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网下新股申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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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申购制度

新股申购制度

新股申购制度新股申购制度是指投资者在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通过一定的申购途径申购股票的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定发展,提升投资者的参与度和投资门槛。

根据新股申购制度,投资者需要通过证券市场的券商或者中签表申购新股。

申购方法通常分为网上申购和网下申购两种方式,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申购方式。

首先,网上申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券商获得的网上交易平台进行申购的方式。

投资者需要在指定的申购时间内登录交易平台,填写相应的申购信息和申购数量,并冻结相应的资金。

根据申购需求和发行数量的匹配情况,申购成功的投资者将会获得相应的配售股票。

其次,网下申购是指投资者通过中签表进行申购的方式。

中签表是由发行企业和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的申购情况,确定并公示中签投资者的名单。

投资者需要填写自己的申购信息,通过邮寄或者银行柜台等方式提交给发行企业或者承销商。

根据中签比例和申购数量,投资者有一定的几率获得配售股票。

新股申购制度的实施对于股票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可以有效提高投资者的参与度。

新股市场通常存在较高的热度和投资价值,投资者通过申购新股可以分享到企业的成长收益。

其次,新股申购制度可以提升股票市场的稳定性。

通过采取申购方式,可以平衡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差异,减少不稳定因素的存在,提升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最后,新股申购制度可以提高投资门槛。

申购新股通常需要一定的资金量和投资经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投机风险,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然而,新股申购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申购新股的机会往往有限,导致投资者竞争激烈,很多投资者难以成功申购到心仪的新股。

其次,新股发行价格的确定可能存在不确定性,投资者难以准确判断其价值和风险水平。

最后,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新股申购制度进行诈骗活动,给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新股申购制度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市场稳定、促进投资者参与具有重要意义。

2018年新制度下如何打新股

2018年新制度下如何打新股

2018年新制度下如何打新股2018-11-08XX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预计,XX年1月底约有50家企业完成审核程序并陆续上市。

至此,从XX年11月4日至今,ipo在经历了中国证券史上最长的空窗期后终于进入了重启倒计时。

根据以往的情况来看,参与新股的申购即打新股一般会有不错的收益,且风险较低,但由于新股发行制度的变更,需要投资者把握下新的变化,因此,本人结合改革内容介绍下XX年如何打新股一、什么是打新股:股票发行一般采用网上发行和网下配售两种方式,投资者用资金在股票市场上参与新发行股票的申购,如果中签的话,就买到了即将上市的股票,此为网上申购新股,而网下配售只有机构才能参与,且这部分配售股有三个月的限售期,由于普通投资者无法参与网下配售,因此本文主要介绍投资者如何参与新股网上发行。

二、打新股基本流程:t-2日:投资者需确保自己证券账户内有相应市场证券市值至少1万元t-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纳入网上可申购额度计算的账户持有的t-2日市值及账户组对应关系数据发给上交所t日:投资者申购:投资者可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通过其所在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并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来申购(账户内需要足额的相应的资金)t+1日: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由中国结算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

交易所将根据最终的有效申购总量,按每1000(深圳500股)股配一个号的规则,由交易主机自动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

(注:一般在券券商的交易系统上查询时,只显示一个起始配号,并显示一个有效配号数)t+2日:摇号抽签,中签处理: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新股认购中签清算,并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数据,于次日公布中签结果。

t+3日:资金解冻:公布中签结果,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新股申购资金进行解冻处理,并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上扣收新股认购款项,同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网上发行新股股东的股份登记三、新规定下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与原相关规定比,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调整缩小了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取消换手率盘中临时停牌指标;调整收盘集合竞价为收盘集合定价;调整复牌集合竞价为复牌集合定价具体规则在下表中列示:四、新规则下新股申购(按市值申购)的原则根据新的规定,网上申购由之前的按市值配售变更为按市值申购,规定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a股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

上交所IPO网下申购平台网下投资者数字证书业务办理流程说明【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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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IPO网下申购平台网下投资者数字证书业务办理流程说明本文主要说明主承销商代理网下投资者申请证书流程、开通数字证书流程,网下投资者办理证书解锁、证书注销、用户更名、证书丢失或损坏、重置用户登录密码时的办理流程,变更登录用户名流程。

