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
最新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基本规定4第三章分界站货车出入统计9第四章现在车统计14第五章货车停留时间统计28第六章货车运用效率统计32第七章货物列车正点统计35第八章装卸车统计41第九章区间装卸作业统计52第十章货车运用工作量统计54第十一章货车检修统计60第十二章原始记录66第十三章统计调查和咨询95第十四章统计监督与监察96第十五章统计资料的管理97第十六章附则9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为统一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提供标准,确保铁路货车统计质量,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货车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和产品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加工、分析、提供铁路货车运用统计资料,为铁路运输生产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策等提供依据。
第三条凡在全国境(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围的货车统计及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铁路统计部门、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的部门,必须依据本规则规定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
第四条铁路货车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铁道部统计中心负责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
各铁路运输企业要根据货车统计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配备统计人员,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货车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第五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货车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维护《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货车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
第六条各级货车统计人员要加强理论、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学习,熟练掌握统计业务及计算机知识,并具备独立操作能力,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1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这次规章修订是近几次修订中变化最大的一次。
修订(对 2000年版统规而言)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扩大了适用范围为适应全行业管理需要,新的《铁路货车统计规则》适用范围修改为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范围内货车统计及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
引入内用货车概念,并将现在车、装卸车明确分别国家铁路、合资和地方铁路统计,同时分别部属货车、企业自备车和内用货车统计,便于三者之间统计数据合并。
1.货车统计适用变化。
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凡在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公司可参照办量,指标口径必须一致,改为了凡在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及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
(P1)上述的统计范围的调整,其实在今年1月1日起就有所反映了。
2007年底,部决定调整国家铁路统计范围(铁统计电〔2007〕56号),将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包括铁路股份公司)运输生产经营指标纳入国家铁路进行统计,铁路局统计范围调1/ 2整为包括现有国家铁路及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公司。
这里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制度包括了专业运输公司货车统计制度,目前,三个专业运输公司尚无货车统计报表上报任务,但在新规则第十二章原始记录第六十条货车加入、剔出资料(运报41)第六款中明确了集装箱、特货、快运公司和大秦铁路公司根据配属货车的新造、资产移交、报废等情况编制货车加入、剔出资料(运统4-1,为月度分日期数据),于次月5日前上报。
请三个专业公司注意遵照执行。
这个规定最早可是追溯到2005年6月份印发的《关于改按铁路局实际占用现在车辆日数量计取货车使用费的通知》(铁办〔2005〕116号),文件规定自2005年8月 1日起,建立铁路现在车辆日统计制度,自2005年10月 1日起,货车使用费的计取不再以18:00时点存有的货车数量为依据,改以铁路局实际占用货车时间(现在车辆日)为依据。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一、统计对象及范围统计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货车数量统计:统计货车的总数、分类数、车型分布等。
2.货车使用统计:统计货车的运营情况、使用频率、载货量等。
3.货车维护统计:统计货车的维护情况、维修次数、停运时间等。
4.货车事故统计:统计货车的事故情况、事故原因、损失金额等。
二、统计指标和计算方法1.货车数量统计货车数量统计目的是为了了解货车的总体规模和分类情况,可使用以下指标:-货车总数:统计铁路货车的总数量。
-货车分类数:统计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对货车进行分类,比如按照车型、用途、所属企业等。
-车型分布:统计货车的车型分布情况,比如高低平板车、罐车、箱式车等。
2.货车使用统计货车使用统计目的是为了了解货车的运营情况和使用频率,可使用以下指标:-平均每天使用货车数量:统计每天实际运营的货车数量,以了解货车的使用情况。
-平均每天载货量:统计每天货车实际运输的货物量,以评估货车的运输能力。
-货车使用率:统计货车运营时间占总时间的比例,以评估货车的利用率。
-平均每天运行里程:统计每天货车的行驶里程,以评估货车的使用程度和消耗情况。
3.货车维护统计货车维护统计目的是为了了解货车的维护情况和维修次数,可使用以下指标:-平均每辆货车的维修次数:统计货车平均每辆车的维修次数,以评估货车的维护质量。
-平均每辆货车的停运时间:统计货车平均每辆车的停运时间,以评估货车的可用性和运营效率。
-货车维护费用:统计货车的维护费用,包括维修费用、备件费用等。
4.货车事故统计货车事故统计目的是为了了解货车事故情况和事故原因,可使用以下指标:-货车事故数:统计货车发生的事故数量。
-人员伤亡情况:统计货车事故中的人员伤亡情况,包括死亡、重伤、轻伤等。
-事故原因统计:统计货车事故的原因,如人为失误、设备故障等。
