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表
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表
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表1
科室: 护士长:
注:本表为麻精药品不进行基数药管理的病区使用。
日期 患者姓名
出生日期
住院号 诊断 处方医师
药物名称 剂型 规格 产地
用药
剂量 领取
支数
用药批号
领药签名
执行签名
核对者
剩余药品处理双
签名
空安瓿取回者签名
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表2
科室: 护士长:
药品通用名: 剂型: 规格: 产地: 备药基数:
注:表2为麻精药品实行基数药管理的病区使用与管理。
日期 患者姓名
住院号
诊断
处方医师
用药剂量
支数
用药批号
执行者
核对者
剩余药品处理双签
名
空安瓿取回者签名
领取支数
领取药品批号
领药日期
领药者。
麻醉药品使用原则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用量开取原则:
1、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2、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3、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4、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5、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6、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麻醉药品使用登记表》盐酸哌替、枸橼酸芬太尼、舒芬太尼、盐酸布桂嗪共4张。
《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表》氯胺酮、麻黄碱 2张《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表》地西泮注射液、艾司唑仑、曲马多注射液、曲马多片、咪达唑仑注射液共5张《近效期药品登记表》《不合格处方登记表》《二类精神药品登记表》苯巴比妥钠。
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
全省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一、基本概念(一)本实施细则所称第二类精神药品是指列入国家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
二、机构管理及职责(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下设的麻精药品管理组,负责本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三)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并根据管理制度建立各岗位工作职责、工作流程。
(四)在进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培训时,需增加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合理使用相关内容。
三、库房管理(五)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符合的条件:1. 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有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六)自2021年4月1日起,医疗机构全部通过全国电子印鉴卡平台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并于每月第一周完成第二类精神药品上一月度进、销、存量的填报工作;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实现药品信息化追溯管理。
(七)医疗机构依照规定,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通过对公账户采用一票一款的方式向定点批发企业支付药品费用。
(八)第二类精神药品验收、入库、出库、盘点等相关事宜与麻醉药品管理相同。
四、调配管理(九)第二类精神药品应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
(十)各部门在储存、保管、调配及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签字制度;对存放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要及时清点,确保账物相符,一旦发生账物不符,应当立即查明原因,逐级上报。
(十一)过期、损坏药品管理1.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要进行专册登记(附7),经分管院长批准,备案后销毁。
2. 住院患者不再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时,由原领药科室将剩余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交回药学部门。
药学部门需核对交回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确保药品名称、批号与发药处方记录一致,核对无误后按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五、处方管理(十二)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需使用专用处方,处方颜色为白色,处方格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各单位自行印制。
二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记录表
二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记录表(实用版)目录一、二类精神药品的概念与分类二、二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的流程三、报损、销毁记录表的作用与意义四、结论正文一、二类精神药品的概念与分类精神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系统具有兴奋、抑制或者其他作用的药品,能够改变人的心理状态、行为和感觉。
根据我国《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分为一类和二类。
二类精神药品是指在正常用量下能够引起依赖性,但是在医疗实践中具有较高治疗价值的药品。
这类药品包括安眠药、镇痛药、抗焦虑药等。
在使用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医嘱,避免滥用和依赖。
二、二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的流程1.报损:当二类精神药品出现损坏、变质、过期等情况时,药学工作人员需要如实填写书面材料,并将损坏的药品残骸附在材料后,及时上报给本科室特殊药品管理员。
2.销毁:特殊药品管理员收到报损药品后,需要进行审核确认,并签字。
随后,药品供应室质量管理员和主任也需要对报损药品进行确认和签字。
3.审核与鉴定:药学部质量管理员负责对报损、销毁的药品进行审核和鉴定,确保报损、销毁流程的合规性。
药学部主任审核、签字后,报损、销毁流程结束。
三、报损、销毁记录表的作用与意义1.规范管理:报损、销毁记录表可以确保二类精神药品在报损、销毁过程中的规范管理,防止药品流失、滥用等情况发生。
2.责任追溯:记录表详细记录了药品报损、销毁的过程,有助于在出现问题时进行责任追溯,保障患者和医院的权益。
3.数据统计:通过收集报损、销毁记录表,可以统计分析药品报损、销毁的情况,为医院改进药品管理和提高用药安全提供数据支持。
四、结论二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记录表对于规范药品管理、保障患者权益和提高用药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51.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信息报送制度
山西奥得康药业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制度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信息的报送制度SA-QM-51-2014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信息报送管理制度
1. 目的:为加强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监督的管理,能够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经营信息网络监控,及时掌握和妥善处理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信息。
2. 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
3.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信息的报送。
4. 责任:质管部。
5. 内容:
5.1 我公司使用终端扫描系统,按规定对药品电子监管码进行扫码,并及时将数据传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平台,随时接受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管。
5.2 我公司若发生第二类精神药品丢失被盗情形,将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汇报药监部门。
5.3我公司按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填写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相关表格,严格按照省、市药监部门的要求,由质管部定期上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购进、销售和库存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完成第二类精神药品相关信息的上报工作。
5.4 企业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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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精神药品申报
⼆类精神药品申报四川省⾷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审批办事指南⼀、法定依据《⿇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11⽉1⽇实施)“第⼆⼗四条跨省、⾃治区、直辖市从事⿇醉药品和第⼀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本省、⾃治区、直辖市⾏政区域内从事⿇醉药品和第⼀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专门从事第⼆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事第⼆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
”⼆、申请条件第⼆⼗三条⿇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除应当具备药品管理法第⼗五条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的开办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条件;(⼆)有通过⽹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营信息的能⼒;(三)单位及其⼯作⼈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政法规规定的⾏为;(四)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
⿇醉药品和第⼀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还应当具有保证供应责任区域内医疗机构所需⿇醉药品和第⼀类精神药品的能⼒,并具有保证⿇醉药品和第⼀类精神药品安全经营的管理制度。
省、⾃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确定、调整定点批发企业时,根据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布局的要求和数量的规定,应当事先公告,明确受理截⽌时限。
当申报企业多于规定数量时,按照对企业综合评定结果,择优确定。
三、申报资料省⾷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各市(州)对第⼆类精神药品需求总量,确定在该⾏政区域内从事第⼆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的布局、数量,事先发布确定、调整定点批发企业的公告,明确受理截⽌时限。
企业应按照公告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交:1、申请第⼆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的书⾯报告(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员、场地、设施、拟经营的品种、规格、数量等,加盖企业公章);《申报⿇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附件1,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