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固废
新固废法解读
新《固废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和更新:
1.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加大处罚力度:对于严重违法行为,
采取罚款的方式不再是单一的行政处罚措施,还可以采取限制生产、停产
整治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完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强化产生者责任,增加排污许可、
管理台账、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等制度。
3.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作出相应规范:对危险废物的容
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
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4.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促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
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5.加强医疗废物全流程管理:明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
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县级以上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
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
6.对违法行为实施严厉处罚:将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违法行为的罚款
额度提高到货值金额的十倍以上甚至百倍。
新《固废法》的实施将为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固废法
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权限认定。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减免税情形的,由纳税人申报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五条 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可请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等应税矿产品的认定情况以及与减免税相关的其他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予以协助支持。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 涉高岭土、石墨、陶瓷玻璃制品等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2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组织对申请主体提出的有效申请进行审核,在2月28日实施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基础上,于5月12日发布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4号),第二次排除第二批600亿美元对美加征关税部分商品。
第二批第二次排除清单本次排除清单范围较广,共涉及商品79项,主要涵盖第五类矿产品、第六类的部分化工品、第十一类的部分纺织物、第十三类的陶瓷玻璃制品、第十五类的贱金属制品及第十六类的电机电气设备等。
其中涉及第五类的高岭土、稀土矿、银矿砂、黄金矿砂等矿产品7项,第二十八章无机化学品、第二十九章有机化学品和第三十八章杂项化学品等化学品27项,第十一类的无纺织物和工业用纺织制品4项,第十三类金刚石、石墨制品、陶瓷制品和玻璃等6项,第十五类的贱金属制品9项,第八十五章电动机、发电机、通信模块、雷达设备、信号发生器等商品26项。
对清单所列商品,自2020年5月19日至2021年5月18日(一年),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即不再加征自2018年7月6日以来实施的反制美301措施的所有批次加征关税。
资源环境行业周报:新固废法9月正式实施,利好大固废全产业链
分析师:杨宇执业证书编号:S0890515060001 电话:************邮箱:********************研究助理:缪海超邮箱:*************************销售服务电话:************◎ 投资要点:◆ 板块行情:环保板块跑赢大盘。
上周(8月16日-8月23日),上证指数上涨0.61%,深证成指下跌0.08%,创业板指下跌1.36%,沪深300指数上涨0.3%,环保工程及服务Ⅱ(申万)上涨0.93%,跑赢上证指数0.32个百分点,跑赢深证成指1.01个百分点,跑赢创业板指2.29个百分点,跑赢沪深300指数0.63个百分点。
从细分板块来看,大气治理板块上涨4.66%,固废处置板块上涨2.12%,节能板块上涨0.89%,水处理板块上涨0.31%,生态园林板块上涨0.04%,环境监测板块下跌1.92%。
◆ 行业动态:1)住建部公布《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 生态环境部通报7月和1-7月全国地表水、环境空气质量状况;3)湖北省印发《湖北省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十大工程”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
◆ 投资建议:新固废法9月1日正式实施,利好固废全产业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
新固废法提出,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建立差别化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施危废分级分类管理,鼓励区域合作集中处置,新增医疗废物管理机制,加强医废集中处置能力等内容。
从法律层面对固体废物从源头产生到末端处理处置利用全过程的管理防治提出更高要求,有望推动行业发展,提升垃圾分类、环卫、垃圾焚烧、危废处置等细分板块的需求。
垃圾分类方面,随着垃圾分类进入法制时代,各地方政府先后出台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理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运营处理模式,一方面,叠加机械化率、智能化需求以及市场化进程的提高,带动前端环卫装备及环卫服务的需求增长,加快国内环卫市场规模的进一步释放;另一方面,垃圾分类实施后提高湿垃圾分出量,揭示后端湿垃圾处理产能缺口,市场有望受益于湿垃圾产能建设浪潮。
新固废法处罚项目及金额汇总
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
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 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金额(万)
5~20
10~100
最低10万,或处置费 的三倍 0.2~10 1~10 5~50
10~100
最低20万 或处置费3~5倍
处置费用 1~3倍 1~3倍
(直接经济损失) 3~5倍
(直接经济损失)
拘留5~10日 (对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危险废 弃物
危险废 弃物
违法事项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 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和其他特别保护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 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停 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 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 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明日起,新《固废法》正式实施附全文
明日起,新《固废法》正式实施!附全文!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自1995年通过以来,固废法已先后经历5次修改。
新修订的固废法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完善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健全了保障机制,严格了法律责任。
此次全面修改固废法是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迫切需要,是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
新《固废法》对法律责任专章进行了扩充完善,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的处罚力度,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除了对新增内容设定了相应罚则外,还普遍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最高可罚至500万元,并且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执法措施,这些严格的法律责任变化也值得企业特别。
处罚金额大幅度提高,部分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规定增加了行政拘留的规定增加了查封扣押的规定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附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新《固废法》修订内容
