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婚姻与继承 30 个案例裁判观点汇总
婚姻继承纠纷案例分析
婚姻继承纠纷案例分析案例标题:婚姻继承纠纷案例分析引言:婚姻继承纠纷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不存在的情况下对婚姻财产的继承问题产生争议。
本文通过分析一宗涉及婚姻继承纠纷的案件,旨在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类似案件提供借鉴。
案例概述:事主刘某(男,以下简称刘)于2005年与被告张某(女,以下简称张)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08年,刘与张发生严重矛盾,最终导致二人离婚,离婚协议书显示双方约定财产分割,张放弃了对刘名下房产的一切要求。
然而,在刘去世后,张却主张其应享有法定继承权,要求分割刘的遗产。
案情经过:2008年8月:刘与张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张放弃对刘名下房产的要求。
2009年1月:刘去世,留下遗产包括名下一处房产、存款和其他动产。
2009年3月:张以刘的死亡为由,提出要求继承刘的财产。
刘某的家庭状况:-刘某的父母早逝,无兄弟姐妹,仅有一个远在外地生活的叔叔。
-刘某在父母去世前购买房产,并与张结婚时该房产已成婚前财产。
-刘某离婚后再未结婚。
法律问题的讨论:1.张是否具有对刘遗产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解除后,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方式继承。
虽然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财产分割,但该协议书未得到公证或民事登记部门的认定,因此不能排除张享有对刘遗产的法定继承权。
而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所以如果刘去世后没有指定其他继承人,那么张可能具有合法的继承权。
2.原始购房款是否为婚前财产?据刘提供的证据,该房产是在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而且没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资金,因此,可以推定该房产为婚前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但经双方约定或者按照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依靠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原则上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该条规定,该房产应被确认为刘个人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无权继承。
婚姻中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例解读
婚姻中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例解读婚姻是人生中一段重要的关系,而婚后财产继承问题往往是夫妻关系中的一个敏感和复杂的问题。
在一些婚姻破裂或配偶去世后,遗产继承纠纷就会成为焦点。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婚姻中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例,来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并提供一些建议。
案例一:夫妻共同财产划分纠纷在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婚姻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在婚姻破裂或一方去世后,这些共同财产的划分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
例如,夫妻共同购买了一座房产,但是在离婚后该房产的归属问题引发了争议。
方案解析: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原则是平等、公正、公平。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考虑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和经济状况等因素来做出判决。
如果一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为房产的共同拥有者,那么房产通常会归属于另一方。
因此,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应保留财产相关的证据以避免出现纠纷。
案例二:婚姻中的继承纠纷当一方配偶去世时,遗产继承问题往往引发争议。
特别是在复婚、再婚或家庭成员不满意遗嘱分配的情况下。
方案解析:在继承问题上,法律通常会优先考虑遗嘱的有效性。
如果配偶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法律将会依据继承顺序来判定继承人。
通常来说,配偶和子女会被视为继承人。
然而,在一些个案中,复婚或再婚后的继承纠纷较为复杂。
例如,假设一人在第一次婚姻中没有与子女取得有效的继承约定,而在第二次婚姻中留下了遗嘱给予现配偶全部财产。
这种情况下,子女可能认为他们应该享有部分继承权,并提起诉讼。
对于此类情况,法院通常会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的有效性以及各方面的证据来做出判决。
在制定遗嘱时,一方应该慎重考虑继承人的选择,并遵循当地法律法规。
此外,如果存在复婚或再婚情况,一方应该考虑与子女达成继承约定,以避免后续纠纷。
案例三:婚前财产保护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中,婚前财产被视为个人财产。
然而,在婚姻破裂或配偶去世后,婚前财产继承纠纷也经常发生。
方案解析:对于婚前财产的继承问题,法律通常会考虑双方的贡献和婚姻期间对财产的管理情况等因素来做出判决。
婚姻继承权的纠纷案例分析
婚姻继承权的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婚姻继承权的纠纷一、案件背景2010年2月,甲方李某与乙方张某结婚,并育有一子李明。
2015年7月,李某突然身患重病不治身亡,享年39岁。
李某去世后,其父亲李父、母亲李母以及张某对李某的遗产继承权产生了争议,纠纷无法调和,最终诉至法院。
二、事件经过1. 2015年7月5日:李某因病不治身亡,年仅39岁。
其死因经鉴定为心脏病突发。
2. 2015年8月1日: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甲方李某的继承权归其法定继承人享有,即父母和配偶共同享有继承权。
3. 2015年9月15日:李某的父亲李父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李某遗产的继承权。
4. 2015年10月10日:李某的母亲李母也向法院提出诉讼,主张其对李某遗产的继承权。
5. 2016年1月5日: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李某遗产的继承权,并表示李某与其之间没有离婚或分居事实。
6. 2016年7月10日:法院受理了李父、李母以及张某的诉讼,并决定组成审判团队,启动相关调查和审理程序。
7. 2017年3月15日:法院进行了证据收集与审理工作,听取了甲、乙、丙三方的陈述与辩护。
8. 2017年6月20日:法院公布了一审判决结果:李父、李母、张某共同享有李某遗产的继承权,且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进行遗产分配。
三、律师点评该案例涉及婚姻继承权的纠纷,在继承权的行使与分配方面产生了争议。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0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去世时,由其父母和配偶共同享有继承权。
其次,按照继承权的行使顺序,先由李某的三个继承人--父亲、母亲和配偶行使继承权。
最后,在继承权的分配方面,应按照我国民法总则和继承法的规定进行遗产分配。
据本案基本情况,李某的死因为心脏病突发,不属于排除继承权的特殊情况。
根据法院的初步调查与审理结果,张某所言属实,未发现有离婚或分居事实。
因此,张某具备作为李某的配偶享有继承权的资格。
另一方面,李某的父母也应享有继承权,因他们作为李某的父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
家庭婚姻继承案例实录与解析精要
