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实施条例(新版) - 燕来学堂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实施条例(新版) - 燕来学堂四川省招投标管理实施条例(新版) - 燕来学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招投标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商品和服务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防止贪污腐败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单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中标人等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做到诚实信用、公平公正。
第二章招标投标的程序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明确招标条件、评标办法、投标截止时间、评标委员会组成等信息。
第六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技术标、商务标和投标函,并按时提交给招标人。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评标办法,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公正、公平地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进行公示,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质疑和申诉处理。
第三章招标文件和合同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背景、招标范围、技术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确保投标人明确了解招标条件。
第十条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应当具有科学性、可行性,不能为特定企业定制,不能排除潜在竞争者。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应当经过合法合规性审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平竞争原则,确保合同的履行可以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章审核和监督第十二条四川省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和监督招投标活动,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机构应当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招投标活动的参与主体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五条招投标活动中的监督机构和社会公众应当积极参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02•【字号】川府发﹝2001﹞9号•【施行日期】200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省、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三月二日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全省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部门、地区和行业的限制。
第五条除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对招标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有权自主确定招标、开标、评标的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强行指定,也不得以此拒绝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
第七条四川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我省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全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顺利进行。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1.31•【字号】川财采〔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2〕4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级部门、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询价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询价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货物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四川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和在四川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
第三条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一次性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货物采购方式。
第四条询价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询价采购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本国货物,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各项政策规定。
第二章适用条件第六条采购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一)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二)现货货源充足;(三)价格变化幅度小。
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一)没有国家、行业标准,或者虽有国家、行业标准,但市场上的具体生产标准未统一的;(二)采取订单形式生产、销售,或者虽不采取订单形式生产、销售,但市场上货源渠道有限,无法随时提供的;(三)同类产品价格变化幅度较大的;(四)其他不能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情形。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川府发[2001]9号
川府发[200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全省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部门、地区和行业的限制。
第五条除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对招标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有权自主确定招标、开标、评标的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强行指定,也不得以此拒绝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
第七条四川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我省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全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顺利进行。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规定的项目中,属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护坡、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四川省[1999]XXX号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或租赁商品、获取劳务(以下统称政府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除外。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择优、诚实、信用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自己的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
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采购活动,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单位集中进行;使用财政性资金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由各采购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按计划进行。
采购单位应当编制采购计划建议书,随同财务收支计划一并报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财政预算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使用计划,结合各单位的资产情况编制并公布政府采购计划。
第七条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议标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符合投标条件的供应商(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向三个以上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议标采购,也称协商采购,是指招标人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就生产(制造)工艺、质量、性能(功能)、商业条件、价格等进行协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无法进行竞争的一种协议价格采购方式。
第八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凡一批次政府采购项目估价预算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四川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公共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四川省范围内进行的涉及国家、集体和其他单位资金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以及其他需要执行招标投标制度的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涉及的以下术语,除另有规定外,均有如下含义:1. 招标人:指需进行招标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包括国家机关、法定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
2. 投标人:指参与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少数民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3. 招标代理机构:指经省级招标管理机构批准,专业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机构。
4. 建设工程招标:指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交通工程、环境工程、通信工程、电力工程、节能工程等进行招标的活动。
5. 货物和服务招标:指对货物购买、软件开发、咨询服务、运输服务等进行招标的活动。
第二章招标活动的程序第四条招标相关文件的发布1. 招标人在省级招标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2.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准备要求、投标截止日期等信息。
第五条项目审批与文件准备1. 招标项目依法须经国家、省、市、县级审批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2.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招标设计文件、招标管理文件等。
第六条投标文件的制作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
2.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书、技术方案、经济报价、法律文件等。
第七条投标人资格审查1.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2. 投标人应当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并承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有违法行为。
第八条开标与评标1.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开标。
四川省招标招投标息公开办法简版
四川省招标招投标息公开办法四川省招标招投标息公开办法一、背景介绍招标招投标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推动经济发展和公共资源配置的一种重要方式。
为了保证招标招投标的公平、公正、透明,四川省制定了《四川省招标招投标息公开办法》。
二、目的和意义该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和完善招标招投标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提高招标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公告范围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条例》,四川省招标招投标息公开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四川省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工程、服务和土地等方面的采购活动。
四、招标招投标信息公开办法4.1 公告发布政府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平台上公开发布招标招投标公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新招标招投标信息。
4.2 公告内容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招标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招标方式等。
- 招标条件:包括资格条件、技术条件等。
- 投标文件要求:包括投标文件的内容、格式等。
- 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 包括采购单位的,以及处理招标文件的。
4.3 公告期限公告期限一般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15个工作日,可以根据项目需要适当调整,但不得少于法定的公告期限。
4.4 公告方式公告的方式可以选择在所在地区的媒体上发布,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进行发布。
同时,政府采购人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其他适当的公告方式。
4.5 公告结果政府采购人应当及时将招标结果公告在政府采购信息平台上,并向投标人发出通知书,告知中标结果以及相关信息。
五、监督与处罚为确保招标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四川省建立了监督与处罚机制。
对于违反招标招投标规定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参与招标招投标活动等。
六、总结通过《四川省招标招投标息公开办法》,四川省政府进一步规范了招标招投标工作,提高了招标招投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该办法还强化了对招标活动的监督与处罚,保护各方利益。
四川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川公办发[2013]26号)-川公办发[2013]26号
