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的法定解除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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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的法定解除原因

论合同的法定解除原因

【摘要】合同解除作为一项合同法律制度,是提前终止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原因或情形。根据合同解除的不同原因,合同解除可分为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和合意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总结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合同解除的条件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仍有合同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权,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笔者认为对“合同的法定解除”这一论题加以研究和探讨,有利于增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有利于严格限制解除权的行使、禁止解除权的滥用,使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在实践中得到正确有效地执行,从而实现合同的目的,保障交易安全。本文主要从探讨合同法定解除的现实意义、法定解除、法定解除的条件及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消灭、适用法定解除条件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法定解除法定解除的条件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消灭

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双方就必须严格遵守,全面、适当地履行,不得擅自

解除。过去,在我国由于在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上存在规范简单、体系不严、分类不明、用语混乱等弊端,曾一方面存在当事人滥用解除权,另一方面又存在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中对合同解除适用标准不同的现象。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合同法律法规方面的各项制度和规则也在不断发展。如何完善合同解除制度,使其在立法上规定得更科学、更完善,在实践中得到更正确有效地执行,成了我国合同立法的当务之急。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在总结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合同解除及其条件、效力、行使、后果作了较为系统、更为完善的规定,肯定了合同解除制度的价值,强调了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严肃性,有利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但在实践中仍有合同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权,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及其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这有利于增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提高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法定解除的理解,从而使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在实践中得到正确有效地执行,鼓励市场交易、保障交易安全,实现合同目的,增加社会财富。

一.合同法定解除的概念、特征及其类型

(一)合同法定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和合意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又称为法定解除权,其特点在于: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条件,当此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发生合同法定解除的原因,既有各种合同共通的解除权原因,又有若干合同独自的解除权原因。前者称为一般法定解除,如《合同法》第94条,后者称为特殊法定解除,如《合同法》第148条、224条、231条等。笔者在此主要讨论一般法定解除原因。

(二)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特征

1.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的合同为标的

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尚没成立的合同,当然不发生解除的问题;已经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还没有发生效力,无须提出解除的必要;有效成立的合同,如果因清偿、混同等原因己归于消灭,则没有再行解除的余地。故合同的法定解除与合同解除制度一样,都以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的合同为标的。无效合同、可

撤销合同及效力未定的合同都不能作为合同的解除的对象。

2.合同的法定解除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也是社会经济流转秩序的当然要求,合同的法定解除只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适用,因而有一定的要件为限定,以免因滥施合同而影响社会经济流转秩序,《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一般法定解除条件,另外第164条—167条、第219条等规定了仅适用特别合同(如买卖、租赁等)的解除条件,称为特别的法定解除条件。

3.合同的法定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我国法律并不采取当然解除主义,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不过是具备了合同解除的前提,要想使合同解除,须有解除行为。无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是解除行为的主体。虽然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对于合同的解除有时会起重要作用,但是该行政命令并不是解除行

为,仅有行政命令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这正说明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不过,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的解除,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而裁决的,不需要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双方协商同意;二是解除权人一方发生解除的意思表示。

4.法定解除的结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合同法定解除的类型

合同的解除分为双方合意即合意解除、和单方行使解除权。单方行使解除权又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③。法定解除属单方行使解除权,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如《合同法》第148条、第219条规定的解除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叫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我国法律普遍承认法定解除,不但有关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规定,而且

法的不履行债务。对于债务的履行,债务人若有正当的拒绝权的,例如拒绝履行诉讼时效完成的债务不发生违约拒绝,因而不属于违约意义上的拒绝履行。(2)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即默示拒绝履行。这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让对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预见到,其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例如,出卖人通过订立买卖合同将某一台特定的机械设备转让给甲后,又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将同一标的物(即该台机械设备)再行转让,出卖人虽然没有明确通知甲不履行合同义务,但其以自己的行为已经表明自己不会履行与甲订立的合同。

3、合同因迟延履行发生的合同解除。

《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第4项前段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或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没有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迟延履行属履行的时间不合格,它使合同债权不能及时得到满足,造成对合同债权的消极侵害。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来救济损害。履行迟延须满足三项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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