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房地产类规定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登记。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实行权属登记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登记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受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二)审核登记材料;(三)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四)建立和管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簿;(五)提供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服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和公告。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十条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簿,并自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第四章登记类型第十一条房地产权属登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初始登记;(二)转移登记;(三)变更登记;(四)注销登记;(五)他项权利登记;(六)预告登记;(七)异议登记。
第五章登记异议和更正第十二条利害关系人对登记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暂停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物权法房地产类规定
物权法房地产类规定物权法房地产类规定一、引言物权法是指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法规。
物权是指人类对于物质世界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的目的是保护人们的合法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重点介绍物权法在房地产领域的规定。
房地产作为人们生活和产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物权法对于房地产的保护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房地产的定义根据《物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房地产是指土地及其上附着物、植物及地下空间。
房地产是一种特殊的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和其附着物等。
三、房地产的物权归属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房地产的所有权属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者。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出租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收到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后,成为房地产的所有权人。
四、对房地产所有权的保护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房地产的所有权人有权对其房地产依法支配、占有、使用和收益。
同时,房地产的所有权人还有权以合法的方式处分其房地产。
物权法对于房地产所有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于他人非法侵占、毁坏或妨碍房地产的行为,房地产所有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2. 在房地产周边或者使用权范围内,房地产所有权人可以限制他人的行为,保护自己的权益;3. 房地产所有权人对房地产享有支配权,可以对房地产进行改建、修缮、扩建等;4. 物权法还规定了对房地产所有权的保护期限,确保房地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五、租赁房地产的物权归属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租赁的房地产的所有权仍属于房地产所有权人。
租赁人对租赁房地产享有使用权,但不享有物权。
租赁房地产的物权归属是指租赁人在租赁期限内可以占有和使用房地产,但所有权仍属于房地产所有权人。
租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护房地产所有权人的权益。
六、物权法对房地产开发的规定物权法对于房地产开发也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有关房地产法律丶法规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索引
有关房地产法律丶法规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索引.doc 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索引引言房地产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交易、租赁等多个方面。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保护消费者和开发商的合法权益,各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个关于房地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索引,以帮助相关从业者和消费者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一、国家层面的房地产法律1. 土地管理法目的:规范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租赁等行为。
关键条款: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抵押等。
2.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目的:规范城市房地产的开发、交易、管理等活动。
关键条款: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房地产交易的程序和条件。
3. 物权法目的:明确物权的种类、内容、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
关键条款: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继承等。
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1.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目的: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条件、开发项目的管理等。
2.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目的: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关键内容:商品房销售的条件、程序、合同等。
3.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目的: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内容: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
三、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 地方性房地产法规概述:各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法律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房地产法规。
关键内容:地方房地产市场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2. 地方性房地产政策概述:各地方政府针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
关键内容:限购、限贷、限价等政策措施。
四、国际条约和协议1. 国际房地产投资协议概述:涉及跨国房地产投资的国际协议。
关键内容:外国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投资条件等。
2. 国际房地产交易规则概述:国际房地产交易的通用规则。
关键内容:交易程序、合同条款、争议解决等。
房地一致原则
房地一致原则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房地一致原则是我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确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土地或房屋权属任其一发生变动,另一方应随之变动,确保最终的土地使用权主体与房屋所有权主体保持一致。
