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商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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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商业登记证
香港公司证照材料中有一份商业登记证,这是由香港商业登记处颁发。香港公司商业登记证相当于大陆公司的税务登记证。
关于香港公司商业登记证的介绍说明如下:
一、所有商业机构必须向香港税务局下的商业登记署办理商业登记,已登记的必须缴纳登记费并领取商业登记证。
二、商业登记证的有效期
商业登记证的有效期一般是一年,也可以申请三年有效期的商业登记证。
三、换领商业登记证
商业登记署在商业登记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发出商业登记缴款通知书,若付款,则换发新的商业登记。若在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后一个月尚未缴款,需缴纳罚款。
四、商业登记证变更
若公司变更注册地址、公司名称、股东、经营范围等,需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商业登记署提出变更商业登记证。
五、注销商业登记证
若公司需要注销,则在注册证书注销后一个月内,注销商业登记证。
香港公司商业登记证说明:
商业登记的两项主要目的:提供业务资料作为政府税收开立档案及提供业务资料让公众人士在进行业务交易前参考之用。
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的规定,凡经营任何业务的人士,必须在其业务开业后1个月内申请登记其业务。违例者可被判罚款$5,000及入狱1年。
「业务」指为了图利而从事任何形式的生意、商务、工艺、专业、职业或其他活动,同时亦指一所会社。然而,只担任有收益的职位或受雇工作的人士,则不被视为经营业务,亦无须办理商业登记。
「会社」指任何法团或一人以上的组织,其组成目的是为会员提供设施,以便进行社交或康乐活动,并且(a)为其会员提供服务(不论是否为了图利);及(b)拥有其会员有权专用的会社处所。
凡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公司条例》第XI部适用者,不论该公司是否在香港经营业务,均被当作为经营业务的人士,并须根据《商业登记条例》办理商业登记。《公司条例》第XI部适用的公司是指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海外公司。
独资或合伙经营的新业务
1.独资或合伙经营的新业务,必须于开业日期起计1个月内向商业登记署登记。如属独资经营,应填写申请表格第1(a)号,属合伙经营,则填写申请表格第1(c)号。须填写这些表格一份,并连同独资东主或所有合伙人的香港身分证或护照影印本一并递交。
2.如独资东主(或合伙业务中的所有合伙人)并非在本港居住,便须委托一名香港居民作为代理人,负责商业登记事宜,并提交一份委托书及代理人的香港身分证影印本。委托书的内容,应叙明代理人的姓名,香港身分证号码及住址。另外,你亦可填妥递交IRBR表格第177号。
由有限公司经营的新业务
在申请商业登记证前,一间有限公司必须首先在设于金钟道政府合署的公司注册处注册。申请应于注册成立为有限公司或于公司注册处注册日期起计1个月内提出,填妥申请表格第1(b)号一份,连同一份注册公司证明书或由公司注册处所签发的一份海外公司注册证明书影印本一并递交。
一间海外公司,如在公司注册处注册的程序办妥前已开始在港经营业务,亦可在上述开业日期起计1个月内申请商业登记。在这情况下,有关公司应填妥申请表格第1(b)号一份,连同海外注册证明书(或同等效力文件)的副本,以及在原文非属中文或英文的情况下,一份中文或英文译本的经核证副本一并递交。
开设分行
经营业务人士须在一家分行开设日期起计1个月内向商业登记署申请登记,填妥申请表格第1(d)号一份。
即时缴费
申请商业登记人士,必须在递交申请书时一并缴付商业登记费及征费。倘若以邮寄方式申请,
申请人必须将支票连同申请表格一并寄回本署。支票收款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如亲身到临本局办事处办理,则须即时缴费。即使申请人亦同时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9条申请豁免缴交商业登记费及征费,亦须即时缴付有关费用。倘若豁免获得批准,所缴费用将获发还。
商业登记:3年有效期的商业登记证
3年有效期的商业登记证
经营业务人士,可选择发出3年有效期的商业登记证。选择手续非常简单(请参阅下段)。经营人士一经提出选择,该选择将持续有效,直至他另行以书面形式撤销选择为止。凡经营一个或以上分行的业务,选择将同时适用于总行及所有(新、旧)分行。
现有业务及新登记业务提出选择的时限及方式,是有所不同:
1.现有业务的经营人士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局长,及必须于现有登记证到期的1个月前提出选择。举例,如现有的商业登记证将于5月15日到期,证书持有人须于4月15日以前提出选择。商业登记署印备申请表格IRBR184号以供申请。
2.登记的业务,则必须是于1999年4月1日或以后开业,及应在商业登记申请书上提出是项选择,但有关商业登记申请必须是在业务开业后的1年内提出。
如欲撤销有关选择,请于现有一张3年有效期的商业登记证届满前1个月之前向局长发出书面通知。
你可以亲身或以邮寄方式递交申请书及撤销通知书。本局为了确保申请书及通知书的真确性,请恕不能接受以传真方式递交的申请书及通知书。
尽管总行或分行业务在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内结束营业,已缴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均不会获得发还。
换领商业登记证
对于已登记的业务,商业登记署会在现有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约1个月发出商业登记缴款通知书。经付款后,该缴款通知书便会成为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如你收不到该缴款通知书,你应在现有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后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如在商业登记证及分行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后仍收不到或遗失了商业登记缴款通知书,你可以亲身或以邮递方式来换领商业登记证:-
如你亲身来换领商业登记证,你应带同你的旧商业登记证前往商业登记署,要求发给一份缴款通知书复本。如果你的业务地址已经更改而又未有通知商业登记署,你应同时填妥IRC表格第3111A 号通知有关更改。
如你以邮递方式换领商业登记证,你应将你的旧商业登记证影印本连同注明支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划线支票寄交商业登记署。本局很快便会将一份已收费的商业登记证复本寄往你的业务地址。如你的业务地址已更改,你亦应夹附更改地址通知书,其上清楚书明你的商业登记号码、业务名称、新旧业务地址或注册办事处地址及更改日期等。
有效的商业登记证
缴款通知书上订明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一经缴付,本署便会在通知书上打上机印显示缴款日期、收据号码和已缴金额,而该通知书便成为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分行登记证。登记证有效直至所列示的「届满日期」为止。
展示商业登记证
经营业务人士必须将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分行登记证展示于营业处当眼的地方,以便有关当局人员随时查阅。获局长授权的督察具有权力于任何合理时间进入其有理由相信正有业务在该处经营的处所,并在该处所作出所需的检查及查询。
商业登记以外的应注意事项
就任何业务发出商业登记证或分行登记证,并不表示该等业务已符合其他有关法例的规定。办理商业登记的申请人,除办理商业登记外,应注意经营某些行业尚须申请其他种类的牌照或经营者须具有认可专业资格。如有任何疑问,请向有关方面查询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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