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课后名词解释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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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三个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

3、以事实商行为为常业3、商行为:就是使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性行为

4、形式商法:形式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

5、实质商法; 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于民商合一的问题,此外法院的判例和民间的自治规章也是重要的商法渊源,总第来说,英美商法的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

6、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

7、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表意人也不得推翻。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商事合伙:是指人们为经营一定的事业而获取利润为目的而结成的合伙

2、有限合伙:就是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3、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的收益及分担其营业所受损失的契约。

4、竞业禁止: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5、交易禁止:即合伙人非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6.普通合伙与特殊合伙:普通合伙就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利润和共负亏损,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共同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特殊合伙是部分成员不参加经营并且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合伙。7有限责任合伙:是20世纪90年代初诞生于美国的新型企业形态。源于以合伙形式职业的主页认识限制合伙人法律责任的现实需求,其显著特征是给予合伙人一定程度的有限责任的保护。保持着不同合伙的其他传统特征。必须经过注册方可设立,又被称为“注册的有限责任合伙”8.合伙企业: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公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财产份额:合伙股份,指合伙人在合伙财产中享有的出资额,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收益权和社员权。合伙事务执行人;全体一致的决议将部分或全部日常事务的管理权委托给某一个或某几个人。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入伙: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的资格。退货: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执业风险基金:指专业服务机构为了化解执业责任风险,从其营业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留存于本机构或按规定上缴于指定机构而形成的资金。9.合伙财产:《合伙企业法》第19条1款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按照现行法律,它也是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条件。债务人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被纳入破产管理的为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撤销权和追回权:在债务人无力偿债或即将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利益相关者对于摘取人财产存在公平清偿和企业维持的合理预期。

共益债务:财团债务,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而负担的债务,与之相对的权利为共益债权待履行合同: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的商事合同,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是否继续履行,关系到债务人的继续营业,关系到债务人的资产价值。重整计划:是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在协商基础上就债务清偿和企业拯救做出的安排

追加分配:在破产分配完成后,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新发现的属于破产人而可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由法院按照破产程序的有关规则对尚未获得满足的破产请求权进行清偿的补充性程序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中产生的费用,以及为破产财产进行诉讼和办理其他事物而支付的费用。

取回权:指从清算人接管的财产中取会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的请求权。破产抵消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消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别除权: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破产分配:又称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指破产清算人将价后的破产财产,依照符合法定顺序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的程序。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厉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

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法院在受到破产案件深情厚,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其在全的固定期间。有害性:是指有损债权人一般利益。

一般利益:即债权人作为程序意义上的集体所应受承认和保护的清偿利益,它有别于各债权深作为单独民事主题所主张的个别清偿利益。恢复原状:是使用法律关系含量财产归属回复到行为发生前的状态。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形势全力

的决议机构。债权人自治:之指全体债权深通过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进行中涉及债权人利益的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并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和分配的一系列全力,以及保障这些全力实现的有关程序制度。破产宣告:就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破产宣告的裁定: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主认定的法定方式。破产宣告对于破产案件的效果:就是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脱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优先受偿:就是在全体债权人的气体清偿程序以外个别地和排他地接受清偿。破产变价:是指清算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金钱形态,以便于清算分配的过程。破产分配方案:是载明破产财产如何用于破产分配和各破产债权人如何获得破产分配的书面文件。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破产程序不可逆转地归于结束。和解: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整顿:是指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采取的旨在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一系列行政措施。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债务清偿法:就是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的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在债务人现有财产的范围内,实现多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形式审查:是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形式条件的工作程序。实质审查:是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实质条件的工作程序。又称理由审查。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并有权对债权人会议议决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但无权对债权人会议议决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营运价值,就是企业作为营运褓的财产价值,或者说,企业在持续营业状态下的价值。公司: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以自己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重要事项和股东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的所有资产,是投资者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的总和。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的法律。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就是创立、筹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创立大会: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由认股人组成的决议机关。创立大会由发起人召集,通知全体认股人参加。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以及规定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主要是调整公司作为一个法人主体资格和主体能力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文书凭证。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抗辩,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井签章的票据行为。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也就是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务的行为。汇票就是出票人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指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即付款人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依法所附予的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权利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为的一种具有独立性的附属票据行为。付款:指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在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一种票据上的权利。汇票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为的一种具有独立性的附属票据行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在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时,保险人应当赔偿或交付的最高限额,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价值,对财产保险而言,保险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团体人身保险:指以团体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一份总保险单,该团体的成员为被保险人的一种人身保险。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再保险:也称分保,指保险公司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散给其他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业务。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一项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无效保险合同:主体不合格,意思表示不真实,客体不合法的合同。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投保的先决条件,如果某项保险与投保人没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就很可能涉及保险欺诈,要么就很容易诱导道德风险。人寿保险:是指以保险人在一定时期或终身的死亡或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由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而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特殊的险种。保险事故:是指事实上已经发生的保险危险。保险标的:指作为保险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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