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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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国家赔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国家赔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国家赔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国家赔偿法》颁布施行八年以来,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确立国家赔偿制度起步较晚,《国家赔偿法》本身规定的过于原则,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国家赔偿特别是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使请求人难以得到赔偿,一部分人甚至因此对国家赔偿制度产生怀疑。

认真分析问题及其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完善我国国家赔偿体制,是当务之急。

笔者试就其中的一些问题谈谈个人的认识。

一、赔偿机构的设置问题根据赔偿法规定,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赔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具体的办事机构。

从赔偿法实施八年以来的情况看,目前赔偿机构的设置值得反思和研究。

对赔偿工作定性直接关系到赔偿机构的科学设置。

赔偿法对国家赔偿工作的性质界定不清,司法实务部门也持不同认识。

2002年元月,在江苏无锡市召开的第三次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主任会议上,最高法院将人民法院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定性为审判工作,但遭到以检察机关为代表的很多部门强烈反对。

他们认为,国家赔偿案件完全不具有诉讼性质,人民法院办理赔偿案件仅是具有司法性质的行政工作,不能称为“审判”工作。

立的工作部门,单独设置,配备专门工作人员;有的认为赔偿办属于松散性机构,将其挂靠在内部其他职能庭处室。

实际上,由于法院自身对国家赔偿工作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赔偿委员会也不具有权威,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难以调动。

因此,建议立法机关考虑将处理国家赔偿的工作职能调整到其他权威部门。

二、刑事侵权事实的确认问题对侵权事实的确认是能否取得国家赔偿的前提。

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关于刑事赔偿的原则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在国家赔偿法的总则部分已经确立了国家赔偿适用的违法赔偿原则,只有经依法确认才能导致刑事赔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违法赔偿原则只适用于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原意,在刑事赔偿中应当遵循无罪结果归责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跟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跟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2月26日
法释〔201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
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决定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8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
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十批)。

装修合同违约赔偿金规定是什么

装修合同违约赔偿金规定是什么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装修合同违约赔偿金规定是什么生活中,很多新房主都会委托装修公司来装修自己的房子。

为了保证按时施工和及时支付施工费,双方往往都会约定违约金。

那么,法律规定的装修合同违约赔偿金规定又是什么呢?为了解决您的疑问,赢了网小编特意为您搜集了以下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赔偿标准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二、合同违约赔偿原则(一)完全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

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

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

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的通知-法发[1993]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的通知-法发[1993]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的通知(1993年9月24日法发〔1993〕25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审判实践经验,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刑事自诉案件:(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伤害案;(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告诉才处理并且不需要侦查的侮辱、诽谤案;(三)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四)刑法第一百八十条重婚案,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除外;(五)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六)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虐待案;(七)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遗弃案;(八)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

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中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第四条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五条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的,由犯罪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完整收录)(法释〔2012〕1号-法释〔2012〕8号)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完整收录)(法释〔2012〕1号-法释〔2012〕8号)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完整收录)(法释〔2012〕1号-法释〔2012〕8号)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完整收录)(法释〔2012〕1号-法释〔2012〕8号)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法释〔20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2011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12〕1号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规定如下: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九)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21.1.1

《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21.1.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2020〕44号发文日期:2020年12月25日施行日期:2021年01月0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以下简称2004年案由通知)同时废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适用《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暂行规定》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起到明确被诉对象、区分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等作用。

准确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行政立案、审判中准确确定被诉行政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暂行规定》,全面准确领会,确保该规定得到正确实施。

二、准确把握案由的基本结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遵循简洁、明确、规范、开放的原则,行政案件案由按照被诉行政行为确定,表述为“××(行政行为)”。

例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拘留”。

此次起草《暂行规定》时,案由基本结构中删除了2004年案由通知规定的“行政管理范围”。

司法统计时,可以通过提取被告行政机关要素,确定和掌握相关行政管理领域某类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

三、准确把握案由的适用范围《暂行规定》适用于行政案件的立案、审理、裁判、执行的各阶段,也适用于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和再审等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1820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号,以下简称2004年案由通知)同时废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适用《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暂行规定》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起到明确被诉对象、区分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等作用。