尽管房屋与土地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为避免出现“空中楼阁”的尴尬局面,实行房地一致原则已经在法律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得到普遍接受,但在实务工作中,该原则仍存在例外情形,如在租赁建设用地上修建房屋、土地房屋分开抵押以及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土地房屋资产转移的不规范操作等均可能导致房地分离的情形。
而随着近年来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全面铺开,房地分离的情形有增无减,对此类情形应如何做出判断,事关权利人的切身利益。
一、我国房地一致原则的法律规定1990年实施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24条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上述两条率先明确了“房随地走”与“地随房走”的原则。
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再次确立了“地随房走”的原则。
实践中,不动产物权变动究竟应遵循“房随地走”还是“地随房走”,房屋与土地两个主管部门在适用条文时存在争权或推诿现象,后经国务院出面协调,确定了城市里“地随房走”,农村“房随地走”的一般性原则。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14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147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房屋产权性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产权性质是指房屋所有权及其相关权利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房屋产权性质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对房屋产权性质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房屋产权的概念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及其相关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依法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使用权是指非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收益权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从房屋中获取的经济利益。
处分权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对房屋进行处分的行为。
三、房屋产权性质的法律规定1. 房屋所有权(1)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具体包括以下方式:①原始取得:依法继承、赠与、征收、没收、依法转让等。
②继受取得:通过买卖、赠与、交换、继承、遗赠等方式取得。
(2)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房屋所有权的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他人。
②房屋所有权的分割: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所有权分割成若干部分,分别由不同的人享有。
③房屋所有权的合并: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屋所有权合并为一个。
(3)房屋所有权的消灭房屋所有权的消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房屋所有权的放弃:房屋所有人自愿放弃房屋所有权。
②房屋所有权的丧失:因房屋灭失、转让、赠与等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的丧失。
2. 使用权(1)使用权的取得使用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①法定取得:根据法律规定,非所有权人取得使用权。
②约定取得: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与他人约定,他人取得使用权。
(2)使用权的变更使用权的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使用权的转让:使用权人将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②使用权的互换:使用权人将使用权与他人互换。
(3)使用权的消灭使用权的消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使用权的终止:使用权人放弃使用权。
谈《物权法》中的不动产
核心提示:不动产(房屋)关系到每位公民的切身利益,也是每位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
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这些方面都做了哪些规定?这是每位公民最关注、也最迫切想了解的。
本文拟对不动产的部分规定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1.登记生效制度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解读]不动产的登记,就是要把不动产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登记在登记簿上。
购买房屋,要到房屋登记机构登记,房屋才算属于你的。
比如,甲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把自己的房屋卖给乙。
乙付款后,没有及时登记办理过户手续,甲又把房屋卖给了丁,并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丙的名下。
这时,尽管甲乙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乙也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但房子已经登记在丙的名下就属于丙而不再属于乙。
2.异议登记制度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解读]异议登记制度是为登记异议人设立的一项救济制度,它保全的是物权请求权。
比如,甲乙共同购买某房屋,购买后甲将房屋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
乙发现后作为利害关系人就可以要求登记机关予以更正。
如果甲不同意更正,乙就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
但是登记机关一旦进行异议登记,乙就要在法定的15天内向法院起诉,逾期异议登记自然失效。
当然,如果乙的异议登记错误,给甲造成了损失,甲也可以要求乙赔偿。
房地产法律法规
房地产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法律法规合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房地产开辟、销售、租赁、物业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管理,推进房地产市场长期稳定发展。
第四条房地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恪守商业道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房地产交易各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诚信履行合同,保护各自权益。
第二章房地产开辟第六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土地使用规划、建设项目规划和审批、招标采购、施工管理等。
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保证开辟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社会安全等方面。
第七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确保商品房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销售计划,合理确定房价,确保商品房供应和购房者的利益。
第九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商品房合法交付、合法使用、合法转让。
第三章房地产销售第十条房地产销售企业应当诚信守法、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购房者权益。
第十一条房地产销售企业应当在宣传广告中真实、准确地介绍商品房的性质、质量、价格等信息。
第十二条房地产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四章租赁管理第十三条房地产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物业管理等手续,并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租赁安全。
第十四条房地产租赁企业应当诚信守法、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对承租人依法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房地产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收取租金和押金,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租赁押金。
