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的两种体系
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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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5日 第21卷第1期 法学论坛Legal F orumJan.5,2006V ol.21N o.1[文章编号]1009-8003(2006)01-0118-08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与借鉴于改之,郭献朝(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摘要]犯罪构成体系是刑法理论体系的核心,有“刑法理论体系王冠上的宝石”之美誉。
当今世界,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和英美法系的犯罪论体系颇有影响。
本文分析了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构造,比较了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异同,并就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借鉴意义作了探讨。
[关键词]犯罪论体系;比较;借鉴[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5-11-20[作者简介]于改之(1969-),女,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比较刑法。
Subject:C om paris on between the T w o Crime Systems in the T w o M ain Legal Systems and the Reference to That in ChinaAuthor&unit:Y U G ai-zhi,G UO X ian-chao(Law School,Shandong university,Jinan Shandong250100,China)Abstract:The crime systems is the core of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crim inal law,s o s ome people call it as“the crown gem on theoretical system of crim inal law”.In today’s w orld,the crime systems in the C ontinent Legal System which are represe-nted by G ermany’s and Japan’s law and in the 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 both have significant in fluence.This article ana-l yzes the interior structure of tw o crime systems in the tw o main legal systems,com par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and di-scusses the use for reference of them to that in China.K ey w ords:crime systems;com paris on;reference 犯罪论体系,简言之,就是犯罪成立要件的体系,它是刑法理论体系的核心,有“刑法理论体系王冠上的宝石”之美誉。
关于当代刑事司法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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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代刑事司法的分类摘要:本文认为,协商型司法与恢复性司法是从不同视角对当代刑事司法进行分类的一种司法现象,二者既存在着一定的交集,又存在着各自的特点与表现。
首先,从其成因及分类的不同角度来看,协商式司法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从而使得我国的刑事诉讼在面对各种犯罪时,得以有效地发挥作用。
它是以效率为价值追求的结果,也是以协商为一种合作方式的结果。
关键词:协商司法恢复司法犯罪理念而恢复性司法则强调通过对犯罪理念的转变,对受害者的权益进行保护,从而实现对犯罪的有效控制。
它是在维护受害者利益、修复社会秩序的基础上产生的,其具体表现形式没有明确规定,但以协商调解的合作化形式居多。
其次,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三种类型:(1)法定程序,即刑事和解,刑事调解等程序;(2)准非法程序,即恢复性正义,将诉讼程序与社会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如判决圆桌审判、圆桌审判等;(3)社会活动,即纯社会管理的恢复性正义,比如“社区复原项目”、“恢复项目”等。
而在这两种形态中,又以后二者为主体。
而磋商型司法则是一种通过协商协商实现的诉讼方式,与前者在一定程度上有重叠,但并不包括后者。
二、中国协作式审判模式的“本土化”要想使合作性司法模式在中国社会中生存和发展,就必须看这种模式是否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只有这样,这种趋势和规律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本文拟从中国历史与现实两个方面,分别从理念与制度两个方面对协作式司法的精神基因进行阐释。
(一)理念层次1.协作型审判与传统诉讼理念的一致性。
在中华法律文化中,对“和谐”的追求已有数千年之久。
其“和合思想”与“无讼”是其“和”理念的核心内容。
“和合”一词在中国的春秋时代就已被人们所使用,它所包含的和谐、和谐、和平、融合、合作的意义,也就成为了“和合”一词。
和合思想并不主张消除事物间的差别,而是以事物普遍的差别为前提,通过对矛盾的克服和解决,最终达到整体的和谐。
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协调问题研究
![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协调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d40d96b0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bb.png)
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协调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刑事司法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协调的问题逐渐凸显。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一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法。
一、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刑法实体法是指所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程序法则是对犯罪案件的审判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规范的法律。
刑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刑事司法体系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依存。
刑法实体法主要规定了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的方法,而程序法则确保了刑法的正确执行和公正审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有时由于实体法的规定过于宽泛,导致程序法无法明确地适用;反之,有时程序法的限制又束缚了对刑法实体法的正常适用。
因此,解决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协调问题,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
二、影响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协调的因素1. 法理观念的差异刑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矛盾主要源于对司法公正和法制原则的理解不同。