四川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川公办发[2013]26号)正文:---------------------------------------------------------------------------------------------------------------------------------------------------- 四川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川公办发〔2013〕26号2013年12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公安厅政府采购工作,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省公安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公安厅各部门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省级及以上国家保密部门批准的涉密项目的采购,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公安厅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依法进行招标。
第四条省公安厅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省公安厅政府采购按照“采购、管理、监督”职责分离的要求,实行集中组织和归口管理。
第八条厅后勤保障中心作为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的具体执行机构,统一组织和实施省公安厅政府采购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和实施依法可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涉密项目等采购工作。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四川省的招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障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率,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境内开展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等方面的招投标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
招标投标双方应平等对待、平等竞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四条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目标、要求、技术规格等相关信息,确保招标双方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
招标文件编制应当科学、合理,遵循合同法和相关标准。
第五条招标文件的发布招标人应当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的项目名称、计划、要求等信息,并设定合理的招标截止时间,确保公平竞争。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保证金第六条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人应当具备合法的资质、经营许可和技术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人的要求,否则将不符合投标资格。
第七条投标保证金为了保证投标人的诚信和履约能力,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处理保证金的退还和扣除事宜。
第四章招标评标和中标结果的公示第八条招标评标招标人应当组织专业、独立、公正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
评标过程应当保密,评标结果应当公正、合理。
第九条中标结果的公示招标人应当及时公示中标结果,明确中标人的名称、报价和履约条件等信息。
未中标的投标人可以要求查阅评标结果并提出异议,确保中标结果的公开透明。
第五章履约和违约责任第十条履约义务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按时交付货物或完成工程、服务。
招标人应当按时支付合同款项,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如果中标人或招标人毁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扣除保证金、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等。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川财规〔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8号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省级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全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反馈。
附件:《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财政厅2021年3月31日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系统第三章交易规程第一节编制和获取采购文件第二节编制和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第三节开标、开启投标(响应)文件第四节评审委员会组建第五节评审第六节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第七节特殊情形处理第八节档案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的电子化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化采购活动是指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各方依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电子化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
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应当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数字证书登录交易系统进行系统操作,使用依法认证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确认采购过程中制作、交换的数据电文资料,并对其操作行为和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确认的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ningwangyu112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经2003年9月25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招标和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监督,法律责任,附则6章52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条例发布内容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章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六)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第四条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
(招标制度)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7.22•【字号】川财采〔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5〕17号省级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省级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5年7月22日省级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单位(指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应当在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要变更为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向财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附件一)。
内容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项目概况等基本情况,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以及项目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附件二)一式两份。
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节谈判公告
第十五条谈判文件制定完成后,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谈判公告。谈判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九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申请材料除应包含本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采购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说明;
(三)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倾向性和排斥性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三章采购程序
第一节谈判文件
第十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下称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按照顺序载明下列内容:
(一)谈判邀请;
(二)谈判须知;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数量;
(四)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五)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六)采购执行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谈判公告的发布期限为7个工作日以上。因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情形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可以缩短2个工作日。
供应商报名时间应当保证3个工作日以上。
第十七条谈判公告内容应当具有确定性。谈判公告内容存在歧义的,应当以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解释。
(六)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七)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
四川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四川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章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六)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第四条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
(招标制度)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原则)第五条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川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中的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项目中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按《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国际性招标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政府采购,有特殊规定或国际惯例的,从其规定或惯例。
第二章招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指具有招标资格的政府采购机关或经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认定的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委托人是指委托招标人代理招标的采购机关。
第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二)标的名称、用途、编号、数量和交货日期;(三)投标人的资格和评标办法;(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五)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六)开标时间和地点;(七)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招标委托人的要求,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载明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四)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五)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六)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七)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八)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表;(九)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十)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招标人拟定的招标文件应当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收到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方可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一、概述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和优化四川省的招投标活动,提升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的透明度、公平性和竞争力,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二、招投标范围1. 政府采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进行,包括货物和服务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等。
2. 企事业单位采购除政府采购外,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也适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采购活动,以保证其采购行为的规范性和公平竞争性。
三、招标投标程序1. 招标公告招标人需在明确需求后发布招标公告,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参与招标的机会。
招标公告应包含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投标条件、投标文件的获取方式等。
2. 投标文件准备参与竞标的投标人需准备完整的投标文件,包含技术方案、报价和商业条件等。
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3. 开标评标开标过程应当公开、公正、公平,采用电子开标或现场开标的方式进行。
评标委员会依据事先确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选取最有优势的投标人。
4. 中标公示中标结果应公示,以保证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各参与单位有权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及投诉,并经相关部门核查后予以处理。
四、违规行为和处罚对违反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进行调查、处罚和追究责任。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擅自修改或篡改招标文件;2. 贿赂、行贿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干扰评标过程;3. 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信息;4. 不合理限制竞争或串通投标等。