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特点制定物业管理规范、预算和计划,并严格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赋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或者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集体产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集体产权,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统一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用于居住、生产、办公等用途的房屋产权。
房屋集体产权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房屋集体产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房屋集体产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国家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58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使用和保护。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8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依法批准后,统一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
”三、房屋集体产权的法律规定内容1.房屋集体产权的主体房屋集体产权的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房屋集体产权的管理者和受益者,负责房屋的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房屋集体产权的分配、使用和收益权。
2.房屋集体产权的取得房屋集体产权的取得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统一规划、建设,将房屋分配给成员。
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
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一、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法律法规是国家立法机关(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以保护合法权利和义务为目的的法律法规。
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推进,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发展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管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主要的房地产法律法规之一,旨在防止房地产买卖弄虚作假,保护房地产所有者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房管法》明确了房地产管理中涉及房地产买卖、承包、抵押、拍卖、人身上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法律原则,对各类房地产交易活动提出了诸多限制性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是房地产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建筑行业的行为,促进建筑行业的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建筑工程项目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义务。
《建筑法》规定了建筑项目建设前应当仔细审查证照事项、建设管理机构的职责与义务、建设材料选用及质量检测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主要的房地产法律法规之一,旨在确认物权,保障物权的实施。
《物权法》中规定的物权类型包括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构筑物所有权、实物抵押权和知识产权等。
《物权法》规定,物权受各项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合同规定的限制,其中最重要的限制是国家所有财产的权利不受转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租赁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主要的房地产法律法规之一,旨在保护房屋租赁的权益,维护房屋租赁活动的正常进行,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规制,防止房屋租赁扰乱市场秩序。
《租赁条例》中规定的租赁权的有效期限、租赁合同的内容、租赁价款的确定等,为房屋租赁活动提供了有力的保护。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主要的房地产法律法规之一,旨在保护房屋的权属,防止房屋被非法拆迁,确认房屋的所有权。
房地产市场的法律法规与规范
建立市场退出机制,要求企业退 出市场时应按规定进行清算和注 销。
市场行为规范
交易规则
明确房地产交易的程序、条件和标准,规范买卖双方的交易 行为。
广告宣传
规定房地产广告的发布要求,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市场监管措施
价格监管
信用监管
对房地产价格进行监测和调控,防止 价格暴涨或暴跌。
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对违规行为 进行记录和处罚,促进诚信经营。
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定义
土地使用税是对土地使用者征收 的一种税,根据土地的用途和面
积计算。
征收范围
土地使用税通常适用于城市和某 些特定地区的土地,具体征收范
围根据各地政策而定。
税率
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根据不同地区 和政策而有所不同,一般采用定
额税率或比例税率。
相关税收优惠与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政府为了鼓励某些特定行业或群体,可能会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 政策,如对特定用途的房屋或土地给予减免或优惠。
合同双方应当公平合理地分担风险和 义务,不得显失公平地损害对方利益 。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要约与承诺
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合同一方向对方发出的订立合同
的提议,承诺是对方对要约的接受。
无效合同
如果合同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或者 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则合同
无效。
合同的效力
03
房地产合同法
合同法基本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自 由选择交易对象、交易方式和交易条 件的权利。
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双方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 义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 段损害对方利益。
房屋类型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类型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促进房地产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屋类型,是指房屋在建筑结构、功能、用途等方面的分类。
第三条房屋类型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类型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类型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屋类型管理应当纳入房地产市场监管体系,与其他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相协调。
第二章房屋类型分类第六条房屋类型分为以下几类:(一)住宅房屋:指供居住使用的房屋,包括住宅楼、别墅、公寓等。
(二)非住宅房屋:指供生产、经营、办公、科研、教育、文化、体育等非居住使用的房屋,包括商业房屋、办公房屋、厂房、仓库、科研楼、学校、医院、体育馆等。
(三)特殊用途房屋:指具有特定用途的房屋,如学校宿舍、养老院、福利院等。
第七条住宅房屋按照建筑结构、功能、用途等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多层住宅:指层数在三层至六层之间的住宅房屋。
(二)高层住宅:指层数在七层以上至三十层以下的住宅房屋。
(三)超高层住宅:指层数在三十层以上的住宅房屋。
(四)联排别墅:指由两栋或多栋住宅组成的别墅式住宅。
(五)独立别墅:指单栋住宅别墅。
