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实施细则
岳池县出台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
今 年 以 来 . 阳 市 委 、 政 府 采 取 多 种 措 施 , 大 对 审 资 市 加
计工 作 的重 视 支持 力 度 . 首次 把 “ 审计 监 督 ” 作 纳入 市 上 工 综 目标考 核 内容 规定 审计 局作 为牵 头单 位 负责对 各级 各
利州 区请 专 家指导 计 算机 审计
税 局税 收计 划 、 管 和机关 经 费审计 的过 程 中 。 征 邀请 在剑 阁
县 审 计 局 挂 职 的审计 署 支援 地 震 灾 区挂 职 锻炼 的专 家 李
帅 同志 指导 . 一边 手把 手传援 数 据库 软件 的操 作 , 一边 将繁
杂 的数 据库 命令 等知 识 . 提炼 为 几个 简单 实用 的实 例 。 而 从 指 导数 据库 的运 用 . 找有 用 的审计 线索 ; 市 审计局 协助 查 请 取 得利 州 区税 收征 管相关 数 据 。通 过计 算机 审计 ,发 现 了
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半 年 的全面 清理检 查 . 次清 查 以农 民补 贴资 金 、 此 农业 和农 村 基础 设 施建 设 投 入 资金 、农 村 社会 事 业 投 入资 金 为 主 。
次 专项 调查 。重 点对 农房 、 城镇 住房及 此项 建设 , 检查 是
主要 检 查和 纠正七 个方 面的 问题 : 是是 否存 在多 头 申报 、 一 虚报 冒领 骗取 资金 问题 。二 是是 否存 在 截 留 、挪用 资金 问
( 者 单位 : 阳市 审计局 作 绵 6 10 ) 2 0 0
管. 离任 领导 对移 交 的财务 会计 资料 和其 它 资料 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 法性 承担 相应 的法 律 责任 。 ( 合 粟镜 璇 青 白江 区狠 抓 审计业 务大 练兵 近 年 来 .成 都 市 青 白江 区审 计 局 认 真 落 实科 学发 展 观 , 审计 理 论 、 计 实 务 能 力 和 审计 技 术 手 段 等 多 方面 从 审 认 真开 展业 务大 练兵 每年 派 出年 轻 干部参 与 审计署 特派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政法干部与工作人员【发文字号】浙司[2008]16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8.11.18【实施日期】2008.1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司〔2008〕165号)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监狱劳教单位,省法学会,省律师协会:现将《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管理行为,明确和界定厅管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增强厅管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根据《浙江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厅管领导干部是指纳入省厅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单位和部门中,经省厅任免并负有经济责任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本办法所称离任是指领导干部因调任、转任、免职、辞职、辞退等职务变动而离开原职务岗位。
第三条领导干部离任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清理单位财政、财务、资产事项和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并办理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
第四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内容:(一)离任时单位全部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二)离任时单位全部债权债务、固定资产、土地数量情况;(三)离任时单位尚未了结的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及相关书面资料;(四)任期内与外单位发生但尚未了结或尚未到期的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资产(资金)出借等经济往来事项及相关书面资料;(五)任期内发生但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诉。
规章制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
规章制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明确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任交接对象是指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县委、政府管理和协助上级党委管理的法人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等手续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清理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情况以及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办理离任交接手续。
领导干部任期不满半年、离任时距已接受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时间未满半年,或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规模较小、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债权债务清楚的,领导平顺离任时采取离任交接方式,不再安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离任交接的主要内容:(一)任职期末财政财务收支、专项资金及货币资金结余情况;(二)任职期末未结束的承包、租赁、合作、投资、抵押、担保、承诺、资产出借等经济往来事项的相关书面材料;(三)任职期末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未入账的各项借款、应付未付的招待费、会议费和基建、维修款等;(四)任职期末未结束的工程项目的可靠性报告、招投标文件,工程概算、项目调整和变更、决算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书面资料;(五)任期内已发生但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诉讼事项;(六)单位管理的学会、协会、工会等各种社会团体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状况;(七)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保管及使用的公物、公款,包括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文件、票据、计算机、摄影器材、通讯工具和电子数据存储器等物品或资料;(八)其他未办结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事项。
第五条离任交接办法:离任交接由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由纪检(监察)、组织、审计、财政部门例行监督职能。
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章制度范本
