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权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
人格权法
第一节
生命权
一、生命权的概念和特点 生命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其生命利 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关于生命权是否为独立的人格权,理论界 有三种主张: 一是否定说。 二是身体权说。 三是肯定说。
生命权具有以下特点
(一)生命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安全 (二)生命权的基本内容是维护生命活动 的延续 (三)生命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手段具有 独特性
(二)侵害身体权的救济
在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时,权利人可 以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 如果侵害人违法取走他人可与人身相分离的部分, 权利人还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返还原物,如返还 非法抽取的血液、剪断的头发、摘取的假眼假牙、 被盗走的遗骨等; 如果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精神损害或经济损失, 还应进行损害赔偿。 除了上述保护方法以外,权利人还可以要求侵权 人赔礼道歉。
三、名誉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
(一)名誉权与商誉权 (二)名誉权与荣誉权 (三)名誉权与人格尊严
四、名誉权的内容
(一)名誉维护权 (二)名誉利益支配权
五、名誉权的民法保护
(二)名誉权侵权的抗辩事由 在下列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害名誉 权: (1)公民通过合法途径反映情况。 (2)各级人民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 (3)单位依据职权对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工作出涉 及个人品德的评价 (4)履行法律或道德上的义务 (5)正当的舆论监督及文艺评论 (6)事先同意的行为
1.不使用他人的姓名的行为 2.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 3.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二、名称权
(一)名称权的概念 名称是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社会活动中, 用以确定和代表自身并区别于他人的文字 符号和标记; 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民事主体依法享 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转让自己的名称 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论自然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性质及民法保护
体、 命、 生 健康 等物 质 性 人 格 要 素 和 名 誉 、 肖像 、
姓名 、 隐私 等 精 神 性 人 格 要 素 。其 中物 质 性 要 素 内在 于 人 本体 , 人 本 体 组 成 的物 质 基 础 , 是 与
能成 为 财 产 权 的 客 体 , 就 意 味 着 人 格 要 素 不 也
有 主 观 性 , 质 上 是 人 的 名誉 、 本 肖像 、 名 、 私 姓 隐
不是商品, 因此 姓 名 权 、 肖像 权 等 人 格 权 是 不 能
转 让 和继 承 的 。然 而 , 随着 商 业 的蓬 勃 发展 , 自
然人 的人 格 标 识 ( 别 是 名 人 的 人 格 标 识 ) 特 如
摘要 : 人格权本身没有财产 内容 , 但随着经济 的发展 , 出现 了越来越 多对人格 要素的外化和 物化形 式加 以商业
;
化利用而获取利益 的情形 , 该利 益即人格标识商 品化权 。人格标识 商 品化权的客体是人格 标识, 而人格
i
i
标识是那些能够通过 文字、 图像等媒介反 映从 而为外界所识别 的人格要素符号 , 也就是说人格标识是人
姓名 、 肖像 、 音 等 被 广 泛 地 运 用 于 商 业 上 , 声 使
等 客 观 事 项 在 人 头脑 中的 主观 反 映 , 因此 , 既 它
可 以通 过 人 本 身 而 为 外 界 反 映 和 认 知 , 可 以 也
得 传 统 民法 上 被 视 为 与 个 人 的 精 神 、 格 不 可 人
格要素的外在表现形 式而非人格 要素本身, 因而可 以成为财产 权的客体而用于商业用途, 而形成商 品 从 化权。人格标识商 品化权 中的利益并非人格 权所 固有 的, 而是人格 权所 派生 ( 衍生 ) 出的, 人格标 识 商
人格权的本质及其立法模式
人格权的本质及其立法模式人格权在民法典中是否独立成编,是一个重大争议问题。
如果立足于现有的两个观念,人格权不独立成编是没有充分理由的:(1)人格权是民法调整人格关系所形成的一种民事权利类型,是和身份权并列的一种人身权;(2)法人人格权与自然人人格权具有相同性质。
与此同时,在加强人格保护的现代潮流中,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很容易被戴上一顶“重物轻人”的所谓“物文主义”帽子。
实质上,如果不对人格、人格权的基本观念进行检讨,就无法对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作出判定和说明。
近两年我的研究,就是围绕这一问题展开的。
去年四月,形成了第一篇文章《论人格权的本质》,最近形成两篇文章《论法人人格权》、《无财产及无人格》。
由此,相继形成并论证了在人格权问题上的三个结论。
现在,我就向各位汇报这三个初步结论和基本论证要点,以求得大家的批评,特别是求得在人格权研究方面造诣很深的江平教授、梁慧星教授和王利明教授的批评。
第一个结论是:人格权是根据宪法直接产生而不是根据民法产生的权利,因此,人格权具有宪法性质,不是一种民事权利。
第二个结论是:法人无人格权。
第三个结论是:人格权是对自然人人格中政治要素和伦理要素的保护。
财产权是对人格中财产要素的保护。
所以,对人格的保护,首先是对财产的保护。
无财产即无人格。
一、人格权的本质经过对人格和人格权的历史考察,可以发现,产生于古代罗马法上的所谓“人格”,是在一个不平等的社会中,区分人的身份的工具,是一个面具,同时具有自由人、罗马市民以及家长三个身份的人,就可以得到人格面具,就具有基本的社会地位或者法律地位,包括政治地位和民事地位。
所以,罗马法上的人格,是一个公法上的概念。
而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倡导人人平等,没有再用“人格”这个面具去区分人与人不同的必要。
所以,在《法国民法典》到《德国民法典》的近一百年中,“人格”不是民法中实际存在的一个问题。
这就解释了德国法以前的民法典为什么没有出现“人格”用语的原因。
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中,人格权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人格权是指每个人基于其独特的人格特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等方面的保护。
