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部(修订版)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作者:张露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
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民航规章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
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
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1、行政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2、航空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 )3、航空人员《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4、空中交通管理《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3)5、一般运行规则《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我公司目前执行CCAR-91运行规范,属通用航空公司)《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6、运行合格审定《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我公司现正筹备CCAR-135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将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起点)《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7、学校及经审定合格的其它部门《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8、机场《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9、经济与市场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CCAR-289TR-R1)10、航空安全信息与事故调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CCAR-396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 )11、航空安全保卫《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CCAR-332)其他规章介绍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11LR-R2)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三、《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2)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CCAR-12中有描述。
a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部(修订版)
2 ( )重大事故
3 ( )一般事故
0AA1
4 ( )严重事故征候
5 ( )一般事故征候
6 ( )其它不安全事件
8
附录一
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
报告单位:_______________
报告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填报信息
报告国家 0001 国家档案号 0002
00-识 别 信 息
代码
名称
发生地点
发生国家/区域 0004 位置 0005
代码 N( )靠近
名称 具体地名
发生时间
发生日期 0008 发生时间 0009
1( )客运
4( )调机
7( )加班
0102
S( )定期
0103
D( )国内
01 飞行经过
2( )货运 5( ) 训练/检查 Z( )未知 N( )非定期 I( )国际
3( ) 客货 6( ) 包机 Y( )其它
Z( )未知 Z( )未知
通用航空
运行类型 0104
运营人类型 0105
教学 10( )带飞 1Y( )其它 非商用 20( )娱乐 23( )空中作业 2Z( )未知 商用 30( )农用 33( )航空广告 36( )伐木搬运 3Z( ) 未知 其它 40( )测试/实验 43( )搜索与救援 4Y( )其它
其他不安全事件是指航空器运行中发生航空器损坏、设施 设备损坏、人员受伤或者是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但其程
1
度未构成飞行事故征候或航空地面事故的事件。 以上国家、行业标准若被修订、代替,以最新版本为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航空安全举报事件是指向中国民用航空总 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举报的与航空安全 有关的事件。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航空安全信息系统是指专门用于民用航空 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和管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事发相关单位是指航空器运营人及事发地 的运行保障单位。 第七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 则。民航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行业航空安全信息工作;民 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 作。 第八条 民航总局负责组织建立航空安全信息系统,实现民用 航空安全信息共享。 第九条 民航总局鼓励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的建立,支持开 展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应用的技术研究,对在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 彰和奖励。 第十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瞒报、缓报或谎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最新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作者:张露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
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民航规章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 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
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
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1、行政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2、航空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3、航空人员《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4、空中交通管理《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3)5、一般运行规则《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我公司目前执行CCAR-91运行规范,属通用航空公司)《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6、运行合格审定《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我公司现正筹备CCAR-135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将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起点)《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7、学校及经审定合格的其它部门《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8、机场《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9、经济与市场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CCAR-289TR-R1)10、航空安全信息与事故调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CCAR-396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 )11、航空安全保卫《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CCAR-332)其他规章介绍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11LR-R2)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三、《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2)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CCAR-12中有描述。
