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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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8.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21.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8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六条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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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代建要求】项目法人缺乏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时,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阶段划分】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五条【基本原则】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和信用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第七条【代建单位条件】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四)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40%。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细化代建单位条件。
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
第八条【代建现场管理人员条件】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
拟任代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2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规划发〔2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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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规划发〔2020〕8号部属各单位:现将《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0年1月7日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财政资金(包括专项建设资金)安排的部属单位履行职责所需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船舶建造、飞机购置项目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
部主管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
部有关司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环节的管理工作。
部属单位和项目单位是项目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建设项目申请报批和组织实施。
项目单位要加强协调和管理,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安全和廉政。
第四条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基本建设程序,并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一般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根据相关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设计文件(一般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四)根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依法组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五)落实建设条件和依法办理相关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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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5月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5月7日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代建工作并对公路代建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法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的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代建单位依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及代建合同第八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需要委托代建时,应当选择满足以下要求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一)具有法人资格,有满足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甘肃省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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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我省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推进现代工程管理,充分利用市场配置专业技术与管理力量,提高公路项目建设管理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有效发挥工程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项目法人或出资人没有足够的专业管理能力,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建设模式。
第三条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是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实施代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或出资人,是项目代建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组织项目代建,依据代建合同对代建单位实行合同管理,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
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开展代建工作,执行代建期管理职能,承担相应质量、安全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仅适用于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实施代建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公路代建项目根据建设管理需要和项目实际确定代建管理范围,可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或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实行代建管理,也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实行代建管理。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择优选择,专业管理。
择优选择代建单位,推进建设管理专业化、职业化。
(二)界面明晰,责权一致。
通过签订代建管理合同,明晰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职责,划清代建单位与其他参建单位的工作界面,实现工作职责与管理权限的一致。
(三)目标管理,奖罚分明。
通过代建管理合同,明确代建管理目标,建立目标考核与奖罚机制,确保目标实现。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第七条高速公路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同类项目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或者具有项目管理咨询甲级的企事业单位;(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四)具有和项目投资相适应的承担风险能力,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不少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40%。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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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2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0年5月27日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进一步推进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规范公路工程标准管理,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路工程技术进步和创新,提升技术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发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建设标准是指以科学、技术和工程实践经验为基础,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提出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涉及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环境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技术要求;(二)材料性能、构造物几何尺寸等统一的技术指标;(三)重要的试验、检验、评定、信息技术标准;(四)保障公路网安全运行的统一技术标准;(五)行业需要统一控制的其他公路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按照职责依法管理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制定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公路工程建设行业规范、细则、规程、手册、指南、标准图等推荐性标准,引领行业技术进步和高质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翻译和出版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交流,制定双边、多边国家互认的国际通用标准,推进国内外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转化和运用。
第七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地形地质等特殊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特定行政区域内提出统一的公路工程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编制地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45f73e7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38.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06.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6月19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6月26日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融合,提高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第三条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工程实行总承包。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的范围。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工程总承包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总承包合同相关当事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进行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总承包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章总承包单位选择及合同要求第五条总承包单位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
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并落实建设资金后进行。
第六条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要求:(一)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财务能力,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关于勘察设计、施工能力、业绩等方面的条件要求;(三)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四)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不得是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
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湘交基建[2011]499号
![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湘交基建[2011]499号](https://img.taocdn.com/s3/m/469d8714cc7931b765ce15ec.png)
关于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厅领导:交通运输部于今年八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厅领导做了重要批示,现就如何抓好文件精神的落实请示如下:一、文件第三条第(九)款规定“在报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公路项目建设应将派驻工程现场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资格条件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并符合相关要求。
鉴于公路项目初步设计由厅计划处及规划办负责,建议该项工作由其负责。
二、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照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的资格标准,在2011年底前对本地区在建高速公路(含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全面核查”,由于这些项目已处于在建阶段,建议由基建处负责落实,将此文转发并通知各相关单位和建设单位,限期自查整改,并于今年底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考核一并进行检查。
三、文件第二十三条提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考核评价工作,建立公路项目省级建设管理人才库。
我厅已于2011年5月21日下发了《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考核暂行办法》(湘交基建…2011‟224号),其主要就是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考核评价,并于今年底正式进行考核。
公路项目省级建设管理人才库的建立,建议请省高管局负责具体经办,征集汇总各类人才,包括系统内和系统外的人才,于2011年底前初步建立公路项目省级建设管理人才库后报厅审核,人才库实行动态更新,建议该项工作由厅人事处负责。
妥否,请批示。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为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规范管理行为,加快推进现代工程管理,现将交通运输部《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一、要充分认识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重要意义。
