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参加四川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向被质疑人提出质疑,被质疑人依法进行处理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办法所称被质疑人是指受到供应商书面质疑的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供应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等)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委托代理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被质疑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供应商____________因认为_______(采购项目编号,第几包)的采购文件或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于__年_月_日向我(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于__年_月_日依法予以受理。质疑事项:1、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调查核实: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答复如下: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公章)___年___月___日
第十七条被质疑人处理质疑事项不得向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质疑发生的鉴定或检测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四川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川财采[2011]69号
四川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采[2011]69号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9〕4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范围内的电子化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化政府采购,是指通过四川省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通过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进入)依法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由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建设和管理,全省共用。
第四条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平台、操作执行平台、技术支撑平台等平台和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下同)库、评审专家库、供应商库、商品信息库、采购人库等基础数据库构成。
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与全国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将实现互通共享。
第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是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的使用主体。
第六条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使用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获得数字证书,通过数字证书进入系统操作,并对其行为负责。
第七条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有下列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安全等情形之一的,正在实施的采购活动应当中止,待下列情形消除后,继续实施采购活动;无法中止的,待下列情形消除后,根据情况从有效可执行程序重新开始实施采购活动:(一)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设备出现故障;(二)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软件出现错误;(三)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受到病毒感染或者外来攻击;(四)其他情形。
第九条供应商认为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四川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川公办发[2013]26号)-川公办发[2013]26号
四川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川公办发[2013]26号)正文:---------------------------------------------------------------------------------------------------------------------------------------------------- 四川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川公办发〔2013〕26号2013年12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公安厅政府采购工作,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省公安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公安厅各部门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省级及以上国家保密部门批准的涉密项目的采购,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公安厅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依法进行招标。
第四条省公安厅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省公安厅政府采购按照“采购、管理、监督”职责分离的要求,实行集中组织和归口管理。
第八条厅后勤保障中心作为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的具体执行机构,统一组织和实施省公安厅政府采购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和实施依法可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涉密项目等采购工作。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川财规〔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8号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省级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全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反馈。
附件:《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财政厅2021年3月31日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系统第三章交易规程第一节编制和获取采购文件第二节编制和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第三节开标、开启投标(响应)文件第四节评审委员会组建第五节评审第六节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第七节特殊情形处理第八节档案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的电子化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化采购活动是指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各方依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电子化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
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应当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数字证书登录交易系统进行系统操作,使用依法认证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确认采购过程中制作、交换的数据电文资料,并对其操作行为和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确认的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川财采〔2012〕4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级部门、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询价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询价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货物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四川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和在四川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
第三条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一次性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货物采购方式。
第四条询价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询价采购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本国货物,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各项政策规定。
第二章适用条件第六条采购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一)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二)现货货源充足;(三)价格变化幅度小。
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一)没有国家、行业标准,或者虽有国家、行业标准,但市场上的具体生产标准未统一的;(二)采取订单形式生产、销售,或者虽不采取订单形式生产、销售,但市场上货源渠道有限,无法随时提供的;(三)同类产品价格变化幅度较大的;(四)其他不能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情形。
四川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四川省[1999]XXX号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或租赁商品、获取劳务(以下统称政府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除外。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择优、诚实、信用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自己的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
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采购活动,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单位集中进行;使用财政性资金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由各采购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按计划进行。
采购单位应当编制采购计划建议书,随同财务收支计划一并报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财政预算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使用计划,结合各单位的资产情况编制并公布政府采购计划。
第七条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议标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符合投标条件的供应商(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向三个以上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议标采购,也称协商采购,是指招标人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就生产(制造)工艺、质量、性能(功能)、商业条件、价格等进行协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无法进行竞争的一种协议价格采购方式。
第八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凡一批次政府采购项目估价预算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川财采〔2012〕3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级部门、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四川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和在四川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
第三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方式。
第四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各项政策规定。
第二章适用条件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七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申请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及预算批复文件;(三)变更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理由;(四)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15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