特别提醒:使用windows xp或Windows 2003 Server操作系统登录IPO网下申购平台的用户:1、windows xp:必须升级至sp32、Windows 2003 Server:必须安装SP2并且打补丁968730以下流程中证书解锁、变更登录用户名、重置用户登录密码、来人领取证书时,来人/邮一承销商代理网下投资者申请与领取证书(一)提交申请资料原件1、《上交所IPO网下申购平台网下投资者证书申请表》(见附件1):填写打印后加盖公章、签署日期。

2、《上交所IPO网下申购平台网下投资者证书申请承诺书》(新版,见附件2):填写打印后加盖公章、签署日期。

3、承销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如已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3和4两项只需提供一份盖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4、承销商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5、投资者填写的《IPO网下申购平台证书开通申请表》(新版,见附件8):个人投资者签名/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并由承销商加盖公章。

注意:申请证书的数目与提交的开通申请表数目必须一致。

上述申请资料以来人或邮寄方式提交。

(二)付费承销商完成付款,填写《上交所IPO网下申购平台证书付费信息表》(见附件3),将上述(三)领取数字证书CA中心通知承销商前来领取证书和发票,承销商收到通知后需来人领取证书和发票。

来人领取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上交所数字证书业务办理授权证明》(见附件4):填写并打印后加盖公章、签署日期。

2、承销商授权领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请携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二证书开通1、注意:登录使用交易员代码登录和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登录但在协会组织机构代码已经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用户,在新增或补办证书前务必先办理变更登录用户名业务,否则新证书无法开通。

新股申购 资金申购制度

新股申购 资金申购制度

新股申购是指投资者购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过程。

资金申购制度是指投资者在新股发行中,需要通过一定的资金方式参与申购。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新股申购和资金申购制度的概要:
1. 申购途径:投资者通常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券商营业部或者在线证券交易平台等途径参与新股的申购。

券商会提供相关的申购通道,投资者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进行申购。

2. 资金准备:在参与新股申购时,投资者需要确保有足够的资金用于购买新发行的股票。

通常,投资者在申购时需要冻结一定金额的资金,这个金额根据申购的股票数量和发行价来确定。

3. 申购规定:不同的国家和证券交易所可能有不同的申购规定。

一般而言,投资者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购订单,并在发行价确定后按照规定的价格购买股票。

如果申购人数超过了可供发行的股票数量,分配原则通常是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可能与申购资金的多少有关。

4. 申购费用:投资者在申购新股时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申购费用,这个费用通常包括券商的手续费以及一定比例的交易印花税等。

具体费用标准会根据券商和相关法规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5. 中签公告:一旦新股发行完成,证券交易所或券商会发布中签结果,即确定哪些投资者成功获得了新股。

中签意味着投资者可以按照申购的数量和价格购得新股。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新股发行规定有很大的差异,投资者在参与新股申购时应当仔细了解当地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合规参与。

此外,新股市场涉及风险,投资者在参与时需要谨慎,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出投资决策。

网上申购新股流程及申购新规解析,股申购新规以及首日上市交易规则

网上申购新股流程及申购新规解析,股申购新规以及首日上市交易规则

网上申购新股流程及申购新规解析,股申购新规以及首日上市交易规则新股申购新规以及首日上市交易规则申购前准备1、通过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申购上交所股票需要有上交所证券账户,并做好指定交易,申购深交所股票需要有深交所账户。

2、申购新股对应的市值和足额资金。

与以往申购新股不同,新规定按市值申购需要在T-2(T为申购日)的交易日清算时有相应市场的非限售流通股的市值;沪市一万元市值对应一个申购号,一个申购号可申购1000股;深交所5000元市值对应一个申购号,一个申购号可申购500股。

申购流程T日,准备好足额资金,通过证券账户进行新股申购,买入委托(和买股票的菜单一样),数量沪市股票需要是1000股的整数倍,深市股票需要是500股的整数倍,超过可申购额度都是废单。

如果多次委托仅第一笔委托是有效的。

沪市申购时间为T日9:30-11:30;13:00-15:00;深市申购时间为T日9:15-11:30;13:00-15:00。

T+1日: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

中国结算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

交易所将根据最终的有效申购总量,按每1000(深圳500股)股配一个号的规则,由交易主机自动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

