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案例简介及主要争议评析.doc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四篇】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四篇】案例一:王某贪污公款案王某是某县水利局的副局长,在担任该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构工程、超标包装、索要回扣等手段贪污公款。
经查,王某贪污公款数额达到数百万元。
王某的贪污行为始于他负责的工程项目上。
他通过虚构项目的方式,伪造相关文件,将公款以工程进度款的形式挪用到自己和其他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
此外,他还借口购买材料,将公款用于购买与工程无关的高档家居用品和奢侈品。
另外,王某还在工程承包商中征收回扣,以便给予自己和其他相关人员好处。
王某的贪污行为一度未被察觉,直到有人举报了他的违法行为。
经过调查取证,王某的贪污行为得以确认。
最终,王某因贪污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追缴其贪污所得。
案例二:李某受贿案李某是某市公安局的一名警察,在公务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并频繁接受私营企业老板张某的贿赂。
李某在张某的帮助下,通过徇私舞弊、对涉案企业进行保护等手段获得了大量的非法所得。
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受贿行为主要为保持沟通和密切关系而进行。
张某为了能够得到李某的保护和庇护,经常送给李某贵重礼物,如名牌手表、高档烟酒等,并每年支付一定金额的“保护费”。
此外,李某还通过其职务之便,泄露警方内部信息给张某,使得张某能够及时知晓警方的行动,从而避免警方对其进行调查和打击。
经过侦查和收集证据,李某的受贿行为被揭露出来。
他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追缴他所受的贿赂。
案例三:张某行贿案张某是某市某公司的老板,为了能够获得一份大型工程项目的合同,他采取了行贿的手段。
他通过给予该项目的招标评审委员会成员财物和好处,以换取他在项目中的竞争优势。
张某出资购买了一辆价值百万元的豪华轿车,并将其赠与该项目的招标评审委员会主任。
同时,他还通过第三方向其他相关评审委员送去一定金额的现金和礼品。
这些行贿行为使得张某在招标评审过程中竞争对手无法与他媲美,最终获得了大型工程项目的合同。
然而,这些行贿行为并未逃过相关部门的监测。
法律案件分析受贿(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某市某局原局长李某受贿案。
李某在担任某市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涉嫌受贿罪。
经调查,李某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悔罪。
二、案件事实1. 李某在担任某市某局局长期间,负责该市某项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 2016年,某公司为承揽该工程,通过中间人王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10万元。
3. 2017年,某房地产公司为获得该工程的建设用地,通过中间人张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20万元。
4. 2018年,某建筑材料供应商为争取该工程中的供货合同,通过中间人赵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30万元。
5. 2019年,某建筑公司为承揽该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通过中间人钱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40万元。
6. 2020年,某设备供应商为争取该工程中的设备供应合同,通过中间人孙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2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本案中,李某在担任某市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 李某的受贿金额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贿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3. 李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受贿金额巨大,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受贿、受贿金额较大等,应依法从重处罚。
苏洪波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苏洪波,男,汉族,1968年出生于某省某市,原系某市某局某处副处长。
2016年,苏洪波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后被依法逮捕。
经过调查,苏洪波在担任某市某局某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二、案件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苏洪波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权威和形象,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符合受贿罪的客体要件。
(2)客观要件苏洪波在担任某市某局某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
具体表现为:1)苏洪波在项目审批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苏洪波在职务调动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苏洪波在职务晋升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
(3)主体要件苏洪波是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4)主观要件苏洪波明知自己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仍然故意为之,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符合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2.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案件事实,苏洪波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3. 刑罚裁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受贿罪的刑罚,应根据受贿数额、情节等因素进行裁量。
本案中,苏洪波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苏洪波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案例分析(受贿罪)

案例分析一、案例概述刘某,原A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队长、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A区分局某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
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间,被调查人刘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本人和国家工作人员王某职务上的行为,为商人李某位于A区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处理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违建主体李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
被调查人刘某将其中的5万元送给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执法总队原副总队长王某(另案处理),剩余的5万元被刘某个人实际占有。
二、情景讨论(一)李某知道刘某将5万元贿赂款交给了王某,且王某对刘某获取5万元贿赂款的行为知情。
