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0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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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12]490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12]490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2012]490号印发)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保障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查处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规范和加强国家赔偿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2012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贵州贵阳召开座谈会,各高级人民法院参加。

会议总结了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新情况、新问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形成共识,现将有关内容纪要如下:一、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决定准予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又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且有证据证明其撤回赔偿的申请确属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准予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又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三、赔偿请求人在刑事诉讼程序结束前书面承诺放弃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其后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又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以下简称《赔偿立案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刑事司法赔偿典型案例的通知-法办[2013]158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刑事司法赔偿典型案例的通知-法办[2013]158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刑事司法赔偿典型案例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刑事司法赔偿典型案例的通知(2013年12月18日法办[2013]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妥善审理了一批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有效维护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形象。

为总结经验,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在开展非刑事司法赔偿专项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对部分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例进行收集整理并予汇编。

本次汇编的十个案例兼顾非刑事司法赔偿案由以及决定赔偿、不予赔偿等情况,并在赔偿责任承担、司法审查范围、多因一果与责任认定、赔偿方式及标准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指导性;此外,这些案例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

现将非刑事司法赔偿典型案例予以印发。

望各级人民法院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充分认识非刑事司法赔偿工作对于依法保障人权,促进人民法院公正司法,重塑司法公信等方面具有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总体水平,为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非刑事司法赔偿典型案例1.酒泉市绿宝鑫啤酒花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保全赔偿案[案情摘要]酒泉市西域绿嘉啤酒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域公司)因与酒泉市绿宝鑫啤酒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宝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07年9月6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酒泉中院)申请保全绿宝鑫公司500000元的财产。

非刑事司法赔偿范围问题研究_1

非刑事司法赔偿范围问题研究_1

非刑事司法赔偿范围问题研究-我们首先考虑以民事赔偿程序先行,因这是基于《人民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的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错误申请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失方可以要求赔偿,这些规定已有多处提及;其二,对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起因是当事人申请错误造成的,错误申请与因错误造成损失的后果属因果关系,XX只是执行者或行为者而已,故对当事人错误申请而造成损失,错误的申请人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XX虽采取强制措施和行为,但该行为的动因是基于申请人申请,XX强制措施表面看有错误或违法,但归根结底是申请人错误申请导致的,故最终责任承担或后果承担者都是申请人.所以民事赔偿程序应优先考虑的程序。

至于民事赔偿是在XX执行程序或执行环节由XX协调处理,还是通过诉讼解决,《人民民事诉讼法》对此无明确规定。

只有当民事赔偿程序(诉讼程序及执行程序)完结后,对于无法挽回的损失才可考虑国家赔偿程序,甚至不考虑国家赔偿程序的启动.所以,不能一概而论的认为XX强制措施或行为违法或错误必然导致国家赔偿程序的启动和发生,在XX主观上不完全自主性执行行为的情况下或许不引起国家赔偿程序;或虽引起国家赔偿程序,但XX免于承担赔偿责任或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ﻭ三、完善非刑事司法赔偿制度的建议ﻭ(一)人民XX审理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机构ﻭ市高级人民XX制定的《审理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程序的若干意见》已于2012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该《意见》规定,基层XX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由**、副**或庭长、副庭长、审判员3至5人组成理赔小组,负责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

中级以上XX设立赔偿委员会,由副**、庭长、审判员5至7人组成,下设办公室配备2至5名工作人员。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理、检察、监狱管理机关及下级XX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

由中级以上XX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可由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成员行使理赔小组职责,负责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

关于国家赔偿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国家赔偿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家赔偿法》颁布施行八年以来,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确立国家赔偿制度起步较晚,《国家赔偿法》本身规定的过于原则,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国家赔偿特别是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使请求人难以得到赔偿,一部分人甚至因此对国家赔偿制度产生怀疑。

认真分析问题及其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完善我国国家赔偿体制,是当务之急。

笔者试就其中的一些问题谈谈个人的认识。

一、赔偿机构的设置问题根据赔偿法规定,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赔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具体的办事机构。

从赔偿法实施八年以来的情况看,目前赔偿机构的设置值得反思和研究。

对赔偿工作定性直接关系到赔偿机构的科学设置。

赔偿法对国家赔偿工作的性质界定不清,司法实务部门也持不同认识。

2002年元月,在江苏无锡市召开的第三次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主任会议上,最高法院将人民法院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定性为审判工作,但遭到以检察机关为代表的很多部门强烈反对。