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和稳定发展,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工作程序第二条公司领导干部即将离任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离任交接工作:(一)由离任领导与接任领导及相关部门进行正式会议;(二)离任领导与接任领导共同编制离任交接工作计划,并报公司领导班子审核;(三)离任领导与接任领导共同参加相关工作会议,熟悉并了解工作现状、问题和可行解决方案;(四)离任领导对接任领导重点工作进行详细的讲解,解答接任领导关于工作问题的提问;(五)接任领导分阶段接收与离任领导有关的办公文件和文件材料;(六)接任领导与离任领导共同修改工作手册,确保工作信息和经验的传承;(七)离任领导进行最后的工作总结,并与接任领导进行交流和讨论;(八)离任领导与接任领导进行交接仪式。
第三章工作内容第三条离任交接工作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离任领导工作经验的传承;(二)工作文件和资料的交接;(三)工作计划和目标的交接;(四)工作进展和问题的交接;(五)工作人员和团队的引导交接;(六)工作流程和制度的交接;(七)相关部门和外部联系的交接;(八)工作总结和心得的交流。
第四章相关责任第四条离任领导在离职前应当做好离任准备,全力配合接任领导的工作,并确保工作交接质量;第五条接任领导应当认真学习和吸取离任领导的工作经验,并按照公司规定落实接任工作,并提出可行的改进措施;第六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离任和接任领导开展交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支持;第七条公司领导班子应当对离任交接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附则第八条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需按照公司相关文件和规定进行,本规章制度具体解释权归公司领导班子所有;第九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制度
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制度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制度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制度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实行离任工作交接的县管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县直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及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干部;各乡镇的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及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县管主要领导干部在离任时除按规定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外,在其调离原岗位之前,所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制度规定,压滤机滤布厂家对离任领导任职期间本单位财政、财务、资产情况和离任领导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及其任职期末工作进行清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县管主要领导干部离任时应办理的交接事项:(一)任职期末主要工作。
包括:主要工作思路、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发生的重大事故及善后处理情况、已通过集体讨论决定但尚未付诸执行的有关情况、其他认为有必要交接的工作事项。
(二)任职期末的资产负债情况。
包括:资金(基金)结余情况、固定资产及库存材料情况、各项基建工程及投资情况、各项专用资金账面结存与实际结存情况、各项债权债务情况等。
(三)任职过程中的财务收支情况简要说明。
包括任职期内招待费、食堂支出、小车经费的使用总额及使用说明。
(四)任职期末未入账情况。
包括应收未收的各类收入、除尘滤布应付未付的招待费、资料印刷费、汽车修理费、基建款等费用。
(五)任职期末对外担保、承诺等情况。
(六)领导干部个人保管或使用的公有财物和借用的单位资金。
(七)任职期间已发生,尚未履行完毕的经济合同、契约等情况,以及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
(八)其他需要办理交接手续的事项。
第五条县管主要领导干部交接工作在离任领导干部和接任领导干部之间进行,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县纪委(监察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派人负责监交。
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章制度
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章制度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公司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完善离任交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章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以下是一个____字的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章制度的例子,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
第三条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四条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应有明确的程序和责任分工,做到有章可循、有人可寻。
第二章离任交接程序第五条离任交接应在领导干部离任前三个月进行,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离任交接程序包括:交接准备、信息搜集、交接计划、交接实施和交接总结五个阶段。
第七条交接准备阶段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包括确定交接人员、制定离任交接计划、安排交接时间等。
第八条信息搜集阶段由离任领导干部和接任领导干部共同进行,包括资料整理、业务了解、人员查询等。
第九条交接计划阶段由接任领导干部负责,制定详细的交接计划,明确交接内容、时间和责任人。
第十条交接实施阶段由接任领导干部负责,按照交接计划进行交接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和记录。
第十一条交接总结阶段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第三章责任分工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门是离任交接工作的组织者和监督者,负责组织交接工作、协调各方合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离任领导干部是主要责任人,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协助接任领导干部进行交接工作。
第十四条接任领导干部是执行实施人,负责制定交接计划、进行交接工作、记录交接信息,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和汇总。
第十五条其他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进行交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信息管理第十六条交接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包括交接会议纪要、相关文件和资料等。
