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权的私力救济——兼论未来“人格权法”相关制度的确立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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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的隐私权保护

深度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的隐私权保护

深度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的隐私权保护在近年来的科技发展和信息爆炸的时代背景下,个人隐私权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威胁。

为了保护人民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17年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该法律在法规层面对个人隐私权进行了全面细致的保护,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的背景及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以人格权为核心的综合性法律,是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一次全面立法。

法律的出台,是我国政府和立法机关在人格权保护方面的重要进展,旨在构建和谐社会、平衡公民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发展与个人权利的和谐共处。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问题日益严重,个人隐私受到了极大的侵犯。

而人格权法的出台,为个人隐私权保护提供了具体的依据和规范。

法律中对于个人隐私权的定义和保护范围进行了明确,明确规定了个人隐私权的司法保护和追究责任的主体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与隐私权保护1. 关于隐私权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第二条对隐私权进行了定义,将隐私权定义为公民个人信息及其私生活不受侵犯的权利。

2. 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责任与补救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侵害隐私权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方式。

3. 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处理为进一步保护个人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措施和惩罚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的争议与反思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对个人隐私权进行了全面的保护,但其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

首先是法律的效力问题,有的人认为法律的制定仅仅是形式上的,而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

浅析如何保护自身的人格权

浅析如何保护自身的人格权

浅析如何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前言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飞速发展,很多新型的人格权纠纷大量出现,传统人格权法律规范遭遇诸多挑战、面临诸多问题。

且随着人格权的商品化趋势,隐私权的公开和商业性利用日趋体现其财产价值,也使得隐私权与财产权的关系纠缠不清,其性质在人格权与财产权两端游移不定。

伴随着这几十年来的发展,人格权法领域中萌生出了许多的新问题。

尤其是在现代信息高速传播,以及高科技传媒技术渐渐普及的情况下,人自身的私权利的保护越来越显脆弱。

一、人格权的概念与界定一般认为人格权的概念萌芽于罗马法时期。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人类对自身存在的关怀与重视,以人格利益为核心的人格权逐渐成为人们关注和保护的对象,它集中体现了民法的精神核心,即对人的关怀与尊重,其营养源泉则深深植根于人类文明的发展之中,而对人格权的认识也在人类文明的发展中逐步深化和成熟。

人格权,作为人身权的一部分,是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隐私权等。

所谓人格权是指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法定的权利。

人格权具有以下性质和特征: (1)人格权是主体依法固有的权利。

即指人格权是由主体始终享有的权利。

也就是说,一但自然人出生,法人成立,就应当依法享有人格权。

在主体存在期间,始终与主体不可分离。

(2)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所谓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个别人格利益。

前者主要指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后者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隐私、肖像等个别人格利益。

人格利益并不仅限于人的身体和生命的利益,还包括个人的姓名、肖像、隐私、名誉等涉及行为与精神活动的自由完整的利益。

实现人格利益不仅要维持个人的生命的存续,保持个人身心的健康,而且也要注重个人的尊严和价值,促进个人的人格的健全和发展。

(3)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论人格权的私力救济

论人格权的私力救济

论人格权的私力救济作者:沃耘吉佳琳来源:《求是学刊》2013年第06期摘要:人格权私力救济缘于人格权的自然权利属性,符合人格权固有性、防御性等与财产权相异的权利特征。

人格权私力救济可以弥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普遍适用性与灵活性等的不足,克服公力救济在人格权保护与实现方面的滞后性与有限性。

人格权私力救济的制度化有助于完成人格权法与刑法相关制度的对接,为民刑交叉案件中的法律适用提供必要的制度依托。

在民法典总则部分设立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制度的基础上,人格权法总则亦应将人格权私力救济制度设立于“人格权的保护”条款,并在其项下分设专门适用于人格权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与自助行为,进而实现法律对人格权私力救济行为的有效引导与合理规范。