一些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实践中偏向于保护被告人权益,而另一些则对被害人和社会利益更为关注。
这种差异导致了对于刑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关系的理解上存在分歧,从而在实践中导致了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协调问题。
2. 刑诉法与法学理论的脱节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编纂注重实践经验,并受法学理论的影响较小。
然而,随着法学理论的不断发展,一些新的刑法学说和观点逐渐诞生,有的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冲突。
这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的脱节,也导致了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协调不一致。
三、解决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协调问题的途径1. 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面对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协调问题,培养一支专业素质高、理论联系实际的司法人员队伍至关重要。
政府应加大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素养。
参政议政的概念及思考【10.8思考问题及核心概念】
![参政议政的概念及思考【10.8思考问题及核心概念】](https://img.taocdn.com/s3/m/3f63a760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35.png)
参政议政的概念及思考【10.8思考问题及核心概念】10.8思考问题及核心概念思考问题:1. 什么是刑事司法体系,它与司法体系、民事司法体系有什么区别?凡以刑事法律,法规为依据的行为是刑事司法行为。
刑事司法行为必须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行为,如刑事侦查、刑事拘传、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扣押、刑事搜查等。
刑事政策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根据我国国情和犯罪状况制定或运用刑事司法权是以落实刑罚权为内容的权力,具有一般司法权的属性,它本质上是判断权,并具有消极性、分散性、中立性和终局性的特性。
检察权具有双重属性,既具有一定的司法属性,但又与司法权不完全相同,应定位为“准司法”权,但可以将检察权列为独立于司法和行政的一项独立权力。
关于刑事司法体制的理念基础司法理性是以国家理性为前提的,只有在国家目的、人民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等问题有着正当的观念才能够具有民主、文明的刑事司法体制建构和符合理性原则的刑事司法活动。
现代刑事司法体制以民主观念、权力制衡观念和法治观念为理念基础,我国的刑事司法体制也体现了上述理念。
刑事司法体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手段,刑事司法体制的建构应当进一步贯彻民主观念、权力制衡观念和法治观念,为司法公正提供体制保障。
关于司法独立司法体制有两大模式,一是司法统制,一是司法独立。
司法近(现)代化内容之一是便是司法体制由统制向独立转变。
司法独立包括司法权独立、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三层含义。
国际社会为司法独立确立的标准最终归结为法官独立,如果不符合这一标准,则意味者司法处于受统制状态。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法官独立原则。
我国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经历了司法高度统制到司法相对独立的发展历程。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行,实现司法进一步独立既具有必要性,也基本上具备了条件。
作者据此提出确立法官独立的建议。
关于检察体制的特殊性检察机关,特别是大陆法系检察机关,一般实行“检察(官)一体化”原则,这种将检察官视为命运共同体并实行上命下从的体制与司法体制形成鲜明的对照。
刑事司法制度与犯罪预防
![刑事司法制度与犯罪预防](https://img.taocdn.com/s3/m/f730683f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0a.png)
刑事司法制度与犯罪预防刑事司法制度是指国家对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打击和制裁的一套体系。
而犯罪预防则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措施,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刑事司法制度和犯罪预防是紧密相关的,相互促进的关系。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刑事司法制度对犯罪预防的影响。
一、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是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法律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对犯罪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和惩罚,起到了震慑和威慑的作用。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营造了公民遵纪守法的社会氛围。
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不仅对犯罪分子起到了威慑作用,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加强执法机构建设刑事司法制度的实施离不开执法机构的支持和配合。
执法机构是负责侦查犯罪、检察犯罪和审判犯罪的重要力量。
加强执法机构的建设,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效能,有助于打击犯罪活动,保护社会安全。
在犯罪预防方面,执法机构还可以通过加强巡逻和治安管理,对潜在的犯罪行为进行监控和预警,减少犯罪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刑罚的执行和监管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对犯罪分子进行刑罚。
刑罚既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也是对整个社会的警示。
加强刑罚的执行和监管,可以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降低犯罪率。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注重罪犯的改造和教育,促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为将来的社会生活做好准备。
四、加强社会安全管理刑事司法制度对犯罪预防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加强社会安全管理。
社会安全管理是通过社会各界的参与和协作,实施各种安全措施,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加强社会安全管理,可以提高社会的整体素质和治安水平,为犯罪分子寻找可乘之机。
总结起来,刑事司法制度与犯罪预防密不可分。
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加强执法机构建设、加强刑罚的执行和监管以及加强社会安全管理,都是刑事司法制度对犯罪预防起到积极作用的重要措施。
只有全方位、多层次地进行犯罪预防工作,才能有效地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保障社会的安宁稳定。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制度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制度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ef54ee1b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90.png)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制度比较一、引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世界上两种最为广泛应用的法律体系,两者在刑事司法制度方面存在一些相似之处,同时也存在一些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探讨其特点和不同之处。
