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合同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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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cisionofperformance英美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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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cisionofperformance英美合同法【原创实用版】目录1.英美合同法的概述2.英美合同法的特点3.英美合同法中关于绩效精确度的规定4.英美合同法对我国的影响和启示正文一、英美合同法的概述英美合同法,又称普通法合同法,源于英国,后被美国及其他英联邦国家所继承和发展。

它是一种以判例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其主要特点是通过法官的判决来形成和体现法律规则。

英美合同法对于世界合同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它以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注重合同的履行和诚实信用。

二、英美合同法的特点1.以判例法为基础:英美合同法的形成主要依赖于法官的判例,因此,判例在英美合同法中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2.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英美合同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合同内容合法,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合同内容。

3.强调合同的履行:英美合同法注重合同的履行,鼓励当事人通过履行合同来实现各自的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英美合同法强调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持诚实,恪守信用。

三、英美合同法中关于绩效精确度的规定在英美合同法中,绩效精确度是指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能够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等要求,完成合同标的物的数量、质量、价格等方面的要求。

关于绩效精确度的规定,英美合同法有以下特点:1.强调合同的明确性:英美合同法要求合同内容应当明确,以便当事人能够正确理解和履行合同。

2.允许合同的修改和补充:英美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协商一致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

3.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判断:英美合同法在判断绩效精确度时,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实现公平、公正的合同履行。

四、英美合同法对我国的影响和启示英美合同法对我国合同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和启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推动我国合同法的完善:英美合同法的判例法体系为我国合同法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2.提高合同法的国际化水平:英美合同法的一些规定和原则,如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强调合同的履行等,有助于提高我国合同法的国际化水平。

美国合同法(中英文对照)

美国合同法(中英文对照)

美国合同法(中英文对照)RESTATEMENT (SECOND) OF LAW OF CONTRACTS美国合同法(中英文对照)学术交流请私信或评论留言中英文共计8.3万余字,word 文档。

CONTENT目录 (共十六章385条)Chapter 1 MEANING OF TERMS第一章合同条款的含义Chapter 2 FORMATION OF CONTRATCTS---PARTIES AND CAPACITY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当事人及其缔约能力Chapter 3 FORMATION OF CONTRACTS---MUTUAL ASSENT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意思表示一致CHAPTER 4 FORMATION OF CONTRACTS—CONSIDERATION第四章合同的订立—约因CHAPTER 5 THE STATUTE OF FRAUDS第五章防止欺诈条例CHAPTER 6 MISTAKE第六章错误CHAPTER 7 MISREPRESENTATION, DURESS AND UNDUE INFLUENCE第七章虚假的意思表示,胁迫以及不当影响CHAPTER 8 UNENFORCEABILITY ON GROUNDS OF PUBLIC POLICY第八章合同因公共政策而不可执行CHAPTER 9 THE SCOPE OF CONTRACTUAL OBLIGATIONS第九章合同义务的范围CHAPTER 10 PERFORMANCE AND NON-PERFORMANCE第十章合同的履行与不履行CHAPTER 11 IMPRACTICABILITY OF PERFORMANCE ANDFRUSTRATION OF PURPOSE第十一章履行不能和履行目的落空CHAPTER 12 DISCHARGE BY ASSET OR ALTERATION第十二章双方合意或变更合同以解除合同义务CHAPTER 13 JOINT AND SEVERAL PROMISORS AND PROMISEES第十三章连带允诺人和受允诺人CHAPTER 14 CONTRACT BENEFICIARIES第十四章合同受益人CHAPTER 15 ASSGINEMNT AND DELEGATON第十五章合同权利的转让与合同义务的转托CHAPTER 16.REMEDIES第十六章违约救济部分章节示例如下:Chapter 1 MEANING OF TERMS第一章合同条款的含义§1. CONTRACT DEFINED 合同定义A contract is a promise or a set of promises for the breach of which the law gives a remedy, or the performance of which the law in some way recognizes as a duty.合同指的是一个允诺或一组允诺,如果违反此允诺,则法律给与救济;如果其履行了允诺,则法律以某种方式将其视为一项义务。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合同法的认定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合同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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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英美合同法中合同对价有效的一般规则

简述英美合同法中合同对价有效的一般规则

简述英美合同法中合同对价有效的一般规则在英美合同法里,提到“合同对价”,就是在说合同双方所交换的东西,不管是金钱、服务还是承诺,大家必须都拿出点什么,才算正式达成协议。

