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司法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唐代的司法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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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七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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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七章知识点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581-618-907)【学习要求】掌握隋朝《开皇律》的主要内容;掌握唐律之所以为中华法系的代表的原因与表现。

第一节隋朝的法律制度一、隋朝的立法概况二、隋朝的法律内容三、隋朝的司法制度第二节唐朝的法律制度一、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二、唐朝的立法概况三、唐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四、唐朝的司法制度第一节隋朝的法律制度一、隋朝的立法概况1、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2、《开皇律》3、《大业律》二、《开皇律》的体例和内容1、体例2、内容①刑罚制度:确定了封建制五刑;②十恶: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③八议、官当制度:使其成为定制,为唐所继承。

三、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机构:形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构成中央司法机构的格局。

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御史台负责监察。

第二节唐朝的法律制度一、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如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三)慎重行刑的思想后人评说唐律是“一准乎礼”!二、唐朝的立法概况(一)(一)唐朝的法律形式1、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1)律:《唐六典·刑部》:“律以正刑定罪”。

2)令:《唐六典·刑部》:“令以设范立制”3)格:《唐六典·刑部》:“格以禁违正邪。

”唐初有五十三条新格,唐格分为“留司格”与“散颁格”。

4)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5)典:机构组织法,《唐六典》。

2、唐朝律令格式间的相互关系1)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区别,律从消极方面规范惩治犯罪,令、格和式从积极层面规范人们的行为;2)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

唐朝的司法制度体系和办案类型

唐朝的司法制度体系和办案类型

唐朝的司法制度体系和办案类型唐代司法制度体系是比较完备的,唐中央设立的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在司法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州府、县都有健全的司法体制,审判、复核权限是法定的,并接受刑部、大理寺的审核、监察和业务指导。

唐代在立案管理制度、办案流程和诉讼材料上,是有多种类型的:一、举告唐代的自诉行为不仅是被害人的权利,也是被害人家属和邻里的法定义务。

举告又称告发,在唐代也称“告言人罪”,是指被害人或其亲属以外的知情人向司法机关告发犯罪人和犯罪事实,这也是诉讼提起的一种重要形式。

唐代不鼓励对一般刑事案件进行举报,但对重大刑事案件知情不报却属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为防止诬告以及冤假错案的发生,唐代对举告有较严格的限制。

唐初对举告有严格的限制,一般不鼓励告密,但从武则天时代起,为排除、打击政治对手,在武则天的纵容下,告密之风盛行,酷吏得宠,政治环境急剧恶化。

自首是指当事人的犯罪行为在未被发觉前,自己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坦白犯罪事实和经过,并愿意接受审判的行为。

二、官告官告是指由官方提起的诉讼,可分为纠弹与纠问两种:(一)纠弹纠弹是指由专职的检察部门提起的诉讼。

唐代的专职检察部门主要是御史台,负责纠弹官员的违法行为,向皇帝和有关部门提出弹勃。

凡中外百僚之事应弹勃者,御史言于大夫,重要者上奏。

唐初御史台并没有司法审判权,发现官员有违法乱纪行为,可直接向皇帝弹勃若有人到御史台告状,御史认为有值得弹勃者,可以根据告状的内容进行弹勃。

(二)纠问至贞观末年始,御史台也开始审理案件。

纠问是指司法机关直接捉拿、纠察、讯问犯罪嫌疑人。

纠问实际是司法机关未经起诉,直接开始审判程序。

京城的纠问一般由金吾卫执掌,它相当于京城的警察部队,对民间的犯罪及治安进行纠察。

地方官吏对无人告发或纠弹的案件,往往直接行使纠问权。

三、直诉直诉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特殊的诉讼制度。

即在某些案情重大和冤抑未伸的情况下,可超出一般诉讼管辖和诉讼程序之范围,可直接向最高统治者皇帝申诉。

论述唐代司法制度

论述唐代司法制度

论述唐代司法制度论述唐代司法制度篇一:唐朝司法制度点评唐朝司法制度点评一、司法机构设置比较完备。

唐代司法机构分为中央一级司法机构和地方两级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由三个部分组成,即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中央监察机关。

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相辅相成,统一于最高国家司法事务。

其中,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复核大理寺及州、县必须上报的徒刑以上案件。

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

负责全国的监察事务。

三机关互相制约、互相监督,有利于准确、公正的处理案件。

大理寺对刑部移送来的地方死刑案件有重审权,刑部对大理寺审理的流、徒刑案件有复核权,御史台对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有监察权。

