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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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30•【文号】交运规〔2019〕1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等有关部署,深化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方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道路运输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

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对暂不具备放开条件的道路运输价格,建立健全科学反映成本、体现质量效率、灵活动态调整的政府定价机制。

——坚持保障民生。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妥善处理提高市场效率和保障社会公平的关系,保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运输服务价格基本稳定,防止春运、节假日等运输旺季价格大起大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出行和合法价格权益,努力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高品质出行需求。

——坚持包容审慎。

落实新发展理念,对道路运输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的价格政策。

云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云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云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道路运输价格行为,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和《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除外)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者的价格行为。

第三条本省各级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持运价水平的合理与稳定。

第四条制定道路运输价格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管理形式及权限第五条道路班车客运和行包运输价格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采取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的管理方式。

加班车客运、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道路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农村道路客运以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竞争充分的客运班线可实行市场调节价。

货物运输、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管理道路运输价格:(一)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方案和道路班车客运车型运价率及浮动幅度,建立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并组织实施,审定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道路班车客运班线。

(二)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道路班车客运票价(不含浮动部分)。

(三)在州(市)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农村道路客运价格。

(四)跨省份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由客运线路起讫地州(市)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两省的客运价格水平衔接后确定;跨州(市)、县(市、区)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由客运线路起讫地州(市)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的客运价格水平衔接后确定;跨县(市、区)的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由客运线路起讫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衔接后拟定,并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和备案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四章行车许可证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维护国际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国际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道路运输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汽车运输协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间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际道路运输,包括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

第三条国际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平等互利、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原则。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国际道路运输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和备案第五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二)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驾驶人员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四)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输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二)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或者承诺书;(三)拟投入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车时间等内容;(四)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五)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等。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 号)精神,为统一我省汽车运价计算方法,规范我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境内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价格管理权限第三条省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道路运输价格。

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制定政府指导价道路班车客运车型运价、浮动幅度,运价油价联动方案、旅客站务费;制定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基准票价;制定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核定办法;制定省际、市际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制定票价浮动备案核准办法;核准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具体执行票价。

第四条市(地,省农垦、森工总局,以下统称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价格。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县际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基准票价,核准具体执行票价。

第五条县(市、农垦分局、林管局,以下统称县)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

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核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班车客运基准票价,核准具体执行票价。

第三章价格制定第六条城际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竞争充分的线路可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当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确定。

(一)农村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票价按照客运基准票价执行。

核定的基准票价如低于原票价的,可在原票价上浮10%的幅度内,由县级以上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具体执行票价,并报省价格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

作者: 无[1,2]
作者机构: [1]交通运输部;[2]国家发展改革委
出版物刊名: 交通财会
页码: 77-80页
年卷期: 2019年 第12期
主题词: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国务院办公厅;出租汽车;价格机制改革;市场化改革;高质量发展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等有关部署,深化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6.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19.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河北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河北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和《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三条本规则是我省道路运输运费的计算依据,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和货主,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四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五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省、设区市、县(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实际里程确定。

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

(三)里程计算1、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包括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和城市市区里程。

2、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

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第六条计费时间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

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

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的舍去,达到半小时进整为1小时。

第七条行包计费重量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

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按照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详见附表三)。

关于车辆运输管理规定(3篇)

关于车辆运输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运输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车辆运输作为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高效、环保的要求日益凸显。

为规范车辆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车辆运输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驾驶员。

主要包括货运车辆、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等。

三、车辆运输管理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车辆运输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规定。

2. 规范管理:车辆运输活动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

3. 效率优先:优化运输资源配置,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

4. 绿色环保:推广使用环保型车辆,减少运输过程中的污染排放。

5. 依法行政:政府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企业、个体工商户及驾驶员依法从事车辆运输活动。

四、车辆运输企业的管理1. 依法设立:车辆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 人员管理:企业应当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驾驶员、押运员等从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考核。

3. 车辆管理:企业应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车辆,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维修和保养。