本文将从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入手,探讨相关法条的内容和作用。
第一章人格权及其保护第一节人格权的性质和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一章第一节的规定,人格权是以个人身份为基础,在合法的范围内保护每个人的主体地位和尊严。
人格权包括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等。
其中,身体权指个人对于自己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保护权利;姓名权指个人对于自己姓名的使用和保护权利;肖像权指个人对于自己形象的保护权利;声音权指个人对于自己声音的保护权利。
第二节人格权的限制和排他性人格权并非绝对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一章第二节的规定,限制人格权的原因可以是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当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时,可能会对人格权进行限制。
但是,限制人格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能侵犯人格权的本质属性。
第二章人身权利第一节生命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生命权的保护。
生命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人格权利之一,它保障了每个人的生存权和身体健康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第二节健康权健康权是人格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健康权的保护。
健康权保障了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生活环境健康等方面的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健康权。
第三节身体自由身体自由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身体自由的保护。
身体自由包括个人的身体不受非法拘禁、非法侵害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限制他人的身体自由。
第三章人格权属性第一节姓名权姓名权是人格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姓名权的保护。
姓名权保障了每个人对于自己姓名的选择、使用和保护权利。
人格权法大纲03
人格权法大纲一、总论定义:指以主体依法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
性质:法定权利、民事权利、非财产权利与人权的关系:人权是一种原则和观念,需要具体化,赋予具体的权利义务形式,人格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人权不仅仅是个人的。
特点:固有性、专属性、对世性、支配性、防御性、开放性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分类: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商品化的和非商品化的;自然人和法人;自由型精神人格权、尊严型精神人格权和标表型精神人格权取得和消灭:自然人出生取得,死亡消灭但产生死者人格利益。
法人设立产生、终止消灭或者转让也可消灭人格权行使:目的方式必须合法、符合公序良俗、不得滥用权力二、人格权法原则:人格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身心完整、平衡协调人格权法功能:确认、保护、平衡体系:是否独立成编问题1、国外立法例法国仅在宪法和人权宣言中有规定德国总则规定姓名权,侵权编中规定了寥寥几句瑞典,在总则中规定了具体的保护方法魁北克法,第一编专门规定人格权。
首先规定一般人格权,讲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同等对待2、民法通则的中国模式即在第五章第四节中单独规定人格权第一突出了人格权法在民法中的重要作用第二突出了人格权在保护人和人格中的作用第三表达了人格权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的具有平等地位正当的诉求3、民法典应当单独成编第一突出人的地位,真正使人成为名副其实的权利主体第二保持民法通则制度的延续性第三扩展人格权立法的空间更好发挥人格权保护人的作用一般人格权问题定义:指法律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赋予公民合法人享有的具有权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权特征:抽象概括、包容和兜底、价值导向性、基础性和原生性作用:解释、创造、补充、利益平衡意义:全面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弥补现行法规不足有助于完善我国人格权体系有助于落实宪法基本原则和维护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有助于法院正确处理人格权纠纷一般人格权适用的限制:第一只有在不能适用具体人格权时才适用;第二必须通过个案价值裁量来确定在具体案件中是否存在人格利益被侵害的情形;第三应当限制一般人格权所保护的法益的内容;第四在通过适用一般人格权对受害人提供精神损害补救时,应当考虑受害人是否实际遭受精神损害新型人格利益保护:在确定此种利益是否构成人格利益时,应当考虑这些利益是否体现了人格平等、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等基本价值,侵害这些人格利益是否违反了一般人格权所包含的价值。
论我国的民法对于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现状研究-毕业论文
目录一、人格权的法本质 (1)(一)人格权利的性质 (1)(二)人格权的类型化 (1)(三)当前的人格权在民法典之中地位研究 (2)三、我国的民法一般人格权保护的不足 (2)(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缺失 (2)(二)具体的人格权内容也不够全面 (3)(三)我国人格权的法益延伸保护也不完善 (4)四、我国的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工作的完善 (4)(一)构建一般人格权概念 (5)(二)具体人格权的扩展内容 (5)(三)完善人格法益保护的举措 (7)1、人格法益保护的范围 (7)2、保护的方法与期限 (8)六、结语 (9)参考文献 (10)论我国的民法对于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现状研究[内容提要]伴随着我国的社会进步和人类发展,新的社会的问题已经越来越多,而且人格权的受侵害可能性与危险性也在扩大,因此民众对于人格的利益进行全面的保护要求也在变高。
但是我国的民法一直比较侧重于对于财产权的保护,虽然说86年的《民法通则》中就已经对人格权作了一定的规定,已经属于立法上的重大成就,但是由于时间过于久远,因而导致了对于人格权的民法保护现在已经严重的滞后于当今的社会与民众的期待。