知川财规[2021]15号
无
【期刊名称】《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2
【摘要】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5页(P137-141)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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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节谈判公告
第十五条谈判文件制定完成后,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谈判公告。谈判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九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申请材料除应包含本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采购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说明;
(三)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倾向性和排斥性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三章采购程序
第一节谈判文件
第十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下称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按照顺序载明下列内容:
(一)谈判邀请;
(二)谈判须知;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数量;
(四)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五)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六)采购执行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谈判公告的发布期限为7个工作日以上。因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情形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可以缩短2个工作日。
供应商报名时间应当保证3个工作日以上。
第十七条谈判公告内容应当具有确定性。谈判公告内容存在歧义的,应当以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解释。
(六)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七)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川财采〔2017〕62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7〕62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采购代理机构: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我厅制定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协议2.评审专家聘任资格检验复审表3.四川省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4.四川省评审专家借用申请5.暂停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四川省财政厅2017年12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和终止聘任第一节征集第二节资格审核第三节教育培训和考核测试第四节聘任和续聘第五节终止聘任第三章评审专家管理第四章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第一节评审专家抽取第二节评审专家使用第五章违法违规违约责任第六章附则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选聘、终止聘任、抽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四川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纳入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前款所称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是指由四川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规定的评审专家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统一建设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四川省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2020)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川财综[2020]1号)省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四川省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20年1月6日四川省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行和规范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加强新型智库建设,促进党委、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省级部门实施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过程中所需的适宜由市场承担的决策咨询服务,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根据合同等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合同管理、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第四条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省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省级事业单位。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省级群团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购买决策咨询服务。
第五条承接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六条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省级决策咨询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川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四川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中的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项目中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按《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国际性招标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政府采购,有特殊规定或国际惯例的,从其规定或惯例。
第二章招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指具有招标资格的政府采购机关或经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认定的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委托人是指委托招标人代理招标的采购机关。
第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二)标的名称、用途、编号、数量和交货日期;(三)投标人的资格和评标办法;(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五)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六)开标时间和地点;(七)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招标委托人的要求,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载明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四)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五)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六)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七)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八)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表;(九)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十)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25•【字号】川府发〔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8年4月25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政府采购效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政府采购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一)科学合理确定政府采购范围。
政府采购相关标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增强小额零星采购的便利性和灵活性。
准确定位集中采购功能,发挥集中采购规模优势,促进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发展。
对采购需求标准难以统一及非通用类货物和服务,或者采购量较小难以形成有效规模的项目,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二)降低政府采购市场交易成本。
系统性加强采购人在邀请供应商、评审专家抽取、社会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方式选择等方面的自主权。
精简供应商材料要求。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所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重大违法行为记录、良好商业信誉、重大信用信息记录等,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供应商书面承诺、信用记录查询及社会监督等方式查验的,可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证明,禁止要求供应商提供证照原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9]4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09年10月9日川办发[2009]4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深化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管采分离的管理体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落实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必须将管采分离工作落到实处,尽快明确承担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的机构,并于年内实现分离到位。
实现管采分离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责,不得从事政府采购执行事务。
财政部门内部分别设有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只保留政府采购监管机构。
二、进一步扩大采购范围,坚持应采尽采各地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加强对部门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
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执行。
与基本建设工程一起立项的货物购置,除与基本建设工程密切相关、施工中无法分离的货物招标投标可按《招标投标法》程序执行外,其余货物购置均按《政府采购法》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和《预算法》的规定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在部门预算编制中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9]2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5月6日川办发〔1999〕29号)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政府决定对省级各行政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以及国有事业单位、接受财政补助的社会团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现将《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管理方式的一项重要改革。
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本《办法》,遵守各项制度,保证采购活动公开、公平、有序、规范地开展。
行政单位使用省内财政拨款,采取政府采购办法购买的专控商品减半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不采取政府采购办法购买的专控商品不再减半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
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或租赁商品、获取劳务(以下统称政府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除外。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择优、诚实、信用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自己的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
