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国有企业物资采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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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失效日期】【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日期】【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采购行为,加强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企业购买原材料、燃料、辅料、零部件、设备、配件、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其他物资过程中的决策、价格监督、质量检验等行为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采购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发生。

第二章决策管理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决策程序,根据采购物资类别和金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分权管理,明确各级管理者、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权限。

第五条除特殊情况外,企业主要原材料及其他金额较大物资(以下称主要物资)采购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厂长、经理(以下称企业经营者)、副厂长、副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实行集体决策。

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采购物资的价格、质量、数量的监督,可设立专门机构履行监督职能,不设专门机构的,应当明确行使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

第七条企业各级管理者对审批的物资采购负有审查、监督责任。

第三章比质比价采购第八条企业应当广泛收集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市场信息,掌握主要采购物资信息变化。

采购部门和采购人员应当根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

第九条除仅有唯一供货单位或企业生产经营有特殊要求外,企业主要物资的采购应当选择两个以上的供货单位,从质量、价格、信誉等方面择优进货。

第十条企业主要物资采购及有特殊要求的物资采购,应当审查供货单位资格;对已确定的供货单位,应当及时掌握其质量、价格、信誉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企业大宗原燃辅料的采购、基建或技改项目主要物资的采购以及其他金额较大的物资采购等,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应尽量实行招标采购。

国有企业物资采购制度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物资采购制度管理规定

物资采购综合管理办法目录前言 (I)1 目的 (1)2 范围 (1)3 术语和定义 (1)4 采购分类 (2)5 物资采购原则 (3)6 机构与职责 (3)7 采购方式分类及适用条件 (4)8 要求、检查和考核 (6)9 其他 (6)前言《物资采购综合管理办法》为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物资采购综合管理办法》与集团所属各单位制订的《招投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竞争性谈判采购实施细则》、《询比价采购实施细则》、《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等共同构成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的系列制度。

本制度由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文在本公司范围内实施制度责任及解释单位:企业管理部参与编制的协助单位:磷及磷化工事业部采购中心责任人:刘木福主要起草人:田原参与起草人:魏丹、胡齐鑫、龙章海物资采购综合管理办法1目的为规范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集团公司”)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2范围2.1本制度规定了物资采购原则、单位职责和采购方式等要求。

2.2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相关部门,分、子公司。

3术语和定义除下列术语和定义由本制度规定并适用,其他术语和定义遵照集团公司的其他管理规定。

3.1物资指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技改技措、安全环保、发展项目等所需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3.2采购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物资的行为,涵盖了集团公司的所有物资采购事项。

3.3采购计划指按照集团公司、直属企业规定流程下达、申报、审批通过的满足其生产经营、技改技措、安全环保、发展项目等所需的大宗原料、设备、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劳动保护用品、信息产品等需采购的物资需求。

3.4采购主体单位指集团公司具有采购职责的单位及分、子公司。

3.5采购方式指采购主体为实现采购目标,根据计划单位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选定成交供应商而采用的具体方法和手段。