大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范文
大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及《关于印发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列入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A、B、C三类领导干部,全部纳入实行离任交接的领导干部范围,离任时必须办理离任经济事项交接。
第三条领导干部进行平级交流,到龄退休,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降职等,应实行离任经济事项交接。
领导干部实行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需要向审计处书面提出需要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的领导干部名单,由审计处办理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具体交接时间和方式由审计处根据工作实际安排。
党委审计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给予审计处办理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支持与配合,且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办理离任交接。
交接情况和结果由审计处汇总后报送党委审计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主要内容。
(一)任职期末所在部门、单位基本情况;(二)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三)任职期末所在部门、单位的资产情况;(四)任职期末所在部门、单位的债权、债务情况;(五)任职期末所在部门、单位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包括重要建设项目、重大资金安排和投资、资产出租出借等;(六)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保管和使用、借用的公物、公款情况;(七)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
第六条领导干部在办理离任交接时,应撰写书面交接材料,对以下事项做出书面说明:(一)岗位职责范围,任期工作目标及具体落实情况;(二)任期内所在部门、单位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包括重要发展规划、重要政策制度、重要建设项目和重大资金安排等;(三)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尚未完成的重要工作事项,包括建设中的重要项目,尚未解决的经济纠纷或历史遗留问题,正在执行的经济合同,以及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四)任职期末所在部门、单位的可用资金及其他重要资源;(五)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事项。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书(发文稿)
S市Y区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书S市Y区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主要内容及交接方法一、交接主要内容(一)离任时单位基本财务状况,包括:资产、债权债务、财务收支、资金结余等情况;(二)离任时未完成的经济事项,包括: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投资、融资等事项的合同、协议及相关材料;(三)离任时尚未了结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包括:立项报告、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工程预算、项目调整和变更、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等相关书面资料;(四)离任时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等事项;(五)离任时单位未入账的应付未付资金情况,包括:借款利息、招待费、会议费、办公费、基建工程款、维修款、补助及有关税费等;(六)离任时单位管理的学会、协会、工会等各种社会团体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状况;(七)领导干部本人保管和使用、借用公物和公款及其应当移交的贵重物品情况,包括: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文件、票据、电脑、数码产品和数据软件等物品和资料;(八)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离任经济事项。
二、交接方法(一)领导干部离任确定后,由区委组织部向离任领导干部发出《S市Y区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抄送区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和接任领导干部。
(二)离任领导干部在接到《通知书》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做好财产盘点、账目清理等工作,按规定的交接内容,填写好《S市Y区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以下简称《交接表》),并附相关材料,交给接任领导干部。
(三)接任领导干部接到《通知书》和《交接表》后,应及时做好核实工作。
(四)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在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之间进行。
离任交接由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组织,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全程参与交接工作。
(五)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由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派员参加监交。
《交接表》经离任领导干部和接任领导干部确认签字后,交接双方、所在单位各执一份,并报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备案,作为划分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界线的重要依据。
规章制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
规章制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引言:领导干部离任时,经济事项交接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为了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组织的财务安全和形象,制定一套规章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规章制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的办法,以确保离任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一、职责和义务:1. 离任前的准备工作:离任前,离任干部需及时进行财务报表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清查、债务情况、经济合同、金融账户等方面的信息。