家庭婚姻继承案例实录与解析精要引言家庭婚姻继承案例是法律实践中常见但又复杂多变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实际案例分析与解析,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家庭婚姻继承中的各种问题。
案例一:配偶的继承权概述在婚姻关系中,配偶在继承中享有一定的优先权。
下面以案例来分析在不同情况下配偶的继承权利。
案例描述李某与王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李某突然去世,留下一处房产以及价值较高的储蓄。
根据中国法律,李某的配偶是否享有房产和储蓄的继承权?解析根据中国的《婚姻法》,配偶在继承上享有优先权。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的配偶王某有权继承房产的50%份额。
至于储蓄部分,根据法律规定,李某逝世后,配偶可以优先继承全部的储蓄。
案例二:子女的继承权概述在婚姻关系中,子女在继承中也有相应的权利。
下面以案例来分析在不同情况下子女的继承权利。
张某与杨某结婚多年,育有两个儿子。
张某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和一笔遗产。
根据中国法律,两个儿子在父亲去世后是否享有房产和遗产的继承权?解析根据中国的《继承法》,子女在父母去世后享有一定的继承权。
在这个案例中,两个儿子有权继承父亲名下房产的平分份额。
至于遗产部分,根据法律规定,儿子们也可以平分继承。
案例三: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概述在继承中,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是两种常见的方式。
下面以案例来分析这两种继承方式的区别与适用场景。
案例描述王某在去世前立下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留给同居多年并被其视为亲人的李某。
根据中国法律,王某的合法继承人是否有权对遗嘱进行挑战?解析根据中国的《继承法》,法定继承是默认的继承方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等。
而遗嘱继承则是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指定的方式。
在这个案例中,王某的合法继承人有权对遗嘱进行挑战,如果有证据证明遗嘱含有错误、欺诈、胁迫等情况,遗嘱的有效性可以被质疑。
案例四:离婚对继承的影响概述婚姻关系的解除对继承权产生一定的影响。
下面以案例来分析离婚对继承的具体影响。
李某与张某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
婚姻中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例解读
婚姻中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例解读婚姻是一个人一生中最为重要的决定之一,而夫妻之间的财产分配是婚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然而,由于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习俗的差异,婚姻中的遗产继承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婚姻中的遗产继承纠纷进行解读。
案例一:夫妻双方在结婚前自愿签订的财产协议在某地,一对夫妻在结婚前自愿签订了一份财产协议,约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以及遗产继承的方式。
然而,在丈夫去世后,妻子不执行财产协议,而是通过遗嘱向其他继承人进行了遗产分配。
继承人提起诉讼,认为这违反了夫妻所签订的财产协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之间财产协议的签订是合法有效的,具有约束力。
然而,财产协议并不是万能的,它仅适用于财产属于夫妻共有的情况。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财产协议约定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那么妻子确实应该执行财产协议,遵循约定进行财产分配。
如果财产协议约定的财产属于丈夫自有,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丈夫享有对自身财产的继承权,妻子无权干涉继承方案。
案例二:多婚导致的继承纠纷在某地,一位已婚的男子与另一女子进行了未婚登记。
在男子的离婚后,他与未婚登记的女子结婚,并且生育了一子。
然而,在男子去世后,他的前妻以及生育的儿子提出了遗产继承的要求。
根据相关法规,多婚情况下的继承权是存在争议的。
在某些地区,第二次婚姻未登记或未经过法律程序的,未婚妻无法享有继承权。
然而,在某些地区,只要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就可以享有一定的继承权。
再者,如果男子有遗嘱,他可以在遗嘱中明确表明自己的继承意愿。
当然,在相关法律规定不清晰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司法实践和社会习俗来判断继承人的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等待法院的判决需要时间和金钱。
综上所述,婚姻中的遗产继承纠纷需根据当地法律进行解决。
财产协议的合法性和具体情况下的继承权是解决纠纷的关键因素。
对于婚姻中的遗产继承纠纷,建议夫妻双方在结婚前明确财产关系并签订相关协议,以及在婚姻中重视将财产分割方式和继承意愿明确写入遗嘱,避免产生纠纷。
法律中的继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60岁,某市居民。
王某,女,58岁,张某的妻子。
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张伟(男,35岁)和张莉(女,33岁)。
张某夫妇在张某去世前,共同拥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
张某去世后,王某作为张某的妻子,主张对该房产享有继承权。
然而,张伟和张莉认为,王某在张某生前未尽到赡养义务,不应享有继承权。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王某是否尽到赡养义务,以及其是否享有对张某遗产的继承权。
案例分析:一、王某是否尽到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继承人应当对被继承人尽到赡养、扶养和保护的义务。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张某的妻子,在张某生前,对其进行了日常生活的照料,并承担了家庭的经济责任。
虽然王某在张某生前的赡养行为中存在一些不足,但根据法律规定,王某的行为并未构成不尽赡养义务。
二、王某是否享有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张某的妻子,是张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尽管张伟和张莉认为王某未尽到赡养义务,但根据法律规定,王某的赡养行为并未达到不尽赡养义务的程度。
因此,王某作为张某的妻子,依法享有对张某遗产的继承权。
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张某的妻子,在张某生前对其进行了日常生活的照料,并承担了家庭的经济责任,虽存在一些不足,但并未构成不尽赡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王某作为张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因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张某遗产享有继承权。
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处理继承纠纷时,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准确把握法律精神。
在判断继承人是否尽到赡养义务时,应综合考虑其行为的具体情况,而非一概而论。
同时,继承纠纷的处理应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结: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张某的妻子,依法享有对张某遗产的继承权。
婚姻纠纷裁判思路与疑难案例
婚姻纠纷裁判思路与疑难案例
婚姻纠纷裁判思路:
1. 保护家庭利益:裁判应以保护家庭利益为出发点,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2. 尊重夫妻自主权:夫妻关系涉及个人自主权的行使,裁判应尊重双方意愿,尽量遵循夫妻自主选择原则。
