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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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学好法学基础理论
1.解释法的概念。
答:(一)一般说来,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有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纪律规范和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纪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具有自己的特征。法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和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法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之处在于它的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
(3)法是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规范。
(三)法的作用有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制裁作用。
2.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
答:(1)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它反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但不是一般的社会关系,它是统治阶级有目的建立的社会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意志关系。(2)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就不可能形成与之相应的法律关系。由此,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身。其次,法律关系体现意志关系。法律关系的意志性来源于法的国家意志性。法律关系同法律规范一样体现国家意志。
最后,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
3.说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答:在历史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制度保障。(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具有阶级性和人民性。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反映,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现的是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制度保障。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基本工具,是历史新时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有效制度保障。
4.简述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答:(一)法的渊源,也称法律渊源,主要指法的效力和形式的来源。
我国法的渊源的特点:
(1)制定法是我国法的基本渊源。在我国,判例不是法的渊源。
(2)特别行政区法律是我国法的渊源。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属于单独一类。
(3)习惯在我国法的渊源中的意义很小。
(三)当代中国的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基础的各种制定法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认可的惯例等。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5.分析法律适用与法律执行的关系。
答:(一)法律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有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法适用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法律适用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象征和组成部分,司法权是司法机关的一项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享有此项权力。在我国司法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其次,法律适用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司法机关处理经济、民事、行政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司法程序合法才能维护国家司法形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司法程序制度主要包括民事诉讼程序法、行政诉讼程序法和刑事诉讼程序法。
最后,法律适用过程或结果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审理、判决等活动本身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所作出的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当事人必须执行。
法律执行
狭义上的法律执行,也叫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进行行政事务管理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在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因此行政执法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律价值的重要环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行政执法的特点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我国行政执法主体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在我国,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所属的各部门。此处,国家或法律授权的单位也享有授权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权。
其次,行政法的范围比较宽泛。随着现代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行政执法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其内容涉及工商、税务、财政、海关、金融、公安、交通、卫生、文教等各业。
最后,行政执法的主动性。行政执法不像司法机关那样担当“中立”的裁判人角色。由于行政执法既是行政机关一项职权,也是一项义务,因此,行政权力本身包含着主动因素。行政执法的主动性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主要方面,但不是唯一的特性,另有一部分行政管理活动是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