换句话说,就是你给我一点,我给你一点。

不是空口白话,也不是自愿赠送,不然就成了单方面的行为,根本算不上合同。

所以,所谓的“对价有效”这一点,其实就是在讲,合同的交换一定要是有实质内容的,双方都有得到有价值的东西。

要不然,光说好话,根本成立不了合同。

想象一下,咱俩达成了某种约定,譬如你答应给我100块,我帮你搬家。

那100块,就是对价,而我帮你搬家这个服务,也是对价。

你给我钱,我给你服务。

这种交换就是公平的,有了对价,才算得上是一个有效的合同。

说白了,不是你给我10块我给你一瓶空气,就算合同达成了。

英美合同法告诉我们,双方必须各自付出点什么,才有意义。

这一点,看似简单,其实大有学问。

“对价有效”的基本规则就是,两边的交换必须是真实的、有价值的,而且双方自愿。

别想着靠空头承诺敷衍了事。

比如说,你跟我说“我答应给你1000块,但前提是你帮我做个小小的事”,然后你什么都没给我,那你说的这事,根本不是合同。

因为你的“对价”不值一提。

这种情况就像是咱们说的,“不劳而获”是没有道理的,只有公平交换,才会有人相信你的承诺。

你可能会想,什么叫“有价值”?是不是一定要大笔的交易?其实不然,英美法里对“有价值”的要求并不复杂,简单来说,任何有法律意义的交换就可以算对价。

比如,你答应给我100块,我答应在一周内帮你买个包,你不一定非得给我什么昂贵的物品,只要双方的交换是合理的,有意义的,这个对价就有效了。

就像是你答应给我一个微笑,我给你一块巧克力,这个也是对价,虽然它不值很多钱,但它还是一个交换。

不过,英美合同法也有些规定是要注意的。

对价不能是已经做过的事。

这点很关键。

你不能拿你已经做过的事情作为交换条件。

比如说,我去年帮你搬家,结果你今年跟我说,“哎呀,去年你帮我搬家,我应该给你点报酬”——不行!这个“对价”在合同成立的时候就已经发生了,早已不存在“交换”的问题了。

英美合同法知识

英美合同法知识

英美合同法知识《英美合同法知识,一场有趣的法律冒险》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英美合同法知识,这可真是一场有趣的法律冒险!想象一下,合同就像是我们在商业世界里的秘密武器,或者说是一种特殊的“魔法约定”。