二、背景介绍英美法系主要代表国家是英国和美国,其刑事司法制度以普通法为基础,强调案例法的运用。
而大陆法系主要代表国家是法国和德国,其刑事司法制度以法典法为基础,注重法典的使用和解释。
三、法律体系的基础1. 法的性质与地位在英美法系中,法律基于判例法,也就是以先例为基础进行司法解决问题。
判例法具有弹性和灵活性,通过法官创造新的法律解释,丰富和完善法律体系。
而大陆法系以法典为基础,法官在解释法律时要遵守法典的规定,法典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对司法实践有着明确的指导作用。
2. 法律制定的程序在英美法系中,法律的制定侧重于立法机构,例如议会。
在制定新法时,往往进行公开的法律辩论和讨论,加强了民主和透明度。
而大陆法系中,法律的制定过程更为依赖于政府行政部门,法律的草拟和提案是由政府代表进行的,立法机构的角色相对较弱。
四、证据的使用和法庭程序1. 证据规则在英美法系中,法庭对证据的收集和使用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例如排除非法证据和保护被告的自愿权。
法官在对证据的使用上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操作。
大陆法系中,证据的使用是相对严格的,法官在收集和使用证据时要遵循法典中明确规定的程序,陪审团在审理过程中有权对证据进行质疑和讨论。
2. 法庭程序在英美法系中,法庭程序注重争议的解决,充分保障被告的权益。
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可以提出异议和质疑,主张被告无罪。
而大陆法系中,法庭程序注重对事实的审查和评判,法官在庭审中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和判断,陪审团对证据的评判主要是在法官的指导下进行。
五、刑事制裁与刑罚执行1. 刑事制裁在英美法系中,刑事制裁主要以惩罚为重点,强调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重视适用刑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刑事司法管理制度
![刑事司法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a05f35b0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bf.png)
刑事司法管理制度刑事司法管理制度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而建立的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
作为一名资深律师,我深知刑事司法管理制度在维护社会公正、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自由方面的重要性。
在过去的15年里,我参与并见证了刑事司法管理制度的发展与改革,为客户提供了诸多案件咨询服务。
本文将重点探讨刑事司法管理制度的内涵、构建与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刑事司法管理制度的内涵刑事司法管理制度是由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机构、程序和具体政策构成的。
其核心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权益。
刑事司法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刑事立法、刑事诉讼制度、刑罚执行制度、监狱管理制度等。
这些制度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整体的刑事司法管理体系。
二、刑事司法管理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为了确保刑事司法管理制度能够健康运行、有效发挥作用,需要持续进行构建与完善。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完善刑事立法体系:制定和修订刑事法律,严明罪责与刑事责任,细化犯罪行为和刑法适用的规定,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 强化刑事诉讼程序保障: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注重证据的合法获取和严密审查,建立公正、高效的刑事诉讼程序。
3. 提高刑罚执行的有效性:加强监狱管理,推进刑罚执行的社会化、法治化,注重罪犯的改造和再教育,为其回归社会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帮助。
4. 强化司法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包括对判决结果的复核、刑罚执行的监察等,防止司法腐败和滥用职权。
三、刑事司法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挑战然而,当前的刑事司法管理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1. 执行力度不足:一些刑事案件的执行难度较大,有些罪犯能够逃避法律制裁,更需要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监督。
2. 刑事诉讼程序不完善:一些程序环节存在缺陷,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
例如,案件办理周期长、程序复杂等问题亟待解决。
3. 证据收集和鉴定困难:一些案件中,涉及的证据获取渠道单一,鉴定方式落后,导致证据收集和鉴定的困难。
刑事政策与功能主义的刑法体系
![刑事政策与功能主义的刑法体系](https://img.taocdn.com/s3/m/80ef5dcb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1111c69.png)
刑事政策与功能主义的刑法体系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刑事政策与功能主义的刑法体系之间的关系及其相互影响。
刑事政策是国家为预防和打击犯罪而制定的一系列策略和措施,其核心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
而功能主义的刑法体系则强调刑法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功能,注重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节和对个体行为的引导。
本文将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分析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应用,探讨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影响,以期为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介绍刑事政策的基本概念和原则,阐述刑事政策在预防和打击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核心理论,包括刑法的社会功能、刑法的调节机制以及刑法对个体行为的引导作用等。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分析刑事政策与功能主义刑法体系之间的相互关系,探讨二者如何相互促进、相互制约。
本文将结合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在刑事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如何更好地发挥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作用,为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建议和启示。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更深入地理解刑事政策与功能主义刑法体系之间的关系和相互影响,为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提供更为全面和深入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我们也期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引起更多学者和实践工作者对刑事政策和刑法体系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和发展。