3. 公正和公平:裁判应公正、公平地处理夫妻纠纷,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裁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和公众利益。
4. 保护弱势群体:在处理婚姻纠纷时,裁判要特别关注弱势群体(如儿童、老人等)的权益,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保护。
婚姻纠纷疑难案例:
1. 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在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点。
裁判需要根据婚姻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和财产状况,进行公平分割。
2. 子女抚养权问题: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常常成为争议焦点。
裁判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子女的最佳利益等因素,做出合理的决定。
3. 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是婚姻纠纷中的严重问题。
裁判需要严格依法处理,保护受害方的权益,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受害方的安全。
4. 婚约无效问题:一些夫妻可能存在婚约无效的情况,如双方未满法定婚龄、未经自愿等。
裁判需要仔细审查相关证据,判断婚约是
否有效,并作出相应裁决。
婚姻继承纠纷案例分析
婚姻继承纠纷案例分析引言:婚姻继承纠纷是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由于夫妻一方的死亡,引发的财产继承纠纷。
本案例将分析涉及一对夫妻离婚后发生的婚姻继承纠纷。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事实背景、相关法条和案例分析四个方面论述。
法律法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双方继续享有彼此的继承权。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终止后死亡,另一方享有对遗产的继承权。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继承纠纷相关事项,为解决婚姻继承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事实背景:甲某和乙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由于感情不和,二人于2019年申请离婚,离婚后保持独立生活。
然而,甲某在2021年不幸去世。
甲某去世后,乙某意图独立继承甲某的全部财产,而忽略了法律对其继承份额的规定。
甲某的亲属发现了这一情况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配继承份额。
相关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对遗产享有继承权。
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继承顺序,子女享有继承前面所列各项遗产的继承权。
第十七条规定了规定继承份额的计算办法,即将继承遗产的总额按法定份额分给各继承人。
案例分析: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事实背景,乙某在甲某去世后享有继承甲某遗产的权利,但继承时应按法定继承份额来分配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十七条的规定,甲某的子女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且其继承份额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计算。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双方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做出了约定,继承时应按照当事人约定执行。
但是,在本案例中并未提及离婚后双方对继承财产的约定情况。
因此,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以法定继承份额为准。
结论: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发生的婚姻继承纠纷中,离婚后双方继续享有彼此的继承权。
继承纠纷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婚姻家庭继承法相关法条和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继承法相关法条和案例目录婚姻家庭继承法相关法条和案例 (1)一、婚姻法 (2)(一)订婚彩礼返还问题 (2)(二)夫妻共同财产——推定的共同财产 (5)(三)个人财产——推定的个人财产 (6)(四)购房问题 (7)(五)离婚分割一方所持有限公司股权、合伙企业出资、独资企业问题 (11)(六)债务问题 (12)(七)对共同共有物的擅自处分问题 (13)(八)婚前协议中各种条款的效力 (14)(九)子女抚养问题 (16)二、继承法 (19)(一)继承的程序 (19)(二)法定继承 (19)(三)代位继承 (20)(四)遗嘱继承中的遗嘱冲突 (21)一、婚姻法(一)订婚彩礼返还问题【法条】1.《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解释二》第10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针对的是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3.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0条: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高院解读】1.认定彩礼范畴的参考标准(1)该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主张要求返还彩礼一方,应首先举证证明,其给付的财物应为按当地结婚习俗而为给付。
)(2)给付时的直接目的是否为缔结婚姻;(3)给付财物的价值大小。
婚姻继承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0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张先生在婚后不久便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
张先生生前并未立下遗嘱,李女士作为张先生的配偶,想要继承张先生的遗产。
然而,张先生的父母和兄弟姐妹也声称有权继承张先生的遗产。
为此,李女士和张先生的父母、兄弟姐妹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先生的遗产范围2. 张先生的遗产继承顺序3. 张先生的遗产分配问题三、法律分析1. 张先生的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本案中,张先生的遗产包括房产和汽车。
至于张先生的个人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 张先生的遗产继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张先生的遗产继承顺序为:配偶李女士、父母、子女。
3. 张先生的遗产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张先生的遗产应当由李女士、张先生的父母和子女均等分配。
但是,考虑到张先生的子女尚未成年,可能需要更多的抚养费用,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调整遗产分配比例。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张先生的遗产包括房产和汽车,由李女士、张先生的父母和子女共同继承;2. 张先生的遗产按照均等原则分配,李女士、张先生的父母和子女各得遗产的1/3;3. 张先生的子女因尚未成年,在遗产分配中,李女士应当承担更多的抚养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婚姻继承法中的遗产继承、遗产分配等问题。