而英美合同法,那就是这本魔法书的详细说明书啦!一开始接触英美合同法知识的时候,我就像走进了一个满是术语和规则的迷宫。

什么“要约”“承诺”,还有各种各样的条件和条款,简直让人头晕眼花。

但慢慢的,我发现这就像是玩游戏,只要掌握了规则,就能在这个法律的游戏场里游刃有余。

比如,“要约”就像是抛出了一个邀请,等着对方来接住;而“承诺”呢,就是对方兴奋地回应说“我来啦”!一旦双方完成了这两个步骤,嘿嘿,合同就生效啦。

这中间的过程就像是两个人在跳一场默契的舞蹈。

还有呀,英美合同法里的一些规定特别有意思。

比如说,如果你不小心说错了什么重要信息,导致对方做了错误的决定,那可能就会惹上麻烦哦。

这就像是吹牛吹大发了,结果得自己收场。

但如果你能巧妙地利用规则,合理地保护自己的利益,那可就太有成就感啦!再说说那些复杂的条款和条件。

有时候它们就像一道道关卡,需要我们小心翼翼地通过。

但一旦我们搞懂了,就能像勇士一样,轻松地闯过这些难关。

而且,学习英美合同法知识还让我明白了一个重要的道理,那就是诚信的重要性。

在这个法律世界里,如果你不讲诚信,那可是会被狠狠教训的。

就像在游戏里作弊一样,迟早会被发现,然后被踢出游戏。

总之,英美合同法知识就像是一场充满挑战和乐趣的冒险。

虽然有时候会遇到困难和困惑,但当我们一点点解开谜题,掌握这些知识的时候,那种成就感简直无与伦比。

它让我们在商业和生活中更加自信、更加有把握。

所以,朋友们,不妨也来踏上这场有趣的法律冒险之旅吧!相信你们也会从中发现许多新奇和有趣的东西,或许还能成为这个法律游戏场上的高手呢!。

美国合同法 第6章 合同的解释与口头证据规则

美国合同法 第6章 合同的解释与口头证据规则
实践中,美国法庭一般允许当事人出示任何与书面合同订立前以及在订 立合同同时的意思表示有关的外部证据来对抗“口头证据规则”的适用。这 类外部证据不仅仅限于口头证据。有些外部证据并不改变或否定有争议的合 同条款,也不会给合同增加新的内容,这些外部证据因此不受“口头证据规 则”调整,也就有可能被法庭采纳,比如(1)合同条款语义不清,模糊即 无效或者模糊即遵从不利一方的解释;(2)合同无效的证据;(3)合同订 立后的修改、变更协议等。
【法官论证及判决意见】
法官首先回顾了“口头证据规则”在先例中的运用。法院 指出,“口头证据规则”的目的是针对那些想用口头证据来 修改书面合同的企图。但是,法官意识到,这种规则并不影 响承认在正式合同之外独立存在的一个“从合同”。即如果 签署一个协议是全部或部分地以同时做出的另一个协议作为 对价,则这两个协议是相互密切相关的。如果两个协议同时 存在,一个是书面的,另一个是口头的,那么是否有充足的 证据来否认口头协议呢?恰恰符合本案的情形,在本案中, 被告被要求去履行与购买农场有关的书面合同以外的事情。
2. 对于货物买卖交易的合同而言,普通法中的“口头 证据规则”已经被《统一商法典》第2 – 202条所替代。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一个书面协议和关于该 协议不包括的条款同时存在,那么假若法庭认为该额外 条款如被双方同意的话就肯定会将其包括进这个书面协 议,那么法庭就会不采纳关于该协议不包括的条款的证 据。
——不能禁止。因为外部证据往往被允许接纳,用以证 明做成书面合同之后的协议。为口头证据规则所禁止的, 只是抵触或补充书面协议的先前的( prior)协议证据、或
引例3
A欠B美金1000元。双方另外口头协议由B购买A的一块 土地,价格为3000元;并且言明:上述欠款1000元将用 来抵销部分购地价款。事后,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 该书面合同的外表看来很完整,但是其中完全没有提到用 1000美元欠款来抵销部分价金的安排。口头证据规则能 否禁止此证据的引入?

英美合同法的名词解释

英美合同法的名词解释

英美合同法的名词解释引言合同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英美合同法是指英国和美国的合同法律制度。

它规定了当事人之间建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的原则和规则。

本文将对英美合同法中常用的名词进行解释,并探讨其背后的法律内涵。

1. Offer(邀约)在英美合同法中,offer是指一方作出关于一项合同的明确、不可撤销的要约。

它必须包含足够具体和清晰的条款,以展示出出价人的意图和愿望达成契约。

如果一个邀约被另一方明确接受,那么一项契约就形成了。

2. Acceptance(接受)接受是指一方明确表达其接受对方的邀约,愿意履行合同条款。

接受必须是明确的、一致的和无条件的。

如果接受中有任何附加条件或变化,那么将被视为一项反邀约或反要约,不构成有效的接受。

3. Consideration(对价)在英美合同法中,对价是指为了获得他人的承诺而付出的一种经济或有形的利益。

契约的生效通常要求双方都给予对方一定的对价,这是一种衡量契约公平性和真实意图的标准。

对价可以是金钱、货物、服务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东西。

4. Capacity(能力)在英美合同法中,当事人的能力是指他们能否在法律上订立有效的合同。

成年人具有完全能力,可以订立所有类型的合同。

然而,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和无法理性思考的人则可能没有足够的能力,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5. Breach(违约)违约指的是一方未履行其合同义务。

违约可以是部分违反或完全违反合同条款。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通常有权采取法律措施,包括要求履行合同、索赔损失或终止合同。

6. Damages(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一种法律救济措施,旨在弥补受损一方因合同违约或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损害赔偿通常以金钱形式支付,以反映受损一方的实际损失或补偿其承受的不利影响。

7. Performance(履行)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要求执行其合同义务。

履行可以是按期进行、提供货物或服务,或遵守具体的条款和条件。

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以合同法为例

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以合同法为例

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以合同法为例一、概念与特征比较:1、英美法的定义与特征:合同是由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binding agreement),或者由一个以上的当事人对于他方当事人负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

承担这项义务的人即为“允诺人”(promisor),享受这项权利的人为“受允诺人”(promisee).英美法系实质上将合同定义为一种协议,合同必须要通过双方的协议才能成立,而协议的内容则是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双方之间的协议即告成立,但并不是所有当事人之间的协议都是具有法律效果的合同。

对于那些没有法律上约束力的协议,当事人并不能要求强制执行。

2、大陆法系的定义与特征:大陆法系对合同的定义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

将合同定义为“一种协议”。

但是,由于立法体例、法律传统和法律用语本身的差异,作为大陆法系两大分支的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对合同又有不同的定义和解释。

德国法系国家是以法律行为为概念定义合同的。

即合同是发生、变更债的关系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本质仍然是一种意思表示的合意。

因此,德国法系国家的合同特征可以归纳为:合同是一种发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是依照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所成立的法律行为;是相互对立的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所成立的法律行为。

法国民法上的合同首先是一种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是产生债务的根据之一;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的内容是“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