关键词:人格权法;私力救济;制度化作者简介:沃耘,女,法学博士,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从事民商法学研究;吉佳琳,女,天津商业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私权自我实现之维——民事自助行为制度化”,项目编号:10YJC820117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3)06-0091-07当代,由于人权思想的深入,关于自然人人格权的法律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并且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力量,推动了人格权制度的急剧发展。

[1](P265)尽管国内学界对人格权法独立成章尚存争议,但将人格权纳入私法制度并由民法加以保护已成共识。

法谚云“无救济即无权利”,完善人格权救济体系已成为人格权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因此,在人格权保护与实现语境下,有条件地承认私力救济的正当性,体现了人格权法所追求的首要价值——对人性的尊重与关怀。

一、私力救济彰显人格权之本质特征(一)私力救济与人格权之固有性人格权与其他私权不同,其成立无须有特别取得原因,因人之存在为自己目的而属于其人,乃为原始的权利,自其出生时,即受保护。

[2](P126)对民事主体而言,人格权与生俱来并伴随终身,人格权的客体就是人的内在伦理价值。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摘要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民事权利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民事主体的人身须臾不可分离。

人格权是一个人成为一个完整的社会整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我国在人格权保护问题上还存在着薄弱的环节。

我国经济社会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与之相对应的人格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也随之发生了重大转变。

在此情势下,顺应时代变革,构建一个全面、完备的人格权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本文试从民法角度出发,借鉴人格权保护的有关成果,以探讨我国人格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关键词:人格权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一般人格权目录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1)摘要 (1)目录 (1)一、人格权概述 (2)1、人格权的含义 (2)2、人格权的特征: (2)3、人格权的构成 (3)4、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3)二、加强我国人格权民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4)1、我国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 (4)2、我国上述关于人格权法律保护的规定其意义在于: (5)三、我国人格权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5)1、有关人格权的立法现状 (5)2、人格权法律保护存在的缺陷 (6)四、对我国人格权保护的立法展望 (6)1、单独制定《人格权法》的必要性 (6)2、单独制定《人格权法》的现实性 (6)3、制定《人格权法》应该注意的事项 (7)结语 (7)参考文献: (8)一、人格权概述1、人格权的含义所谓人格权,是指作为公民的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权利。

这是一个民事主体的当然享受、不可剥夺的权利,它始于人的出生,终于死亡。

人格权是维护主体人格独立不可或缺的权利,旨在维护其自身价值,保护人的自由、独立、尊严。

从广义上说,人格权也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一国对人格权的规定,可以体现出该国人权保护的状况。

笔者认为,“人格”这一概念在法律上具有三种不同含义:1.1、人格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个人和组织,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的,具有血肉之躯的人格;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由法律所确认的,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浅论人格权制度的完善的论文

浅论人格权制度的完善的论文

浅论人格权制度的完善的论文摘要: 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方面人们越来越重视人格权的价值,另一方面人格权受侵害的可能性也日益增大。

而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人格权的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

从应增设一般人格权制度、人格权主体应扩张、具体人格权的发展、关于人格利益商品化和网络环境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等五个方面来探讨了如何完善人格权制度,促进人格权法的制定。

关键词:人格权制度;完善;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人格权是现代世界各国民事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随着社会的进步愈来愈为各国所重视。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其含义有三方面: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1]。

所谓固有,是指自然人出生、非自然人成立之日起,他(它)们就享有人格权。

而且人格权的取得无须民事主体积极的作为,而且由法律直接赋予;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的,人格独立是人区别于普通动物而成其为“人”的根本标致,人格权是自然人人格独立的重要保障;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

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就非常重视对人格权的保护,不仅将“人身权”独立作为一节,而且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公民、法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各种人格权。

这种对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的态度使得《民法通则》在海外赢得了“随着时代的发展,关于人格权主体的扩张可能会有一些新的论点。