这一制度表明,唐代中央司法机构审理案件,非常慎重、严谨,上对皇帝负责,下对当事人,对具体案件,对法律负责,维护法制的统一,避免了随意性。

三机关互相配合,发挥全部力量,有利于对于大案、疑难案件的解决。

唐朝设立了会审制度,尽管该制度当时还不成熟,但在处理大要案上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会审制分为两种,遇有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三司推事”。

碰到较次的案件,或各地发生的大案,又不便解送京师的,则派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副官及其下属前去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小三司”。

唐代地方司法机构,主要分为州、县两级。

州的行政长官兼任州的司法长官,要负责一州的司法事务;县的行政长官县令兼任县的司法长官,要负责一县的司法事务;县以下的乡官、里正、坊正、村正对本地的婚姻、土地等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也有一定的审判权,不服者可上诉至县重审。

地方司法机构的多级审理,管辖权明确,有利于对案件的分工负责。

唐代司法制度的弊端:1、没有独立的案件侦查机构和控诉机构,相应的职能由审判机关承担,不利于公正处理案件。

审判机构即行使侦查职能,又行使审判职能,导至有罪推定、先入为主,被告人处于被动地位,不利于保护被告人权利。

唐朝司法制度

唐朝司法制度

唐朝司法制度
唐朝司法制度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其特点是注重法律制度建设,强调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并且在审判程序、刑罚执行等方面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制度。

1. 审判程序
唐朝的审判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控告、提讯、审问、判决和执行。

在控告和提讯环节,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进行辩护;在审问环节,被告人必须如实回答问题,否则将被视为自首;在判决环节,法官必须依法判决,不得受任何人的干涉;在执行环节,刑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有误。

2. 刑罚执行
唐朝的刑罚执行制度比较完善,刑罚种类繁多,包括笞、杖、徒、流、剐、绞、斩等多种刑罚。

在执行刑罚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或滥用刑罚。

3. 司法官员
唐朝的司法官员主要包括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大夫等。

大理寺卿是最高审判官,主要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刑部尚书负责审理刑事案件;御史大夫则负责监察官员和处理弹劾案件。

4. 司法制度的完善
唐朝的司法制度在后来的宋朝和明朝得到进一步完善
和发展,如宋朝的“提点刑狱”制度和明朝的“三法司”制度,这些制度都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唐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

唐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

唐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灿烂的时期,其刑法与司法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将以唐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为话题,探讨其特点和影响。

一、刑法制度在唐朝,刑法主要由律法和刑律两方面构成。

律法是司法机关用于判断犯罪事实以及根据不同情节和性质进行量刑的基本准则,而刑律则是具体规定各类犯罪行为应该受到的刑罚。

通过这种系统化的刑法制度,唐朝实现了对犯罪行为的有效防范和惩罚。

在律法方面,唐朝的刑法借鉴了前代的成熟经验,并进行了不断完善。

唐律对于各种具体犯罪行为都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规定,如盗窃、谋反、受贿等。

同时,唐律也对犯罪的情节和性质进行了细致的区分,量刑标准更加具体明确,体现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在刑律方面,唐律的特点是以鞭刑和杖刑为主要手段。

鞭刑一般适用于轻微犯罪,如盗窃、醉酒滋事等;而杖刑则适用于较为严重的罪行,如伤人致死、敲诈勒索等。

此外,唐律还规定了死刑和流刑的适用范围,确保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二、司法制度唐朝的司法制度在及时审判和公正司法上有着突出的成就。

唐朝设立了严密的司法机构,包括刑部、刑狱、监察使等,形成了完备的审判体系。

这些机构在审理案件时,官员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审讯和判决,确保了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案件调查方面,唐朝的司法机构注重收集证据和确立事实,通过目击证人、物证等方式进行法庭辩论。

同时,唐朝还实行了司法鉴定制度,通过鉴定技术手段对案件进行专门鉴定,保证司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审判程序方面,唐朝重视审理的效率和公正。

司法机构对案件的审理时间进行明确规定,避免了审判时间过长而导致的问题。

同时,唐朝还注重听取被告人的申诉和辩护意见,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刑法与司法制度的影响唐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在当时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对后世的刑法制定和司法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唐朝的刑法制度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参考,为以后各个时期的刑法建设提供了依据。

唐朝的司法制度体系和办案类型

唐朝的司法制度体系和办案类型

唐朝的司法制度体系和办案类型唐朝的司法制度体系相对较为完备,不仅包含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还建立起了相应的司法机构和办案程序。

在司法体系中,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重要性不同,设立了各级法院,以供审判案件使用。