他们认为,国家赔偿案件完全不具有诉讼性质,人民法院办理赔偿案件仅是具有司法性质的行政工作,不能称为“审判”工作。

笔者认为,“审判”一词,有着特定的程序内容,专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活动。

从我国诉讼法的具体规定看,审判工作一般包括立案审查、受理、一审、二审、申诉、再审等程序,可以采取诉讼保全和强制措施等。

而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的办理程序基本上不具备上述内容。

从赔偿法具体条文看,只是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申请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并没有规定为向赔偿委员会起诉,也没有规定赔偿委员会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进行裁判。

虽然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赔偿委员会并没有被赋予对侵权行为的确认权力,因此,赔偿委员会对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只具有有限的最终决定权。

而且,赔偿法也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

所以,就现行赔偿法理解,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理赔偿案件不属于审判工作。

浅析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举证责任的法律移植和借鉴

浅析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举证责任的法律移植和借鉴

浅析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举证责任的法律移植和借鉴[摘要]在当今世界上,非刑事司法赔偿制度只有少数国家确认,我国在《国家赔偿法》中仅对非刑事司法赔偿概念作出初步规定,其余的仍是一片空白。

近年来,随着司法工作的探索,非刑事司法赔偿的相关制度也在实践中从无到有、逐步完善。

文章试图围绕举证责任分配,分析办理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时对其他法律移植和借鉴的可行性。

[关键词]非刑事司法赔偿;举证责任;因果关系;移植;借鉴在现代证据法理论上,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

非刑事司法赔偿①举证责任是指在法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

该不利后果由谁来承担,需要立法对其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此乃举证责任之分配,亦为举证责任之核心问题。

1994年通过的《国家赔偿法》因为其“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程序乱”等问题备受人们争议。

经过2010年、2012年两次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以下将2012年修订版简称为《国家赔偿法》),变单一的违法归责为多原则并举,提高了国家赔偿标准,简化了理赔程序,增加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在保障公民获得国家赔偿权利方面迈进了一大步,凸显立法的人性化理念。

但法律修改并没有一步到位,在诸多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遗留问题,比如非刑事司法赔偿领域的举证责任在法律上仍是空白,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仍处于三大诉讼法改革初期的水平,司法赔偿案件的审理带有严重的超职权主义倾向,亟待立法完善。

一、司法赔偿案件举证责任规定的现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内容,但上述二款不是针对非刑事司法赔偿所定。

进一步讲,在赔偿决定程序中让哪一方提供证据,提供什么证据,自己应当调查收集哪些证据,如果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如何处理,均无章可循。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将听证引入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从法律上确定了赔偿委员会在必要时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作为书面审理方式的补充。

有关补偿费用的申请书范文

有关补偿费用的申请书范文
现就磴口县政府政府在我案件审理期间所作违法行政行为一一列举如下: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土地权属未明的情况下,磴口县政府违法向占地杨五发放土地证
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县法院起诉沙金苏木苏木长秦杰私自重新划地授意杨五等人侵权抢地。1998年12月14日磴口县法院判决,“双方所签合同符合当前国家开发政策,应为有效。但四至界限不清,双方应完善合同内容,保持现状,继续履行各自义务,沙金苏木赔偿杨玉林机井损失、开垦地费用10500元。”1998年12月25日我不服,以自己承包的地已被侵占应恢复原状为由,向巴盟中级法院上诉。巴盟中级法院于1999年4月27日裁定,“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9年5月18日,磴口县法院重审后裁定,“因所争议的土地所有权和性质有争议,需确认后再行审理,裁定中止。”原因是1998年3月12日磴口县土地局给沙金苏木土地管理站站长杨五办理了磴国用(1998)字第a14101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谢。
此致
宣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
20__年月日
补偿费用的申请书范文3
赔偿申请人:袁影,女,现年51岁,住永川区桂山路74号2-3-4#,
电话:。
被赔偿申请义务机关:永川区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丰川,职务局长: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66号
第二,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经司法机关合法传唤,证人就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就不应仅被视为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而应视为对国家法律的公然对抗。正是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强制作证便具有了理论根基。
第三,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作证的费用就应由国家承担。
第四,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国家就有责任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