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信息管理办法
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信息的报告、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控制风险、消除隐患、预防民用航空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2001-2011)和《民用航空其他不安全事件样例》(AC-396—AS—2010—05)等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空管系统各单位和个人的空管安全信息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空管系统是指民航局空管局、各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以及各直属单位的统称。
第四条空管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逐级上报、应用共享的原则。
民航局空管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空管系统的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立用于空管安全信息报告、存储、分析和发布的空管安全信息系统.各地区空管局和空管分局(站)应当制定空管安全信息管理程序,负责本辖区的空管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并应当定期利用民航局空管局空管安全信息系统存储、分析、发布和上报本辖区内的空管安全信息。
第二章空管安全信息分类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空管安全信息包括强制报告信息、自愿报告信息和日常报告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强制报告信息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简称事故征候)及其他不安全事件。
(一)本办法所称事故按照《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的定义和标准执行;(二)本办法所称事故征候按照《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2001-2011)的定义和标准执行;严重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一般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事故器征候》中的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发布程序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发布程序(AC-396-01)为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发布工作,根据《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发布程序。
1、总则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发布应当遵守国家和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向全行业和社会发布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促进行业安全工作,为中国民航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舆论环境。
2、信息发布类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发布分为行业内部发布和对外发布。
2.1 行业内部发布民航总局适时和定期向全行业发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行业内部发布的安全信息包括行业安全管理动态、不安全事件信息以及航空安全统计分析信息等。
2.2 对外发布民航总局适时和定期向社会发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对外发布的安全信息包括有重要社会影响的民航紧急事件和社会关注的民用航空安全问题。
2.2.1 定期信息发布对外定期发布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要有:a) 安全政策、法规的立、改、废信息;b) 重要航空安全活动、举措信息;c) 安全统计数据、趋势分析信息等航空安全情况;d) 重要航空安全成果信息。
2.2.2 紧急事件信息发布2.2.2.1对外发布的紧急事件主要有:a) 民用航空器重大及重大以下飞行事故。
b) 重大以上航空地面事故;c) 造成人员受伤、航空器严重受损的严重飞行事故征候;d) 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安全事件。
民用航空器特大飞行事故信息发布按照《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应急预案》执行。
2.2.2.2紧急事件信息发布内容包括:—飞行任务性质、航班号(起降地点);—发生的时间和地点;—航空器的型号、国籍;—航空器营运人的名称;—机组、旅客人数及人员伤亡情况;—事件经过和航空器损坏程度;—事件处理和采取的措施。
3、发布形式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发布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3.1 民航总局政府网站,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上发布,网址为:;3.2 《中国民航报》上发布;3.3 发言人发布;3.4 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通告等文件形式向行业内部发布。
中国民航维修人员不安全事件及工作诚信记录管理规定
2.地区管理局负责对其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与维修有关的不 安全事件或工作不诚信行为进行记录。
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考管中 心) 负责对 CCAR- 66 部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在考试、 执照基础部分申请及执照续签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记录的通知 局方应于工作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书面通知相关机 构,相关机构负责告知人员。 考管中心应于工作完成后 10 个工作 日内将结果书面通知人员。 第十四条 记录的格式、内容及管理 各地区管理局、考管中心根据飞行标准司规定的格式、内容等 对记录进行管理。
—2—
3.各机构应对维修人员的不安全事件和工作诚信情况进行记 录和管理;局方应对较为严重的不安全事件和工作诚信情况进行 记录和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记录要求
第三条 记录原则 机构应对本机构内适用人员在出现不安全事件及工作不诚信 行为后进行记录,并对相关记录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 机构的记录责任 1.CCAR- 121 / 135 / 91 航空运营人应对本机构内适用人员在其 人员技术档案中对其与维修工作有关的不安全事件及不诚信行为 进行记录,该记录视为人员技术档案的一部分。 2.CCAR- 145 国内维修单位应对本机构内适用人员在其人员 技术档案中对其与维修工作有关的不安全事件及不诚信行为进行 记录,该记录视为人员技术档案的一部分。 3.CCAR- 147 国内维修培训机构应对本机构内适用人员在培 训及考试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进行记录,该记录视为培训教员的 档案和学员培训记录的一部分。 第五条 记录的格式与内容 记录 的 范 围、 格 式、 内 容 由 各 机 构 自 行 确 定, 但 应 包 含 以 下 内容。 1.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等。
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学习PPT
1、失效《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于2009 年8月19日经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实行 。
2、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3)于2016年 2月23日经第三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4日实行 。
二、事件概念
航空器运行阶 段或在机场活 动区内发生航 空器损伤、人 员伤亡或者其 他影响飞行安
全的情况
事件
民用航空器事故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 候
民用航空器一般事 件
三、事故概念
民用航空器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地面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 生的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
的事件
航空器运行阶段:从任何人 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起至飞 行结束这类人员离开航空器
谢 谢!
