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DOC31页)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二节战备职责第三节战备等级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一节接警出动第二节组织指挥第三节火灾扑救第四节抢险救援第五节重要活动消防勤务第六节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第五章战评与总结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秩序,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的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及重要活动消防勤务而实施的战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军事化、专业化的消防救援队伍,必须昼夜执勤,闻警出动,及时开展执勤战斗行动。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和危害。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制度,避免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指战员在执勤战斗中,必须坚持依法执勤,文明执勤,做到服从命令,恪尽职守,机智灵活,勇敢顽强。
第七条执勤战斗工作是公安消防部队的中心任务,各级党委(支部)必须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各级机关必须围绕中心,协调工作,形成合力,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总队、支队建立全勤指挥部,设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和若干名指挥助理。
总指挥员由具备指挥资格和实战经验的总队、支队领导和参谋长担任,副总指挥员由指挥长担任,指挥助理由各部门相关人员担任。
大(中)队设值班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值班首长由具备指挥资格的大(中)队首长担任。
(二)各级战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录并建档保存。
(三)交接班通常每日进行,由总(支)队总指挥员、大(中)队值班首长组织。
执勤条令课件18页PPT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的修订背景
• 2019年颁布的《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 (试行)》(以下简称《条令》)对规范 和加强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工作发挥了 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工 业化、市场化、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 各种传统的和非传统的、自然的和社会的 安全风险交织并存,现代火灾事故的特点 和规律发生了重大变化。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 (一)对“公安消防部队的性质和任务” 重新定义。
• 1、公安消防部队的性质和任务在现行《条 令》中表述为“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同火 灾作斗争的军事化、专业化队伍”,其含 义不能完全涵盖目前公安消防部队职能任 务。公安消防部队不仅仅是同火灾作斗争, 同时还要参加各类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和重 要活动消防勤务。
二、关于《条令》的名称
• 在征求修改意见过程中,许多总队也认同 用“执勤战斗”来涵概目前的“火灾扑救、 抢险救援和重要活动消防勤务”三方面主 要任务。为此,将条令的名称改为《公安 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三、修订稿的篇章结构
• 为了使修订后的《条令》具有较强的针对 性和操作性,考虑到消防部队现役体制、 编制序列及指挥方式等特点,借鉴了解放 军及武警内卫部队条令的写法,将现行 《条令》的篇章结构由总则、战斗准备、 战斗行动、附则四章,调整为总则、战备 工作、执勤战斗行动、执勤战斗保障、战 评与总结、附则六章,共一百零七条。
一、《条令》修订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一)指导思想: • 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
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 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 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 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 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二节战备职责第三节战备等级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一节接警出动第二节组织指挥第三节火灾扑救第四节抢险救援第五节重要活动消防勤务第六节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第五章战评与总结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秩序,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的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及重要活动消防勤务而实施的战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军事化、专业化的消防救援队伍,必须昼夜执勤,闻警出动,及时开展执勤战斗行动。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和危害。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制度,避免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指战员在执勤战斗中,必须坚持依法执勤,文明执勤,做到服从命令,恪尽职守,机智灵活,勇敢顽强。
第七条执勤战斗工作是公安消防部队的中心任务,各级党委(支部)必须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各级机关必须围绕中心,协调工作,形成合力,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总队、支队建立全勤指挥部,设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和若干名指挥助理。
总指挥员由具备指挥资格和实战经验的总队、支队领导和参谋长担任,副总指挥员由指挥长担任,指挥助理由各部门相关人员担任。
大(中)队设值班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值班首长由具备指挥资格的大(中)队首长担任。
(二)各级战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录并建档保存。
(三)交接班通常每日进行,由总(支)队总指挥员、大(中)队值班首长组织。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最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编辑本段]第二章战备工作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十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