并将这些信息详细记录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上。
2. 交接办法:2.1 离任干部与继任干部应进行面对面的交接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传递和资料的完整交接。
双方应共同签署继任干部接收材料,以确保交接过程的透明性和严密性。
2.2 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事项:- 财务账目:包括银行存款、投资理财、融资借贷等。
- 合同与协议:包括各类项目合同、采购协议、租赁合同等。
- 资产与负债:包括固定资产登记、债务信息、资产保险等。
- 重要凭证:包括经费支付凭证、购销货凭证、发票等。
3. 交接时限:离任干部应在离职前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经济事项的交接工作,确保交接过程顺利完成。
交接结果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形成正式的文件。
二、交接过程的保密与监督:1. 保密工作:交接过程中,离任干部应严守工作机密,保密涉及到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防止泄密和侵犯他人权益。
同时,应加强对交接过程的监督,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和保密责任制。
2. 监督机制:2.1 内部监督:组织内设立离任干部交接工作的专门部门或委员会,负责监督离任干部的交接工作。
由专人对交接过程进行记录和审核,确保交接过程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2.2 外部监督:对于重要职务离任干部的交接工作,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和监督,确保交接工作公正透明、合规有效。
三、离任干部的违纪处分:1. 违纪行为的界定:离任干部在交接过程中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将按照组织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故意隐瞒、销毁或篡改交接材料;- 侵占或私自处置单位财产;- 违反组织纪律,擅自处理经济事务;- 受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 泄露国家秘密或他人隐私。
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章制度范文(2篇)
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章制度范文为规范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明确离任交接各方职责、内容、程序方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离任交接对象离任交接的主要对象为。
因调任、提拔、转岗、免职、辞(离)职等岗位变动的所有人员。
一般管理岗位人员离任交接工作,由部门负责人确定,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离任交接内容一、工作目标任务交接。
年度/月度工作目标、预算及执行情况、公司重大决策执行情况、重大事故及善后处理情况、尚未完成的重要工作、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二、档案资料交接。
人事档案、文书档案、财务档案、业务档案、工作档案。
三、资产交接。
固定资产、公用财物、个人保管的公物。
四、社会关系交接。
日常工作相关的政府机构、服务机构等社会关系,供应商、厂家等业务单位的清单及____。
r/>五、离任审计结果交接。
六、其它需要办理的事项交接。
第三条离任交接职责一、离任者对移交工作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离任者上级负责对离任者的工作交接进行审核。
三、接任者负责对接收的工作进行查对核实。
四、人事中心负责对交接工作全过程的____监办和协调。
五、财务中心负责离任审计。
第四条离任交接程序和方法人事中心负责离任管理的____工作,必要时可组成网工作组,制定成员分工和工作实施计划。
人事中心负责向离任者、分管上级、接任者、财务中心等发送《离任交接工作通知书》,并____监督做好离任交接工作。
一、离任审计。
财务中心在接到《离任交接工作通知书》后,按《离任审计暂行规定》在一周内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
未经离任审计或离任审计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不能进行离任交接。
二、财务交接。
在规定时间内,财务签字权自然人从原任转为新任人员,凡发文后原任人员签字的财务帐单一律无效,财务收支等情况应在随后签署的《离任离任工作交接清单》中予以明确。
三、工作交接。
1、交接时间。
一般在规定时间一周内完成交接。
2、交接仪式。
交接工作由人事中心主持,离任者、接任者、直接上级及人事中心负责人在《离任工作交接清单》上签字生效。
党政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责任,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保持干部在调动、退休、辞职后工作的延续性。
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实行工作交接的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全区各管理处(场)、乡、区直机关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事项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书面办理离任工作交接手续。
第四条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任期内已发生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各项工作。
(二)任期内财务收支情况和财务帐面上未反映的各类经费、款项。
如:借款、集资款、押金、暂存款、工程款、业务招待费及日常办公费用等款项。
(三)任期内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等事项的合同、协议及其变更的书面材料。
(四)任期内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文件、工程的概(预)算及其调整和变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决算、工程竣工验收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书面材料。
(五)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物(如:车辆、微机、办公用品等)。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公务事项。
第五条在执行公务中对暂时不能完成的公务,应逐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六条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在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之间进行。
领导干部的交接,由区党政办公室和组织人事部门牵头,区纪工委、区财政、区审计部门派人监证。
其他副职的交接,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监交。
领导干部移交必须填写《渤海新区党政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事项移交书》,认真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经离任领导、接任领导和监证人员签字后,交区纪工委、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报告区工委、管委主要领导。