四川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四川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管理, 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供应商30日之内均应签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7日内, 采购机关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条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和验收的依据。
采购机关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 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政府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 合同当事人(甲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条供应商不得采取转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 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内容及方式进行;合同未约定分包的, 供应商如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 应当经采购机关同意, 并于分包前10天向采购机关提供所有与该合同有关的全部分包合同。
第五条在合同履约过程中, 需要变更有关条款时, 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
采购合同变更时如原合同金额超过了预算额度, 应当报同级政府采购主管机构批准。
采购合同中止, 应当报同级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备案。
第六条采购机关应按照本规定, 组织验收人员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 以确定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
第七条验收人员应由采购机关代表和技术专家组成, 但采购金额较小的除外。
直接参与该项政府采购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主要负责人。
政府采购主管机构不得参加合同履行验收。
第八条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验收按照谁采购谁组织验收的原则: 属于分散采购方式的, 由各采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验收;属于集中采购方式的, 由集中采购机关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验收。
第九条验收过程应当制作验收备忘录, 参与人员应当分别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条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给采购机关造成损失的, 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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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1999]XXX号
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公平竞争
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
金购置或租赁商品、获取劳务(以下统称政府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
秘密和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除外。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择优、诚实、信用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自
己的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
采购中心)。
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
资金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采购活动,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单位集中进行;使用财政性资
金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由各采购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按计划进行。
采购单位应当编制采购计划建议书,随同财务收支计
划一并报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财政预算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使用计划,结合
各单位的资产情况编制并公布政府采购计划。
第七条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议标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符合投标条件的供应
商(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向三个以上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
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议标采购,也称协商采购,是指招标人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就
生产(制造)工艺、质量、性能(功能)、商业条件、价格等进行协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无法进行竞争的一种协议价格采购方式。
第八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凡一批次政府采购项目估价预算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招标后,无人投标或无人中标的,可
采取议标采购。
第九条凡一批次政府采购项目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估计预算在5万元人民币
以下的现货商品,可采用议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采购单位不得为了采用此方式而分解采购
计划。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
(一)专利、艺术品、独家制造或供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由于兼容或统一规格的需要,只能向
原供应商采购的。
第十一条招标人组织招投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对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技术
规格、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编制要求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日期和方法、投标保证金、
合同的主要条款和签订方式等内容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后,除
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中止招标。
(三)审查投标人资格,向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以及相关资料。
(四)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
投标人可在投标前要求招标人就招
标文件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
投标人的投标书必须加盖其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的印鉴,密封后在规定的日期内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
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提交密封的书面文件。
投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行作废。
1、未密封的;
2、无投标人单位和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人印鉴的;
3、未按期送达的;
4、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5、与招标文件规定相违的其他情况。
(五)招标人应成立评标委员会,并拟定评标定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由聘请的专家组成,
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技术专家不得少于1/2。
(六)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主
持进行。
招标人应当当众宣读评标定标方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检验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
公布有效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公布标底并作记录存档。
(七)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事先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
决标,确定中标人。
(八)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书面采购合
同。
招标人应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采购,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开标之日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5天。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报
省财政部门核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的7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将投标截止日期顺延。
已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要求重新投标或退出投标。
第十二条单一来源采购的主要程序为:
(一)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根据经批准的采购计划制定采购实施方案,并组织采购小组
具体实施。
(二)实施方案应当对供应商资格、协商谈判的日程和方法、合同的主要条款和签订方
式等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
采购小组由聘请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且技
术专家不得少于1/2。
(三)采购小组依据实施方案的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确认。
(四)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根据采购小组与供应商谈判取得的符合采购计划要求的成果
签定采购合同。
第十三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过程、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也
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提出质疑(合同争议已提交其他有关机构处理的除外)。
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省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采购活动是否按采购计划进行。
(二)采购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
(三)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被检查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查所必需的材料,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采购金额较大的招标活动,省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派员进行监督。
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派员监督。
第十六条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应当于招标活动结束
后10日内就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招标过程、评标结果等有关情况书面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应当将采购项目的名称、方式、
金额等情况定期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采购合同执行期间,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应组织履约监督和验收小组,监
督采购合同的履行,并按采购合同条款进行分期或全面验收。
验收完成后,根据验收结果,
履约监督和验收小组须在验收结算书上签证。
第十八条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按验收结算书和采购合同
有关付款的规定,办理采购资
金的支付手续。
新增资产由采购单位按规定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纠正: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主要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实行招标采购而未招标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无法定招标资格的机构代理招标的。
(四)与供应商串通,虚假招标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或者未按规定的评标原则评标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采购中心、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究其行政责任;给当事人造成经济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政府结合本地
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