准确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行政立案、审判中准确确定被诉行政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暂行规定》,全面准确领会,确保该规定得到正确实施。

二、准确把握案由的基本结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遵循简洁、明确、规范、开放的原则,行政案件案由按照被诉行政行为确定,表述为“××(行政行为)”。

例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拘留”。

有关补偿费用的申请书范文

有关补偿费用的申请书范文
现就磴口县政府政府在我案件审理期间所作违法行政行为一一列举如下: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土地权属未明的情况下,磴口县政府违法向占地杨五发放土地证
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县法院起诉沙金苏木苏木长秦杰私自重新划地授意杨五等人侵权抢地。1998年12月14日磴口县法院判决,“双方所签合同符合当前国家开发政策,应为有效。但四至界限不清,双方应完善合同内容,保持现状,继续履行各自义务,沙金苏木赔偿杨玉林机井损失、开垦地费用10500元。”1998年12月25日我不服,以自己承包的地已被侵占应恢复原状为由,向巴盟中级法院上诉。巴盟中级法院于1999年4月27日裁定,“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9年5月18日,磴口县法院重审后裁定,“因所争议的土地所有权和性质有争议,需确认后再行审理,裁定中止。”原因是1998年3月12日磴口县土地局给沙金苏木土地管理站站长杨五办理了磴国用(1998)字第a14101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谢。
此致
宣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
20__年月日
补偿费用的申请书范文3
赔偿申请人:袁影,女,现年51岁,住永川区桂山路74号2-3-4#,
电话:。
被赔偿申请义务机关:永川区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丰川,职务局长: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66号
第二,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经司法机关合法传唤,证人就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就不应仅被视为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而应视为对国家法律的公然对抗。正是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强制作证便具有了理论根基。
第三,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作证的费用就应由国家承担。
第四,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国家就有责任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

湖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经测试可用答案)2

湖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经测试可用答案)2

湖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经测试可用答案)2第一篇:湖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经测试可用答案) 2 收集汇总五套不完整试题-16号新增两套经核对、去掉重复试题(部分题未核对完)1.快递等物流企业违反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可以由相关部门处以(C)的罚款。

A.100万元以下B.营业所得的5倍以下C.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D.10万元以下4.宪法在规定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运行机制和根本制度方面是提供了(B)的依据。

A.政治 B.根本法 C.基本法 D.法治8.如果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做出不予赔偿的决定,那么赔偿请求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D)申请复议。

A.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B.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C.人民法院D.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11.对恐怖分子采取“人防”的措施包括(A)。

A.开设反恐教育讲座 B.开展天网行动C.对危险物品进行监控D.网上反恐16.通过网站公布法律草案,以征求大众意见,是立法民主的重要表现,我国第一次在官网上公布的法律草案是(C)。

A.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 B.劳动合同法草案 C.物权法草案 D.就业促进法草案17.习近平认为宪法的生命力在于(A),它的权威性也在于()。

A.实施,实施B.强制力,强制力C.根本法的地位,根本法的地位D.权力制衡,权力制衡18.犯故意杀人罪的,至少判处(A)。

A.3年以上有期徒刑B.死刑C.无期徒刑D.15年以上有期徒刑20.家庭暴力受害人,如果需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该向(C)提出申请。

A.公安机关 B.妇女联合会 C.人民法院D.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21.投放毒害性、放射性等物质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以处以(C)。

A.10年以上有期徒刑 B.无期徒刑 C.死刑D.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2.恐怖主义者往往通过爆炸绑架等恐怖手段,达到(B)上的目的。

A.经济和意识形态 B.政治C.经济和政治D.政治经济和文化23.经过(B)批准,中国武警可以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A.中央政法委B.中央军委C.公安部D.国务院24.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B)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03.05•【文号】高检会[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3.0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7日)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高检会[200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适应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的追诉标准作了规定。

现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有关规定与《补充规定》不一致的,适用《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八年三月五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4、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5、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6、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7、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8、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9、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谈刑事赔偿确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谈刑事赔偿确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则 ,使 实 践 中难 于 操 作 ,并 引 起 偿 委 员 会 认 为 已 经 依 法 确 认 , 并 作 出 赔 的确 认 也 不 服 则 再 无 其 他 途 径 ,只 有 继

