料 包括建设单位内部管理资料(含管理机构资料、管理制度资料);立项决策资料(含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文件、节能报告书、节能报告书批复文件、防洪影响评估报告书、防洪影响评估报告书批复文件、通航论证报告书、通航论证报告书批复文件、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书、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书批复文件、文物保护影响评估报告书、文物保护影响评估报告书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征地拆迁资料(含建设用地预审资料、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勘测定界成果资料、建筑物或构筑物评估报告、征地拆迁现场操作资料、临时用地租用协议资料、征地拆迁管理台账);招投标管理资料(含招标计划、招标计划批复文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后审批复文件、资格预审评审资料、投标文件、开标记录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合同管理资料(含合同审查资料、合同联签文件、合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文件、合同文本、合同管理台账);开工报告(含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建设项目开工报告批复文件、合同标段和重点工程开工报告、合同标段和重点工程开工报告批复文件、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批复文件);技术管理资料(含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资料、施工技术调查资料、全线控制测量方案、线路贯通测量资料、系统集成与接口管理资料、科技成果资料、工程项目总结);物质设备管理资料(含甲供或者甲控物资设备采购计划、甲供或者甲控物资设备质量记录);质量安全管理资料(含质量安全控制资料、质量安全事故资料、专项检测资料);质量安全监督资料(含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资料、质量安全监督审批资料、质量安全监督实施资料、质量安全监督报告);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资料(含水土保持资料、环境保护资料);计划统计资料(含年度计划资料、季度施工建议计划、滚动计划、月(年)统计报表、计划统计管理台账);投资控制资料(含投资估算文件、投资估算审查修改文件、设计概算、鉴修概算、投资验算、分标段执行预算、甲供物资价款资料、验工计价资料、清理概算资料、投资管理台账); 2、勘察设计资料 包括勘察资料(含勘察大纲资料、勘察报告资料、初测资料、定测资料、勘察监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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