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二)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
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指挥助理组成。
指挥长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和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值班人员担任;(三)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四)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五)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六)总(支、大)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工作等。
公安消防执勤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执勤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执勤战斗条令”是一份关于公安消防执勤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和规范的指导文件。
它是为了规范公安消防执勤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而制定的。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分步骤阐述“公安消防执勤战斗条令”的内容与意义。
一、指令内容
公安消防执勤战斗条令明确规定了公安消防执勤工作的目标、原则、战斗精神、执勤要求、执勤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执勤要求和执勤规范两部分。
执勤要求指导公安消防人员在处理突发事件和危急情况时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执勤规范则规定了公安消防人员在执勤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包括纪律、礼仪、装备和器材的使用、指挥和协调等各个方面。
二、指令意义
公安消防执勤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而“公安消防执勤战斗条令”的发布,对于规范公安消防执勤工作,提高公安消防执勤人员的应急反应和实战能力,进一步维护社会治安和推动公安消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三、指令实施
公安消防执勤工作是基层警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实施需要公安消防人员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有过硬的专业能力和扎实的业务素质。
因此,在实施指令时,需要加强对公安消防人员的培训和训练,提高警务素质和实战能力,确保公安消防执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最后,我们应该意识到,公安消防执勤工作是一项具有风险性的工作,它的质量和效果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化解风险、规范行为,才能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
而“公
安消防执勤战斗条令”就是为了这样的目的而制定的,它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
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发布日期:1996年2月12日实施日期:1996年2月12日)废止【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1980.04.10【实施日期】1980.04.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一九八0年四月十日公安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安消防队是一支军事化的同火灾作斗争的队伍,必须昼夜执勤,做好灭火战斗准备,保证迅速出动,有效地扑救火灾,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二条公安消防队的执勤人员和消防车、艇、器材装备,应当根据责任区的人口密度、建筑条件、交通道路、消防水源、重点单位等情况和灭火任务的需要,予以配备。
第三条公安消防队全体执勤人员,要搞好业务教育训练,进行调查研究,掌握责任区的水源、道路、建筑特点,熟悉重点单位的灭火作战计划,维护保养器材装备,不断加强执勤备战工作。
第四条公安消防队在执勤中,要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严格管理教育,加强组织纪律性,坚决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制度,保证执勤备战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公安消防队的执勤人员和车、艇,不得用于非消防方面。
擅自动用的,要追究责任;影响火灾扑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章公安消防中队执勤力量的组成第六条城市和县镇公安消防中队,至少要配备二辆执勤消防车和最低数量的器材工具(见附件一)。
特种消防车、手抬机动泵以及备用水带等器材,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第七条公安消防中队的执勤人员,由执勤队长、战斗班和两名通讯员组成。
执勤队长,由正、副队长和正、副指导员轮流担任。
战斗班执勤人员:水罐车和泡沫车各八名,即班长、驾驶员和六名战斗员;轻便消防车五名,即班长、驾驶员和三名战斗员。
特种消防车和消防艇的执勤人员,根据需要配备。
第八条战斗员的分工代号,由班长根据战斗员的技术水平、实战经验和身体条件确定。
第九条指挥员和通讯员应当配备全套战斗服、手电筒;班长和各号员配备全套战斗服和安全勾、安全绳、手斧、手套;班长配备手电筒;驾驶员配备战斗靴、手电筒。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
公安部发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全文)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提高灭火与应急救援能力,适应保卫经济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公安部日前发布了《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要求公安消防部队全体官兵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战备工作第一节战备制度第二节战备职责第三节战备等级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一节接警出动第二节组织指挥第三节火灾扑救第四节应急救援第五节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第五章战评与总结第六章附则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和《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学习题库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和《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学习题库一、单项选择题1、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A)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A、“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B、“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C、“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D、“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2、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B)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A、必须B、应当C、须D、不得3、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