因此为了能够更加好而全面地实现对于人格权的民法的保护,我国应该当不断的完善当前的人格权立法体系,并需要考虑人格权是否需要独立成篇。
[关键词]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人格权Abstract:With China's social progress and human development, new social problems have been increasing, and the possibility of infringement of personality rights and the risk is expanding, so the public interest for the character requirements for comprehensive protection changing high. However, China's civil law has been more focused on the protection of property rights, but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moral rights has not caused enough attention of legislators and academics, which led to the civil law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ity rights is now seriously lagging behind in today's society and people's expectations. Therefore, in order to more fully realize the good and the right personality for the protection of civil law,when our country should continue to improve the current system of moral rights legislation, and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 as soon as possible into the moral rights of the law being prepared.Key words:China's moral rights; compensation for moral damage; the right frame of ordinary people一、人格权的法本质如果谈及到了人格权的最终的本质,就不免需要涉及以下的几个重要方面:人格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到底是自然法上还是宪法上的?还是民法之上的权利?而且人格权可以被类型化而且被列举么?且人格权到底应该在民法典之中处在怎样的重要位置?(一)人格权利的性质我们知道对于人格权属于什么的权利,在学界还是个不小的争议。
民法典之人格、婚姻、继承、侵权
构成要件
精神损害赔偿
范围
侵害具体人格权: 生命权、健康权、 身体权、姓名或 者名称权、声音 权、名誉权、荣 誉权、隐私权、 个人信息权等。
侵害一般人格权。
侵害亲权。非法 使被监护人脱离 监护,导致亲子 关系或者近亲属 的亲属关系遭受 严重损害,监护 人有权主张精神
损害赔偿。
侵害近亲属权。 侵害生命权的场 合,不仅侵害了 死者的生命权, 还同时侵害了死 者近亲属的近亲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第制作、使用、公开 肖像权人的肖像。
03
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 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04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 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05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 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精神损害赔偿
加害给付与精神损害赔偿
第996条: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 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专属性及其例外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二款: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 的除外。
精神损害赔偿
构成要件
加害给付与精神损害赔偿
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专 属性及其例外
精神损害赔偿
01
02
04
03
赔偿权利人仅限于
01
自然人。
须造成严重精神损
03
害后果。
侵害人身权益(人格权益 02 和 身 份 权 益 ) , 并 造 成 法
论物质性人格权的性质与立法原则
法学论物质性人格权的性质与立法原则文/孟勤国牛彬彬引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上位概念是物质性人 格权。
梁慧星教授等认定物质性人格权是“防御性人格 权”,不能积极利用。
王利明教授等主张物质性人格权既 具有防御性,也可积极利用。
物质性人格权究竟有无积极 利用的属性以及如何积极利用?这是人格权研究和立法必 须清晰和解决的核心问题。
防御性权利之说的由来和依据人格权出现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
但尹田教授 认为人格权与自然人本身不可分离,是“人之本体”的权 利,不能由民法赋予。
梁慧星教授在批评全国人大法工委 的《人格权编草案》一文中强调:人格权不存在权利变动 的可能,也无法对其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人格权是一 种防御性的权利.不可以积极利用。
李培林教授、陈甦教 授在《民法典编纂中的人格权法立法争议问题》一文中提 出,“人格权不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其存在本身即为目 的”,以康德的"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的名言为依据。
王利明教授等对康德名言未作正面回应,只是引用拉 伦茨等“归属效能”的论述说明人格权可以积极利用。
但 拉伦茨等所言的生命、健康等人体法益的积极利用只适用 于人体受侵害的场合,其积极利用依然具有消极防御的意 义,其论述的公信力也不能与康德的名言相提并论。
“人 格权是防御性权利”和“人格权也可积极利用”,前者绝 对排除后者,后者也是对前者的否定。
民事权利都有积极 利用性,如果人格权只有防御性,自然不能成为独立的民 事权利。
因而,“人格权也可积极利用”之说的成立,首 先需正面回应“人格权是防御性权利”之说及其依据。
康德的名言被后人冠之为“目的公式”:“对待每 一个理性存在者(无论是你自己或是他人),你应如此行 动,以至于在你的原则中,每一个理性存在者在其自身即 是目的”。
人本身作为一个“目的性”的存在,在任何时 候,行为都是以追求人的“目的性”为其目标。