只有好的建设单位,才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好工程投资、确保建设工期、有效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廉洁高效。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d663cf3e518964bce847c47.png)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代建要求】项目法人缺乏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时,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阶段划分】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五条【基本原则】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和信用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第七条【代建单位条件】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四)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40%。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细化代建单位条件。
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
第八条【代建现场管理人员条件】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
拟任代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2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2015年6月26日)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2015年6月26日)](https://img.taocdn.com/s3/m/5f9f3f303169a4517723a3de.png)
名称: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文号:交通发布机构:交通运输部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发文日期:2015主题分类: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年07月14日索引号:主题词: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2015-00667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6月19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6月26日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融合,提高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第三条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工程实行总承包。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的范围。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工程总承包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总承包合同相关当事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进行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总承包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章总承包单位选择及合同要求第五条总承包单位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
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并落实建设资金后进行。
第六条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要求:(一)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财务能力,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关于勘察设计、施工能力、业绩等方面的条件要求;(三)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四)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不得是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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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6月19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6月26日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融合,提高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第三条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工程实行总承包。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的范围。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工程总承包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总承包合同相关当事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进行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总承包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章总承包单位选择及合同要求第五条总承包单位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
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并落实建设资金后进行。
第六条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要求:(一)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财务能力,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关于勘察设计、施工能力、业绩等方面的条件要求;(三)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四)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不得是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3号](https://img.taocdn.com/s3/m/73539dce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a5.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3号佚名【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15(0)19【摘要】《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5月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37-40)【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交通;项目代建;《公路法》;工程管理【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517.11【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 [J],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J], 无;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J], 无;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 [J], 无;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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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篇: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圳市交通局深交[2005]565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范围第三章代建单位条件第四章代建单位确定第五章代建合同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5年9月6日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区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建设过程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代表市、区政府对具体公路建设项目行使权益和实施管理的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机构。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本市参与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代建、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公开、公平、公正,并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本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特殊工程项目和地处偏远地区、工程简单不易形成代建市场的工程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组织建设。
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c497e04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d8.png)
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委托代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委托代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等。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制定明确的委托代建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职责和权限,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合规进行委托代建管理,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所有涉及委托代建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委托代建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委托代建管理档案,对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记录和归档,以备查阅。
第二章委托代建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委托代建管理机构,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实施委托代建管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委托代建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监督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委托代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 对委托代建部门和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2. 负责委托代建相关事宜的协调和沟通;3. 审批委托代建项目相关文件和计划;4. 参与委托代建合同的签订和审定;5. 监督委托代建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委托代建管理的流程和程序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委托代建的程序和流程,确保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委托代建项目进行立项审批,明确项目的范围、投资、时间和要求。
第十三条在确定委托代建施工单位时,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核和评审,确保施工单位的能力和信誉。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与委托代建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并约定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委托代建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委托代建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委托代建管理监督机制,定期对委托代建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
公路项目代建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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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项目代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所称公路项目代建,是指项目法人(以下简称甲方)将其所承担的公路建设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代建单位(以下简称乙方)进行建设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甲方应当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能力要求。
如不具备,应当按照本规章制度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乙方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第四条乙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承担项目的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项目代建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代建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资质与选择第六条乙方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公路建设项目相应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能力;(三)具有与公路建设项目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具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甲方选择乙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甲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三章代建管理第九条乙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制定项目建设管理计划,报甲方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乙方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项目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项目建设安全。
第十二条乙方应当合理控制项目投资,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投资额度。
第十三条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延期。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项目代建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乙方应当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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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代建要求】项目法人缺乏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时,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阶段划分】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五条【基本原则】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和信用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第七条【代建单位条件】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四)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40%。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细化代建单位条件。
