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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

1. 商法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2.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3.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形式包括各种有关商事的专门法规;法规范不仅仅存在于商法典之中,而且还大量地存在于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判例之中;其概念的理论理论着眼点为商事法律规范的性质、规范的作用、规范的构成、规范实施的方式等在理论上的有机统一;4. 商法的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它是制定商法典的根本出发点,更是适用商法的指导原则;5.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5.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商行为的实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来说,它是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6. 商法的体系是指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7. 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8. 固定商人,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组织完整的机构,有计划地、反复连续地从事一种或多种商事行为,在经营中全部法律行为适用商法的商人;9.拟制商人,指虽经商事登记,但仅从事小商人的业务或不从事商事行为的人,法律将其视为商人;10.表见商人,是指虽非完全商人,也未在商事登记簿上注册登记,但已经以商人的表象从事了商行为,而应被视为商人的人;11. .商法人是依法定的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12. 国有商法人,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公司;13.集体商法人,由公民和集体单位组合而成、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获得法人资格的集体商事组织;14.合营或合资商法人,如果是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组建的,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15.私营商法人,由私人投资经营而取得法人资格,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商法人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16.外商投资法人,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企业;17.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注:商合伙作为商主体,具有从事商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不具有完全责任能力;18.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投入的财产由个人所有,由合伙人同共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由合伙人共有;发生亏损由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的商事组织; 19.合伙型联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依照联营合同组建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20.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21. 商个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商个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主体,享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但不具备完全责任能力;22.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己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个人合伙经营三种形式;23.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4.私营独资企业,指企业资产归一个人所有和控制,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25. 商中间人又叫“独立的商事辅助人”,是指不参加商事主体的营业组织而辅助其从事营业的人;26.代理商是指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他接受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业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27. 居间商是指为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28. 行纪商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29. 商辅助人又称商使用人,它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30.经理人是被商人通过特殊方式授权经理权的的人,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30. 代办人,以代办权为其产生和存在的基础:代办权是指代办人的代理权在与第三人交往中被商人限定于一个有效范围,这种代理权称为代办权;31. 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32. 绝对商行为,又称“客观商行为”,此类行为无论是由商人实施还是由非商人实施,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营利性营业目的,均应依法认定为商行为按照多数国家商法的规定,票据行为、证券交易所内的行为、融资租赁行为、保险行为和海商行为等均属于绝对商行为;33. 相对商行为又称“主观商行为”、“营业商行为”,它是指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内,仅由商人实施时以及仅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实施时方可构成商行为的行为;34.双方商行为指行为人双方均为商主体所从事的营利性营业行为;35.单方商行为是指行为人一方为商主体而另一方为非商主体所从事的交易行为;36.基本商行为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商行为;37.辅助商行为又称“附属商行为”,它是指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内容,但却能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38.固有商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可以直接认定的商行为;39.推定商行为是指不能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加以认定,而必须通过事实推定或法律推定方可确认其商行为性质的行为;40.一般商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的、并受商法规则调整的行为;41.特殊商事行为是与一般商事行为相比较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并受商法中的特别法规所调整的商事行为;42. 商事交互计算:是指把在一定期间内由商事交易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进行一次性结算的特殊商事合同;它实际上是一种活期账务结算;43商事买卖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商事法律行为;44. 商事代理是指在商事交易中,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其结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商行为;45. 商事行纪,商事行纪是指商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由此获取报酬,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46. 商事居间是指商主体为获取一定的佣金而从事的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者进行介绍,以促成合同订立的行为;47. 信托又称为信任委托,它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移转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依照委托人的指定,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理财产的行为;48.