二、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的关系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之间存在着紧密而复杂的关系。
刑事政策,作为国家对犯罪反应的总和,其核心在于如何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与公民权益。
而刑法体系,则是通过制定和执行刑法规范,对犯罪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认定和处罚。
两者在目标上具有一致性,都致力于实现社会的公正与安全。
刑事政策对刑法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刑事政策的变化往往直接导致了刑法体系的调整。
例如,在对待犯罪的态度上,如果刑事政策强调严厉打击,那么刑法体系中可能会出现更多的重刑规定;而如果刑事政策倾向于宽严相济,那么刑法体系中可能会增加一些轻刑或非刑罚的处罚措施。
刑事法庭与民事法庭之间的区别
![刑事法庭与民事法庭之间的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0425d52d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88f4141.png)
刑事法庭与民事法庭之间的区别刑事法庭与民事法庭是两个不同的司法体系,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区别和不同之处。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分析刑事法庭与民事法庭之间的区别。
一、审判案件的性质不同刑事法庭主要审理刑事案件,主要的案件范围包括:谋杀、盗窃、强奸、敲诈勒索、贩毒等一系列的犯罪行为,目的是惩罚罪犯,保障社会治安。
而民事法庭则主要审理民事案件,包括:合同纠纷、名誉侵犯、财产赔偿、离婚等一些类似的纠纷问题。
民事法庭的目的是处理纠纷,保护合法权益。
二、审判程序不同刑事法庭的审判程序比较复杂,程序繁琐,主要要进行公诉、辩护、审判等多个环节。
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有权自由辩护,被控方可以提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无罪,检察机关负责公诉,法庭依照证据裁判。
而民事法庭的审判程序则相对简单,当事人可以自行调查证据并向法庭提供证据,对方当事人有权对证据进行质疑。
法庭还可以借鉴专家意见等进行判案,最终判决的结果是合法有效的裁决。
三、判决依据不同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需要有足够的证据和依据来进行审判。
而不同的是,刑事案件的判决依据主要是指控方的证据以及法庭审判过程中所获取的证据,有时甚至还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等专业性的证据。
而民事案件则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为主要的判决依据。
四、行政职能不同除了法律职能之外,刑事法庭和民事法庭在行政职能上也存在不同。
刑事法庭的职能主要是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法治安全;而民事法庭则主要是保障公民的经济、人身自由、等权利,维护社会合法权益。
五、刑责程度不同刑事案件判决所涉及的刑责程度一般较为严重,因为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影响对社会不利。
因此,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一旦被定罪,可能面临监禁、罚款或者死刑等严厉的判决。
而民事案件涉及的刑责程度较为轻微,通常以经济赔偿、恢复名誉等方式进行判决。
六、法院性质不同刑事法院一般为行政机构的一部分,它与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等相关机构联合运作,共同维护社会治安。
而民事法院则是独立的司法机构,负责审判各类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介绍](https://img.taocdn.com/s3/m/594ed502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e1.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的一部基本法律,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该法规定了我国刑罚的种类、适用条件和执行方式,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基本法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刑罚的种类。
根据罪行的不同,我国刑法规定了七种刑罚: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管制。
其中,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在我国执行死刑的案件主要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恶毒凶残等重大犯罪。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刑罚的适用条件。
刑罚的适用需要考虑罪行的严重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一系列重大犯罪,如破坏国家安全的罪行、贪污受贿等,这些犯罪属于严重罪行,需要采取严厉的刑事处罚。
同时,刑罚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和程序保障。
我国的司法机关必须依法行使审判权,保证公平公正。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刑罚的执行方式。
我国的刑罚执行主要分为监管式和罚款式两种。
监管式刑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罚款式刑罚则是指罚金。
同时,我国对于刑罚执行也有一定的特殊制度,如保外就医制度、假释制度、缓刑制度等,这些都是刑罚执行中的特殊措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人员的基本权利。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司法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
它规定了我国刑罚的种类、适用条件和执行方式,同时也保障了犯罪人员的基本权利,为我国司法机关的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保障。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更加注重刑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保障,强调司法公正和公平,让法律真正成为社会治理的基石。
中外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
![中外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71cb56380975f46526d3e136.png)
中外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犯罪构成体系又可称之为犯罪论体系,是指分析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并且使之系统化的理论体系。
纵观世界刑法发展史,主要有三大代表性的犯罪构成体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俄罗斯)及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比较我国同德日、英美的犯罪构成体系对于促进我国刑法理论发展大有裨益。
笔者拟从三个不同法系犯罪构成体系的外在形态、逻辑结构、文化特点和出罪功能等四个层面进行比较。
一、外在形态之比较(一)德日模式的外在形态———三阶层就外在形态而言,德日犯罪构成体系是由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合而成的三阶层的结构体系。
(二)英美模式的外在形态———双层次就外在形态而言,英美犯罪构成体系是由犯罪本体要件(即刑事责任基础)和法律辩护事由(即责任充足条件)对合而成的双层次的结构体系。