2023年度:新《固废法》修订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规范和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健康权和生态环境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储存、利用、运输、处置固体废物及有关活动,适用于固体废物的治理和监管。
第三条固体废物应当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鼓励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四条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的方针,鼓励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优先采取固体废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措施,依法建立和完善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市场机制,推动固体废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
第五条固体废物管理应当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促进固体废物治理产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管理领域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增强立法、执法、司法的协同配合,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体系和监管体系。
第二章固体废物排放和减量化措施第一节固体废物排放控制第七条污染源应当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体废物的产生或者降低固体废物的产生。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排放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委托具有安全环保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固体废物。
第九条禁止向公共场所、绿化带、水源地、居住区和其他需要保护的场所倾倒固体废物或者棄置固体废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的地点堆存、棄置固体废物。
第十条固体废物处理单位应当按照现行安全环保标准进行处理,保证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稳定、可靠、安全运行,确保处置效果符合要求。
第二节固体废物减量化措施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渐进式减量化管理制度,促进固体废物减量化。
第十二条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当优先采取物质和能量的有效利用、再利用、循环利用等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固体废物产生。
第十三条固体废物处理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推广固体废物减量化技术,提高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三章固体废物处置第一节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运输第十四条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固体废物分类投放,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做好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储存和运输。
新固废法解读
严重污染环境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 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 坏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 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 能障碍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 能障碍的;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 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 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 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 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 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 十日以下拘留:
2023年新固废法解读与专题培训
2023年新固废法解读与专题培训2023年《新固废法》解读与专题培训随着我国固体废物总量的增加,其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急需加强固废管理。
为此,2023年新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将于实行,旨在进一步规范固废处理行为,减少固废的排放,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新法进行解读并进行专题培训。
一、新法的背景和意义固体废物主要来源于工业生产、城市建设、农业生产等各个领域。
在传统的处理方法中,种类繁多的固废处理方案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偷倒、违法倾倒等行为频频发生,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
新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出台,一方面吸取了当前固废管理实践中的教训,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们国家把持续发展作为治国之要,鼓励推行可持续的固废管理模式。
新法的实施将有利于加强对固体废物的预防、减量、资源化利用、安全处置和综合治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新法的目标和内容新法把固废管理的目标明确为“减少固体废物的总量、提高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率和处理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
新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了更为严格的信用评价和处罚措施新法提高了违法成本,加大了环境管理的力度。
对于不守法规的单位,不仅要按照法律赔偿环境损失,还会限制其权益,并公示不良记录。
2. 加强了固废的减量与资源化利用新法提倡废物再生利用,进一步加强了对固废的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的管理。
例如,推动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积极发展新型环保产业,加大对废旧物品的回收利用力度等。
3. 严格约束固废的产生和转移新法明确规定了在固废产生和转移过程中的安全收集、运输和处理程序,要求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分类清理和转移工作。
同时,也鼓励和支持各地针对特定固废的处理进行研究,推动相关技术的应用和发展。
4. 实行公众参与机制新法规定,必须采取适当的手段,让公众参与到固废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如信息发布、意见收集等。
新固废法用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HI立法LI FA II可以将新固废法总结成三个“最”,即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监管、最严厉的打击。
新固废法:用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文/张贵志文丽娟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弃物Hazardous GENERAL SOLIDwaste waste自9月1日起,经过五次修订的新固废法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于1995年,200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3年、2015年、2016年分别对特定条款进行了修正。
新固废法自202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时起,便引起广泛讨论。
该法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惩重罚方面达到了新高度,多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是此前的10倍,罚款数额最高达500万元。
新固废法共9章426条,涵盖了对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多方面的防治内容,体现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思路,被称为“史上最严”。
新固废法有三个“最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对记者说,可以将新固废法总结成三个“最”,即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监管、最严厉的打击。
常纪文具体分析称,所谓最严格的制度,是指建立了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许可制度、针对危险废物建立了全过程的监管制度以及建立了垃圾分类制度。
最严密的监管,即通过信息平台检测,对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实施信息监管等。
最严厉的打击,则是加大惩治力度,罚金上限提高至500万元,辅以严格的执法标准,针对特定环境违法行为,除对企业本身施行行政处罚外,同时对企业的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