最高法《民事指导与参考》权威案例裁判要旨梳理汇总(第80-84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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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提起确权之诉的,确权之诉不受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十五天期限限制(第80辑)【案情简介】公司与乙公司因拖欠买卖货款发生纠纷,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了乙公司拖欠货款的金额,并由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及其妻谢某某二人对欠付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双方调解协议约定事项予以确认。
后,乙公司并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执行过程中,查封了张某、谢某某二之子张某某名下的房屋一套、存款11余万元。
张某某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一审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裁定驳回其异议。
张某某不服该裁定,于2014年10月22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1)判令停执行该房屋及存款,确认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为张某某所有;(2)甲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庭审中,张某某当庭增加诉讼请求:确认被查封冻结的涉案房产为张某某所有。
【审理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在庭审中增加的房产确权请求,未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驳回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应不予审理。
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某在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已就停止执行涉案房产提出了诉讼请求,且在认定是否停止执行涉案房产时,亦必然涉及对该财产的权属问题进行审查和判断。
张某某在本案原一审中当庭增加“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该请求属于确权之诉的范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予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当事人对执行标的增加确权请求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不受在驳回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的限制。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王某与李某婚姻继承纠纷
案例1:婚姻继承纠纷 ## 案例:王某与李某婚姻继承纠纷 ### 事实经过王某和李某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在婚后多年,因为意见不合,双方决定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约定由王某抚养子女,并承担子女的教育费用。
然而,离婚后,王某开始疏于履行抚养义务,不仅不支付子女的教育费用,还不履行家庭财产分割的约定。
李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履行抚养义务,并按照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律师解读本案涉及婚姻继承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王某支付子女教育费用及分割财产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父母分别负担抚养费用。
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效力,双方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在本案中,王某明确承担了子女的教育费用,并签署了离婚协议,因此应当被法院要求履行义务。
至于家庭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后应当根据夫妻共同财产情况,与双方债权、债务情况,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对双方的财产分割具有约束力。
因此,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进行财产分割。
建议根据上述解读,律师建议李某可以向法院提供与子女生活费用相关的证据,比如子女的学费、书费等开销,以及离婚协议的复印件等材料。
通过法院的判决,可以迫使王某履行抚养义务,并按照离婚协议进行财产分割。
案例2:借贷合同纠纷 ## 案例:张某与李某借贷合同纠纷 ### 事实经过张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贷合同,并约定了借款利率和还款期限。
然而,在还款期限到来之前,李某失去联系,不再还款。
张某多次找寻李某,但未能联系上。
由于李某拒绝还款,张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借款本息。
律师解读本案涉及借贷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合同法》的规定,借贷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婚姻家庭36个案例裁判观点汇总(更新至65辑)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婚姻家庭36个案例裁判观点汇总(更新⾄65辑)第31-36个案例裁判观点由⼴东⼴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龙中美整理,来源于离婚⼤师,转载须在显眼处注明作者和来源1. 不宜以显失公平为由⽀持⼀⽅请求撤销登记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主张(第34辑)【案情摘要】李某诉称其与包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5年⽣有⼀⼥。
包某经常对其打骂,经常⽤⾃杀、⾃残⽅式要求其满⾜她的意志,其对包某⼼存恐惧,期间包某多次要求协议离婚,但是其担⼼⼦⼥犹豫不决,后包某到其单位及⽗母处哭闹,其⽆法正常⼯作。
恰逢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担⼼失去⼯作,精神压⼒很⼤。
2006年2⽉包某⼜找到张某,要求协议离婚,表述如果李某放弃全部财产,将来再从⼀⽆所有爬起来,还会与其结合。
在包某威逼利诱的情况下,在⽗母均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神差签了字。
现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显失公平,要求重新分割。
【法院处理】⼀审法院驳回了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双⽅未上诉。
【最⾼⼈民法院民⼀庭意见】登记离婚时双⽅⾃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均有约束⼒。
⼀⽅反悔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经审查未发现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般应当依法驳回当事⼈的诉讼请求。
2. 夫妻双⽅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效⼒(第34辑)【案情摘要】王某与尹某1990年结婚,2000年尹某以⼯作忙为由不经常回家居住,王某产⽣怀疑。
双⽅约定如尹某晚上⼗⼆点⾄凌晨七时不回家居住,每⼀⼩时⽀付100元“空床费”。
事后因尹某经常不回家居住,尹某总计向王某出具了“空床费”4000元的⽋条。
后双⽅发⽣争议,尹某将王某打伤,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除了要求将共同财产判决王某所有外,并要求⽀付医疗费、误⼯费,还要求⽀付精神损失2万元和“空床费”4000元。
【法院处理】⼀审法院“空床费”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尹某⽀付精神损害抚慰⾦4000元。
卓顶精文30起婚姻家庭典型案例.doc