4. 运输合同管理:企业与客户签订运输合同,明确运输方式、时间、费用、责任等内容。

5. 安全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驾驶员的管理1. 资格要求: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经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

2. 岗前培训:驾驶员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定期考核:驾驶员应当定期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车辆运输活动。

4. 安全教育:驾驶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5. 驾驶员档案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驾驶员档案管理制度,对驾驶员进行动态管理。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交运发〔2009〕275号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保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政策,指导各地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以上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价格制定第四条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竞争充分的线路可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确定。

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加班车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第五条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商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货物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权限管理道路运输价格:(一)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格,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的价格,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并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或上限票价;(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客运价格,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的价格,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并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或上限票价。

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是指中国政府颁布的一系列法规,涉及到道路运输方面的规定。

该条例于1984年首次颁布,后经多次修改,于2001年生效。

以下是针对该条例的解析。

一、条例概述道路运输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基础性法律法规。

该条例共分为六章49条,明确了道路运输的各项规定和管理措施,包括运输经营许可、运输安全管理、运输价格管理等。

主要目的是保证道路运输安全、有序和规范。

二、运输经营许可1.许可范围该条例规定了必须依法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业务。

这些业务包括客运、货运、租赁等多个方面。

2.许可条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运输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批。

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车辆数量、驾驶员数量及相关配套设施等条件方可获得许可证。

3.名录公示该条例规定,交通运输部门要每年公示一次已经获得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录,并将该名录向社会公开。

以此来监督和管理道路运输市场。

三、运输安全管理1.安全生产保障道路运输业务中,安全问题非常突出。

该条例规定,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车辆、驾驶员、运输过程等方面进行严格的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和驾驶员,要立即予以淘汰。

2.事故处理在运输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事故。

路政执法部门要依据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对道路运输企业在事故中的责任进行严格追究。

一旦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要立即处罚。

3.评价制度为了加强运输安全管理,该条例要求建立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制度,从统计、评估等方面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

四、运输价格管理1.价格制定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是近年来的重要改革之一。

该条例对运输价格的制定进行了规定,要结合市场实际情况,依据供需关系、成本考虑、市场竞争等因素,按照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确定运输价格。

2.价格监管为了解决行业恶性竞争和价格过高的问题,该条例建立了价格监管机制,要求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价格进行监管,保证价格的公正、合理。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释义》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

目录汽车运价规则《汽车运价规则》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二节计价规定第三节旅客运费(票价)计算第三章货物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二节计价类别第三节计价规定第四章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价格制定第三章价格行为管理第四章附则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序言为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保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1998年《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和1987年《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87]交公路字681号)的基础上,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新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对汽车运价计算的依据、标准和方法以及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形式、运价制定、经营者价格行为管理等作出了重大调整,建立了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浮动、反映市场供求变化、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运价形成机制。

《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与过去的规定相比,变化比较大、新规定新要求多,为做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方便各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旅客、货主准确理解文件的精神内涵,全面掌握各项规定,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联合组织编写了《(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释义》一书。

文摘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和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和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和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闽交运[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和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闽交运[2010]37号)各设区市交通局(委)、物价局,漳州市开发区交通局、省运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结合我省实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物价局制定了《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和《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物价局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汽车旅客、货物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我省汽车旅客、货物运输价格的依据。

凡在我省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输价格、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旅客运输,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客运、农村客运、加班车客运、定线旅游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闽港澳直通客运等,具体规定按照《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福建省实施细则》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深化开展道路货运价格与成本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厅运字[2014]96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深化开展道路货运价格与成本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厅运字[2014]96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深化开展道路货运价格与成本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深化开展道路货运价格与成本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厅运字〔2014〕96号)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省(市)交通运输厅(委),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根据2013年5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道路货运价格与成本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厅运字〔2013〕141号)要求,在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下,各试点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订工作方案、落实配套措施、精心组织实施,一年来,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为推动试点工作持续深入开展,进一步扩大试点成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肯定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试点省(市)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部署,科学选定数据样本,按时采集货运价格与成本数据,测算了本区域平均合理成本,并编制了运价指数。