二、两大法系合同形式的差异比较:1、大陆法系的合同形式:法国法系的国家和德国法系的国家在合同形式的要求上都规定了一些合同只有采用法定的形式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都对缺少法定形式的特定规定了无效的法律后果,而且对形式的要求通常是非要式这个一般原则的例外。

2、英美法系的合同形式:英美法系把合同分为签字腊封合同是必须以热定形式订立,毋须对价支持的要式合同。

简式合同是必须持有对价支持的合同,简式合同一般是不要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用口头形式或者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是简式合同不等于不要式合同,有一些简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作用有的是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有的是作为证据上的要求。

了解不同法域的国际合同法

了解不同法域的国际合同法

了解不同法域的国际合同法国际合同法是指涉及跨国合作的合同法律规定。

由于不同国家拥有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因此不同法域的国际合同法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了解不同法域的国际合同法对于跨国合作的参与者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涉及到合同的有效性、履行义务、争议解决等方面。

在国际合同法领域,常见的法域包括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混合法系。

英美法系主要适用于英国、美国等国家,其特点是以普通法为基础,注重案例法和判例法的运用。

在英美法系中,合同的形成主要依赖于双方的意思表示,即要求双方达成共识。

此外,英美法系还注重契约自由原则,即允许合同各方自由约定合同内容,但同时受到公共秩序和道德原则的限制。

与英美法系相对应的是大陆法系,主要适用于法国、德国等国家。

大陆法系以法典法为基础,强调法律的完备性和绝对性。

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的形成主要依赖于法定要素,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书面合同。

大陆法系还注重合同的公平原则,即合同各方在合同过程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对方权益。

混合法系则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混合体,主要适用于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

混合法系在合同法领域中既有英美法系的契约自由原则,也有大陆法系的法定要素和公平原则。

在混合法系中,合同的形成既注重双方的意思表示,又注重法定要素的存在。

此外,混合法系还注重合同的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各方在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除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混合法系,还有其他一些法域也有其独特的国际合同法规定。

例如,中国法系注重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以保护弱势合同方的权益。

日本法系则注重合同的忠诚义务和契约精神,以维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阿拉伯法系则以伊斯兰教法为基础,注重合同的合法性和道德性。

了解不同法域的国际合同法对于跨国合作的参与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可以帮助参与者了解不同法域的合同法规定,避免因法律差异而导致的合同纠纷。

其次,它可以帮助参与者制定合适的合同条款,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义务。

英美合同法术语

英美合同法术语

英美合同法术语1. Acceptance(接受)这是英美合同法里超重要的一个术语呢。

简单说就是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要约(offer)表示同意。

比如说,甲说要把自己的旧电脑1000元卖给乙,乙说“好呀,我买了”,这个乙的回答就是acceptance啦。

这就像两个人在玩一个约定的游戏,一方提出规则,另一方说好,那这个约定就达成了。

2. Breach of contract(违约)哎呀,这个就有点糟糕啦。

就是合同的一方没有按照合同里说好的去做。

就好比你答应给朋友辅导功课,结果到时候你却跑去玩游戏了,这在合同法里就是breach of contract。

这可能会让另一方很生气,因为人家可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在等着呢。

3. Consideration(对价)这个术语有点抽象哦。

大致就是合同双方为了换取对方的承诺或者履行而付出的东西。

比如说,你去商店买东西,你付出的钱就是consideration,而商店给你的商品也是consideration。

就像是一种交换的“小礼物”,不过这个“小礼物”是有法律意义的呢。

4. Damages(损害赔偿)当有breach of contract的时候,受损的一方就可以要求damages啦。

就像是你把别人的东西弄坏了,你就得赔偿一样。

比如说,甲和乙签了合同,甲没按时交货,导致乙有了经济损失,乙就可以要求甲赔偿一定的damages。

5. Duress(胁迫)这个就有点像有人拿着刀逼着你签合同那种情况。

如果一方是在duress的情况下签的合同,这个合同在法律上可能是无效的呢。

比如说,甲威胁乙说如果不签合同就伤害乙的家人,乙签了合同,那这个合同很可能因为duress而不算数哦。

6. Fraud(欺诈)这也是很不道德和不合法的情况啦。

就是一方故意欺骗另一方来签订合同。

比如,甲把一个有问题的二手车说成是全新的卖给乙,这就是fraud。

如果发现是fraud,合同也是可以被撤销或者无效的呢。

7. Implied contract(默示合同)这个就比较神奇啦。

英美合同法

英美合同法

英美合同法1. 简介英美合同法是适用于英国和美国的法律体系中关于合同的法律规定。

该法律体系基于普通法和大量的判例法,并以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进行补充和完善。