第八条非住宅房屋按照建筑结构、功能、用途等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商业房屋:指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房屋,如商场、超市、专卖店等。
(二)办公房屋:指用于办公活动的房屋,如写字楼、办公楼等。
(三)厂房:指用于生产、加工、制造等活动的房屋。
(四)仓库:指用于储存物品的房屋。
(五)科研楼:指用于科研活动的房屋。
(六)学校:指用于教育活动的房屋。
(七)医院:指用于医疗活动的房屋。
(八)体育馆:指用于体育活动的房屋。
第九条特殊用途房屋按照建筑结构、功能、用途等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学校宿舍:指供学生在校期间住宿的房屋。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一、引言物业管理是指对不动产的维护、管理和服务的一系列工作。
《物权法》作为我国不动产权利法的基本法律,对物业管理提供了相关的规范和指导。
本文将对《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进行详细解读。
二、物业管理的定义和范围物业管理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中,对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信息化维护、管理和服务,并提供维修保养、安全保卫、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设备管理等多项服务。
物业管理涉及的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商务楼宇、工业园区、写字楼等不同类型的房地产。
三、物业管理的法律依据1. 《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物业共用部分的规则,明确了业主对共用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2. 《物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对建筑物的修缮、整改和增设,明确了业主的权利和管理责任。
3. 《物权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共有人的共有部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规则。
4. 《物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对建筑物的管理和维修责任,明确了业主的义务。
四、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及规范1. 物业收费管理a. 物业费的征收和使用b. 物业费用公示制度c. 物业费收费标准和调整机制d. 物业费用的追缴和催缴2. 建筑物维修与保养a. 建筑物维护的分类和责任分工b. 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c. 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制度d. 建筑物的大修、改建和拆除规定3. 公共设施设备管理a. 对公共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b. 设备的规范使用和安全管理c. 故障处理和维修服务d. 公共设施设备的更新与改造5. 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a. 小区环境的保洁和美化b. 垃圾分类与处理c. 消防设备与安全防护措施d. 治安和保安服务的规范管理六、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物权法》全文2. 《物业管理条例》3. 物业管理合同范本4. 物业会计制度七、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不动产:指土地、建筑物和其他物质资产。
2. 物权:指对不动产的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权。
3. 共用部分:指不动产中多个业主共同使用的部分,如楼道、走廊等。
房地产法律法规
房地产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律法规适用于国土房产、城市建设与管理、土地利用、房地产开发、销售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第三条相关标准:房地产法律法规应当遵守以下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一)《物权法》;(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五)《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六)《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八)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四条法律原则: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管理活动中,应当秉持“保护公众利益、公平交易、依法合规”的原则,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国土房产第五条土地使用规划:(一)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土地使用规划;(二)土地使用规划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土地利用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保障公众利益。
第六条不动产权属:(一)在不动产交易中,应当严格依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确保不动产权属的明确和有效;(二)不动产权属的变更和转让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进行。
第三章城市建设与管理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一)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划城市的空间布局、经济发展、社会事业、环境保护等方面,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指导;(二)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政策和城市发展要求,促进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协调发展。
第八条城乡规划:(一)城乡规划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划城镇和农村的空间布局、经济社会发展、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等方面,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二)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考虑公众利益和居民生活需要,尽可能确保合法权益的得到保障。
第九条城市基础设施:(一)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应当注重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交通、排水、垃圾处理等方面;(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和居民生活需要。
物权法中房地一致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物权法中房地一致原则的理解与适用包俊冯晓华房地一致原则,也称房地产一致原则,指的是当转让、抵押房屋等建筑物的所有权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要一同转让抵押;当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也要一同转让、抵押。
业界俗称“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1990年5月19日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24、33条,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均肯定了这一原则。
如今我国物权法又以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四个条文,再次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这一原则,其目的是要求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主体保持同一。
针对司法实践中对该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中容易产生的分歧,笔者尝试归结如下,以抛砖引玉,就教于方家。
一、房地一致原则的法理基础究竟为何?对房地一致原则法理基础的不同理解,决定了在发生房地分离时的不同处理方法,因此探究物权法在此问题上的立法本意,实具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房依地建、地为房载,房地不可分离”,房地一致原则产生的根本原因乃是房屋等建筑物离开土地将严重丧失其经济价值的自然属性,但在法理上对此却有着三种不同的解释。
