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持续督导工作底稿之主动、持续关注并了解挂牌公司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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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持续督导参考实务

新三板持续督导参考实务

新三板持续督导参考实务上市公司发布更正公告,这在资本市场并不鲜见,A股上市公司时有更正公告发布,新三板市场同样也有更正公告,只不过与A股公司相比,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更正公告特别多。

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更正公告的情况,细究起来,可能有几方面原因: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把关不严;挂牌企业的董秘疏忽或不够专业所致;以及对于公告出错处罚力度不够。

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新三板挂牌公司各类更正公告达到5200多次,平均下来每家公司要更正一次还多,而2016年不到两个月更正公告也已经达到700多次。

一位券商合规部业内人士这样描述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的关系:挂牌公司和券商是新娘子和新郎官,介绍相亲确定关系,恋爱期间双方磨合进行尽职调查,直到领证那一天挂牌敲钟,大告天下。

童话故事里,这就结局了,但现实生活中,新郎官去外面做业务了,家庭维稳重任就交给持续督导人员了......在过去的2015年对于新三板的主办券商监管算是相对平静的一年,证监会并没有拿券商开刀,但是去年不挨刀不代表今年不挨刀,推荐挂牌时埋下的雷并不是哑雷,早晚会响的。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业务明确,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股权明晰,股票发行、转让合法合规;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这几个挂牌条件其实并不单单是推荐挂牌的条件,同样也是持续督导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方面。

持续督导,对于很多券商来说是个很头疼的问题:1、终身持续督导问题比如挂牌公司是新娘子,券商是新郎官,彼此认识的阶段好比是达成合作意向,恋爱阶段好比是尽职调查,领证这一天就是挂牌敲钟的这一天,从此,新郎就要对新娘终身负责,根据股转公司的规定,新娘子是可以把新郎官换掉的,但是必须找好下家对她负责。

2、人员配置问题持续督导的工作量是根据券商推荐挂牌公司数量而定的,截止2月22日,挂牌公司数量共计5755家,2015年年底拥有推荐挂牌业务资格的券商共计90家,平均每家券商要为64家挂牌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而头疼,64家挂牌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量是什么概念呢?中期报告披露截止日前要审核64份中期报告,年报披露截止日前要审核64份年报,除此之外还有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票发行方案、认购公告、重大事项临时公告等等,根据股转公司规定,挂牌公司出现重大事项还需要实施现场检查,每年至少对董秘或信批人员开展培训一次,如果要做到尽善尽美,不是两三个人可以解决的,目前持续督导费大致是8-10万每年,以10万计算,每年的持续督导费收入是640万,其实是可以构建一个不大不小的团队。

新三板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规则

新三板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规则

新三板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规则新三板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规则是指对在中国股票市场中挂牌交易的新三板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和监督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新三板是中国股票市场中的中小企业股票交易场所,为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和股权转让的渠道。

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定要求,将经营、财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公开并向投资者提供的一种行为。

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对于新三板公司而言,信息披露是保持市场信任、增加投资者选择、提升公司形象的重要手段。

新三板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规则要求新三板公司按照一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披露经营和财务信息。

根据规定,新三板公司需要按照年报、半年报、季度报告和重大资产重组等事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其中,年报和半年报是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情况的全面披露,季度报告是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情况的部分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是对公司重大项目的披露。

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等。

定期报告是新三板公司提交给信息披露平台的年报、半年报、季度报告等。

临时报告是针对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而临时披露的信息,如重大资产重组、变更情况等。

信息披露平台是新三板公司向投资者公开发布信息的平台,投资者可以通过平台查阅公司的相关信息。

除了信息披露,新三板公司还需要接受持续督导。

持续督导是指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包括对公司业务状况、财务情况、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

持续督导主要由新三板的监管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其中包括定期监察、专项监察和内控检查等方式。

定期监察是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进行定期性的监察,主要以现场检查、文件和资料审核等形式进行。

专项监察是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监察,如股权结构变动、资产重组等。

内控检查是对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内容以及内部控制程序进行检查。

新三板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规则的实施,有助于提升新三板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

新三板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规则

新三板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规则
• 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重 大 事 项 披 露
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其他 重大事项 (续)
• 视同挂牌公司重大事项予以披露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改正
• 事实发生2个转让日内披露
重 大 事 项 披 露
购买、出售资产
其他 重大事项 (续)
• 按公司规定程序审议,并披露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执行
公司章程修订或公司治理有关制度修订
• 章程修订议案应披露详细修订情况 • 修订后的章程或其他管理制度单独披露
履行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什么是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哪些信息要披露 如何履行信息披露 日常业务办理
违规案例
如何履行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及时性
冲突如 何选择?
完整性
当筹划中或者进展中的事件
触及信息披露的时点应当披
露但又无法完整披露时,采
取分阶段披露的方式,以确 保每个阶段披露的及时性、 完整性。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监管规则体系
• 《公司法》、《证券法》 •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 •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 《临时公告格式模板》 《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