些 争 议 。 这 不 仅 给 赔 偿 请 求 人 申请 赔 偿 决 定 , 而 检 察 机 关 以 《 民 检 察 院 刑 续 提 出 申诉 ,来 往 于 国 家 机 关 之 间 。 由 人
二、解决对策


确立 多 种刑 事 赔偿 归责 原则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和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对 存 疑 “ 法 院告 法 院 ” 的 现 象 出 现 。 这 种 由违 国 家 赔 偿 法 实 行 违 法 归 责 原则 ,与 国 家 到 案 件 是 否 确 认 问 题 上 存 在 巨 大 分 歧 。根 法 机 关 自行 确 认 而 不 是 由 中 立 机 关 进 行 赔偿 法 原 理 相 同 。 但 固定 这 一 归责 原 则 。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于 刑 事 赔 偿 和 非 刑 确 认 的 方 式 ,缺 乏 公 信 力 ,不 符 合 现 代 刑 事 赔 偿 实 践 中 的 很 多 矛 盾 难 以 解 释 , 关 事 赔 偿 案 件 立 案 工 作 的 暂行 规 定 ( 试 法 律 监 督 制 度 的基 本 要 求 ,有 违 现 代 法 存 疑 案 件 大 多 属 于 这 种 情 况 ,所 以 刑 事 行 ) 第 8 的 规 定 精 神 ,人 民 检 察 院 因 治 要 求 的 公 正 、 回 避 、监 督 原 则 。这 种 赔 偿 不 宜 一 律 实 行 违 法 归 责 原 则 ,有 些 》 条 事 实 不 清 、证 据 不 足 作 出 的 不 起 诉 或 撤 带 有 典 型 职 权 主 义 色 彩 的 确 认 制 度 ,在 情 况 下 ,实 行 无 罪 结 果 归 责 原 则 更 彰 显 销 案 件 的决 定 和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的 无 罪 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7号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结束——。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暂行规定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暂行规定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和检察职能,加大对刑事案件中国家和集体财产的保护力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规范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提起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即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集体财物毁损而遭受物质损失,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人民检察院在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刑事公诉的过程中,代表国家、集体利益提起要求相关民事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活动。

第三条[责任部门]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共同或单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审理。

第四条[适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诉的范围]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包括:(一)国家、集体财物被犯罪人毁损,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二)犯罪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集体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三)过失犯罪行为造成国家、集体因财物被毁损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四)其他因犯罪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资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五条[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诉的范围]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自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二)通过刑事程序追缴或者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主动退赔处理的。

第六条[赔偿责任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案由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2]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案由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2]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案由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案由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以下简称《案由规定》)已于2011年l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l537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2年2月l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为正确适用《立案规定》和《案由规定》,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把好案件受理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审查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院立案部门负责立案审查。

与国家赔偿相关的涉法信访接待工作,由人民法院立案信访部门负责。

二、关于立案审查工作的有关事宜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当根据《立案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予以审查。

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部门应当编立案号,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在调齐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相关卷宗材料后,一并移送该院理赔机构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期刊名称】《法律适用》
【年(卷),期】1997(000)011
【摘要】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强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遵循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

第二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总页数】2页(P47-48)
【作者】无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J],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J],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J],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J],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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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陪审制度

刑事陪审制度

刑事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

在我国实行的是人民陪审制度,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均有明确规定。

刑事陪审制度是人民陪审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对弥补审判力量的不足,在审判工作中贯彻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保障司法公正,打击犯罪,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作为一项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尚不足百年的司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相对健全的国家相比,其存在的缺陷也是明显的。

一、外国刑事陪审制度的概况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度,刑事陪审制度表现为两种形式: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非法律专业人员组成的陪审团参加法庭审判活动,在审查证据基础上通过对有争议的事实问题作出法律性裁定来协助法庭审理。

在适用陪审团制度的国家,在审理时陪审团单独认定事实,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但无权解决被告人的量刑问题。

参审制,是指由专业法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判,共同作出判决。

在参审制情况下,陪审员与专业法官共同解决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陪审员与专业法官一样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一)英国英国的刑事陪审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