为 施损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 失人民币30万以上或导致人
员重伤、死亡的事件
四、征候概念
民用航空器 事故征候
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在机场 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 关的,不构成事故但影响或
可能影响安全的事件
运输航空严 重事故征候
运输航空一 般事故征候
通用航空事 故征候
航空器地面 事故征候
五、事件等级
事件
事件样例
紧急事件
非紧急事件
航空安保信息由机场公安通过安保信息网上报,并报 质安部记录备案
六、不正常事件上报流程
事发单位和质安部收集好不正常事件的信息,做好资料保存。
七、事发单位报告内容
事件经过
造成什么影响
(时间、具体位置、怎么发 (是否有人员伤亡、是否影
现的)
响航班正常、是否有重大财
产损失)
事件样例
事件样例本咨询通告列举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3)中定义的事件主要样例。
一、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事件信息报告,也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及其从业人员的事件信息报告。
报告事件信息时,应遵照本咨询通告中的事件样例,按《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要求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二、目的事件样例仅用于明确事件报告标准,划分事件类型,分析掌握不同类型事件特点,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航空事故。
三、编写依据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3),并参考国际民航组织通用分类法小组的《航空事件类型-定义和使用说明》编写。
四、术语和定义1.事件事件是指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伤、人员伤亡或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
按照事件等级划分,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按照事件紧急程度划分,包括紧急事件和非紧急事件。
2.机场活动区机场活动区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机坪等。
3.航空器受损航空器受损是指航空器损伤程度低于航空器放行标准。
培训机构用于教学飞行且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低于5700kg的航空器受损修复费用超过同类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值10%(含)的情况。
4.人员受伤人员受伤的判定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发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为准。
五、使用原则1.事件样例由紧急事件样例和非紧急事件样例组成。
事件发生后,应先遵照紧急事件样例判断,再判断是否属于非紧急事件。
2.对于紧急事件,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对于非紧急事件,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参照非紧急事件样例中的分类(航空器运行、航空器维修、地面保障、机场运行和空管保障),确定本单位是否需要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
民航不安全事件信息填报规范
民航不安全事件信息填报规范1.目的和依据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1)制定,旨在提供民航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以下简称初表)和民航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以下简称终表)中“标题”和“简要经过”的填报规范。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局方和民航各企事业单位的不安全事件信息填报。
3.说明各单位应参照本咨询通告中所列模板内容填报初表和终表,不能因为信息不全而推迟上报,在上报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报。
4.民航不安全事件信息填报模板a.鸟击标题:20xx年xx月xx日xx航B737-800/B-xxxx号机执行大连至上海虹桥航班右侧发动机及机翼遭鸟击超标简要经过:xx月xx日,B737-800飞机执行大连-上海航班。
10:55飞机从大连起飞。
晴天少云。
起飞离地时,副驾驶看到多只鸟(2-10只)由北向南飞越跑道(鸟类不详),机长随后听到声响并感觉机身抖动,右发仪表读数异常,遂向塔台报告机械故障请求返航,此时飞机已升至400米高度。
11:10飞机返航落地,机场场道部门跑道检查,未见异物。
经检查,发现飞机右侧发动机内有残留的鸟类羽毛,压气机进口导向叶片断裂弯曲,右侧机翼后缘襟翼遭鸟击,损伤区域:20×15×2cm。
损伤超标,飞机停场维修。
b.空中停车标题:20xx年xx月xx日xx航A321-200/B-xxxx号机执行深圳至成都航班右发空中停车简要经过:xx月xx日,A321-200飞机执行深圳-成都航班,21:58在贵阳、成都管制区交接点前高度约34000英尺时,ECAM出现咨询信息,显示右发滑油量降低(最小值2.5夸脱),机组联系管制,说明情况、请求下降高度,断开自动推力,右发收油门慢车,滑油量回升大约4.5—5.5夸脱,保持慢车3分钟,ECAM出现发电机断开,机组按ECAM操作,未成功后关断发电机。
ECAM随后出现右发失效,按ECAM处置,自动点火30秒未成功后关车。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作者:张露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
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民航规章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
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
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1、行政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2、航空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 )3、航空人员《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4、空中交通管理《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3)5、一般运行规则《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我公司目前执行CCAR-91运行规范,属通用航空公司)《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6、运行合格审定《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我公司现正筹备CCAR-135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将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起点)《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7、学校及经审定合格的其它部门《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8、机场《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9、经济与市场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CCAR-289TR-R1)10、航空安全信息与事故调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CCAR-396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 )11、航空安全保卫《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CCAR-332)其他规章介绍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11LR-R2)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三、《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2)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CCAR-12中有描述。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作者:张露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
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民航规章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
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
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1、行政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2、航空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3、航空人员《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4、空中交通管理《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3)5、一般运行规则《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我公司目前执行CCAR-91运行规范,属通用航空公司)《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6、运行合格审定《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我公司现正筹备CCAR-135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将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起点)《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7、学校及经审定合格的其它部门《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8、机场《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9、经济与市场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CCAR-289TR-R1)10、航空安全信息与事故调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CCAR-396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 )11、航空安全保卫《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CCAR-332)其他规章介绍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11LR-R2)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三、《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2)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CCAR-12中有描述。