最高法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最高法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
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2月26日
法释〔201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
议通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决定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8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
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十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指南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指南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3.02•【字号】•【施行日期】2004.03.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指南(2004年3月2日)一审案件1.本院受理争议额为3000万元以上、涉外(含港澳台)为2000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本院管辖的案件可以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提起民事诉讼应提供起诉状、原告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民事关系的基本证据材料、工商登记材料、授权委托书和联系方式等,提起行政诉讼还应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的证据材料,起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副本;3.法院应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原告可在递交诉状后七日内向主审人查询;4.原告在受到立案通知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不按时交纳也不申请缓、减、免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5.一审民事案件审限为六个月,行政案件为三个月。

二审案件1.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应在下列时间内提起上诉:刑事案件:在收到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次日起10日(5日)内上诉;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在接到判决书(裁定书)次日起15日(10日)内提出上诉;2.上诉应提交上诉状、原审判决、裁定书(复印件)及有关证据材料、联系方式等,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3.交费:民事、行政案件在上诉时同时预交上诉费用,或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交纳;既不足额交纳也不申请缓、减、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4.审限:二审民事案件审限为三个月,行政案件为二个月。

执行案件1.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应当是本院作出的一审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2.申请时间:申请人应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提出申请,双方或一方是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3.申请执行应提供执行书、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材料、授权委托书等;4.交费:申请执行应按规定交纳执行申请费用和实际执行费用;5.执行期限为六个月。

公文起草应从八个方面进行审核把关

公文起草应从八个方面进行审核把关

公文起草应从八个方面进行审核把关公文是指党政机关处理公务时所使用的文字材料,泛指各种公文、电报、信息简报、领导讲话等等。

公文起草,是指执笔人(个人或集体)遵照领导人或者领导机关的指示精神,从领命、准备、构思到写就公文初稿的行为过程。

作为一名统计工作者,除布置报表、收集数据外,也必须具备公文起草和审核的业务技能,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起草公文应重点从以下八个方面进行审核把关:一、文种要正确。

行政机关除电报外,主要有13个公文种类: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文种不同,性质不同,作用有别,选择的对错,直接影响着公文效力和行政行为。

经常容易出现文种使用不当的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有的该用“请示”却用了“报告”,有的属于报告类公文却用了请示,有的“请示”、“报告”合用。

如“XXX局关于XXXXXX的请示报告”。

二是有的该用“通知”却用了“意见”,有的该用“函”却用了“通知”。

三是有的该用“复函”却用了“批复”。

二、标题要准确。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突出表述行文的主要目的,并准确选用需要的文种。

不同的公文标题有各自的结构模式。

总体结构以“三要素”为主,即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组成。

发文机关之后通常用介词“关于”引出涉及对象,和事由词语组成介词结构,作为文种的定语。

其结构形式可表示为:发文机关(即行文单位名称)+“关于”+事由(公文主要内容)+“的”+文种(公文种类)。

文种是公文标题不可或缺的名称标志,事由则是公文标题的核心要素。

公文标题中非法规规章不宜用书名号,无歧义的情况下,可用可不用标点符号的最好不用。

但下列特殊情况除外:一是公文标题中出现法规规章名称或书刊名称时,可用书名号。

如“关于印发《XXX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是公文标题出现缩略语以及具有特定含义的词语时,可用引号。

如“关于开展‘五五’普法教育活动有关情况的报告”三是公文标题中某一部分需要注释或说明时,可用括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7号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结束——。

我怎样要求赔偿

我怎样要求赔偿

我怎样要求赔偿
佚名
【期刊名称】《农家致富》
【年(卷),期】2007(000)010
【摘要】江苏省铜山县利国镇张茂强读者来信:利国铁矿在我的承包田上作业,
他们在地上打洞向下注入水泥,这样非常有可能影响我家责任田今后经济产量,我和他们交涉,他们答应损失多少就赔多少,但我担心他们施工结束后,就不认账了,我该怎样索要补偿呢?
【总页数】1页(P5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国家赔
偿案件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J],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应得到保护 [J], 安和