第七条交接手续必须在领导干部离任前办理。
一般应在接到调离通知七天内办理,离任领导必须在实施移交之日前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相关事项的清理、造册等工作,准备好移交事项的书面资料。
离任时未进行交接的债务,原则上由离任领导自行承担。
《《嘉兴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
嘉兴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为进一步增强市属学校(单位)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意识,规范经济责任管理行为,明确任期内经济责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嘉兴市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学校(单位)领导干部,是指市教育局直属管理的公办学校(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依法对任职单位的财务收支、经费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领导干部在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之前,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
第四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的主要内容:1. 离任时学校(单位)基本财务状况,包括资产、债权债务、财务收支、资金结余等情况;2. 离任时未完成的经济事项,包括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投资、资产出租等事项的合同、协议及相关材料;3. 领导干部本人保管、使用和借用公用贵重物品;4. 离任时学校(单位)尚未处理完结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离任领导干部交接经济责任事项的程序:1. 接到市教育局下达的任职变动文件后,及时进行移交工作的准备;2. 填写《嘉兴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书》(见附件);3. 在市教育局下达的任职变动文件一个月内完成交接,交接时由市教育局相关处室及学校(单位)纪委(纪检小组)人员监督移交。
对无故拖延、隐瞒事实、移交不清或不办理交接手续的,由市教育局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办理,同时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条离任领导干部应确保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第七条交接事项截止日期为领导干部离任时间。
如离任时间与交接时间不一致的,由所在学校(单位)对离任与交接期间发生的经济事项作补充说明。
第八条领导干部离任交接事项完毕以后,交接双方应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书上签名(盖章)。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实施细则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增强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规范干部离任的经济事项交接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交接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单位党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机关部门、学院(研究院)、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党政领导干部,以及校办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是指领导干部在调任、转任、退休、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时,按规定办理的经济事项交接手续。
第四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领导干部离任的交接工作,将经济事项作为交接的重要内容,把好离任“交接关”。
通过交接,使离任者清楚、让接任者明白,防止离任一走了之、避免新官不理旧账,促进落实审计意见、提高财经管理水平。
第五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校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分别由党委组织部、资产公司牵头,各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纪委(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国资处等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第六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全面及时的原则。
全面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债权债务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地移交紧急事项、重要工作和遗留问题。
第七条领导干部应在职务任免决定宣布后10个工作日内做好经济事项的交接。
遇有特殊情况,经分管(联系)校领导书面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交接内容主要包括财经工作、财务状况、实物资产、遗留问题、文档资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方面。
(一)财经工作1.经济管理职责,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及完成情况;2.急需办理的重要经济事项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经济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情况;3.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及有关重要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4.重大经济决策和经济事项决定的程序和效果;5.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情况;6.经济活动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改进建议。
(二)财务状况1.任职期末的各类资产安全、完整及运行状况;2.任职期末的各类债权、债务情况;3.任职期末的现金、银行存款或项目经费余额。
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章制度模版
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章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做到有序、高效,保障公司各项工作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领导干部离任交接是指公司领导干部在离任前与接任者沟通、交接权责、传递经验和资料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
