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教育培训工作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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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岗位廉政风险及防控措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岗位廉政风险及防控措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岗位廉政风险及防控措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岗位廉政风险及防控措施一、工作职权(一)审核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及省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二)组织指导和督促省政府依法保障公民权益行动计划的实施;(三)受理并审理省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复议工作;(四)受理并审理省政府的行政赔偿案件;(五)对各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评议考核;(六)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七)市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的审核、报批,指导和监督全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八)组织全省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许可案件的检查评议;(九)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十)本办职权范围内的人事任免、财务管理、物品采购和管理使用等事项。

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一)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按规定程序决定和实施;(二)加强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学习教育,注重机关作风建设,努力提高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三)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推荐、选拔任用干部,坚持民主、客观、公正地实施公务员考核和奖惩;(四)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和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权、程序和责任,加强对涉及人、财、物及有关审核、监督、考核评议、执法办案等工作职权行使的监督和制约;(五)制定有关工作规程,形成工作流程图,增强工作透明度,加强对职权行使过程的监督;(六)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和预警,严格落实《廉政准则》等廉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做到警钟长鸣,防范于未然;(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一旦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府法发[2013]30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日期】2013.12.18【实施日期】2013.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浙府法发〔2013〕3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级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现就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把握的要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具备行政性、外部性、规范性的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关于“行政性”,宜从文件的制定主体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要求、文件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及是否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等方面把握。

(二)关于“外部性”,宜从文件调整对象是否属于行政机关、财政拨款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方面把握。

调整对象不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对象,而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管理内容涉及的对象。

(三)关于“规范性”,宜从“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普遍约束力”、“涉及权利义务”等方面把握。

“一定时期”包括几天、几个月或者几年;“反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自实施之日起的一个时间段内,对同类事项可多次适用;“普遍约束力”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复评合格名单的通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司[2015]19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15.02.26【实施日期】2015.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复评合格名单的通报(浙司〔2015〕19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普法办:根据《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申报考核及复评工作的通知》(浙司〔2014〕79号)部署要求,各地对历年已命名的878个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开展了认真仔细的复评工作,并报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普法办进行审核。

经审核,其中807个村(社区)符合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标准,54个村(社区)不符合创建标准,17个村(社区)因行政区划撤并已撤销。

根据《浙江省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管理办法(试行)》,决定对符合创建标准的807个村(社区)予以保留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称号并予以公布(名单详见附件),对不符合创建标准或已撤销的71个村(社区)分别撤销或注销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称号。

希望通过复评的村(社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开拓创新,继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再创佳绩,推动我省“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复评合格名单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2月26日附件: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复评合格名单(总共807个,包括全国级)杭州市(119个)。

人大法工委

人大法工委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人大法工委卖淫,就其常态而言,是指女性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生活状况的变化,卖淫中的“性交易”的外延进一步扩展,但在司法实践中究竟如何界定,仍不乏争议。

本文特对此作如下梳理。

一、治安法规中的“卖淫”2001年2月18日,公安部在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的批复中,明确“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附: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你厅《关于对以金钱为媒介的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桂公传发〔2001〕35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5〕6号)同时废止。

2003年5月22日,浙江省法制办又向国务院法制办就公安部批复的合法性进一步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送审查处理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请示〉的复函》中,对卖淫嫖娼的含义进行了解释,“卖淫嫖娼是指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至于具体性行为采用什么方式,不影响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

”该复函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公安部对卖淫嫖娼的含义进行解释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公安部公复字[2001] 4号批复的内容与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

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送审查处理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请示》的复函(国法函〔2003〕15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转送审查处理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请示》(浙府法[2003]5号)收悉。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02.08
•【字号】浙建[2014]2号
•【施行日期】2014.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建〔2014〕2号)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城管(综合)执法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3〕26号)要求,我厅对2014年1月31日以前制定的21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94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2月8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12.13施行日期2013.12.13文号主题类别国有资产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办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8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秘书行政处负责办机关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和日常管理、维护,各处室负责使用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一)秘书行政处职责。

1负责起草办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资产采购管理流程(附表7);2负责办机关固定资产新增、变更和注销的审核和报批;3负责办机关废旧、闲置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核和监管;4负责各处室固定资产协管人员的培训;5负责制定日常管理规范,落实管理人员;6负责固定资产电子卡片数据的收集整理以及采购、入库、发放、维修和登记等。