3.问: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确实侵犯了人身权或财产权,那么,什么人可以请求赔偿?向哪个机关要求赔偿?怎么要求赔偿? [J], 无
4.问: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能否要求以赔偿金的方式给予精神赔偿? [J], 无
5.60周岁以上老年人能否要求赔偿误工费 [J], 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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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申请书

刑事赔偿申请书

刑事赔偿申请书刑事赔偿申请书1申请人(受害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出生,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人,住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___村,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赔偿请求(一)请求赔偿因错而造成申请人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损失___________万元;(二)请求赔偿因没收财产而导致申请人财产的损失_____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被判决入狱前系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县一出租车司机。

___________年底,________________县公安局破一起出租车抢劫案,因怀疑申请人涉嫌抢劫人员提供线索并参与动后分赃,而将申请人拘传讯问。

开始申请人一直据理辩解,办案人员见申请人不承认便进行刑讯逼供,对申请人进行体罚和变相连续讯问,不让睡觉也不让喝水吃饭,其残酷程度超出正常人的生理需要和心理承受极限。

因申请人并非铜头铁身,受不了上述非人待遇,怕僵持下去有生命危险,便违心承认了上述抢劫活动。

后_______________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______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依此判处申请人有其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被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

在服刑期间,申请人不服,委托律师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省人民检察院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申请人获释,两年已经过去。

在此期间申请人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故根据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以上赔偿要求,请依法予以解决。

此致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刑事赔偿申请书2申请赔偿人:吴清岛,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

汉中本市户口迁移规定(2018)

汉中本市户口迁移规定(2018)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汉中本市户口迁移规定(2018)户口是大家比较关心的一个话题,在日常的生活之中常常会涉及到相关的问题,但是关于户口迁移的话题,大家常常会有相关的疑问,那么汉中本市户口迁移政策?以下内容由赢了网在线小编为您整理,希望能够解答您的疑惑。

汉中本市户口迁移政策:(一)积极稳妥实施户籍制度改革。

按照我市目前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农业人口占全市总人口80.3%的这一实际和其它综合因素。

决定从2008年12月1日起,在全市逐步取消城乡分割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及其它性质的户口类别,按照常居住地户口登记的原则,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即一元化管理,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

(二)实行新生婴儿(包括超生、非婚生)落户随父随母自愿原则。

对收养子女需办理登记落户手续的,抚养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计划内生育的婴儿凭计生部门签注的意见或一孩服务证、二孩生育证入户。

对非计划内生育的婴儿,公安派出所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后,应及时向办事处、乡镇计生部门通报情况。

(三)放宽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的户口迁移政策。

夫妻投靠不受婚龄、年龄限制,父母投靠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可根据自愿的原则,由被投靠人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核准后予以登记落户。

(四)改革考取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户口管理办法。

国家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在入学时,根据本人意愿,自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不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为其办理集体暂住登记,不发暂住证,不收费用。

学生毕业后,公安机关凭毕业证书、报到证和用工、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等有关证件为其在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

(五)为大专毕业生来我市落户提供方便。

凡自愿来我市工作的大学、大专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移到工作地,也可以迁回原籍。

若暂未找到工作单位,可根据本人意愿,先落户、后找工作,在其暂居住地派出所编为集体专户予以落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
行规定(试行)
【法规类别】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案由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0.01.11
【实施日期】2000.01.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
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
(二000年一月十一日)
为规范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1、错误刑事拘留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赔偿案件。

2、错误逮捕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赔偿案件。

3、错捕错判共同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
1 /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02(000)005
【摘要】为加强审判监督,规范再审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
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
或裁定再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

【总页数】2页(P150-15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2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J],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国家赔
偿案件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J],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J], ;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
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
见》的通知 [J],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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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法释〔201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已于2011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2011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规定如下: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九)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第三条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非刑事司法赔偿中“多因一果”责任形态及构建统一赔偿责任机制问题研究

非刑事司法赔偿中“多因一果”责任形态及构建统一赔偿责任机制问题研究
题 。立法 上 的缺失 已不 能满 足 当前 审 判 实践 的需
问题 的提 出 : 非刑 事 司法赔偿 中“ 多 因一果" 侵权的 困惑