山西省在样本企业中指定数据采集专员,组织专家专门进行了数据汇总、指标测算和结果评估。

江苏省在完成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价格和成本监测,并在省内发布了道路货物运输价格行情。

浙江省将试点工作与义乌运价指数编制工作有机结合,丰富了义乌指数体系,同时将监测成果与油运联动监管、经济运行分析等日常市场管理工作紧密结合,提高了管理部门服务市场的能力。

上海市组织编制了《试点数据采集规范》,并将试点监测信息和分析结果在内部月报上进行了试发布。

广东省开发了数据采集和测算信息系统,提高了工作效率。

重庆市实行了“数据质量与工作经费补贴挂钩”和“颁发荣誉牌照”办法,保障了试点工作的持续开展。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和备案第三章货运经营管理第四章货运站经营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

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

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9月21日,交通部、国家物价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加强公路运价管理,促进公路运输事业迅速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不含市区公共汽车和涉外旅游车运价,下同)、汽车货物运价、拖拉机运价、其它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运价、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汽车货(客)运站费收和装卸搬运费收等。

第三条公路运价的制定和调整,应体现运输价值,反映供求关系,符合国家政策,实行按质论价、分等定价的原则。

合理安排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比价、合理确定公路内部各种运价之间的比价关系。

涉外汽车运价和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还要参考国际价格水平。

第四条运价管理,必须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兼顾承、托运双方和旅客的利益,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和企业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按照运价对国计民生影响的大小和公路运输形式的不同特点,公路运价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格、市场调节价格三种形式。

以国家定价为主,逐步扩大国家指导价格的范围。

第六条公路运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交通部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国公路运价工作,研究拟定全国性运价方针、政策、法规、运价规则、运价改革措施等;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地区的公路运价工作。

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格的运价率、费率,按照公路运价分级管理权限管理。

价格和费收的制定和调整,必须以正式文件为准。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要设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运价管理机构,配备一定专业人员,加强公路运价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凡从事公路客货运输、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的单位、个人和货主单位,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公路运价管理职权的划分第八条交通部的职权是:1.贯彻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公路运输生产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拟定全国公路运价方针、政策和法规;规定计价原则、计量标准、计价项目、价目比差以及公路货物运价等级。

(2020年)(交通运输)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精编

(2020年)(交通运输)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精编

(交通运输)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保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运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以及道路运输运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政策,指导各地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

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之上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价格制定第四条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竞争充分的线路可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当地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确定。

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加班车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第五条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商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货物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县级之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权限管理道路运输价格:(壹)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格,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的价格,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车型运价,且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或上限票价;(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客运价格,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能够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的价格,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车型运价,且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或上限票价。

运输管理费征收规定(3篇)

运输管理费征收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道路、水路、铁路、航空等运输业务的经营者,以及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运输管理费的征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合理:运输管理费标准应公平合理,反映运输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

2. 透明公开:运输管理费的征收标准和程序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 依法征收:运输管理费的征收应依法进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4. 逐步降低:在确保运输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逐步降低运输管理费标准。

第二章运输管理费标准第四条运输管理费标准应根据运输成本、市场供求关系、行业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五条运输管理费标准分为以下类别:1. 道路运输管理费:包括客运、货运、危险货物运输等。

2. 水路运输管理费:包括沿海、内河、远洋等运输。

3. 铁路运输管理费:包括客运、货运等。

4. 航空运输管理费:包括客运、货运等。

第六条各类运输管理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运输管理费标准应定期评估调整,必要时可进行临时调整。

第三章运输管理费征收程序第八条运输管理费的征收实行先征后返、分段计征、逐级上缴的原则。

第九条运输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缴纳运输管理费。

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运输管理费征收管理制度,明确征收流程、收费标准、减免政策等。