三、数据收集和统计方法1.数据收集-直接向相关单位和企业索取统计数据;-利用信息化系统收集货车运营数据,如货车调度系统、维护管理系统等;-对货车进行抽样调查和统计。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范围和结算时间第三章统计项目和统计指标第四章原始资料第五章直通统计资料交换第六章违反车流规定径路统计第七章货物变更到站及取消托运统计第八章统计报表第九章专业运输统计第十章日、旬统计第十一章合资、地方铁路统计第十二章统计咨询与临时调查第十三章统计监督和统计监察第十四章统计资料的管理第十五章基础工作第十六章考核与惩处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是铁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确保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质量,明确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范围、指标含义、指标口径、计算方法、报告制度、统计资料提供标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工作,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货物运输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工作。
为满足经营管理需要,方便数据处理和报表汇总,本规则中,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仅指铁路局(不含管内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国家铁路包括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
在数据发布和业绩考核时,将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其管内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数据加总合并,作为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数据进行发布和考核。
涉及专业运输公司时单独指明。
第三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和完善适应铁路行业管理及企业经营管理所需要的货物运输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整理、提供反映铁路货物运输状况的统计资料,揭示铁路货物运输规律,分析、预测铁路货物运输发展水平、结构和趋势,为制定铁路发展规划、改善货物运输生产经营管理、实现铁路运输企业财务清算及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铁道部统计中心负责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的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
各铁路运输企业(含专业运输公司)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货物运输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最新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基本规定4第三章分界站货车出入统计9第四章现在车统计14第五章货车停留时间统计28第六章货车运用效率统计32第七章货物列车正点统计35第八章装卸车统计41第九章区间装卸作业统计52第十章货车运用工作量统计54第十一章货车检修统计60第十二章原始记录66第十三章统计调查和咨询95第十四章统计监督与监察96第十五章统计资料的管理97第十六章附则9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为统一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提供标准,确保铁路货车统计质量,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货车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和产品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加工、分析、提供铁路货车运用统计资料,为铁路运输生产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策等提供依据。
第三条凡在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及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铁路统计部门、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的部门,必须依据本规则规定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
第四条铁路货车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铁道部统计中心负责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
各铁路运输企业要根据货车统计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配备统计人员,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货车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第五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货车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维护《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货车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
第六条各级货车统计人员要加强理论、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学习,熟练掌握统计业务及计算机知识,并具备独立操作能力,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
统计项目-发、到站
◦ 是指货票票据上记载的营业车站。整车分 卸货物的到站指票据上记载的最终到站; 变更到站的货物,指货票丁联上的新到站; 由境外接运或向境外移交的货物,指办理 接运或移交的车站;不同轨距倒装的货物, 指办理倒装作业的换装站。
统计项目-发、到站
发、到站变更: 因运输合同变更和解除,导致发到站的变更。变更的范围是:托运人 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对铁路承运后的货物,可按批向货物所在中 途站或到站提出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承运后发送前托运人可向发 站提出取消托运。 承运后的货物发生运输变更或取消托运,实质上就是变更或解除运输 合同。运输变更对铁路计划运输将产生干扰,并势必增加车辆的非生 产停留时间和调车作业,同时在某些情况下,还会增加限制区段的负 荷,造成不合理运输和延缓货物运送。因此,下列运输变更不予办理:
具体表现在货报—11发到、货报—14、集特—11 发到、大客户、货交流—2等报表中。
◦ 周转量按照行政区进行划分,通过各区域 完成的周转量,以表明各自区域经济发展 和铁路运输的经营业绩。
具体反映在货报—12、集特货报—12等报表。
统计项目-货物品类
分为28个单项品类。
◦ 01 煤
◦ 02 石油
实现全路统一维护基础字典、径路字典等。 统计资料移交、交换、报表上报时间提前。
货物运输统计按性质分类
业务统计:
◦ 一般称为速报统计或进度统计,其目的是为了及 时给各级领导、运输部门及时提供站段等基层单 位的工作进度,为日常货物运输工作提供重要资 料,并据以考核日(班)计划的执行情况,俗称 十八点统计。
精密统计:
规章中需要明白的一些概念
