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doc
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鲜活货物对运输的特殊要求,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输鲜活货物,以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第二条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在办理鲜活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鲜活货物系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制冷、加温、保温、通风、上水等特殊措施,以防止腐烂变质或病残死亡的货物;托运人认为须按鲜活货物运输条件办理的货物。
鲜活货物分为易腐货物和活动物两大类:(一)易腐货物包括肉、鱼、蛋、奶、鲜水果、鲜蔬菜、冰、鲜活植物等,按其热状态又分为(1)冻结货物;(2)冷却货物;(3)未冷却货物。
常见品名见“易腐货物运输条件表”。
(二)活动物包括禽、畜、兽、蜜蜂、活鱼以及鱼苗等。
第四条托运的鲜活货物必须品质新鲜、无病残、有能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包装。
使用的车辆和装载方法要适合货物性质,按照货物的容许运输期限及货物运送全程的季节和气候条件选择运送方法,并根据需要采取预冷、制冷、加冰、保温、加温、通风、上水、押运等措施,以保持货物的质量状态良好。
第五条承运人应考虑鲜活货物季节性强、运量波动大、时间要求快的特点,加强运输组织工作,坚持优先安排运输计划、按运输合同约定的车种拨配适当的车辆、优先进货装车、优先取送、优先挂运,并做好途中服务。
第六条承运人为确保鲜活货物运输质量和快速运输,各级调度对鲜活车应重点掌握,防止中途积压。
在鲜活货物运量集中的区段,应积极组织开行快运货物列车或鲜活货物直达列车,编制快运货物列车或鲜活货物直达列车组织方案,应落实日常配空、装车、留轴挂运、中转衔接、编组等工作,并加强调度指挥,组织实施。
第七条托运人要做到货源落实,单证齐全,备齐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托运人、收货人要积极配合承运人及时组织装车、卸车和搬运,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装卸车过程中货物发生腐坏、冻损、污染及植物生理病害等事故。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细则
铁路物资运输治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治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治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物资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物资运输作业各环节差不多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物资运输差不多作业第一节受理和承运第4条车站应依照批准的月度物资运输打算和旬装车打算受理物资运单。
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物资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物资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物资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晰,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
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物资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物资,车站要检查物资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按件数承运的物资,应对比运单点清件数。
零担和集装箱物资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
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物资,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
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物资,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
对超限、超长、集重物资,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物资,要认真过秤。
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物资,车站应组织抽查。
抽查的间隔时刻,每一托运人(大宗物资分品种)不超过三个月,零担和集装箱物资不超过一个月。
对按体积计算重量的物资,应以定期检查的比重(每立方米重量)作为计算重量的依据。
物资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
整车物资要定型堆码,保持一定高度。
零担和集装箱物资,要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
2024年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2024年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合同编号:__________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货物运输需求,乙方具备铁路货物运输资质,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具体条款如下:第一条货物运输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起始地:____________________目的地:____________________1.2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货物信息,合理选择运输路线,确保货物安全、准时到达目的地。
第二条运输费用2.1双方协商确定的运输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元。
2.2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将运输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2.3乙方收到运输费用后,应及时开具正规发票,交付甲方。
第三条货物交付及验收3.1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安全、完整地运输至目的地。
3.2甲方在收到货物后,应及时进行验收。
如发现货物损坏、短少等情况,甲方应在验收期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
否则,视为货物交付无误。
3.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异议后____个工作日内,根据甲方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并答复甲方。
第四条货物保险4.1甲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货物办理保险手续,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4.2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货物不受损失。
第五条违约责任5.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2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路线完成货物运输,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范文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运输秩序,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高效和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铁路货物运输管理。
第三条(术语定义)本规定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 货物运输:指利用铁路运输工具和设施,运送货物的行为。
2. 运输计划:指按照货物运输的需求和情况,制定货物运输的计划。
3. 运单:指规定了发货人、收货人、货物数量、种类等信息的凭证。
4. 运输费用:指货物运输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各种费用。
5. 运输保险:指对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进行保险赔偿的行为。