(三)中俄模式的外在形态———四方面就外在形态而言,中俄犯罪构成体系是由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等四方面组合而成的对称性的结构体系。
二、逻辑结构之比较(一)德日模式的逻辑结构———三阶层纵向递进式的抽象思维逻辑第一,作为第一阶层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其旨在以抽象肯定的逻辑大体地框定犯罪成立的“典型事实构成要素”,即在一般、典型的情形下,某行为很可能构成犯罪。
该阶层反映着德日犯罪构成体系对犯罪圈的初步逻辑划定,它一方面以一种抽象肯定的逻辑对符合相应特征的行为予以纳入,另一方面又将其它不符合相应特征的诸多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以外。
第二,作为第二阶层的违法性(即是否具有排除违法性的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业务行为、执行命令等),其旨在(从客观层面上)考察某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行为是否符合“更大法益原则”,是否得以排除违法性或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排除违法性的行为也被称为“正当行为”)。
如是,则该行为得以出罪;如否,则进入下一阶层的逻辑考察。
第三,作为第三阶层的有责性(即是否具有排除有责性的事由,如精神病态、意外事件、不可抗拒等),其旨在(从主观层面上)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可以排除行为人在案件具体情境中的主观罪责(故意和过失)。
刑法新旧理论的十大差异
![刑法新旧理论的十大差异](https://img.taocdn.com/s3/m/bd931d671ed9ad51f01df2a2.png)
刑法新旧理论的十大差异一、犯罪构成体系我国刑法旧理论是借鉴前苏联的理论,犯罪构成体系是四要件。
该理论由于种种弊端被司法考试所摈弃。
目前司法考试采用的是德日新理论,其犯罪构成分为两种。
一是传统的三层次体系,二是最新的两层次体系。
考虑到我国刚刚从前苏联的理论过渡到德日理论,因此司法考试表面上采用了德日传统的三层次体系,然而实际上起作用的是最新的两层次体系。
对此,今年的考生须务必注意。
以下是对三种体系的介绍:(一)前苏联的体系:四要件犯罪主体(行为主体责任年龄)—主观方面(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客体—客观方面(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责任能力无罪过事件因果关系)(二)德日的传统体系:三层次Ⅰ:构成要件符合性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正当防卫Ⅱ:违法性:主要包括违法阻却事由紧急避险其他阻却事由犯罪故意责任年龄Ⅲ:有责性:主观要件犯罪过失———有责性阻却事由责任能力无罪过事件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三)德日最新体系:两层次Ⅰ:客观要件危害结果———客观违法性行为主体危害行为正当防卫阻却事由紧急避险因果关系被害人承诺等犯罪故意责任年龄Ⅱ:主观要件犯罪过失———主观有责性阻却事由责任能力无罪过事件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二、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对于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新旧理论的差异有两处。
第一,作为义务的来源。
旧理论认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只有四个:(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然而,新理论增加了两个作为义务来源:(5)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
(6)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控义务。
第二,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旧理论认为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只有三个:第一,负有作为义务。
第二,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
第三,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但是新理论增加了一个条件:不作为与相应作为犯罪应具有等价性。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应为→能为→而不为→具有等价性。
第十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https://img.taocdn.com/s3/m/1dcadd94cc22bcd126ff0c3e.png)
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 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无期徒刑是剥夺 自由刑中最严厉的一种刑罚。
(二)无期徒刑的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人关押于特定的 场所,使其丧失人身自由。 2、对犯罪人自由的剥夺没有期限。即剥夺受刑人的 终身自由。 3、强迫受刑人参加劳动与接受教育和改造。 4、判决执行前羁押的期限不能折抵刑期。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强迫受刑人参加劳动和接受教育和改造。 我国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不是消极地仅仅 实行关押和监禁,也不是将刑罚执行机关当作单纯从事生 产的企业,而是通过劳动的方式,使犯罪人接受教育和改 造,以达到预防其重新犯罪的目的。 犯罪分子应当参加劳动,是一种强制性规定。这意味 着: (1)凡有劳动能力的犯罪人,都必须参加劳动,而不 以本人的主观意愿为转移。 (2)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之外,受刑人于劳动 的场所、种类、形式和时间上,必须无条件服从执行机关 的安排,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3)罪犯的劳动,是在严格监督下进行的。
《刑法修正案(八)》修订前管制的执行机关为公安 机关,修订后的刑法并没有对管制等非监禁性刑罚的执行 机关做出明确规定,但却明确规定了对非监禁性刑罚受刑 人进行社区矫正,而社会矫正的主管机关为司法行政机关。
二、拘役
(一)拘役的概念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 就近执行并对受刑人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由于拘役 是剥夺人身自由,因而比管制要严厉;但是拘役又是短期 自由刑,比有期徒刑要轻。 拘役与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都是短期剥夺 自由的法律措施,但它们是完全不同的强制方法。区别在 于:
第十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刑罚的体系概述 第二节:主刑 第三节:附加刑 第四节:非刑罚处理方法
刑事司法制度
![刑事司法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2e06cbe6294dd88d0d26b8c.png)
刑事司法制度一、问题的提出1996年3月16日,中国立法机构对颁行于“文革”后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作出了大规模的修改。
伴随着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施行,一场影响深远的刑事司法改革在中国发生了。
作为这次改革的主要成果,无罪推定、审判公开、辩护等基本诉讼原则得到了一定的贯彻,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也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
因此,人们几乎普遍对这次改革作出了积极的评价,并将其视为中国在刑事法律中加强法治原则的重要标志。
[1] 如果对1996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作一简要回顾的话,那么,中国立法机构为推进刑事司法改革所作的努力之大还是令人赞叹的。