比如近几年许多学者认为人格权主体应扩张到动物身上,“人”享有人格权,动物也应享有“物格权”,也许这符合民法的发展,但是我认为至少目前没有实现的可能性。

二、具体人格权制度的内容拓展随着人格权观念的深化,民法理论和实务逐步将一些人格利益确认为具体的人格权利形态, 人格权的保护范围不断宽泛,具体人格权不断增多。

但是仍有一些已被人们所认识但我国民法没有规定的具体人格权。

人格权法的发展与完善_以人格尊严的保护为视角_王利明

人格权法的发展与完善_以人格尊严的保护为视角_王利明

重要,试管婴儿的出现改变了传统上对生命的理解, 克隆技术使得身体、器官的复制成为可能,人工器官 制造技术、干细胞研究、克隆技术和组织工程学的发 展为人类最终解决器官来源问题铺平了道路,但同时 也对生命、身体、健康等人格权提出了新的挑战。随 着基因工程技术、人工授精技术、克隆技术等人类历 史上前所未有的新技术的出现,一些传统民法根本没 有涉及的问题也随之产生了,例如精子的法律地位、 基因信息的法律地位等等。这些都需要对人格权的 传统理论进行反思,从而解决这些新的问题。随着互 联网的发展,人类社会进入到了信息社会,网络的开 放性和互联性,使得对个人的隐私、名誉、肖像、个人 信息的保护日益迫切。总之,随着技术的发展,人格 权受到侵害的可能性不断增大,其后果也较以往更为 严重,相 应 地,法 律 也 应 对 人 格 权 提 供 更 多 的 保 护,〔7〕这些都 要 求 加 强 对 人 格 权 的 保 护,建 立 独 立、 科学的人格权制度。
适应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等社会文化发展 的需要,现代民法中的人格权制度为维护人格尊严, 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 一) 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凸显 在传统民事权利体系中,不存在与财产权等量齐 观的独立人格权,民事权利仍然以财产权为核心,整 个民法基本上基于对财产权的保护而构建了民法的 体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人权保护的逐 步重视,那种把人的存在归结为财产权益的拜物教观 念已经过时,人们越来越重视精神权利的价值,重视 个人感情和感受对于人存在的价值,重视精神创伤、 精神痛苦对人格利益的损害。〔8〕617 所以,在当代民法 中,人格权的地位已经越来越凸显,形成了与财产权 相对立的权利体系和制度。甚至在现代民法中,人格 权 与 财 产 权 相 比 较,可 以 说 更 重 视 人 格 权 的 保 护。〔9〕94 由于人格权地位的凸显对整个民法的体系正 在产生重大影响,并引起民法学者对重新构建民法体 系加以反思。 ( 二) 具体人格权的类型更加丰富、内容更加全 面 随着人格权观念的深化,民法理论和实务逐步将 一些人格利益确认为具体的人格权利形态。人格权 的保护范围不断宽泛,具体人格权不断增多。例如, 《德国民法典》中仅规定了姓名、身体、健康和自由等

人格权益保护民法典对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措施

人格权益保护民法典对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措施
人格权益保护民法典对人格 权的尊重和保护措施
contents
目录
• 人格权概述与重要性 • 民法典关于人格权规定解读 • 隐私权保护与限制措施 • 名誉权维护与救济途径 • 肖像权使用与侵权责任承担 • 其他相关人格权益保障制度完善建议
01 人格权概述与重 要性
人格权定义及特点
要点一
人格权定义
人格权平等原则
人格权保护优先原则
在处理涉及人格权的纠纷时,民法典 要求将保护人格权置于优先地位,切 实保障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 由。
民法典强调人格权平等,不受性别、 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影响 ,所有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一律平等。
具体人格权类型划分及内容
一般人格权
包括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姓名 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
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
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是社会的公共利益所在,因 此在使用他人肖像时,应当遵循真实、客观、公 正的原则,不得歪曲事实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
其他合理使用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外,还有一些其他合理使用肖像的 情形,如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等。在这些情 形下使用他人肖像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适 度的原则,并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03 隐私权保护与限 制措施
隐私权概念及范围界定
隐私权定义
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对其个人 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 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范围
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生活 的安宁、私人空间的保护等方面 。
侵犯隐私权行为类型及后果
侵犯隐私权行为类型
包括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非法侵入、窥视、拍摄他人 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非法跟踪、监视、偷拍等侵犯他人私生活安宁的 行为。