案例一 : 原告 甲 公 司 诉 被 告 乙公 司 委托 合 同
纠纷一案 , 经 A区人民法 院一审判决 乙公司给付 甲公司合同款 3 4万元 , 判决后 双方均未上诉 , 一
二、 法理 探 究 : 侵 权 法上 “ 多 因一 果’ ’ 侵 权责任形态分析
家赔偿 责 任 并 存 的情 况 下 , 如 何对 受 害 人 实 施 法 律上 的救 济 。 以上 问题 , 由于 国家 赔 偿 法 没 有 规 定, 导致 审 判实 践 中操 作 混乱 , 缺乏 统一 标准 。
的款进行 执行 回转 。B区人 民法 院再 次作 出裁
定, 对 甲公 司执行 回转 , 但 原告 已破 产 无财 产 可 供 执行 , 法定 期 限 内未 能执 行 , B 区人 民法 院作 出执
国家赔偿法第 3 8条规定 : “ 人 民法院在 民事 诉讼 、 行政诉讼过程中, 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 的强 制措施 、 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 偿 的程序 , 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 的规定。 ” 该条
并在此基础上提 出构建统 一赔 偿责 任机制 的设
行终结裁定。被执行人 A市商务局以 A区人 民法 院执行行为违法为 由, 向其 提出国家赔偿 申请 , A 区人 民法院认为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二 :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借款合 同一案 ,
诉 讼标 的为 5 2万元 , 考 虑 到张 某 可 能无 财 产 可 供 执行 , C县 人 民法 院根 据 原 告 申请 对 被 告 所 有 木 材进行 诉前 保 全 , 但 原告 申请 保 全 5 2万元 木 材 , c 县人 民法 院未尽 审查 义 务 , 违 法 查封 被告 价 值 1 0 0 万元 的木 材 , 并 指定 由某 单 位 负 责 妥 善保 管 , C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04]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04]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08.10施行日期2004.10.01文号法释[2004]10号主题类别法制工作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于2004年5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5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八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0号为正确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违法侵权的确认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先行申请确认。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申请确认的是确认申请人。

申请确认由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一)确认申请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国家赔偿请求人资格;(二)有具体的确认请求和损害事实、理由;(三)确认申请人申请确认应当在司法行为发生或者知道、应当知道司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四)属于受理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赔偿程序的理性思辨

刑事赔偿程序的理性思辨

2009年第3期(总第7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T-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32009(sl lnlNo.72)刑事赔偿程序的理性思辨张红艳(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郑州450002)摘要:刑事赔偿程序是国家赔偿责任的实现过程,更是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救济或恢复的途径,其科学与否直接决定着赔偿请求人的权利能否实现以及如何实现。

缺乏程序保障的权利谈不上真正的权利。

现行程序设计不但没有给申请人实现救济、参与赔偿决定的作出提供便利,反而成为申请人实现请求权的障碍。

完善刑事赔偿程序:一要取消确认程序,改确认违法和具体赔偿舍二为一;二要采用诉讼形式。

关键词:刑事赔偿程序;现状;完善中图分类号:D FT l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09)03-0121—04一、我国刑事赔偿程序现状刑事赔偿程序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损害后,国家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程序…。

1994年5月12日颁布的<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程序由确认程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复议程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以及监督程序等程序组成。

下面这个案例反映出我国申请刑事赔偿的整个流程:四川省自贡市市民郑华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自贡市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羁押1705天。

后经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无罪。

郑华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该院作出自检刑赔字(2004)第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驳回郑华的赔偿请求,不予赔偿。

郑华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申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川检赔复字(2004)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白贡市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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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
2000年02月04日
为规范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1、错误刑事拘留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赔偿案件。

2、错误逮捕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赔偿案件。

3、错捕错判共同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款〕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赔偿案件。

4、再审改判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赔偿案件。

5、刑讯逼供致人伤害、死亡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刑讯逼供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6、使用暴力、唆使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害、死亡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7、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人伤害、死亡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8、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强制措施的赔偿案件。

9、错判罚金、没收财产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赔偿案件。

10、违法司法拘传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拘传的赔偿。

11、违法司法罚款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罚款的赔偿案件。

12、违法司法拘留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司法拘留的赔偿案件。

13、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包括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措施的赔偿案件。

14、错误执行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判决、裁定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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