所谓“目的”,是指自由的对象,是被主体所欲求的对象,由此,人能够进行自我满足和自我发展,,与“目的”相对的是 “手段”,所谓“手段”是实现特定“目的”的中介或者 工具。
论人格权的性质
论人格权的性质杨晶(郑州大学河南郑州 450000)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对人格权的立法方式产生了较大的理论争议。
关于人格权是否应独立成编的争议更是激烈。
其实学者们争论的关键点还是在于对人格权的性质理解的分歧,从而导致立法体例上认识的不同。
中国学者传统观点认为,人格权在性质上是民事权利。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生命、健康、身体、人格尊严以及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各种具体权利。
人格权和身份权结合起来构成民法上的人身权,人身权又和财产权合起来构成民法的权利体系。
人格权是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绝对权,侵犯人格权要承担侵权责任,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以尹田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对人格权理论的传统理解进行了挑战。
尹田教授在他的论文《论人格的本质》中对他的观点进行了阐释。
他认为,人格权在性质上是宪法权利。
因此,人格权的赋予是宪法的任务,民法只能对人格权的保护作出规定,而不能从正面上赋予人格权,否则就是对宪法权威的损害、就是民法的越权。
传统人格权理论和现在提出的反对理论各执一词,进行论战。
这引起了我的思考。
人格权到底是什么,它的性质是什么?是民事权利还是宪法权利呢?如果是宪法权利,怎样协调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呢?我的观点是人格权就其本质性质而言是宪法权利,它在民法上的表现只是宪法权利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而已,不会影响其宪法权利的性质。
一、对“人格”的解读。
要弄清人格权的性质,首先要对人格的内涵进行界定。
在我国由于既定历史事实所注定,对大陆法系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进行借鉴移植,一直是我国法律建设的传统。
法律移植,首先要做的就是要首先把握即将被移植的法律概念、原则、制度中所蕴含的法律技术和法律观念以及深入了解其背后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伦理和习俗等背景,其次才是将所要移植的法律概念、原则和制度与本国具体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寻求其在中国特定的社会条件下生存和发展的土壤,从而实现其法律调整的功能。
民法典的人格权法规
民法典的人格权法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个体的人格权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保护人们的人格权,我国于2021年颁布了民法典,明确了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法规,并分析其对个人和社会的意义。
一、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在民法典中,人格权是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法定的民事主体地位。
根据法典规定,人格权是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和受到保护的个人权益。
人格权包括了个体在生存、名誉、身体、自由、隐私等方面的权益。
通过明确人格权的法律地位,民法典为个人提供了法律保护,使其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身体和名誉,享受自由和隐私权。
这为个人在社会中的平等参与和公正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在民法典中,对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生存权:生存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民法典规定了个人享有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的保护。
这意味着个人有权拒绝不必要的医疗干预,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因他人侵犯而导致的身体损害。
2. 名誉权:名誉权在社会交往中十分重要,民法典保护了个人的名誉权,禁止他人诽谤、中伤他人名誉。
个人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可以要求公开道歉等。
3. 自由权:自由是每个人的天赋权利,民法典规定了个人的自由权受到法律保护。
这包括了个人的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任何未经个人同意的侵犯个人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4. 隐私权:隐私是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对个人隐私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他人未经授权侵犯他人隐私是不被允许的,个人有权要求停止侵犯,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通过对人格权的保护范围进行规定,民法典为个人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保障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这不仅有助于个人的自由发展和全面发展,也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人格权法规的意义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法规对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个人而言,人格权法规的出台为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摘要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民事权利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民事主体的人身须臾不可分离。
人格权是一个人成为一个完整的社会整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我国在人格权保护问题上还存在着薄弱的环节。
我国经济社会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与之相对应的人格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也随之发生了重大转变。