英美合同法旨在确保在商业交易中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并为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纠纷解决提供明确的规则和程序。

2. 合同的要素英美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几个基本要素,包括:2.1. 合法对象合同必须是针对合法对象的。

在英美合同法中,合法对象通常是指具备法律能力的个人或法人实体。

2.2. 订约人的意图合同要求双方订约人必须有达成协议的意图。

这意味着双方必须是自愿参与合同交易,没有被欺骗或强迫。

2.3. 提供对价合同要求双方提供相互的对价。

对价可以是货币、商品、服务或其他各种形式的价值交换。

2.4. 能力合同要求订约人必须具备法律上的能力。

未成年人、精神状况不稳定或被法院判定为无能力的个人通常被认为没有能力订立有效合同。

2.5. 合法目的合同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

合同不能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包括禁止性条款和违反公共政策的规定。

3. 合同的形成英美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形成过程,包括要约、接受和合同成立。

3.1. 要约要约是指一方的明确意愿,表明其希望达成协议。

要约通常包含明确的条款和条件,以及价格和交付方式等要素。

3.2. 接受接受是指被要约人对要约的明确表示同意。

接受必须是全面的、一致的,并符合要约设定的条件。

只有在接受之后,合同才形成。

3.3. 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是指当要约人接受了要约后,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并达到法律上确立合同关系的阶段。

合同不需要以书面形式或在特定场所签订,可以通过口头协议、书面文件或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

4.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英美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当合同被违约时应采取的措施。

4.1. 履行合同要求当事人履行其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履行通常包括支付款项、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按照合同要求的时间和方式进行。

4.2. 违约当事人违反合同条款时被认为是违约。

英美法合同分类(一)

英美法合同分类(一)

英美法合同分类(一)英美法合同分类概述英美法合同是指在英国和美国法系下成立的合同,由于英美法系的共同背景和相似性,合同的分类在这两个国家中基本上是相似的。

1. 分类方法•书面合同: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达成的合同,可以是通过书面文件或合同书签署的方式。

书面合同通常提供明确的条款和规定,便于双方确切了解各自权利和义务。

•口头合同:当事人口头进行的协商和达成的合同,口头合同在英美法系下几乎与书面合同同等有效。

不过,由于口头合同容易发生争议,所以在实践中建议以书面形式记录合同条款。

2. 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指运输货物或旅客的合同,适用于海洋航运。

海上运输合同通常以海运提单或船票作为主要文件,具体规定了承运人、货物、运费、出发地和目的地等内容。

•陆上运输合同:指在陆地上进行运输的合同,适用于陆地运输方式,例如公路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等。

•空运合同:指通过航空运输货物或旅客的合同。

空运合同通常由航空公司与托运人签订,明确规定了航班、起飞地点、目的地、运费等事项。

3. 雇佣合同•劳动合同: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合同,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事项。

•独立承包合同:指承包商与委托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承包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独立承担工作任务,通常是以项目或服务为基础的。

•代理合同:指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达成的合同,代理人代表委托人执行特定的法律行为或商业交易。

4. 购买合同•销售合同:指买卖双方就产品或服务进行订立的合同,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质量、数量、价格、交付方式等事项。

•供应合同:指供应商与买方签订的合同,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要求提供所需的产品或服务。

•分销合同:指制造商与经销商之间许可制造商将产品销售给经销商,并由经销商负责销售的合同。

5. 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指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达成的房屋租赁协议,规定了租金、租期、使用条件、租赁期限等事项。

•设备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的合同,明确规定了设备的使用权、租金、维护义务等内容。

中国合同法和英美合同法对比

中国合同法和英美合同法对比

中国合同法和英美合同法对比
中国合同法和英美合同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下的合同法规定。

虽然在某些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但其在一些重要方面也存在一些显著差异。

首先,在合同的形成方面,中国合同法和英美合同法都强调了自由意思原则,即合同双方应自愿且平等地达成协议。

然而,中国合同法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作了一些特殊规定,而英美合同法则主要依赖于成年人能力和理性判断的原则。

其次,在合同的内容和效力方面,中国合同法采用了许多明确的条款,规定了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履行义务、合同的效力等。

英美合同法则更加注重合同双方的自主性和合同的自由度,强调契约精神和积极履行合同的责任。

此外,中国合同法对于合同的解除和违约方面也有一些特殊规定。

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请求赔偿损失。

而在英美合同法中,通常会根据合同条款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决定违约方的责任和救济方式。

最后,在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方面,中国合同法强调了协商解决纠纷
的原则,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而英美合同法则更侧重于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并强调合同的法律效力和诉讼程序的公正性。