全国铁路:包括国家铁路、非控股合资铁路、地 方铁路。 国家铁路: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道部)独 立投资或以铁道部为主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铁路。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仅指铁路局(涉及专业运输公 司作特别指明)。 合资铁路: 指铁道部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 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分为国 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 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按国家铁路统计。 地方铁路:指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铁路运输企业)。 ◦ 包括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一)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一)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机车统计是铁路运输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系统地反映机车运用、检修和燃料(煤、油、电)消耗情况,为制定运输生产计划和经营管理提供依据。
为了保障全路机车统计的统计范围、口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和报告制度与统计资料使用标准的统一,根据国家《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铁道部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凡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的机车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
全路各级统计部门和使用机车统计资料部门,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均以本规则规定统计口径为依据。
第3条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负责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建设的检查指导,使基层基础工作建设规范化、标准化;为了充分发挥统计信息作用,要加强统计监督、咨询和预警工作。
第4条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和维护《统计法》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统计工作按规定的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
第5条为了适应运输生产发展和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统计信息日益增长的需要,铁路机车统计信息的搜集,要达到直接从源点进网,实现从数据搜集、存贮、处理和传输四个环节紧密衔接的机车统计信息系统。
第二章统计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第一节配属机车第6条一、配属机车:为根据铁道部配属命令,拨交铁路局(机务段)保管、使用、涂有局(段)标志并在资产台帐内登记的机车。
二、非配属机车:指原配属关系不变,根据铁道部命令由他局(段)至本局(段)入助及临时加入和长交路轮乘的机车。
三、铁路局(机务段)配属机车分类表:第7条配属机车的转变时分:一、调拨机车:凡新购置、新造或在段调拨的机车,自实际交接完了共同签字时分起,并由交接双方拍发电报通知新配属和原配属局(段)加入或取消配属;在工厂(段)修竣后调拨的机车,自验收员签字时分起加入或取消配属,并由验收室(员)及时拍发电报通知新配属和原配属局(段)。
二、报废机车:自铁道部核备“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后并电复通知铁路局时起取消配属。
铁路统计规则
铁路统计规则
铁路统计规则根据具体需求和目的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统计规则:
1. 运输量统计规则:包括列车运载旅客和货物的数量统计、客运和货运收入统计等。
2. 安全统计规则:统计铁路运营过程中的事故数量、事故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以及进行事故分析和风险评估。
3. 准点率统计规则:统计列车的准点情况,包括列车的出发准点率、到达准点率等,以衡量铁路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4. 车辆运行统计规则:统计列车的车辆运行里程、平均速度、颠簸程度等,以评估车辆运行状况和道路质量。
5. 旅客满意度统计规则:通过旅客调查和投诉统计,评估旅客对铁路服务的满意程度,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改进运营管理。
6. 财务统计规则:统计铁路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包括运营成本、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等,以评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健康。
7. 环境统计规则:统计铁路对环境的影响,包括能源消耗、废气排放、噪音污染等,以监测和控制环境污染问题。
以上仅为一般性的铁路统计规则,具体的统计规则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设计和制定。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铁计[1990]138号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正文:----------------------------------------------------------------------------------------------------------------------------------------------------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铁计(1990)138号1990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的组成部分,是为组织、指挥日常运输生产、编制和考核月度运输工作计划,制定和考核年度运输生产计划提供依据。
为了保障全路货车统计的统计范围、口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和报告制度与统计资料使用标准的统一,根据国家《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凡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的货车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
凡全路各级统计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部门,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均以本规则规定的统计口径为依据。
第3条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负责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建设的检查指导,使基层基础工作建设规范化、标准化;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的职能作用。
第4条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和维护《统计法》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机构人员的职权,保证统计工作按规定的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
第5条为了适应生产建设的发展和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统计信息日益增长的需要,要加速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进程。
