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
江苏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江苏省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居住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
为了保障农民的宅基地权益,江苏省出台了一系列的宅基地补偿标准,以确保农民在土地征收和宅基地使用权置换过程中得到合理的补偿。
首先,针对宅基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江苏省规定,宅基地的征收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土地征收补偿费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等。
其中,土地补偿费的计算应当以土地等级、土地面积、土地位置等因素为依据,确保农民在宅基地征收过程中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其次,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置换的补偿标准,江苏省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置换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农民在宅基地使用权置换过程中得到合理的补偿。
具体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置换费、宅基地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等。
其中,宅基地使用权置换费的计算应当以土地等级、土地面积、土地位置等因素为依据,保障农民在宅基地使用权置换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宅基地的补偿标准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保障,江苏省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宅基地补偿标准执行的监督检查,确保宅基地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同时,建立健全宅基地补偿标准执行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农民的投诉举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的出台,为保障农民的宅基地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通过合理的补偿标准和严格的监督保障机制,可以有效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健康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补偿标准,确保农民在宅基地征收和使用权置换过程中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进一步促进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健康发展。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宅基地的管理,维护农村宅基地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农村居民住宅及生活支持设施的修建规模而划定的专供农村居民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土地及房屋产权的保护。
第二章宅基地的划定和使用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划定应严格按照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确保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划定的原则包括:1.合理分配宅基地的面积,保障农民的住宅需要。
2.定期重新评估宅基地的面积,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3.严禁将宅基地用于非农业用途,防止乱占乱用宅基地。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农村常住人口。
2.受到法律保护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3.严禁转卖、转租宅基地。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须符合中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土地及房屋产权的合法继承。
第三章宅基地的管理第九条宅基地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安排人员,做好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宅基地管理部门对宅基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农民必须妥善保护宅基地的环境,严禁破坏农田水土资源。
第章四宅基地的补偿和征用第十三条宅基地被征用时,应向农民支付合理补偿。
第十四条宅基地被征用时,应由征用单位及时进行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宅基地的征用必须依法进行,征用单位应向农民提供合法、合理的征用决定书。
附件:1.农村宅基地调查表格2.农村宅基地划定示意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农村土地利用规划:指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规划措施。
2.宅基地使用权:指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利。
3.中国继承法:指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利和继承程序。
4.征用单位:指依法对土地进行征用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5.征用决定书:指征用单位出具的对土地征用的决定文件。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住房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二)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三)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利益;(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第四条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条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申请人无其他宅基地;(三)申请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申请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二)村民委员会审核并公示;(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四)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和终止第七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包括转让、出租、抵押等,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宅基地使用权的终止情形:(一)宅基地被依法征收;(二)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放弃;(三)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宅基地的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应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条宅基地建设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保证住房安全和质量。
第五章宅基地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模拟的条例草案,并非实际的法律法规。
实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的具体法律法规。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精品文档★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下面是带来的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 , 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 , 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 , 结合本地实际 ,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 含附房 ) 使用宅基地 , 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 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 ( 区 ) 城市规划区内, 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 , 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 , 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 , 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第六条市、县级市 ( 区 ) 城市规划区外, 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 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2016 全新精品资料 -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
第七条市、县级市 ( 区 ) 城市规划区内, 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 , 使用宅基地的 , 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对市、县级市( 区 ) 城市规划区外, 镇规划区外因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建设需要, 成片开发使用宅基地的 , 通过建造定销房( 农民公寓 ) 进行安置。
第八条对已规划整体搬迁的农民居住区村庄进行建设开发的 , 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宅基地进行收购储备, 由政府置换或征为国有土地后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加强对进城农民原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管理, 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
( 一 ) 进城农民的住宅可以出售给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 符合规划的也可以将宅基地征为国有 , 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办出让手续并按土地评估价的40%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入市交易。
江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江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时间:2009-04-18 00:00:00.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村民(含城市郊区)的宅基地管理。
第三条江都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作居住、生活而占有、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只享有使用权。
第二章宅基地规划与利用第六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以下统称规划)。
第七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镇和集中居住点集中,禁止散点建房,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尽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
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
对城市规划和沿江开发规划控制的区域,不得审批新建、迁建、翻(扩)建住宅。
省、国道和重要骨干河道两侧按建设规划严格控制新建住宅。
第八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含院墙),不得侵占规划规定的道路、河道、堤防、绿化等公共用地。
第九条宅基地因执行规划需要调整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调整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宅基地、自留地、饲料地、竹园地等)使用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调整。
第十条凡新建住宅需退出旧宅基地的,应先拆后建;确需先建后拆的,须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所在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上报年度用地计划,经市国土局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章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条件与标准第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自留地、承包经营权地等,供农民居住的土地。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划拨、流转、出租、继承等行为,应当依法进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应当依法合理利用,不得挤占耕地、荒山、荒地、水面等资源。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民,保护农民合法权益,鼓励农民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
第二章农村宅基地的取得和建设第六条农村宅基地的取得方式包括划拨、流转、出租、个人购买等。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的划拨应当依法进行,划拨对象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能够符合居住条件的贫困农民。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和出租应当遵循合同约定,保障承租人的权益,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第九条农村宅基地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确保基础设施完善、环境卫生良好。
第十条农村宅基地的土地利用权证书应当及时办理,确保农民对宅基地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三章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
第十二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转让和抵押,但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经批准抵押。
第十三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当加强宅基地的保护,不得随意征用或者挤占。
第十四条农村宅基地的建设和改建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和建设管理要求,确保安全、合法。
第十五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终止的情况包括承包期满、合同解除、流转期满等。
第四章农村宅基地的维护和补偿第十六条农村宅基地的产权人应当保护宅基地的安全,维护宅基地的使用权。
第十七条农村宅基地因强拆、抢土地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农村宅基地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补偿。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对农村建房有什么规定?