*年,英国发布克拉伦登法令,规定凡重大刑事案件,如杀人、抢劫、纵火、窝藏罪犯、伪造货币和文件等,均应通过见证人进行调查。

起初,见证人仅就案件事实作证,到后来,巡回法官向他们询问案件中的某些疑难点,逐渐见证人的名称就改为陪审人。

13到14世纪,陪事团制度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职能扩大到对案件进行侦查,继而接受和审查私人控告。

13世纪,英国发展到实行两种陪审团。

参与案件审理的“审案陪审团”称小陪审团;而充当起诉任务的便称“起诉陪审团”,亦称“大陪审团”。

*年,爱德华三世颁布诏令:禁止大陪审团参与作出判决。

从此,两种陪审团的任务截然分开了;小陪审团由XXX人组成,它的职责是参加法官对案件的审理。

刑事赔偿程序的理性思辨

刑事赔偿程序的理性思辨

2009年第3期(总第7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T-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32009(sl lnlNo.72)刑事赔偿程序的理性思辨张红艳(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郑州450002)摘要:刑事赔偿程序是国家赔偿责任的实现过程,更是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救济或恢复的途径,其科学与否直接决定着赔偿请求人的权利能否实现以及如何实现。

缺乏程序保障的权利谈不上真正的权利。

现行程序设计不但没有给申请人实现救济、参与赔偿决定的作出提供便利,反而成为申请人实现请求权的障碍。

完善刑事赔偿程序:一要取消确认程序,改确认违法和具体赔偿舍二为一;二要采用诉讼形式。

关键词:刑事赔偿程序;现状;完善中图分类号:D FT l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09)03-0121—04一、我国刑事赔偿程序现状刑事赔偿程序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损害后,国家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程序…。

1994年5月12日颁布的<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程序由确认程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复议程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以及监督程序等程序组成。

下面这个案例反映出我国申请刑事赔偿的整个流程:四川省自贡市市民郑华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自贡市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羁押1705天。

后经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无罪。

郑华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该院作出自检刑赔字(2004)第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驳回郑华的赔偿请求,不予赔偿。

郑华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申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川检赔复字(2004)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白贡市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2021年刑事赔偿申请书

2021年刑事赔偿申请书

Trust is good, but monitoring is more importan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刑事赔偿申请书刑事赔偿申请书1申请人(受害人):xxx,xxxx年x月出生,______省______市人,住_______省_____市_____县_____镇______村,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

赔偿请求(一)请求赔偿因错而造成申请人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损失6万元;(二)请求赔偿因没收财产而导致申请人财产的损失1XX元。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被判决入狱前系_______省______县一出租车司机。

XX年底,_______县公安局破一起出租车抢劫案,因怀疑申请人涉嫌抢劫人员提供线索并参与动后分赃,而将申请人拘传讯问。

开始申请人一直据理辩解,办案人员见申请人不承认便进行刑讯逼供,对申请人进行体罚和变相连续讯问,不让睡觉也不让喝水吃饭,其残酷程度超出正常人的生理需要和心理承受极限。

因申请人并非铜头铁身,受不了上述非人待遇,怕僵持下去有生命危险,便违心承认了上述抢劫活动。

后______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_______县人民法院依此判处申请人有其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被______省______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

在服刑期间,申请人不服,委托律师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省人民检察院于XX年2月申请人获释,两年已经过去。

在此期间申请人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故根据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以上赔偿要求,请依法予以解决。

此致_______省______市人民法院申请人:xxx20xx年x月x日刑事赔偿申请书2申请赔偿人:吴清岛,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

住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办事处XX村中甲XX号。

身份证号:350583197XXXXXXX,电话:1359912XXXX。

被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南安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庄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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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
的暂行规定(试行)
【法规类别】立案侦查
【发文字号】法发[2000]2号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0.01.11
【实施日期】2000.01.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
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
(二000年一月十一日法发[2000]2号)
为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规范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应便于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正确及时审理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依法进行审
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

第三条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的司法侵权行为应当先经依法确认。

第四条本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由该法院的立案机构负责。

第五条本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的立案范围: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决定逮捕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三)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体份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人民法院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损害的;
(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六)一审判决有罪,二审改判无罪的;
(七)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第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赔偿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本院是赔偿义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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