6. 运输合同:指货物运输的委托方和承运方之间的合同关系。
第二章运输计划第四条(运输计划的编制)铁道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运输能力,制定合理的运输计划。
运输计划应当包括货物运输量、运输路线、运输时间等内容。
第五条(运输计划的审核)铁道运输企业制定的运输计划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确保运输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运输计划的调整)当运输计划发生变化时,铁道运输企业应当及时调整运输计划,并通知相关部门和承运方。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七条(货物装车)货物装车时,应当按照运输计划和装车顺序进行,并确保货物的数量和种类与运单一致。
第八条(货物运输)货物运输过程中,铁道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运输计划和合同约定,保障货物的安全和完好。
第九条(货物卸车)货物卸车时,应当按照卸车顺序进行,并及时通知收货人准备接收货物。
第十条(运输资料)铁道运输企业应当做好运输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并确保运输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四章运输费用和运输保险第十一条(运输费用的收取)运输费用应当按照运输合同和相关规定进行收取,不得擅自提高或减少。
第十二条(运输费用的支付)运输费用应当按照运输合同和相关规定进行支付,不得拖欠。
第十三条(运输保险的购买)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方应当按照运输合同和相关规定,购买货物运输保险,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能够得到保险赔偿。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程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程铁路货物运输是我国现代物流体系中一项重要的运输方式,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提高生活品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保障铁路货物运输的安全、高效运行,制定本规程,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的管理工作。
一、总则1、本规程适用于国内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项管理工作。
2、铁路货物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保障铁路货物运输的安全、正常、稳定运行。
3、铁路货物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提高运输管理水平,推动铁路物流向高效、智能、绿色方向发展。
二、运输管理4、铁路货物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质量、安全、效益、服务的要求,积极推进运输管理工作,提高货运效率,降低运输成本。
5、铁路货物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货物运输规划工作,按照市场需求和能力布局,优化运输资源配置,提高运输效益。
6、铁路货物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运输服务体系,积极开展货物运输信息化建设,提高运输管理水平,不断提升运输服务质量。
三、安全管理7、铁路货物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和稳定。
8、铁路货物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货物运输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保证员工健康安全。
9、车辆、设备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加强对车辆、设备的检修、维护和管理,确保车辆、设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四、运输监管10、铁路货物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运输能力,合理设置货物运价,促进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11、铁路货物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运输监管,对运输的报价、管控、监测和信息公开等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
12、铁路货物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和协调,加强对货源、货量、业务流向等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预警和化解运输风险。
五、附则13、铁路货物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运输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模版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管理,重点保障货物运输质量和安全,提高铁路运输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外货物通过铁路运输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铁路货物运输应依法合规,确保安全、及时、有效地完成货物运输任务。
第四条货物运输单位应对其货物运输过程、设备设施和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铁路运输领域的规定,执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运输管理制度。
第五条铁路货物运输单位还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安全意识,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有效。
第六条铁路货物运输单位应建立通信和信息系统,确保与相关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畅通。
第七条铁路货物运输单位应加强与相关监管机构的合作,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监管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报表。
第八条铁路货物运输单位应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协调,及时回应客户的需求和意见,并对客户提出的问题积极解决。
第二章运输组织和管理第九条铁路货物运输单位应根据货物的性质、数量、目的地等因素,合理安排货物的装车和发运计划。
第十条货物运输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货物进行装包、标记和捆绑,确保货物能够安全稳定地运输。
第十一条货物运输单位应合理安排货物的车厢使用和申请,确保车厢的利用率和运输效率。
第十二条货物运输单位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对车厢进行保养和检修,确保车厢的安全和使用性能。
第十三条货物运输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运输车队的数量和编组,确保运输任务的完成和效率。
第十四条货物运输单位应合理安排货物的装卸作业,确保货物能够安全、及时地完成装卸。
第十五条货物运输单位应建立货物运输跟踪系统,对货物的运输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追踪,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第十六条货物运输单位应定期对运输过程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第三章货物安全和保障第十七条货物运输单位应做好货物的保护工作,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和丢失。
第十八条货物运输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运输车辆或设施出现故障和事故,确保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货物运输是我国重要的物流运输方式之一,也是重大的国民经济活动。
为了保障铁路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加强了铁路运输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了铁路货物运输的安全可靠性。
一、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重要性铁路货物运输是指通过铁路运输各种货物的过程。