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C)组成。
A、副参谋长B、战训处长C、指挥助理D、战训科长4、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B)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
A、应当B、必须C、须D、不得5、公安消防部队在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全国或者部分地区处于紧急状态,遇有特别重要的消防保卫任务或者发生特别重大灾害、事件时进入(B)战备。
A、经常性B、一级C、日常性D、常规性6、《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规定,灭火战斗中非紧急情况下的组织指挥原则是:统一指挥和(B)。
A、授权指挥B、逐级指挥C、计划指挥D、临机指挥7、《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规定:公安消防中队执勤人员,听到出动信号,必须按照规定着装登车,首车驶离车库时间不得超过(B)。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上 (1)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教育。补兵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教育。 退伍期间、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时, 退伍期间、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时, 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战备教育。 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战备教育。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严格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严格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保证 随时处于完好战备状态。执勤战斗装备不得用于与执勤战斗 随时处于完好战备状态。 无关的事项。 无关的事项。 消防车( 的停放(泊靠)和个人装备的放置, (一)消防车(艇)的停放(泊靠)和个人装备的放置,必须 便于出动,符合实战要求; 便于出动,符合实战要求; 执勤战斗装备应当按照标准配备,统一编号, (二)执勤战斗装备应当按照标准配备,统一编号,建立 档案。坚持定期检查、保养,发现故障、损坏应当及时修复 档案。坚持定期检查、保养,发现故障、 或者补充; 或者补充; 消防车库应当保持整洁卫生, (三)消防车库应当保持整洁卫生,严禁住人和存放与执 勤战斗无关的物品,确保安全。 行下列战备职责: 政治部( 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根据任务需要,组织部队开展战备教育; (一)根据任务需要,组织部队开展战备教育; 结合部队战备和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情况,适时、 (二)结合部队战备和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情况,适时、 灵活地开展政治思想和心理教育疏导工作; 灵活地开展政治思想和心理教育疏导工作; 了解掌握部队官兵灭火、 (三)了解掌握部队官兵灭火、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表现情 负责战备、灭火与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和奖惩等工作。 况,负责战备、灭火与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和奖惩等工作。 后勤部( 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第二十条 后勤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组织建立战勤保障体系,督促落实战勤保障制度; (一)组织建立战勤保障体系,督促落实战勤保障制度; 制定部队执勤战斗保障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制定部队执勤战斗保障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落实执勤战斗装备的配置计划,建立装备档案, (三)落实执勤战斗装备的配置计划,建立装备档案,负 责装备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 责装备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6.02.12•【文号】•【施行日期】1996.0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1996年2月12日公安部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作战能力,有效地组织进行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保护社会财富和人身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同火灾作斗争的军事化、专业化队伍,是实施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必须昼夜执勤,常备不懈,接到报警迅速出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在作战行动中,要贯彻救人第一和准确、迅速、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指导思想。
积极抢救被困或遇险人员,保护和疏散物资,迅速控制灾情发展,尽快消除险情,努力减少灾害损失。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教育训练,应当熟悉责任区有关情况,制定和掌握重点单位的灭火作战计划,搞好器材装备维护、保养和供应,建立正规的执勤秩序和制度。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器材装备的配置应当达到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领导机关,对本条令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检查指导,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战斗准备第一节机关值班第八条各级消防部队必须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
第九条直辖市和地级以上城市的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必须建立消防高度指挥中心。