商事信用:它是指在商事活动中,商品销售、提供服务、提供贷款等交易中取得商品、接受服务或贷款的一方,同意在将来规定的日期支付贷款、服务报酬、贷款本息的承诺;49.商事期货交易是商事买卖的一种特殊形态,是指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期货买卖的双方当事人在交易所内预先签订有关产品的买卖合同,而货款的支付和货物的交割要在约定的远期进行的一种特殊商事行为;50.融资租赁:是融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商主体约定,融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规定,向承租人选定的第三方供货方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物件,然后将其租给承租人长期使用,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方式收回投资的一种商行为;51.商事仓储是保管人储存货物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一种商事行为;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中,仓储是一种典型的商事行为,但这一商事行为是以民法中的寄托行为理论为基础的;在传统商法中,仓储包括仓储和保管,两者在立法上未作十分严格的区分;52.商事运输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一种特殊商事行为;53. 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54. 商事登记的管理机关是指按照商事登记法的规定,接受商事登记申请,并具体办理商事登记的国家主管机构;55. 开业登记:商主体的开业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56. 变更登记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对已成立的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已登记事项的法律行为;57. 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取消其商主体资格或经营权的法律行为;58. 商号又称商业名称,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用以署名或其代理人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时使用的名称;59. 如果商号仅仅由一个姓名组成,这个商号便是简单商号;简单商号可以单独成为一个独立的商号,也可以成为其他商号的核心部分,加上其他附属物成为新的商号;60.由核心部分简单商号和附属部分组成的商号是组合商号61. 如果一个商号由经营者的姓名加经营内容组成,这个商号便是独资商号62.如果商号中并不包含完整的公民的姓名,而是专有标记,常常向人们揭示商主体是某种性质的公司,这种商号则称为公司商号63.原始商号:商主体创设时命名的商号被称为原始商号64.派生商号:如果商号是人名商号,该商号被继承,现有商号所有人拥有与原商号中使用的相同的姓名,如孙子从祖父那时继承一个独资企业,这个商号便被称为派生商号;65.继获商号:是指商主体的经营内容发生变化或商号持有人发生变化,商号依然可以被其共同使用;66. .商号的登记,是指商主体对其所选定的商号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在商事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经审查后获得专有使用权,并实现公示的过程67. 商号创设登记商主体创设时商号的登记只有履行了创立登记的商号才能成为商主体的名称,才能对外产生效力,才能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68.商号变更登记,商主体在经营期间变更原登记商号的全部或一部,而在登记机关履行的登记;69.商号转让登记,商主体将其商号转让给其他商主体使用或者与其他商主体共享使用权时所必须履行的登记70.商号废止登记,商主体终止经营时为废止商号的继续使用而履行的登记;71.商号撤销登记,当法定事由发生时,主管机关依职权撤销商主体经营资格,同时撤销其商号,所依法进行的登记;72. 商号继承登记,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经营所办理的登记;73. 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部分;74.商号的出借,是指商主体将商号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与他人的行为;商号出借的效力是借用人通过协议依法取得对他人的商号的使用权,出借人仍然保留商号的所有权,但不保留或部分保留商号的使用权;75.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会计账簿;其制作和表现形式既有书面形式,也有电子形式;76.会计凭证,是指记录商主体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并作为依据的书面证明,是登记商事账簿的依据;77.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商事交易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交易发生和完成情况的原始书面证明,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书面证明;78.记账凭证,又称记录凭证、记账凭单,是指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交易业务内容予以分类填制的,可以直接作为记账依据的凭证;记账凭证的作用在于对原始凭证进行归类,整理、确定会计分录,为直接记账提供凭据;79.会计账簿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全面、系统、连续和分类并反映商主体经营业务的簿册;分类:①序时账簿,又称日记账簿,是指按照交易活动的时间先后逐项记载交易活动内容的账簿;②分类账簿,是指按照会计科目分类记载全部交易活动内容的账簿;①备查账簿,狮子对一些日记账簿或分类账簿未能记载或记载不请安的交易内容或项目予以补偿记载的账簿;80.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商主体依法向政府或向社会披露其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包括:①会计报表,又称会计表册,它是指用货币形式综合反映商主体在一定时间内,即一定会计几件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一种书面报告文件;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其他表;②会计报表附注,是指为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记载的相关事项作出的解释;②财务情况说明书,是指为了方便会计报表的使用者而对商主体的财务情况作出成果的具体说明;81.商事账簿法律关系是指受商事账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商事账簿的设置、核算、监督、记账和保管等行为所形成的商事账簿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
38.【名词解释】证券: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的表示持券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利的凭证。
39.【名词解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40.【名词解释】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出售证券的法律行为。
41.【名词解释】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上市目标公司股票,以取得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权或者控制权,进两实现对目标公司的兼并或实现其他产权性交易的行为。’
34.【名词解释】_一般保证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合同。
35.【名词解释j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只要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4.【名词解释】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5.【名词解释】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6.【名词解释】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3.【名词解释】认可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对公司章程中所确定的注册资本,发起人可以只认购一部分,未认购的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但首次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法定比例,发行股份的授权也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的公司资本制度。
14.【名词解释】发起设立:又称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足公司全部股本而设立的公司。
24.【名词解释】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法名词解释简答