新三板治理规则

新三板治理规则

新三板治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三板市场的运行,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新三板挂牌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市场参与主体。

第三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按照本规则规范运作。

第四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和财务稳健。

第六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加强独立董事的监督,保障公司决策的科学和合理。

第七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司形象和品牌。

第八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依法合规运作,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各类风险。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九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厘清权责关系,分工明确。

第十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三机构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聘请具备相关经验和能力的独立董事,提供专业化、独立化的监督。

第十二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制定公司章程和各类规章制度,规范公司经营和管理行为。

第十三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定期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等会议,履行公司治理程序。

第十四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董事、高管人员任职和激励机制,激发公司内部活力和创造力。

第三十七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制度。

第三十八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开展风险管理工作,识别、评估、控制和提示各类风险。

第三十九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完善内部审计和合规稽查机制,规范公司内部管理。

第四十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十一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配合相关调查。

第四十二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依法合规运作,拒绝各类非法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公司持续督导业务工作指引模版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公司持续督导业务工作指引模版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公司持续督导业务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证券”或“公司”)开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业务流程,明确公司开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相关的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持续督导专员等有关人员在持续督导工作中的职责,提升持续督导工作质量,防范持续督导工作的违规风险,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及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办法》(简称“《持续督导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司应在与挂牌公司签署的《推荐挂牌并督导协议》中,对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应予以明确,并按规定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备案。

公司与挂牌公司签署的《推荐挂牌并督导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持续督导人员可列席挂牌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二)持续督导人员可查询挂牌公司相关资料;(三)持续督导人员可事前审阅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资料;(四)持续督导人员可调查监管部门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关注的有关事项;(五)持续督导人员可对挂牌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与挂牌公司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公司应于协议修改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与挂牌公司解除《推荐挂牌督导协议》的,公司应自协议解除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报告,说明原因并报送已开展持续督导工作的总结报告;同时,公司应向继任推荐机构做好交接工作,移交相关材料,并在继任推荐机构继任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挂牌公司存在的问题、风险以及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从事挂牌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在持续督导期间内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本指引开展持续督导工作,督促挂牌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相关规则规范运作,依照约定切实履行承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义务。

第四条公司从事挂牌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依法保守挂牌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11号现公布《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1年5月28日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建立常态化、市场化的退出机制,形成“有进有出”的市场生态,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

为完善契合新三板市场特点的终止挂牌制度,强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以《证券法》为基础、行政规则为指导、自律规则为主体的终止挂牌规则体系,加强投资者保护,促进市场出清,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完善新三板终止挂牌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新三板终止挂牌制度建设基本原则(一)坚持市场化原则,突出市场自治,尊重挂牌公司意愿。

充分尊重市场主体自主意愿,挂牌公司已就异议股东保护作出合理安排,并作充分信息披露的,可以申请主动终止挂牌。

支持挂牌公司通过要约收购等市场化方式退出市场。

全国股转公司是实施终止挂牌制度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终止挂牌业务规则及配套规则,维护终止挂牌制度的严肃性,中国证监会对全国股转公司终止挂牌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坚持法治化原则,严守市场监管底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强化市场强制挤出功能,惩戒重大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公司,坚决予以出清。

挂牌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日志

挂牌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日志

挂牌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日志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xx证券有限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中xx证券有限公司已与挂牌公司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该协作开始前,与挂牌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务。

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及时提醒公司关注并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就相关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持续关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是否发布关于对公司或其董、监、高进行的行政处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纪律处分或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消息未发现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或未切实履行所做承诺的情况。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公司治理制度,持续关注公司治理制度变化情况;查阅公司“三会”会议资料等相关文件,核查“三会”运行是否规范,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且基本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内控制度持续关注公司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核查相关事项是否已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未发现内控制度执行存在较大失效的情况。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防止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其资源的制度,以及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核查关联交易是否已履行必要审批程序;查阅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关注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其资源,未发现公司董事、监事、商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其利益的内控制度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

新三板上市券商全程指引(最清楚通俗介绍)

新三板上市券商全程指引(最清楚通俗介绍)