唐朝的办案类型主要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下面将详细介绍唐朝的司法制度体系和办案类型。

一、司法制度体系1.法律法规唐朝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权益,其中包括《昭明文选》、《振武章十一条》、《永元新律》等。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了刑律、政治制度、财经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2.司法机构3.审判程序唐朝的审判程序包括起诉、侦查、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起诉阶段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过程,通过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交申请。

侦查阶段主要负责收集、保管和审查案件的证据。

审理阶段是指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进行案件审理。

判决阶段则是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最终判决。

二、办案类型1.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指违反刑律法规的犯罪行为,如盗窃、杀人、死刑等。

唐朝的刑事案件主要由县级法院负责审理,重大案件由高级法院处理。

办案程序包括起诉、侦查、审理和判决。

刑罚主要包括笞杖、流放、斩首等。

2.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是指个人之间的非刑事纠纷,如土地争议、债务纠纷等。

唐朝的民事案件由县级法院审理,办案程序与刑事案件相似。

民事案件的判决主要涉及赔偿金、财物归属等问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进行判断。

3.行政案件行政案件是指涉及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纠纷案件,如官员的不当行为、权力滥用等。

唐朝的行政案件由地方官员或者监察机构负责处理。

办案程序较为简单,一般会进行事实调查并做出行政处罚或赔偿处理。

此外,唐朝还设立了监察机构来监督官员的行为,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唐朝的司法制度体系和办案类型在唐代法律和制度的基础上得到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简述唐朝法制的内容

简述唐朝法制的内容

简述唐朝法制的内容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繁荣的朝代,其法制体系也非常完备和发达。

下面是对唐朝法制的简述:1.律令制度:唐朝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律令制度,以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基础。

其中最重要的律令是《唐律》,它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程序,规定了各种罪行的法律责任和刑罚。

2.官制和官职:唐朝的官制相当严谨,官员分为九品和五品两个等级体系。

官职的设立和晋升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根据功绩和资历进行评定。

3.民法和家族制度:唐朝的民法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契约法等。

婚姻法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程序和要求,继承法规定了财产继承的规则。

家族制度强调家族的地位和责任,家族成员之间有着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4.地方行政和司法制度:唐朝实行了县、州、郡、府等行政区划制度,设立了各级行政机构,用于管理地方事务。

司法制度分为地方司法和朝廷司法,地方设立了县、州等法院,处理一般案件;朝廷设立了三省六部,处理重要的政治和司法事务。

5.军事法制:唐朝非常重视军事法制,实行了军队编制和军纪管理制度。

军队的编制按照五级制度,有明确的组织结构和等级关系。

军纪制度严格,对违纪者进行严厉的处罚。

6.考试制度:唐朝建立了科举制度,以考试选拔官员。

科举考试分为明经和明法两科,考试内容涵盖了经史、文学、法律等多个领域。

通过科举考试获得进士及第的人才有机会担任重要职位,这种选拔制度有效地提高了官员的素质和能力,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7.赋税制度:唐朝实行了赋税制度,对土地和财产征收赋税。

土地税由农民按照田亩所产支付,财产税则根据个人或家族的财产状况征收。

赋税制度是维持国家财政收入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也促进了农业生产和财富的积累。

8.户籍制度:唐朝实行了详细的户籍制度,记录每个家庭的人口、财产和身份等信息。

户籍制度是统治者掌握民众信息、管理人口和征税的重要手段,也有利于社会管理和人口统计。

9.对外关系:唐朝建立了边防制度,加强边境的防御和管控。

与各国之间签订了条约和协议,维护国家的利益和边境的稳定。

唐朝司法制度

唐朝司法制度

唐朝司法制度唐朝(618年-907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辉煌时期,也是法制建设相对完善的时期之一。

唐朝司法制度的发展对于后世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下面将对唐朝司法制度进行简要介绍。

一、职能与组织唐朝的司法制度主要由三个机构负责,分别是律部、刑部和侍卫观察等官职。

律部是专门负责制定、修改法律,以及对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是最高司法机构。

刑部则负责执行判决,对犯罪分子进行惩处,并管理狱官和刑具。

侍卫观察等官职则负责维护社会秩序和调查犯罪行为。

二、法律体系唐朝的法律体系分为律法和诏令两部分。

律法是国家制定的普通法律,对民间纠纷及刑事案件进行规范。

而诏令则是皇帝的诏书,对特定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律法和诏令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完善的法律体系。

三、律师制度与后世注重律师参与诉讼不同,唐朝的司法制度中没有专门的律师制度。

当事人可以自行辩护,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辩护。

在严重的刑事案件中,法院会指派专门的辩护人。

这与现代的法律咨询和辩护服务有所不同,但也体现出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四、审判程序唐朝的审判程序相对简单。