国企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国企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9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采购行为加强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是企业购买原材料燃料辅料零部件设备配件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其他物资过程中的决策价格监督质量检验等行为的基本规范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采购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发生第二章决策管理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决策程序根据采购物资类别和金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分权管理明确各级管理者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权限第五条除特殊情况外企业主要原材料及其他金额较大物资以下称主要物资采购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厂长经理以下称企业经营者副厂长副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实行集体决策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采购物资的价格质量数量的监督可设立专门机构履行监督职能不设专门机构的应当明确行使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第七条企业各级管理者对其审批的物资采购负有审查监督责任第三章比质比价采购第八条企业应当广泛收集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市场信息掌握主要采购物资信息变化采购部门和采购人员应当根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第九条除仅有唯一供货单位或企业生产经营有特殊要求外企业主要物资的采购应当选择两个以上的供货单位从质量价格信誉等方面择优进货第十条企业主要物资采购及有特殊要求的物资采购应当审查供货单位资格对已确定的供货单位应当及时掌握其质量价格信誉变化情况第十一条企业大宗原燃辅料的采购基建或技改项目主要物资的采购以及其他金额较大的物资采购等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应尽量实行招标采购第四章价格监督第十二条企业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监督采购价格控制采购成本第十三条企业主要物资应当经价格监督部门事前进行价格审核物资采购部门应当在价格监督部门审核的价格内进行采购特殊情况除外第十四条企业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对所采购的主要物资的价格单据等进行审核对未在审核价格内进行采购损害企业利益的应及时向企业经营者或有关主管人员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五条企业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了解掌握主要采购物资的市场价格并对其审核的物资采购价格承担相应责任第五章质量检验监督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对采购物资进行质量检验或验证采购物资未经质量检验或验证不能办理正式入库和结算手续特殊情况除外企业对采购物资质量检验或验证时可能影响公正检验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介入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完善必要的质量计量检测条件不具备检测条件的企业需要对所采购物资进行检验的可以委托检验或要求供货单位出具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的质量检验报告第十八条质量检验或验证人员应当严格按标准和程序进行检验或验证并对检验验证结果承担责任第十九条对主要采购物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留样存档并进行复检第六章责任与奖惩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对采购管理全过程建立责任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并严格执行第二十一条企业经营者及其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执行本规定和企业内部的物资采购管理制度支持企业物资采购部门和质量价格监督部门履行职责企业经营者和主管物资采购的副厂长副经理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原则上不得在本企业的物资采购部门担任负责人第二十二条企业职工有权对违反本规定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向企业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对举报人应当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对以下人员予以奖励一降低采购成本贡献突出的采购人员二严格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质量价格监督人员三举报违反本规定的采购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人员四为降低采购成本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帐外暗中收受回扣和收受贿赂的人员企业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记过调离岗位解聘除名等处分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加强和完善采购管理违反本规定损害企业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企业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六条各级经贸委要加强对企业采购管理的监督指导对降低采购成本效果显著的企业应当给予表彰或提出奖励意见对采购管理混乱资金流失严重的企业应当给予通报批评但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物资采购活动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国有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地质勘探商业外贸邮电水利科技等企业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大宗物资采购制度

国有企业大宗物资采购制度

国有企业大宗物资采购制度国有企业大宗物资采购制度是指国有企业在进行大规模物资采购时所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流程。

这些规定和流程旨在确保公平、透明和高效的采购过程,促进国有企业合理使用资金,获得最佳的物资采购结果。

1. 采购目标与原则:国有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的目标是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需求,确保企业承担的各项工程或业务的顺利进行。

采购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公信,遵循市场化原则和经济效益优先原则。

2. 采购组织机构和职责:国有企业应设置专门的采购管理部门或委托外部机构进行采购工作。

该部门或机构应组织采购需求的分析和确定、编制招标文件、发布公告、组织评审和谈判、签订采购合同等。

同时,要加强对采购合同履行的监督与管理。

3. 采购方式:国有企业可以采用招标、询价和竞争性磋商等多种采购方式进行大宗物资采购。

其中,最常用的方式是招标,需编制招标文件并公开发布,根据投标人的资格与报价进行评审,最终确定中标商。

4. 采购流程:(1)采购需求的分析与确定: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确定采购需求的类别、数量、质量要求和交付时间等。

(2)编制招标文件:根据采购需求,制定招标文件,包括采购公告、招标文件、投标函等。

(3)发布公告:通过媒体等渠道公开发布采购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4)投标评审与谈判:收到投标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审,通过技术、价格等综合评估,确定中标人。

对于价格较高或技术指标不满足要求的投标人,可以进行谈判。

(5)签订合同:确定中标商后,与中标商进行合同谈判,最终签订采购合同。

(6)合同履行与监督:进入合同履行阶段,国有企业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与管理,确保供应商按合同约定交付物资。