(二)各处室职责。

1每项固定资产须确定管护负责人,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总责;2负责本处室固定资产的日常管护,保证固定资产的完全完整和合理使用;3指定固定资产协管人员,负责本处室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登记、报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行政案件案号的规定(试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行政案件案号的规定(试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行政案件案号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行政案件案号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案件办理工作的管理,便于案卷归档和查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案件法律文书采用“一案一号”方式标识,即一件案件中所有法律文书(立案及答复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延期通知书、中止审理通知书、听证通知书、调查通知书、终止决定书、调解书、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等)统一编为一个案号,以文种加以区分。

一个案件需要作出两份以上不同法律文书处理的(如对部分申请作出维持决定,对部分申请作出驳回申请决定),在原案件案号的基础上加小号,如“浙政复〔2012〕1-1号”、“浙政复〔2012〕1-2号”。

第三条案件案号,由机关代字、案件性质简字、年份和序号组成。

案号在文种标识下空一行标识,字体与正文相同,居右顶格排列;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分别按统计年份依案件受理的时间顺序编写;年份标全称,用方括号括入;案号不编虚号,不加“第”字。

第四条各类案件案号如下:(一)行政复议案件,案号为浙政复〔××××〕×号;(二)行政赔偿案件,案号为浙政赔〔××××〕×号;(三)复议监督案件,案号为浙政复监〔××××〕×号。

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不同性质类型的案号。

第五条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文号,根据统计年份,按制作时间顺序单独编写,文号为浙政复办〔××××〕×号。

第六条以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省法制办名义发文,以及征询案件处理意见、提出工作要求的函件,按办文程序办理,由秘书行政处统一编发文号。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2000]8号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2000]8号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2000〕8号)各市(地)、县(市、区)委,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省政府各部门抓紧做好工作,尽快组织实施,确保机构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

各市(地)、县(市、区)、乡(镇)也要认真做好准备,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相继开展机构改革工作。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2000年3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的要求,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这次省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国务院机构大体协调的省政府组织机构框架,构建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逐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体现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的原则是: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办事效率;合理划分事权,理顺各种关系;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

加强行政组织立法,逐步实现地方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和工作程序的法制化。

二、转变政府职能省政府主要履行区域经济调节和社会管理的职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制订区域性社会发展战略和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集中精力抓好区域经济调节、政策指导、行政执法和监督、组织协调,保持经济社会有序运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网上投诉咨询等事项的工作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网上投诉咨询等事项的工作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网上投诉咨询等事项的工作规定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网上投诉咨询等事项的工作规定(2011年10月22日)第一条为做好网上投诉咨询的办理答复工作,结合本办工作规则、网站责任落实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网上投诉咨询的办理工作,实行“集中受理、分工办理、统一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网上投诉咨询件的办理,由秘书行政处负责牵头、协调,各职能处室共同承担。

各相关处室根据职能分工,按照办文规则承担办件的具体办理工作。

第四条省长信箱、主任信箱、行政复议咨询、监督投诉、规范性文件审查等栏目有关投诉、咨询和提出异议的接收、流转工作,由秘书行政处负责。

第五条投诉咨询等来件的办理程序:(一)秘书行政处确定专人收件,每天查看网上来件信息并及时打印来件“处理单”,按照职能分工在“处理单”交办意见一栏中提出建议承办处室的意见;在来件信箱“办理处室”一栏录入建议承办处室。

(二)来件“处理单”送秘书行政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办领导审批。

(三)承办处室在收到办件的30日内研究处理、草拟答复意见,并报办领导审批;所涉问题比较复杂、一时难以办结的,须报办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时间可延长至60日。

同时,承办处室应当将办分管领导同意延长办理件复印送秘书行政处。

第六条经办领导签批后的答复意见,由秘书行政处收件人在1个工作日内加载到网站信箱后台,完成来件的回复工作。

第七条主任信箱和监督投诉收信中部分无有效署名、联系地址或者联系电话的信函,由秘书行政处收件人及时在网上向投诉人提出补正署名和添加联系方式等要求。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期限为60日;情况复杂的,经过办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定