江苏省对农村建房有什么规定?《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中规定: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一户在农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一)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不同地区宅基地面积的标准,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可以作出具体规定。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经批准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
第三十五条农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年度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扩展资料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具体流程:1、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
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
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4月30日苏府〔2003〕66号文发布根据2019年1月3日苏府规字〔2019〕1号文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对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外因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建设需要,成片开发使用宅基地的,通过建造定销房(农民公寓)进行安置。
第八条对已规划整体搬迁的农民居住区村庄进行建设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宅基地进行收购储备,由政府置换或征为国有土地后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加强对进城农民原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管理,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进城农民的住宅可以出售给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符合规划的也可以将宅基地征为国有,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办出让手续并按土地评估价的40%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入市交易。
(二)镇可成立农民住宅置换中心,由农民住宅置换中心对因区位因素暂时无法交易的农民依法取得的住宅,在支付部分预付款后进行收购储备,余额待住房交易后一次付清。
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为小城镇、中心村与农村居民点的用地留足空间。
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制定村镇建设规划,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中心村与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与用地规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小城镇、中心村与农村居民点集中。
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镇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与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中心村,改造完善已有的农村居民点。
在规划撤并的村庄或不在规划的农村居民点范围内,除危房修缮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房。
第四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与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严禁农村村民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
第五条对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与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村村民承包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机动田或补充的新增耕地中调整同等质量与数量的土地给农村村民继续承包,也可用经济方式给予补偿。
江苏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省宅基地管理办法【篇一: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6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3年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三十日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对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外因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建设需要,成片开发使用宅基地的,通过建造定销房(农民公寓)进行安置。
第八条对已规划整体搬迁的农民居住区村庄进行建设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宅基地进行收购储备,由政府置换或征为国有土地后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加强对进城农民原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管理,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
徐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徐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与农村户口人群息息相关,这就涉及到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制度,但很多人对着并不了解,对农村宅基地没有明确的认知。
为了帮助大家解决这个疑问,赢了网在本文中主要介绍徐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这个问题。
徐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法律依据?2017年4月28日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钢作出《关于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对徐州市宅基地管理基本情况作出报告,指出宅基地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下一步的建议和对策,建议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详细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概念、基本制度、使用权的权能、财产权保护、申请条件、取得方式、审批程序、抵押担保和流转方式、流转收益分配、法律责任及违反法律处罚等,提升严格管理的法律效力。
因此,目前徐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尚未出台。
徐州市农村宅基地现行的管理办法?目前,徐州市宅基地制度仍按照原法规执行,即现行管理办法是1997年10月24日开始施行的徐州市确认土地权属条例。
该条例中有关徐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有:1、第三十条农村居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其集体土地使用权:(一)《村镇用地条例》实施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的面积,在《村镇用地条例》实施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二)《村镇用地条例》实施之日起至《土地管理法》实施之日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经依法处理后,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三)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现有宅基地;(四)继承、购买和接受赠与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土地。
前款(一)、(二)、(四)项宅基地超过《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面积的,可确认临时用地使用权,待通过实施乡(镇)村建设规划,调整居民点,更新改造旧房等途径,逐步将多占有土地收归集体。
2024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4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集约、一户一宅、保障权益、依法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和监管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农村宅基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等。
江苏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
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 措施,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 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 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 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城镇开发 边界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 式,满足农民的居住需求。
NO.420 JIANGSU RURAL ECONOMY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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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 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确保宅基 地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二、严格执行法律政策