(7)验收与支付:企业在收到物资后进行验收,确认符合质量要求后进行支付。

5. 采购过程的监督: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督和审计,确保采购程序的合规性,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提高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物资采购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品采购行为,加强物品管理,节约经费开支,充分发挥物品的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等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办公设备、日常用品、接待物品、后勤服务物品和单位工作开展相关所需的各类采购;第三条物品采购应按照服务工作的原则,既要及时周到,又要精打细算,避免损失和浪费;第四条办公室全体人员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爱护与珍惜国家财物,配合、支持管理人员做好物品采购管理工作;第五条物品采购、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全心全意地做好服务工作;第二章采购方式及流程第六条物资采购要严格执行预算计划和审批程序,按照预算计划,并通过审批后购买的原则,未预算计划或未通过审批的不得采购;第七条日常办公中的采购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需分类进行,采购办理流程如下:一日常办公中低易品采购;一律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采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自行采购或在指定采购点签字采购;一次性采购物品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由采购申请人填写“物品采购计划单”,分管副主任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分管副主任和专门负责采购的人员一同采购;一次性采购物品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采购申请人填写“物品采购计划单”,分管副主任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报主任审批后,分管后勤工作的副主任、采购申请人和专门负责采购的人员一同采购;对采购物品有特殊要求的,采购物品时,采购申请人可提出详细采购要求或由申请采购部门的分管副主任派人一同采购;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采购;由采购申请部门预先填写“物品采购计划单”,分管部门副主任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由分管办公室的副主任审批通过后,根据采购金额报主任办公会集体审批通过,并由办公室安排专门负责采购的人员前往采购;采购完成后,由办公室物资管理人员和采购申请部门人员对物资验收入库登记,并在采购申请部室办理完物品领取登记后,建立好使用台账;第八条凡未经审批自行采购物品,采购点不能提供办公室签批的“物品采购计划单”,财务室一律不得报销;第三章物品管理第九条办公室所购物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报领制度,由办公室派专人分别对物品入库和领用进行登记,领用人员需注明领用日期、用途、数量等内容;办公室物资管理人员每季度应对物品购买和领用情况进行汇总,报办公室主任,并在场务会上通报;第十条采购的各种物资只能用于办公室工作和服务,不得私自使用或送、借他人使用;第十一条办公室物品实行统一登记、分类保管、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所有固定资产由财务室建档立帐,逐一清点编号造册;第十二条人员调动或离退休后,应自觉交清个人经管使用的公用物品,不得私自占用或故意损毁;第十三条因个人原因,造成领、借用物品丢失、损坏的,由领用人照价赔偿;因保管人员管理不善,致使物品损毁、被盗、遗失的,由保管人员照价赔偿;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物资采购管理规定模版

行政物资采购管理规定模版

行政物资采购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保证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利益的实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物资采购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满足办公需求和公共服务目标,向市场采购各类物资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物资采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合规进行,确保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率。

第二章采购项目确定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编制行政物资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的范围和需求。

第五条采购计划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需求理由等信息,并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第六条采购计划应当依法公示,以保证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等方式确定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第八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条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证件和材料。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针对采购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并依法组织采购活动。

第三章采购文件编制第十条行政机关在确定采购项目后,应当及时编制采购文件,并明确采购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和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十一条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采购公告、招标文件(或询价单)、投标文件(或报价单)、评标文件和合同等。

第十二条采购文件应当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资质证明、产品质量证明和履约保证等相关文件,并规定提供时限。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对供应商的技术能力、信誉度和价格等进行评估,并记录评审结果。

第四章采购程序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在采购活动中应当依法遵循采购公告、报名、预审、投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等程序。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在采购公告中明确招标或询价的时间、地点、范围和条件,并规定供应商的报名要求和提交截止时间。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在评标过程中,认真核实投标文件(或报价单)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评分。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评标结果,并通知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行政物资采购管理规定(三篇)

行政物资采购管理规定(三篇)

行政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行政物资采购工作,提高采购效率,确保采购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进行行政物资采购活动。

本规定所称行政物资采购,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为供应本单位的行政办公、工程建设、科研试验等所需的物品、设备、工程、服务和租赁等,经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采购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物资采购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进行,保证采购过程公开透明,确保合同的履行和采购资金的安全。

第四条行政物资采购应当坚持节约、高效的原则,采取合理的供应商选择和评审标准,提高采购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行政物资采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优先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以及地方产业支持政策的供应商和产品。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机构和人员的职责,确保采购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七条采购活动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一)公开招标:采购金额较大或者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有较大影响的物资采购活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采购人应当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事项、要求和评审标准,邀请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供应商进行投标。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金额较小或者紧急情况下的物资采购,可以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

采购人应当制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事项、要求和评审标准,邀请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三)询价:采购金额较小或者属于普通物资采购,可以通过询价的方式进行。

采购人应当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提供报价,并进行比较和评审。

(四)单一来源:符合相关规定的物资采购可以采取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

采购人应当明确采购理由和依据,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采购。

第八条采购人应当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的信誉、资质、财务状况、生产能力等方面的评估,确保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行政部物资采购、保管、发放管理规定

行政部物资采购、保管、发放管理规定

行政部物资采购、保管、发放管理规定一、引言行政部门是企业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门,主要负责企业内部各项行政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物资采购、保管、发放是行政部门中很重要的一项工作,直接关系到企业内部工作的正常开展。

因此,为了保证企业内部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一套行政部门物资采购、保管、发放管理规定非常有必要,本文即是为此而制定。