民法与人格权救济

民法与人格权救济

民法与人格权救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完善,人格权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在现代社会中,人格权的保护成为社会发展和法律进步的重要一环。

而这种保护主要通过民法来实现。

本文将探讨民法与人格权救济的关系。

一、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是指人们依法享有的与自身人格相关的权利,例如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这些权利是人们作为独立个体的基本权利,每个人都应当得到保护。

民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以保护和调整人们的合法权益为目标,通过制定法规和规定来实现人格权的保护。

民法明确了人格权在法律上的地位,为人们行使人格权提供了依据。

二、人格权救济的方式当某人的人格权受到侵犯时,他可以通过民法来寻求救济。

主要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 停止侵权行为:当人格权被侵犯时,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行为的停止。

比如,在他人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的肖像权,被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犯他的肖像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赔偿损失:除了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外,受害人还有权获得经济赔偿。

这是因为侵权行为可能会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如声誉受损、精神上的苦痛等。

民法允许受害人向侵权行为人要求相应的赔偿,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3. 恢复名誉:当某人的名誉受到损害时,他可以依法要求恢复名誉。

名誉是每个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名誉以及相应的赔偿。

4. 公开道歉:在某些情况下,侵犯人格权的行为人会被要求公开道歉。

公开道歉是向受害人道歉并公开声明,以修复受害人的声誉和尊严。

三、人格权救济的途径为了使受害人获得合理的人格权救济,民法规定了一些途径和程序:1. 提起民事诉讼: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人可以选择提起民事诉讼。

在诉讼中,受害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侵权行为的停止、赔偿损失以及恢复名誉等。

2. 申请仲裁:除了民事诉讼外,受害人还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来解决人格权纠纷。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解决争议方式,通过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独立公正的仲裁,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人格保护法律规定(3篇)

人格保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在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格权益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和人格利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我国法律体系对人格保护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围绕我国的人格保护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的人格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格权益,是指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名誉、隐私、荣誉、肖像、姓名、名称、信用等权益。

第三条公民、法人的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节适用范围第四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格权益保护。

第五条本法未规定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规范,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章人格权益的保护第一节人格尊严的保护第六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住宅,不得非法侵入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第二节名誉权的保护第九条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进行诽谤,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十条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第十一条侵害公民、法人名誉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节隐私权的保护第十二条公民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处理、传输、公开公民的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入、破坏、干扰公民的住宅、通信和其他生活场所。

第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窃听、窃录、窥视、传播公民的隐私。

第十五条侵害公民隐私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节荣誉权的保护第十六条公民、法人的荣誉权受法律保护。

人格权利保护的现实意义与法理基础

人格权利保护的现实意义与法理基础
稳定和公共安全。
02
现实意义分析
维护个人尊严与自由
保障基本人权
人格权利保护是维护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基础,确保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 的地位和尊严。
促进个性发展
通过保护人格权利,鼓励个人自由表达思想、追求知识和创新,进而推动社会 的多样性和进步。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消除歧视
人格权利保护有助于消除基于性别、种族、宗教或其他特征的歧视,确保每个人 都能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和竞争。
某公司侵犯员工名誉权案。某公司在内部通报中捏造事实诋毁员工名誉
,导致该员工社会评价降低。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05
完善人格权利保护建议
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法律体系
制定专门法律
针对人格权利保护,制定 专门的法律,明确各项人 格权利的定义、范围、保 护措施和侵权责任等。
完善现有法律
在现有法律中增加人格权 利保护的相关内容,如对 隐私权、名誉权等的保护 条款进行细化和完善。
维护社会和谐
通过保障人格权利,减少社会不公和冲突,促进不同群体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 ,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推动法治建设进程
完善法律体系
人格权利保护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不断完善相 关法律法规,确保法律体系的完备和有效性。
强化司法保障
加强人格权利保护的司法实践,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确保 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03
法理基础探讨
宪法保障原则
01
02
03
人格尊严原则
宪法确认和保障人格尊严 ,禁止任何形式的侮辱、 诽谤和歧视。
平等权原则
宪法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 一律平等,不因种族、性 别、宗教等因素受到歧视 。