一般而言,案件经过立案后,由律部进行审理。

同时,还可以将案件交由地方官员进行调解,以尽可能减少对司法资源的占用。

对于严重刑事案件,需要由皇帝亲自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言辞辩论的权利,并有权呈交证据和调取证人。

五、刑罚与狱制唐朝的刑罚种类较多,包括腰斩、凌迟、宫刑、钉手钉脚等。

刑罚的轻重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进行判定。

同时,唐朝也采取了一定的狱制,设立了监狱和鞫狱,用于关押犯罪分子,并进行调查和审判。

六、司法改革唐朝对司法制度进行了一定的改革和完善。

例如,加强了对诉讼程序的监督和管理,规定了审判的时限和程序,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在刑罚方面,唐朝加强了对官员的约束,规定了对滥用职权的惩罚措施。

综上所述,唐朝司法制度相对完善,为后世的法律建设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尽管与现代法制还存在差距,但唐朝的司法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正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简述唐朝法制的内容

简述唐朝法制的内容

简述唐朝法制的内容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代,其法制也十分完备。

唐朝法制包含了刑法、民法、律法等多个方面,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为核心。

唐朝的刑法相对严厉,注重以法制约人。

唐律分为大律和小律两部分,大律包括刑律和刑章,小律则包括律令和律章。

刑律主要规定了各种罪行的刑罚,包括死刑、流刑、徒刑等。

刑章则详细规定了犯罪的各种情节和刑罚的具体执行方法。

律令则对刑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正,以适应社会的变化。

刑法的实施以严格的程序为基础,注重证据的确凿和审判的公正。

此外,唐朝还设立了刑部、刑狱等机构,负责刑法的执行和监督,以确保刑法的顺利实施。

唐朝的民法也相对健全。

民法主要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契约法等方面。

唐朝的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条件和程序,保护了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

继承法规定了财产继承的规则和程序,保护了个人财产的合法权益。

契约法则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和履行条件,保护了交易双方的权益。

此外,唐朝还设立了户部、典籍等机构,负责民法的执行和监督。

唐朝还有律法。

律法是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唐朝的律法包括律仪、律令和律章。

律仪是对政府机构和官员行为的规范,规定了官员的职责和行为准则。

律令是对人民行为的规范,规定了人民的义务和禁止行为。

律章则是对社会风俗和礼仪的规范,保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唐朝设立了律部、律令等机构,负责律法的执行和监督。

总体来说,唐朝的法制相对完备,注重以法制约人、保护人民权益。

唐朝法制的完善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人民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唐朝法制的健全也为后世的法制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唐朝法制的内容丰富多样,涵盖了刑法、民法、律法等多个方面,为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第六节 唐代的主要司法制度[5页]

第六节  唐代的主要司法制度[5页]
在地方,司法审级与地方行政区划一致,分为州、县两级, 司法事务的管理仍沿袭旧制,由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州有刺史, 县有县令,京都长安设置京兆府,分别负责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本辖区的刑、民 案件。
(图二)唐令守断案
二、主要诉讼审判制度
(一)诉讼制度 1.诉讼的提起 2.诉讼程序及直诉 3.对告诉权的限制
(二)案件的审判 1.回避制度 2.证据与刑讯 3.判决须引律令格式正文 4.上诉制度
(三)刑罚的执行及监狱制度 1.死刑复奏制度及“秋冬行刑” 2.其他刑罚的执行 3.监狱的设置及管理监督
三、监察制度
在中央,设有独立的监察机关御史台,是 国家司法机关“三司”之一,专门负责代表皇 帝自上而下地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是否遵 守国家法律和各项制度以及是否忠实履行职责, 位高权重,可称得上是皇帝的“耳目之司”。 御史台中分设台院、殿院、察院,统辖下属的 诸御史。
除了御史台以外,唐代还设置了谏官组织, 属下的谏官分别隶属于中书、门下两省,是一 种由谏官行使的、针对皇帝和决策机关的自下 而上的监督 。
第六节 唐代的主要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在唐代,中央一级设有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三个主要司法 机关,称为“三法司”,分别负责行使审判、复核和监察等项司 法职能。
在一般情况下,三大司法机关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同时又 互相监督,彼此制约,有利于司法效能的充分发挥和皇帝对司法 权的控制。一旦遇到全国性的重大疑难案件,则由大理寺卿、刑 部尚书和御史台御史共同审理,这种由三法司主要长官会审重大 疑难案件的制度称作“三司推事”。必要时,皇帝还会命令刑部 与中书、门下二省集议,以示慎重。地方若有重大疑难案件不能 审断、但又不便移送中央的,由中央派“三司使”即三法司的官 员前往当地审理,称为“小三司推事”。

