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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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感规范

烟感布置要求:

1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 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3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

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4 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安装探测器时,宜居中安装。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安装间距的一半;

5 探测器至广播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1m;

6 探测器至灯具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2m;

7 探测器至喷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m;

8 房间被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小于房间

净高的5%时,每个被隔开的部分至少应安装一只探测器。

9 烟感距开水器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5.3感温元件的布置

5.3.1感温元件

5.3.1.1感温元件采用铜—康铜热电偶,测量不确定度应小于0.25K。

5.3.1.2铜—康铜热电偶必须使用同批生产、丝径为0.2mm~0.4mm的铜丝和康铜丝制作。铜丝和康铜丝应有绝缘包皮。

5.3.1.3铜—康铜热电偶感应头应作绝缘处理。

5.3.1.4铜—康铜热电偶应定期进行校验〔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

5.3.2铜—康铜热电偶的布置

5.3.2.1空气温度测点

a)应在热箱空间内设置两层热电偶作为空气温度测点,每层均匀布4点;

b)冷箱空气温度测点应布置在符合GB/T13475规定的平面内,与试件安装洞口对应的面积上均匀布9点;

c)测量空气温度的热电偶感应头,均应进行热辐射屏蔽;

d)测量热、冷箱空气温度的热电偶可分别并联。

5.3.2.2表面温度测点

a)热箱每个外壁的内、外表面分别对应布6个温度测点;

b)试件框热侧表面温度测点不宜少于20个。试件框冷侧表面温度测点不宜少于14个点;

c)热箱外壁及试件框每个表面温度测点的热电偶可分别并联;

d)测量表面温度的热电偶感应头应连同至少100mm长的铜、康铜引线一起,紧贴在被测表面上。粘贴材料的总的半球发射率ε值应与被测表面的ε值相近。

5.3.2.3凡是并联的热电偶,各热电偶引线电阻必须相等。各点所代表被测面积应相同。

一、安装说明

(1)特性

电源:9V咸性电池或碳性电池

工作电流:静态电流小于10UA,工作电流在20-25UA之间。

烟雾灵敏度:符合UL的217号标准。

工作温度:40oF-120oF(4℃-50℃)。

气体介面温度:10%-90%。

蜂鸣器声量能级:10英尺处为85分贝。

电池寿命:至少1年。

(2)安装

房间内每25—40平方米装一个烟感,重要设备上方0.5—2.5米安装烟感。

选择一个合适的安装区域用螺钉固定定座,将烟感分线色连接后旋在固定座上。依照安装支架的孔在顶棚上或墙上画两个孔位。

按两个孔位钻两个孔。

在两个孔中塞入两颗塑料腰钉,然后将安装支架的背面紧贴墙面。

塞入并紧固安装螺钉直至安装支架撤底牢固为止。

本探测器是一种密闭装置并不允许打开,请把电池塞入本机背面的隔间内。

有探测器的背面靠到安装的位置口,并顺时针转动。并确信这两个螺钉头已给滑入腰形孔中。

轻轻按一下测试按钮看探测器是否正常工作。

(3)工作,测试及维修的程序

本探测器在安装好之后就已处於工作状态之中,在此状态,其上面发光二极管大约每分钟闪烁一次。

当燃烧微粒被探测到时,本探测器会发出清脆响亮的脉动报警声直至空气重新平净为止。

二、测试

按下测试按钮至少3分钟,一个清脆响亮的脉动报警讯号就会发出。

这意味著探测器真正工作,在报警的同时,发光二极管快速闪烁。

也可以用把烟雾吹进探测腔中的方法来测试探测器。(每星期做一次测试以得证探测器的可靠工作)

三、安装维护注意事项:

●不可安装高于温度、高湿的地、否则会影响灵敏度;

●为保持传感器工作效率良好,每融6个月需清洁传感器,先把电源关掉,再用软毛刷轻扫灰尘便可,再把电源启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9—07—26批准1999—10—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对ZBC 81 002—1984《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型号编制方法》的修订,标准的技术内容和编写结构均有所修改。

近年来,新型火灾报警控制器不断出现,原标准ZBC81 002—1984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型号编制的需要,给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以及工程应用带来诸多不便。此次修订,在保留原标准合理内容的基础上,更新、完善了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在型号中增加了分类特征参数、传输方式特征代号及参数、联动功能特征代号、厂家及产品代号,简化了型号编制方法,突出反映了产品的主要技术特征。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ZBC81 002—1984。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中铮、李芙蓉、卢韶然。

本标准于1984年首次发布,1999年6月第一次修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型号的编制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的设计、生产、使用、管理、科研、教学等部门。

2 基本原则

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型号的编制,按类组型特征、分类特征及参数、结构特征、传输方式特征及参数、联动功能特征、厂家及产品代号分类,以简明易懂、同类间无重复、尽可能反映产品特点为原则。

3 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型号的组成

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型号由类组型特征代号、分类特征代号及参数、结构特征代号、传输方式特征代号及参数、联动功能特征代号、厂家及产品代号组成,其形式如下:

3.1 类组型特征代号

类组型特征代号包括火灾报警设备在消防产品中的分类代号、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代号、火灾报警控制器应用范围特征代号。

类组型特征代号用大写的汉语拼音字母表示,代号中使用的汉语拼音字母为类组型特征名称中具有代表性的汉语拼音字母。

3.2 分类特征代号及参数、结构特征代号、传输方式特征代号及参数、联动功能特征代号分类、结构、传输方式、联动功能特征代号是指火灾报警控制器按其用途、结构、传输方式和是否具有联动功能进行分类的代号,用分类、结构、传输方式、联动功能特征名称中有代表性的大写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分类特征参数表示火灾报警控制器可连接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数,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传输方式特征参数表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总线数,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3.3 厂家及产品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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