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体系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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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
1、行政法学的逻辑体系
行政法基本概念
合理行政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机关
行政机构
非政府组织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行政规章
行地方政府规章政
法
学
行政给付
行政征收
行政行为法行政征用
行政奖励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
行政裁决
行政强制
行政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
其他行政行为行政合同
行政应急
其他行政相关行为:行政指导、行政事实行为行政诉讼2、行政行为的逻辑顺序
行政法专题一行政权与行政法
1、行政与国家行政
私行政
形式行政:以国家机关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执法行为
实质行政:以是否具有行政职能为标准执法行政
2、权力与行政权
社会公权力:社会自治组织、 NGO
立法权
国家公权力行政权
司法权
国际公权力:UN 、 WTO
3、行政权与立法权、司法权之区别
4、法律体系中的行政法
狭义公法
行政法
公法刑法
诉讼法
民法
私法
商法
5、公、私法的主要区别
案例:在 2008年 4月 14日召开的昆明市“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科学发展”大讨论动员会上,昆明市委书记仇和动员大家要把握发展大势, 冲破“准我干我才干” 、“唯上” 、“唯书” 的僵化思想, 树立“没有明令禁止都可以想、可以干” , 不断创新求变的求索作风。
6、行政法是控权法
(1管理论、控权论与平衡论之争 (2行政权的性质:扩张性、侵略性、可交换性、自我腐蚀性
(3人性本恶的价值预设:原罪说与幽暗意识 (4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行政
行政法专题二行政法基本原则
※※※ 1、行政法的六大原则 (04年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一合法行政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法治行政原则,指的是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应依法而为,受法律之约束。
1、法律保留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劳动教养的主要法律依据:1957年 8月 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 1957年 8月 3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 1979年11月 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1979年 12月 25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 1982年 1月 21日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立法法》第 9条:绝对法律保留事项: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
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2、法律优先原则 :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1997年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公安部 33号
令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200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合理行政原则 ,
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尤其是行政机关根据裁量权作出的活动,都必须符合理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要求:
1、公平公正对待,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
2、考虑相关因素
3、符合适当比例。即行政机关为实现某一行政目标而采取的手段,应当以必要为限度,在可以实现行政目的的各种手段中, 应该选择对当事人权利影响最小的手段。因此,比例原则也称最小侵害原则。
(1妥当性原则:行为能够达致目的。
(2必要性原则:最小侵害原则。
(3均衡原则:手段和目的要均衡。
(三程序正当原则
1、行政公开,指的是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大众公开其活动的依据、过程和结果,主要是说明理由。
2、公众参与,指的是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听证制度
3、公务回避:两种情况:
(1实体原因上的回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处理的公务本身存在厉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2程序原因上的回避:虽无利害关系,但是由于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其客观中立时,也应当回避。
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
1、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2、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四高效便民原则
1、行政效率:(1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2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
2、便利当事人,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节约当事人的办事成本。
《行政许可法》第 26条规定:"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
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 (五诚实守信原则,
1、诚实,即信息真实,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应当是真实的、有效的,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对当事人和社会加以欺骗。
2、信用。行政机关的规定或决定一旦作出,就不能轻易更改,如果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须改变它们时,除了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遵循法定程序以外,还应当给予权益受损的人以一定的补偿。
《行政许可法》第 8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
可。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
1、行政效能。为了保证行政目标的实现,法律、法规赋予其一定的执法手段,排除职能实现时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