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人一般人格权之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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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的人 格权是法 人作为 民事权利 主体所具 有的人 格利益 ,这种人格利益构成 了法人进行 民事活动 的基础 。 目前 , 国学者大都承认凡 以 自然人生理存在为基础 的人 我 格权 , 如生命权 、 身体权 、 健康权 、 自由权 、 贞操 权等 , 法人
法典》 最为特殊 , 由于其对 自然人伦理性色彩 的过分强调 ,
论法人一般人格权之肯定
张振 焱
( 山西 大 学 法 学 院 。 山西 太 原 0 0 0 3 0 6)
适应现代社会 的多变性 。 于是德 国法 院依据宪法关于人格
权 的规定 , 过民法判例创设 了一般人格 权。民法学界众 通
所周知的“ 读者来信 ” 、骑 士案 ” “ 案 “ 、人参案 ” , 等 完成 了在 实务 中法院对一般人格权 的创制 。至此 , 志着一般人格 标 权在现代 民法 中得 到正式 的确认 , 虽然一 般人 格权在应用
般人格权 ,用德 国学者拉伦茨 的话说 ,它 自身没有尊严 , “

、 一
般人格 权的含义
同时 由于它不是伦理意义上 的主体 , 从而也没有应受保护
的私生活 , 没有 ‘ 一般人格 权 ”。 ’

般人格权 是相对 于具体人格 权而言 的。具体人 格
权, 是法 律已将所要保 护 的人格 特定化 , 权利 的 内容 已定 型化的人格权 。 国《 我 民法通则》 5章第 4节所规定的生 第 命权 、 健康权 、 姓名权 、 肖像 权 、 名誉 权等 , 均属 于具 体人格
自然人的本质 为条件 的 , 如性 别 、 年龄或 亲属关 系以外 的 切权 利及 义务 ” ,这被认 为是 近现代大陆法系 民法典确 立 法人人格权 的标 志。其 二为只承认名称 、 名誉权等具体 人格权 , 日本 、 如 意大利 、 俄罗斯等 国家 。 中又以《 其 德国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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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而一般人 格权 , 是法律未将所 要保 护的人格特定化 , 权 利的内容并未定 型化 的人格权 。它是一种具有发展性 、 开 放性、 兜底性 的权利 , 随着社 会经 济的发展 和人类文 明的 进 步。 范围将不断扩大 , 其 内容将 愈加丰富。 一般人格权是

我 国民法学者对此也存在着 两种态度 。 第一种态度是 以王利 明 、 杨立新 等教授 为代表 , 为法人应具 有一般人 认
只言及 对法人名称 权的保 护 , 随着判 例的发展 , 法人 但 对
无法享有; 但不以自然人之身体存在为前提的人格权 , 如
名称权 、 名誉权 、 信用权等 , 法人应享有之 。 所以 , 对于法人 享有特定的具体人格权并无太大争议 。 紧接着 问题便是 但 法人这种人格 的范围究竟有多大? 法人是否享有一般人格
格权。王利 明教授认为“ 人的一般人格权包括法人 的意 法 志 自由和人格尊严。 、 1 意志 自由 , 法人没有 自然人的承体 ,
因而不可 能有人身 自由权 。但是法人 作为法律 抑制 的人
格, 具有意志 自由权 , 当然 , 法人 的意志 自由是有 限度 的 ,
即必须在其据 以产生 的法律或者章程允许 的范 围以内。 、 2 人 格尊严 , 法人 的人格尊严 与 自然人 有所不 同 , 是它 同 但 样是指对法 人人格的尊重 , 是对法人的共 同价值确认 的一
问题 便 是 法 人 这 种 人 格 的 范 围 究竟 有 多 大 ? 人 是 否享 有 法

中确实存在着先天 的不足 , 但一般人格权在现 代民法中依
然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发 展。
三、 当前 对 一 般 人 格 权 的 争 议
关于法人一 般人格权 问题 目前存有较大争议 。 国外对
此有两种立法 例 , 第一种是 承认法 人的一般 人格权 , 这尤
种” 框架权 利” 其突 出特点就在 于它 的“ , 不确 定性 ” 所 ,
以, 即使法律 明确规定 了“ 般人格权 ” 也仅 仅是搭起 了 一 , 个“ 框架 ” 其具体 内容 有待现实 去填补 , 官可根据具 , 法

体个 案进行 自由裁量 。一般人 格权具有 ” 般条款 ” 一 的性 质, 具有补充具体人格权立法漏洞之功能。
般 人 格 权 ? 本 文 试 对此 问题 进 一 步探 讨 。
关键词 : 具体人格权 ; 一般人格权 ; 法人一般人 格权
中 图分 类 号 : 9 3 D 2 文献标识码 : A

以《 瑞士 民法典》 为代 表。《 士民法典》 瑞 在其第 1章 5 3条 对法人一般人 格权做 出了概括性 的界定 :法人 享有除 以 “
种观念。建 立完整的法人一般人格权保 护制 度 , 在社会 主 义市场经济 日益发展的形势下是 十分迫 切的” 。王利 明教 授认 为法人应 当有一 般人格权 , 其包 括法人的意志 自由和 人格尊严 。杨立新教授认 为 :但是在一般人格 的内容上 , “ 法人一般人格权 的基本内容仍然是人格独立 、 人格 自由和 人 格尊严三 大利 益 , 只是在具体 内容上略有不 同。法人 的
权?
具体人 格权的保护 范围越来 越广 ,按照联邦 最高法 院的 “

项可资赞 同的判例 , 如果法人为维护其作为 团体 或营利
企业所享有 的社会名声 , 而需要借助 于人格权 之保 护手段
时, 那么法人 就应享有人格权 ” 尽管德 国判例应时势对待 。
法人人格权 的态度 已有所转变 , 但仍然拒绝法人得 享有一
摘要 : 目前 , 国学者大都 承认凡 以 自然人 生理存在 为基 我 础的人格 权 , 如生命 权 、 身体 权 、 健康 权 、 自由权 、 贞操 权 等, 法人无法 享有 ; 但不以 自然人之 身体存在 为前提 的人 格权 , 如名称权 、 名誉权 、 用权等 , 人应享有之 。所 以 , 信 法 对于法人享有特定的具体人格权并 无太大争议 。 但紧接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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