1、刘某构成受贿罪共犯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根据行为人刘某的行为方式:在李某事先已知晓刘某将贿赂款中的5万元交给王某的情况下,且王某也知道刘某截留了5万元,说明刘某具有收受贿赂的主观故意,且客观上实行了收受贿赂的不法行为,但同时刘某认为自己的职务和权力不足以为行贿人李某谋取全部利益,因此,将受贿款5万元转送给自己的同事王某,请求王某为李某谋取利益。
属于受贿罪中的“斡旋受贿”情形,斡旋受贿的行为特征包括:第一,刘某利用本人职务上形成的便利条件;第二,刘某为请托人李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王某的行为,为李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四,刘某自己收受贿赂。
而王某知晓刘某和自己的受贿款的分配,也明知此笔款项的用途是收买自身权力的廉洁性,进而积极参与到受贿行为中,主观上与刘某有意思联络,具有承继共同犯罪的认识和意志,客观不法性阶层和主观有责性阶层的要件全部具备。
李某对刘某和王某的不法行为明确知晓和认可,因此,王某、刘某构成受贿罪的共犯,王某也是承继的共犯。
2、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收受贿赂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
法律案例_贪污受贿(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财政局原局长李某因涉嫌贪污受贿被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发现李某在担任财政局局长的五年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贪污公款,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二、案件经过1. 犯罪事实(1)贪污公款李某在担任财政局局长的五年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虚开发票等手段,贪污公款共计300万元。
(2)受贿李某在担任财政局局长的五年间,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00万元。
其中,部分贿赂款用于个人消费,部分用于赌博。
2. 侦查过程2018年,某市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李某涉嫌贪污受贿。
经初步核实,市纪委决定对李某进行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发现李某涉嫌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
3. 审判过程2019年,李某被依法提起公诉。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对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三、案件启示1.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李某的贪污受贿案件,暴露出我国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因此,我们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惩腐败分子,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2. 严格规范权力运行李某在担任财政局局长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
这警示我们要严格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3. 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李某的贪污受贿案件,反映出一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淡薄。
因此,我们要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4. 完善法律法规李某的贪污受贿案件,也暴露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打击腐败方面还存在不足。
因此,我们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为打击腐败提供有力法律武器。
四、结语李某贪污受贿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腐败案件。
通过对该案的审理,我们深刻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以及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必要性。
我们要以此为鉴,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惩腐败分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障。
贪污受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某,男,45岁,某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
乙某,男,35岁,甲某的下属,担任该局土地利用科科长。
2012年至2014年间,甲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土地审批、征收补偿等环节为乙某谋取利益,收受乙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014年10月,乙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甲某也因涉嫌受贿罪被调查。
二、案件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中,甲某、乙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甲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某贿赂款,为乙某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 案件分析(1)甲某的受贿行为甲某在担任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负责土地审批、征收补偿等工作。
在此过程中,甲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乙某谋取利益。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在土地审批环节,甲某擅自降低土地审批标准,为乙某的公司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②在征收补偿环节,甲某擅自提高征收补偿标准,为乙某的公司谋取更多利益。
③甲某收受乙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乙某的受贿行为乙某作为甲某的下属,在土地利用科科长岗位上,利用甲某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乙某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过程中,接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②乙某在征收补偿环节,擅自提高征收补偿标准,为他人谋取利益。
③乙某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3. 案件判决(1)甲某的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乙某的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乙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贪污受贿犯罪的特点贪污受贿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特定。
贪污受贿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贪污受贿案例是近年来屡见不鲜的社会现象,它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和谐。
贪污受贿案例的产生,常常与一些关键的因素紧密相连,这些关键因素需要剖析和总结,才能够有效的遏制这一社会现象的发生。
下面,我将从案件的事实、原因和防控措施三个方面,对贪污受贿案例进行剖析。