第一种观点(笔者称之为主从物说)借鉴德国民法中土地所有权与建筑物所有权关系的一元主义立法模式,将其解释为主物与从物主关系,认为对主物的转让与抵押,其效力当然及于从物。
并认为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之间的主从位置是可以相互转换的,究竟谁主谁从关键要看哪一个是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二种观点(笔者称为两权捆绑说)借鉴日本民法将土地和定着物都确定为独立的不动产的二元主义立法模式,认为我国法律一方面对土地与房屋均承认其为各自独立的物权,由土地与房产管理部门分别登记并发放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权权利证书及他项权利证书,另一方面,又强行将其捆绑在一起,要求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交易。
持该种学说的学者在对抵押权的解释上又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建筑物上设定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同时依法律的规定设定了法定抵押权,反之亦然(笔者称为法定抵押权说)。
房地产产权管理法规
房地产产权管理法规1. 引言房地产是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权管理是确保房地产市场正常运作的关键。
房地产产权管理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产权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房地产产权管理法规的主要内容和政策。
2. 房地产产权的概念与分类房地产产权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划归个人或者组织的权利。
按照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房地产产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所有并授予居民或企业使用的土地权利。
•集体土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成员拥有并使用的土地权利。
•商品房产权:指以商品形式出售的住宅或商业用房的所有权。
•经济适用房产权:指由政府划拨并售给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使用的住宅的所有权。
•动迁安置房产权:指在城市更新或大型建设项目中,政府对拆迁户提供的住房的所有权。
3. 房地产产权管理法规的主要内容3.1 土地使用权管理法规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产权的基础,合理、有效地管理土地使用权对于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获取、行使、转让、收回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在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的程序和条件,并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和安置提供了相应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了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长期稳定性和不可侵犯性,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3.2 建筑物所有权管理法规建筑物所有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建筑物拥有的权利,建筑物所有权的管理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建筑物的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出租权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了商品房预售活动的程序、要求和责任,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了有关房屋征收和拆迁的程序、标准和补偿措施。
3.3 产权登记管理法规产权登记是房地产产权管理的重要环节,它能够确保产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权益的有力保护。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全国范围内销售的商品房项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地产开辟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建造并经过检验合格后销售给购房人的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销售是指商品房销售企业将其持有的商品房(预售商品房)以预订金及其他形式出售给购房人,或者转让其它企业持有的商品房(现售商品房)的行为。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和合同约定等义务,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和专项资金监管制度,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管理,保障购房人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健康。
第二章商品房销售行为规范第六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在宣传商品房信息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表述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如建造面积、户型、朝向、类型、定位、公摊面积、各项配套设施、环保状况、交通情况等。
禁止虚假宣传、虚标面积、捆绑销售、附加条件、虚构优惠等方式误导购房人。
第七条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的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销售计划书,内容应当包括商品房销售价格、房屋交付时间、竣工验收时间、交付标准、质量保证、维修责任、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等方面的信息,以及资金来源等必要信息。
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对销售计划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
第八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为购房人提供现场参观、预订、核查意向等便利条件;提供合理的资金支付方式,为购房人提供多种支付方式;为购房人提供交付标准、装修规范、质量保证、维修责任等信息,并将上述信息在购房合同中进行明确表述。
第九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手续。
预售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应当实行单轮次公开竞价或者摇号销售方式,并根据销售结果制定执行标准并经专项资金监管机构备案。
2023修正版《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1]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1. 引言物业管理是指对多层住宅、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房地产项目的维护、保养、保安等服务的管理工作。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作为我国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对物业管理提供了一系列规范。
2. 物业管理的法律地位根据《物权法》第三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对物享有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的主体权利,包括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物业作为物的一种,也受到《物权法》的保护和规范。
《物权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对物进行合理的使用、收益和处分。
因此,物业所有权人对物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3. 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业所有权人对物业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3.1 权利- 使用权:物业所有权人对物业享有使用的权利,可以自主决定物业的使用方式和用途,包括商业、住宅、办公等各种类型的使用。
- 收益权:物业所有权人对物业享有收益的权利,包括租金收入、销售收入等。
物业所有权人有权通过出租或销售物业获取经济利益。
- 处分权:物业所有权人对物业享有处分的权利,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出售、转让或抵押物业。
3.2 义务- 维护义务:物业所有权人有义务对物业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物业的功能正常运行,如维修设施、保养楼道、绿化等。