第十一条运输经营者应如实申报运输收入,不得隐瞒、虚报。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运输经营者的运输管理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运输管理费减免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运输经营者,可以申请减免运输管理费:1. 新成立的运输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三年内;2. 承担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3. 承担救灾、抢险、抗灾等特殊任务的;4. 其他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

汽车运价规则与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汽车运价规则与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适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等城市客运交通除外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主 要内容
第五章
价格管理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实行国家、省、 市、县四级价格管理体制,各级交通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 格管理工作
汽车运价规则的适用范围
适用车型:适用于各类载重 汽车、客车和专用车辆
适用货物:适用于普通货物、 危险货物、特种货物等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货物 运输经营者、汽车驾驶员、 货主及其他相关人员
适用线路:适用于全国范围 内的道路货物运输
汽车运价规则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运价结构
里程运价:根据运输里程和 车型确定
汽车运价规则的制定目的
制定目的:规范 汽车运输市场价 格秩序,促进公 平竞争,维护消 费者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适用 于道路货物运输、 旅客运输、汽车 维修、汽车检测 等汽车运输服务
运价规则的制定 程序:由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会同 物价部门制定, 报经同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公布实 施
运价规则的内容: 包括运输价格的 计算方法、计价 单位、价格水平 等
基础运价:根据运输成本和 经营成本确定
计时运价:根据运输时间确 定
特殊运价:根据运输需求和 车型确定
运价计算方法
基础运价:根 据车型、路程、 载重量等因素
确定
附加费用:包 括装卸费、保 险费、过路过
桥费等
特殊规定:针 对不同情况有 不同的运价计
算方法
注意事项:确 保运价计算的 准确性和合理

运价调整机制
保护消费者利益:价格水平应当与消费者 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 出行利益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3.14•【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2.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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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释义》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目录汽车运价规则《汽车运价规则》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二节计价规定第三节旅客运费(票价计算第三章货物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二节计价类别第三节计价规定第四章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价格制定第三章价格行为管理第四章附则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序言为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 ,保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 1998 年《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 [1998]502 号和 1987 年《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87] 交公路字 681 号的基础上 ,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 自 2009年9月 1日起施行。

新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进一步深化改革 ,对汽车运价计算的依据、标准和方法以及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形式、运价制定、经营者价格行为管理等作出了重大调整,建立了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浮动、反映市场供求变化、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运价形成机制。

《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与过去的规定相比,变化比较大、新规定新要求多 ,为做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方便各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旅客、货主准确理解文件的精神内涵 ,全面掌握各项规定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联合组织编写了《(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释义》一书。

文摘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 ,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 ,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 ,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 :元 /人千米、(二计时运价 :元 /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 :元 /千克千米(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 ,尾数不足 1千米的 ,四舍五入(二里程确定 :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 ,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 ,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3、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有关国家(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三里程计算 :1、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

2、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

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 ;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 50%计算。

第七条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 ,起码计费时间为 2 小时;使用时间超过 2小时的,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

整日包车 ,每日按 8小时计算 ;使用时间超过 8 小时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的舍去,达到半小时的进整为1 小时。

第八条行包讲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

起码计费重量为 10 千克;计费重量超过 10 千克的按照实际重计费 ,尾数不足 1千克的 ,四舍五入。

轻泡行包按 3 立方分米折合 1 千克计重。

行包计费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第二节计价规定第九条旅客运价依据车辆类别、等级、车型等计算。

车辆类别的划分 :(一座席客车按舒适程度和等级划分为 :普通、中级、高一级、高二级、高三级五档。

(二卧铺客车按舒适程度和等级划分为 :普通、中级、高级三档。

如需按客车大小分类及其它计价类别进行定价的 ,可参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国际道路旅客运价按照双边或者多边汽车运输协定 ,根据对等原则 ,由经授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客运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通行费用,按营运车辆平均实载率测算计入票价。

第十二条成人及身高超过 1.5 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

身高 1.2 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 ,身高 1.2 -1.5 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 ,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