(一)严守政策底线。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 规划(村庄规划)。要依法保护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 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 流转农村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 农户合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 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 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 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二)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 户只能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各地规定和执行的农村 宅基地面积标准不得超过《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 规定标准。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 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农村宅基地。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当严格按照“建新拆旧” 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 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农村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宅基地是指依法划定、供农民个人合法居住和生产经营的土地。
第三条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依法坚持公有、多有、集约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宅基地是农村村民基本农田之外用于建设住宅的土地。
第五条宅基地按照所有权性质分为集体宅基地和个人宅基地。
第六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是维护农村宅基地管理秩序的广大村民代表组成的组织。
第七条、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应当积极承担起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宅基地的出让与管理第八条宅基地的出让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临时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宅基地的出让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宅基地的出让应当由县级人民或者授权的组织进行。
第十一条宅基地的出让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出让价格。
第十二条宅基地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宅基地登记、申请、审批、发证等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宅基地的管理应当加强对宅基地合法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追究责任。
第三章宅基地的权益保护第十四条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合法持有宅基地使用证的农民。
第十五条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抵押,但不得将其出租、出借、出质、变相抵债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损害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宅基地的征收应当依法进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七条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应当依法进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宅基地的合理利用第十八条村集体宅基地应当从集体经济利益出发,合理进行规划和管理。
第十九条宅基地的土地利用要依法依规进行,合理规划建设,确保农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条宅基地可以进行集约经营,发展农民种植业、养殖业等产业。
第二十一条宅基地周边土地的开发利用,应当合理规划,确保宅基地的环境质量。
第五章罚则和附则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总1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为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用地留足空间。
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制定村镇建设规划,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集中。
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镇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中心村,改造完善已有的农村居民点。
在规划撤并的村庄或不在规划的农村居民点范围内,除危房修缮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房。
第四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严禁农村村民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
第五条对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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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宅基地
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下面是带来的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对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外因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建设需要,成片开发使用宅基地的,经过建造定销房(农民公寓)进行安置。
第八条对已规划整体搬迁的农民居住区村庄进行建设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宅基地进行收购储备,由政府置换或征为国有土地后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加强对进城农民原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管理,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进城农民的住宅能够出售给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符合规划的也能够将宅基地征为国有,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办出让手续并按土地评估价的40%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入市交易。
(二)镇可成立农民住宅置换中心,由农民住宅置换中心对因区位因素暂时无法交易的农民依法取得的住宅,在支付部分预付款后进行收购储备,余额待住房交易后一次付清。
(三)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兴建农民公寓住宅,进城农民自愿退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与自购的农民公寓住宅用地等价置换。
第十条享有宅基地的对象只能是户籍在册的农村村民。
其中参军复员回迁、刑满释放回迁、读书回迁、结婚迁入人员等能够享有,其它迁入人员不享有。
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
权。
第十一条申请宅基地的标准和条件: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
市辖区及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下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 135平方米,与已婚子女合住而且总人数在6人以上(独生子女一人按两人计算,一户只计算一次)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上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申请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须按上述标准核减。
第十四条已撤组范围内的原农民住房,纳入城镇居民私房管理;在城市规划已确定为居住区范围内的农民宅基地,由政府确权或征为国有土地,农民住房也纳入城镇居民私房管理。
第十五条宅基地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房农户应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请使用宅基地审批表》,并提供户籍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或其它权源证明,以及与建房用地申请内容相一致的其它证明。
(二)村民委员会复核建房农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盖章确认,再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后上报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没有国土资源所的上报国土资源分局)。
(三)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没有国土资源所的由国土资源分局直接办理),应及时会同镇(街道)村镇建设部门到用地
现场勘察,查看建房地址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村镇建设部门确定的宅基地规划定点范围内按标准核定用地面积,并在《宅基地审批联合办文单》上签署拟办意见。
对符合规定的进入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将申报材料退回村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四)县级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正式批准使用宅基地前,应当将建房农户户主姓名、该户农业人口调整、所属村组、原有房屋和宅基地面积等内容以及拟批办情况,在建房农户所在村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平江、沧浪、金阊3个城区同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后由国土资源局核发《使用宅基地许可证》;各县级市、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由国土资源部门直接核发《使用宅基地许可证》。
(五)建房农户应严格按照《使用宅基地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施工,变更建房地点或延期建设的必须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房屋竣工后,应及时向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没有国土资源所的由国土资源分局直接办理)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
如两年内该宅基地所属的村民小组建制被撤销的,由政府收回该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和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违法用地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