第十条消防调度指挥中心的工作由值班首长负责,其值班人员应当由作战、供水、调度、通信、摄像及其他作战保障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一)掌握责任区重点保卫单位、地区的有关情况和灭火作战计划;(二)掌握和核查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各类专职消防队执勤实力、分布和值班情况,督促部队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并向值班首长报告;(三)掌握公安消防部队和本地区消防器材装备和各类灭火剂储备情况,一旦发生火灾,根据需要做好器材装备、燃料和各种作战所需物资的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四)督促值班的驾驶、摄像、卫生、通信等人员坚守岗位,按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出动准备,保证随时出赴现场;(五)准确受理报警,及时准确地调度出动力量,同时发出信号和语音广播,不间断地保持与灾害现场的联系,及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六)根据值班首长指示和有关规定,调整执勤力量,及时向灾害现场提供有关资料和作战预案;(七)保持与当地供水、供电、供气、电信、医疗、救护、环卫、交通、运输、气象以及驻军、武警部队、交通警察等有关单位的联系,定时与电信部门核查通信线路状况,遇有大的火灾或者情况严重时,根据灭火需要和火场指挥部的命令,通知有关单位到场协助灭火救援;(八)根据值班首长指示,派员出赴灾害现场,协助值班首长指挥,提供各种作战保障。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全)
一、单选题1、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C)的指导思想。
A、先控制,后消灭B、全警出动,快速施救C、救人第一,科学施救D、加强第一出动2、在灭火战斗中,一切处置行动自始至终要严防引发爆炸,当遇有紧急情况危急参战人员的生命安全时,指挥员应果断下达(A)命令。
A、撤离B、撤退C、掩护D、避险3、《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规定,灭火战斗中非紧急情况下的组织指挥原则是:统一指挥和(B )。
A、授权指挥B、逐级指挥C、计划指挥D、临机指挥4、下列不属于全勤指挥部战备职责的是(D)。
A、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战备值班制度,贯彻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接受下级的请求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B、掌握辖区各类灾害事故的特点、处置对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和本级执勤战斗预案相关内容C、掌握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D、发生火灾,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提供灭水救援相关信息,协同开展灭火救援行动5、下列不属于作战指挥中心战备职责的是(B )。
A、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情况B、划分火灾等级,制定消防力量调度方案C、统计、分析接警和出动情况D、掌握辖区社会相关单位灭火与应急救援力量情况及联系方法6、公安消防部队战备等级分为(A )、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A、经常性战备B、日常性战备C、三级战备D、常规性战备7、《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规定:公安消防中队执勤人员听到出动信号,必须按照规定着装登车,首车驶离车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B )。
A、45秒B、1分钟C、1.5分钟D、2分钟8、某地区发生重大灾害,该地区公安消防部队应进入(B )战备状态。
A、一级B、二级C、三级D、经常性9、( B )属于二级战备要求。
A、召回在外全部人员B、严格控制人员外出C、力量进入执勤区域D、停止人员请假外出10、公安消防部队火场组织指挥通常分为(C )个层次。
A、3B、4C、5D、6、11、某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时,该地区公安消防部队应进入(A )战备状态。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2009年)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提高灭火与应急救援能力,适应保卫经济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公安部日前发布了《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要求公安消防部队全体官兵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战备工作第一节战备制度第二节战备职责第三节战备等级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一节接警出动第二节组织指挥第三节火灾扑救第四节应急救援第五节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第五章战评与总结第六章附则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二节战备职责第三节战备等级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一节接警出动第二节组织指挥第三节火灾扑救第四节抢险救援第五节重要活动消防勤务第六节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第五章战评与总结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秩序,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的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及重要活动消防勤务而实施的战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军事化、专业化的消防救援队伍,必须昼夜执勤,闻警出动,及时开展执勤战斗行动。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和危害。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制度,避免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指战员在执勤战斗中,必须坚持依法执勤,文明执勤,做到服从命令,恪尽职守,机智灵活,勇敢顽强。
第七条执勤战斗工作是公安消防部队的中心任务,各级党委(支部)必须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各级机关必须围绕中心,协调工作,形成合力,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总队、支队建立全勤指挥部,设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和若干名指挥助理。
总指挥员由具备指挥资格和实战经验的总队、支队领导和参谋长担任,副总指挥员由指挥长担任,指挥助理由各部门相关人员担任。
大(中)队设值班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值班首长由具备指挥资格的大(中)队首长担任。
(二)各级战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录并建档保存。
(三)交接班通常每日进行,由总(支)队总指挥员、大(中)队值班首长组织。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详解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详解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是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工作中的基本法规,是确保消防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六个方面对这一条令进行详细解析,旨在加深对该条令的理解和应用。
