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感及喷淋安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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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设置规范

8.1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和布置

8.1.1探测区域的每个房间至少应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8.1.2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

烟感:

(1)当地面面积<80平方时,屋顶高度<12米,保护面积为80平方,保护半径6.7米;

(2)当地面面积>80平方时,屋顶高度<6米,保护面积为60平方,保护半径为5.8米。

温感:

(1)当地面面积<30平方时,屋顶高度<8米,保护面积为30平方,保护半径为4.4米;

(2)当地面面积>30平方时,屋顶高度<8米,保护面积为20平方,保护半径为3.6米。

8.1.3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应根据探测器的保护面积A和保护半径R确定。

8.1.4一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N,不应小于下式的计算值:

8.1.5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8.1.5.1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时,可不计深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8.1.5.2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为200~600mm时,应按本规范附录B、附录C确

定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和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8.1.5.3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至少应设置一只探测器。

8.1.5.4当被梁隔断的区域面积超过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时,被隔断的区域应按本规范8.14条规定计算探测器的设置数量。

8.1.5.5当梁间净距小于1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8.16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

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8.17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8.18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8.19房间被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小于房间净高的

5%时,每个被隔开的部分至少应安装一只探测器。

8.1.10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8.1.11当屋顶有热屏障时,感烟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的距离,应符合表8.111的规定。8.1.12锯齿型屋顶和坡度大小15°的人字型屋顶,应在每个屋脊处设置一排探测器,探测器下表面至屋顶最高处的距离。

8.1.13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8.1.14在电梯井、升降机井设置探测器时,其位置宜在井道上方的机房顶棚上。

8.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8.3.1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30m。手动火灾报警按

钮宜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的出入口处。

8.3.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的和便于操作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喷淋头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4.1.1 各危险等级建筑、构筑物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只标准喷头的保护面积、喷头间距,以及喷头与墙、柱面的间距,应符合表4.1.1 的规定。标准喷头的保护面积和间距表4.1.1

4.1.2 喷头溅水盘与吊顶、楼板、屋面板的距离,不宜小于7.5 厘米,并不宜大于15 厘米,当楼板、屋面板为耐火极限等于或大于0.50 小时的非燃烧体时,其距离不宜大于30 厘米。注:吊顶型喷头可不受上述距离的限制。

4.1.3 布置在有坡的屋面板、吊顶下面的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其间距按水平投影计算。当屋面板坡度大于1:3 并且在距屋脊75 厘米范围内无喷头时,应有屋脊处增设一排喷头。

4.1.4 喷头溅水盘布置在梁侧附近时喷头与梁边的距离,应按不影响喷洒面积的要求确定。

4.1.5 在门窗口处设置喷头时,喷头距洞口上表面的距离不应大于15 厘米;距墙面的距离不宜小于7.5 厘米,并不宜大于15 厘米。

第二节仓库的喷头布置

4.2.1 喷头溅水盘与其下方被保护物的垂直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可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90 厘米;

二、距难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45 厘米;

4.2.2 在可燃物品或难燃物品堆垛之间应设一排喷头,且堆垛边与喷头的垂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0 厘米。

4.2.3 高架仓库的喷头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1 条和4.2.2 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在屋面板下的喷头,间距不应大于 2 米;

二、货架内应分层布置喷头。分层布置喷头的垂直高度,当储存可燃物品时,不应大于4 米;当储存难燃物品时,不应大于6 米;

三、分层板上如有孔洞、缝隙,应在该处喷头上方设置集热板。

4.3.2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8 米的大空间建筑物,在其顶板或吊顶下可不设喷头。

4.3.3 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吊顶至楼板或屋面板的净距大于80 厘米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当其内有可燃物或装设电缆、电线时,应在闷顶或技术夹层内设置喷头。

4.3.4 在自动扶梯、螺旋梯穿过楼板的部位,应设置喷头或采用水幕分隔。

4.3.5 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与其相连的下列部位应布置喷头;

一、存放、装卸可燃物品的货棚;

运送可燃物品的通廊。

4.3.6 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内,有下列情况的部位应布置喷头:

一、宽度大于80 厘米的挑廊下面;

二、宽度大于80 厘米的矩形风道或直径大于1 米的圆形风道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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