一、案件事实1、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财产2018年7月,山东省财政厅原巡视员王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司法部门立案侦查。
经查,王某某在其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涉嫌严重犯罪。
其在审计工作中,违反了相关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办事,大量收受管理对象的费用,向他人发放审计合同,还将财政资金蚕食到其个人账户中。
经法院判决,王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涉嫌严重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2、企业家行贿,大面积侵占国家和人民财产2019年1月,四川省凉山州委原常委、宣传部长黎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批捕。
据了解,黎某某在其担任职务期间,收受各种贿赂,共计达五百余万元。
他利用职权,给予企业家特权之恩,为企业解决各种事务,同时在政策制定和落实上大加插手,致使一些企业侵占国家和人民财产。
经查证,黎某某已经涉嫌受贿罪,违反了国家法律。
最终,他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案件原因1、职权意识淡漠,官员权力过大在某些情况下,官员的职权意识会变得淡漠,对于职责范围和职责限制不再重视。
而这种对职权的弱化,会导致官员权力越来越大。
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官员会将职权当做私人资源,来挟持企业、个人不断索取财物。
所以,职权的合理权衡和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2、官员心理失衡,法律意识淡薄对于部分官员来说,贪污受贿行为就象一种“迷恋”,他们开始习惯了不正当的行贿,逐步丧失了法律的敬畏和敏锐的法律意识。
因此,进一步加强对官员法律教育和监管,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也是必须要加强的。
3、监管机制不足,内部审核疏漏在某些情况下,企业、个人在和官员交往过程中,会利用法律的漏洞,甚至钻空子。
赵某受贿案案例介绍和争议焦点

赵某受贿案案例介绍和争议焦点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受贿罪存在的争论探析【第一章】赵某受贿案案例介绍和争议焦点【第二章】受贿罪若干构成要件要素【第三章】赵某受贿案案件分析和结论【第四章】赵某受贿案与两个相似案例比较后的思考与建议【结语/参考文献】受贿罪的法律制度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第一章案例介绍和争议焦点1.1 案例介绍被告人赵某在任某市国有人造板厂厂长期间,得知本市经贸委中心下设的批发市场有地产欲整体转让的消息,于是赵某就找到长期在该厂承建工程的权某商量,想要一起购买这块地产进行房地产开发。
因为二人资金不足,所以又邀请张某、宋某加入合伙,并注册成立了宏泰建材有限公司。
在权某、赵某等人商量出资额的过程中,赵某向权某提出从国有人造板厂欠权某的工程款中先行支付权某10 万元,让权某将该10 万元借给自己作为新成立公司的出资额,权某也表示同意,于是权某向国有人造板厂财务提出先支付10 万元,在国有人造板厂财务科未同意的情况下,赵某指示财务科给权某予以支付,然后赵某又通过本厂财务科将这10 万元转到银行的自己的账户下,准备作为自己交纳的用于成立公司的出资额。
后来,权某等人因为考虑到合伙想要购买的土地与国有人造板厂都是隶属于该市经贸委,由赵某出面联系、协商购买土地更为方便,而且由于想要购买的土地位于国有人造板厂附近,在这块土地上建造的新楼盘的开发、供暖等事项还需赵某出面解决,决定再由权某、张某、宋某每人为赵某交纳合伙投资 6 万元,共计18 万元作为赵某本人的出资,加上之前权某给赵某的10 万元,共28 万元,由其 4 人合伙成立的宏泰建材有限公司向赵某出具了28 万元的股金收据。
4 人协议委托权某全权在购置的土地上进行楼盘开发,其他人按照投资额分红。
4 人还约定,按照赵某的投资额28 万元,可另行分红22.5 万元。
之后,赵某与权某商定将赵某名下的出资额及分红共计50.5 万元予以折抵,折抵物为新开发楼盘中的两间铺面房,2002 年11 月至2007 年11 月,赵某将两件房出租,收取租金13.8 万元。
公职人员触犯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公职人员廉洁自律工作,加大对公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以下是一起公职人员受贿案的案例分析,旨在揭示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
二、案情简介被告人甲,男,45岁,原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处长。
被告人甲在担任副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
1. 案件起因2017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为获取某市某地块的开发权,向被告人甲行贿50万元。
甲收受贿赂后,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将该地块的开发权授予某公司。
2. 案件经过2018年,某公司因开发项目存在问题,被上级部门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上级部门发现某公司获取开发权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进而牵出被告人甲受贿的事实。
3. 案件结果经法院审理,被告人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受贿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受贿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案例中被告人甲的行为构成受贿罪(1)被告人甲是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罪的主体资格。
(2)被告人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3)被告人甲受贿数额巨大,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3. 案例中被告人甲的量刑分析(1)被告人甲受贿数额巨大,属于受贿罪的严重情节。
(2)被告人甲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甲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悔罪态度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中被告人甲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1)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
(2)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形象,降低了政府公信力。
(3)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对社会风气产生恶劣影响。
贿赂法律事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贿赂现象依然在一些领域和环节存在。
本文将以某市规划局官员受贿案为例,分析贿赂法律事件的特点、成因及法律处理。
二、案件经过2018年,某市规划局官员李某因涉嫌受贿被有关部门调查。
经查,李某在担任某市规划局副局长的五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具体来说,李某在以下几方面涉嫌受贿:1. 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李某为企业提供便利,要求企业为其支付好处费;2. 在招投标过程中,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中标提供帮助,要求企业给予回扣;3. 在规划调整过程中,李某为企业修改规划,要求企业给予好处费。
三、案件分析1. 贿赂行为的特点(1)隐蔽性:李某的受贿行为多在私下进行,涉及金额较大,且涉及面较广,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2)持续性:李某受贿行为持续五年,说明其受贿行为具有一定的持续性。
(3)手段多样:李某受贿手段包括直接受贿、介绍贿赂、索取贿赂等,手段多样。
2. 贿赂行为的成因(1)权力寻租:李某作为规划局副局长的职务,掌握着一定的权力,这使得他有机会进行权力寻租。
(2)监管不力:相关部门对规划局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李某的受贿行为得以长期存在。