一、执勤战斗准备首先,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前应做好全面的战斗准备。
这包括检查装备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武器弹药是否完好、操作是否熟练;检查通信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等。
只有充分的准备工作,才能确保在实际执勤中做到临危不乱、应变灵活。
二、执勤部署执勤部署是公安消防部队在各个层级组织和调动力量,合理安排人员和资源的重要环节。
在执勤部署中,要充分考虑地域环境、任务情况以及人员特点,合理划分责任区域和执勤岗位。
同时,要注重配备足够的通信设备和联络手段,以确保信息的畅通和部队的协同作战。
三、执勤任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各样的任务,如火灾扑救、救援被困人员、处置化学泄漏等。
执勤任务的执行需要具备高度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
在执行任务时,要根据情况作出合理的决策,协调各方力量,确保任务的圆满完成。
四、执勤环境执勤环境的复杂性是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工作的特点之一。
执勤环境有可能是高温、高压、高空、低温等极端情况,而且可能存在烟雾、有毒气体、噪音等有害因素。
因此,在执勤过程中,要加强体能训练,提高适应各种环境的能力,并时刻保持高度警惕,确保自身的安全。
五、执勤纪律规范的纪律是保障执勤工作正常进行的基础。
在执勤过程中,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执勤纪律,如服从命令、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等。
同时,还要注重加强对执勤纪律的教育和培训,提高队员的纪律观念和执行纪律的能力。
六、执勤考核执勤考核是对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执勤情况和队员表现的考核,可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今后的执勤工作提供参考。
同时,还可以利用考核结果对队员进行激励和奖惩,以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和工作效能。
综上所述,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涵盖了执勤准备、执勤部署、执勤任务、执勤环境、执勤纪律和执勤考核六个方面。
执勤条令课件
一、《条令》 一、《条令》修订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2、准确与实用的原则。力求使修改后的《条令》 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明确各级部门、人员职责, 规范组织指挥、作战行动要求,使其具有更强的 针对性和操作性。 • 3、创新与前瞻的原则。为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 适应新时期灭火与抢险救援战斗任务的需要,规 范部队执勤战斗工作,经反复论证研究,在执勤 战斗准备、组织指挥、作战行动、执勤战斗保障 等方面进行了创新性和前瞻性规定。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 (九)明确执勤战斗预案制定工作。 • (十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贵港市公安消防支队司令部 二0一一年十二月
前
言
•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 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由公安部制 定印发。修改后的《条令》进一步对公安消防部 队灭火救援职责、任务和工作范围进行了明确。 根据工作安排,今天由我和大家共同学习新修订 的《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相关内容。本 人水平有限,讲得不对之处,请在座各位批评指 正。 •
二、关于《条令》 二、关于《条令》的名称
• 在征求修改意见过程中,许多总队也认同 用“执勤战斗”来涵概目前的“火灾扑救、 抢险救援和重要活动消防勤务”三方面主 要任务。为此,将条令的名称改为《公安 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三、修订稿的篇章结构
• 为了使修订后的《条令》具有较强的针对 性和操作性,考虑到消防部队现役体制、 编制序列及指挥方式等特点,借鉴了解放 军及武警内卫部队条令的写法,将现行 《条令》的篇章结构由总则、战斗准备、 战斗行动、附则四章,调整为总则、战备 工作、执勤战斗行动、执勤战斗保障、战 评与总结、附则六章,共一百零七条。
执勤战斗条令
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4第二章战备工作4.1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十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
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二)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
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指挥助理组成。
指挥长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和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值班人员担任;(三)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四)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五)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六)总(支、大)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工作等。
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0.04.10•【文号】•【施行日期】1980.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发布日期:1996年2月12日实施日期:1996年2月12日)废止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一九八0年四月十日公安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安消防队是一支军事化的同火灾作斗争的队伍,必须有效地组织和进行火灾的扑救工作,减少火灾危害,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二条公安消防队要立足于现有的器材装备,积极加强现代化建设。
在灭火战斗中,必须坚持速战速决和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指导思想,机动灵活地运用灭火战术,有效地扑灭火灾。
第三条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必须统一指挥。
当有专职、义务消防队和群众参加扑救工作时,应组织好相互之间的协同作战,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灭火战斗。
第四条公安消防队指战员在灭火战斗中,要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发扬机智勇敢、雷厉风行的作风,充分发挥队伍的战斗威力。