这些措施有助于更加有效地威慑潜在违法者。
2017年,在某地海关,一家物流公司的一批"次级尼龙单体(PA6)副牌料”申请报关,该海关对货物进行取样,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经鉴别,该批货物为己内酰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实际为己内酰胺及其低聚物的混合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该海关依据2016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委托物流公司报关的进口责任方进行了处罚,决定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并对进口责任方罚款20万元。
新《固废法》解读
新《固废法》解读前言为了有效遏制固体废物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and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此项新法将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新《固废法》是更新替代旧草案的法律条文,与2017年颁布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不同,新法针对生产制造领域和相应的管控机制,进行了重大调整和改进。
本文将介绍新《固废法》的主要内容和相关实施措施,以帮助相关产业从业者和普通公众了解和遵守此项法律。
新《固废法》的主要内容新《固废法》与旧法相比,在以下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和改进:生产制造领域的管控机制在固体废物的生产制造阶段,新《固废法》针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更严格的管控,规定在单位内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制度,并付诸实践。
在此基础上,新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技术、管理等措施减少固体废物污染和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依法接受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管。
固体废物处置的新机制在固体废物处理阶段,新法对固体废物的处置方式和监管机制进行了调整。
其中,对于生活垃圾的处理,新法要求依靠分类、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推行“分类投放、专业化收运、分类处理”制度,建立垃圾分类回收体系,促进资源再利用、减量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对于非生活垃圾的处理,新法规定要根据固体废物的特性,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并按照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对可利用的废弃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同时,新法也规定了各种固体废物处理方式的标准和要求,严格规范固体废物处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确保固体废物处置过程不会对环境和公共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监管机制的改进和完善新《固废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包括对于固体废物处置“黑龙江”和“无证经营”行为进行打击,强化责任追究,对行业假冒伪劣行为进行惩处。
并且配套地推出了教育、宣传工作,为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提供支持、指导和服务。
新固废法部分涉及企业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局部条款第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实行措施,削减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措施,防止或者削减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担当责任。
第十五条其次项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
第十七条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工程,应当依法进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治理的规定。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展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治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其次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制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水道、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其次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新固废法练习题
新固废法练习题一、选择题A. 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的物质B. 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以资源化利用的物质C. 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D. 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需要处置的物品2. 新固废法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什么制度?()A.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B.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C.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污染者负责D.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公众参与A. 危险废物B. 工业固体废物C. 建筑垃圾D. 生活垃圾二、填空题1. 新固废法自______起施行。
2. 国家鼓励采取______、______、______等方式,实现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
3.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______制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三、判断题1. 新固废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2. 危险废物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3.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四、简答题1. 简述新固废法中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原则。
2. 请列举三种新固废法中规定的禁止行为。
3. 简述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案例分析题1. 某企业擅自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导致周边环境受到污染。
根据新固废法,该企业可能面临哪些法律责任?2. 甲公司是一家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电子废物。
请你根据新固废法的相关规定,为甲公司提出电子废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建议。
六、名词解释1.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2. 危险废物3.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七、计算题1. 某企业年产生工业固体废物1000吨,其中200吨为危险废物。
根据新固废法,该企业需要缴纳的固体废物排污费是多少?(假设危险废物排污费为1000元/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费为500元/吨)2. 某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年处理生活垃圾100万吨,其中50%实现了资源化利用。
新固废法实施以来典型案例
新固废法实施以来典型案例
自2020年9月1日起,我国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式实施。
这部新法对于加强固废管理、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些新固废法实施以来的典型案例:
1. 《福建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出台
2020年11月,福建省出台了《福建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个省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该条例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要求和管理措施,强化了垃圾分类的监管和执法,有效推进了垃圾分类的落地实施。
2. 北京市实行“垃圾分类全程监管制度”
北京市于2020年10月实施了“垃圾分类全程监管制度”,对于垃圾分类全过程进行监管,包括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垃圾分类宣传、垃圾分类收集、垃圾分类转运、垃圾分类处理等方面。