二、物资采购管理制度1. 采购流程本企业物资采购流程分为需求申请、招标采购、采购合同签订、验收入库四个阶段,具体流程如下:1.需求申请:各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发现物资需求,应用申请单形式填写需求,申请单需包括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用途等事项,并经所在部门的主管审核后报送行政部。

2.招标采购:行政部收到需求申请后,组织采购部门按照公司采购条例进行招标采购,制定招标文件并广泛发布。

据招标结果评审,综合考虑市场价格、质量、供货期限等因素,确定供货商。

3.合同签订:行政部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内需规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期限、价格等事项。

4.验收入库:行政部根据采购合同的内容,对收到的货物进行验收,并在系统中进行登记入库。

2. 采购授权为了保证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平,本企业采购过程中需明确采购授权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需要超额采购时,需报经经理授权后方可执行,超出授权额度的采购任务需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能执行。

3. 采购审批采购审批流程如下:需求申请→ 行政部审核→ 采购部门审核→ 决策人审批4. 采购记录本企业所有的物资采购都需记录,采购记录应包括计划采购时间、采购物品名称、规格型号、采购数量、采购价格、供应商信息等内容,并以月度为单位进行统计分析,供后续工作参考。

三、物资保管管理制度1. 保管人员本企业物资保管涉及到行政部门、仓库管理人员以及使用部门人员,保管人员需接受公司规定的保管管理培训,掌握物资保管管理规定,具有一定的业务能力;仓库管理人员需负责物资的存储、保管、出入库、借发等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行为,保障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采购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业单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从事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应严格遵循公开、勤俭、廉洁、走过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物资采购行为,不得违规操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应坚持节约优先原则,优先选用品质好、价格合理、维修保养方便的物资。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合同约束,执行承接标准,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

第二章采购流程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应严格按照计划、招标、评审、签约、验收、结算的顺序进行。

第七条采购计划是采购工作的起点,应根据实际需求、财政预算等综合因素确定,需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

第八条采购招标应公开、公平、公正,需制定采购招标方案,其中包括招标方式、评审标准、评标委员会组成等内容,并通过相关媒体发布公告,吸引供应商参与。

第九条采购评审应设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标准应明确,评审过程应公开透明。

评审结果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发布,并按照评审结果进行后续工作。

第十条采购签约应根据评审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权益应平等。

第十一条采购验收应根据合同约定和物资质量标准进行,如有不合格情况应及时与供应商协商解决,确保物资质量。

第十二条采购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时应核实物资的数量、质量等,并按时支付供应商合法款项。

第三章招标和评标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需进行招标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办理。