商法名词解释简答

商法名词解释简答商法名词解释简答商人:又称为商主体,是依法从事商事行为,以赢利为目的从事商业活动的且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

包括商法人、商个人和商合伙。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中商人及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号:即商人名称,是指商人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

商行为:又称为商事行为,是以赢利为目的的行为。

商业行为:是商人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商业登记:又称为商事登记,是指依照法律或法规的规定,由商人或其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将应当登记的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薄,并被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告的法律行为。

商法人: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

商合伙:是为实现同共营利目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同的规定同共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商事主体:依法独立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人。

商自然人: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个体。

商法名词解释2017-04-09 15:31 | #2楼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法定原则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商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商主体公示法定是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2.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3.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商法名词解释简答期末整理

商法名词解释简答期末整理

商法名词解释简答期末整理商法的概念:(1)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

(2)商法是调整商人以及商事活动的法律。

(3)商法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

商法调整对象是指由商法规范(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所调整的特定范围——商法关系,即因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公示主义指企业应依照商法的规定,公开交易中公众所必须知道的重要事项。

如公司登记、上市公司信息、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与船舶登记的公示、公告等。

外观主义又称客观主义,指在商事交易中,立法要求以行为人的外观表现为基准,来确定其行为所应产生的法律效果的方法。

德国学者称其为外观法理。

英美法系称其为禁反言。

商事主体,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商事个人,又称商个人、商自然人、个人营业,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

商事能力是商事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行为能力和商事权利能力的统称,指商事主体依据商业登记所核定的经营范围,独立地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商事权利:指商事主体依据商法或商事特别法能够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能够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商事义务:指商事主体依法为实现他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商事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隐名合伙(我国现行立法没有规定):是作为隐名合伙人的出资者与商事企业(独资企业、合伙或公司)业主之间的一种契约,根据该契约,隐名合伙人负责向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并相应地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分担企业的亏损。

《商法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商法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名词解释1、商法: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2、普通合伙:全体合伙人全部出名并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

3、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4、商事行为:商事主体基于一定的意思表示旨在发生所预期的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它是使商事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终止的一种法律行为。

5、公司章程:关于公司组织和公司行为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对公司内部事务具有法律效力的自治性规范,可以将其视为公司与其成员之间的合同,或者作为公司治理的内部规则。

6、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7、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8、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足全部注册资本总额的一种设立方式,又称为共同设立或者单纯设立。

9、募集设立:发起人可以不认足全部注册资本总额,但必须先认购注册资本总额一定比例以上,然后就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的一种设立方式,又称为渐次设立或者复杂设立。

(公司的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简答题1、商法的渊源制定法、判例法、司法解释、自治性规则、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2、商法的基本原则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提高交易效率的原则、确保交易安全的原则3、商事主体的分类商法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人,包括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企业法人,营利法人)/是指依照商事法律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商合伙: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人以上的合伙组织(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合伙协议的安排而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商事组织;商个人:是指由一人投资设立的商事组织(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

4、合伙企业的特征合伙企业是一种商事合伙,具有非法人特性,不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我国的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商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商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商法名词解释考点1、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主要包括两部分: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2、商行为: 商行为是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和内容的行为。

3、商主体非成立要件主义: 将商主体之设立登记视为商主体成立后依法需进行的行为,奉行先设立后登记原则,即在履行公证和其他一些手续后,商主体被视为自动成立,其后再将商主体设立文件提交登记机关注册登记。

