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2018年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2018年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决策范围 (2)
第三章决策程序 (3)
第四章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8)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10)
第六章附则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职能部门,负责重大经营事项的承揽、论证、实施和监控;证券投资部为公司管理投资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的监控。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四条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重大经营及重大投资事项包括:(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六)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债权、债务重组;。
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2018年)-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
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2018年)正文:----------------------------------------------------------------------------------------------------------------------------------------------------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2011年6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发布根据2018年1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是指对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政府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预算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预算安排第五条政府投资必须纳入预算安排;未经预算安排,政府性资金不得用作政府投资支出。
第六条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等政策的规定;(二)符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有效约束。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三篇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三篇篇一: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文件名称: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实现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投资的科学决策,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集团公司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机构。
集团公司董事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等进行决策、咨询、建议。
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或投资承诺的协议和文件。
同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中相关风险控制制度、机制等进行审议,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经营管理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集团公司相关董事、总裁、投资业务负责人、风险控制负责人、法务负责人等组成。
根据需要可以外聘委员,外出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集团公司董事长、总裁、投资业务负责人、风险控制负责人、法务负责人为当然委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在每届期满前因主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负责时,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决定更换人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秘书一名。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秘书协助主任委员召集会议,在主任委员无法参加会议时,受主任委员委托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审议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出的拟投资项目资料、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评估报告等;2、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的投资决策意见;3、审议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交的投资项目退出方案,提出明确的决策意见或操作建议意见;4、提出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防范风险的指导意见,审定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业务投资决策的制度和流程,组织对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对已出现风险制定化解措施;5、审议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投资项目风险动态分析报告,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风险及管理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3•【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现公布《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8年3月23日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是指证券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经营管理和执业活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是指:(一)承销与保荐;(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三)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四)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五)资产证券化等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机制,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执行。
第四条证券公司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部控制应当实现下述目标:(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切实保证所有与投资银行类业务相关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二)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组织体系,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决策、执行和监督等机制,防范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三)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信其所提交、报送、出具、披露的相关材料和文件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四)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提升投资银行类业务质量。
济南市市属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济南市市属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济国资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市属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济国资发〔201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企业投融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企业通过银行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以及债券类融资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市政府及其部门研究确定或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
第二章投融资监管职责与制度第六条企业是投融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完善投融资科学决策机制,加强投融资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严格投融资过程管理,强化投融资风险防控,落实投融资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一)加强投融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二)制定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三)对投融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四)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市国资委审核、备案或报告投融资事项;(五)组织开展投融资项目后评价;(六)统计分析投融资项目,并按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融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七)对所属企业的投融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企业投融资活动的监管。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铜政〔2018〕28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铜陵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省有关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财政性资金直接投资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农业、水利、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策、项目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决算审计、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管理的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县区和铜陵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办理。
政府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资管新规(银发〔2018〕106号)2180427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2018年4月27日)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2018年投资及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2018年投资及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审批权限 (3)第三章审批程序 (5)第四章项目跟踪管理 (8)第五章罚则 (9)第六章附则 (9)附件一: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10)附件二:项目审批流程图 (11)附件三-1:收购兼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3)附件三-2:新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4)附件三-3:资产处置项目方案 (15)附件四: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提纲 (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本公司的投资、资产购置和资产处置体系,保障公司投资、资产购置和资产处置行为的规范化运作,提高决策效率,推动投资和资产出资决策的科学化、专业化进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分)公司(企业)。
除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其职责范围内、通过决议等方式授权相关企业或部门自主实施的相关行为以外,均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简称“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之一,对董事会负责。
投资委员会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以自身的独立判断,在权限范围内对本公司的投资、资产购置和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决策、建议和监督。
第四条投资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
第五条本公司资产经营部是投资委员会常设机构,在总经理领导下,协助投资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并负责投资、资产处置申请和可行性方案的初审、有关部门意见收集和反馈、项目全面跟踪管理、汇总并编制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本制度的解释工作等。
第六条本制度第一条所称的“投资、资产购置和资产处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投资行为:1、项目投资:新建或改造厂房、购置设备、单独或与其他主体。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8-03-2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7年1月7日2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3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2018年项目跟投管理办法
2018年项目跟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管理机构 (2)
第三章跟投架构 (3)
第四章出资管理 (3)
第五章权益占比的计算 (5)
第六章资金及分配管理 (5)
第七章权益变动管理 (6)
第八章罚则 (7)
第九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的激发公司项目经营团队的积极性,提升土地获取质量和项目运营效率,借鉴房地产行业多家同类企业项目跟投的实践,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原则:本办法将坚持“同股同权、同责同利、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不设本金保障和收益保证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批准后获取的销售型项目。
第四条项目跟投标的为销售型物业,如在被跟投项目中含有持有型物业的,需将该部分持有型物业对应的投资、损益和资产等剥离计算。
第五条如因特殊情况不适合实施跟投的,经公司批准可不实施跟投。