例如,为防止法官在审判前对案件形成先入为主的预断,避免法庭审判流于形式,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发挥控辩双方在证据调查和事实发现方面的作用,立法机构对刑事审判方式作出了大幅度的改革,引入了源于英美的对抗式审判模式。
[2]又如,为增强被告人的防御能力,立法机构改革了刑事辩护制度,使辩护律师有机会在侦查阶段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且使那些无力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范围得到了扩大。
再如,为维护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任意侵犯,有效地约束检警机构的强制性侦查权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拘留、逮捕的条件作出了改革,建立了财产保释制度,使得“收容审查”措施得到废止。
当然,新的刑事诉讼法还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对一审法院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规定了消极的法律后果……然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不久,由于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压力,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即通过法律解释的形式,对该法律作出了一些修改和补充。
此后,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相继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了独立的解释,制定了各自的执行规则。
于是,一些旨在应对刑事司法改革的“变通之策”大行其道,大量体现刑事法治理念的制度在不同程度上被架空和闲置。
刑事诉讼法的施行逐渐出现了危机,刑事司法改革也开始陷入困境。
199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情况组织了一次“执法大检查”,就社会各界非议颇多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辩护律师权益保障以及刑罚执行中的实体变更等重要问题,展开了全面的调研活动。
明朝的刑罚制度与司法体系
![明朝的刑罚制度与司法体系](https://img.taocdn.com/s3/m/946f7f91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33.png)
明朝的刑罚制度与司法体系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刑罚制度和司法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明朝时期,刑罚制度严格,司法体系完善,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本文将从刑罚制度和司法体系两个方面来探讨明朝的相关情况。
一、刑罚制度明朝的刑罚制度使用了司法主义的原则,注重法律的实施和公正。
刑罚种类繁多,包括了笞、杖、徒、流、剐、刖、凌、杀等各种刑罚手段。
首先是笞杖,这是一种常见的刑罚手段。
对于严重的罪行,可以给予犯人一定次数的鞭打,以达到惩罚的目的。
其次是徒刑,被判处徒刑的犯人需要在一定地区行走,宣告其罪行以示惩戒。
这种刑罚不仅有体力上的痛苦,也有心理上的耻辱。
流刑是对犯人的放逐,将其流放到遥远的地方,使其与家人和社会隔绝。
这也是一种严厉的惩罚手段。
剐刑是指将犯人生生割开,这种刑罚常用于严重的刑事犯罪,以震慑其他人。
剐刑的残酷性使其成为明朝刑罚制度中的一大争议。
刖刑是指将犯人的脚剁掉,这种刑罚主要适用于盗窃财物等罪行。
对盗贼来说,失去双脚也就意味着再也无法从事盗窃行为。
凌迟是一种最为残忍的刑罚,犯人被活体分尸。
这种刑罚通常用于极为严重的罪行,目的是让罪犯付出最大的代价。
最后是死刑,明朝的死刑方式有很多种,包括斩首、绞刑、火刑、杀害等。
这些死刑方式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适用对象,以保证法律的公正和严肃。
二、司法体系明朝的司法体系由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组成,中央由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等组成,地方由府、州、县等机构组成。
中央负责重要的刑案审判,地方则处理日常的刑事案件。
刑部是明朝负责司法的中央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刑法规定。
刑部下设有御史台和工科等机构,主要职责是督促地方官员执行刑法。
都察院是刑部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和审查地方官员的行政、司法行为。
都察院可以对地方官员进行检举和弹劾,以保证司法的公正和廉洁。
大理寺是明朝的最高法院,负责处理重大刑事案件和上级法院的审判结果复核。
大理寺的判决可以对地方官员的判决进行审查和修改。
司法警察学中的刑事司法体系与法律层级
![司法警察学中的刑事司法体系与法律层级](https://img.taocdn.com/s3/m/7c07c1aa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32.png)
司法警察学中的刑事司法体系与法律层级刑事司法体系是司法警察学中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它涉及到刑事司法的组织、运行和权力配置等方面。
刑事司法体系主要由法律层级构成,通过不同的法律层级来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打击与制裁。
本文将对司法警察学中的刑事司法体系与法律层级进行探讨,并分析其重要性和作用。
一、刑事司法体系的定义与构成刑事司法体系是指一套有机的组织形态和运行机制,用来处理刑事案件,并保证刑事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刑事司法体系由刑事司法机关、法律法规和刑事诉讼程序等构成。
1. 刑事司法机关:刑事司法机关是负责处理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
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立案和执行刑事处罚;检察院负责刑事检察和公诉工作;法院负责审判刑事案件。
2. 法律法规:刑事司法活动必须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
法律法规规定了犯罪行为以及其对应的刑事责任和惩罚。
3. 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是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程序,包括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等。
刑事诉讼程序保证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和合法进行。
二、法律层级的概念与分类法律层级是刑事司法体系中法律法规的等级划分,不同法律层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和依存。
法律层级的划分有助于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促进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根据法律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不同,法律层级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具体的法律层级如下:1. 宪法层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权力机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2. 法律层级:法律是国家的次级立法,根据宪法授权制定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法律规定了犯罪行为以及其对应的刑事责任和处罚,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3. 行政法规层级: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和规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行政法规对刑事司法活动中的行政行为和程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和限制。