第四条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应坚持公开、透明、激励、容错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应注重沟通、协商、合作,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应依法依规,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并遵循职责范围和工作权限。
第七条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应注重保护国家、公司和个人的利益,不得擅自处理、篡改或泄露公司涉密信息。
第八条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应分阶段进行,确保交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离任准备第九条公司领导干部离任前,应主动配合组织进行离任交接工作的准备。
第十条离任前,公司领导干部应完成个人工作的总结、发展规划和交接文件的准备。
第十一条离任前,公司领导干部应向相关人员介绍接任者,建立联系,帮助接任者尽快熟悉工作环境。
第十二条离任前,公司领导干部应将有关工作信息、文件、联系人等资料进行整理和备份。
第三章离任交接第十三条离任交接工作由离任者和接任者共同进行。
第十四条离任者在离任交接工作中应主动地向接任者传授工作经验和业务知识。
第十五条接任者在离任交接工作中应认真学习、接受离任者的指导和培训。
第十六条离任者和接任者要共同完成交接工作的计划制定、交接资料整理、交接事务处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离任交接工作应注重口头和书面形式相结合,确保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十八条离任者和接任者应密切配合,制定合理的交接时间表和工作计划,确保交接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九条离任者和接任者应共同检查交接文件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交接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第四章交接完成第二十条离任者和接任者要在交接完成后签署交接确认文件,确认交接事宜的完成。
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章制度
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章制度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为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信息的连续性,制定一套规章制度是必要的。
以下是一份可以参考的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章制度:一、离任干部准备工作1. 离任干部应提前向公司领导层递交辞呈,并与公司协商确定离任日期。
2. 离任干部应全面总结自己的工作任务、工作进展、工作成果和未完成的事项,并形成交接报告。
3. 离任干部应及时向公司档案馆提交个人工作档案材料。
二、交接工作安排1. 公司领导层应指定接任干部,并协助离任干部完成交接工作。
2. 离任干部和接任干部应进行正式的面对面交接会议,明确交接内容和时间安排。
3. 交接会议应涵盖以下内容:工作任务、工作进展、工作责任、重要文件和资料、关键信息和联系人等。
4. 接任干部应对交接内容进行确认,并在交接会议后尽快制定交接计划。
三、交接过程1. 离任干部应全力配合接任干部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2. 离任干部应向接任干部详细介绍工作重点、工作难点和工作方向,传授工作经验和技巧。
3. 接任干部应认真学习并掌握交接内容,详细记录交接信息。
4. 双方应定期开展交接进展会议,及时沟通并解决遇到的问题。
四、交接工作完成确认1. 接任干部应编制交接报告,由离任干部审阅并签署确认。
2. 公司领导层应对交接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 确认后的交接报告应存档并作为参考文件,以备后续需要。
以上是一份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同时,公司应强调离任干部与接任干部的合作和配合,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局级领导离任须交接经济事项清单(精简版)
局级领导离任须交接经济事项清单局级领导离任须交接经济事项清单个人使用公务卡、交通工具等8类经济事项均须列出清单并移交个人使用的公务卡、交通工具,任期内应付未付的招待费、会议费将来,这些经济事项在领导干部离任时,都必须向单位和接任领导列出清单并移交。
记者昨日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北京将于近日出台管理办法,对区县局级领导干部离任时要交接的8类经济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有利于推动问责和追责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离任交接办法将解决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不规范等问题,有利于今后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
一方面有利于明确责任,避免日后责任不清,并明确领导干部虽然离任,但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没有解除;另一方面利于推动问责和追责,离任领导填报的交接材料,记录了任职期间重要经济事项,为以后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提供基础数据和责任界定依据。
据了解,未来三到五年时间内,北京还将进一步完善计划管理办法、审计成果运用办法、整改监督管理办法和问责管理办法,逐步健全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体系。
清册作为划定责任依据离任交接要履行哪些程序?据了解,原单位在组织部门宣布有关领导干部任免后,将立即成立由纪检、监察、财务、内部审计、行政管理等人员参加的经济事项清查小组,负责财产盘点、账目清理等工作,并填写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清册。
根据规定,交接清册将作为划分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界限的重要依据,双方均需核实签字。
如果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要求办理交接又无正当理由的,市委组织部将会同市审计局,责令其限期纠正;离任交接中隐瞒重要事项导致交接不清并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被依法依纪追责。
同时,交接中发现的重要线索,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
哪些领导干部需要交接? 据了解,办法中所称的区县局级领导是指市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2023年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章制度
2023年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保障公司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
第三条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禁利用权力和地位的便利谋取不当利益。
第四条离任交接工作应按照程序进行,有关方面应积极支持和配合,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领导干部离任后应主动交出与工作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并完成离任报告及其他相关程序。