背景时间:2019年11月19日来源:中国法院网原文链接:http://www.chinacouYt.oYg/aYticle/subjectdetail/tPpe/moYe/id/MzAwNEiq NDAwMgADAA%3D%3D.shtml中国法院网讯(王小磊)11月19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召开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通报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发布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朱春涛、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关升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据介绍,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据不完全统计,20GG 年至2019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
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妥善审理赡养、抚养、婚姻类纠纷案件,通过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切实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
据统计,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以河北、河南、江苏、山东等省份案件量居多。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也将充分发挥司法活动在规范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弘扬正气,鞭挞丑恶,努力以审判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目录1.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2.邵某诉薛某离婚纠纷案3.张某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4.岳某诉曹某离婚纠纷案5.陈某真诉陈某领、陈某霞赡养纠纷案6.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7.冯某刚、周某诉冯某伟解除收养关系案8.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9.付某桐诉付某强抚养费纠纷案10.王某辉诉柴某探望权纠纷案11.王某某与王甲抚养费案12.王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案13.耿某、赵某与耿甲、耿乙、耿丙赡养纠纷案14.周某与肖某、倪甲等赡养纠纷案15.陈某与陈甲、徐乙、徐丙赡养纠纷案16.陈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案17.杨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18.刘某与冯某婚姻财产纠纷案19.张某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20.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21.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22.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3.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24.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25.陆某诉陈某离婚案26.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27.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28.王某诉江某离婚案29.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30.丁某与蒋甲、蒋乙等赡养纠纷案1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一)基本案情20GG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集成(一)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集成(⼀)婚姻与继承篇(下)⼀、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效⼒认定(第50辑)【案情摘要】王某与李某⾃由恋爱结婚,2010年登记结婚,后李某到外地⼯作。
2012年王某发现李某与他⼈交往的暧昧邮件,⼜发现李某与他⼈同居的证据,双⽅发⽣争议后,经派出所协调,双⽅签订离婚协议⼀份,约定房产归王某所有,贷款李某归还,李某⽀付王某青春损失费20万元,家庭债务均由李某承担等。
双⽅未办理结婚登记。
王某起诉要求离婚,按照协议书处理,李某认为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协议未⽣效,要求驳回对房产、青春损失费及家庭债务承担的诉讼请求。
双⽅同意财产不在本案中处理。
【法院处理】⼀审判决离婚,李某⽀付青春损失费20万元,家庭债务70万元李某承担。
⼆审除了判决离婚外,驳回青春损失费及家庭债务承担的诉讼请求。
【最⾼法院民⼀庭意见】⼈民法院在认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时,应依法审查协议这⾮财产分割条款的具体内容。
如果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涉及当事⼈⾃⾝权益的处分且当事⼈在诉讼中明确表⽰对该⾮财产分割条款表⽰反悔的,⼀般应认定该⾮财产分割条款没有⽣效。
⼆、登记在外籍夫妻⼀⽅名下的房屋权属认定的法律适⽤问题(第52辑)【案情摘要】黄某与张某均为第⼆代美籍华⼈,2001年在美国登记结婚,2002年张某在中国⼯作期间于某市购房房产⼀套,权利⼈等级为张某。
2007年黄某于该市法院起诉,要求依据中国法律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认为应当适⽤当事⼈国籍法,不应适⽤中国法律,要求驳回。
【法院处理】⼀审及⼆审均已本案应当适⽤美国法,黄某未提供美国法律,适⽤中国法律有明显的规避⽬的为由,均驳回黄某诉讼请求。
【最⾼法院民⼀庭意见】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法第⼆⼗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协议协商选择适⽤⼀⽅经常居住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没有选择,适⽤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解除居住地法律的,适⽤国籍国法律。
婚姻继承纠纷案例分析
婚姻继承纠纷案例分析婚姻继承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名称:曲阜市李某与张某婚姻继承纠纷案例背景:2010年1月5日,李某与张某在山东省曲阜市民政局登记结婚。
双方婚后如胶似漆,共同经营一家小型经销店,并购买了一套房产,作为家庭的共同财产。
由于双方没有孩子,便把全部精力都放在了共同生活和事业发展上。
案发时间:2018年2月25日案发经过:2018年2月25日,李某突然因心脏病发作离世,享年45岁。
他的去世给张某带来极大的悲伤和困惑。
在悲痛之际,曲阜市宋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接受了张某寻求法律帮助的委托。
李律师见到张某后了解到,李某在2016年曾将房产赠予了自己的堂弟第三方李明。
这让张某感到非常不可思议,因为她和李某在婚后共同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资金进行房产装修等改造。
此外,张某还发现李某在2016年修改了自己的遗嘱,将其财产继承人从配偶张某改为了第三方李明。
李律师对案件进一步追查发现,李某赠予房产给李明的时间正好是他被诊断患有严重心脏病的阶段。
经过与曲阜市医院取得联系并查看病历,李律师发现李某的医生确认确诊时间是在2016年1月1日。
而按照当地法律规定,病危人员具有被限制行为能力的特点,其所做的财产处置行为容易受到外界干预甚至控制。
在受到医生的证词支持后,李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2018年7月12日,曲阜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婚姻继承纠纷案件。
