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权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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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
第 二种 方 案 为 10 9 0年 《 国 民法 典 》 采 纳 , 为 日本 民 法 德 所 并
和我 国 台湾 地 区 民 法 所 采 用 。 梁 慧 星 先 生 即 主张 采 纳 第 二 种 方 案 。 由其 主持 的《 法典 草 案 建 议 稿 》 将 人 格 权 规 定 在 自然 人 民 中,
将 人 格 权 独 立成 编, 仅 能 够 反 映潘 德 克 顿体 系 的严 谨 性 和 不 科 学 性 , 且 有 利 于 建 立 一 个 权 利 开 放 的 体 系 , 适 应 不 断 涌 现 而 以 的 各 类 新 型 的人 格 利 益 的要 求 。人 格权 独 立 成 编 是 在 近 代 民法 和 现 代 民 法 之 间权 衡 所 作 的较 佳 选 择 , 法典 逻 辑 性 和 体 系 性 的 是 要 求 。 格 权 的独 立 , 使 整 个 民法 的重 心 从 “ 人 将 财产 ” 向“ 产 与 转 财 人 身并 重 ” 进 民 法 适 应 现 代 社 会 的需 要 , 而 实 践 民法 典 对 人 , 促 进 的 终极 保 护 和关 怀 。 人 格 权 制度 独立 成 编 是 丰 富 与 完 善 民法 典 体 系 的 需 要 , 合 符 民 法典 体 系结 构 的 内在 逻 辑 , 是 我 国 民事 立 法 宝 贵 经 验 的总 而且 结 ; 是 人格 权 自身发 展 的需 要 。人 格 权 制 度 不 能 为 主 体 制 度 所 也 涵 盖, 不 能 为侵 权行 为法 所 替 代 。 格 权 编 的 独 立 , 合 人 格 权 也 人 符 的 发 展 趋 势 , 体 现 了现 代 民 法 的 发 展 , 且 也 符 合 民 法 的 科 学 也 而 性和体系性要求 。 ( ) 格 权 请 求 权 与 侵 权 请 求 权 的 规 定 方 式 二 人 在 人 格 权 的法 律 保 护 中 , 格 权 请 求权 扮 演 着 重 要 的角 色 , 人 但 是 人 格 权 侵 权 请 求 权 的 作 用 也 不 容 忽 视 。人 格 权 请 求 权 主 要 是在个体人格权有受 到妨 害之 虞时行使 ,而人格权侵权请求权 则 是 在 人 格 权 已经 受 到 实 质 损 害 时 才 行 使 的 。这 是 性 质 不 同 的 两 种 权 利 , 以 , 未 来 民 法 典 中 , 种 请 求 权 的 规 定 也 必 须 采 所 在 两 取 不 同 的 方 式 进 行 。人 格 权 请 求 权 应 当 在 独 立 成 编 的人 格 权 编 中加 以 细 致 规 定 ,而 人 格 权 侵 权请 求 权 应 当 在 民事 责 任 一 编 中 加以规定。
2我 国采人 格 权 独 立成 编体 例 的原 因 .
在 民 法 中 , 于权 利 保 护 的 需 要 产 生 了各 种权 利 请 求 权 。 基 身 为 绝 对 权 的物 权 可 以衍 生 出物 权 请 求 权 , 同理 , 格 权 请 求 权 也 人 应 该 由具 备 绝 对 权 属 性 的人 格 权 衍 生 出来 ,并 在 民 法 理 论 和 实
在是客观 的, 必然 的 。
2人 格 权 请 求 权 在 国 外 的 立 法例 中 的确 立 已经 得 到 例 证 .