非法定条件的物资采购不得招标。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需进行评标的,应设立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应由不少于3人组成,成员应由不同部门、专业人员组成,不能参与具体项目招标和供应。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认真评标,按照招标方案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分。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第九条采购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市属国有企业;采购人应当按照国资和企业管理有关规定,集体决策采购需求,科学合理测算并明确采购预算,报市国资部门备案;采购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经市国资部门认可,并进入中介机构库进行管理;经采购人选定并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采购代理机构选定办法按照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可分为随机抽取和综合评估法确定;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采取随机抽取法,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采取综合评估法确定,具体应当参照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温委发〔2011〕89号执行;第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供应商参加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国有企业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国有企业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制定的采购文件和公告,必须报市国资部门审核备案;对技术复杂的、技术难度大的项目,市国资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后将有关意见编入采购文件;第十三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第三章采购方式和程序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市国资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第十五条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第十六条公开招标应作为国有企业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国资部门的批准;第十七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十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对急需采购项目需缩短时间采购的,采购人提出申请,经市国资部门审批后执行;第十九条公开招标采购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符合性检查;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三比较与评价;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放弃中标的,排名第二候选供应商是否为中标供应商由采购人选择,或重新组织采购;五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第二十一条在公开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但满足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国资部门批准;第二十二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取邀请招标采购的,采购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国有企业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二十四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人从预审合格投标人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二十五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或者中标供应商弃标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二十七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数额在300万含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谈判小组成员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原则为五人以上;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不超过三轮;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第二十八条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响应性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第二十九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方式;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四公开招标中仅有唯一供应商满足采购需求的;第三十一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采购实施过程可参照竞争性谈判进行;第三十二条单一来源采购响应供应商须提供最近一年内同类货物或服务销售合同,其合同单价将作为本次采购成交价格的参考;第三十三条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一次性密封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货物采购方式;第三十四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三十五条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第三十六条询价采购自询价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询价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第三十七条采购响应指投标或谈判、报价截止时间止及评审期间,出现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如采购文件事先已在指定媒体公开征求了供应商意见且无重大异议,或经专家论证且出具了“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项目技术指标等没有歧视性和倾向性”意见的,同时采购信息已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告,采购文件的发售和截止时间符合法定或本办法规定,经市国资部门同意后,可以按原采购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活动;第三十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委托有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国有企业采购;对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国有企业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采购,市国资部门加强指导督查;对涉及应急、抢险、救灾、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特殊采购项目,经市国资部门审批后由国有企业按规定进行采购;第三十九条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他方式采购三人以上,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的专家代表为一人;专家应当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的专家库中抽取,特殊专业专家经市国资部门认定后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的临时专家库,并随机抽取;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人数应当在五人以上的单数;第四十条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1%;投标人未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联合体各方应联合出具投标保证金协议书,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内各方均具有约束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第四十一条以招标方式采购的,对已发布采购文件进行必要修改或澄清的,应当在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发布更正公告;对延长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应至少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发布变更公告;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至少在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修改变更采购文件及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采购文件的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四十二条中标公示期限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合同;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合同项目;中标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向他人转让;采购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市国资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应写明采购金额、付款时间,采购人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中标金额;第四十四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对供应商进行履约验收,对技术难度较大的采购项目应当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和验收,并提出验收报告;验收结果须以书面形式报市国资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采购人应当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项目进行档案管理;国有企业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第四章质疑投诉和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中标公示结束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四十七条投标供应商对质疑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部门投诉;市国资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处理;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市国资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签订采购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对市国资部门等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不服或市国资委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采购文件应当明列质疑和投诉处理的相关条款;第四十八条市国资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检查,做好国有企业采购的配套政策制定、执行和宣传工作;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的有关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接受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凡是违反国有企业采购规定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列入企业诚信不良行为记录,给国有企业采购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同时由市国资部门通报工商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取消国有企业采购专家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采购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商业贿赂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的审计监督调查,国有企业采购相关单位及各当事人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调查;第五十四条监察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部门的监察机构和国有企业内设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以及相关对象的监察工作;。

国企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国企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国企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的物资采购行为,保障国有企业的利益,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的物资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效率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国有企业物资采购包括直接购买、招标采购、委托代理采购等形式。

根据物资采购的不同性质和采购金额的大小确定采购方式。

第四条所有参与国有企业物资采购活动的人员,包括招标人员、评标委员、采购人员等,都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公正、负责、廉洁的职责。

第五条国有企业为了确保采购决策透明合法,将选聘专业的采购专家作为采购顾问,并设立独立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

第六条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档案管理制度,保留物资采购活动的全部资料,予以台账记录,并定期检查审计。

第七条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质量检验制度,对采购到的物资进行质量检测,并保留检测报告。

第二章物资采购程序第八条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程序包括准备阶段、采购准备、招标或比价、投标和评标、合同签订等。

第九条物资采购的准备阶段,主要包括确定采购项目、编制采购计划、编制招标文件或询价文件、确定评标标准等工作。

第十条采购准备阶段,主要是召集采购委员会,制定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预算,确定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招标或比价阶段,国有企业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价格和数量,确定是通过招标还是比价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投标和评标阶段,投标人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按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合规评审,选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合同签订阶段,中标方与国有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采购管理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每一笔采购活动都有合理的预算和账务核算。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进行严格的评估和考察,并及时做出调整。

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的物资采购管理。

三、采购程序1.采购需求确认–国有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物资采购的具体需求。

–需求确认应经过相关部门和领导的审批。

2.编制采购计划–根据采购需求,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应包括采购物资的种类、数量、质量要求、采购时间等信息。

3.开展采购活动–制定采购方案,明确采购方式。

–根据采购法规和规定,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询价等采购活动。

–采购活动应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确保采购结果的合理性。

4.评审供应商–对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评审。

–评审应根据供应商的资质、口碑、价格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5.签订合同–选定供应商后,与其签订合同。

–合同应明确供应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保证采购的顺利进行。

6.履约管理–监督供应商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确保物资按时到达、质量合格。

–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供应商评价制度。

四、采购管理1.采购台账–建立和维护物资采购台账,记录所有物资采购的相关信息。

–台账应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金额、供应商信息等内容。

2.采购合同管理–建立采购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执行和履约。

–管理合同变更、终止等事项,确保采购过程的合规性。

3.采购费用控制–对采购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进行控制和审查。

–遵循合理、节约的原则,控制采购费用的增长。

4.采购流程优化–针对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流程优化。

–简化审批程序、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五、监督和评估1.监督机制–建立物资采购的监督机制,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监督机构应及时发现和纠正采购中的违规行为。