第二章离任交接程序第六条领导干部离任交接程序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新任领导干部的任命和接受任命程序;(二)离任领导干部的会议和离任公示程序;(三)离任准备工作的组织和安排程序;(四)离任资料的整理和移交程序;(五)离任报告的撰写和审核程序。
第七条新任领导干部的任命和接受任命程序:(一)公司根据需要确定新任领导干部的人选;(二)公司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甄选和考察,提出推荐人选;(三)公司按程序进行新任领导干部的任命和通知,并与被任命人员进行面谈和洽谈,确保其接受任命;(四)新任领导干部正式接受任命后,开始离任交接工作。
第八条离任领导干部的会议和离任公示程序:(一)离任领导干部召开离任交接会议,对离任工作进行总结和汇报,并邀请相关人员参加;(二)离任领导干部的离任公示应在公司内部及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离任准备工作的组织和安排程序:(一)公司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离任领导干部的工作进行梳理和总结,明确交接事项和工作要求;(二)相关部门应与离任领导干部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交接事项的顺利进行;(三)公司应为离任领导干部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确保其顺利完成离任工作。
第十条离任资料的整理和移交程序:(一)离任领导干部应全面整理和归档与工作相关的资料和文件,确保其安全可靠;(二)离任领导干部应与接任人员进行资料移交,确保接任人员顺利接手工作,并签署相应的接收证明。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xx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调整、辞职或退休等正常原因离开原任职岗位后,与接任领导干部办理相关经济责任事项的交接(接任领导干部尚未明确的,由主持工作的领导干部代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两办《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确定的纳入我县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范围的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离任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
第四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交接包括以下事项:(一)工作交接。
1.任期工作目标及具体落实情况;2.任期内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3.任期内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包括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要的工作措施、重要的建设项目和大额的资金安排等;4.尚未完成的重要工作事项,包括正在建设的重要项目,尚未解决的经济纠纷或历史遗留问题,正在执行的经济合同,以及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二)财务交接。
1.任职期末的财政、财务收支结余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2.任职期末往来债权债务情况;3.任职期末存在或根据工作计划安排将要履行的投资、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资产出借等重大经济事项;4.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管理的学会、协会、工会等各种社会团体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状况。
(三)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
浅议银行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制度
浅议银行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制度——离任者离得清楚,接任者接得明白目前我行重要岗位人员任期责任审计大部分都在人员离任后进行的,而离任人员与接任人员之间缺少必要交接程序,尤其是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工作交接没有明确的交接制度,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带来许多不良影响和后果。
一是领导干部离任,不能及时暴露遗留问题,后期发现后难于划分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接任领导上任一段时间后,上一任遗留的问题才逐渐暴露出来。
如有的领导离任时存在隐性债权债务,因未办理交接手续,导致问题突然暴露,影响处理时机,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二是“新官不理旧账、难理旧账”,长此以往积重难返,不利于持续发展。
对于接任者来说,由于没有有效实行离任交接,面对旧账进退两难。
一方面,可能因前任遗留经济事项时间长、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处理起来比较棘手,对此往往采取回避、消极态度,使有些风险问题无法及时得到解决。
另一方面接任的领导要实现“新思路”、规划“新宏图”、干出“新业绩”,因此对“吃力不讨好”的旧账并不待见。
由此造成历史遗留问题得不到解决,一任一任踢皮球,最终像击鼓传花,很多棘手的问题得不到根本的解决。
长此以往,易造成风险累积。
为此建立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制度,并有效执行,在实践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施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制度的意义1. 有助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合规意识和责任意识。
推行离任交接制度,对前任是一种权力约束,在交接前要全面梳理单位的有关经济事项,及时处理未了的债权债务事项。
对后任是一种责任承接,通过交接,前任未了的经济事项正式移交给接任者,在有上级单位监督的情况下,接任者原本认为不关我的事,变成了以后应该解决的事。
有效执行离任交接制度,无论是对前任领导还是后任领导,都有助于增强其依法合规意识和责任意识,能使“新官不理旧账、难理旧账”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2. 有助于有效界定前后任双方经济责任。
推行离任交接制度,明确规定领导干部离任时,必须对任期内重要工作完成情况及未了的经济事项,向接任者进行书面移交,并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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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增强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规范干部离任的经济事项交接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交接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单位党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机关部门、学院(研究院)、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党政领导干部,以及校办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是指领导干部在调任、转任、退休、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时,按规定办理的经济事项交接手续。