李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大量的证据,包括李某的病历、遗嘱修改记录以及与李某的家人进行的相关调查等。
在法院的调查中,李明承认李某在其病情期间对房产进行了赠与,并将其列入遗嘱作为继承人。
但他声称这是李某主动提出的,并且他们之间有多年的友情和信任关系。
根据李律师提交的医生证词,法院认定李某在赠予房产的时间具有严重病情和被限制行为能力的特点。
这一特点使得他在财产处置行为中容易受到他人影响和干预。
法院判决:2019年1月15日,曲阜市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定李某在赠与房产给李明时处于病危状态,其赠与行为无效。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婚姻继承法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配偶死亡时,对方配偶享有对死者遗产的继承权利。
这一法律规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婚姻继承法旨在保障配偶在婚姻关系中的权益,并为配偶在配偶死亡后的生活提供保障。
在婚姻继承法的实际案例中,常常涉及到遗产继承、财产分配、遗嘱效力等问题。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分析婚姻继承法的具体应用和相关问题。
案例一:小明与小红结婚多年,小红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不幸身亡。
根据当地的婚姻继承法,小明作为小红的合法配偶,有权继承小红的全部遗产。
然而,小红的父母认为小明并不尽孝,不应享有全部遗产。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小明是否有权享有全部遗产,或者是否需要将部分遗产留给小红的父母。
案例二:小王与小李结婚多年,他们共同经营一家公司。
在小李去世后,小王希望继续经营这家公司,但小李的父母认为他们应该继承小李在公司中的股份。
根据婚姻继承法,小王可能有权继承小李在公司中的股份,并继续经营公司。
然而,如果小李的父母提出合理的诉求,法院可能需要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和裁决,以保障各方的权益。
案例三:小张与小刘结婚多年,他们没有子女。
在小刘去世后,小张发现小刘留下了一份遗嘱,将绝大部分遗产留给了慈善机构。
根据婚姻继承法,小张可能有权继承小刘的遗产,但遗嘱的效力也需要被尊重。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需要判断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确定小张是否有权享有遗产。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婚姻继承法在实际应用中涉及到许多复杂的情况和问题。
在处理这些案例时,法院需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尊重法律的规定和遗嘱的效力。
因此,对于婚姻继承法的理解和适用,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以保障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总之,婚姻继承法在保障配偶权益和遗产继承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充分考虑各方的权益,同时也需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和遗嘱的效力,以实现公平、正义和法治。
婚姻法中夫妻财产继承与分割纠纷的诉讼案例
婚姻法中夫妻财产继承与分割纠纷的诉讼案例婚姻法是指导家庭关系管理的重要法律,其中涵盖了夫妻财产继承与分割的相关规定。
夫妻在离婚或分居时,财产继承与分割问题常常成为争议焦点,因此诉讼案例中经常涉及该问题。
本文将介绍几个典型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继承与分割的规定,并对裁决结果作出分析。
案例一: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分割纠纷在这个案例中,夫妻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在离婚后,双方对房产的归属产生了争议。
根据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平均分割,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合理的协商。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审理了双方的材料和证据,并发现夫妻共同购房时未签订任何协议,且两人共同还款的比例差不多。
因此,法院最终裁决将房产进行平均分割,这个结果被视为公正合理的。
案例二:婚前财产的继承纠纷在本案中,夫妻在结婚前,丈夫已经有一套房产,而妻子没有任何财产。
在离婚后,妻子主张对丈夫的婚前财产享有继承权。
根据婚姻法,婚前财产在不涉及夫妻共同管理或协商变更的情况下,一般应当由其本人所有。
但妻子认为,丈夫的婚前财产增值的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经过法院审理,法院确认了妻子对婚前财产增值的分配要求,并裁决将婚前财产增值的50%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例三:婚后财产的分割纠纷在这个案例中,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在离婚后,双方对该房产的归属产生了争议。
根据婚姻法,婚后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平均分割。
然而,丈夫认为购房时使用了他个人的婚前财产,因此该房产应由他个人所有。
妻子则主张该房产应由夫妻共同所有。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了购房时使用了丈夫婚前财产的情况,并认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终裁决将其进行平均分割。
案例四:婚前协议的约束力问题在本案中,夫妻在结婚前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约定了婚后财产归属的问题。
然而,在离婚后,妻子不同意协议中的约定,主张自己应该获得更多的财产份额。
夫则认为婚前协议应具有确定的约束力。
法院审理这个案件时,首先查明合法成立的婚前协议存在,并测算了双方的财产状况。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婚姻案件汇总
案例一:婚姻继承纠纷事实经过甲某与乙某是一对夫妻,他们结婚多年,没有子女。
乙某在与甲某结婚前与其父母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是乙某和乙某的父母。
乙某的父母已经去世多年,房产由乙某独自占有和使用。
甲某发现乙某在过世后将房产转移给了他们的婚姻关系以外的人,甲某要求分割房产。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婚姻法和继承法,夫妻在婚姻期间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应当平等分割。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房产证上只登记了乙某和乙某的父母的名字,但是由于乙某在婚姻期间使用并享受了该房产,甲某有权要求分割房产。
建议甲某应当咨询律师,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产。
甲某可以提供证据证明乙某自己占有并使用该房产,并且说明甲乙两人是夫妻关系。
法院会根据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判决将房产平等分割给甲乙两人。
案例二:离婚赡养费争议事实经过甲某和乙某结婚多年,三年前他们离婚并离婚后乙某独自抚养两个孩子。
最近,乙某要求甲某支付赡养费,并提出了一笔较大的金额。
甲某表示他每个月只能支付较低的赡养费。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婚姻法,离婚后,没有赢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有义务支付赡养费给抚养权归另一方的一方。
赡养费的标准是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子女的需求来确定的。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孩子的需求来判断甲乙两人应当支付多少赡养费。
建议甲某应当咨询律师,并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包括自己的经济情况,乙某的经济情况和孩子的需求。