五、优化招投标环境为了进一步优化招投标环境,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还提出了以下举措:1. 推行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系统,提高信息透明度和便利性;2. 完善评标标准和程序,确保评选出合适的中标人;3. 鼓励创新和竞争,提高招标效率和质量;4. 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5. 引入社会监督,保障各方权益。
六、总结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透明度和公平竞争性。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14•【字号】川办函[2005]145号•【施行日期】2005.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5]145号2005年7月14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精神,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招投标市场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原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办等10部委《关于印发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计政策[2002]18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4]1103号)精神,加快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或废止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并由省政府公布清理结果。
未经清理并公布的一律停止执行。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监督管理招投标工作。
二、严格招投标法定程序招投标法定程序是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和保证。
招标人应严格按法定程序履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核准和备案手续。
应该核准而未经核准的,不得进行招标投标工作。
已经进行的,依法对项目法人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
招标显失公正的,招标无效,责令重新招标,已进场的施工队伍要坚决按规定清场。
招标人要按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9]2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5月6日川办发〔1999〕29号)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政府决定对省级各行政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以及国有事业单位、接受财政补助的社会团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现将《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管理方式的一项重要改革。
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本《办法》,遵守各项制度,保证采购活动公开、公平、有序、规范地开展。
行政单位使用省内财政拨款,采取政府采购办法购买的专控商品减半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不采取政府采购办法购买的专控商品不再减半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
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或租赁商品、获取劳务(以下统称政府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除外。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择优、诚实、信用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自己的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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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四川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中的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项目中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按《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国际性招标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政府采购,有特殊规定或国际惯例的,从其规定或惯例。
第二章招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指具有招标资格的政府采购机关或经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认定的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委托人是指委托招标人代理招标的采购机关。
第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二)标的名称、用途、编号、数量和交货日期;(三)投标人的资格和评标办法;(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五)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六)开标时间和地点;(七)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招标委托人的要求,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载明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四)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五)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六)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七)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八)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表;(九)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十)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招标人拟定的招标文件应当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收到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方可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
第八条开标前,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的知情人员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20日。
非常特殊的情况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一般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报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后,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时间,并将其变更情况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三章投标第十二条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包括投标联合体)。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密封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招标人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自愿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共同投标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十六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招标委托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第十七条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主持,可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招标人、招标委托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开标会。
第十八条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公证机关检查;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所有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第五章评标和定标第十九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委托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且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
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职责:(一)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评价。
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行质疑。
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废标。
(二)全部投标报价均超标底或预算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废标或要求全部投标人重新报价,并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三)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提出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评标方法:(一)综合打分法。
即由招标人制定评标因素(如价格、质量、信誉、服务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汇总计算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给出每个投标人的分值。
(二)最低投标报价法。
最低投标报价法是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此种办法一般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
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评标委员会有权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
如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
评标委员会可将第二个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报价最低的投标。
如第二个投标人有上述情形,则以此类推。
招标人也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包括寿命周期成本评标法、成本折算法等,或将两种以上评标办法综合使用。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工作程序:(一)先就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进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然后采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所列的评标方法,从合格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经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后,由招标人向中标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中标人的情况应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五)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六)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八)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招标公告刊登的时间、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2、开标日期和地点;3、投标人签到名单;4、唱标价记录;5、投标报价;6、评标方法;7、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8、违法违纪供应商名单。
(九)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合同内容一经确定,招标人应将合同草稿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收到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方可组织签定正式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十)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由招标人妥善保管,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可随时抽查。
第二十三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四条中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未按规定缴足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因招标委托人的责任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招标委托人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招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退回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四川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更正通知各市、州财政局:现更正《四川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川财库〔2001〕10号)附件“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改为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1年4月29日起执行。
”二OO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更正通知各市、州财政局:现将《四川省政府采购招待投标暂行办法》(川财库〔2001〕10号)“第十七条开标应当按照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主持,可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招标人、招标委托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开标会。
”更正为“第十七条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主持,可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招标人、招标委托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开标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