4、商号: 又称商事名称,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让其代理人用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5、商业名称与商标:6、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7、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得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8、折中资本制:是在法定资本制的和授权资本制的基础上,以其中一种公司资本制为基础,兼采用另一种资本制的优点,创建出一种新的公司资本制度9、发起设立:亦称共同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0、募集设立:亦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11、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它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反映全体股东共同意思表示的基本法律文件。

12、股东会:也称股东大会,是指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在内部行使股东权的法定组织。

13、公司清算: 是指公司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公司财产,了结各种法律关系,并最终使公司归于消灭的行为。

14、证券法上的证券:属于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制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

商法名词解释资料

商法名词解释资料

一、名词解释:1、商法: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商事关系大体上说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包括两部分: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2、商事组织就是人们为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而经成的经济实体。

商事交易就是商事组织以及其他人在市场领域从事的各种经营活动。

3、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

4、绝对商行为就是依行为性质,无论什么人实施都构成商行为的行为。

工农业商行为: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工农业性质的行为。

5、形式的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

这各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

6、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

7、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大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不利于表意人孔雀得推翻。

8、美国统一商法典,1940年起,经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与美国法学会的通力合作,历经12稿,终一在1952年公布了第一部统一商法典,成为美国商法统一运动中最令人瞩目而且最有影响的成果。

9、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1、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肌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2、公司章程,记载公司重要事项和股东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13、子公司的法律地位14、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设立时所有的资产,是投资者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际出资额的总和。

15、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的法律行为。

16、国有独资公司17、发起人,创办筹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

商法复习题名词解释

商法复习题名词解释

商法复习题名词解释商法是调整商业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了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保险法等众多领域。

以下是一些商法中常见的名词解释,供复习参考:1. 公司: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 股东:指持有公司股份的人,享有公司利润分配、参与公司决策等权利。

3. 董事会: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4. 监事会: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5. 合同: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协议。

6. 要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7.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愿意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 无效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自始无效的合同。

9. 可撤销合同:因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的合同。

10. 票据:指由出票人签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或指定人的有价证券。

11. 汇票:一种支付命令,由出票人向付款人发出,要求在指定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或指定人。

12. 本票:由出票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或指定人的票据。

13. 支票:由出票人指示银行在指定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或指定人的票据。

14. 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5. 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就保险事项达成的协议。

16. 保险金: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给受益人的款项。

17. 破产:指债务人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依法申请或被申请进行清算、重整或和解的法律程序。

18. 清算:破产程序中,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和分配的过程。

商法名词解释简答

商法名词解释简答

商法名词解释简答1. 商法:又称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的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 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3.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

4. 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5.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6.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7.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所有的资产,是投资者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际出资额的总和。

8. 法定公积金是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年终结算时,对上年的税后利润在分配前,扣除不少于10%的部分作公积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发展的准备金。

9. 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选举董事和监事的一种表决方式,股东的表决票数由自有的表决股份数额乘以候选的董事、监事人数组成,股东可以将表决票数平均投给每一候选人,也可将所有的票数都集中投给中医的部分或者一个候选人。

10. 公司的决议是指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处分公司财产、增减股东权益、调整管理人员权责、确定对外关系和明示公司承诺的法律文件,包括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两种形式。

11.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面临公司权益受损,拒绝提起诉讼维护公司利益时名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债务人偿债或者要求加害人赔偿公司损失的一种诉讼行为。

12. 公司僵局是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分红和参与经营管理公司等行权事项发生争议,并且不能达成妥协时,非控股股东有权请求控股股东收购其股份,或者要求解散公司的一种解决股东争议的方法。

13. 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完整word版)商法名词解释简答题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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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商法名词解释简答题大全第一编商法总论四、名词解释1、商2、商法3、商事关系4、商事主体5、商人6、商合伙、 7。

商法人 9、商号10、公示原则11、1807年法国商法典12。

美国统一商法典12、商行为 14、商事代理1、什么是商法?商法的主要特征有哪些?2、商法的法律渊源?3、什么是商法的基本原则,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4、代商法为实现交易便捷,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是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的?6、什么是交易安全原则?商法是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的?7、强化企业组织原则主要体现哪些方面?8、简述商主体的特征。