第四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领导干部离任的交接工作,将经济事项作为交接的重要内容,把好离任“交接关”。
通过交接,使离任者清楚、让接任者明白,防止离任一走了之、避免新官不理旧账,促进落实审计意见、提高财经管理水平。
第五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校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分别由党委组织部、资产公司牵头,各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纪委(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国资处等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第六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全面及时的原则。
全面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债权债务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地移交紧急事项、重要工作和遗留问题。
第七条领导干部应在职务任免决定宣布后10个工作日内做好经济事项的交接。
遇有特殊情况,经分管(联系)校领导书面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交接内容主要包括财经工作、财务状况、实物资产、遗留问题、文档资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方面。
(一)财经工作
1.经济管理职责,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及完成情况;
2.急需办理的重要经济事项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经济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情况;
3.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及有关重要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4.重大经济决策和经济事项决定的程序和效果;
5.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6.经济活动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改进建议。
(二)财务状况
1.任职期末的各类资产安全、完整及运行状况;
2.任职期末的各类债权、债务情况;
3.任职期末的现金、银行存款或项目经费余额。
(三)实物资产
1.经清查盘点后的存货、固定资产等各类实物资产的数量及状态;
2.独立核算单位的银行账户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
3.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使用、借用和保管的办公设备、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公共财物。
(四)遗留问题
1.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等事项;
2.或有纠纷、或有负债、潜在风险、账面未能反映的潜在债务等问题;
3.尚未完结的承包、租赁、合作、投资、抵押、担保、承诺、资产出借等经济往来事项。
(五)文档资料
1.各种会计凭证、财务账册、会计报表、预(决)算、经济合同、重要请示及批复、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规章制度、计划和总结、音像图片等纸质和电子文档;
2.在建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立项批复、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计划调整、变更签证、工期进度、价款支付、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以及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工程造价控制文件等纸质和电子文档;
(六)离任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九条交接方式和程序
(一)单位正职离任,由分管(联系)校领导或所在单位其他正职主持并监督交接。
单位副职离任,由所在单位正职主持并监督交接。
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经济事项交接材料应报组织部、审计处等职能部门备案。
(二)离任干部为移交方,接任干部为接收方。
必要时,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资产公司可监督交接。
(三)离任干部要如实、逐项填写《高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
如交接内容较多或涉及特殊事项,还应列出清单或提供书面报告。
(四)交接工作结束后,《经济事项交接表》经离任干部、接任干部、监交人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执一份。
所在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交接资料的存档备查工作。
第十条交接注意事项
(一)离任干部对移交的经济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行政和经济责任。
(二)离任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有关同志,有责任积极配合交接工作,以保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离任干部在交接工作期间不得研究“三重一大”事项,自发文调整岗位之日起应停止审批经济业务,严禁突击开支。
(四)离任干部原则上不得带走单位为其配备的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确因工作需要随离任干部移至校内其他单位的,须经接任干部同意,并按单位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五)接任干部若对接收的资产、资料未认真清点核对,使单位利益受到损害或工作不能延续的,由接任干部承担责任。
(六)已办理交接手续的未完事项,接任干部应继续办理,不得拖延不办或借故转交给下任领导。
办理交接后发现的遗漏事项,离任干部必须配合做好补充交接工作。
未办理交接手续的各项债权债务和担保、承诺等情况,由离任干部负责具体落实。
(七)接任干部暂时不能到位的,由单位相关部门或单位指定临时接收人代行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接任干部到位后,应及时与临时接收人办理正式交接手续。
(八)交接工作中有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涉密内容,应执行《高校涉密文件和内部资料管理规定》。
(九)经济事项交接后,接任干部要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制订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结果反馈至审计处。
(十)领导干部必须按照要求,严肃认真地办理交接手续。
若无故拖延或拒不交接、交接不彻底或不如实交接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科级干部的经济事项离任交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执行《高校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