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定

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11•【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6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定》第386号《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定》已经2020年1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21年1月5日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推进法治浙江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法治宣传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工作:(一)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二)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内容,普及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知识;(三)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营造和培养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相结合;(五)宣传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六)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普法等法治实践及其成果,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法治与德治、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全面普及,注重创新、讲求实效。

第四条县级以上守法普法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办事机构承担,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二)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普法责任制,公布普法责任清单及其执行情况;(三)推动依法治理和基层法治创建工作;(四)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五)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考核评估以及表彰工作;(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资格管理系统运用及组织考试的有关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资格管理系统运用及组织考试的有关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资格管理系统运用及组织考试的有关规定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资格管理系统运用及组织考试的有关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执法人员资格审核、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行政执法证件制发等工作,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执法资格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由秘书行政处牵头,会同法制监督处、研究室共同承担。

第三条秘书行政处落实专人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培训考试、证件审核需要,更新系统程序、架构,及时处理系统在运行中出现的不适应、不支持工作的状况。

第四条秘书行政处、法制监督处、研究室应当严格按照职能分工和权限管理后台,不得越权修改和添加有关信息。

第五条法制监督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和证件管理,审核工作由法制监督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证件管理”后台由法制监督处落实专人负责。

第七条研究室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秘书行政处配合做好相关保障。

第八条“考试系统”后台由研究室落实专人负责。

第九条秘书行政处和研究室应及时掌握进入考试系统的考生人员情况;根据开考条件,由研究室统计进入考试系统待考人数,拟定考试方案(包括考试时间、参考人员等),经征询法制监督处意见后,按程序报办领导审批。

第十条办领导审定考试方案,并指定当次考试的总负责人牵头负责考试任务的完成;考试总负责人根据考点情况确定考区负责人。

第十一条研究室负责以下考前准备工作:(一)起草考试通知;(二)指导各市、县(市、区)的培训工作,负责省级机关参考人员的考前培训;(三)考试前5个工作日完成系统当次考试场次、时间的设定;(四)完成系统当次考试准考证的设置;(五)完成系统当次考试试卷的设置。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公文处理细则-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公文处理细则-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公文处理细则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公文处理细则(2013年5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本办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公文处理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各处(室)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遵守本细则并加强对本处(室)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五条秘书行政处是本办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办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等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七条本办使用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

适用于向社会发布需要让公众周知的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

(三)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四)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五)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八)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九)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6年6月21日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国家有关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作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影响其权益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成立的下列单位:(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相关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其行政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可以由其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其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统一负责。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环境保护中限期治理决定权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环境保护中限期治理决定权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环境保护中限期治理决定权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4.01•【文号】国法秘函[2003]53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环境保护中限期治理决定权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3]53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环境保护中限期治理决定权限问题的请示》(浙府法[2003]4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在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市或者市以下人民政府对所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因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需要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其决定权限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之间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专门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执行;法律明确限期治理的权限由国务院规定的,在国务院未作出规定之前,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在国务院作出规定后,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3年4月1日附: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环境保护中限期治理决定权限问题的请示(2003年1月16日浙府法[2003]4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限期治理的决定限权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在上述法律实施过程中,设区的市对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有的认为由区人民政府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浙政办发[2009]142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浙江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取消指导公证员考试的职责。

(三)增加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指导监督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七)加强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司法行政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监督全省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和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指导管理全省社区矫正工作。

(五)拟订全省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在我省设立的国外(境外)律师机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27•【字号】浙政办发〔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对省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省委十四届二次全会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提升政府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我省“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力争在本年度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10件)(一)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4件)1.为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请审议《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草案(省法制办起草)。

2.为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提请审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草案(省民政厅起草)。

3.为规范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请审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保密工作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保密工作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保密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5.14•【字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保密工作规定(2012年5月14日)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加强我办内部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秘密文件、资料是指以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各种载体,包括:(一)本机关外来的按规定标注密级的文件、资料;(二)业务工作中产生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或依据涉密文件、资料中明确的涉密内容产生的新的文件、资料;(三)办机关计算机局域网以及计算机、各类存储设备储存的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数据文件。

第四条本办工作中产生的秘密文件、资料,按照《浙江省定密工作若干规定(试行)》、《浙江省定密责任人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定密。

(一)定密责任人。

办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本办定密工作负责。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定密工作负责。