9.中世纪商人法有何特点10、什么是商人?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11、是否具备商人资格有什么法律意义?12、在我国取得商人这种特殊主体资格应具备什么基本的条件?13、在我国,具有商人性质的主体主要有几种形式?14、简述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的异同。

15、商事合伙的种类?16、商人与商业辅助人的联系和区别?17、什么是商行为?广义的商行为包括哪些?18、简述商事行为的法律特征及其基本分类?19、什么是单方商行为?什么是双方商行为?20、单方商行为是否应当由商法调整?为什么?21、什么是绝对商行为,什么是附属商行为?22、什么是代理?商业代理的经济意义主要有哪些体现?23、代理与代表的区别?24、商事经营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态?25、简述商事登记的特征。

26、我国商事登记的种类。

27、简述商业登记的原则28、简述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29、简述商号权的内容及特点。

30、简述商号限制的内容。

31、简述我国对商号的法律保护?32、简述商业名称权的法律特征:33、简述商业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34、什么事营业转让?营业转让中受让人有什么义务?35、什么是商业账簿?商业账簿有什么意义?36、商业账簿有哪些种类?设置商业账簿的基本原则有哪些?37、简述商事帐簿的设置原则。

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
55.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的一方预先交付给另一方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
56.资本证券:指能在资本市场上流通和转让,持券人有权依其面额按期收取一定收益的证券。
57.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委托,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的证券投资活动。
65.本票: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6.票据关系: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在票据上所发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67.票据保全: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68.票据抗辩:指票据债务人依据法定事由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76.船舶优先权: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77.清洁提单: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的不良批注。
78.倒签提单:指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的一种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79.光船租船合同:指出租人向承运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由承运人占有、使用、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58.证券公司: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公司。
59.证券发行:指发行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出售证券的法律行为。
60.证券承销:指证券公司根据与发行人达成的协议,依法为证券发行人销售证券的行为。
61.证券交易:指证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规则,将证券有偿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
62.内幕交易: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的证券交易活动。
63.证券的集中竞价力量:指所有有关买卖证券的买主与卖主集中在一个市场内公开申报自己的卖家或卖家竞价交易,当买卖双方出价相吻合时就成交。

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发起设立:也称共同设立,是由发起人认足全部资本额而促成公司成立的一种设立方式。

2、募集设立:也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指公司发起人只认购部分股份,其余部分则通过向社会公开招募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成立公司的一种设立方式。

3、新设分立:指将原来的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分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原有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分立出来公司如果符合法人条件应该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4、派生分立:指将原来一个公司的部分财产、人员和营业分离出去建立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原公司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但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分立出去的公司符合法人条件应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5、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

并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资格消灭。

接受合并的公司继续存在,但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均告消灭。

新组建的公司通过到工商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而取得法人资格。

7、出资证明书:又称股单,指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以后以公司名义发放给股东的出资凭证。

只是记名形式的,既不能上市流通,其转让还要受到严格的限制。

8、股票:指股份公司向其股东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属于有价证劵,具有可流通性。

9、破产抵销权: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消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10、共益债务:也称财团债务,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

11、破产和解: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12、破产别除权: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
30.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31. 证券业协会:是依法设立的旨在对证券业进行自律性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
32. 证券承销:指发行人委托证券公司(亦称承销商)向证券市场上不特定的投资人公开销售股票、债券及其他投资证券的活动。
39. 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规定,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机构或个人。
40. 破产费用:指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以及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和程序进行所必需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41. 破产宣告:是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审查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判行为。
48. 挂失止付: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要求其停止付款的行为。
49.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50. 背书: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51. 承兑:指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明确表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52. 汇票的保证,以负担同一内容的汇票债务为目的而为的附属票据行为。
53.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3. 承销团承销:亦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
34. 证券上市:指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法定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
35. 证券交易:指对已经依法发行并经投资者认购的证券进行买卖的行为,是转让的一种。

(完整版)商法名词解释

(完整版)商法名词解释

最重点的名词解释1、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事关系:是指由商法所调整的商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3、营业自由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享有组织营业的自由和从事营业活动的自由。