第五条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要做好宣传鼓动和后勤保障工作。
干部、战士要团结一致,克服困难,注意安全,胜利地完成灭火战斗任务。
第二章任务与要求第六条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的任务是:迅速扑灭火灾,积极抢救人命,保护和疏散物资。
第七条公安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安全地奔赴火场。
在出动途中遇到另一起火灾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扑救措施,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八条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后,必须立即进行灭火战斗准备,尽快查明情况,果断确定灭火方案,迅速投入战斗。
第九条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必须加强第一出动,运用先控制、后消灭的战术原则,打快攻、打近战。
根据火场的不同情况,适时地分别采取堵截包围、内外夹攻、上下合击、重点突破、逐片消灭等方法,夺取灭火战斗的主动权。
第十条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要正确地判断火场情况,采用有效的扑救措施,不断地进行火情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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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1996年2月12日公安部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作战能力,有效地组织进行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保护社会财富和人身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同火灾作斗争的军事化、专业化队伍,是实施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必须昼夜执勤,常备不懈,接到报警迅速出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在作战行动中,要贯彻救人第一和准确、迅速、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指导思想。
积极抢救被困或遇险人员,保护和疏散物资,迅速控制灾情发展,尽快消除险情,努力减少灾害损失。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教育训练,应当熟悉责任区有关情况,制定和掌握重点单位的灭火作战计划,搞好器材装备维护、保养和供应,建立正规的执勤秩序和制度。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器材装备的配置应当达到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领导机关,对本条令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检查指导,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战斗准备第一节机关值班第八条各级消防部队必须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
第九条直辖市和地级以上城市的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必须建立消防高度指挥中心。
第十条消防调度指挥中心的工作由值班首长负责,其值班人员应当由作战、供水、调度、通信、摄像及其他作战保障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一)掌握责任区重点保卫单位、地区的有关情况和灭火作战计划;(二)掌握和核查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各类专职消防队执勤实力、分布和值班情况,督促部队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并向值班首长报告;(三)掌握公安消防部队和本地区消防器材装备和各类灭火剂储备情况,一旦发生火灾,根据需要做好器材装备、燃料和各种作战所需物资的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四)督促值班的驾驶、摄像、卫生、通信等人员坚守岗位,按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出动准备,保证随时出赴现场;(五)准确受理报警,及时准确地调度出动力量,同时发出信号和语音广播,不间断地保持与灾害现场的联系,及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六)根据值班首长指示和有关规定,调整执勤力量,及时向灾害现场提供有关资料和作战预案;(七)保持与当地供水、供电、供气、电信、医疗、救护、环卫、交通、运输、气象以及驻军、武警部队、交通警察等有关单位的联系,定时与电信部门核查通信线路状况,遇有大的火灾或者情况严重时,根据灭火需要和火场指挥部的命令,通知有关单位到场协助灭火救援;(八)根据值班首长指示,派员出赴灾害现场,协助值班首长指挥,提供各种作战保障。
第十一条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定,配备有线、无线、计算机和图像通信传输系统;设制责任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重点保卫单位、消防执勤力量等有关情况显示图表,以及执勤所必备的其他有关资料。
担负了望任务的公安消防中、大、支队,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增配了望器材和通信器材。
第十二条各种执勤器材装备,必须按规定认真进行保养和检测,并保持良好战备状态。
第十三条值班首长,通常由本级首长和司令部首长轮流担任。
主要职责:(一)掌握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各类专职消防队执勤力量的分布,督促部队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掌握责任区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地区的有关情况和各种作战预案;(三)督促检查指挥、通信调度系统,使其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四)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五)一理发生火灾,根据需要,带领或指派值班人员出赴现场,实施指挥并视情组建火场指挥部。
第十四条机关每天战备值班交接工作,由当天的值班首长组织,其方法和时间,由各地消防总队或者支队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地(州、盟)公安消防支队和县(市、旗)公安消防大队,可根据需要建立调度指挥机构和值班制度。
第二节中队值班第十六条值班队长,由中队正(副)队长、正(副)指导员轮流担任。
主要职责:(一)熟悉责任区内的有关情况,掌握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灭火作战计划内容;(二)掌握全队执勤实力,检查战备情况,保证人员、器材装备时刻处于规定的战备状态;(三)指挥执勤力量出动,乘首车到现场;(四)按上级规定时间上报执勤力量状态。