新三板上市券商全程指引(最清楚通俗介绍)现在关于新三板挂牌流程的介绍非常多,创业者和企业家们看得眼花缭乱。

我们为大家献上迄今为止我们看到的最清楚通俗的介绍。

一、新三板上市准备从准备工作来看,一家企业选择走向证券化,首先是判断现在所处的阶段适合走向新三板还是中小板、创业板、还是海外.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投行,证券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帮助,对企业进行诊断。

准备工作的第一步是:企业家要选择适合企业当前阶段和当前资本化路径的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在保密的状态下帮助企业进行内部尽职调查和梳理,发现企业的问题,然后进行整改,这个是准备工作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需要梳理和整改的内容包含三个体系:公司的历史,法律体系:法律方面有两个核心的内容,一个是股权关系的历史演进过程,一个是资产状况的历史演进过程。

财务体系:财务体系的梳理和调整是企业挂牌新三板准备过程中最重要的部分,工作量可能超过全部准备工作一半的比重.这其中的核心就是“三张表”,尤其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人员要围绕相关科目进行解释,并对每一个科目进行详细的梳理。

企业走向证券化首先是企业财务信息的公开化和证券化,企业的财务信息反映企业过往的一些竞争力的表现。

公司业务和未来发展战略:新三板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展示自己的机会,通过公开自己的财务报表,公开自己的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去获得更多的投资机构的关注,以及市场对应的估值定价,从而产生价值。

之后,企业对于资深竞争力的描述、对未来的发展的评估和梳理,将反映出未来能够融多少资、未来的估值怎么定价,因此同等重要.二、新三板上市流程第一步:企业和中介机构确定相关的服务协议。

第二步:中介机构对于企业进行全面的诊断,然后按照规则处理.第三步:启动企业改制程序。

首先公司要确定改制时点,建议安排在每个月的月末——这个时点一旦确定,就意味着企业在这个时点的净资产数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从而确定股本和资本公积。

股份公司在这个时点确定好以后履行相关的程序:包括召开第一届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程序,股份公司顺利挂牌,拿到执照。

新三板持续督导制度

新三板持续督导制度

新三板持续督导制度持续督导是指证券公司对其推荐挂牌或上市的公司在挂牌或上市后一定期间内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进行监督与指导的过程。

持续督导制度的产生对加强证券公司推荐责任,规范挂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具有积极意义。

在持续督导制度安排方面新三板与主板、创业板存在重大区别。

新三板持续督导实行终生制,而其他板块实行两年或三年制。

(一)各板块持续督导制度新三板持续督导规定。

根据股转系统2013年12月30日《业务规则(试行)》第二章第2.1条股票挂牌条件第五项明确规定挂牌应有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对督导期间没有规定也意味着无期限的持续督导。

《业务规则(试行)》第4.2.6条规定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查,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业务规则(试行)》第5.7条主办券商应持续督导所推荐挂牌公司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前,应当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说明理由。

《业务规则(试行)》第4.4.1条规定挂牌公司与主办券商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转让,直至按规定披露或相关情形消除后恢复转让。

《业务规则(试行)》第4.5.1条规定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暂停转让之日起三个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

主板(含中小企业板)持续督导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至于持续督导期间相关工作如披露跟踪报告、发表独立意见等留给专业人士去处理,本书不作介绍。

创业板持续督导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C16096新三板持续督导制度及操作实务90分

C16096新三板持续督导制度及操作实务90分

一、单项选择题1. 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和重大资产重组业务,以下错误的是()。

A. 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涉及股份支付、对赌或者私募投资基金参与认购的,主办券商应根据要求发表意见。

B. 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办理时间为T-1日(T日为暂停转让生效日,且为转让日)15点30分至16点30分。

C. 挂牌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进行内幕知情人报备。

D. 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持股平台,不得参与挂牌公司的股票发行。

描述:具体业务之股票发行、并购重组您的答案:C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2. 以下()属于持续督导对挂牌公司治理情况的关注内容。

A.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否有效履职B.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勤勉尽责C. 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是否合法合规D. 以上都是描述:具体业务之公司治理您的答案:D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3. 以下不属于现场检查的触发情形的是()。

A. 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动B. 公司的董事辞职C. 公司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D. 公司不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描述:具体流程之现场检查您的答案:B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二、多项选择题4. 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

A. 主办券商持续督导人员负责撰写挂牌公司的公告B. 持续督导员每年应对挂牌公司进行一次现场检查C. 主办券商持续督导人员可以列席挂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D. 持续督导员应为每家挂牌公司建立独立的工作底稿描述:具体流程之现场检查、具体流程之持续督导工作底稿、持续督导主要职责您的答案:B,C,A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0.05. 关于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以下正确的是()。