2.采购结果评估–对采购结果进行评估,评价采购活动的效果和成本效益。

–根据评估结果,优化采购管理,并提出改进意见。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前言本文档是关于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介绍和解释。

它旨在对国有工业企业在物资采购过程中的管理进行规范,以确保公正、透明和高效的采购活动。

本文档适用于所有国有工业企业,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国有工业企业。

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国有工业企业的物资采购活动,促进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国有工业企业的物资采购活动,包括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

2. 采购管理原则国有工业企业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保证供应商的平等竞争机会;•注重质量和性价比,合理确定采购标准和要求;•依法合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管理规范,完善采购流程和制度,确保采购活动的高效运行;•节约资源,优化采购方案,降低采购成本。

3. 采购流程国有工业企业在进行物资采购时,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3.1 采购需求确认采购部门根据生产和经营需要,确认采购需求,并编制采购计划。

3.2 采购方案制定采购部门根据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方案,包括采购方式、采购标准和要求、拟采购的具体物资等。

3.3 采购文件准备采购部门根据采购方案,准备采购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

3.4 供应商选拔与评审采购部门根据采购文件,进行供应商的选拔和评审,确保供应商具备满足采购需求的资质和能力。

3.5 合同签订确定供应商后,采购部门与供应商进行合同签订,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3.6 供货管理采购部门对供应商的供货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供应商按合同约定交付物资,并在质量、数量、交期等方面满足要求。

3.7 采购结果评估采购部门对采购结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为下一次采购活动提供参考。

4. 采购合同管理国有工业企业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前,应进行合同审查,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规。

采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采购物资的种类、规格、数量等详细信息;•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价格及支付方式;•质量标准和检验要求;•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定

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定

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定一、总则1.1 目的和原则为了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降低采购成本,防止和遏制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国有企业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活动。

二、采购组织和程序2.1 采购组织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采购组织机构,明确采购管理部门和采购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采购计划、采购方案和采购文件,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并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采购人员负责具体执行采购任务,包括采购文件的编制、采购公告的发布、供应商的评审和谈判、合同的签订等。

2.2 采购程序国有企业采购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制定采购计划和采购方案;2. 编制采购文件;3. 发布采购公告;4. 评审供应商资格;5. 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和评审;6. 签订采购合同;7. 采购合同的履行和验收;8. 采购文件的归档和保存。

三、采购方式和供应商选择3.1 采购方式国有企业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

3.2 供应商选择国有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应根据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价格和信誉等因素,综合评估和比较供应商的资格和能力,确定中标供应商。

国有企业应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对供应商进行分类和管理,确保供应商的选择公正、合理和有效。

四、采购合同和验收4.1 采购合同国有企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内容应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2 验收国有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对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验收,确保质量、数量和时间等方面的符合性。

验收不合格的,国有企业有权要求供应商进行整改或者赔偿。

五、监督和纪律5.1 监督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采购监督机制,对采购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两篇)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两篇)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二)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二)一、引言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是指国有企业在进行物资、设备、工程、服务等采购活动中,依法采用招标、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形式,合理规范采购流程,保障国有企业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

本文为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的第二部分,旨在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提升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推动国有企业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二、采购流程1. 采购需求确认: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具体采购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应当包括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时间、采购方式等内容,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2. 采购方案编制:根据采购需求确认,采购人员应当编制采购方案,包括采购方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条件等内容。

采购方案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3. 招标文件编制:根据采购方案,采购人员应当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等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公开发布,并向潜在供应商提供。

4. 招标活动组织:采购人员应当组织招标活动,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工作。

评标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评标结果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5. 中标确定与结果公示:采购人员应当根据评标结果选定中标供应商,并进行中标结果公示。

中标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中标供应商的名称、价格、质量要求等信息,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公开发布。

6. 合同签订与履行:采购人员与中标供应商应当根据中标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采购物资、设备、工程、服务等交付与支付。

三、供应商管理1. 供应商准入管理: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准入管理制度,明确供应商准入条件和程序。

供应商凡是申请成为国有企业的供应商,均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的相关规定。

2. 供应商评价与考核: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价与考核制度,对供应商的质量、价格、交货期等进行定期评价与考核,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供应商,做到合理使用和优胜劣汰。