民航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民航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提高民航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CCAR-398)、《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CCAR-145)、《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等法律规章及《民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管理规定》(民航规〔2022〕32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标准用于指导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和民航行政机关判定重大安全隐患。
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列之外的其他单位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定义】本标准相关定义与《民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管理规定》一致。
(一)安全隐患:是指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风险控制措施失效或弱化可能导致事故、征候及一般事件等后果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安全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安全隐患。
第四条【分类】民航重大安全隐患主要包括3大类:(一)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超能力运行等安全管理缺陷。
(二)关键设备、设施状况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状态。
(三)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行为。
第五条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在12个日历月内存在下列情形,应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一)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超能力运行1.公司未按照经批准的运行规范授权和限制,重复违规安排航班运行。
2.公司未按照经批准的训练大纲实施训练,出现大面积训练记录造假。
3. 公司未按照规章要求,重复出现违规使用或搭配不符合运行资质的飞行员、乘务员、签派员和维修人员。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3-正文版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运行办公室(以下统称监管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外国航空公司)和个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也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事件信息、安全监察信息和综合安全信息。
(一)事件信息,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伤、人员伤亡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
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简称事故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以下简称一般事件)信息;(二)安全监察信息,是指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信息;(三)综合安全信息,是指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和运行信息,包括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信息、飞行品质监控信息、安全隐患信息和飞行记录器信息等。
第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负责组织建立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
地区管理局、监管局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制定包括自愿报告在内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建立具备收集、分析和发布功能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机制。
CCAR-396-R2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94号《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已经2009年8月1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报告、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控制风险,消除隐患,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或者运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简称事故征候)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器运行有关的不安全事件信息。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下列事件:(一)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二)航空器报废或者严重损坏;(三)航空器失踪或者处于无法接近的地方。
但下列情况除外:(一)由于自然、自身或他人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二)由于偷乘航空器藏匿在供旅客和机组使用区域外造成的人员伤亡。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征候按《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2001-2008)的定义和标准执行。
严重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严重事故征候;一般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航空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其他不安全事件是指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坏和人员受伤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但其严重程度未构成事故征候的事件。
其他不安全事件样例由民航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CCAR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1号《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已经2007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第二节机场安全管理制度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第三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三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第二节巡视检查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第五章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第七章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第一节净空管理基本要求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第三节障碍物的日常管理第四节电磁环境的管理第八章 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 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第九章除冰雪管理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第三节一般规定第十一章 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第十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
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以下统称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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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向国务院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民用航空安全信 息,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向国际民航组织和国外相关机构报告民用航空安全 信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飞行事故发生后,民航总局向登记国、运营人所在 国、设计国、制造国和国际民航组织发出通知。通知内容包括 事发时间和地点、运营人、航空器型别、国籍登记号、飞行过 程、机组和旅客信息、人员伤亡情况、航空器受损情况和危险 品载运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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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发布民 用航空安全信息的,由民航总局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 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附录一 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 附录二 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 附录三 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 附录四 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
2 ( )重大事故
3 ( )一般事故
0AA1
4 ( )严重事故征候
5 ( )一般事故征候
6 ( )其它不安全事件