在此情势下,顺应时代变革,构建一个全面、完备的人格权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本文试从民法角度出发,借鉴人格权保护的有关成果,以探讨我国人格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关键词:人格权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一般人格权目录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1)摘要 (1)目录 (1)一、人格权概述 (2)1、人格权的含义 (2)2、人格权的特征: (2)3、人格权的构成 (3)4、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3)二、加强我国人格权民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4)1、我国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 (4)2、我国上述关于人格权法律保护的规定其意义在于: (5)三、我国人格权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5)1、有关人格权的立法现状 (5)2、人格权法律保护存在的缺陷 (6)四、对我国人格权保护的立法展望 (6)1、单独制定《人格权法》的必要性 (6)2、单独制定《人格权法》的现实性 (6)3、制定《人格权法》应该注意的事项 (7)结语 (7)参考文献: (8)一、人格权概述1、人格权的含义所谓人格权,是指作为公民的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权利。
这是一个民事主体的当然享受、不可剥夺的权利,它始于人的出生,终于死亡。
人格权是维护主体人格独立不可或缺的权利,旨在维护其自身价值,保护人的自由、独立、尊严。
从广义上说,人格权也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一国对人格权的规定,可以体现出该国人权保护的状况。
笔者认为,“人格”这一概念在法律上具有三种不同含义:1.1、人格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个人和组织,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的,具有血肉之躯的人格;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由法律所确认的,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的⼈格权有哪些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的民事主体很多的权利,⽐如说⼈格权,⽽⼈格权⼜包含很多种,那么民法典规定的⼈格权有哪些呢?接下来店铺⼩编就给⼤家整理了关于⼈格权的内容,希望⼤家可以从中获得帮助,⼀起来看看吧。
⼀、民法典规定的⼈格权有哪些⼈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格⽽享有的、以⼈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格所必需的权利。
具体⼈格权包括:⽣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命权⽣命权是指⼈⾝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也是⼈权最基本的权利。
(⼆)⾝体权⾝体权是指⾃然⼈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依法享有的权利。
⾝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体权的侵害⾏为,不以对⾝体的侵害造成⽣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三)健康权健康权是指⾃然⼈保持其正常的⽣理和⼼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的权利。
(四)姓名权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尊重⾃⼰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变更并排除他⼈的妨碍和侵害。
(五)名称权名称是指法⼈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为⾃⼰确⽴的⼀个特定标志。
法⼈的名称应能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及⾪属关系。
(六)肖像权肖像是指公民⾝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体的外部表现在客观上再现,如通过雕塑、摄影、画像等。
肖像反映的是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个性特征,所以肖像与特定⼈的⼈格不可分离。
所以肖像权是公民对⾃⼰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侵犯的⼀种⼈⾝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内容的⼈格权。
(七)名誉权名誉是指社会或他⼈对特定公民、法⼈的品德、才⼲、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的评价和总和。
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依法享有的,有关⾃⼰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侵犯的⼀种⼈⾝权利。
《民法典》解读110:具体人格权
《民法典》解读110:具体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本条是关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具体权利的规定。
一、本条的历史来源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人身权共有八个条款对人身权作了系统规范。
具体如下: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1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39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0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三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二编__人格权法
第二编
人格权法
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
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对受害人父母赡养费 的赔偿不以父母是否丧失劳动能力作为条件,其计算期间 是从受害人有赡养能力开始计算(考虑到被害人受教育及 服兵役的时间,实际从受害人24岁开始计算),推算致父 母65岁为止;计算基数为200元新台币;采用霍夫曼计算 法,扣减利息。
第二编
人格权法
特殊侵害健康权案例分析
2004年,
四川省成都市, “肇事者” 小乌龟 案
第二编
人格权法
特殊侵害健康权案例分析
老鼠吓伤人,
谁承担责任?
