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管理制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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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路建设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设备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活动,加强采购过程的监督与控制,降低采购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路工程建设特点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设备物资采购招投标、密封比价活动及公司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设备物资比质比价采购行为。

第三条施工项目所需单台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特种设备及专用设备,主要材料及大宗物资,由公司工程部牵头组织集中统一进行招标或密封比价采购;对已形成公开公平市场价格的设备(如车辆等)以及没有条件组织招标采购的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可组织竞争性谈判或比质比价采购;达不到上述招标要求的设备(包括小型机具,单件价值在5000元以上)及其它由分(子)公司或项目部自购的物资,必须通过比质比价程序采购。与公司签订有战略合作协议的厂商供应的设备物资除外。

其它受控物资(如炸材等)、安全防护用品、试验仪器设备等由公司其它相关部门或单位牵头组织采购,具体采购方

式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无另行规定的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如建设单位、工程业主对项目物资的供应另有规定的(如甲控、甲供等),对设备的性能和施工工艺有特定要求的,参照建设单位和工程业主的要求和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密封比价、竞争性谈判和比质比价采购方式。对于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的设备物资,按照国家招投标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设备物资的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设备物资招标、竞争性谈判、密封比价采购工作由公司工程部牵头组织,达不到招标条件的可以由分(子)公司或项目部牵头,成本管理小组负责完成比价采购程序,报工程部备案。

第一章招标

第七条设备物资的采购必须先履行并完成公司规定的采购审批核准程序。审批核准流程手续已完成的,评标小组应按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设备物资采购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密封比价三种形式之一进行。

第八条设备物资的采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施工组织计划需要、公司内部不能调配、不能租赁或租赁不经济的设备和物资;

(二)设备物资计划已审批核准,技术指标已基本确定;

(三)设备物资采购所需资金已基本落实。

第九条设备物资采购计划由项目根据施工组织计划或业主的特殊要求提出,经项目经理及分公司经理审核签认生效,报公司工程部及分管领导审核提出采购方式意见后,报公司党委会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具体采购的工作程序。

第十条招标或密封比价采购时,须向三家及以上有具备完成供货能力和资信良好的合格供应厂商发出投标竞价邀请。对于工程业主方对施工单位下达有合格分供方名册文件的,在其合格供方分名册范围内组织招标;对工程业主方未明确合格分供方范围的,可参照其它工程在多年施工建设中形成的较为成熟的合格分供方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或密封比价采购时,须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结合设备物资的实际需求,需审查潜在供货商的资质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或三证合一);

(二)执行本合同所配备的技术及售后服务人员的资历和经验情况;

(三)银行出具的有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资信证明;

(四)生产制造厂家的授权书(仅针对供应贸易商);

(五)生产许可证(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或批量生产合格证、或产品鉴定证书(检验合格证书或检测合格报告)等;

(六)质量体系认证(对于部分技术含量不高的产品不是必须)、环保及安全体系认证证书(不是必须);

(七)产品的配置及技术性能参数;

(八)产品获得的国优、行业优等荣誉证书(不是必须);

(九)其他证明材料(不是必须)。

(十)供货商情况调查,包括厂商规模、财务状况、生产能力及非本厂生产的主要零配件的来源、所配备的技术及售后服务人员的资历和经验情况、产品在国内外近三年的销售业绩(至少包含三份以上中标通知书或购销合同等)、用户使用评价情况(用户评价的证明材料)等。对于有必要进行实地考察的可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资格审查可采取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资格预审是在招投标前,由设备物资招标小组对潜在的投标人资格进行的审查。资格后审是在设备物资需求时间较为紧迫的情况下才采用的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分供方不得向其发出投标邀请或不得进入后续评审程序。资格审查主要工作包括:

(一)招标人向分供方发出资格审查文件要求;

(二)按规定日期,接受分供方编制的资格审查文件;

(三)评标小组对分供方编制的资格文件进行审查,必要时也可实地进行考察;

(四)选定合格供应商并建立名册,资料存档备查,通过资格审查的分供方数量不得低于3家。特殊情况下,如需求时间特别紧迫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合格分供方低于3家的,在招标小组集体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用密封比价方式评选,否则以流标处理。

(五)向资格审查合格的分供方发出招标文件。

(六)对于需求时间紧迫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资格审查文件要求可以同招标文件一道发出,投标方的资格审查文件可以与投标文件一并递交。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采购单位工程名称及概况;

(二)招标标的物技术性能及配置要求;

(三)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设备、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批次、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验收方式、付款方式等;

2.投标人须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的要求;

3.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密封方式及报送份数;

4.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与招标人进

行联系的人员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

5.评标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6.最高限价(仅针对材料招标),由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经集团公司机料部组织招标小组讨论审核,报集团公司党委会审批;

7.评标标准及评标办法。

(四)合同范本;

(五)图纸及配置资料附件;

(六)执行技术规定及规范(标准),工程设计要求;

(七)设备、物资(以下称标的物)的数量及报价清单,增值税票规定;

(八)安装调试和人员培训内容;

(九)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的承诺;

(十)投标格式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一)投标承诺函、规避亲属及利害关系人的承诺函;

(十二)招标投诉机构的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经相关各部门及分管领导进行流转审核,在完成流转审核后方可发出。

第十五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中有关标的物的设计图纸、配置、技术要求等问题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按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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