- 安全保卫义务:物业所有权人有义务提供安全保卫服务,确保物业居民或租户的安全,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 管理义务:物业所有权人有义务对物业进行管理,确保物业的良好秩序和规范管理。
包括制定物业管理规定、管理费收取等。
4. 物业管理的规范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物权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物业管理进行了规范:4.1 物业管理规约《物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物业所有权人可以与使用人、承租人、业主达成书面的物业管理规约。
关于房屋产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作为人类生活、生产的重要场所,其产权归属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我国,房屋产权法律规定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
本文将从房屋产权的概念、法律规定、产权登记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系统的了解。
二、房屋产权的概念1. 房屋产权的定义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及其相关权利的总和,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者对其房屋享有的一种法律地位,是保障房屋所有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2. 房屋产权的构成房屋产权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房屋所有权:指房屋所有者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2)土地使用权:指房屋所有者对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享有的权利。
(3)共有权:指多个房屋所有者共同享有房屋产权的权利。
(4)抵押权:指房屋所有者为了担保债务,将房屋设定抵押的权利。
三、房屋产权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房屋产权的基础性法律,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房屋产权的取得、变更、消灭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1)房屋产权的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
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房屋产权的变更:房屋所有权的变更,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房屋产权的消灭:房屋所有权的消灭,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关于城市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法律,于1994年7月5日起施行。
该法对房屋产权的登记、转让、抵押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1)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产权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
房屋产权登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房屋产权转让:房屋产权转让,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房屋产权抵押:房屋产权抵押,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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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房地产类规定
3月16日,胡锦涛签署主席令公布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瞪大眼睛,找出与房产有关的问题,用心学习,并作粗略释义,一一记录,以求提高。
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释义:购房人购买房屋,买一手房,合同从网上下载打印,即时备案,这都没有问题,如果是购买二手房,由于买卖手续未完成,不能办理产权过户,购房人为了保证钱款交清之后能够顺利过户,实现对房屋的物权,可以向房产部门申请预告登记,如果房屋出卖人有意一房两卖,在没通过已进行产权预告登记的购房人的情况下,将无法处分房屋。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释义:过去产权部门办理错证,不论是否是由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原因,一概都是撤证了事,即撤销错发的产权证,而对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则不予赔偿,通过被侵害人都要再打一场民事官司来获取相应的赔偿。
这一条规定则为被侵害人维权提供了便利,类似于消费者在商场购买了不合格的商品,可以直接向商场追偿,而商场在赔偿了消费者之后再向提供商品的厂家或经销商追偿。
错证产生后,产权登记机关将首先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之后再去追究责任人的错误,向其追偿。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释义:过去我市在产权登记收取登记费时,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种情况,住宅的产权登记费都是80元一套,按件收取。
而非住宅的产权登记费,则按面积收取,从200-6000分为七个等次。
《物权法》此条款则明确,自今年10月1日起,不论住宅还是非住宅,产权登记费将一律按件收取。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释义:较之过去的草案版本,正式通过的《物权法》在补偿方面更为具体。
过去的草案版本中,提出的是“合理补偿”,而此次的内容对“合理”二字作出了更为明确的界定,包括哪些补偿内容,提供哪些保障条件,这无疑是一大进步。
但是什么是“公共利益”,谁来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通过何种公开透明的程序进行界定,这仍将是需要明确的问题。
第六十一条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释义:该条款再次提醒人们,对于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如移民建镇小区内的房屋,该集体成员之外的人要谨慎购买,因为该不动产的处分权归集体所有,个人无权处分,其买卖行为在
法律上站不住脚。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释义:在我市,有关停车位、车库的权属问题日渐成为引发纠纷的****。
在小区道路上划线向业主收取停车费并据为已有的开发商不在少数;更有个别开发企业,将业主的车拒于规划车库之外,把规划车库内的停车位向小区外的人员高价出售;还有的小区,在规划之中就没有设置停车位或车库,只能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
这一条款明确小区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此外,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这将为以后此类纠纷的处理提供法律依据。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释义:此条款的意思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无处分权人的转让,另一个是善意第三方的受让。
无处分权人转让不动产,比如农村村民转让宅基地,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集体所有的房屋,他们都属于该不动产的无处分权人,这一点受让人,即购买者应当了解,所以即使不动产已经转让,所有权人都有权追回。
而善意第三方的获得则受到法律的保护。
打个比方,老王从某人手中买了套二手房,产权证上是某人妻子的名字,老王按市场价格交清了房款,办理了产权过户。
此时某人的妻子突然出现,表示房屋是个人的婚前财产,丈夫无权处分,自己对房屋的交易不知情,不同意丈夫的卖房行为。
此时她就不能向老王来追索这套房子,理由是老王购买房屋是善意的,不知道房产是某人妻子的婚前财产,也不是与其丈夫串通好来欺骗她的,同时以市场价购买,价格上属于合理范畴,并办理了过户,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这位妻子如果想追偿损失,只能去找她的无房产处分权的老公。
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释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
在我市,居住用地则是50年。
该条款给拥有房产的普通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但是法律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这还有待于配套政策及细则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