人格权利保护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框架

人格权利保护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框架

传,提高公众对人格权的认知度和保护意识。
推广人格权教育
02
在学校、社区等场所推广人格权教育,培养公众尊重和保护他
人人格权的意识。
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
03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人格权保护活动,对侵犯人格权的行为进行
监督和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人格权的良好氛围。
06
总结与展望
总结本次研究成果
人格权利保护民法体系构建
两种方式。
损害事实
侵害行为必须造成被侵权人人 格利益的损害,包括精神损害 和财产损害。
因果关系
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 具有因果关系,即侵害行为是 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 。
主观过错
侵害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过错 ,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
侵害行为类型划分
一般人格权侵害
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 、身体权、姓名权、肖像 权、名誉权、荣誉权、隐 私权等人格权利的行为。
04
肖像权
指个人享有自己肖像的制作、使用和 公开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未 经许可使用他人的肖像。
06
隐私权
指个人享有保护自己隐私不被公开披露的权利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披露或侵扰 他人的隐私。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精神损害
指因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精神上的痛 苦、忧虑、悲伤等不良情绪反应。
赔偿原则
赔偿损失
侵害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和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责任限度
在确定侵害人责任时,应当考虑其主观过错程度、行为方 式、损害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责任限度,避免过度惩罚 或责任过轻的情况发生。
05
民法制度框架下人格权利 保护措施
完善立法体系,提高立法质量

浅谈我国人格权法的未来发展

浅谈我国人格权法的未来发展

浅谈我国人格权法的未来发展作者:钱冬林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1期摘要人格权是让人们活的更有尊严,享受到人的尊贵与荣耀,这也是人类一切法制的发端与目标。

进入21世纪,随着人权理念的深化,人们对自身关切度的提升,制定人格权法,全面系统的确认、保护个人尊严和人身自由,并克服传统民法体系上的缺陷,已是适应全面落实宪法、依法保障人权的需要。

本文将就目前我国民法中人格权利的现实发展状况做出简要阐述,并对未来人格权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进行展望,分析其未来发展的动力与阻碍,以为我国人格权法的制定做出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人格权独立成编人格独立人格尊严作者简介:钱冬林,上海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016-02人格权制度的形成是人找回作为人主体价值的见证,它包含了对人的生命、健康、名誉、肖像、隐私等的保护。

人格权与民事主体的这种切身利益联系使得人格权相关法律制度在现代社会中日益健全和完善,但是目前关于人格权的编制还存在着薄弱的环节,到底独编与否也存在着争论,这些对于人格权的发展完善也是一种阻碍。

一、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所谓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对自身所享有的权利。

”这种权利包括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还包括人格自由和人格健康等。

如今随着人们的权益观念越来越强,人格权的重量在未来的发展也一定会是非常受重视的,当然这也是必然的。

(二)特征1.人格权是人成为人的权利保障书。

法律之所以规定人在一出生就赋予其作为人应该享有的主体资格,其根源就在于人在一出生就自然地拥有了人格方面所具备的最初最基本的人权,这是每个人公平的生存的基础,只有在这些基本人的保障上,后续随着人年龄和智力的增长,去拥有其他的权利,最终成长为一个完整权利主体。

2.人格权是经过法律规定的,接受法律来保护的。

国际私法中的人格权利保护研究与实践

国际私法中的人格权利保护研究与实践

国际私法中的人格权利保护研究与实践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人们的交往与互动越来越频繁,涉及跨国界的合作、交流和争议的情况也日益增多。