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加强垃圾分类的落实和实效性。
3. 河北省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处罚
2021年2月,河北省环保厅对一家涉嫌违法排污的企业进行了处罚,罚款高达200万元。
这次处罚是河北省首次采用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的行政处罚案例,对于维护环境和加强企业环境责任有重要意义。
4. 浙江省加强固体废物跨区域转移管理
2021年3月,浙江省环保厅加强了固体废物跨区域转移管理,要求企业在进行固体废物跨区域转移前,必须经过环保部门审核并
获得批准。
该措施有助于减少固体废物跨区域转移中的环境污染和环境风险。
总体来看,新固废法实施以来,各地区和企业都在积极响应和落实相关要求和管理措施,促进了固废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实现。
但仍需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新固废法的有效实施。
新修订的《固废法》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分类、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等作出新的规定
信息专递INFO-EXPRESS92020.09《商用汽车》新修订的《固废法》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分类、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等作出新的规定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新固废法;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固废法基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作了针对性规定;并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过度包装和塑料污染治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等作了新的规定。
(一)提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
切实加强医疗废物特别是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过程中医疗废物的管理。
为此,新固废法增加了许多新规: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
监管职责。
突出主体责任。
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等。
完善应急保障机制。
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此外,明确了有关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的基本要求,加强农贸市场等环境卫生治理。
(二)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为此,新固废法作了以下规定: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分类投放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
地方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要遵循产生者付费、差别化管理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公共转运、处理设施与收集设施有效衔接,加强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
新固废法解读心得
新固废法解读心得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自然包括对美好生活环境的向往。
不论是雾霾、水污染还是土壤污染,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关注,最终都会落实到政府部门对于环境保护更加重视的行动上。
9月1日开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将实行。
新固废法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惩重罚”方面也达到了新高度,多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是现行固废法的10倍。
可见三废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已成为行业绿色发展目标和环保监管整体要求。
之前,由于处罚力度较小,不少企业宁愿选择交付罚款来换取暂时的稳定生产,日积月累,带来严重污染。
新《固废法》加大惩治力度,对于违反重点条例的企业,罚金上限提高到500万元,辅以严格的执法标准,减少污染事件的发生,根源上促进环境保护整体向好。
新《固废法》的正式实施,注定了是全方面进行环境保护的起点,我们不得不联想到工业清洗领域可能产生的污染,并积极探索相应的解决方案。
在工业生产中,零部件在与大气、环境、生产原料、介质、产品、机械油等接触的过程中,容易与空气或者物理的、化学与电化学或生物学的作用,在其表面残留、沉积和生成各种工业污垢。
工业污垢必须采用物理的、化学的或生物学的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地消除,以保证产品质量,生产的正常运行等。
在工业清洗领域,有很多企业会使用三氯乙烯、二氯甲烷、正溴炳烷、柴油、汽油、白电油、天那水、去渍水等非环保清洗剂。
使用这些清洗剂,一方面对环境破坏严重无法满足安全生产;另一方面无法满足客户对高品质清洗的诉求。
相较于水系清洗机的设备投资成本高、不易干燥,清洗后的产品常会生锈迹、斑点,还需考虑排水问题,及在中国水资源缺乏等问题,碳氢清洗机以其清洗性能好,安全环保,清洗材料对空气无污染而备受好评。
碳氢溶剂是无毒无害的一种环保清洗剂,对人体无任何危害,符合欧盟环保标准,清洗后可以循环蒸馏回收使用,对于单一组份的碳氢溶剂蒸馏回收率可到到99.9%。
新固废法培训试卷
新固废法培训试卷新固废法全称是什么?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B.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C.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新固废法,固体废物分为哪几类?A. 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B. 有害废物、无害废物C. 可回收废物、不可回收废物D. 有机废物、无机废物新固废法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什么措施?A. 随意倾倒、堆放B. 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C. 混入生活垃圾中一起处理D. 交给无资质的单位处理下列哪项行为违反了新固废法的规定?A.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B. 对收集的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C. 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D.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固体废物新固废法对于危险废物的特别规定包括什么?A. 无需特别管理,与一般固体废物相同处理B.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C. 可以随意倾倒、堆放D. 可以交给无资质的单位处理下列哪项是新固废法鼓励的行为?A. 随意丢弃固体废物B. 采取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C. 将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以逃避监管D. 将固体废物交给无资质的单位处理以降低成本新固废法规定,对于违反其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什么处罚?A. 口头警告B. 罚款、责令改正、行政拘留等C. 无需处罚,只需教育引导D. 只需缴纳少量罚款即可继续违法新固废法的实施对于环境保护的意义是什么?A. 增加了环境负担,不利于可持续发展B. 促进了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C. 对于环境保护没有实际意义D. 只是形式上的法律,难以实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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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废1、“危废经营许可证”更名为“危废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更名为“危险废物许可证”,删去了“经营”二字,以淡化生态环境部门行业管理色彩。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提出环境管理要求,并对这些单位的环境污染防治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老固废法第57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废经营活动的单位,向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废经营活动的单位,向国务院环保部门或者省级环保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
并授权由国务院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之后,又进行了两次修订,分别于2013年12月7日和2016年2月6日通过施行。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两种。
并在第7条明确,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许可证,并未对危险废物利用许可证进行规定。
根据老固废法第57条规定,从事利用危废经营活动的单位,向国务院环保部门或者省级环保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