战备工作中发生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第十七条中队设通信室,通信室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坚守岗位,迅速、准确受理报警,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填写《出动命令》(见附件一)或者从终端机提取调度命令;(二)将《出动命令》或者调度命令送交值班队长,重点保卫单位发生火灾时,还应当送交作战计划;(三)掌握责任区重点保卫单位的有关情况,熟记通信密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电话号码,按照规定正确使用通信用语;(四)接到上级指示,及时报告值班队长;(五)维护保养通信设备,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和修复,保证通信联络畅通;(六)分散接警的中队通讯室,应参照本条令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设置了望员的支、大队,了望员的职责由总队或支队确定。
第十九条卫生员的主要职责:做好救护药品器械的准备工作,必要时随值班队长出赴现场,实施现场救护工作。
第二十条战斗班长主要职责:(一)掌握责任区有关情况和灭火作战计划的有关内容;(二)确定战斗员的战斗分工;(三)检查全班人员的战备情况,保证班内执勤器材装备处于良好状态;(四)妥善处理本班战备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报告值班队长;(五)听到出动信号,带领全班迅速登车;(六)负责往返途中的行车安全。
第二十一条副班长协助班长工作。
在班长离开岗位时,代行班长职责。
第二十二条战斗员主要职责:(一)熟练掌握和使用个人的装备器材,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二)保持个人装备和负责保养的器材装备完好;(三)熟悉和掌握责任区重点单位和高层建筑内部固定灭火装置的情况和使用方法;(四)听到出动信号,迅速着装,按规定位置乘车。
第二十三条供水员主要职责:(一)熟悉、掌握责任区市政和单位内部消火栓的数量、位置,地下给水管网形状、直径、供水能力,以及其他可供灭火使用水源设施的位置和情况;(二)保持个人装备和分工保养的器材装备完整好用;(三)听到出动信号,迅速着装,按规定位置乘车。
第二十四条消防车驾驶员主要职责:(一)维护保养消防车和泵浦,保证油、水、电、气、灭火剂充足,车辆完整好用,水泵性能良好;(二)熟悉责任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重点保卫单位的有关情况;(三)听到出动信号迅速发动车辆,做好出动准备;(四)往返途中,保证行驶安全;(五)出车归队后,及时补充油、水、电、气、灭火剂,检查保养车辆,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保持战备状态。
第二十五条公安消防中队必须坚持每天勤务交接班制度。
交接班由执勤队长组织,列队进行。
主要内容是:调整落实执勤力量,检查、清点器材装备,安排执勤工作。
第二十六条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负责出动,待处置完毕,再行交接。
第二十七条执勤人员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队时,要按规定请假。
第二十八条公安消防中队不得随意减少执勤力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少时,要报请上级批准。
第二十九条公安消防中队必须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配备消防车辆、随车工具和个人装备;备用器材装备的数量,各地可根据情况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公安消防中队执勤器材装备和人员,因故失去执勤能力时,要立即向消防调度指挥中心报告。
上级机关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补充。
第三十一条公安消防中队外出训练时,必须向消防调度指挥中心报告,并保持通信联络,随时做好战斗准备。
第三十二条公安消防中队在驻地训练时,应当避免使用执勤器材装备,以备出动和实战需要。
第三十三条公安消防中队的执勤人员和执勤装备不得用于灭火、训练、抢险救援以外的其他方面。
特殊情况必须动用时,要报请上级批准。
擅自动用的要追究责任;影响执勤造成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执勤器材装备的管理,必须实行责任制,由执勤人员分工负责维护保养,做到日检查、周保养,保证战备状态。
第三十五条消防车库内执勤车辆的停放和个人装备的放置,必须符合执勤的实际需要,有利执勤出动。
库内必须保持整洁卫生,不准住人和存放与执勤无关的其他物品。
消防车库严禁挪作它用。
采用保暖措施时,要确保安全。
第三节等级战备制度第三十六条为使公安消防部队始终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保证执勤任务的圆满完成,公安消防部队实行等级战备制度。
战备等级分为经常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在完成经常性执勤任务时所保持的战斗准备状态为经常性战备。
第三十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在保卫任务繁重的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恶劣气候或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所处的战斗准备状态为二级战备。
其基本要求:(一)迅速向进入二级战备的执勤人员,通报情况,做好战备动员,根据任务需要研究作战方案;(二)停止营区外活动,严格控制人员外出,确保执勤人员在职在位;(三)根据执行任务的需要充实执勤人员,调整执勤力量,充实器材装备,落实各种战斗保障,必要时派出力量进行现场监护。
第三十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在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全国或部分地区处于紧急状态,国家发布戒严令,以及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时所处的战斗准备状态为一级战备。
其基本要求:(一)迅速向进入一级战备的执勤人员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战前动员,根据任务需要研究作战和行动方案;(二)各级首长和机关人员要全面就位;(三)停止人员休假和外出,召回在外人员,保证全员在位;(四)根据任务需要,调整机关人员、车辆,充实执勤力量,随时听从上级的调动;(五)配备充实器材装备和各种保障物资,落实各种战斗保障;(六)根据需要派出力量进入执勤区域。
第四十条进入等级战备的命令由总队或者支队首长报经上级领导批准后发布。
根据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的指示,部队进入等级战备时,执行单位要立即报上级消防机关备案。
接到上级消防部队进入等级战备的命令时,执行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紧急情况下可边执行边报告。
第四十一条解除等级战备或者降低战备等级命令的权限与发布命令的权限相同。
第四节作战计划制定第四十二条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人员,要熟悉责任区或者本地区的火灾规律、火灾危险性,建筑特点、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和地区等有关情况,建立必要的业务基础资料档案。
第四十三条公安消防部队要依据有关规定,确定责任区内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和重点保卫地区。
第四十四条对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和重点保卫地区要在灭火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作战计划。
必要时,还应当制订跨地区协同作战的预案。
当保卫目标的情况发生变化或者演练中发现作战计划不准确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重新制定。
第四十五条公安消防部队要以作战计划为基础,从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实战演练,提高指战员的应变能力。
实战演练由责任区消防中队或者支(大)队组织实施,两个以上中、大、支队参加时,应当分别由大、支、总队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