T+2日:摇号抽签。

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于次日公布中签结果。

T+3日(一般T+2日清算后就可以)可查询到是否中签,如未中签会返款到账户。

中签客户在新股上市日可以将中签股票进行交易。

新股申购新规1、根据市值配售,单个市场市值只能用于本市场新股申购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 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沪市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深市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2、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市值合并算入投资者持有市值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实施细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实施细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股票)的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确保首发股票发行承销工作的有序开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承销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对象包括:(一)担任首发股票项目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二)参与首发股票网下发行业务的询价对象,包括常规类询价对象和推荐类询价对象。

第三条协会依据《承销办法》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主承销商及询价对象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常规类询价对象的备案第四条常规类询价对象是指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并符合《承销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合规境外机构投资者。

第五条常规类配售对象是指常规类询价对象管理并符合《承销办法》规定范围,可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包括:(一)经批准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三)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四)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五)信托公司证券自营账户;(六)财务公司证券自营账户;(七)经批准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账户;(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九)在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十)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投资产品。

每个常规类配售对象应当指定2个证券账户(上海、深圳市场各1个)和1个银行资金账户,参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

第六条申请成为常规类询价对象或增加配售对象的机构应向协会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在协会完成备案后可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

第七条申请成为常规类询价对象或增加配售对象的机构向协会提交的备案文件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机构关于符合《承销办法》第七、八条相关条件的说明函。

(二)申请机构关于接受询价对象相关监管和自律管理的承诺函,包括以下必备内容: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询价制度的相关规定;2、保证询价对象备案文件的真实性;3、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应以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为基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4、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5、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就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有关事宜进行的调查;6、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关处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0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1号•【施行日期】2018.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6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适用本办法。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一节主体资格第八条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201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201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2018)【法规类别】股票公开发行证券服务机构与业务管理【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日期】2018.06.15【实施日期】2018.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18年6月1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配售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主承销商配售行为适用本细则。

承销商承销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时的配售行为参照适用本规范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规定。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承销管理办法》、《业务规范》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主承销商配售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内部制度第四条主承销商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配售制度,加强配售过程管理,在合规管理相关制度中明确对配售工作的要求。

配售制度包括决策机制、配售规则和业务流程,以及与配售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等。

第五条主承销商应当有负责配售决策的相关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具体职责应当包括制定配售工作规则、确定配售原则和方式,履行配售结果审议决策职责,执行配售制度和程序,确保配售过程和结果依法合规。

第六条委员会应当以表决方式对配售相关事宜做出决议。

表决结果由参与决策的委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委员会委员应当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合规负责人。

主承销商的合规部门应当指派专人对配售制度、配售原则和方式、配售流程以及配售结果等进行合规性核查。

主承销商其他内控部门应当与合规部门共同做好配售行为的内控管理。

第八条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网下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配售的投资者资质条件及其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201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201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2018)【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日期】2018.06.15【实施日期】2018.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18年6月1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下称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的自律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下称《承销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下称《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开展网下投资者推荐工作;网下投资者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担任首发股票项目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下称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选定和管理工作。

以上主体开展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相关业务时,参照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依据《承销办法》、《业务规范》以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对网下投资者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网下投资者注册第四条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投资者应在协会注册。

网下投资者注册,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

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

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三)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

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四)监管部门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3 年10 月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4 年3 月21 日、2015 年12 月30 日、2017年9 月7 日、2018 年6 月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存托凭证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存托凭证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履行本办法中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境内发行与承销存托凭证适用本办法中关于发行与承销股票的相关规定,但本办法对存托凭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相关规则),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定价与配售第四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新股网下发行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细则》,详见附件)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2016年1月5日发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2号)同时废止。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颁布的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的相关规定与《细则》不一致的,以《细则》为准。

特此通知。

<p align="right">上海证券交易所<br>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br>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申购及资金结算效率,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平台)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存托凭证的询价、申购、资金代收付及股份初始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以下简称配售对象),应当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证券资金结算银行经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书面申请并获准,可成为本细则所称网下发行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上交所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提供申购平台进行报价及申购。

