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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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本管理办法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列入交通发展规划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执行本办法。

其他TOT(移交-经营-移交)、BT(建设-移交)方式以及其他形式项目,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各设区的市自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列入规划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工作。

第五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招标项目;(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三)编制招标文件;(四)发布招标公告;(五)投标;(六)开标,评标;(七)确定中标人;(八)公示评标结果;(九)发出中标通知书;(十)签订投资协议;(十一)报省政府批复;(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组建的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进行投资人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交通发展规划;(二)收费公路项目需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三)已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根据年度目标和项目前期情况,由厅长办公会确定具体招标项目。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对厅组织的拟开展投资人招标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确定有关单位负责进行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

第八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和评审。

(一)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代理机构根据交通运输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范本》(以下简称“范本”)及相关文件,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文件。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

法规名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所属分类:规章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发文时间:2015-12-08 录入单位:公路局录入时间:2016-01-11附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8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3号佚名【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15(0)27【摘要】《关于修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19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5年6月24日关于修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8号)作如下修改:【总页数】6页(P35-40)【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运输部;招标投标管理;公路建设项目;2007年;投资人;经营性【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542.3【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 [J],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J], 无;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J], 无;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 [J], 无;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公路建设管理法规文件汇编

公路建设管理法规文件汇编

公路建设管理法规文件汇编(2009年版)《公路建设管理法规文件汇编(2009年版)》汇编了自1989年至今出台的涉及公路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文件共计120篇。

书中所收文件分为五大类,即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管理、招投标管理、项目管理和农村公路建设管理。

各类法律法规均为现行有效,内容涉及公路建设管理的各个方面。

《公路建设管理法规文件汇编(2009年版)》可供公路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查阅参考。

《公路建设管理法规文件汇编(2009年版)》是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的。

目录第一部分相关法律法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法规16.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543号)17.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令第417号)1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1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120号)2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24.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5日国务院令第323号)2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2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27.国务院关手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国发〔2004〕20号)28.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7号)第二部分市场管理1.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1日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2.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6〕683号)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9号)4.关于对参与公路工程投标和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资质要求的通知(2002年11月25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2〕544号)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6.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年6月30日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7.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2004年11月20日交通部交质监发〔2004〕639号)8.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9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9.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2001年9月30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1〕583号)10.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3月19日交通部交质监发〔2004〕125号)11.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2〕1111号)12.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2008年8月20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第三部分招投标管理——综合管理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04年7月12日国务院国办发〔2004〕56号)2.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4年11月22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688号)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4.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00年7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5.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2000年6月30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政策〔2000〕868号)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7.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2000年5月3日国务院国办发〔2000〕34号)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号)9.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1998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10.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6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法制办发改法规[2008]1531号)11.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01年6月11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1]300号)12.关于改革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制度的通知(2008年2月29日交通部厅公路字[2008]40号)13.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11月7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3]464号)——投资人招投标14.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7年10月16日交通部令2007年第8号)——勘察设计招投标15.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8月21日交通部令2001年第6号)16.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7月11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2]303号)17.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国家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18.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2001年9月29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1]582号)——施工招投标19.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2006年2月26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6]57号)20.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6月23日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2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22.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8日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08]261号) 2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3月17日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09]123号)2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2003年3月11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3]70号)25.《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号)9.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1998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10.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6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法制办发改法规[2008]1531号)11.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01年6月11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1]300号)12.关于改革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制度的通知(2008年2月29日交通部厅公路字[2008]40号)13.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11月7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3]464号)——投资人招投标14.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7年10月16日交通部令2007年第8号)——勘察设计招投标15.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8月21日交通部令2001年第6号)16.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7月11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2]303号)17.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18.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2001年9月29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1]582号)——施工招投标19.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2006年2月26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6]57号)20.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6月23日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2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22.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8日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08]261号) 2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3月17日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09]123号)2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2003年3月11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3]70号)25.《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6号)26.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通知(2009年5月11日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09]221号)——监理招投标27.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5月25日交通部令2006年第5号)——货物招投标28.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29.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11月1日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30.关于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严禁指定材料产地的通知(2007年10月22日交通部厅公路字[2007]224号)第四部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8日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2.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1996年1月20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建设[1996]673号)3.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2005年6月14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5]258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10月19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7]565号)5.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2004年9月16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507号)6.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1992年5月6日国家档案局国档发[1992]8号)7.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3月31日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8.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2004年8月13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446号)9.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1日交通部交计发[1996]1130号)10.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0年7月31日国务院国办发[2000]54号)——设计管理11.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2007年7月3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7]358号)12.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13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13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B06-03-2007)的公告(2007年10月19日中华人……第五部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制度,规范和指导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二)对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制度;(二)确定下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三)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信息;(四)负责组织对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人招标工作;(五)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二)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以外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三)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进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工程施工以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以及标准招标文件,负责国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适用于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资料备案程序、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文件,负责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示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容;(二)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关键信息,评标阶段否决投标的依据和原因等信息;(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公告;(四)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处理,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信息予以公告并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是指政府为增强公路建设项目服务的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长期合作、风险分担及利益共享关系。

本办法所称投资人,是指与政府合作,负责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社会资本合作者。

根据PPP合作项目合同的约定,投资人可以自行或者组建项目公司负责公路建设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养护和移交的全部或者部分工作。

第三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特许经营,是指政府依法授权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通过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公路建设项目并获得合理回报,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运作方式。

特许经营包括BOT(建设-运营-移交)、ROT(改建-运营-移交)和TOT(转让-运营-移交)等多种形式,由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根据PPP合作项目合同约定承担新建或者改扩建公路建设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和养护,或者根据PPP合作项目合同约定政府将存量公路建设项目的经营权有偿转让给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并由其负责运营和养护;合作期满后将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相关资料等无偿移交给政府。