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xxxxxx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物资采购计划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障集团公司经营管理所需物品的正常持续供应,降低采购成本,维护集团公司利益,根据财政部等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相关规定和集团公司《对外购买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物资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过程实行“三比”,即比质、比价、比服务;采购实行“三审一检”,即采购方案审核、价格审核、合同及票据审核和质量检测的控制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购买业务范围的规定,下属公司按照本细则制定自身的管理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后实施。

(一)固定资产:使用超过一年的机器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机动车采购参照《xxxx集团有限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一般物资: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办公用品、办公耗材、会务、接待等物品、工作服;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低值易耗品,如工具、家具用具、包装容器和其他用具等。

(三)其它:广告、印刷,会务、媒体等公关服务,通信服务,办公物业、日常办公所需的植物租摆、日常办公所需的保洁服务、设备维修保养、搬迁等服务,机动车保险、维修保养等服务。

(四)办公用品、办公耗材、会务及接待物品、日常办公需要的植物租摆、机动车保险、设备维修保养等可通过建立项目服务平台进行采购。

项目服务平台供应商通过严格比选产生,平台每类物资参与比价供应商不少于三家。

第四条适用除外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府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管理部门(一)集团资产运营管理部负责集团本部物资采购立项申请、采购验收的审核工作。

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9号现将《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采购行为,加强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企业购买原材料、燃料、辅料、零部件、设备、配件、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其他物资过程中的决策、价格监督、质量检验等行为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采购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发生。

第二章决策管理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决策程序,根据采购物资类别和金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分权管理,明确各级管理者、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权限。

第五条除特殊情况外,企业主要原材料及其他金额较大物资(以下称主要物资)采购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厂长、经理(以下称企业经营者)、副厂长、副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实行集体决策。

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采购物资的价格、质量、数量的监督,可设立专门机构履行监督职能,不设专门机构的,应当明确行使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

第七条企业各级管理者对其审批的物资采购负有审查、监督责任。

第三章比质比价采购第八条企业应当广泛收集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市场信息,掌握主要采购物资信息变化。

采购部门和采购人员应当根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

第九条除仅有唯一供货单位或企业生产经营有特殊要求外,企业主要物资的采购应当选择两个以上的供货单位,从质量、价格、信誉等方面择优进货。

第十条企业主要物资采购及有特殊要求的物资采购,应当审查供货单位资格;对已确定的供货单位,应当及时掌握其质量、价格、信誉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企业大宗原燃辅料的采购、基建或技改项目主要物资的采购以及其他金额较大的物资采购等,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应尽量实行招标采购。

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9号现将《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采购行为,加强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企业购买原材料、燃料、辅料、零部件、设备、配件、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其他物资过程中的决策、价格监督、质量检验等行为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采购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发生。

第二章决策管理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决策程序,根据采购物资类别和金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分权管理,明确各级管理者、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权限。

第五条除特殊情况外,企业主要原材料及其他金额较大物资(以下称主要物资)采购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厂长、经理(以下称企业经营者)、副厂长、副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实行集体决策。

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采购物资的价格、质量、数量的监督,可设立专门机构履行监督职能,不设专门机构的,应当明确行使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

第七条企业各级管理者对其审批的物资采购负有审查、监督责任。

第三章比质比价采购第八条企业应当广泛收集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市场信息,掌握主要采购物资信息变化。

采购部门和采购人员应当根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

第九条除仅有唯一供货单位或企业生产经营有特殊要求外,企业主要物资的采购应当选择两个以上的供货单位,从质量、价格、信誉等方面择优进货。

第十条企业主要物资采购及有特殊要求的物资采购,应当审查供货单位资格;对已确定的供货单位,应当及时掌握其质量、价格、信誉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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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国有企业物资采购规定
为规范集团行政物资采购程序,确保行政采购及时,制定了相
关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行政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行政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管理和监控,本着“保证质量、节约开支、堵塞漏洞、避免损失、提高效益”
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采购应当符合节能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优先采购低能耗低
污染的货物和工程。

三、行政部作为采购工作的管理和执行部门,须详细进行采购
物资的成本核算,有权根据各部门的具体使用情况选择产品的品牌、档次及供货渠道,从而控制产品价位,降低物资成本。

四、在物资采购过程中要做到采购经手人员、保管人员、审批人员分离制衡。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集团及直属全资子公司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及工程的采购管理(不包括生产材料及生产设备的采购),集团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二、集团行政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实行集中采购:
1、单价在1万元,批量在2万元以上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和家具;
2、合同价值5万元以上公共工程按工程招标、投标办法执行。