4、商主体:俗称为商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经营行为并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商事权利和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5、商事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6、商事权利能力:是指据以充当商事主体,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资格,又称商事主体资格。

7、商事行为能力:是指商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商事法律行为取得商事权利或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8、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主体用以在营业商表示自己与其他商主体相区别的名称。

9、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用来记载其营业活动和资本运动状况的书面簿册。

10、商行为:又称商事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

11、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2、合伙:是由合伙人共同约定出资,为了共同的目的,实行共同经营的联合体。

13、合伙企业: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的集合,经过商事登记程序设立的经营性主体,具有团体的属性。

14、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15、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设立合伙企业,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协议16、入伙:指合伙企业成立后,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或地位的法律关系。

17、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其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18、法定退伙:指非依合伙人本人的意思,而依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的退伙。

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1.商主体:依法参加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2.商个人:享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依据商法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商事主体。

3.商法人: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组织。

4.商合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了实现共同的营利目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的约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经营实体。

5.商事登记:商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商事法律法规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6.章程: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7.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8.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将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0.发起人:参与制定公司章程,依法认购公司股份,具体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

11.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2.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申请中,受人民法院指定,在企业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破产事务的当事人。

13.破产重整:被申请宣告破产的企业为了恢复清偿债务的能力,依照法定程序及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对企业进行改造,拯救企业,避免破产的制度。

14.和解:债务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同债权人会议进行和解的意思表示。

15.债务人财产: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商事主体:即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参加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了实现共同的盈利目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经营实体。

商行为:是指商事主体所实施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商事登记:是指商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商事法律法规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商号权:是指商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其商号的专有权,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发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将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发起人:是指参与制定公司章程,依法认购公司股份,具体筹办创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事务的人。

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受聘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特有的职务,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管理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既不能代表董事会也不能代表董事长。

股份:是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是指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

股票: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凭证。

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解散:是指依法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骑业务活动,最终失去法律人格的法律行为。

《商法》 名词解释 完整版

《商法》 名词解释 完整版

名词解释证券法证券:资金需求者为了筹措长期资金而向社会公众发放由社会公众购买且能对一定的收入拥有请求权的投资凭证。

有价证券:证券案上所记载的权利为财产性的,标明持券人享有按约定期限取得证券上所记载的物权或债券权利的证书。

商品证券:证明持券人有权对一定数量的商品行使请求权的书面凭证。

货币证券:又称商业票据,指因商品交换和买卖关系而产生,证明持券人有权对票面上记载的,与商品交易价值相当的一定数量货币的请求权凭证。

资本证券:发行人以筹措资金为目的而发行的,记载投资人直接或间接享有投资收益和投资份额,并可以依法流通转让的权利证书。

政府证券:政府为了筹集财政资金和建设资金,凭其信誉,采用信用方式,按照一定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出具的债权债务凭证券。

金融证券:由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筹集信贷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证券:公司为了筹集生产所需资金而发行的有价证券。

上市证券:又称为挂牌证券,指经证券监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办理注册登记后,获得资格在交易所进行公开买卖的有价证券。

非上市证券: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并允许公司在场外自行发行转让的证券。

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表明股票购买者享有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可转让书面凭证。

债券:发行人向投资人出具的,在一定时期内有按约定的条件支付利息和到期归还本金的书面证明。

投资资金凭证: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并按投资份额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受益凭证。

证券法:调整和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关系、证券监督管理关系以及其他与证券相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发行:证券的发行人以筹集资金或者调整股权为目的、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众出售证券并由购买者购买证券的法律行为。

公开发行:发行人面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社会投资者而为的证券发行。

非公开发行: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进行的证券发行。

设立发行:发行人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向社会投资者发行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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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三个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事实商行为为常业3、商行为:就是使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性行为4、形式商法:形式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

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

5、实质商法; 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于民商合一的问题,此外法院的判例和民间的自治规章也是重要的商法渊源,总第来说,英美商法的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

6、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

7、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表意人也不得推翻。

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商事合伙:是指人们为经营一定的事业而获取利润为目的而结成的合伙2、有限合伙:就是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3、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的收益及分担其营业所受损失的契约。