第二章唐朝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唐朝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唐朝的法律制度唐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的一个辉煌时期,其法律制度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唐朝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律令制度、律例制度、刑法制度和诉讼制度等方面,下面将分别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是唐朝的律令制度。

唐朝采用了律令的制定和实施方式,通过起草和发布律令来规范社会秩序和人民行为。

唐朝始终坚持律令制度,并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唐朝的律令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大秘、小秘和薄脱。

大秘即帝王之令,小秘主要是地方官员之令,薄脱则是普通百姓所遵守的法令。

律令制度在唐朝的社会稳定和法律实施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其次是唐朝的律例制度。

唐朝的律例主要是在律令之上的细则和对具体情况的补充。

律例主要包括各种禁令、规定和组织程序等内容,通过律例的制定和实施,对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调控作用。

唐朝的律例制度对于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

再次是唐朝的刑法制度。

唐朝的刑法包括刑律和刑罚两个方面。

刑律是指制定和规定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责任的法律规定,刑罚则是指对犯罪行为的处罚形式和程度的规定。

唐朝的刑律具有完整的分类和条文,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刑罚,刑罚也较为严厉并注重温文的程度。

唐朝的刑法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最后是唐朝的诉讼制度。

唐朝的诉讼制度是指诉讼程序和诉讼原则的制定和实施。

唐朝的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个方面。

刑事诉讼主要是对犯罪行为的起诉和审判,民事诉讼则是对民事纠纷的起诉和解决。

唐朝的诉讼制度注重公正、公平和快捷,倡导以证据为基础,法官的独立审判等原则。

唐朝的诉讼制度对于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司法效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总之,唐朝的法律制度是一个相对完善和有序的制度体系,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唐朝通过律令、律例、刑法和诉讼制度等方面的规范和实施,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并对人民的权益进行了保护。

唐朝的法律制度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发展奠定了基础。

论述唐代司法制度

论述唐代司法制度

论述唐代司法制度唐代是中国历史上最为繁荣和辉煌的时期之一,其司法制度也相当发达和完善。

唐代司法制度主要包括官法和律令两部分,它们通过立法、司法、监督三大环节来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首先,唐代官法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它以律法为基础,通过官署的执行来实施司法。

唐代立法在司法方面相当活跃,先后制定了多部法律文件,如《麟德律》、《延禧宴会之记》等。

这些法律文件不仅涉及刑法,还包括土地法、户口法、田地争议处理等。

在唐代的官署中,主要负责司法的机构是刑部和都水使司。

刑部负责刑法的制定和执行,都水使司则负责水利、治安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其次,唐代的律令也在司法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律制是依据官法而建立的一种制度化的规章制度,它以严密的程式化为特点。

律令制度主要包括刑律和儒家的礼仪法,其中刑律部分包括了刑罚和刑事诉讼程序等内容。

刑律规定了犯罪的种类和相应的刑罚,如杀人、盗窃等行为分别对应不同的刑罚。

刑事诉讼程序包括了案件的立案、调查、审理和判决等环节,确保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性。

第三,唐代司法制度还包括监督机制,以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唐代的监察制度主要有御史台和刑部的监察岗位。

御史台的主要职责是监察官吏的行为和司法的公正性,御史们被赋予了监察权和检举权。

刑部的监察岗位则负责监督官吏的执法行为,特别是刑罚的执行情况。

此外,唐代还设有巡察机构,负责检查和调查官吏的工作情况和治安状况。

这些监督机构的存在有效地减少了腐败和滥用职权的现象,维护了司法的廉洁和公正。

唐代司法制度在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官法和律令的配合使得司法制度更加完善和细致,它们的制定和执行过程都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

通过严密的司法程序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和公正审判,避免了刑讯逼供和诬告陷害的现象。

监察机制和巡察机构的存在也有效地防止了司法机关的腐败和滥用权力的行为。

总之,唐代司法制度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以官法和律令为基础,通过立法、司法和监督三个环节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性。

唐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律令与审判的规范

唐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律令与审判的规范

唐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律令与审判的规范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灿烂的时代,其刑法与司法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唐朝的刑法体系以律令为主,审判过程严谨规范,为当时社会秩序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一、唐朝的刑法律令体系1. 宗法律令体系唐朝以法律启用为主要方法来维护社会秩序和治理国家。