问题:健康权受 损的原因力问题。
第二编
人格权法
第十一章
身体权
健全的灵魂寓于健全的身体。
————法国格言
第二编
人格权法
热点案例
2004年,某地一名16岁的 未成年人因盗开汽车,被收容 审查,其间患大叶性肺炎,在 保外就医期间未能治愈而死亡。 死者亲属对该未成年人的死因 有怀疑,提出进行法医检验, 确定真实死因。公安机关委托 省医学院进行解剖检验。在检 验过程中,主检法医学教授组 织学生观摩教学,并在检验之 后,提取有关脏器制作标本作 为教学用。死者家属认为医学 院非法利用尸体的行为侵害了 死者的人格利益,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因而诉至法院。
第二编
人格权法
第九章
生命权
生命,那是自然给人类去雕琢的宝 石。 ——诺贝尔
第二编
人格权法
热点案例
药家鑫案 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 三的学生,于2010年10月 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 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 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 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 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 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 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 家鑫提起了公诉。2011年 3月23日,该案件在西安 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
人格财产的法律意义研究
人格财产的法律意义研究人格财产是指人们在法律上享有的无形财产,包括个人名誉、荣誉、隐私、形象等。
人格财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人们对个人权利的认识和保护意识的提高,人格财产的法律意义也愈加显著。
本文将从人格财产的种类、法律性质及保护措施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人格财产的种类人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姓名权:指个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使用、名称、简称及字号的自主管理权、决定权和禁止他人滥用等权利。
例如,假冒他人姓名开设公司、注册商标、编造虚假传记等行为都有可能侵犯姓名权。
2.肖像权:是人格财产中最重要的一项,包括对个人面部、身体特征、外貌等特征的控制权、协调权和决定权。
肖像权的侵犯形式多种多样,如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将他人照片用于商业广告等。
3.荣誉权:荣誉权是指个人在道德、社会、文化等方面所表现出的成就、才能、品德等的保护和维护权利。
荣誉权的侵犯一般是指击碎了他人的荣誉,如人身攻击、恶意中伤等行为。
4.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个人自己的私生活、私事、自由言论等方面不受干扰的权利。
隐私权的侵犯行为包括监视、狙击、偷拍等。
二、人格财产的法律性质人格财产是一种新型的财产形式,不同于物质财产,但它具有很强的法律性质。
人格财产在国内法律上已经得到确认,而在一些国家,人格财产的法律性质仍在探讨中。
根据法律规定,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不可剥夺的权利,政府和社会应为公民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
在我国,人格权由《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民法典》也规定“人格权不可侵犯”,并对人格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人格财产的保护措施保护人格财产需要依靠法律的支持,我国法律对人格财产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以下是几种典型的保护措施:1.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搜集、使用、处理及公开等方面的要求和规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搜集、利用、传递公民个人信息;公民可依法要求删除、更正不准确的个人信息或停止公布等要求。
论一般人格权的性质
论一般人格权的性质作者:郝欣来源:《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2年第04期一般人格权是作为基本权利保护手段出现的。
在实证主义思想的指导下,法律规定无法穷尽所有的权利,为了避免因法律规定不完全而导致对权利主体照顾不周,也为了能够及时接纳新型的人格权,法学家们设计了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德国联邦法院在一系列判例中确定,在立法上正式出现于1907年公布的瑞士民法典。
对于一般人格权的制度设计,有学者提出了怀疑,认为其只是"看上去很美",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体系。
但是,从德国一般人格权的产生历程来看,其作为一种框架性的权利,在周全权利保护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一般人格权具有一般条款的性质,法律对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将成为一种兜底条款,使各种人格利益都能得到保护,从而具有很强的包容性。
这就能够为法院处理各种新的人格权纠纷提供法律依据,使人格权制度成为一个开放的体系。
本文主要探讨的是一般人格权的性质,即一般人格权属于法益还是属于权利。
对于一般人格权是权利还是法益的争论,缘自于权利的判断标准,需探讨一般人格权是否具有权利的特征,本文旨在从权利与法益的判断标准出发,探讨一般人格权的性质。
一、权利与法益的概念区分学者对权利的性质有不同的看法,一般来说,有萨维尼的"意思力说",耶林的"利益说",梅克尔的"法力说"几种,"意思力说"强调权利包含的要素,"利益说"强调意思支配的目的,"法力说"是前述两种说法的结合,这种结合也使其成为当今的通说。
民法确认社会每个成员均以拥有一定范围自身利益为法律生活的出发点,并将这种利益量化为一个个"个人享有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这就是权利。
权利的特征是比较明显的,法律之力是权利的外形,权利以特定利益为内容。
权利是类型化的产物。
也就是说,仅有利益还不足以成为民事权利,一方面需要有法律的明确保护,另一方面需要利益具有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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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 格 权 请 求 权 的 确 立 在 学 理 上 也逐 渐得 到 大 多数 学者 的 .