货车统计信息收集向信息源点延伸,要有计划地建设车站、分局、铁路局和铁道部四级网络,努力实现货车统计资料的收集、处理、存贮和传输的自动化。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6条统计范围凡在铁道部管辖的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运用、货物装卸和列车运行,均按本规则规定统计。
第7条统计报告制度本规则中各种报表,均以北京时间为标准,采用十八点结算制,即自昨日十八点零一分起至本日十八点止24小时为统计报告日。
铁路运费计算
铁路货运运费(即铁路货物运输费用)是对铁路运输企业所提供的各项生产服务消耗的补偿, 包括车站费用、运行费用、服务费用和额外占用铁路设备的费用等等。
· 铁路运费如何计算?在铁路货运运费核收工作中, 铁路工作人员按以下步骤操作得到最终运费:1.按《货物运价里程表》计算出发站至到站的运价里程。
2.根据货物运单上填写的货物名称查找《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确定适用的运价号。
3.整车、零担货物按货物适用的运价号,集装箱货物根据箱型、冷藏车货物根据车种分别在“铁路货物运价率表”中查出适用的运价率(即基价1和基价2,以下同)。
4.货物适用的基价1加上基价2与货物的运价里程相乘之积后,再与按本规则确定的计费重量(集装箱为箱数)相乘,计算出运费。
综上得出铁路货物运费计算公式为:(基价1+基价2×运价里程) ×(1+加减成率) ×计费重量。
· 铁路货物运价率表?运费计算办法:整车货物每吨运价=基价1+基价2×运价公里零担货物每10千克运价=基价1+基价2×运价公里集装箱货物每箱运价=基价1+基价2×运价公里*整车农用化肥基价1为元/吨、基价2为元/吨公里。
· 货车容许载重的规定?货车的容许载重量包括:1、货车的标记载重量;2、货物包装、防护物的重量或机械装载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减吨困难时允许多装的重量,但不得超过货车标记载重量的2%,即不论所使用的货车能否增载,也不论货物品名,只要符合《货规》第26条规定条件的都可以多装2%的重量;3、货车的增载量:标记载重60吨的C62A、C62B敞车允许增载2吨;在本系统中,如果选中某一车型后,此车型的标记载重量将作为默认的计费重量。
当用户输入重量小于标记载重量时,仍按标记载重量计算;当用户输入重量大于等于标记载重量,小于容许载重量时按用户输入重量计算;当计费重量超过容许载重量时不进行计算,弹出提示信息,直到计费重量小于等于容许载重量。
(整理)《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二○○八年七月四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基本规定 (4)第三章分界站货车出入统计 (10)第四章现在车统计 (16)第五章货车停留时间统计 (30)第六章货车运用效率统计 (34)第七章货物列车正点统计 (37)第八章装卸车统计 (43)第九章区间装卸作业统计 (57)第十章货车运用工作量统计 (60)第十一章货车检修统计 (68)第十二章原始记录 (74)第十三章统计调查和咨询 (104)第十四章统计监督与监察 (105)第十五章统计资料的管理 (106)第十六章附则 (1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为统一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提供标准,确保铁路货车统计质量,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货车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和产品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加工、分析、提供铁路货车运用统计资料,为铁路运输生产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策等提供依据。
第三条凡在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及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铁路统计部门、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的部门,必须依据本规则规定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
第四条铁路货车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铁道部统计中心负责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
各铁路运输企业要根据货车统计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配备统计人员,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货车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第五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货车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维护《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货车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摘录)铁统计[2000]113号文件发布自2002年1月1日实行铁统计[2003]21号文修改自2003年4月1日实行2004年再版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而建立的。
为统一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提供标准,确保铁路货车统计质量,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铁路货车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和产品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加工、分析、提供铁路货车运用情况的统计资料,为组织指挥日常运输生产、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策等提供依据。
第3条凡在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公司可参照办理,指标口径必须一致。
各级统计部门、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的部门,必须依据本规则规定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
第4条铁路货车统计实行逐级管理,逐级负责制,主要职能是:一、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
《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依法统计。
二、逐级负责编制、上报统计报表和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咨询。
三、检查、指导下属单位的货车统计工作,实行统计监察和统计监督。
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开展业务培训,促进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统计质量。
五、各级统计人员要加强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5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维护《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货车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