(二)定密工作程序。

1.工作中产生的秘密文件、资料,由承办处室经办人提出密级、定密依据、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经处室定密责任人审核后按办文程序报请核准;2.秘书行政处应当在收到密件时在首页做出标记,及时填写《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登记表》,做好登记工作;3.对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在10个工作日内逐级报请有定密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条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处室决定,定密时所设定的保密期限届满、保密时间到达、解密条件成立则自行解密。

第六条保密工作领导和管理。

(一)加强保密工作,成立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秘书行政处具体负责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地方性法规议案规章草案审查工作的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地方性法规议案规章草案审查工作的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地方性法规议案规章草案审查工作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地方性法规议案规章草案审查工作的规定一、为了规范地方性法规议案、规章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议案、规章草案)审查程序,改进审查方式,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二、法规议案、规章草案审查工作由立法一处、立法二处具体承担。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个别法规议案、规章草案也可由相应的其他职能处进行审查。

三、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省政府规章项目年度计划经批准下达后,在综合考虑立法项目的数量、性质、内容以及上一年度经办处完成任务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每年初确定当年度法规议案、规章草案审查任务具体分配方案,明确经办处,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下达实施。

四、经办处应当根据所承担的法规议案、规章草案审查任务,及时召开起草单位参加的工作会议,明确法规议案、规章草案的起草要求和报送时间,落实起草责任。

会议原则上应当经办分管领导同意,并由其主持召开;必要时,也可以由办主要领导主持召开。

五、经办处应当根据本处工作情况,明确法规议案、规章草案的具体承办人员,并及时告知起草单位。

经办处应当加强与起草单位的联系、沟通,督促、指导起草单位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法规议案、规章草案起草任务。

六、秘书行政处收到省政府办公厅转来的法规议案、规章草案送审稿后,根据法规议案、规章草案审查任务具体分配方案,送办分管领导审签后,交由经办处办理。

七、经办处在收到法规议案、规章草案送审稿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

对属于计划内项目或者计划调整项目、基本符合起草质量要求的,应当按规定开展后续审查工作;对不属于计划内项目或者计划调整项目,或者明显不符合起草质量要求的,应当提出是否退回起草单位的意见,报请办领导决定。

法制办公室的职责(4篇)

法制办公室的职责(4篇)

法制办公室的职责1、负责制定依法治校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2、统筹规划学校章程制度建设,并负责学校章程的修订和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规范性审查;3、对学校办学、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合法性意见和建议;4、负责学校法治教育“四落实”以及普法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5、负责调解学校纠纷和受理教师、学生申诉;6、负责学生意外事故的处理;7、负责制定学校文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8、负责联系学校法律顾问并协助办理有关应诉事项。

徐水区南留中学法制办公室的职责(二)1、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依法治校工作。

2、主持拟定学校依法治校计划报教代会批准后实施。

3、主持起草或组织起草规章制度草案,审核各处室,报送学校规章制度,调查研究规章制度学校决定后发布实施后,情况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4、承办学校规章制度决定的适用解释工作;承办学校规章制度决定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5、受理师生申诉案件;处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调节校内外师生纠纷。

6、组织对师生违纪情况调查听证,提出处理建议,报校务委员会批准。

法制办公室的职责(三)工作职责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根据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要求,制定法制教育工作计划、总结。

2、设立基地法制教育专栏,筹划部署并组织实施法制教育工作。

3、协调与学校的关系将法制教育纳入年度教学规划,并负责考核评比。

4、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自护能力。

5、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6、对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进行帮教,并建立青少年管理档案。

7、负责基地法制教育资料的收集、存档。

8、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相关事宜。

法制办公室的职责(四)一、主要职责(一)编制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实施。

编辑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汇编,承办报市人民政府的法规汇编选题计划的备案审查。

(二)审查修改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的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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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教育培训工作规定(试行)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教育培训工作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增强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教育培训的原则
(一)按需施教原则。

根据形势发展和任务变化的需要,有序组织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二)务实管用原则。

按照“缺什么,补什么;要什么,学什么”的要求,贴近工作实际,教而管用,学以致用。

(三)求真创新原则。

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和教育培训对象的变化,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创新载体,增强针对性,提高实效性。

二、教育培训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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