(二)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需由政府直接提供的非收费公路建设项目的融资、建设和养护,或者政府还贷公路的服务区经营管理等公共服务事项,选择具备条件的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承担,合作期满后将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相关资料等无偿移交给政府,并由政府根据PPP合作项目合同约定向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支付合理费用的项目运作方式。

公路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工程施工以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招标文件,负责国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适用于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资料备案程序、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文件,负责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示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二)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关键信息,评标阶段否决投标的依据和原因等信息;(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公告;(四)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处理,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信息予以公告并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6其他行政权力——省交通厅行政权力事项及流程图

6其他行政权力——省交通厅行政权力事项及流程图
3.《关于四川省交通厅稽征局挂四川省交通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总队牌子的批复》(川编发(2002)55号)、《关于省交通厅稽查征费局更名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川编发〔2010〕47号)“…统一负责我省高速公路路政、运政和收费稽查等交通执法的管理工作...”
4.《关于内宜等8条高速公路设立交通执法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川编发(1999)49号)、《关于四川省高速公路交通执法实行片区化管理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川编发(2007)62号)、“...主要负责各条高速公路的路政、运政和收费稽查等交通执法工作...”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或省政府法制办投诉。
公路建设招标备案流程图
序号
357
行政权力编码
008282727-Z-006000
行政权力名称
公路客运价格及附加、汽车客运站收费标准核定
实施主体
1.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法定)
2.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授权)
不收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或省政府法制办投诉。
对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序号
356
行政权力编码
008282727-Z-005000
行政权力名称
公路建设招标备案
实施主体
1.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法定)
2.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授权)

(整理)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佳信咨询)

(整理)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佳信咨询)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7年10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6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制度,规范和指导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二)监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三)对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投资人信用情况。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制度;(二)确定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三)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信息;(四)负责组织对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人招标工作;(五)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二)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以外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三)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部解读经营性公路管理条例

交通部解读经营性公路管理条例

交通部解读《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制定《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思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投资人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营造有利于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公平、公正、合理竞争的选择机制。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引入社会资金,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规范政府与公路投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法律和经济手段规范投资行为,使投资人获得合理回报的同时,要加强公路基础设施的维护,努力提供服务水平,达到双赢目的。

制定《规定》的主要依据:一是,《公路法》第五十九条: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通行费:(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第六十条: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

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第六十二条:投资建设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开发、经营公路的企业;二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

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三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条第五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

《规定》的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

《规定》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规定》如何明确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的管理权限?《规定》体现了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招标工作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挥配置优势 确立主体地位 营造公平环境 实现双赢目标——交通运输部公路司负责人解读《经营性公路建

发挥配置优势 确立主体地位 营造公平环境 实现双赢目标——交通运输部公路司负责人解读《经营性公路建

以依法收取通行费 :由国内外经 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 《 收费公 究报告 。
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 的公路 ; 第 路管理条例》 的规定 , 由国内外经
《 规定》 要求 , 营性 公路 建 经
六十条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 济组织投资建设 ,经批准依法收 设项 目招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 设公路 ,必须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 ( 含桥梁和 序进行 :
《 定 》 评 标 委 员 会 组 规 对
成 的要 求
评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l. 1 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推荐 关政 策等予 以说 明 。 中标候 选人 ; l. 标 人确 定 中标 人 , 发 2招 并 出 中标 通知 书 ; l. 标人 与 中标 人签 订投 资 招 3
维普资讯
' = I _
发挥配置优势 确立主 体地 位 营造公平环境 实现双赢 目标
— —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司 负 责 人 解 读 《 营性 经
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规定》 体现了对经营性公路
公 路 建设 项 目投 资 人 招 标 投 标 管理 规 定》
制 定《 规定 》 思路 的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审批手续 ,但最长不得超过 国务 建设 项 目投资 招标 工作 统一 管 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 院规定 的年限; 第六十二条 : 投资 理 、 分级负责的原则 , 明确 了各级 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确立投资人 建设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应当 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 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 目 资活动 依法成立开发、 投 经营公路的企业 ; 中的主体地位 ,营造有利于经营 性公路建设项 目投资主体公 平 、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 门负责全

投资人招标管理办法

投资人招标管理办法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制度,规范和指导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二)监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三)对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投资人信用情况。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制度;(二)确定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三)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信息;(四)负责组织对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人招标工作;(五)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二)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以外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三)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关于修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5年第3号,交

关于修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5年第3号,交

关于修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3号《关于修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19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5年6月24日关于修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投标招标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8号)作如下修改: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注册资本一亿元人民币以上,”删除。

本决定自2015年6月24日起施行。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7年10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6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制度,规范和指导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二)监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三)对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投资人信用情况。

2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

2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8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公路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工程施工以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招标文件,负责国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适用于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资料备案程序、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文件,负责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示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二)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关键信息,评标阶段否决投标的依据和原因等信息;(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公告;(四)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处理,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信息予以公告并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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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007年10月16日交通部发布
2015年6月24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3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制度,规范和指导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
(二)监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对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投资人信用情况。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二)确定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信息;
(四)负责组织对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人招标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
(二)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以外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
(三)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需要进行投资人招标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
(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三)已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规定提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的交通主管部门。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有关招标事宜。

第九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资格审查方式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招标人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实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初步融资方案、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情况。

第十二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潜在投标人提出投资意向;
(三)招标人向提出投资意向的潜在投标人推介投资项目;
(四)潜在投标人提出投资申请;
(五)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详细介绍项目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解答有关问题;
(六)实行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潜在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实行资格后审的,由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七)实行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递交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对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提交招标人;
(九)招标人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实行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十一)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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