A.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B. 主办券商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C. 挂牌公司可以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D. 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描述:具体业务之信息披露您的答案:D,A,B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6. 以下属于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职责的是()。

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职责

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职责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 主办券商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报送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说明上一年度持续督导工 作总体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挂牌公司配合情况等。
谢谢!
现场检查
▪ 主办券商应当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现场检查至少应 有两人参加,事前根据引发现场检查的相应情形确定现 场检查内容,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事中形成现场检 查工作底稿,事后完成现场检查工作报告。
▪ 主办券商应当在现场检查结束后的十个转让日内完成《 现场检查工作报告》,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报告至少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检查 涉及的事项、检查方法和措施、检查获取的资料和证据、 检查结果、整改建议(如有)等内容。
确挂牌公司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及时间
要求,挂牌公司内部对拟披露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查、披露流程 以及相关职责划分。
(2)主办券商事先审查挂牌公司的三会决议及备查文件、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所涉及的文件,挂牌公司必须给主办券商预留必要的审 查时间。 (3)主办券商应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后核对,发现挂牌 公司已披露的公告存在重大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应督导挂牌公 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2
目录
• 第一章 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 第二章 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三章 现场检查制度
3
• 第四章 业务培训制度
• 第五章 持续督导工作底稿与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第一章 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主办券商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措施: (1)督导挂牌公司依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法律法规制定并完善公司章程。
持续督导工作底稿与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持续督导工作底稿应当载明的事项

新三板挂牌工作总结

新三板挂牌工作总结

新三板挂牌工作总结一、引言本文档旨在对我公司参与新三板挂牌工作的经验进行总结与分析,以便为未来的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通过对过去一段时间内的工作实践进行总结,我们可以发现其中的优点和不足之处,从而更好地改进和优化我们的工作流程和策略。

二、工作背景1. 新三板介绍新三板,全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三板市场”),是我国资本市场重要的创新型证券市场。

新三板市场提供给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一个便利、安全、有效的融资平台,满足了这些企业的资金需求。

2. 公司参与新三板挂牌的初衷作为一家具有创新发展潜力的企业,我公司希望通过参与新三板挂牌,进一步提升企业形象,增强企业的资金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通过挂牌,我们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合作伙伴,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三、工作总结与分析1. 工作亮点在新三板挂牌的过程中,我们取得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亮点:1.1 项目选择的准确性我们在挂牌项目选择上加强了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确保所选择的项目具备较高的发展潜力和市场价值。

通过这样的选择,提高了公司参与新三板挂牌项目的成功率和投资回报率。

1.2 资金筹措的灵活性我们积极探索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手段,不仅依赖于传统的银行贷款,还尝试了与风险投资机构和特定投资人进行合作,成功筹集到了所需的资金。

这种灵活的资金筹措方式为我们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

1.3 市场宣传的广泛性为了提升公司的知名度和产品曝光度,我们积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渠道,包括互联网媒体、行业展会等,将公司的优势和亮点传递给更多的人群。

通过广泛的市场宣传,我们成功吸引了潜在投资者和潜在合作伙伴的关注。

2.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之处在新三板挂牌工作中,我们也面临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2.1 市场信息搜集不足在项目选择和市场宣传等方面,我们有时会由于市场信息搜集不足而导致判断错误或宣传不当。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市场信息的搜集,建立完善的市场情报系统,及时了解市场动态,为决策提供更准确的数据支持。

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问题研究

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问题研究

Financial View | 金融视线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148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问题研究张世国辽宁泽润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辽宁大连 116011新三板挂牌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培育和服务下,普遍实现了创新驱动式发展,连续多年保持收入和利润双增长,培育了众多稳健经营、快速成长、发展规范的公司。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首次针对新三板的年报和申报审计发布了《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6号——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以下简称《监管风险提示》),监管风险提示中强调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业务中归位尽责,以确保审计执业质量,提高新三板挂牌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助于新三板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

一、新三板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新三板挂牌公司往往具有股权集中度高、内部控制薄弱、经营管理相对不透明的特点。

已披露年报的部分企业也因年报质量被问询,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异常财务数据、经营数据不到位等方面受到了重点的关注。

(一)企业管理层规范意识不足新三板主要服务中小微企业,企业资质良莠不齐,很多企业挂牌时财务就不清晰,很多事情都是在要披露时才去调整,甚至有些该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都有意隐瞒。