刑法学与刑事司法的关系
![刑法学与刑事司法的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e454385e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82.png)
刑法学与刑事司法的关系一、刑法学与刑事司法的基本概念刑法是国家规定的用于制裁违反法律的行为并保障社会正常秩序的一部分法律。
它是国家机构对犯罪行为进行的具体操作依据,同时也是犯罪行为的制度性形成和改革的主体。
刑事司法是指在刑事程序和审判中,对于涉及刑罚的犯罪行为进行的法律制度的实际应用过程。
它是保障社会稳定的监督体系和法律体系。
二、刑法学与刑事司法的相互关系1. 刑法学是刑事司法的理论基础刑法学是研究犯罪行为及其刑事法律规制的理论体系,刑事司法是具体的、实践性的活动过程。
刑法的制定和改革以及刑事司法的实施都是以刑法学理论研究为基础的,因此,刑法学是刑事司法的理论基础。
2. 刑事司法对刑法学的发展与完善起到推动作用刑事司法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规定,具有实践性、运用性、实际性和实践检验的特点。
在实践中发现犯罪行为的新趋势和特点,然后研究并改进刑法的相关规定,从而创新和完善刑法理论系统。
3. 刑法学和刑事司法的发展中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刑法学与刑事司法一定存在制约关系。
刑事司法是刑法学理论研究的验证、成功与否的判定标准。
而刑法学能够提供刑事司法生产所必须的理论理解与处理方法,使得刑事司法具有更高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三、刑法学对刑事司法的指导作用1. 制定和修订刑法刑法学为编制和修订刑法提供理论依据。
刑法学通过研究犯罪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探讨对于特定犯罪行为应当制定的具体规定,并将理论成果转化为法律规范,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操作指导。
2. 指导刑事司法的适用刑法学通过研究刑法理论,制定不同犯罪行为的罪刑标准,为刑事司法适用提供指导。
刑法学研究刑法的辩证关系,并列举各种实例,提供针对犯罪行为不同情况的罪刑判断。
四、刑事司法对刑法学的发展与完善的推动作用1. 反映刑法学理论研究的成果实际应用过程刑事司法的实践过程能够验证和检验刑法学的理论体系,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各种理论以不同形式运转,不断提高各种理论理解的科学性与实践性。
社会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管理制度
![社会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1934b46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48d1d59.png)
社会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管理制度社会刑事司法是指在社会背景下的刑事司法体系,以保护公民、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为目标,通过制定与实施一系列刑事法律和法规来管理和打击犯罪。
而刑事执行管理制度则是指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对犯罪分子和刑罚执行机关的管理方式和机制。
一、社会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社会刑事司法的核心是公正与公平。
公正体现在司法过程中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种族、性别、财富等因素的影响。
公平则意味着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是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来衡量的,不偏不倚。
二、社会刑事司法的组织结构社会刑事司法的组织结构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
立法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刑事案件,包括侦查、审判和执行刑罚;执法机关则是负责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预防、打击和侦查工作。
三、刑事执行管理制度的原则刑事执行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性化、法治化和效率化。
人性化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服刑人员的关注和保护,包括提供教育、职业培训和心理辅导等;法治化是指刑罚执行必须依法进行,执行机关必须具备合法的权力和程序;效率化则是追求刑罚执行的高效和精确,确保刑罚对犯罪的威慑和惩戒效果。
四、刑事执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刑事执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刑罚执行的预审程序、监狱管理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和释放后帮教与帮扶制度等。
预审程序确保在刑罚执行前对服刑人员进行评估和规划,以保证刑罚执行的针对性和合理性;监狱管理制度包括监狱的设施建设、人员管理和日常生活保障等;社区矫正制度是指将特定刑罚转化为社区服务、教育和监督,促使服刑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释放后帮教与帮扶制度是指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社会适应、职业培训和心理辅导等。
五、挑战与改进社会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管理制度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改进的问题。
其中,司法不公、刑罚执行不公、人权保障不足以及监狱暴力等问题需要得到更好的解决。
为此,可以通过加强司法监督、改进刑罚执行制度、提升人权保护意识和加强监狱管理等手段来改善现状。
刑事司法建议书
![刑事司法建议书](https://img.taocdn.com/s3/m/0fd1f9a8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16.png)
刑事司法建议书摘要:本文旨在提供关于刑事司法的建议。
首先,介绍了刑事司法系统的基本概念和作用,其次,分析了当前在刑事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改革建议。
最后,强调了加强刑事司法教育和培训的重要性,以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一部分:刑事司法系统的概述刑事司法是一种以解决犯罪问题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它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刑事司法系统由警察、检察官、法官和律师组成,他们各司其职,协同努力,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公正审判。
第二部分:当前存在的问题然而,当前的刑事司法系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司法机关缺乏透明度和独立性,导致一些案件的审判结果受到质疑。
另外,个别司法人员因为个人或其他原因,可能出现不公正的判决,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
此外,一些刑事案件的执行进展缓慢,对被害人和被告人都造成了不必要的痛苦。
第三部分:改革建议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革建议。
首先,加强刑事司法的透明度和独立性,通过建立公正的评议机制和提高司法人员的待遇,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
其次,建立一个完善的案件管理系统,优化审判程序,提高效率,减少案件的滞留。
此外,加强对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法律援助,确保他们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最后,加强刑事司法的信息化建设,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交流。
第四部分:刑事司法教育与培训的重要性除了对刑事司法系统的改革,我们还应该重视刑事司法教育与培训的重要性。