在民事领域中,保护个人的人格权利成为国际私法研究与实践的重要议题之一。

本文将探讨国际私法中人格权利保护的问题,并分析其研究与实践的现状。

首先,国际私法是指处理民事关系中涉及跨国问题的法律体系。

人格权利作为一种普遍而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不仅为国内法所承认和保护,国际私法中也倾向于予以保护。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人格权利的定义和保护程度存在差异,以及国家主权和文化差异的困扰,国际私法中人格权利的确切界定和保护手段产生了一些问题。

其次,国际私法中人格权利保护的核心问题之一是法律适用。

在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的人格权利争议中,选择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传统上,国际私法适用主体法的原则要求适用当事人的国籍法。

然而,在全球化的今天,人员流动性和跨国交往的增加使得仅仅依赖国籍法来确定适用法律可能不再有效。

因此,一些国际公约和多边协定的出台,试图建立一种统一的准则和方法来确定适用法律。

例如,《罗马公约》明确规定在合同争议中应适用当事人的通常居住地法。

此外,国际私法中的人格权利保护还面临着跨国法律制度的冲突。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对人格权利的保护标准和做法存在差异,这给涉及多个管辖区域的人格权利争议增添了复杂性。

因此,解决跨国法律制度冲突的方法成为国际私法研究和实践的重要课题之一。

目前,一些国际机构和学术界提出了“相互承认与协作”的原则,旨在通过各国法院间的互相协作和承认来解决跨国法律冲突,并为人格权利的保护提供更加有效的机制。

另外,在国际私法中,人格权利保护的研究与实践还需要考虑到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差异。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人格权利的定义和保护理念存在着差异,这反映了不同文化下的法律传统和价值观。

因此,在实践中,需要尊重和平衡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格权利保护需求,以实现国际私法中人格权利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民法典中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人格权法的新进展

民法典中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人格权法的新进展

民法典中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人格权法的新进展近年来,我国民法典在合法权益保护领域取得了重要的新进展,特别是在保护公民人格权方面。

在过去,公民的人格权受到一定程度的侵犯,对此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

然而,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公民人格权得到了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护。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人格权法的新进展进行探讨。

一、公民人格权的界定与保护公民人格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与生存、名誉、尊严等相关的合法权益。

它是公民个体的基本权利,也是人类社会关系中的重要价值。

在民法典的规定下,公民人格权得到了明确的界定和保护。

1. 公民人格权的界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七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以及其他人格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一条款明确列举了公民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并强调了这些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2. 公民人格权的保护民法典对于保护公民人格权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和制度安排。

例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三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公民享有对其姓名的自主权,他人不得冒用、侮辱或者变更其姓名。

此外,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民法典还规定了对个人的肖像和隐私的保护措施,以防止侵犯公民人格权的行为。

二、新进展:加强合法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合法权益保护,民法典中出台了一系列的具体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提高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并对侵犯公民人格权的行为进行惩罚。

1. 侵权责任的明确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格权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

这一条款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力地保护了公民的人格权益。

2. 公民人格权的赔偿与救济为了弥补侵权行为给公民造成的损失,民法典还规定了公民人格权的赔偿与救济机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公民享有侵权行为索赔的权利,包括损害赔偿、精神抚慰金、恢复名誉等。

论如何完善我国人格权保护制度

论如何完善我国人格权保护制度

论如何完善我国人格权保护制度作者:邓斯博来源:《学理论·下》2019年第07期摘要: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就如何维护人格权利方面,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

目前如何更好地完善我国的人格权制度,更好地维护公民权利,使我国公民的生活更有尊严,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与影响,也是当今我们所要重视的严峻问题。

在我国未来将要颁布的民法典中,对于人格权法是否独立汇编这一问题,我们也应该秉持着积极的态度,表示支持。

因为人格权法的独立汇编,将对我国人格权制度的完善、规范起着强大的推进和发展作用,必将推动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向更高的水平提升,人民的幸福感会大大提高,人民的生活将会更有尊严。

关键词:人格权;人格权法;立法现状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9)07-0103-02随着当今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人格权的保护也不断展现出许多新的问题,本文就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格权制度进行分析与研究。