第6条各级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统计业务水平,熟练掌握业务和计算机知识并具独立操作能力,持证上岗。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而建立的。
为统一全国铁路货车统汁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提供标准,确保铁路货车统计质量,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铁路货车统汁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和产品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加工、分析、提供铁路货车运用情况的统计资料,为组织指挥日常运输生产、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策等提供依据。
第3条凡在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公司可参照办理,指标口径必须一致。
各级统计部门、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的部门,必须依据本规则规定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
第4条铁路货车统计实行逐级管理,逐级负责制,主要职能是:一、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依法统计。
二、逐级负责编制、上报统计报表和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咨询。
三、检查、指导下属单位的货车统计工作,实行统计监察和统计监督。
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开展业务培训,促进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统计质量。
五、各级统汁人员要加强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5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维护《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货车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
第6条各级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统计业务水平,熟练掌握业务和计算机知识并具独立操作能力,持证上岗。
第7条加速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充分利用铁路管理信息系统的成果,积极开展信息共享,实现货车统计资料的收集、处理、传输和存储现代化,促进现代化技术在货车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和发展。
货车统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车统计规则铁统计[2000]113号文发布自2001年1月1日实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而建立的。
为统一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提供标准,确保铁路货车统计质量,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铁路货车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和产品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加工、分析、提供铁路货车运用情况的统计资料,为组织指挥日常运输生产、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策等提供依据。
第3条凡在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公司可参照办理,指标口径必须一致。
各级统计部门、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的部门,必须依据本规则规定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
第4条铁路货车统计实行逐级管理,逐级负责制,主要职能是:一、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依法统计。
二、逐级负责编制、上报统计报表和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咨询。
三、检查、指导下属单位的货车统计工作,实行统计监察和统计监督。
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开展业务培训,促进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统计质量。
五、各级统计人员要加强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5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维护《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货车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
第6条各级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统计业务水平,熟练掌握业务和计算机知识并具独立操作能力,持证上岗。
第7条加速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充分利用铁路管理信息系统的成果,积极开展信息共享,实现货车统计资料的收集、处理、传输和存储现代化,促进现代化技术在货车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和发展。
中国地方铁路运营统计规则
中国地方铁路运营统计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6.01•【文号】铁计[1990]101号•【施行日期】199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国地方铁路运营统计规则(铁计(1990)101号1990年6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我国地方铁路的运营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发挥统计在运营管理中服务和监督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结合地方铁路实际情况,参考国家铁路有关统计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所有正式运输营业的地方铁路及其企业单位的统计工作。
各单位领导要教育检查统计人员和有关职工严格执行本规则。
第3条本规则有关运营的统计项目和指标,均采用18点结算制,即昨日18点零1分起至本18点止,为统计报告一日。
旬、月、季、年的报告期,由报告期前一日的18点零1分起,至报告期最末一日的18点止。
第4条各级统计人员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切实保证各种统计报表及时上报,统计数字真实准确,同一切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作斗争。
第5条各种统计报表填制完毕,经审核无误并由统计负责人或单位领导审查签字或盖章后上报。
上报省地方铁路局(以下简称省局)的月(季、年)报,应附主要指标(客、货运量、机货车良好率、机车燃料消耗、安全、利润等)完成好坏原因的简要分析。
第6条为满足当地党政领导的需要,各种统计报表在上报省局的同时,应抄报当地主管部门或统计局一份。
第7条报表报送期限,按表所标期限上报,报表未标明期限者,按制表机关规定期限上报。
第二章客货运输统计第一节旅客运输量第8条旅客统计范围是指在铁路处(局、以下均简称处)各站和乘降所购买客票乘车的旅客及乘降所(点)上车在车内购买客票的旅客。