刑事司法领域涉及许多法律专业知识和程序,只有具备专业能力的人才能胜任相关职务。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刑事司法教育的培养,提高法律院校对刑事司法课程的教学质量。
此外,定期培训司法人员,使他们紧跟时代发展,更新相关知识。
结论:刑事司法建议书总结了刑事司法系统的概述和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
同时,强调了刑事司法教育与培训的重要性。
通过这些努力,我们相信刑事司法系统能够更加公正,为社会带来更多的正义与公平。
法律体系完善保证措施
![法律体系完善保证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fc69d4c6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35.png)
法律体系完善保证措施引言:在当今社会,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我们面临着日益增多的安全威胁。
为了确保人民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展开详细阐述相关的安全措施,并探讨如何通过完善法律体系来保障公众的福祉。
一、刑法和刑事司法体系刑法是国家通过立法确保社会安全和法律秩序的重要手段,它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和法律制裁。
完善的刑法体系包括诸如谋杀、抢劫、贩毒等严重犯罪的法律定义和刑罚量刑等内容。
同时,刑事司法体系应确保犯罪案件的公正审判和司法程序的合法性。
在这方面,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应当确保依法推进犯罪调查、审判过程中的程序公正、证据合法等基本原则的得以实施。
二、行政执法和监督机制行政执法和监督机制是保障社会安全的重要环节。
政府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对各行业、领域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确保公民权益和社会利益不被侵犯。
此外,对执法人员进行规范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执法水平和专业素质,也是确保行政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必要手段。
三、网络安全法律保障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依赖程度的增加,网络安全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挑战。
完善的法律体系应对网络安全进行有效的保护,包括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网络罪行的定义和法律责任,以及制定规范和标准来管理网络安全。
此外,个人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也是网络安全法律保障的重要方面,应确保用户个人信息的合法获取和使用,遏制网络犯罪的发展。
四、社会治安管理和预防措施社会治安管理和预防措施是确保公众安全的重要手段。
它包括加强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区,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举措。
完善的法律体系应提供针对犯罪行为的预防措施,包括加强社会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公民道德素质,同时建设一个相互依赖、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
五、国际合作和司法互助在全球化进程中,国际合作和司法互助是确保安全的重要因素。
完善的法律体系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共同打击跨国犯罪,共享情报和经验,建立有效的司法互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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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的两种体系》的读书报告
本文对美国刑事司法的不公正现象作出深刻的批判。
作者以吉迪恩诉温赖特案为开端,提出美国刑法表面上是以公平作为最基本原则,但事实上美国刑事司法存在双重标准和两种不同体系,即就是,由于被告的种族跟阶级,而采用轻重程度不一的标准来进行判决——也就是,平等只存在于白人和身份地位高的人的群体中。
作者提出,尽管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宣布的是平等,而且惩罚的合法性也要求,审判的根据不在于身份,但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却无视公平,并且利用不公平来减少实现先发权利的代价。
虽然采取双重标准的确能够再节约成本上起到作用,而且这种作用不能缺少,但是这样刑事司法的合法性就会受到极大挑战。
对此作者分别在辩护权,陪审团和判决三方面通过列举出实例,指出美国刑事司法对种族和阶级上的歧视行为和司法机关如何掩盖不公正事实的手段,并在此之上批评了美国司法体系的不公平。
关键词:美国刑事司法双重标准歧视
美国刑事司法:作者认为,美国刑事司法表面是平等,但同时却表现出了种族和阶级的不平等。
原文,“表面看来,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宣布的是平等。
惩罚的合法性要求,对个人的审判的根据是行为而非身份。
然而与此同时,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也表现出了种族和阶级的不平等。
”
双重标准:指美国刑事司法体系在处理案件中,对于不同的人的判案标准不同,对于白人,富人用的“平等”的原则来对待,但对于黑人,穷人等,则是用“不公平”的态度处理。
原文,“在每个关键的领域,种族和阶级界线的两端都存在双重标准。
”“所以双重标准的共同点在于他们运用的是不平等,其目的是为了减少实现宪法权利的代价。
”
歧视:本文特指在刑事司法案中法院对黑人、少数族裔和穷人的歧视。
本文思路:
提出论点:作者开篇提出吉迪恩诉温赖案:一个身无分文的被控吉迪恩写信请求最高法院的帮助,法院接受了请求并任命最好的律师来为之辩护,最终吉迪恩无罪释放。
借此,作者提出了美国刑事司法的公正性,但作者马上又说,这种公平并非真正的公平,只是表面的——作者列举数据说明监狱里黑人、穷人的数量远多于白人、富人,并指出,黑人、穷人受到的不公平待遇:服刑时间更长,交付的保释金更高等等。
因此,作者提出了双重体系的观点,并开始论证。
论证:作者从三个方面来证明美国刑事司法的不公正现象:
1、辩护权。
作者指出,虽然法院给被告一个权利——当面对严重的刑事指控时,即使身无分文,也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但事实上却有严重的限制:一是,法院并不担保所任命的辩护律师有足够的辩护能力;二是,被告只能够在初审和第一上诉的初始阶段才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在此以后这个权利就丧失了。
这也意味着,穷人并不一定能够获得真正有用的帮助,而富人可以自己请律师,并不存在这种问题。
因此作者提出,“一个人所获得的裁判准确地说取决于他或她的财富的多少”,法律本身尽管是公正的,但司法执行之时却不遵循这种公正,而是采取不公正的做法,这就是所谓的两种体系。
2、陪审团歧视。
作者提出,在以前很长一段时间中,陪审团一直都是纯白人,而今日法律上虽然是公正的、不歧视黑人的,但实际操作中,在陪审团的人员组成上,仍然排斥黑人,用的是一种叫“绝对回避”的程序——当事人可以不提出任何理由要求一定人数的陪审员回避——在一次判决中的陪审团名单上,即使能够看到黑人的名字,也因为绝对回避而使陪审团实际上都是白人。
明确的种族歧视没有了,但隐晦的歧视依旧存在,作者对此提出强烈批评。
3、判决。
在这一点,作者用大麻的例子来说明。
作者提出,历史上,携带大麻的处罚一开始很重,但后来却越来轻——这是因为开始使用大麻的主要是黑人和少数族裔的人,但
后来白人也大量吸食大麻,法院不能大量地惩罚白人,于是就减轻了判决。
这样就使得监狱中的人还是黑人、少数族裔人为主,而不是白人。
从判决轻重上也进一步证明了美国刑事司法的不公平。
结论:作者认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表面是平等,但事实上却存在两种体系,歧视严重。
作者强烈批判这种歧视,因为刑事司法制度的中心容忍这种歧视会使惩罚的合法性变得极其薄弱。
美国从来就自称是个崇尚自由与平等的国家,因此可以理解为什么有这么多人想出国。
但由本文看来,并非如此,从美国的刑事司法两种体系就可以看出:美国的平等是狭隘的平等,平等只存在于富人与白人中,而黑人、少数族裔和穷人是享受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