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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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诉讼模式

蒋志培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1984年3月12日新中国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注2),建立了中国的专利制度,从而迈出了科技兴国、依法治国的重要一步。从1985年4月起(注3),中国法院开始受理专利纠纷案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就受理专利纠纷的类型、管辖、诉讼程序和专业法官配备等专门发出了通知(注4),开创了中国专利审判的先河。以后,为了贯彻我国政府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方针,并履行《中美知识产权谈判谅解备忘录》中的承诺,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9月对专利法进行了修改(注5)。目前中国立法机关正在酝酿进行第二次专利法

的修改,修改的趋势仍然是博采各国之长为我所用、适合中国国情和遵守国际条约规定义务的三大原则,它必定反映本国利益需要和国际惯例的准则。专利法及其修改都对专利诉讼产生重要的阻碍。此外,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对专利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产生重要阻碍。

新中国专利诉讼至今差不多14年了,它差不多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诉讼模式:

一、中国专利诉讼的案件类型和管辖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注6)依法(注7)受理五类涉及专利的纠纷案件:

1、专利行政案件,即以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专利局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包括应否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注8)、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注9)。

2、专利侵权案件,即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专利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包括:侵犯发明专利、有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等专利权的案件。

3、专利权属纠纷案件,即以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归属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作为原、被告的案件,包括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和专利权属纠纷案件。

4、专利合同纠纷案件,即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等。

5、其他专利纠纷案件,包括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有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

此外,中国法院还依法受理假冒他人专利犯罪等刑事案件,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罪的,依法受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罚。假冒专利罪刑事案件由有管辖权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审理。

中国法院针对专利纠纷案件的特点并遵循国际上通行的作法,从一开始立即此类纠纷作为专门案件进行专属管辖。对前述涉及专利的各类纠纷案件分不由下列指定的法院管辖:

1、第1类专利行政案件即关于应否授予发明专利权、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维持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第5类其他专利纠纷案件中实施强制许可及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由于可能作为被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专利局都在北京市,且为执法统一,因而,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注10)作为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2、其余各类专利纠纷案件(注11)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注12)、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注13)和最高法院同意指

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注14)作为第一审法院,相应的各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

中国法院对涉及专利权纠纷案件除前述专属管辖外,对收案最多的专利侵权案件等还要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这确实是,即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地)的有受理权的人民法院(注15)作为一审法院。

二、中国专利诉讼的审判机构和组织

依照法律,中国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四级两审"的审判制度,即法院系统分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四级,审判案件则须经一审、二审两审终审。大多数专利纠纷案件都在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的一、二审程序中审结;也有少数专利侵权案件由于诉讼标的数额巨大或有重大阻碍等由高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这类案件假如上诉,上诉审法院确实是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最高人民法院还赋有进行专利诉讼司法解释和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进行监督的专门职能。假如发觉错案,不管那一级不、那一地点的法院终审审结的,都有权予以提审或指令再审(注16)。

在法院内部,分设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海事交通、知识产权等审判庭,分不负责各类审判工作。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的首席法官和法官、助理法官审判(注17)。依照中国法律,审判专利纠纷案件均由3、5、7等

单数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第一审程序中能够聘请不是法官的法律或技术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法官任审判长(注18)。但第二审程序必须由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

中国法院内部设有由资深法官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各审判庭庭长组成的审判委员会,讨论法院审判的少数重大、复杂、疑难的各类案件,每年也有若干件(1-2件)专利纠纷案件被提交最高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被提交的案件一般是通过开庭审判后合议庭提出了处理意见的案件。法院院长、副院长有权依照审判庭庭长和案件承方法官的意见向审判委员会提交需要讨论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先由审判该案的法官向委员们报告案件事实、证据和处理意见,而后由委员们讨论处理意见,遇有分歧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依据法律和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确实是法院处理该案最终的意见,承办案件的法官必须服从。审判委员会的资深法官们具有各部门法律的综合知识和丰富的司法经验,他们的决定极具权威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文件(其内容类似英美法系判例法中的司法原则)也必须由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他们为中国的法制建设作出了重要的贡献。然而,在中国司法改革中,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作用呈现减弱趋势,审理重大、复杂和疑难案件的更大职权和责任逐步放在承办案件的法官身上,以保障效率和公正。中国法院新建立的错案追究制度(注19)将加强这种趋势。此外,中国法院在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中还实行了聘请知识产权法律和各专业技术领域专家学者为咨询顾

问的制度,实行在一定时期或一定案件中特邀聘请大学、科研单位等有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担任陪审员审理案件(注20)。这些措施都提高了中国法院审判专业性强、适用法律难度大的知识产权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三、中国法官审判专利侵权案件的一般作法

专利侵权纠纷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官经常遇到的案件,是各类专利诉讼中最多的案件。中国法官审判此类案件的一般作法是:

(一)诉讼程序上的作法

1、提早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遵守的诉讼义务。在案件受理后及时向原、被告发送《当事人须知》,向当事人公布合议庭的法官名单,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依照民事诉讼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诉讼义务。

2、庭前交换证据。在强调当事人举证的同时,实行了开庭前交换证据,使当事人互相了解对方诉讼请求的依据,对专业技术性强的证据事先有所了解。开庭审理时,集中对上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核查、质证。对有些技术问题、技术鉴定结论需要听证的能够在开庭前召开听证会,以保障案件质量和效率。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一般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假如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专利权,首先由原告负责提供被告侵犯其专利权的有关证据。然而,假如原告控告被告侵犯的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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