4、竞业禁止: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5、交易禁止:即合伙人非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6.普通合伙与特殊合伙:普通合伙就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利润和共负亏损,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共同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

特殊合伙是部分成员不参加经营并且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合伙。

7有限责任合伙:是20世纪90年代初诞生于美国的新型企业形态。

源于以合伙形式职业的主页认识限制合伙人法律责任的现实需求,其显著特征是给予合伙人一定程度的有限责任的保护。

保持着不同合伙的其他传统特征。

必须经过注册方可设立,又被称为“注册的有限责任合伙”8.合伙企业: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公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财产份额:合伙股份,指合伙人在合伙财产中享有的出资额,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收益权和社员权。

合伙事务执行人;全体一致的决议将部分或全部日常事务的管理权委托给某一个或某几个人。

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入伙: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退货: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执业风险基金:指专业服务机构为了化解执业责任风险,从其营业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留存于本机构或按规定上缴于指定机构而形成的资金。

9.合伙财产:《合伙企业法》第19条1款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

它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

按照现行法律,它也是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条件。

债务人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被纳入破产管理的为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

撤销权和追回权:在债务人无力偿债或即将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利益相关者对于摘取人财产存在公平清偿和企业维持的合理预期。

共益债务:财团债务,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而负担的债务,与之相对的权利为共益债权待履行合同: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的商事合同,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是否继续履行,关系到债务人的继续营业,关系到债务人的资产价值。

重整计划:是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在协商基础上就债务清偿和企业拯救做出的安排追加分配:在破产分配完成后,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新发现的属于破产人而可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由法院按照破产程序的有关规则对尚未获得满足的破产请求权进行清偿的补充性程序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中产生的费用,以及为破产财产进行诉讼和办理其他事物而支付的费用。

取回权:指从清算人接管的财产中取会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的请求权。

破产抵消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消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别除权: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分配:又称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指破产清算人将价后的破产财产,依照符合法定顺序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的程序。

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厉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

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法院在受到破产案件深情厚,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其在全的固定期间。

有害性:是指有损债权人一般利益。

一般利益:即债权人作为程序意义上的集体所应受承认和保护的清偿利益,它有别于各债权深作为单独民事主题所主张的个别清偿利益。

恢复原状:是使用法律关系含量财产归属回复到行为发生前的状态。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形势全力的决议机构。

债权人自治:之指全体债权深通过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进行中涉及债权人利益的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并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和分配的一系列全力,以及保障这些全力实现的有关程序制度。

破产宣告:就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破产宣告的裁定: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主认定的法定方式。

破产宣告对于破产案件的效果:就是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脱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优先受偿:就是在全体债权人的气体清偿程序以外个别地和排他地接受清偿。

破产变价:是指清算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金钱形态,以便于清算分配的过程。

破产分配方案:是载明破产财产如何用于破产分配和各破产债权人如何获得破产分配的书面文件。

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破产程序不可逆转地归于结束。

和解: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整顿:是指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采取的旨在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一系列行政措施。

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

债务清偿法:就是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的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在债务人现有财产的范围内,实现多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

形式审查:是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形式条件的工作程序。

实质审查:是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实质条件的工作程序。

又称理由审查。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并有权对债权人会议议决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

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但无权对债权人会议议决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

营运价值,就是企业作为营运褓的财产价值,或者说,企业在持续营业状态下的价值。

公司: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以自己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

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重要事项和股东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的所有资产,是投资者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的总和。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的法律。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发起人:就是创立、筹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

创立大会: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由认股人组成的决议机关。

创立大会由发起人召集,通知全体认股人参加。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以及规定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主要是调整公司作为一个法人主体资格和主体能力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文书凭证。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抗辩,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井签章的票据行为。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也就是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务的行为。

汇票就是出票人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指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即付款人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依法所附予的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权利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为的一种具有独立性的附属票据行为。

付款:指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在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一种票据上的权利。

汇票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为的一种具有独立性的附属票据行为。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在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时,保险人应当赔偿或交付的最高限额,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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