(3)道德沦丧:李某在受贿过程中,道德沦丧,价值观扭曲。
3. 法律处理(1)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2)行政处分:李某被撤销规划局副局长的职务,并调离规划系统。
(3)经济处罚:李某非法所得的贿赂款被依法没收。
四、案件启示1. 加强权力监督:加强对规划局等权力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防止权力滥用。
2. 强化法治教育: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治教育,提高其法治意识,防止道德沦丧。
3. 完善制度设计:完善招投标、项目审批等制度,从源头上预防贿赂行为的发生。
谢培忠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谢培忠,男,汉族,某市人,原系某市某公司总经理。
2019年,谢培忠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后经法院审理,认定其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二、案件基本情况1. 犯罪事实谢培忠在担任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五百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至2016年,谢培忠在负责某市某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收受某建筑公司负责人贿赂人民币五十万元,为其在项目招投标中谋取利益。
(2)2015年至2017年,谢培忠在负责某市某道路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收受某施工企业负责人贿赂人民币一百万元,为其在工程款结算、工程进度等方面谋取利益。
(3)2016年至2018年,谢培忠在负责某市某房地产开发项目过程中,收受某房地产开发商贿赂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为其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谋取利益。
2. 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谢培忠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三、法律分析1. 刑法适用(1)关于受贿罪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谢培忠作为某公司总经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资格。
(2)关于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谢培忠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符合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3)关于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谢培忠在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利益,但仍然故意为之,符合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谢培忠犯受贿罪,应当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谢培忠受贿的数额、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3.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法律案例贪污受贿(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贪污受贿案件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政府的公信力。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贪污受贿案件为例,对贪污受贿罪进行剖析,以期对相关人员起到警示作用。
二、案例介绍(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原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处长。
2015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8年,王某被查获,经审理,法院以贪污受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二)犯罪事实1. 王某在担任副处长期间,负责该市部分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工作。
在此过程中,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李某给予的贿赂人民币100万元,为李某的公司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提供便利。
2. 王某还非法收受某建筑公司总经理赵某给予的贿赂人民币200万元,为赵某的公司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提供帮助。
3. 王某还非法收受某装修公司总经理张某给予的贿赂人民币200万元,为张某的公司在工程项目验收过程中提供便利。
三、案例分析(一)贪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贪污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贪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3. 主观方面:故意,明知是非法所得,仍予以收受。
(二)王某犯罪行为的定性1. 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符合贪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 王某收受的贿赂数额巨大,且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四、警示与启示1. 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党员干部要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质。
潘金才法律案例的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潘金才,男,汉族,1975年10月出生,原系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员。
2011年,潘金才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立案侦查。
经审理,法院认为潘金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案件分析(一)受贿罪1. 违法事实潘金才在担任侦查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1)2009年至2010年,潘金才在办理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陈某贿赂人民币100万元。
(2)2010年至2011年,潘金才在办理某房地产公司涉嫌贪污一案中,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李某贿赂人民币100万元。
(3)2011年,潘金才在办理某银行涉嫌挪用公款一案中,收受该银行行长张某贿赂人民币100万元。
2. 违法行为分析(1)潘金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2)潘金才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潘金才的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威信,应依法予以惩处。
(二)滥用职权罪1. 违法事实潘金才在办理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滥用职权,对案件事实进行隐瞒,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
2. 违法行为分析(1)潘金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
(2)潘金才滥用职权,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潘金才的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威信,应依法予以惩处。