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 50% 计算。

第三节旅客运费(票价计算第十三条客运票价构成 :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对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 +城市市区里程 +旅客站务费 +车辆通行费 +燃油附加费 +其它法定收费。

客运车型运价是指对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所制定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 ,由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金等构成。

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格的客运车型运价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规定合理确定。

燃油附加费是指各地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建立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用于补偿成品油价格上涨造成道路客运成本增支的费用。

第十四条运费单位 :(一旅客票价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 元。

票价1 元至10 元的,尾数不足0.1 元的四舍五入 ,尾数为 0.1 、0.2 元的舍去 ,尾数为 0.3 、0.4 、0.5 、0.6 、0.7 元的变为 0.5 元,尾数为 0.8 、0.9 元的进整为 1元。

票价超过 10元,尾数不足 1元的,四舍五入。

(二行包运费单位 :以元为单位 ,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 1 元的,四舍五入。

第三章货物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十五条运价单位 :(一整批运输 :元/吨千米 ;(二零担运输 :元 /千克千米 ;(三集装箱运输 :元/箱千米 ;(四包车运输 :元 /吨位小时 ;(五国际道路货物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 ,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 ,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第十六条计费重量(一计量单位。

1、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

2、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

3、集装箱运输以标准箱为单位。

(二重量确定。

1、一般货物:无论整批、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量计算。

整批货物吨以下计至100千克,尾数不足 100千克的 ,四舍五入。

零担货物起码计费重量为 1 千克,重量在 1千克以上 ,尾数不足 1千克的 ,四舍五入。

2、轻泡货物 :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 333 千克的货物。

装运整批轻泡货物的高度、长度、宽度,以不超过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为限度,按车辆核定载质量计算重量。

零担运输轻泡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立方米折合 333 千克计算重量。

轻泡货物也可按照立方米作为计量单位收取运费。

3、包车运输按车辆的核定质量或者车辆容积计算。

4、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

5、散装货物 ,如砖、瓦、砂、石、矿石、木材等 ,按重量计算或者按体积折算。

第十七条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 ,尾数不足 1千米的 ,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1、货物运输的营运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未核定的里程 ,由承、托运双方共同测定或者经协商按车辆实际运行里程计算。

2、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按装货地至卸货地的营运里程计算。

3、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 ,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4、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有关国家(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第十八条计时包车货运计费参照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计价类别第十九条载货汽车按其用途不同 ,分为普通货车、专用货车两种。

专用货车包括罐车、冷藏车及其它具有特殊构造的专门用途的车辆。

第二十条货物安其性质分为普通货物和特种货物两种。

特种货物分为大型特型笨重物件、危险货物、贵重货的、鲜活货物四类。

第二十一条集装箱按箱型分为国内标准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和非标准集装箱三类,其中国内标准集装箱分为1吨箱、6吨箱、10吨箱三种,国际标准集装箱分为20 英尺、40英尺箱两种。

第二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根据营运形式分为道路货物整批运输、零担运输和集装箱运输。

第三节计价规定第二十三条运价 :(一整批货物运价 :指整批普通货物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吨千米运价。

(二零担货物运价 :指零担普通货物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千克千米运价。

(三集装箱运价 : 指各类标准集装箱重箱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箱千米运价。

第二十四条在计算货物运价时 ,应当考虑车辆类型、货物种类、集装箱箱型、营运形式等因素。

第二十五条运费计算 :整批货物运费=整批货物运价X计费重量X计费里程+车辆通行费+其它法定收费零担货物运费=零担货物运价X计费重量X计费里程+车辆通行费+其它法定收费重(空集装箱运费=重(空箱运价X计费箱数X计费里程+车辆通行费+其它法定收费包车运费=包车运价X包用车辆吨位X计费时间+车辆通行费+其它法定收费。

第二十六条运费以元为单位。

运费尾数不足 1 元的,四舍五入。

第二十七条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价格按双边或者多边汽车运输协定,根据对等原则,由经授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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