第9条客运量客运量反映着人民生活和文化交流对铁路运输的需要,它是编制旅客列车运行图、配备客运服务人员和设备的依据,也是考核车站、铁路处完成客运任务的一项重要指标。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1990年9月1日,铁道部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的组成部分,是为组织、指挥日常运输生产、编制和考核月度运输工作计划,制定和考核年度运输生产计划提供依据。
为了保障全路货车统计的统计范围、口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和报告制度与统计资料使用标准的统一,根据国家《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凡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的货车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
凡全路各级统计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部门,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均以本规则规定的统计口径为依据。
第3条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负责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建设的检查指导,使基层基础工作建设规范化、标准化;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的职能作用。
第4条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和维护《统计法》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机构人员的职权,保证统计工作按规定的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
第5条为了适应生产建设的发展和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统计信息日益增长的需要,要加速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进程。
货车统计信息收集向信息源点延伸,要有计划地建设车站、分局、铁路局和铁道部四级网络,努力实现货车统计资料的收集、处理、存贮和传输的自动化。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6条统计范围凡在铁道部管辖的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运用、货物装卸和列车运行,均按本规则规定统计。
第7条统计报告制度本规则中各种报表,均以北京时间为标准,采用十八点结算制,即自昨日十八点零一分起至本日十八点止24小时为统计报告日。
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夏时制时,第一日为23小时,恢复北京时间第一日为25小时。
日、旬、月报以电子计算机网络传输或电话逐级上报。
第8条货车车种分类凡属铁道部资产,涂有铁路路徽,按铁道部统一规定涂打车型标记、编号的货车(守车),均称部属铁路货车(守车)。
货车车种分类根据基本记号确定,分类表以外的及两个基本记号的车辆按实际车型统计。
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铁计[1990]153号
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正文:---------------------------------------------------------------------------------------------------------------------------------------------------- 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铁计(1990)153号1990年10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客货运输统计,是铁路统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反映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完成情况,为国家了解国民经济和科学文化发展与交流情况,制定和检查交通运输发展计划及宏观调控与决策;铁路各级领导与有关部门经济承包决策,制定和检查客、货运输生产计划,运输收入、成本、清算收入(包括工资含量计算)与分配计划等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大修计划,长远规划等发展建设计划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为了保障全路客、货运输统计的统计范围、口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使用统计资料标准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方针政策及铁道部《关于实施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等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凡铁道部管辖的铁路客、货营业站和客运段(列车段)的客货运输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各级统计部门和使用客货运输统计资料部门,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均以本规则规定和统计口径为依据。
第3条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负责基层、基础工作的建设和检查指导,使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充分发挥客货运输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作用。
第4条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和维护《统计法》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机构人员的职权,保证客货运输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准确、及时完成。
第5条为了适应生产建设的发展和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统计信息量日益增长的需要,要加速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进程。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机车统计是铁路运输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系统地反映机车运用、检修和燃料(煤、油、电)消耗情况,为制定运输生产计划和经营管理提供依据。
为了保障全路机车统计的统计范围、口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和报告制度与统计资料使用标准的统一,根据国家《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铁道部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凡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的机车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
全路各级统计部门和使用机车统计资料部门,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均以本规则规定统计口径为依据。