总的来说,中国合同法和英美合同法在合同的形成、内容和效力、解除和违约以及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这些差异反映了不同法律体系下的法律观念和文化背景。

了解这些差异对于跨国商务和国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英美合同法

英美合同法
在英美合同法,广告和商品价目表等通常被 视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但是在特殊情 况下也被视为要约。 广告是否构成要约应视相关方的意愿 (intention)和当时的环境情形来作决定。
Section 3. Acceptance 承诺
An acceptance is a manifestation of willingness to be bound by the terms of an offer made in a manner invited or required by the offer. 按照要约的要求明确表示自愿受要约条款约 束的意思表示是承诺。
1. Requirement of Consideration
早期的对价源于, 早期的对价源于,一物对一物 (quid pro quo) 从法律上看, 从法律上看,一项有价值的对价就是一方 当事人得到某种权利、利益或好处, 当事人得到某种权利、利益或好处,或者另 一方当事人做出某种容忍、承受某种损害、 一方当事人做出某种容忍、承受某种损害、 损失,或者承担某种责任。 损失,或者承担某种责任。
2、EMBRY V. HARGADIAN, 、 MCKITTRICK DRY GOODS CO.
EMBRY V. HARGADIAN, MCKITTRICK DRY GOODS CO. 一案确立了一个原则,法 一案确立了一个原则, 判断一方的意向不是看他本人到底怎么想, 官判断一方的意向不是看他本人到底怎么想, 而是看处在对方位置的一个理性人 person)从一方的言行中所得出 (reasonable person)从一方的言行中所得出 的结论。 的结论。
Chris Turner, Contract Law:
An agreement between two parties by which both are bound in law and which can therefore be enforced in a court or other equivalent forum.

英美标准合同法讲义

英美标准合同法讲义

英美合同法讲座一、合同法的渊源(一)英国契约法的历史发展演变。

14 至 15 世纪,一般法新建立的违约伤害赔偿之诉填补了伤害诉讼令状最先只合用于暴力性的、直接的伤害行为的明显缺点,但它最先不过作为伤害诉讼的一个分支出现,也就是说,契约法出自于伤害诉讼这一渊源。

至 19 世纪,英国契约法最后形成。

这一方面是因为遇到大陆法系契约法的影响,汲取了大陆法系契约法的某些重要原则;另一方面,最重要的原由是英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迅猛发展和自由听任经济思潮的推进。

在这种背景下,英国契约法在“缔约自由”与“契约神圣”等口号下发展起来并最后形成。

进入 20 世纪后,契约法的基来源则没有发生重要变化,但是因为垄断经济的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增强,缔约自由原则遇到极大限制。

此外,契约神圣原则也有所修正,因为社会发展状况瞬间万变,假如出现了某些在缔约时没法料想的事实,进而使契约目的落空或事实上不行能执行,法院能够依据案情排除契约,而不象过去那样一味依照契约条款严格执行,此即“契约(目的)落空”原则。

(二)美国合同法的渊源(1)《美国合同法重述》:从渊源上说,美国合同法是由判例法和拟订法共同组成的。

但是,判例法的发展是美国合同法发展的核心环节,判例法组成了美国合同法的主要渊源。

美国法学会从各州的大批判例中归纳总联合同法的基来源理和规则,写成《合同法重述》,“重述”初版达成于 1932 年,第二版则于 1979 年达成。

第二版其实不取代初版,但是许多地反应了本世纪美国合同法的发展。

《美国合同法重述》固然没有法律效劳,但是法官们常常授引,作为判案的指导。

( 2)《美国一致商法典》:《美国合同法重述》本世纪以来,美国法学会和州法一致专员会议向来致力于草拟并促进各州采用《一致商法典》简称“UCC ”。

《美国一致商法典》是美国商事法律不停一致的标记之一,它以合同法为主体,以买卖为中心,波及一系列商事关系的程序和制度,但其实不是对美国商事法律的全面编纂。

两大法系合同法的比较(一)

两大法系合同法的比较(一)

两大法系合同法的比较一、两大法系合同法中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比较(一)英美法合同的定义和特征在英美法上,对于合同的界定众说不一,而被引用的最为普遍,也是最有影响的合同定义,是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第1条的界定,即“合同是一个或者一组允诺(promise),违反该允诺时,法律给予救济;对允诺的履行,法律在某种情况下将其视为一种义务”。

通说认为,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binding agreement),或者由一个以上的当事人对于他方当事人负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

承担这项义务的人即为“允诺人”(promisor),享受这项权利的人为“受领允诺人”(promisee)。

英美法实质上将合同定义为一种协议(agreement),合同必须通过双方的协议才能成立,而协议的内容则是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双方之间的协议即告成立,但并不是所有当事人之间的协议都是具有法律效果的合同。

