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承办股权转让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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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承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操作指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股权转让业务

第一节一般股权转让的程序

第二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节股权的内部转让

第四节股权的外部转让

第三章国有股权的转让

第四章外商投资公司股权的转让

第五章其他部分需要审批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第六章股权转让存续的公司类型变更

第七章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八章股权交接及变更登记

第九章法律意见书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宗旨

为指导律师承办股权转让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指引》、《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等业务指引中对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操作有规定的,本指引不再重复。

第2条适用范围

2.1本指引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以及受让人受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2.2有限责任公司,指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成立并注册登记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如无特别说明,本指引中所称公司,均指有限责任公司。

第3条定义与业务范围

3.1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股权转让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为委托人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或者委托人受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提供法律服务,并协助委托人办理相关股权变更审批、登记等事宜。

3.2 律师承办股权转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1)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2)审核交易各方提供的材料或法律文件,编制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书,参与谈判;

(3)依法就股权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

(4)协助委托人办理股权变更批准、登记手续;

(5)其它委托人交办的与股权转让业务有关的事项。

第4条特别事项

4.1 本指引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股权转让业务方面的经验,而非强制性规定,不作为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或报告的法律依据,仅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4.2 律师从事股权转让业务,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工作。

4.3 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订立书面的《法律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事项、承办人员、提供服务的方

式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收费金额等事项。

第二章一般股权转让业务

第一节一般股权转让的程序

第5条本章所指“一般股权转让”,系指本指引除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之外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即不需履行任何审批手续的股权转让。

第6条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

6.1转让人和受让人接触,就股权转让达成初步意向;

6.2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法律、财务尽职调查;;

6.3转让人和受让人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6.4转让和受让人按其内部审批程序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做出同意股权转让或同意收购股权的决策;

6.5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获得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程序;

6.6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对转让股权、受让股权价格进行评估的,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是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6.7转让人和受让人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谈判、起草股权转让合同;

6.8转让人和受让人签定股权转让合同;

6.9转让人和受让人办理股权交割手续;

6.10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二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第7条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专指法律尽职调查,即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律师依据委托人的安排,通过对相关资料、文件、信息以及其他事实情况的收集,从法律或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角度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和判断。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应编制调查清单。

第8条律师开展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操作规范、注意问题,《尽职调查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等,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和《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指引》中关于尽职调查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股权的内部转让

第9条股权的内部转让,是指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10条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无需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公司章程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节股权的外部转让

第11条股权的外部转让,是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12条股权的外部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13.1承办律师应特别注意: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过半数是指股东人数而非股东持股比例。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东转让股权书面通知公司其他股东,书面通知的内容包括:受让人的有关情况、拟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及履行方式等。

13.2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如该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不产生约束力。

第14条律师在承办股权转让业务中,特别是在法院强制执行转让股权、股东资格继承、股权赠与、离婚中股权分割、股权捐赠、股权出资等特殊的股权转让情形下,应注意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14.1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4.2同等条件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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