人 格 权 请 求 权 在 国外 的 立 法 例 中 的 确 立 不 仅 在 立 法 较 为 发 达 的欧 美 国家 得 到体 现 , 多 亚 非 国家 , 许 比如 越 南 也 在 这 方 面 取
定 行 为 , 回复 人 格 权 的 圆满 状 态 或 者 防 止妨 害 的权 利 。 以 三 、 格权 在 未 来 民 法典 中的 规 定 方 式 人
【 【 卡 尔・ 3 德】 1 拉伦茨. 德国民法通论( 上册) . 【 北京: M] 法律出1 宝
版社,03 20. } 量
[王利明. 4 】 人格权制度在中国民法典中的地位田, 法学研究,罨 f

人 格 权 的 法律 保 护 , 自然 要 涉 及 到 公 法 保 护 与 私 法 保 护 两 个 方 面 。 是 本 文 限 于研 究 的 角度 , 人 格 权 私 法权 利 的 性质 来 但 从
章之下 。
讲, 人格 权 的 民法 保 护 也 是 尤 其 重 要 的。而 谈 到人 格 权 的 民法 保 护 , 必 然 涉及 到人 格 权 请 求 权 的引 入 。 就
人 格 权 的性 质 是 人 格 权 研 究 的基 本 问 题 之 一 ,关 于 人 格 权 到 底 是 属 于 宪 法 权 利 还 是 民法 权 利 的权 利 属 性 问 题 在 法 学 界 存 在 分 歧 。有 观 点 认 为 , 格 权 或 者 是 一 种 自然 权 利 , 者 是 一 种 人 或 法 定 权 利 , 不是 源 于 民 法 授 予 的 一 种 民事 权 利 , 格 权 的地 位 而 人 应 该 高 于 我 们 通 常 意 义 上 的 民事 权 利 。人 格 权 是 人 之 为 人 所 必 备 的 权 利 , 维 护 民事 主 体 独 立 人格 的基 本 要 求 。 是 人格 权 是 民 事 主 体 专 属 享 有 , 人 格 利 益 为 客 体 , 维 护 其 以 为 独立 人格 所 固有 的权 利 。这 是 对 人 格 权 抽 象 的 、 括 的 描 述 。一 概 般 人 格权 , 指 作 为 民事 主 体 的 自然人 基 于维 护 自身 人 格 独 立 、 是 人格 自由 、 格 尊 严 、 格 安 全 等 和 人 相 关 的最 广 泛 的人 格利 益 人 人 所 享 有 的一 种 基 本 权 利 。
探索 静 …




论 人格权 的性 质及其 法律保护
口 任 晓 薇 山西 大 学 法 学 院 摘 要 : 格 权 是 社 会 个 体 生 存 和发 展 的 一种 基 础 性 权 利 。 格 权 的 性 质 即人 格 权 究 竟是 一 种 民 法权 利 还 是 宪 法 权 利 , 法 学界 人 人 在
参考文献 :
[ 尹 田. 1 】 论人 格权 的本 质 法 学研 究,0 3( . 20,) 4 [ 姜 惠 琴 . 格 权 权 利 属 性探 析 . 宁师 范 大 学 学报 ( 会 科 2 】 人 辽 社 学 版) 0 6(1. , 0 , 2 1) .
人格权请求权 在学界 又被称为人 格权损 害除去请求权 、 人 格 权妨 害 排 除请 求 权 和 侵 害 防 止 请 求 权 等 ,但 从 概 念 的周 延 和 准 确 角 度 考 虑 ,只 有 人 格 权 请 求 权 才 是 能 够 涵 盖 它们 的 唯 一 概 念 , 以 应 当将 人格 权请 求 权 作 为 其 正 式 的称 谓 。 所 人格 权请 求 权 是 指 民事 主体 在 其 人 格 权 的 圆 满 状 态 受 到 妨 害 或 者 有 妨 害 之虞 时, 向加 害人 或 者 人 民法 院请 求 加 害 人 为 一 定 行 为或 者 不 为一 得
23) 0,. 02 (
[王泽鉴. 5 】 民法总则[ . 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0. 4 2 1 罾 0 [ 梁慧星. 民法典的设想Ⅱ. 6 ] 制定 ] 现代法学 , 0 ,) 2 12. 0 ( J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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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 存 在 争论 。该 文 对论 人 格 权 的性 质 及 其 法 律 保 护 作 出进 一 步 的探 讨 。
关键 词 : 格 权 ; 格 权 请 求 权 ; 法典 立 法体 例 人 人 民


人格 权性 质 的界 定
( ) 格 权 在 民法 典 中单 列 一 编 的 必要 性 一 人 1民 法 典 立 法 体例 的 争论 .