3、合同价值5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第二章采购方式
第四条集中采购原则上统一到集团指定的采购定点单位实施采购;如果没有集中的采购定点单位,则由各企业行政部与使用单位共同确定专人组成不少于3人的采购小组,按采购规定及程序实施采购,分散采购由各企业行政部根据本企业情况组织采购。

第五条行政采购以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为主,同时,可根据实际,采取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和直接采购等方法。

一、公开招标采购指招标人以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参与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

四、询价采购是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竞争性价格的采购。

五、直接采购是指采购人向供应商(厂家)直接购买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确定采购谈判小组成员、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定标准等。

二、谈判人拟定合同条款,提出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三、参加谈判的所有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谈判人据此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七条实行询价采购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定询价小组成员、价格构成、定标准等。

二、询价人拟定合同条款,提出报价供应商名单。

三、询价活动必须公平进行,询价人应要求供应商书面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人确定的中标人是符合采购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第八条采购员对于小额物品的采购,应尽量去正规商场采购,
并做到货比三家,严格控制采购物品的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

第三章采购程序
第九条采购计划与申请
一、属行政采购项目,申请部门须拟订本部门年度采购计划,并附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估计价值、供货时间等有关材料,报行政部审核。

二、行政部对申请部门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后,制定公司年度采购计划预案。

三、公司年度采购计划须经总裁批准方可实施。

四、根据采购计划制作的采购预算表,分别需经行政部负责人、主管领导、总裁按权限签批核准。

五、属于临时采购项目,申请部门须提供按权限签批核准的申购单,并附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供货时间等有关资料,报行政部办理。

第十条采购实施
一、采购员收到被批复后的请购单或采购计划,立刻开展多方询价、比价、议价,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询价人员将三家以上候选供应商的品种、规格型号、报价、数量、性能指标等情况填写报行政负责
人,行政部负责人填写采购意见报财务部及主管领导审批。

二、对大宗、贵重、批量性的采购可采取公开竞价、招标、产品订货会等方式进行采购。

尽量提高每次采购批量,获得批量折扣,降低采购成本。

三、报价审批获准后,如需签定合同,采购员即与供应商洽谈买卖合同条款。

合同文本经法律室审核后须经行政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主管领导及总裁按权限签批核准。

四、采购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

生效后的采购合同交财务部备案,行政部留复印件。

采购员按合同付款进度,向财务部申请借款,支付给供应方。

五、采购员按合同交货进度,及时催促供应方按时发货。

六、采购员对所有采购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
办公电话\传真\联系人\手机号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资信情况等)应建立一个完整的供应商档案,报行政部备案。

七、采购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场办公用品的价格行情进行调查了解,掌握市场信息,善于收集相关资料,及时采购到质好价廉的物品,建立各类办公用品价格数据库,做为核价的依据。

第十一条验收与结算
一、货到,采购员会同使用部门进行验收,清点货物品种、质量、数量或重量,相符后签收并填写验收报告。

二、如发现货物品种、数量或重量与合同不符,质量经检测与合同约定标准不符,采购员将货物退回供应方,并与供货方就退货、经济补偿、赔偿和罚款事宜进行谈判。

三、采购员对缺货、供货延迟、验收不合格、货款诈骗等问题,应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处置。

四、验收合格的货物及时运抵仓库,办理移交入库手续,行政部做好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的登记\建账工作。

五、采购员持请购单、入库单及有关发票到财务部销帐;财务部作好资产登记入帐工作。

六、实施大额(壹仟元或以上)物品采购原则上以支票形式支付。

临时采购或以支票形式支付不便时,需将情况予以说明并经部门经理批准后实施采购。

第四章采购监督
第十二条财务部结合采购付款、报销及年度盘点实施监督;审计部结合财务审计或专项内部审计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被检查的人必须如实提供检查所必需的材料和情况,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采购活动中拒绝监督,或招标采取走过场,明招暗送,泄露标底的;
二、与投标者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投标者公平竞争或干扰招标活动,使招投标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与供货单位相互沟通,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
四、采购过程中,接受供货方的吃请、娱乐和旅游等,私自参与供货方组织的活动的;
五、接受供货方的回扣或有价证券等各种好处而不上交的;
六、挥霍浪费或挪用、贪污、私分采购款的;
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为以次充好、价高货次、假冒伪劣产品的;
八、利用各种理由把采购款和采购物品化整为零进行采购,逃避上述条款约束的。

第十五条行政采购接受各部门的监督。

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行政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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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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