法院会根据这些证据来判断合理的赡养费金额,并判决甲乙两人根据各自的经济能力支付赡养费。
案例三:婚内家暴纠纷事实经过甲某和乙某结婚多年,他们的婚姻一直存在家暴问题。
乙某经常殴打甲某,并对其进行日常的精神虐待。
甲某忍受了多年的家暴后无法忍受,要求离婚。
律师解读中国的婚姻法禁止对配偶进行家庭暴力和精神虐待。
受害方有权要求离婚,并可以要求法院发起保护令,保护个人安全。
在这种情况下,甲某可以向法院申请离婚,并提供证据证明乙某对其进行了家暴和精神虐待。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遗产纠纷处理解读汇总
关于遗产相关的案例及解读案例1:XX夫妇的遗产纠纷事实经过:XX夫妇是一对婚龄已久的夫妻,他们有两个子女。
XX先生在世时拥有一处房产,并将其名下的房产过户给了夫人XX。
然而,夫人XX在XX先生去世后,却与两个子女闹起了继承房产的纠纷。
子女们主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房产应该平分给他们。
夫人XX则认为,房产是XX先生在世时就过户给自己的,是个人财产,不应该再与子女公平分割。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其个人财产归继承人继承,房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房产是XX先生在世时过户给夫人XX的,所以属于夫人XX的个人财产。
因此,子女们无权要求对房产进行平分。
建议:对于XX夫妇的子女,他们可以尝试与夫人XX进行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以包括夫人XX愿意将房产以其他形式赠予子女,或者将房产在夫人XX去世后作为遗产留给子女。
如果夫人XX不同意协商或者协商失败,子女们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法院判决取消XX先生对夫人XX的赠与,追回房产归XX先生的遗产。
案例2:XX先生的继承纠纷事实经过:XX先生是一位退休教师,他在去世之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
他有两个儿子,其中一个儿子是XX大学的教师,另一个儿子是一家国有企业的高管。
两个儿子为了继承父亲的房产发生了纠纷。
教师儿子认为自己一直陪伴着父亲,照顾父亲的生活,应该得到父亲房产的大部分。
国企高管儿子则主张,他在经济上更加有能力继承父亲的房产,因为他的工资收入更高,家庭生活更富裕。
律师解读:在这个案例中,由于XX先生没有留下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儿女对于继承法所定遗产的份额,没有特殊情况的,一般是平均继承。
因此,两个儿子都有平等继承父亲房产的权利,无论是教师儿子还是国企高管儿子。
建议:对于这个案例中的两个儿子,他们可以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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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婚姻与继承 30 个案例裁判观点汇总1、不宜以显失公平为由支持一方请求撤销登记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主张案情摘要李某诉称其与包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5年生有一女。
包某经常对其打骂,经常用自杀、自残方式要求其满足她的意志,其对包某心存恐惧,期间包某多次要求协议离婚,但是其因为担心子女犹豫不决,后包某到其单位及父母处哭闹,其无法正常工作。
恰逢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担心失去工作,精神压力很大。
2006年2月包某又找到李某,要求协议离婚,表示如果李某放弃全部财产,将来再从一无所有爬起来,还会与其结合。
在包某威逼利诱的情况下,在父母均不知情的情况下,鬼使神差签了字。
现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显失公平,提出重新分割。
法院处理一审法院驳回了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双方未上诉。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登记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一方反悔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经审查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一般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效力案情摘要王某与尹某1990年结婚,2000年尹某以工作忙为由不经常回家居住,王某产生怀疑。
双方约定如尹某晚上十二点至凌晨七时不回家居住,每一小时支付100元“空床费”。
事后因尹某经常不回家居住,尹某总计向王某出具了“空床费”4000元的欠条。
后双方发生争议,尹某将王某打伤,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除了主张将共同财产判决王某所有外,并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还要求支付精神损失2万元和“空床费”4000元。
法院处理一审法院认为“空床费”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尹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王某不服上诉,二审改判尹某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补偿费4000元及医疗费,其他维持原判。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不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也没有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3、当事人以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四种情形以外的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不予支持案情摘要王某与陈某系事实上的叔嫂关系。
2004年6月28日,王某与陈某的哥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因陈某的哥哥无身份证,借用陈某身份证办理了登记手续,在得知该情况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与陈某离婚。
法院处理经法院释明,王某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当事人以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外的理由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4、为婚外情调查合同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范畴案情摘要赵某与何某系夫妻关系。
2006年何某怀疑赵某与他人同居生子,何某聘请调查事务所进行调查,费用总计6000元。
后调查事务所提供了赵某婚外情及同居生子的证据,何某支付了6000元。
何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分割财产,同时要求赵某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0元及调查费6000元。
法院处理法院支持了何某要求判决离婚、分割财产的请求,判决精神抚慰金20000元,驳回了赔偿调查费的请求。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离婚损害赔偿中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内容均是基于配偶一方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强调的是对因受配偶侵权行为损害的无过错的配偶提供经济和精神上的救济,为婚外情调查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的范围。
5、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部分购房款,离婚分割时应当考虑房屋价格的市场因素予以合理补偿案情摘要魏某与徐某2002年10月登记结婚,2009年生有一女。
魏某1998年单位房改,预交房款35008.8元和设施费1800元。
2002年11月30日魏某再补交26000元,购得该住房。