第六条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登记结算平台代理主承销商网下发行募集款的收取。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8.08.06•【文号】上证发〔2018〕63号•【施行日期】2018.08.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8〕6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加强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不含全天停牌日)的交易监管工作,防控新股炒作,规范投资者开立多个证券账户进行新股交易,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监管工作做了进一步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资者的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一)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二)连续竞价阶段、开市期间停牌阶段和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0.01元。

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

二、新股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的,本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的,本所不再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因前款规定停牌的,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如停牌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14:57,当日14:57复牌,进入收盘集合竞价阶段。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本所将通过官方网站()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公告具体的停牌及复牌时间。

三、新股上市初期,本所对单一或者涉嫌关联的多个证券账户的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一)通过大额申报、高(低)价申报、连续申报或虚假申报等手段,影响新股交易价格;(二)通过日内反向交易或频繁隔日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新股交易价格;(三)利用市价委托进行大额申报,影响新股交易价格;(四)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2018年网下新股申购管理办法

2018年网下新股申购管理办法

2018年网下新股申购管理办法2018年网下新股申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基本定义 (3)第三章机构和职责 (3)第四章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流程 (4)第六条登记备案 (4)第七条初步询价 (5)第八条归档管理 (5)第五章参与推介活动的专项内控制度 (5)第六章网下申购定价及报价决策机制 (6)第十二条估值定价模型 (6)第十三条报价决策机制 (6)第十四条新股上市卖出决策机制 (6)第十五条暂停网下新股申购 (6)第七章申购资金划付审批程序 (7)第十六条资金审批与划付 (7)第八章合规风控制度 (7)第十七条内部控制 (7)第十八条检查与监督 (8)第九章员工培训制度 (8)第十九条培训的组织及审批程序 (8)第十章工作底稿存档制度 (9)第二十条工作底稿的保存 (9)第二十一条工作底稿的使用 (9)第十一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网下新股申购业务,防范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定义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网下申购业务,是指公司以自有资金在指定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责任有限公司登记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结算平台”),参与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申购,并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出售获配股票的业务。

第三章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公司网下新股申购业务所涉及到的主要机构或部门有:新股申购执行小组、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四条新股申购由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主要职责范围包括:1、通过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新股网下申购详解

新股网下申购详解

新股网下申购详解u 什么叫“网下申购”:u 各类参与者分类:·A类投资者:公募基金、社保基金·B类投资者:企业年金、保险·C类投资者:个人、私募、其他·获配比例:A>B>C 获配数量=申报数量x获配比例目前获配比例为万分之1左右,随着网下打新人数越来越多,必然会导致获配比例减少,引起获配数量减少,也就造成收益率下降,所以越早申请获益越大。

u “网下申购”参与者的条件:·机构投资者(一)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2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2年(含)以上。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三)符合协会对网下询价对象的市值要求;(四)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

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五)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个人投资者(一)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股投资经验;(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三)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四)符合协会对网下询价对象的市值要求;(五)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六)必须在我公司开设资金账户,时点总资产至少1000万以上(包含现金股票,以及理财)。

u 开通打新权限流程投资者向营业部提交申请资料---营业部向投行提交资料---投行提交证券业协会备案---投行向证交所申请CA证书---开通成功。

其中上交所CA证书费用800元,深交所免费。

u 网下申购流程日期发行安排T-6日刊登《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招股意向书摘要》T-5日至T-3日初步询价(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路演推介初步询价截止日(T-3日15:00)T-2日确定发行价格及最终发行数量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情况刊登《网上路演公告》T-1日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网上路演T日网下申购缴款日(9:30-15:00;有效到账时间15:00之前)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T+1日网下申购资金验资日期发行安排网上申购资金验资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T+2日刊登《网下配售结果公告》、《网上中签率公告》网上发行摇号抽签网下申购多余款项退还T+3日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网上申购资金解冻、多余款项退还注:申购资格要求T-5日前20个交易日持有1000万非限售A股的市值,部分公司会设更高的要求,具体参考招股意向书u 回拨机制当网上申购达到一定量时,将部分新股从网下向网上发售。

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流程

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流程

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流程第三章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流程一、总则为规范公司新股网下申购业务流程,防范申购业务风险,现制定如下业务规范。