对于那些没有法律上约束力的协议,当事人并不能要求强制执行。

(二)大陆法合同的定义和特征大陆法系队合同的定义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

罗马法将合同定义为“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将合同定义为“一种协议”就是由此而来的。

但是,由于立法体例、法律传统和法律用语本身的差异,作为大陆法系两大分支的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对合同又有不同的定义和解释。

德国法系国家是以法律行为为概念定义合同的。

合同即“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契约”(德国民法典第305条)。

德国民法典创造性的引进法律行为的概念对合同进行定义,即合同是发生、变更债的关系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本质仍然是一种意思表示的合意。

而且,合同又有广、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是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为目的的合意的总称,包括债权、物权以及身份等合同的总称;狭义的合同专指以发生债权为目的的合意,即债权合同。

谈英美合同法

谈英美合同法

谈英美合同法英美法与大陆法在对合同的理解上走了完全不同的两条路,在大陆法下,合同作为债的原因而存在,基于这一理念,或者说是基于这一理论抽象,大陆法的民法体系将合同与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沟通起来;而在英美法里,合同只是有法律强制力的当事人之间互有联系的承诺而已。

在中世纪的英国,没在什么合同概念,诉讼的前提是要取得令状,令状包含了特定可诉事件的原因、固定的诉讼程序和救济方法,这也就使得“令状”之外的诉讼无法得以进行,这当然无法满足经济日益发展的需要,因此令状制度需要继续发展,所以产生了例外,再后来,蜡封的字据可诉,再后来,借贷之债可诉,再后来,因履行义务而对受诺人造成的损害变得可诉,再后来,对当事人诺言产生的依赖变得可诉。

在英美法中,合同是法律为之提供救济的诺言。

诺言构成一系列义务的起点,当事人作出诺言(当然要满足包括确定性在内的一些条件)即获得承诺权(这种承诺权的效力在于,一旦要约被接受,则产生约束力),这种承诺权可因对方的拒绝或没有回应(比如悬赏广告)而终止,但一旦被接受,则双方即受约束。

在大陆法系,合同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违约实际上是违反了合同项下的义务。

但是,在英美法系,违约是违反自己的诺言。

在解决当事人的缔约能力时,法律关注的是在两种基本的利益之间实现一种平衡:即一方面对缺乏缔约能力的当事人给予特殊的保护;另一方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期待权益、依赖权益和恢复原状的权益也要给予适当的保护。

关于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英美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则是:一个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前所作的放弃其撤销合同的权利的表示是无效的。

但是根据义务互惠原则(the principle of mutuality of obligation ),合同一方要对方对自己承担义务,自己也要承担对应的义务;要使对方依合同承担风险,自己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因此,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后应该立即就确认还是否认合同作出选择。

当已经订立的合同被宣告无效或经一方的请求而被撤消时,了结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的一般原则就是令双方返还利益,即让他们在经济上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英美合同法中的要约

英美合同法中的要约

英美合同法中的要约引言要约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它是合同形成的第一步,也是合同中最基本的要素之一。

本文将深入探讨英美合同法中的要约,包括要约的定义、要约的要素、要约的有效性、要约的各种形式以及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定义要约是指一方对另一方作出具体的、明确的、以构成合同关系的意向表示。

要约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通过各种形式进行传达,如邮件、传真等。

要约是合同形成的起点,它表明一方愿意与另一方订立合同。

要约的要素要约具有一定的要素,包括明确的表述、对接受方的约束力以及构成合同关系的意图。

明确的表述意味着要约必须具体清晰、无歧义,并且能够明确指出合同的条款和条件。

对接受方的约束力意味着要约必须是向另一方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要求。

构成合同关系的意图意味着要约必须表明一方真正意图与另一方达成合同,而不仅仅是提议或开展商业谈判。

要约的有效性要约的有效性取决于其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要约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不能是含糊不清或模糊的陈述。

其次,要约必须是明确对接受方具有约束力的要求,而不是单纯的邀请或提议。

最后,要约必须表明一方真正意图与另一方达成合同,而不仅仅是进行商业谈判。

要约的各种形式要约可以采取多种不同的形式。

首先,口头要约是指通过口头形式表达的要约。

口头要约在英美合同法中通常具有约束力,但存在证据问题,因此最好将要约记录在书面或电子形式中。

其次,书面要约是指通过书面形式表达的要约。

书面要约通常具有更高的证据力,方便双方明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

最后,电子要约是指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电子形式表达的要约。

在英美合同法中,电子要约的合法效力与书面要约相同,但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法律要求。

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被撤回。

首先,要约可以在受到要约方接受之前随时被要约方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方收到接受通知之前送达。