第3条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负责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建设的检查指导,使基层基础工作建设规范化、标准化;为了充分发挥统计信息作用,要加强统计监督、咨询和预警工作。
第4条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和维护《统计法》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统计工作按规定的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
第5条为了适应运输生产发展和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统计信息日益增长的需要,铁路机车统计信息的搜集,要达到直接从源点进网,实现从数据搜集、存贮、处理和传输四个环节紧密衔接的机车统计信息系统。
第二章统计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第一节配属机车第6条一、配属机车:为根据部(局)配属命令,拨交铁路局(机务段)保管、使用、涂有局(段)标志并在资产台帐内登记的机车。
二、非配属机车:指原配属关系不变,由他局(段)派至本局(段)入助及临时加入和长交路轮乘的机车。
三、铁路局(机务段)配属机车分类表:(略)第7条配属机车的转变时分:一、调拨机车:凡新购置、新造或在段调拨的机车,自实际交接完了共同签字时分起,并由交接双方拍发电报通知新配属和原配属局(段)加入或取消配属;在工厂(段)修竣后调拨的机车,自验收员签字时分起加入或取消配属,并由验收室(员)及时拍发电报通知新配属和原配属局(段)。
二、报废机车:自机务段接到铁道部批准报废命令时起取消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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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范围和结算时间第三章统计项目和统计指标第四章原始资料第五章直通统计资料交换第六章违反车流规定径路统计第七章货物变更到站及取消托运统计第八章统计报表第九章专业运输统计第十章日、旬统计第十一章合资、地方铁路统计第十二章统计咨询与临时调查第十三章统计监督和统计监察第十四章统计资料的管理第十五章基础工作第十六章考核与惩处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是铁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确保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质量,明确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范围、指标含义、指标口径、计算方法、报告制度、统计资料提供标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工作,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货物运输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工作。
为满足经营管理需要,方便数据处理和报表汇总,本规则中,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仅指铁路局(不含管内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国家铁路包括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
在数据发布和业绩考核时,将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其管内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数据加总合并,作为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数据进行发布和考核。
涉及专业运输公司时单独指明。
第三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和完善适应铁路行业管理及企业经营管理所需要的货物运输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整理、提供反映铁路货物运输状况的统计资料,揭示铁路货物运输规律,分析、预测铁路货物运输发展水平、结构和趋势,为制定铁路发展规划、改善货物运输生产经营管理、实现铁路运输企业财务清算及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铁道部统计中心负责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的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
各铁路运输企业(含专业运输公司)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货物运输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受铁道部委托,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统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内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统计工作。
第五条各铁路运输企业(含专业运输公司)要加强对货物运输统计工作的领导,维护法律法规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支持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及本规则进行货物运输统计,如实提供统计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第六条各铁路运输企业(含专业运输公司)要根据货物运输统计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配备统计人员。
货物运输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统计业务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加强统计法规、货物运输专业知识和统计业务的学习,全面、准确掌握并熟练应用本规则内容,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七条各铁路运输企业(含专业运输公司)要加强统计基础工作,抓好信息源点和信息流程的管理,加强对基层单位的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推进管内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信息化建设,确保统计质量。
第二章统计范围和结算时间第八条货物运输统计范围是指在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上的车站承运并填制货票,使用运用车(包括企业自备及租用车)运送的一切货物,包括:一、自站办理承运的货物。
二、口岸站由境外接运的货物。
三、不同轨距倒装站,由不同轨距倒装的货物。
第九条下列运输不在货物运输统计范围之内:铁路专用线、不办理公共营业的专用铁路及在建线内部运送的货物。
按轴公里计费,挂运或自行的铁道机车、车辆及轨道机械。
第十条货物运输统计结算时间为18点。
第十一条企业间直通资料交换以及报表报铁道部时间按照后列各条款规定的具体时间进行,遇法定假日根据需要安排顺延。
第三章统计项目和统计指标第十二条发、到站货物运输统计中的发、到站是指货票票据上记载的营业车站。
整车分卸货物的到站指票据上记载的最终到站;变更到站的货物,指货票丁联上的新到站;由境外接运或向境外移交的货物,指办理接运或移交的车站;不同轨距倒装的货物,指办理倒装作业的换装站。
第十三条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划分执行国家关于行政区域划分的统一规定,根据各营业站所隶属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划分进行统计。
计划单列市包括在所属省级行政区划内,另以其中数单独表示。