在唐初,宗法制度为主,以家族家法为统治工具,实行了比较灵活的秩序维护,主要针对家族间的纠纷和矛盾。

然而,宗法制度的局限性逐渐显现,唐太宗时期开始逐步制定统治全国的刑法律令。

2. 律令法典体系唐朝的律令法典以《大唐律疏》、《唐律疏议》为基础,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具有唐朝特色的刑法律令。

律令法典的制定过程严谨规范,并且遵循各个层级之间的权威性。

在唐朝的法典体系中,确立了上下级法律制度,从国家刑法、地方刑法到私人刑法,各个层级之间相互补充,形成了完整的刑事法律体系。

二、唐朝的司法制度与审判规范1. 官制分工明确唐朝的官制设计合理、分工明确,确保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运作。

根据唐律的规定,设立了刑部、监察御史台等各级司法机构,确保了司法审判工作的垂直管理和监督。

同时,唐朝以御状为基础,对御史、尚方坊等各级官员进行监察,以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司法程序规范唐朝的审判程序非常严谨,注重证据的准确性和确凿性。

审判过程包括四次询问、四次反驳,在审判过程中,被告有权请辩护人代为辩护,并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此外,唐律还规定了严格的刑事判决流程,确保了司法判决的公正和合法性。

3. 刑法与人文关怀并重唐朝的刑法制度相对温和,并且注重人文关怀。

在刑罚的执行上,唐朝常采取鞭打、流放等手段,以减轻罪犯的刑罚。

律令对于维护人权、保护妇女儿童、禁止刑讯逼供等问题有明确规定,体现了司法制度与人文关怀相结合的特点。

4. 刑法律令的严格实施唐朝对于刑法律令的严格执行起到了关键作用。

律令制度规定了刑罚的种类、执行的程序和标准,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和执行,确保了刑法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唐朝的立法内容

唐朝的立法内容

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时期,其立法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律令制度:唐朝建立了完善的律令制度,其中以《唐律疏议》最为著名。

律令制度包括刑律和行政法规两部分,规定了各种刑法和行政法规,如刑律、刑法、刑律等,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国家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2. 土地制度:唐朝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政策,包括均田制、井田制等。

均田制规定了土地的分配和耕种制度,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井田制则是一种封建领地制度,将土地分割成一定数量的田地,由地主统一管理。

3. 官制:唐朝建立了完善的官制体系,设立了各级官职,明确了官员的职责和权力。

唐朝官制分为三省六部制,即三省包括尚书省、门下省、中书省,六部包括吏部、礼部、兵部、刑部、户部、工部,管理国家政务。

4. 财政制度:唐朝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财政制度,包括赋税制度、货币制度等。

赋税制度规定了各种赋税的征收标准和方式,确保了国家财政的稳定。

货币制度规定了铸币的种类和规格,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5. 文教制度:唐朝非常重视文教事业,实行了一系列的文教政策,如设立国子监、科举制度等。

国子监是唐朝的最高学府,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文人和政治家。

科举制度是通过考试选拔官员的制度,使得人才选拔更加公平和合理。

以上是唐朝的主要立法内容,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唐朝的繁荣和稳定提供了重要保障,对中国历史的发展和演变产生了深远影响。

2017年国家司法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唐代的司法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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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代的会审制度(1)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共同审理地方或中央发生的重大案件(2)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审理地方不便于解往中央的案件(3)督堂集议制每逢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以示慎刑。

2.刑讯制度(1)刑讯的条件与证据。

唐律规定在拷讯之前,必须先审核口供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

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

同时规定,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拒不认罪的,也可“据状断之”,即根据证据定罪。

(2)刑讯方法。

①刑讯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以杖外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囚死讯者,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

②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200,杖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

若拷讯数满仍不招供者,必须取保释放。

凡有违犯,承审官须负刑事责任。

③拷讯数满,被拷者仍不承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诬告等情形,同时规定了反拷的限制。

(3)规定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①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②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

3.司法机关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1)大理寺。

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

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2)刑部。

唐代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门等四司。

刑部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权,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法制史精讲课 详解唐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精讲课    详解唐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精讲课详解唐朝法律制度(一) 法制指导思想1.德本刑用。

唐太宗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积极推行以教化为宗,刑罚为辅的政策。

把“德礼”作为推行政治教化的根本,刑罚只是为保障推行“德礼”而设,二者相辅而行。

2.法令简约。

所谓简约,就是条文简明,使人易知。

3.宽仁慎刑。

所谓宽仁就是提倡用轻刑。

所谓慎刑,就是对犯罪者处刑采取慎重的态度。

(二) 立法概况1.基本的法律形式:(1)律:唐朝的基本法典(2)令: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涉及的范围广泛(3)格: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的格的含义。