三、案件启示(一)加强廉政教育,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潘金才案件的发生,反映出我国司法队伍中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腐败现象。
因此,要加强廉政教育,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徐某某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徐某某,男,1980年1月出生,原系某市某局副处长。
2018年6月,徐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
经调查,徐某某在担任某局副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受贿罪。
二、案件定性本案中,徐某某的行为涉嫌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徐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三、案件分析1.受贿罪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徐某某是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2)主观要件:徐某某明知自己收受他人财物是非法的,仍然故意为之,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3)客观要件: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2.徐某某的行为特征(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徐某某作为某局副处长,具有一定的职务便利,其在职权范围内,为他人谋取利益。
(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徐某某在收受他人财物时,并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而是以个人名义收受,违反了国家规定。
(3)为他人谋取利益:徐某某在收受他人财物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徐某某的行为危害(1)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徐某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威信。
(2)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徐某某的行为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3)助长了腐败现象:徐某某的行为助长了腐败现象,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极大。
四、案件处理1.徐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徐某某应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根据徐某某的具体犯罪情节,法院可依法对其从重或者减轻处罚。
杨树兵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杨树兵,男,1962年出生于某市,原系某市某公司经理。
2009年,杨树兵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此案在当地引起了广泛关注,也引发了社会对国企领导腐败问题的关注。
二、案件概述经审理查明,杨树兵在担任某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1. 2007年,杨树兵为某企业承揽某项目,向该企业负责人索要贿赂10万元。
2. 2008年,杨树兵为某供应商提供便利,使其在某公司采购业务中获取高额利润,收受贿赂20万元。
3. 2009年,杨树兵在处理某公司内部事务时,为某员工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10万元。
4. 2009年,杨树兵为某合作伙伴提供帮助,收受贿赂1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关于受贿罪(1)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杨树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犯罪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受贿数额的认定应包括受贿人收受的现金、有价证券、物品等。
本案中,杨树兵受贿数额共计50万元,已达到受贿罪的定罪标准。
2. 关于职务犯罪(1)主体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犯国家财产、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杨树兵作为国企领导,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属于职务犯罪。
(2)犯罪手段本案中,杨树兵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属于典型的受贿犯罪手段。
3. 关于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的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陈荣炼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陈荣炼案件是一起涉及贪污、受贿等严重经济犯罪的典型案例。
陈荣炼,原系某市某局副局级干部,因涉嫌贪污、受贿等罪名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该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对于剖析我国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以及法律在打击腐败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案件概述1. 涉案事实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陈荣炼在担任某市某局副局级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同时,还涉嫌贪污公款,数额巨大。
2. 案件进展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迅速介入调查,依法对陈荣炼采取强制措施。
经过调查取证,检察机关掌握了陈荣炼的犯罪事实,并依法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件法律分析1. 贪污罪(1)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陈荣炼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某市某局副局级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
(2)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陈荣炼贪污数额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受贿罪(1)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陈荣炼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某市某局副局级干部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2)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陈荣炼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 量刑分析(1)从重处罚情节陈荣炼在犯罪过程中,具有以下从重处罚情节:1)贪污、受贿数额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2)犯罪手段恶劣,社会影响恶劣;3)拒不认罪、悔罪。
余伟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余伟,男,汉族,某市人,原某市某局科员。