第六条如果跟投项目中存在其他的合作方,须在项目跟投方案实施前,就跟投方式、现金分配的原则与合作方做好充分的沟通,征得其同意,并获得其书面意见。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七条公司成立项目跟投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跟投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执行主任委员由总裁担任,跟投委员会其他成员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公司总裁办公会组成人员组成。
跟投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指导。
2018年最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2018年最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规范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
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障科学发展,结合集团公司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凡涉及集团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第三条“三重一大”是指:集团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一)集团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集团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集团公司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四)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201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2018)【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日期】2018.06.15【实施日期】2018.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18年6月1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下称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的自律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下称《承销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下称《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开展网下投资者推荐工作;网下投资者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担任首发股票项目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下称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选定和管理工作。
以上主体开展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相关业务时,参照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依据《承销办法》、《业务规范》以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对网下投资者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网下投资者注册第四条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投资者应在协会注册。
网下投资者注册,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
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
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三)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
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四)监管部门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2018年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
2018年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机构、职责与权限 (3)
第三章投资决策 (4)
第四章投资实施 (5)
第五章信息披露 (6)
第六章附则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
资效益,维护股东权益,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投资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在公
司内部可形成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改、设备更新、安全
环保、信息化建设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是对固定资产投资事项的提出、评价、决策、实施、后评价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公司固定资产投资事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和可持续发展;
(二)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创造良
好经济效益,同时还应兼顾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
(三)必须谨慎,注意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适用于本制度,以下所称投资
均指固定资产投资。
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制度应明确投资决策的基本流程。
从项目的初步筛选、可行性研究,到最终的投资决策,每一步都应有明确的操作规程和责任人。
例如,初步筛选阶段,应由投资发展部负责搜集信息并形成初步判断;可行性研究阶段,则需财务部门和市场部门共同参与,对项目的成本收益进行深入分析。
风险管理是投资决策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制度应规定,在进行任何一项投资之前,必须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这包括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等多个层面。
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出具详细的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还应包括对决策过程的监督和后评价机制。
监督机制要确保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任何形式的内部人控制或利益输送。
后评价机制则是对已实施投资项目的绩效进行跟踪,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未来的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为了提高决策的效率和质量,制度中还应引入专家咨询和第三方评估机制。
通过聘请行业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更为专业和客观的意见,帮助企业更好地把握市场脉动,避免盲目投资。
在实际操作中,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对于不同类型的投资项目,应根据其特点制定差异化的管理流程。
例如,对于一些小额投资项目,可以简化流程,缩短决策时间;而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则需要更加严格的审查和批准程序。
制度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员工的积极参与和高层的支持。
因此,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投资决策管理的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能力和风险意识。
同时,高层管理者应当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制度规定,为员工树立良好的榜样。
2018年最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精品文档.2018年最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规范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
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障科学发展,结合集团公司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凡涉及集团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第三条“三重一大”是指:集团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一)集团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集团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集团公司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四)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9•【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原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9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6月29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章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规范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运作,与各参与主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开展债转股业务,确保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坚持通过市场机制发现合理价格,切实防止企业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转移,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范相关道德风险。
第四条银行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施债转股,应当通过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转让债权,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先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再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形式实施债转股,收购价格由双方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8修订)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四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月17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等三项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发生设计1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会同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有效监督。
”二、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通过工程验收的项目,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并按照规定交送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市审计部门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三、第三十八条修改为:“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工程结算报告审核意见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并按照规定交送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四、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核意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验收。
有特殊情况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五、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核意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28•【字号】徐府发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发规〔2018〕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8年3月28日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推进政府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15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需要全部或部分使用区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主要包括:(一)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住房、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公益性项目;(三)社区管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四)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维修维护类工程项目、土地储备项目参照执行。
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政府性债务资金、市级财政专款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等。
第三条投资安排原则政府投资安排应符合徐汇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点领域的专项发展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根据量入为出、确保必需、突出重点的统筹平衡原则,遵循决策科学、审批规范、资金可控和责任可究的管理要求,有利于履行政府服务职能,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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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购买、出售或置换资产的决策权限 (2)
第三章其他投资的决策权限 (5)
第四章决策程序 (7)
第五章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8)
第六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投资事项包括:
(一) 收购、出售、置换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二) 租入、租出资产;
(三) 对生产场所的扩建、改造;
(四) 新建生产线;
(五)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六) 债权、债务重组;
(七)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八) 其他投资事项。
第四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二章购买、出售或置换资产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是指公司向其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