( ) 格 权 请 求 权 确 立 的 依 据 一 人
第 三 种 方 案 是 近 代 随 着 人 格 权 的 商 品化 趋 势 、人 格 权 与 伦 理 性 的 逐 渐 分 离 而 发 展 起 来 的 。 《 国 民法 典 》 人 格 权 的 薄 弱 德 对 规 定 被 公 认 为 其 不 足 , 国学 者 也 开 始 对 民 法 典 进 行 反 思 。 德
二 、 格 权 的 法律 保 护 人
在 制 定 民法 典 的讨 论 中 ,关 于人 格 权 在 民 法 中 的 体 例 安 排 是 其 中的 焦 点 问 题 之 一 。 理 论 上 讲 , 格 权 在 民法 典 中 的体 例 从 人 安 排 有 三 种 方 案 : 一, 侵 权 行 为 法 中 规定 ; 二 , 总 则 编 中规 第 在 第 在 定 ; 三 , 人格权独立成编 , 第 将 与债 权 、 权 编 并 列 。 物 第 一 种 体 例 为 10 84年 《 国 民法 典 》 采 用 。实 践 表 明 , 法 所 法 国 囿 于 民 法 典 的 既 有 格 局 , 了保 护 人 格 利 益 , 得 不 通 过 大 量 为 不 的 侵权 行 为 方 面 的 判 例 来 填 补 民法 典 中人 格 权 类 型 与 保 护 的 空
诉 , 继 续 受 到 侵 害 时, 许 请 求停 止 侵 害 。 泽 鉴 教 授 认 为 , 编 在 准 王 五 制 是 民法 之 形 式 结 构 , 穿 其 间 而 作 为 其 核 心 概 念 的, 权 利 及 贯 系 法 律 行 为 。 权利 可 以分 为 人 格 权 、 财产 权 ( 权 、 权)身 份 权 。 物 债 、 ( ) 格权 请 求权 的 内涵 二 人
得 了成 功 。
3 人 格 权 请 求 权 的 确 立 在 学 理 上 也逐 渐得 到 大 多数 学者 的 .
认 同
德 国学 者 拉 伦 茨 认 为 , 格 权 请 求 权 具 有 独 立 性 , 一 项 独 人 是 立 的权 利 。 人 格 权 有受 到侵 害之 虞 , 司法 实 践 应 准 许 提 起 侵 害 之
践 中得 到 确 认 。
i人格 权 请 求权 的确 立在 逻 辑 上 是 完全 成 立 的 .
首 先 ,物 权 具 有 物 权 请 求 权 和侵 权 请 求 权 两种 不 同 的 保 护
手 段 , 物 权 请 求 权 产 生 的基 础 是 物 权 的 绝 对 性 、 他性 和 直 接 而 排 支 配 性 。 次 , 格 权 与 物权 在 权 利 属 性 上 具 有 可 类 比性 —— 人 其 人
格 权 也 是绝 对 权 、 属 权 , 具 有 直 接 支 配 性 。 专 也 同理 就可 以得 出 : 人 格权 也应 当 基 于 其 自身 的 绝 对 性 、专 属 性 和 直 接 支 配 性 而 具
有 人格 权请求权 。 在它受到侵害的时候 , 需要人格权请 求权和侵 权 请 求 权 这 两 种 不 同 的 方 法 进 行 保 护 ,所 以人 格 权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请 求 权 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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