2018年,余伟因涉嫌受贿罪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法院认为余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8年,余伟在担任某市某局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一百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1. 2013年,余伟在办理某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人民币10万元。
2. 2014年,余伟在处理某企业环保验收事宜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人民币20万元。
3. 2015年,余伟在协助某企业办理项目用地手续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人民币30万元。
4. 2016年,余伟在处理某企业项目验收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人民币20万元。
5. 2017年,余伟在协助某企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人民币10万元。
6. 2018年,余伟在处理某企业项目验收事宜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人民币10万元。
三、法律分析(一)余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余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二)受贿罪的法律适用1. 刑法规定:受贿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本案中,余伟受贿金额为一百万元,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受贿罪的刑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法院依法对余伟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余伟的刑事责任1. 余伟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余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法院根据余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杨业峰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杨业峰,男,某省某市人,原系某国有企业总经理。
2019年,杨业峰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
该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一起典型的国有企业腐败案件。
二、案件概述经审理查明,杨业峰在担任某国有企业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数百万元;侵吞公款人民币数十万元;挪用公款人民币数百万元。
杨业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三、法律分析1.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杨业峰利用担任某国有企业总经理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杨业峰侵吞公款数十万元,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3.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在本案中,杨业峰挪用公款数百万元,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四、案件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杨业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杨业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五、案件启示杨业峰案件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受贿罪案例简介及主要争议评析(2).doc

受贿罪案例简介及主要争议评析(2)2020年4月受贿罪案例简介及主要争议评析(2) 本文关键词:受贿罪,评析,争议,案例,简介受贿罪案例简介及主要争议评析(2) 本文简介:检察机关认为文建茂被纪委于2004年9月6日双规后,并未主动交代问题,而是在工作人员出示相关证据后,才陆续交代,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文建茂坚持认为自己被宣布双规是在2004年9月18日,之前他交代了问题,应视为自首。
文建茂曾在法庭中说:宣布双规是要我受贿罪案例简介及主要争议评析(2) 本文内容:检察机关认为文建茂被纪委于2004年9月6日双规后,并未主动交代问题,而是在工作人员出示相关证据后,才陆续交代,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文建茂坚持认为自己被宣布双规是在2004年9月18日,之前他交代了问题,应视为自首。
文建茂曾在法庭中说:宣布双规是要我签字的,他们并没有向我宣布,而是先将我关在工商宾馆,后来又在宁远关了10天,最后到新田才向我宣布。
’一审法院判决也对文建茂对于自首的辩解未予认定,认为文建茂并非主动投案,且在第一次供述前,办案机关已经掌握了其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但二审及再审无一例外地予以认定,孰是孰非各持一词,也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于自首正确适用的混乱。
由于我国目前反腐机制的特殊性,实践中对于自首的认定分歧己久。
我国目前对受贿罪的查处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先调查,如涉嫌违法犯罪再移送检察机关,进入司法程序。
二是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查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查处受贿犯罪时所能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主要有传唤、拘传两种,传唤、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为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持续时间最长为24小时。
对于具有高智商、高隐蔽性的受贿犯罪,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要攻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实属不易,而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查处受贿罪的重要途径,许多案件容易变成夹生饭.相比之下,纪检部门查处犯罪时的时间及手段却相对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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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案例简介及主要争议评析
2020年4月
受贿罪案例简介及主要争议评析本文关键词:受贿罪,评析,争议,案例,简介
受贿罪案例简介及主要争议评析本文简介:引言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当中,腐败犯罪如影随形。
在各类形形色色的腐败犯罪当中,贿赂类犯罪是其重要表现形式之一,而受贿罪又首当其冲,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多发犯罪,也是法律适用中出现疑难问题较多的犯罪。
随着反腐败
受贿罪案例简介及主要争议评析本文内容:
引言
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当中,腐败犯罪如影随形。
在各类形形色色的腐败犯罪当中,贿赂类犯罪是其重要表现形式之一,而受贿罪又首当其冲,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多发犯罪,也是法律适用中出现疑难问题较多的犯罪。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立法规定中一些制约和影响惩治受贿罪的因素日渐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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