后徐某要求离婚,双方均认可房屋价值12.5万元。
法院处理法院判决离婚,子女归魏某抚养,徐某支付抚养费,房屋归魏某,同时按照房屋价值的升值率计算,给徐某合理补偿,魏某支付25870元补偿款给徐某。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对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并支付大部分房款的房改房,离婚时判决归一方所有,但对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剩余房款的,应考虑房屋价格的市场因素,对另一方合理补偿。
6、遗嘱人生前以赠与方式处理遗嘱所列部分财产的,应视为遗嘱被部分撤销案情摘要老张在2004年老伴去世后由保姆邓某照料生活。
2005年初老张与邓某登记结婚,随后指定邓某是其财产的唯一继承人,包括房产和部分存款。
2006年老张去世后,老张的儿子持房主是自己名字的房产证要求邓某迁出房产。
邓某拒绝后老张儿子起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在老张与邓某结婚后,双方年龄、生活习惯等差距大,对邓某不满意,在其子女看望其后,邓某大吵大闹加剧了冲突。
2005年生病住院儿子照顾期间,将房屋赠与儿子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
邓某以遗嘱为依据,认为是房主。
法院处理一审法院原则上支持了老张儿子的请求,但是考虑到邓某的需要,判决90天内迁出房产。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
立遗嘱人也有权在有生之年通过赠与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受遗嘱行为、内容的限制。
因此遗嘱人生前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前开始灭失的、部分灭失、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
7、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问题案情摘要潘某于2000年10月12日失踪,经公安机关侦查仍然下落不明。
潘某的妻子李某、父亲潘宝某向法院宣告潘某失踪,法院审理后宣告潘某失踪,指定李某为财产代管人。
李某管理数百万的财产,不愿宣告潘某死亡,2008年潘宝某申请宣告潘某死亡。
法院处理宣告潘某死亡。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在失踪人长期下落不明且符合宣告死亡法定条件时,配偶基于财产掌控等目的恶意长期不申请,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第二顺序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8、申请疾病型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认定案情摘要高某与其前夫1981年离婚,双方有一子女朱某。
高某和杨某于1983年结婚,1990年分居,1995年离婚。
2006年朱某将高某送入养老院,2007年1月经上海市长宁区精神卫生中心鉴定高某为老年痴呆症,2007年7月高某与杨某复婚。
2007年12月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为老年痴呆混合型,无行为能力。
其后经法院宣告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为此,朱某要求宣告高某与杨某复婚无效。
法院处理宣告高某与杨某复婚无效。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基本型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一般应当是婚姻当事人或者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但是对“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不宜机械理解,而应该结合案情进行判断,同时应当以患病者利益保护作为考量基点。
9、继承纠纷中的公司增股(干股)处理案情摘要张某与李某生育一子张小某,2009年5月张小某去世,李某生前与张某在某有限公司有投资,其中现金股权50000元,2006年公司决议考虑到李某对公司的贡献,赠与其股权100000元,并且修改章程约定该股权可以参与分红,但是不享受其他股东权益。
李某死亡后,张某与张小某关系恶化,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李某的遗产,法院查明公司分红名义向其账户汇入20000元。
法院处理5000万元股权由张某继承3/4,张小某继承1/4,汇入的分红,张某继承15000元,张小某继承5000元。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在审理有关增股继承案件,应当注意公司增股约定受赠人只参与分红,不因此而持有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或者因此增加持股比例等附加条件等情形时,该增股实为股东之间分红的特别约定,本质上就是公司的收益分红权,故对该增股的继承,不按照一般股权继承处理,而只依法将收益分红权在继承人之间分割即可。
10、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案情摘要戴某与秦某2006年12月30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内容是双方去民政部分登记结婚,子女归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房产归男方所有,2007年1月至2012年12月女方每月支付男方1000元,等等,后双方未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2007年戴某(男方)起诉要求判决离婚,子女归男方抚养,财产按照2006年离婚协议书分割。
法院处理对于男方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分割不予支持,依法进行分割。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证据。
11、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成员死亡时,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案情摘要王父在二轮土地承包中,作为户主(成员有王父及其长子王甲、次子王乙),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与1997年6月与村委会签订了10.7亩耕地的承包合同,并且于1998年4月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2008年王父去世,王甲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并且分割10.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王乙答辩称王甲2003年大学毕业成为公务员,无权再对土地经营承包权主张权利。
法院处理一审判决王甲与王乙均等分割10.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甲起诉。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3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成员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除非承包地为林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系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情况下,农户成员死亡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12、因未成年子女被他人擅自送养引起的纠纷性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案情摘要王某于1998年11月26日入住市医院足月分娩,次日分娩一女婴,女婴因分娩出现情况转小儿科治疗,王某因产褥热也住院治疗,于12月19日出院。
王某住院期间,其丈夫张某在国外,王某住院、出院手续系张某父亲张甲办理。
在王某女儿治疗期间,张甲向医院表示不要女婴,放弃治疗,交由市医院处理。
市医院在治疗结束后转送他人抚养。
1989年7月张甲与医院签订的协议明确医院对于女婴出现的问题有一定责任,补偿张甲2000元,同时明确家属提出放弃治疗,家属为了不给王某刺激,一致告诉王某女婴死亡,医院对此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