(二)紧急事件信息发布内容是特定飞行事故、航空地面 事故、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的情况,包括事故或事 件发生的基本情况、人员伤亡、事件处理和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发布应当遵守国家和民航总 局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发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 三条,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或飞 行事故征候信息的,由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给予 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事发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瞒报、谎报或者 拖延不报其他不安全事件信息的,由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 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没有按时审核、上报航空安 全信息的,由民航总局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事发相关单位不能因为信息不全而推迟上报民用航空飞行 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在上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 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二)由民航总局组织事故调查的,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 在事故发生后 12 个月内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事故调查主管部门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并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 告表”(附录二)。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的,负责调 查的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 6 个月内向民航总局提交事故调查 报告和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不能按期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应当向接受报告的部门提交书面的情况 说明。 第十二条 航空地面事故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二)飞行事故调查结束后,民航总局向国际民航组织送 交一份事故调查最终报告。
(三)飞行事故发生后 30 天内,民航总局向国际民航组织 提交初始报告表。飞行事故调查结束后,民航总局尽早将最终 报告表提交国际民航组织。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13 修正案颁布后,民航总局将对其 进行评估,决定采纳的,及时修订本规定;需要保留差异的, 及时将差异通报国际民航组织。
3 ( )爬升
4 ( )巡航/作业
5 ( )下降
6 ( )进近
7 ( )复飞
8 ( )着陆
9 ( )接地后滑跑阶段 10 ( )脱离跑道后滑行 11 ( )关车 12( )其它
02 人员伤亡
人数
致命 重伤
轻伤
未伤
未知
0208 机组
0206 旅客
0207 地面
0301 航空器损坏 D( ) 损毁
03/04 航空器损坏
其他不安全事件是指航空器运行中发生航空器损坏、设施 设备损坏、人员受伤或者是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但其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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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未构成飞行事故征候或航空地面事故的事件。 以上国家、行业标准若被修订、代替,以最新版本为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航空安全举报事件是指向中国民用航空总 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举报的与航空安全 有关的事件。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航空安全信息系统是指专门用于民用航空 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和管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事发相关单位是指航空器运营人及事发地 的运行保障单位。 第七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 则。民航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行业航空安全信息工作;民 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 作。 第八条 民航总局负责组织建立航空安全信息系统,实现民用 航空安全信息共享。 第九条 民航总局鼓励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的建立,支持开 展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应用的技术研究,对在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 彰和奖励。 第十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瞒报、缓报或谎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年 北京时间: 时 世界时间: 时
月
日
分
分 (24 小时制)
航空器
制造厂家 0010 型号 0011 登记号 0012 登记国 0013 航空器所属单位: 0014A 航班号 0014C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包括连字号(若有)
代码
名称
航空器使用单位: 001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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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运行(航空运输运行)
运行类型
0101
11( )单飞 1Z( )未知
21( )公务 24( )近海飞行
31( )消防 34( )建造/吊挂 37( )近海飞行
41( )非法(走私等) 44( )飞行表演/比赛 4Z( )未知
12( )检查
22( )政府/国家 2Y( )其它
32( )航空观测 35( )航空救护 3Y( )其它
42( )调机 45( )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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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报告 第十一条 飞行事故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飞行事故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事发地 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飞 行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民航总局,同时通报当地人民政 府;在事故发生后 12 小时内,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向事发地民航 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附录 一)。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 24 小时内将审核后 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总局。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及时掌握民用 航空安全信息,有效预防各类民用航空事故,控制和消除航空 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飞行事 故)、民用航空地面事故(以下简称航空地面事故)、民用航空 器飞行事故征候(以下简称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 的信息管理。航空安全举报事件(以下简称举报事件)信息的 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与飞行事故、航空 地面事故、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有关的信息。
S( )严重损坏 M( )轻微损坏
N( )未损坏 Z( )未知
事发区域的天气情况
07 气象信息
0705 1( )目视气象条件
光照条件
2( )仪表气象条件
Z( )未知
0706
1( )黎明
2( )昼间
3( )黄昏
4( )夜间-月夜
5( )夜间-黑夜
Z( )未知
AA 事件性质
事件等级: 1 ( )特大事故
1( )飞行俱乐部/学校 4( )个体 Z( )未知
2( )公司 5( )销售/租赁/服务
3( )政府机构 Y( )未知
飞行过程 最后起飞点 0106 计划目的地 0107 飞行时间 0108
具体名称
具体名称
小时
分
或 Y( ) 如果事件发生在地面
10
飞行阶段:
0108A
1 ( )起飞前滑行 2 ( )起飞
第三章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发布
第十九条 民航总局负责发布全行业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民 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授权发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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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发布分为定期信息发布和紧急事 件信息发布。
(一)定期信息发布内容包括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 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的统计数据和趋势分析。
飞行事故的定义和等级分类,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 级》国家标准 GB14648-93 执行。
航空地面事故的定义和标准,按《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 国家标准 GB18432-2001 执行。
飞行事故征候的定义、分类和标准,按《民用航空器飞行 事故征候》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2001-2004 执行。
事发相关单位上报飞行事故征候初始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 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结束后,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 10 日内向民航总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 表”。 第十四条 其他不安全事件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其他不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尽快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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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地面事故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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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事发相关单位应当于事发 后 12 小时内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地面不安 全事件初始报告表”(附录三);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 事发后 24 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总局。
事发相关单位上报航空地面事故初始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 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二)航空地面事故调查结束后,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应 当在 10 日内向民航总局提交航空地面事故调查报告和填报“民 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附录四)。 第十三条 飞行事故征候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