认 同
德 国学 者 拉 伦 茨 认 为 , 格 权 请 求 权 具 有 独 立 性 , 一 项 独 人 是 立 的权 利 。 人 格 权 有受 到侵 害之 虞 , 司法 实 践 应 准 许 提 起 侵 害 之
人 格 权 的性 质 是 人 格 权 研 究 的基 本 问 题 之 一 ,关 于 人 格 权 到 底 是 属 于 宪 法 权 利 还 是 民法 权 利 的权 利 属 性 问 题 在 法 学 界 存 在 分 歧 。有 观 点 认 为 , 格 权 或 者 是 一 种 自然 权 利 , 者 是 一 种 人 或 法 定 权 利 , 不是 源 于 民 法 授 予 的 一 种 民事 权 利 , 格 权 的地 位 而 人 应 该 高 于 我 们 通 常 意 义 上 的 民事 权 利 。人 格 权 是 人 之 为 人 所 必 备 的 权 利 , 维 护 民事 主 体 独 立 人格 的基 本 要 求 。 是 人格 权 是 民 事 主 体 专 属 享 有 , 人 格 利 益 为 客 体 , 维 护 其 以 为 独立 人格 所 固有 的权 利 。这 是 对 人 格 权 抽 象 的 、 括 的 描 述 。一 概 般 人 格权 , 指 作 为 民事 主 体 的 自然人 基 于维 护 自身 人 格 独 立 、 是 人格 自由 、 格 尊 严 、 格 安 全 等 和 人 相 关 的最 广 泛 的人 格利 益 人 人 所 享 有 的一 种 基 本 权 利 。
将 人 格 权 独 立成 编, 仅 能 够 反 映潘 德 克 顿体 系 的严 谨 性 和 不 科 学 性 , 且 有 利 于 建 立 一 个 权 利 开 放 的 体 系 , 适 应 不 断 涌 现 而 以 的 各 类 新 型 的人 格 利 益 的要 求 。人 格权 独 立 成 编 是 在 近 代 民法 和 现 代 民 法 之 间权 衡 所 作 的较 佳 选 择 , 法典 逻 辑 性 和 体 系 性 的 是 要 求 。 格 权 的独 立 , 使 整 个 民法 的重 心 从 “ 人 将 财产 ” 向“ 产 与 转 财 人 身并 重 ” 进 民 法 适 应 现 代 社 会 的需 要 , 而 实 践 民法 典 对 人 , 促 进 的 终极 保 护 和关 怀 。 人 格 权 制度 独立 成 编 是 丰 富 与 完 善 民法 典 体 系 的 需 要 , 合 符 民 法典 体 系结 构 的 内在 逻 辑 , 是 我 国 民事 立 法 宝 贵 经 验 的总 而且 结 ; 是 人格 权 自身发 展 的需 要 。人 格 权 制 度 不 能 为 主 体 制 度 所 也 涵 盖, 不 能 为侵 权行 为法 所 替 代 。 格 权 编 的 独 立 , 合 人 格 权 也 人 符 的 发 展 趋 势 , 体 现 了现 代 民 法 的 发 展 , 且 也 符 合 民 法 的 科 学 也 而 性和体系性要求 。 ( ) 格 权 请 求 权 与 侵 权 请 求 权 的 规 定 方 式 二 人 在 人 格 权 的法 律 保 护 中 , 格 权 请 求权 扮 演 着 重 要 的角 色 , 人 但 是 人 格 权 侵 权 请 求 权 的 作 用 也 不 容 忽 视 。人 格 权 请 求 权 主 要 是在个体人格权有受 到妨 害之 虞时行使 ,而人格权侵权请求权 则 是 在 人 格 权 已经 受 到 实 质 损 害 时 才 行 使 的 。这 是 性 质 不 同 的 两 种 权 利 , 以 , 未 来 民 法 典 中 , 种 请 求 权 的 规 定 也 必 须 采 所 在 两 取 不 同 的 方 式 进 行 。人 格 权 请 求 权 应 当 在 独 立 成 编 的人 格 权 编 中加 以 细 致 规 定 ,而 人 格 权 侵 权请 求 权 应 当 在 民事 责 任 一 编 中 加以规定。
23) 0,. 02 (
[王泽鉴. 5 】 民法总则[ . 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0. 4 2 1 罾 0 [ 梁慧星. 民法典的设想Ⅱ. 6 ] 制定 ] 现代法学 , 0 ,) 2 12. 0 ( J 高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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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人格权 的性 质及其 法律保护
口 任 晓 薇 山西 大 学 法 学 院 摘 要 : 格 权 是 社 会 个 体 生 存 和发 展 的 一种 基 础 性 权 利 。 格 权 的 性 质 即人 格 权 究 竟是 一 种 民 法权 利 还 是 宪 法 权 利 , 法 学界 人 人 在
在是客观 的, 必然 的 。
2人 格 权 请 求 权 在 国 外 的 立 法例 中 的确 立 已经 得 到 例 证 .
人 格 权 请 求 权 在 国外 的 立 法 例 中 的 确 立 不 仅 在 立 法 较 为 发 达 的欧 美 国家 得 到体 现 , 多 亚 非 国家 , 许 比如 越 南 也 在 这 方 面 取
白。
第 二种 方 案 为 10 9 0年 《 国 民法 典 》 采 纳 , 为 日本 民 法 德 所 并
和我 国 台湾 地 区 民 法 所 采 用 。 梁 慧 星 先 生 即 主张 采 纳 第 二 种 方 案 。 由其 主持 的《 法典 草 案 建 议 稿 》 将 人 格 权 规 定 在 自然 人 民 中,
2我 国采人 格 权 独 立成 编体 例 的原 因 .