一、人格及其人格权的概述(一)人格的概念及其特征人格的概念来自希腊语(Persona),其初衷主要是指舞台上演员所戴的面具,如京剧脸谱。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心理学上后来借用了这一专业术语,用来表示:在人生的整个阶段中,人们也会因为不同的社会身份的改变,而因此更换相应的不同的面具,来适应每个崭新的身份。

而这些不同的面具则就是对人格的外部表现。

但在面具后面所隐藏的真实自我与外部所戴的面具所呈现出的样子,事实上往往不同。

与此同时,人格具有它专属的四个特征,分别是:第一,唯一性。

因为每个人所生活成长的环境条件都是不一样的,所经历面对的事情也都不尽相同,所以每个人所形成的人格也都是唯一的。

第二,统一性。

因为人格的形成是由于多种成分因素所形成的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需要多种成分因素相协调,具有一定的统一性。

第三,功能性。

由于一个人的人格会决定他的处事态度,他的生活方式,而间接地还会影响到他的命运,因此人格具有它的一定的功能性。

浅论人格权制度的完善

浅论人格权制度的完善

浅论人格权制度的完善人格权制度的完善是现代社会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人格权是指个体享有生命、健康、自由、尊严等基本权益的一种法律权利。

人格权制度的完善对于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立法、执法和审判三个方面对人格权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

首先,完善人格权立法是人格权制度的基础。

在立法上,应当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

首先,要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应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明确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控制和支配权。

其次,要完善对人格侵权行为的规制。

针对人身伤害、名誉侵害、隐私泄露等常见的侵权行为,应当制定明确的法律条款进行规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法律的力量来保护人格权益。

此外,对于侵权行为的救济途径也应当明确,保证受侵权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和修复。

其次,完善人格权的执法机构和执法手段是人格权制度的保障。

人格权的执法机构应当拥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能够快速、高效地处理侵权纠纷。

同时,执法人员要接受专门的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和素质,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在执法手段上,应当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加强科技手段的应用。

例如,可以利用人脸识别技术、监控摄像头等技术手段,加强对侵权行为的监测和取证工作,提高执法效果。

最后,完善人格权审判制度是人格权制度的重要环节。

人格权案件的审理应当高度重视,确保公正审判。

首先,要加强对审判人员的培养和选拔,提高其法律水平和判断能力。

同时,要加大对人格权审判工作的监督,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其次,要完善人格权案件的审判程序。

对于人格权案件,应当采取简便、迅速的审判程序,确保当事人在合理时间内获得法律救济。

另外,要建立健全人格权判决执行机制,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护人格权益的实际效果。

综上所述,人格权制度的完善是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

人格权及其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制定

人格权及其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制定

人格权及其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制定自然人人格是由宪法赋予自然人的一般法律地位,不同于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权利能力,人格权为自然人获得法律强制力保障的一般法律地位从权利角度进行的表达,自然人直接依据宪法生而有之,并非由民法赋予。

它由宪法创设,在民法中对人格权的规定具体体现了对人格权的保护。

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人格权应该独立成编。

一、人格权是自然人根据宪法所享有的权利长期以来,人格和人格权是公法赋予自然人的法律地位还是私法赋予自然人的法律地位,是理论和实务界争论比较激烈的一个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人格和人格权是由宪法赋予自然人的一般的法律地位,具有公法的性质。

法律上的人格一词,最早产生于古代罗马法。

在罗马法中人格是被法律确认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地位。

罗马法上的人格不仅确认了罗马市民的民事主体地位,而且更重要的是被作为社会阶层或者阶级的划分标准,即作为组织社会身份制度的一种工具,所以,在罗马法上,人格具有公法性质。

用现代的法律观念来表达,人格是人的一种宪法地位。

同样,人格权也是宪法上的自然人的一般法律地位的体现。

也具有公法的性质。

“如果将人格权理解为‘人之成其为人’所获得的法律基本保障,则人格权所保护的人格,当然指的是人的一般法律地位而非‘权利能力’(即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而由于自然人由宪法所赋予的法律人格本身即具有法律强制力,故整体意义上的人格权不过是从权利角度对‘人格’的另一表达。