新固废法第80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即删除了老《固废法》第57条关于申领利用危废许可证的规定,且没有明确回答如何申领利用危废许可证。
但是,新固废法第80条授权“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因此,还需尽快出台关于申领利用危废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2、工业固废申报登记制度融入排污许可证新固废法删除了老固废法第32条,即取消了工业固废申报登记制度,取而代之的是排污许可制度。
新固废法第39条规定,产生工业固废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产生工业固废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废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78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在第104条明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1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根据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6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地方性法规对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取消固废防治设施验收许可新固废法取消了生态环境部门对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改为由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老固废法第14条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修改为新固废法第18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至此,所有涉及竣工验收许可的法律条款都已经修改完毕,意味着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许可制度彻底退出历史。
4、工业固废监管任务新增较多新固废法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新增的关于工业固废监管的任务较多,如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废的单位没有依法及时公开固废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产生工业固废的单位未建立固废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以及没有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废的违法行为,都要作出处罚。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产生工业固废的单位加强现场监督,现场执法时要检查产废单位是否建立了工业固废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是否建立了工业固废管理台账,是否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固废建设了贮存设施,或者采取了无害化处置措施等。
若有工业固废有关违法行为,则按照新固废法第102条进行处罚,最高可以罚100万元。
5、加强危险废物监管是重中之重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监督产生危废的单位,是否制定了危废管理计划,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废,危废是否混入非危废中贮存,是否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以及是否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等。
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危废有关违法行为,则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和第114条进行处罚,最高可以罚500万元,这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中,是最高额度的处罚。
6、“代为处置”职责要履行到位小伙伴们要特别关注新固废法第113条中关于“代为处置”的规定,这是在老固废法第55条基础上修改的。
根据这几年的实践情况来看,这是一个比较大的追责风险点。
新固废法第113条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老固废法第55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新老固废法的区别在于,一是由生态环境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改为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代为处置。
从实际案例来看,产废单位逃跑了或者是破产了的情况比较多,生态环境部门没有经费,没有经费就没有单位来代为处置,所以落实不了而难以履职到位,有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还因此被追责。
改为组织代为处置,在遇到产废单位逃跑了或者是破产了的情况,就可以向政府报告申请处置经费垫资,先解决危废的污染问题,等追查到产废单位,再由其承担处置经费,因为被危废污染了的环境要尽快修复。
二是执法主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环保部门是指县级以上、省级以下(含省级)环保部门,现在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即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都有职责。
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部令第8号),其中第18条规定“两个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即谁先发现谁处罚。
根据新固废法第101条的规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新固废法第101条还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了对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可以处代为处置费用1倍-3倍的罚款。
7、用好有奖举报和信息公开制度固废和危废对环境的污染都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固废和危废造成的污染,治理起来不仅难度大而且需要高昂的治理费用,既耗时耗力,又非常艰巨。
而另一方面,固废和危废有关违法行为,很难及时被发现,需要依靠群众举报,违法者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倾倒的地方周围的群众是最好的监督者,实际的案例也绝大多数都是依靠群众举报发现的。
新固废法第31条明确了“有奖举报”制度,一是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二是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
三是“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四是“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为便于群众监督违法者,新固废法还新增了多条关于信息公开的条款,例如第29条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建、农业、卫生等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
第16条要求,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第28条要求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8、善用查封扣押、按日计罚、双罚制等新手段新固废法在法律责任一章新增查封扣押、按日计罚、双罚制等新执法手段,既增加了处罚种类,又提高了罚款额度,为大大提高违法成本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27条明确了查封扣押制度,授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于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第119条明确了按日计罚制度,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新固废法有4条明确了双罚制,即不仅要对单位处以罚款,还要对单位的负责人员处以罚款。
其中,第103条、第114条、第118条的执法主体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108条的执法主体是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新固废法第103条是继2018年新《水污染防治法》第81条首次对拒绝、阻挠执法的处罚做出规定之后,在生态环境法律中再次明确对拒绝、阻挠执法的处罚,但是增加了双罚制,新《水污染防治法》第81条仅对拒绝、阻挠执法的单位处2万元-20万元的罚款,新固废法第103条不仅规定对拒绝、阻挠执法的单位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还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10万元的罚款。
新固废法第114条、第118条是首次在生态环境法律中明确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之前出台的生态环境法律中的双罚制都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且罚款的额度在所有生态环境法律中也是最高的,第114条规定,对于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100万元-500万元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