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毛概的论文范文2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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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毛概的论文范文2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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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毛概的论文范文2000字篇一

《马克思主义研究》

摘要:公民社会理论是近年来理论界探讨的热点。公民社会是指在市场经济发展基础上的个人、社会组织等依法自主管理的社会形态。马克思主义认为,公民社会的本质内涵在于社会与国家良性互动基础上的自治状态。在社会治理领域矛盾频现、问题繁多的今天,这一观点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指导意义,依法加强社会自治能力可以作为社会治理的一条有效路径。

关键词:公民社会依法自治共产主义社会治理国家

作者:1张明军,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2雷俊,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

公民社会是学界长久以来关注的重要概念之一。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关于公民社会的研究方兴未艾,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社会产生和发展的条件正在不断地孕育和成长。加上新时期改革渐入深水区,各种利益矛盾显现,现实迫切需要有效化解之道。在此背景下,探寻马克思主义语境下公民社会的丰富内涵,不断促进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以期培育公民社会的成长,调节各种利益矛盾,是新时期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促进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路径之一。

公民社会的内涵及学界关于公民社会的论争

公民社会是一个移植的概念,部分学者又称市民社会。这一概念本身是随着政治学的发展而不断丰富的。在早期的启蒙思想者如洛克等人看来,公民社会是与“自然状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公民社会是由彼此相互独立的人们订立契约之后建立的政治国家,此时公民社会也即文明社会。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产阶级现代国家逐步建立

和完善,公民社会的内涵也在发生变化。黑格尔在其构建的国家社会关系理论中,认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1],包括“需要的体系、司法对于所有权的保护以及警察和同业公会的保障”[2]。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要克服这种自私产生的弊端,他认为必须依靠在伦理上处于最高地位的国家。因此,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是处于“绝对国家”的控制之下的。马克思则认为国家只不过是市民社会的表现形式,“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相应的政治国家”[3]。在马克思之后,葛兰西、哈贝马斯等人将独立的社会团体、公共领域等概念引入公民社会,强调自治的社会团体的作用,葛兰西更是将关注的焦点转向文化领域。

国内学者也对公民社会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是对于公民社会的理解和认识分歧较大。概括起来,国内对于公民社会的论争主要分为三派:公民社会“陷阱论”、“公民社会二分法”和“公民社会三分法”。

第一种观点:公民社会“陷阱论”。持该观点的人认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是过多地把政府的事情交给社会去办,而是要确保党委和政府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到位”,“防止误信、误传甚至落入某些西方国家为我们设计的‘公民社会’的陷阱”[4],以此强调“大政府”思想,主张社会管理和创新不能过多强调社会组织的“第三部门”属性。这种观点在中国处于人均GDP3000~5000美元的社会风险高发期,固然有一定的道理和说服力。但该观点过度夸大了国家在社会管理和创新方面的作用,忽视了社会组织本身的发展,把公民社会看成近乎于无政府主义,这显然是对公民社会基本内涵的理解存在一定的误差。其主要问题是忽视了公民社会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和发挥作用的,未能认识到市场的契约规则、社会组织的自治精神正是当今中国所缺乏的。

第二种观点:“公民社会二分法”。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理解公民社会的内涵和把握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紧密相关,应把社会划分为政治社会和公民社会。“政治社会主要是指政府或政党及其部门

所主导的领域,而公民社会则是排除了政治社会的广大非政治领域。”[5]公民社会二分法是在研究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模型的基础上来描述市民社会的,因此,该观点主张型构市民社会与国家间良性的结构性互动关系。

第三种观点:“公民社会三分法”。该观点将社会分为三个部分:政治社会(国家系统)、经济社会(市场系统)和公民社会(民间组织系统)。按照“三分法”的逻辑,俞可平把公民社会当作“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公民社会的组成要素包括“公民的维权组织、各种行业协会、民间的公益组织、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同仁团体、互助组织、兴趣组织和公民的某种自发组合等等”[6]。

和公民社会二分法相比,三分法的公民社会内涵并不包含市场系统,而更多强调了社会组织的自治。两分法和三分法都是描述公民社会的工具,各自均有合理之处,因此不可简单地肯定或否定。因为“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语境中研究公民社会问题时主要应用三分法,在广大后发现代化国家的语境中研究公民社会的问题时主要应用两分法”[7]。

马克思对公民社会的诠释

马克思是较早对公民社会予以关注并进行研究的先行者,他通过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探索和五种社会形态的递进发展理论,对公民社会的基本内涵及发展趋势作了较为客观的分析和描述。

1.公民社会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最早关注市民社会是从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开始的。黑格尔在《法哲学研究》中,认为市民社会是混乱的,是自私自利的,要克服市民社会的这种弊病,只能寄希望于政治国家。但是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所认为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是错误的,相反是市民社会决定了政治国家。此时马克思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哲学思辨式的。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开始,马克思转而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来分析市民社会,直至《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才对市民社会理论进行系统的阐释。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再次站在哲学原则的高度

总结了对市民社会的经济学解剖成果,“使市民社会理论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原理中得到升华,打开了哲学思维通向生活实践的道路,哲学革命由此发生”[8 ]。

总体上来说,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理解是有着一个从哲学政治学向政治经济学的转变,正是由于此种转变,马克思才能更深入地了解市民社会的重要作用,并最终引出经济基础的概念,为历史唯物主义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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