皇帝的临时单行制敕汇编称为“永格”,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4)式: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汇编,称为“永式”,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5)典:行政法律的主要形式。

2.重要法律:(1)《武德律》与《贞观律》:《武德律》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新格而成;《贞观律》长孙无忌和房玄龄等人全面修订。

《贞观律》的修订完成,标志着谈朝法典的定型。

(2)《永徽律疏》:唐高宗以《武德律》和《贞观律》为蓝本,制定颁布《永徽律》,共12篇,500条。

后长孙无忌又奉命制定律疏,对律文进行逐字逐句的解释,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效力,附于律后合编一起,称为“永徽律疏”。

它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但对主要原则和制度从历史上寻根溯源,说明其沿革,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

《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它是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也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具社会影响的代表性法典,集中体现了唐朝法律空前发达的盛况。

(3)《开元律疏》:唐玄宗年间完成。

(4)《唐六典》:唐玄宗年间修订,修订原则是“以官统典”,实行“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方法,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等六个部分。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封建王朝行政法典的制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唐律的特点(1)“礼法合一”(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3)用刑持平: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历代都轻。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唐朝(618年-907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繁荣的时代,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的关键时期。

在唐朝期间,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经历了一系列的重要变革,对于后世的法治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介绍唐朝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着重探讨其对中国法治发展的贡献。

一、唐朝的法律制度1. 法律起源与发展唐朝法律制度的基石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的先秦时期。

随着时代的演进和社会的变革,法律逐渐成为约束社会行为的重要手段。

到了唐朝,法律制度得到了更为系统和全面的发展。

2. 法典编纂与实施唐朝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典,其中最重要的是《唐律疏议》和《唐令》。

这两部法典分别涵盖了刑法和行政法,为唐代社会的法律实施提供了重要依据。

唐律疏议是对以往的法律进行了整理和补充,确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刑法体系。

唐令则规定了行政管理的原则和程序,为行政法的适用提供了指导。

3. 法官与律师唐朝通过选拔有才能的法官和律师来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法官由朝廷举荐并经过严格考核选拔,确保了司法裁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唐朝也开始允许当事人聘请律师提供法律代理服务,促进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发展。

二、唐朝的司法改革1. 司法组织与分权唐朝通过建立完善的司法组织和分权体系来增加司法的效率和公正。

朝廷设立了各级法院,并规定了官员的司法职责和权限。

同时,唐朝还推行了地方官员定期轮换的制度,以防止官员滥用权力和渎职现象的发生。

2. 刑法改革与人权保护唐朝进行了一系列的刑法改革,致力于减轻对罪犯的酷刑惩罚,强调尊重人权和保护人身安全。

例如,在唐武则天时期,推行了「夏禹法」,明确规定酷刑的使用范围,并限制了审讯的手段。

同时,唐朝还鼓励使用缓和的刑罚措施,如流放和充军,以取代过度残酷的刑罚。

3. 司法程序与司法公正唐朝注重完善司法程序,确保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2017司法考试一卷考点:唐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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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一卷考点:唐代法律本文“2017司法考试一卷考点:唐代法律”,跟着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

希望能帮到您!一、唐律的修订过程★ 1武德律唐高祖李渊在武德年间命令臣下裴寂等人以《开皇律》为依据,修订律典,是为《武德律》。

《武德律》共12篇500条,是唐朝的首部法典。

★★ 2贞观律唐太宗即位以后,在贞观年间参照隋代《开皇律》,修订完成了《贞观律》。

《贞观律》增设了加役流制度,缩小了连坐处死的范围,规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的制度,奠定了唐律的基础。

★★★ 3《永徽律疏》的制定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高宗令臣下对《贞观律》作慎重修改,颁布《永徽律》。

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长孙无忌等大臣历时1年,完成“律文”的疏议工作,作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并附之于律后,称为《永徽律疏》。

《永徽律疏》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现在被称之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继承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成果,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极高的水平,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与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二、罪名与刑罚★★ (一)五刑1死刑。

唐律只规定绞、斩两种死刑,较前代轻缓了很多。

2流刑。

唐律规定流刑有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

另规定加役流刑,除流三千里外,还要居作三年,用以替代某些死刑。

3徒刑。

即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4杖刑。

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共五等。

5笞刑。

笞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共五等。

★★ (二)“十恶”制度是指严重威胁专制君主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血缘伦理关系的犯罪。

