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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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发挥规模优势,降低运营成本,保障有效供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

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集团公司生产建设和经营管理所需采购的原材料、辅助材料、设备、配件及工具等。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管理包括物资采购计划、实施、仓储、供应等全过程的管理、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集团公司物资采购实行统一管理、集中采购、分级负责的体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生产经营,保障物资供给;

(二)坚持集中采购,发挥规模优势;

(三)规范采购行为,实行阳光采购;

(四)统一信息平台,推行网上采购。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以下简称总部物采部)统一管理集团公司物资采购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组织制订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集团公司物资采购发展战略、规划和业务计划;

(三)组织制订集团公司一级采购物资目录,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归口管理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

(五)负责归口集团公司物资仓储管理和统计工作;

(六)负责归口集团公司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工作;

(七)负责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业务管理;

(八)负责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信息平台的应用及运行管理;

(九)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物资采购相应工作。

第七条专业分公司按照管理权限,参与业务范围内的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参与编制集团公司一级采购物资年度计划;

(二)负责物资采购技术标准的制订和重要物资采购方案的技术审查;

(三)依据授权,组织本专业有关物资采购工作;

(四)参与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推荐和考核工作;

(五)指导、监督归口管理企业物资采购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物资采购中心承担集团公司总部集中采购物资的供应保障任务,接受总部物采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大宗物资、重要物资、长周期物资、成套设备及大型工程项目所需物资的采购;

(二)负责应急物资的供应保障和战略储备物资的仓储管理;

(三)负责所采购物资的质量索赔和供应商售后服务跟踪调查,参与供应商推荐和考核工作;

(四)负责能源一号网站的运行管理;

(五)总部物采部委托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九条所属企业物资部门负责本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本企业一级采购物资需求建议计划;

(三)负责本企业二级采购物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四)负责本企业机电产品进口工作;

(五)负责本企业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工作;

(六)依据本企业授权,负责本企业二级采购物资供应商管理;

(七)负责本企业物资质检、仓储、配送管理和物资统计工作;

(八)负责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信息平台在本企业的应用。

第三章采购权限

第十条集团公司实行总部和所属企业两级物资集中采购。总部负责一级采购物资的集中采购,所属企业负责二级采购物资的集中采购。

一级采购物资指列入集团公司一级采购物资目录的物资。二级采购物资指未列入一级采购物资目录的其它物资。

第十一条列入一级采购物资目录的物资,总部物采部可授权所属企业采购。

生产建设急需等二级采购物资,所属企业可授权下属单位采购。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一级采购物资目录由总部物采部组织编制,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发布。一级采购物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总部物采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下列物资可根据需要列入一级采购物资目录:

(一)钢材、水泥、煤炭、油田及炼化用化工产品、通用设备、石油和炼化专用设备等类别的部分或全部物资;

(二)50万美元以上的进口物资;

(三)总部机关采购物资;

(四)适合集中采购的其它物资。

第十四条总部集中采购分为直接采购、组织采购。其中:(一)直接采购是物资采购中心直接实施的采购;

(二)组织采购是总部物采部授权物资采购中心、专业分公司或所属企业统一组织招标或谈判,统一确定价格,由所属企业分别实施的采购。

第四章采购计划

第十五条物资采购实行计划管理。所有采购物资必须依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财务预算安排编制采购计划,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计划或预算管理部门审核后,按计划实施采购。

第十六条物资采购计划分为一级物资采购计划和二级物资采购计划。一级物资采购计划由总部物采部负责编制,二级物资采购计划由所属企业负责编制。

一级物资采购计划包括年度、季度和工程项目物资采购计划。其中,年度物资采购计划是全年物资采购的预测计划,季

度和工程项目物资采购计划是采购的实施计划。

第十七条编制物资采购计划须明确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供货时间、采购方式、标准等内容。

第十八条物资采购计划依据物资需求建议计划,综合平衡库存、期货等资源进行编制。能够调剂平衡的,不得列入当期采购计划。

第十九条物资需求建议计划由物资需求单位提出,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物资需求建议计划分为年度、季度和工程项目需求建议计划。年度需求建议计划应当依据历年物资消耗规律和储备定额编制;季度和工程项目需求建议计划应当依据生产建设任务、投资计划、财务预算、供货周期等进行编制。编制需求建议计划应按标准选用技术成熟、性能稳定、安全可靠的物资。

第二十条一级物资采购计划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所属企业组织编制物资需求建议计划并上报。其中,次年物资需求建议计划于当年10月底前、次季物资需求建议计划于当季季末20个工作日前报采购实施单位,采购实施单位汇总后报物资采购管理部;

工程项目物资需求建议计划于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20个工作日前经专业分公司审核后上报总部物采部。

(二)总部物采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分公司对上报的物资需求建议计划进行审核,编制集团公司物资采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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