本流程适用于以网下询价为定价机制的新股发行制度,未来新股发行制度如发生重大调整,该流程废止。

二、管理细则新股申购专员(即授权交易人,是指根据证券公司要求,由公司授权、代表公司进行新股申购具体操作的人员。

)负责新股网下申购具体办理,根据拟发行公司的相关公告要求进行操作。

1、登记备案:新股申购前,按主承销商事前公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在主承销商的登记备案工作。

2、初步询价:新股申购专员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出具的《申购报价决策单》中的报价和数量,通过申购平台录入报价信息,经投资总监复核确认后提交。

3、网下申购:成为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后,通过申购平台录入《申购报价决策单》入胃后申购数量等信息,经投资总监复核确认后提交。

根据公司资金划付审批程序,按主承销商及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划付资金。

4、归档管理:新股申购运作专员按月向证券公司索取对账单,作为原始记账凭证管理。

第四章估值定价模型一、总则为保障公司新股网下投资的有效运作,促进新股报价客观、有效形成,保证对拟上市公司定价的科学性,发挥公司的研究定价能力,先规范估值定价方法,建立估值定价模型,方便公司研究员参照定价。

二、管理细则审慎开展首发股票的研究工作,公司新股申购小组须深入研究新股招股公告书,通过参加路演、调研等方式,尽职尽责地获取合法信息,并以研讨会的形式分析拟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

采用相对估值法为新股定价,建立一整套可量化的估值定价模型,结合基本面判断,为新股合理定价。

主要模型:价格=价值+ 套利机制+市场情绪+△价值=EPS* 市盈率套利机制有金融市场的效率决定,包括规模、流动性、制度等。

市场情绪有人的行为心理决定,会给与价值溢价或折价;△为其他有可能引起价格波动的不确定性因素。

模型定价步骤:1、历史数据整理:区分经常性项目于非经常性项目,调整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并总结历史财务指标的变化情况。

网下打新股政策研究

网下打新股政策研究

打新产品的实质就是由于证监会对新股的市盈率有严格的限制:①不能超过行业平均市盈率;②不能超过23倍。

目前沪市平均静态市盈率约为16.35(有很多大蓝筹),深市约为50倍。

再加上中国市场上散户投资者较多,对新股的追捧导致新股上市通常会有比较大的涨幅。

2016年1月到8月上市的新股中,已经开板的新股开板日均价与发行价相比,加权平均涨幅约为298%,不加权平均涨幅约309%。

一、相关法律法规:1、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最新)(2016年1月1日)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最新)(2016年1月1日)3、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最新)4、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5、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目前正在讨论,预计年内会修订)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最新)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8、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6年1月修订)9、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最新)(2016年1月5日)10、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6年1月修订)11、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最新)(2016年1月5日)12、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条例二、政策障碍1、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划转社保对集团打新股或者参与定增没有任何影响,不管集团申购成功与否,均不需要向社保基金划转股份。

2、1997年5月21日,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下发《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1999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这两个通知并没有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投资行为作出限制,只是规定了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进行投资股票时,不得进行股票的炒作。

至今,该通知规定仍然有效。

根据以上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进行上述投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该笔资金必须是单位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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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网下新股申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基本定义 (3)
第三章机构和职责 (3)
第四章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流程 (4)
第六条登记备案 (4)
第七条初步询价 (5)
第八条归档管理 (5)
第五章参与推介活动的专项内控制度 (5)
第六章网下申购定价及报价决策机制 (6)
第十二条估值定价模型 (6)
第十三条报价决策机制 (6)
第十四条新股上市卖出决策机制 (6)
第十五条暂停网下新股申购 (6)
第七章申购资金划付审批程序 (7)
第十六条资金审批与划付 (7)
第八章合规风控制度 (7)
第十七条内部控制 (7)
第十八条检查与监督 (8)
第九章员工培训制度 (8)
第十九条培训的组织及审批程序 (8)
第十章工作底稿存档制度 (9)
第二十条工作底稿的保存 (9)
第二十一条工作底稿的使用 (9)
第十一章附则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网下新股申购业务,防范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定义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网下申购业务,是指公司以自有资金在指定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责任有限公司登记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结算平台”),参与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申购,并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出售获配股票的业务。

第三章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公司网下新股申购业务所涉及到的主要机构或部门有:新股申购执行小组、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四条新股申购由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主要职责范围包括:
1、通过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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