在 民 法 中 , 于权 利 保 护 的 需 要 产 生 了各 种权 利 请 求 权 。 基 身 为 绝 对 权 的物 权 可 以衍 生 出物 权 请 求 权 , 同理 , 格 权 请 求 权 也 人 应 该 由具 备 绝 对 权 属 性 的人 格 权 衍 生 出来 ,并 在 民 法 理 论 和 实
诉 , 继 续 受 到 侵 害 时, 许 请 求停 止 侵 害 。 泽 鉴 教 授 认 为 , 编 在 准 王 五 制 是 民法 之 形 式 结 构 , 穿 其 间 而 作 为 其 核 心 概 念 的, 权 利 及 贯 系 法 律 行 为 。 权利 可 以分 为 人 格 权 、 财产 权 ( 权 、 权)身 份 权 。 物 债 、 ( ) 格权 请 求权 的 内涵 二 人
践 中得 到 确 认 。
i人格 权 请 求权 的确 立在 逻 辑 上 是 完全 成 立 的 .
首 先 ,物 权 具 有 物 权 请 求 权 和侵 权 请 求 权 两种 不 同 的 保 护
手 段 , 物 权 请 求 权 产 生 的基 础 是 物 权 的 绝 对 性 、 他性 和 直 接 而 排 支 配 性 。 次 , 格 权 与 物权 在 权 利 属 性 上 具 有 可 类 比性 —— 人 其 人
( ) 格 权 请 求 权 确 立 的 依 据 一 人
第 三 种 方 案 是 近 代 随 着 人 格 权 的 商 品化 趋 势 、人 格 权 与 伦 理 性 的 逐 渐 分 离 而 发 展 起 来 的 。 《 国 民法 典 》 人 格 权 的 薄 弱 德 对 规 定 被 公 认 为 其 不 足 , 国学 者 也 开 始 对 民 法 典 进 行 反 思 。 德
定 行 为 , 回复 人 格 权 的 圆满 状 态 或 者 防 止妨 害 的权 利 。 以 三 、 格权 在 未 来 民 法典 中的 规 定 方 式 人
【 【 卡 尔・ 3 德】 1 拉伦茨. 德国民法通论( 上册) . 【 北京: M] 法律出1 宝
版社,03 20. } 量
[王利明. 4 】 人格权制度在中国民法典中的地位田, 法学研究,罨 f
一
人 格 权 的 法律 保 护 , 自然 要 涉 及 到 公 法 保 护 与 私 法 保 护 两 个 方 面 。 是 本 文 限 于研 究 的 角度 , 人 格 权 私 法权 利 的 性质 来 但 从
章之下 。
讲, 人格 权 的 民法 保 护 也 是 尤 其 重 要 的。而 谈 到人 格 权 的 民法 保 护 , 必 然 涉及 到人 格 权 请 求 权 的引 入 。 就
格 权 也 是绝 对 权 、 属 权 , 具 有 直 接 支 配 性 。 专 也 同理 就可 以得 出 : 人 格权 也应 当 基 于 其 自身 的 绝 对 性 、专 属 性 和 直 接 支 配 性 而 具
有 人格 权请求权 。 在它受到侵害的时候 , 需要人格权请 求权和侵 权 请 求 权 这 两 种 不 同 的 方 法 进 行 保 护 ,所 以人 格 权 请 求 权 的存
参考文献 :
[ 尹 田. 1 】 论人 格权 的本 质 法 学研 究,0 3( . 20,) 4 [ 姜 惠 琴 . 格 权 权 利 属 性探 析 . 宁师 范 大 学 学报 ( 会 科 2 】 人 辽 社 学 版) 0 6(1. , 0 , 2 1) .
人格权请求权 在学界 又被称为人 格权损 害除去请求权 、 人 格 权妨 害 排 除请 求 权 和 侵 害 防 止 请 求 权 等 ,但 从 概 念 的周 延 和 准 确 角 度 考 虑 ,只 有 人 格 权 请 求 权 才 是 能 够 涵 盖 它们 的 唯 一 概 念 , 以 应 当将 人格 权请 求 权 作 为 其 正 式 的称 谓 。 所 人格 权请 求 权 是 指 民事 主体 在 其 人 格 权 的 圆 满 状 态 受 到 妨 害 或 者 有 妨 害 之虞 时, 向加 害人 或 者 人 民法 院请 求 加 害 人 为 一 定 行 为或 者 不 为一 得
一
直 存 在 争论 。该 文 对论 人 格 权 的性 质 及 其 法 律 保 护 作 出进 一 步 的探 讨 。
关键 词 : 格 权 ; 格 权 请 求 权 ; 法典 立 法体 例 人 人 民
一
、
人格 权性 质 的界 定
( ) 格 权 在 民法 典 中单 列 一 编 的 必要 性 一 人 1民 法 典 立 法 体例 的 争论 .
二 、 格 权 的 法律 保 护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