唐律“十恶”按性质划分,可以归为三类:1.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犯罪。

主要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以及大不敬。

2.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手段残忍的犯罪。

主要包括:不道。

3.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

主要包括: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 (三)六杀唐律区分了杀人罪的六种情形,即谋杀(预谋杀人)、故杀(临时犯意)、斗杀(斗殴中激愤杀人)、误杀(因为种种原因杀错杀人对象)、戏杀(以力共戏,杀人)、过失杀(由于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而杀人)六种情况。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唐律知识点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唐律知识点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唐律知识点唐律,唐代法律的总称。

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唐律的相关司法法制史考点。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唐律(一)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考点一唐律的制定过程1.《武德律》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共十二篇,五百条。

2.《贞观律》基本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加役流,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原则与制度。

3.《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勣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

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

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

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曰”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

《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

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永徽律疏》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考点二十恶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

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段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

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

【注意】重罪十条北齐创,《开皇律》中变十恶。

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唐朝法律制度

唐朝法律制度

唐朝唐初法治指导思想:一、礼法结合,缺一不可。

《唐律疏议,名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

三、慎重行罚。

唐朝立法概况:一、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典。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

1、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2、令是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正面的积极指导的法规)。

3、格是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以禁止为主的单行法规)留司格:留在尚书省下属24个司总使用的格;散颁格:颁发至全国各州、县使用的格。

4、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知识串联:格起源于东魏《麟趾格》,式起源于西魏《大统式》5、典指《唐六典》,总结了以往组织法立法的经验,结合唐朝的实际情况,系统地规定了唐朝组织法的内容,并对以后的组织法立法产生深远影响。

辨析:律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区别。

律偏重于消极惩治犯罪,令格式侧重于积极规范人们的行为。

其次,违反了令格式要依律科刑。

唐律的制定:《武德律》——唐高祖李渊——第一部《贞观律》(唐律):长孙无忌、房玄龄对《武德律》修改。

修改内容:1、增设加役流,将其作为死刑的减刑,介于常流与死刑之间。

2、区分不同的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

3、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官当等主要制度。

至此唐律即定型,以后修改极少。

《永徽律》及《律疏》——唐高宗、长孙无忌,12篇500条唐高宗编纂《永徽律疏》原因:(1)、科举考试的明法缺少统一标准,有必要对律文作个统一官方解释,以解决考试问题。

(2)、由于对律的认识不同,各地在定罪量刑中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况,有必要对律文作统一解释,以解决司法问题。

《永徽律疏》共30卷,又称《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刑法典。

4、《开元律》——唐玄宗,李林甫刊定。

唐律的结构:第一篇:《明例律》(刑罚总则),6卷57条,主要规定唐律的指导思想和一般原则“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第二篇:(编排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排列)《卫禁律》,规定侵犯皇宫警卫和国家关津要塞保卫等方面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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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司法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唐代
的司法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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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代的会审制度
(1)三司推事
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共同审理地方或中央发生的重大案件
(2)三司使
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审理地方不便于解往中央的案件
(3)督堂集议制
每逢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以示慎刑。

2.刑讯制度
(1)刑讯的条件与证据。

唐律规定在拷讯之前,必须先审核口供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

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

同时规定,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拒不认罪的,也可“据状断之”,即根据证据定罪。

(2)刑讯方法。

①刑讯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以杖外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囚死讯者,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

②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200,杖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

若拷讯数满仍不招供者,必须取保释放。

凡有违犯,承审官须负刑事责任。

③拷讯数满,被拷者仍不承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诬告等情形,同时规定了反拷的限制。

(3)规定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
①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
②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

3.司法机关
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1)大理寺。

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
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

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2)刑部。

唐代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门等四司。

刑部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权,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3)御史台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

作为中央监察机构,专门负责代表皇帝自上而下地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制度,是否忠实履行职责,位高权重,可称得上是皇帝的“耳目之司”。

御史台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御史台中分设台院、殿院、察院,统辖下属的诸御史。

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组成部分,设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弹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的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付的重大案件。

殿院,设殿中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违反朝仪的失礼行为,并巡视京城及其他朝会、郊祀等,以维护皇帝的神圣尊严为其主要职责。

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

4.唐代的地方司法机关
唐代地方司法仍由行政长官兼理。

州县长官在进行司法审判时,
均设佐史协助处理。

州一级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一级设司法佐史等。

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处的权力,结果须呈报上级。

5.法官回避制度
唐代为防止审判官因亲属或仇嫌关系故意出入人罪,《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即所谓“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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