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
第八条【代建现场管理人员条件】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
拟任代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2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解读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f7b135c6ce2f0066f53322d4.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 3号《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于 2015年 5月 4日经第 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年 7月 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 5月 7日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 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 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代建工作并对公路代建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法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的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代建单位依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 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及代建合同第八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 需要委托代建时,应当选择满足以下要求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满足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 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 15人。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93301a9c8762caaedd33d4d6.png)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在保证工程质量建设和提高管理水平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
近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充分发挥项目建设单位的主导作用,为保证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随着公路建设规模的持续扩大,一些项目建设单位出现了管理能力下降、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影响工程建设质量与耐久性。
为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规范管理行为,加快推行现代工程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重要意义(一)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是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的需求,质量与安全是工程建设永恒的主题。
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者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职责,处在建设项目管理的中心枢纽位置,其管理能力、眼界视野和质量安全意识,决定着工程的建设质量与安全水平。
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单位的能力与素质,推行建设单位高标准、严要求,对提升工程内在品质与耐久性,提高工程质量与安全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是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建设工期的需要。
控制工程造价、降低建设成本,保证在合同工期内按时完成建设任务,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加强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全过程管理,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落实各参建单位有效投入,明确建设各方责、权、利关系,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减少设计变更,确保合理建设工期,发挥工程投资最大效益。
(三)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是规范建设市场行为的需要。
建立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市场行为,引导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自觉遵章守纪,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
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合同的管理者和执行者,在落实建设单位合同义务,促进参建各方信守合同,提高市场履约水平等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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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5月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5月7日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代建工作并对公路代建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法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的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代建单位依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及代建合同第八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需要委托代建时,应当选择满足以下要求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一)具有法人资格,有满足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以外的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其代建单位的选择,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进行规范。
项目法人选择代建单位时,应当从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中,优先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建单位。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公路建设的具体需要,细化代建单位的要求。
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
第九条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
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2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代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公路建设项目中兼职。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
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代建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要求列明本单位在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拟任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备选人员的情况。
评标可以采用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并应当重点评价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与所选择的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代建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代建工作内容;(二)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的职责、权利与义务;(三)对其他参建单位的管理方式;(四)代建管理目标;(五)代建工作条件;(六)代建组织机构;(七)代建单位服务标准;(八)代建服务费及支付方式;(九)履约担保要求及方式、利益分享办法;(十)绩效考核办法及奖励办法、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十二条代建服务费应当根据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投入、项目特点及风险分担等因素合理约定。
第十三条代建项目实行目标管理。
代建单位依据代建合同及其他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管理目标,细化、分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目标责任,开展建设管理工作,制定代建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目标实现。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依据代建合同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和目标控制进行考核和奖惩,督促代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
代建服务费宜按照工程进度和目标考核情况分期支付。
第十五条由于征地拆迁或者资金到位不及时等非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等管理目标无法实现的,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合理调整代建管理目标。
第三章代建管理第十六条项目法人依据代建合同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依法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等管理责任;(二)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督促相关参建单位落实相关要求;(三)审定代建单位工作方案、项目管理目标和主要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检查与考核;(四)可以授权代建单位依法选定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代表项目法人与上述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法人、代建单位与上述单位的权利义务。
项目法人直接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代建单位对上述单位的管理职责;(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六)筹措建设资金,及时支付工程建设各项费用;(七)检查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及强制性标准执行等情况,审核代建单位报送的一般、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方案,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督促代建单位依据概算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八)组织项目交工验收、竣工决算并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九)其他法定职责。
第十七条订立、变更、终止代建合同,项目法人应当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发现代建单位在建设管理中存在过失或者偏差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代建管理目标实现的,应当对代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约谈,必要时可以依据代建合同的约定终止代建合同。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干预代建单位正常的建设管理行为;(二)无故拖欠工程款和代建服务费;(三)违反合同约定要求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指定分包或者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四)擅自调整工期、质量、投资等代建管理目标;(五)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开展代建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协助项目法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落实相关要求,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检查、考核等,负责落实整改;(二)协助项目法人或者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完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招标工作;(三)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技术咨询等单位进行合同管理,根据合同约定,细化、分解项目管理目标,落实目标责任;(四)依据相关法规和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计量、资金支付、环境保护等相关责任,审核、签发项目建设管理有关文件;(五)依据合同协助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六)拟定项目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并报经项目法人同意;(七)审定一般设计变更并报送项目法人,协助项目法人办理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报批手续;(八)组织中间验收,协助项目法人组织交工验收;(九)承担项目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竣工文件;(十)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工作管理,配合项目法人准备竣工验收相关工作;(十一)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代建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围标、串标等非法行为谋取中标;(二)将代建管理业务转包或者分包;(三)在所代建的项目中同时承担勘察设计、施工、供应材料设备,或者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四)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代建管理目标;(五)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降低工程质量和标准,损害项目法人的利益;(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具有监理能力的,其代建项目的工程监理可以由代建单位负责,承担监理相应责任。
代建单位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具备监理资格要求和相应工作经验。
代建单位不具备监理能力的,应当依法招标选择监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接受代建单位管理,依法承担相应职责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公路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代建合同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部建立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单位信用评估制度,在全国统一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及时发布代建单位的信用信息。
对违法违规、扰乱代建市场秩序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代建单位,列入黑名单。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并记录代建单位的信用情况,建立代建单位信用等级评估机制。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