新三板审计业务的主要问题在于企业在申报挂牌时财务基础就比较薄弱,公司管理层不重视财务,很多事情一直拖到要披露时才会着急,财务规范的意识不足。

大部分挂牌公司由于刚刚接触资本市场第一次披露年报,而企业编写年报的水平参差不齐,一些年报需要中介机构大幅修改。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缺乏完整性由于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呈多发、高发的态势,证监会对市场主体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以此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由于多数挂牌企业管理人员对新三板规定并不熟悉,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在挂牌企业中普遍存在,这导致信披违规成为了股转系统“出手”的重点对象,如某公司在董事长更换6个月之后才进行信息披露。

对重大涉诉事项、财务数据披露既不准确又不及时更正、关联方资金拆借等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

持续督导服务券商服务内容

持续督导服务券商服务内容

持续督导券商服务内容:1、主办券商应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办理信息披露、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暂停与恢复转让等业务,对挂牌公司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使其知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2、主办券商应建立与挂牌公司的日常联系机制,每月至少与挂牌公司联系一次,询问挂牌公司重大情况或者解答挂牌公司业务咨询,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面谈、电话、邮件等。

主办券商每季度应就沟通情况填制《日常沟通情况表》,包括沟通时间、沟通人员、沟通方式和沟通内容等,由双方人员签字确认并作为工作底稿保存。

3、主办券商每年至少应当对挂牌公司进行一次定期现场培训,培训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业务规则、规定、细则、指引、指南、通知等相关规定以及挂牌公司违规案例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鼓励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进行融资安排、并购重组、战略规划等方面的培训。

4、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主办券商应当在十五个转让日内对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一)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二)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纪律处分;(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培训的其他情形。

5、主办券商应当在培训前制作课件,培训应当录音、培训的课件、录音、照片和签字页作为持续督导工作底稿保存。

6、主办券商应当主动、持续关注并了解挂牌公司业务、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的重大变化,包括经营环境和业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管理层、采购和销售、核心技术、财务状况等。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如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2020修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2020修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公告(2020修订)(股转系统公告〔2020〕897号)为规范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明确主办券商职责边界,进一步压实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责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0月9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2月11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提高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治理水平,促进挂牌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主办券商及其持续督导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持续督导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规范运作、信守承诺等义务,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第三条主办券商及其持续督导人员在持续督导工作过程中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通过持续督导工作为自身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相关材料、告知重大事项,为主办券商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4.06.25•【文号】股转办发〔2024〕68号•【施行日期】2024.06.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股转办发〔2024〕68号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为妥善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做好半年度报告预约工作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预约系统自7月1日9:00起开放,挂牌公司应及时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由主办券商协助提交申请,于7月5日前完成预约。

2024年7月1日至8月30日挂牌的公司,应根据挂牌进度及时预约。

挂牌公司拟变更披露预约日期的,主办券商应协助其在原预约披露日的5个交易日前提交变更申请;在5个交易日内变更的,挂牌公司应在提交申请同时发布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日期变更公告。

半年度报告预计披露日期及最终披露日期将在我司信息披露平台公布。

二、认真做好半年度报告编制及报送工作(一)挂牌公司1.披露要求(1)时间要求挂牌公司应当根据《证券法》要求,在法定期限内(截至2024年8月30日)完成半年度报告的披露。

2024年7月1日至8月30日挂牌的公司,应按上述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2024年8月30日后挂牌的公司不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

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挂牌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同时公布半年度报告。

(2)审计要求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挂牌公司拟以2024年8月30日为启动日进入创新层,其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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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督导结论
督导人员在督导期间,定期浏览网页、检索与xx有关的信息;关于淄博当地报纸等公共媒体,未发现xx有关的重大生产经营变化或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
其他应说明事项

附件
5-3-1持续督导月度问询函
xx
5-3主动、持续关注并了解挂牌公司的重大变化
指引:第二十四条
公司名称
山东xx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督导人员
xxxx
督导事项
主动、持续关注并了解挂牌公司的重大变化
督导期间
xx年7月28日至xx年12月31日
督导时间
xx年7月28日至xx年12月31日
调查方法
检资料日常沟通(电话或邮件)
督导过程
及内容
一、督导目标
主办券商关注公共传媒关于挂牌公司的报道,涉及重大未披露事项的,应及时进行核查或者现场检查,督促挂牌公司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发布澄清公告。
二、督导履行的程序
督导期间内,督导人员定期通过网络、报纸等公共媒体及发送问询函关注xx的报道和消息。
三、督导取得的文件及事实分析
督导人员在督导期间,定期浏览网页、检索与xx有关的信息;关于淄博当地报纸等公共媒体,未发现xx有关的重大生产经营变化或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督导人员每月向挂牌公司发送《持续督导月度问询函》,提示贵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并询问贵司下月拟发生、需披露、需办理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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