其次,要约可以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被要约方接受前撤回。

撤回要约必须在要约期限到达之前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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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的条文,可去以明示条文否定或超越。
合理或不合理是不足去作出默示。
明示条文与默示条文的关系
明示条文超越默示条文 以明示条文改变默示地位,除非涉及公共政策
11/22/2019
事实的默示
合理时间 履行的时间 履行的期限
有关中国的重要案件
履行的做法:
例如谁应该走第一步(包运合同下是承租人先去指定装 港或船东先去指定船舶; )
法律的默示:建筑合约
妨碍原则(Prevention principle)
Holme v Guppy (1838) 3 M&W 387 Peak v McKinney (1970) 1 BLR 111 CA The “Cape Hatteras” (1982) 1 Lloyd's Rep 518 Multiplex v Honeywell (2007) EWHC 447 Adyard Abu Dhabi v SD Marine Services (2011) BLR 384
11/22/2019
法律的默示:货物/商品买卖合约
付运买卖合约下运输风险的转移 卖方拥有出售的有关货物的主权与转移给买方 货物没有债务与押记 买方可宁静地占有该货物 货物是否对版、满意质量与适合买方用途 时间规定默示是重要:Bunge v Tradax (1980)
11/22/2019
适用
11/22/2019
考验标准
普遍适用在某种类别的合约关系,例如是货物买卖 (1979年《货物销售法》与一些普通法的默示); 房 东与住客之间(Liverpool City Council v. Irwin [1977] A.C. 239 等先例); 裁协议的机密( Ali Shipping
Corporation v. Shipyard Trogir [1998] 1 Lloyd’s Rep 643 等先例)
11/22/2019
11/22/2019
默示条文
法律的默示 (Implied by law)
事实的默示 (Implied by fact)
其他 的名称
General default rules(这名称也显示了它是一般适用 在某一个类别的合约,而且是在没有明示条文针对 的情况下)
Ad hoc gap-fillers(这名称也显示了它 是随意去填补个别合约中的漏洞,随 意也表示了不是一般适用而只是在个 别合约中的不同情况)
培养出一套适合商贸活动的有组织的常识与 思维
11/22/2019
国际商业与英美合同法/商法
Senator Linie GMBH & Co KG v Sunway Line, Inc., 291 F 3d 145 (2d Cir. 2002), Sotomayor Circuit Judge said: "in matters of commercial law our decisions should conform to the English decisions, in the absence of some rule of public policy which would forbid."
假设双方应该有的订约意图但没 有在合约内明示规定或针对的情 况,法院/仲裁庭必须小心不去改 写合约,而只有满足了一些严格 的考验才去能作出默示。这只能 是适用在个别的合约而不能去普 遍性的适用在同样类别合约
不是根据双方的订约意图,也不要求“必须”(necessary) 要求“必须”(necessary)去增加这
法律默示解决争议的是有管辖权的国家法院,仲裁的管 辖权只能通过明示条文。
仲裁员人数、委任方式、仲裁员资格等的默示(或不默 示)
11/22/2019
法律的默示:租赁合约
Liverpool City Council v. Irwin (1977) AC 239
(1) an implied letting giving the tenant the right of exclusive possession; (2) an implied covenant of quiet enjoyment; (3) an implied easement for tenants and their licensees to use the stairs; (4) a right in the nature of an easement to use the lifts; (5) an easement to use the rubbish chutes; (6) an obligation on the landlord to exercise reasonable care to keep in reasonable repair and usability the common parts (including the lifts and chutes); (7) 11/22/2019 where the nature of the structure required artificial
法律的默示:仲裁
机密性:Ali Shipping Corporation v. Shipyard Trogir [1998] 1 Lloyd’s Rep 643 先例;不少国家不承认法律默示 机密性,如澳大利亚;对商业机密或技术机密敏感的企 业/公司需要明示机密性条文去保证仲裁机密。
自然公正:涉及公共政策,不允许以明示条文去超越这 一个法律默示;在英国、新加坡或香港地区的仲裁立法 都属于强制性法律条文。
11/22/2019
国际商业与英美合同法/商法
《孙子兵法·攻谋篇》: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不知彼而知己, 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
什么是“彼”?
11/22/2019
国际商业与英美合同法/商法
英美合同法/商法
全面、合理、合乎逻辑、配合实际与有可行 性、肯定性以及可预测性的游戏规则
令个别合约有“商业效力”(business efficacy) 而是根据一 一个事实默示才能令合约有一个完整
些较“广泛的考虑”(wider consideration)例如是政策考 的说法与可以顺利履行,即给予“商
虑或从整体看是合理。通常订约方如果不喜欢某一个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律默 业效力”(business efficacy)。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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