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对群团工作领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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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对群团工作领导制度

一、机关党委应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组织的领导,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二、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组织重大工作,包括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计划、专题性工作计划和开展重大活动的安排计划,均应报告机关党委审批,并由机关党委统一协调。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机关党委负责人,并妥善处理。

三、工会、共青团、妇委会要在机关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水平,完成机关党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对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组织开展的正常工作,机关党委应积极支持,并加以指导、帮助。

四、机关党委应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做好机关人员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了解机关工作人员思想状况,关心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生活,主动向行政负责人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协助行政负责人改进工作,完成任务。

五、机关党委每年召开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组织负责人的联席会议不少于一次,通报机关党委工作情况,听取群团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共同研究统计机关党建工作和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协调机关党委、群团组织与行政部门的关系,增进团结,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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