有人格,即有人格权,无人格,即无人格权。

究其本质而言,人格权是一种宪法赋予自然人的基本权利,而不是由民法赋予的民事权利。

”二、民法中对人格权的保护是对宪法规定的具体体现人格权虽然是宪法所赋予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但是笔者认为它只是作为一种宣示性的规定,那么,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各个部门法都要对权利进行保护。

同样,在宪法对人格权进行整体概括性的规定之后,对于它的具体保护就要体现在各个部门法之中。

正以为如此,笔者认为,在民法中规定人格权正是对人格权进行保护的具体体现。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侵权救济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侵权救济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侵权救济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意识的提高,人格权的保护逐渐成为法律界和公众关注的焦点。

作为一个重要的民法典内容,人格权的侵权救济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探讨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侵权救济。

一、人格权侵权救济的理论基础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法律保护的基本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而人格权的侵害则是对这些权益的非法侵害行为。

人格权侵权救济机制在理论上有着坚实的基础。

首先,人格权侵权救济是尊重个体尊严和自由的需要。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自由和尊严的生活,而人格权作为保障自由和尊严的基本保障,必须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其次,人格权侵权救济是法治社会的需要。

在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人格权的侵害既是对法律的违反,也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因此,建立完善的人格权侵权救济机制,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人格权侵权救济是司法公正的需要。

人格权的侵害行为涉及到个体的权益保护,因此,人格权侵权救济必须依法进行,并且要求司法机关能够公正地对待这些案件,确保被侵权者能够获得应有的救济。

二、人格权侵权救济的实践运用在实践中,人格权侵权救济机制的运用具有一定的特点和要求。

以下将从民法典的角度,探讨人格权侵权救济的实践运用。

1. 证明人格权的侵权行为:要求被侵权者能够充分证明人格权的侵权行为的发生,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同时,法律对于何种行为构成了人格权侵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 追究侵权责任:当人格权发生侵害时,被侵权者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并获得相应的救济。

这需要司法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判定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和侵权人的责任,并做出相应的判决。

3. 救济方式的选择:根据不同的侵权情况和被侵权者的要求,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救济方式。

比如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同时也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公开道歉、停止侵权等其他救济措施。

4. 救济程序的保障:在救济过程中,法律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进行审判,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格权制度的完善分析探索

人格权制度的完善分析探索

人格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人格权侵权行为可能导致民事 赔偿责任,包括赔偿损失、道
歉等。
行政责任
政府机构可以对侵犯人格权的 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如
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刑事责任
严重的人格权侵权行为可能涉 及刑事责任,如侵犯他人隐私
、诽谤等。
人格权侵权的法律救济与赔偿方式
救济方式
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寻求法律救 济。
案例二:名誉权侵权案
总结词
名誉权是指个人或团体对其名誉享有的不 可侵犯的权利,名誉权侵权案主要涉及侵 犯他人名誉权的违法行为。
详细描述
名誉权侵权案通常发生在媒体、网络等公 共领域。在这些案件中,被侵权人可能会 因为散布不实言论、诽谤、侮辱等行为而 遭受名誉权侵害。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 ,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定侵权行为的 性质和损害程度,对侵权者进行法律制裁 ,以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赔偿方式
赔偿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
04
人格权制度的发展趋势与 展望
国际人格权制度的发展趋势与挑战
趋势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国际人格权制度正朝着保护个人隐私、尊严和信息 自由的方向发展。
挑战
跨国公司和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面临更大威胁,人格权制度面 临严峻挑战。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名誉权
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任 何组织或个人捏造、散布 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名 誉。
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隐私权
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个人信息权
公民有权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进行控制和利用,禁止非法收集、使用和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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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的私力救济——兼论未来“人格权法”相关制度的确立与完

作者:沃耘, 吉佳琳, WO Yun, JI Jia-lin
作者单位: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34
刊名:
求是学刊
英文刊名:Seeking Truth
年,卷(期):2013,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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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Periodical_qsxk20130601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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