第十四条货物品类货物品类根据货物运输单据中所记载的货物名称,按铁道部颁发的《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及代码表》(简称分类表)查定。
如分类表中未列入该货物名称时,可在《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简称检查表)中查定。
一张货票记载数种品名时,按其重量最多的货物确定,如只有一个重量时按第一个品名确定。
以零担方式承运的货物,不论实际为何种品名,均按“零担”货物品类统计。
以集装箱方式承运的货物,不论实际为何种品名,均按“集装箱”货物品类统计。
第十五条货车车种货车车种分类按照《铁路货车统计规则》规定,根据基本记号确定,分类表以外的车辆按实际车型统计,国外车种比照国内车种统计。
第十六条集装箱箱型箱类集装箱箱型箱类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货物经由货物经由分为货物运输经由和货物计费经由两种。
货物运输经由又分为“货物运输规定经由”和“违流货物运输经由”两种。
一、货物运输规定经由货物运输规定经由指按照铁道部有关文件规定组织的货物运输经由。
货物运输规定经由除以下规定外,均按最短经由确定。
(一)货票上注明运送经由的,按注明经由确定。
(二)对按铁道部《全国铁路车流特定径路》规定运输的货物,按特定径路确定。
(三)为了充分利用铁路线路能力,铁道部规定分流运输的货物,按规定径路确定。
(四)对按“五定”班列方式组织运输的货物,按其指定运输径路确定。
二、违流货物运输经由违反货物运输规定经由的运输为违流运输。
违流运输货物包括“有铁道部调度命令违流货物”和“无铁道部调度命令违流货物”两种。
“有铁道部调度命令违流货物”指临时以铁道部调度命令组织迂回运输的货物,其运输经由按铁道部调度命令指定的迂回径路确定。
“无铁道部调度命令违流货物”指既无铁道部调度命令也未按规定经由运输的货物,其运输经由按实际运输经由确定。
三、货物计费经由根据《铁路货物运价规则》及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货运里程一、货物运输里程。
货物运输里程即货物运送里程,是指货物发站与到站之间根据运输经由计算的里程。
所经线路里程按《货物运价里程表》查定。
轮渡按铁道部公布的实际里程确定。
二、货物计费里程。
货物计费里程是指货物发站与到站之间根据计费经由计算的里程。
所经线路里程按《货物运价里程表》查定。
第十九条分界站各国家铁路运输企业间分界站、国境分界站、国家铁路与合资铁路及地方铁路间的分界站,根据铁道部有关文电确定。
分界站的位置按《货物运价里程表》规定的里程确定。
根据统计需要,可将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与未设分界站的管内合资、地方铁路间的接轨站,设为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与管内合资、地方铁路的统计分界站,统计简称交接站。
第二十条运输种别一、运输种别是对货物运输过程按经由运输企业的范围进行分类。
包括:(一)管内运输,是指发到站均在本运输企业内,不经过其他运输企业所完成的运输。
(二)直通运输,是指经过两个及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的运输。
直通运输又分为:1.输出:指发站在本运输企业,发往其他运输企业,或虽发往本运输企业,而在运输过程中需经由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输。
2.输入:发站属于其他运输企业,或虽属本运输企业,但在运输过程中需经由其他运输企业而到达本运输企业的运输。
3.通过:由相邻运输企业接入,通过本运输企业再移交相邻运输企业的运输。
二、当以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为统计对象时,将其与管内合资、地方铁路相互间的运输,视为管内运输。
三、合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划分运输种别时,将其作为独立的运输企业进行划分。
有特殊指明时除外。
第二十一条货物重量指标一、货物承运量:指铁路货运营业车站承运的货物重量(包括本站承运货物、入境货物、不同轨距倒装货物)。
1.铁路运输企业货物承运量=本运输企业内各营业站货物承运量之和=本运输企业管内货物承运量+输出货物承运量2.全国铁路货物承运量=国家铁路货物承运量+合资铁路货物承运量+地方铁路货物承运量3.省级行政区划货物承运量=省级行政区划辖区内各营业站货物承运量之和二、货物接运量:指从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接入到达及接入通过本铁路运输企业的货物量。
三、货物发送量:指铁路各营业站发送货物的重量。
国家铁路货物发送量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发送量,另一部分为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管内控股合资铁路货物发送量。
1.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发送量=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货物承运量+管内非控股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经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分界站(或交接站)输出的货物量2.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发送量=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货物承运量3.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发送量=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货物承运量+货物接运量4.国家铁路货物发送量=各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发送量之和+各控股合资铁路货物发送量之和5.合资铁路货物发送量=各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发送量之和6.地方铁路货物发送量=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发送量之和7.省级行政区划货物发送量=各铁路运输企业在相应省级行政区划辖区内的货物发送量之和8.全国铁路货物发送量=国家铁路货物发送量+非控股合资铁路货物发送量+地方铁路货物发送量四、货物到达量:指铁路各营业站到达货物的重量。
1.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到达量=本运输企业内各营业站货物到达量之和2.合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到达量=本运输企业内各营业站货物到达量之和=管内货物承运量+输入货物量3.国家铁路货物到达量=各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到达量之和+各控股合资铁路货物到达量之和4.合资铁路货物到达量=各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到达量之和5.地方铁路货物到达量=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货物到达量之和6.省级行政区划货物到达量=各铁路运输企业在相应省级行政区划辖区内的货物到达量之和7.全国铁路货物到达量=国家铁路货物到达量+非控股合资铁路货物到达量+地方铁路货物到达量五、货物运送量:指铁路运输企业货物运输的总重量。
铁路运输企业货物运送量=管内货物重量+输出货物重量+输入货物重量+通过货物重量全国铁路货物运送量=全国铁路货物承运量=全国铁路货物到达量六、货物中转量:指铁路营业站或中转站完成中转作业的货物重量。
七、出入境货物量:(一)出境货物量:指由国内铁路营业站承运及口岸站本站承运由口岸站交出到境外铁路的货物重量。
(二)入境货物量:指由境外铁路接入的全部货物重量,包括由境外铁路接入后继续接运到内地的货物、接入后直接在口岸站办理交付及在口岸站终止国际联运手续的货物重量。
(三)过境货物量:指由境外铁路(或经港口)接入后按规定填制货票并通过国内运输又由另一口岸站(或经港口)交出境外(铁路)的货物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