铁路货物运输可以看作是筋骨、血脉和心脏等一系列组成物流系统的重要环节之一,在整个物流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
由于其运输量大、速度快、能力高、覆盖广等特点,已成为国家的战略物资运输方式和大型物资生产企业的重要选择。
因此,加强对铁路货物运输的管理是非常必要的,既可以保障国家的利益也可以保障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是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基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针对铁路货物运输中存在的问题或需要解决的事项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规则的制定旨在加强铁路货物运输的安全控制,规范铁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提高铁路货物运输的服务质量,保障货主和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内容1. 运输企业资质管理规则运输企业资质管理规则是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包括:(1)运输企业的准入条件,包括法人、注册资本金、组织架构、车队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及相关技术职称等条件。
(2)运输企业的评估和申请,铁路局应按照国家有关程序要求,对运输企业的资质进行评估、审核和批准,并要求企业提供明确的交通运输服务范围、机车车辆数量、职工人数等信息。
(3)运输企业的审核监督,铁路局应按照国家密码法规定,对运输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安全监管、计划执行、财务管理和绩效评估。
2. 车辆运输安全管理规则车辆运输安全管理规则是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如下:(1)车辆检测规定,铁路局应按照国家标准制定车辆检测基准和规章,设立车辆检测站检测运输企业车辆的运行状态、制动距离、载重量、制动系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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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2条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5.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6.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8.快运货物运输办法;9.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11.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12.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13.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
第二章货物运输第一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第4条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
按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3.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4.蜜蜂;5.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7.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致影响中转站和到站装卸车作业的除外)。
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间货物运输规则
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间货物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国家铁路(以下简称国铁)和地方铁路(以下简称地铁)相互间运输货物的衔接,方便托运单位,加速货物周转,活跃地方经济,提高运输效率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国铁和地铁间货物运输,除本规则规定者外,均按国铁发布的有关规定或双方的协议办理。
第二章国铁和地铁间货物运输形式第3条国铁和地铁间货物运输形式有三种:1.直通运输―国铁和地铁间一票直通的运输。
2.换票运输―国铁和地铁双方分别使用各自填制的货票,在交接站办理交接的接续运输。
3.换装运输―国铁和地铁在交接站办理货物换装作业的接续运输。
第4条凡具备直通运输条件的地铁线路与国铁间报请并经国铁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开办直通运输。
尚不具备直通条件的地铁线路,可与国铁办理换票运输。
窄轨地铁可与国铁换装运输。
第三章货物运输计划第5条凡由国铁和地铁衔接运输的货物运输计划(含年、季月度计划,以下同),应纳入国铁铁路运输计划。
各地方铁路局分别参加与之接轨的国铁分局运输计划的编制。
已经批准的月度货运计划,国地铁双方必须共同组织,加强协作,保证兑现。
第6条计划外货物运输由地方铁路部门汇总提出要车计划表,由接轨的国铁分局优先按国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货物运送条件第7条直通运输的货物托运人按批向发站提交国铁运单一份。
运单到站栏内填写货物实际到站,在托运人记事栏内注明国铁和地铁衔接的接轨站。
交接时,国、地铁双方应在货票上加盖站名日期戳。
第8条换票运输的货物,托运人按批向发站提交国铁运单一份。
自地铁发往国铁时,托运人在运单到站栏填写与国铁接轨的地铁站名,在运单托运人记事栏内注明“××省××地铁,运往国铁××站”字样。
自国铁发往地铁时,托运人在运单到站栏填写与地铁接轨的国铁站名。
并在托运人记载事项内注明“运往××省××地铁××站”字样。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制度概述本制度旨在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货物运输安全,并减少运输损耗,提高铁路货物运输效率。
责任部门铁路货运部门是本制度的责任执行部门,负责制定铁路货物运输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运输流程铁路货物运输流程如下:1.卸货站查货2.确认货物种类和数量3.货车装货并运输4.到达目的地后卸货5.确认货物种类和数量相关制度铁路货物运输管理涉及到的其他制度有:•货车运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货车装载要求1.标记清晰:货车上所有的货物都必须有清晰的标记,标记必须包含货物的种类和数量。
2.稳定装载:货车上所有的货物都必须稳定装载,不能出现倾斜、滑移等情况。
3.合理配置:货物必须根据重量、体积、种类等因素合理配置,以确保运输安全。
报告流程1.损失报告: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有损失,铁路货运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货主报告损失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据。
2.事故报告:铁路货运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货主报告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救助伤员。
监督检查1.质量检查:铁路货运部门要经常对货车装载质量进行检查,确保装载质量符合要求。
2.安全检查:铁路货运部门要对货车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处罚规定1.违反制度的责任人,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批评或纪律处分。
2.造成货物损失或运输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罚。
结语本制度是铁路货物运输的基本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好本制度,将有助于减少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和事故,提高铁路货物运输的效率和安全水平。
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间货物运输规则
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间货物运输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12.13•【文号】•【施行日期】198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间货物运输规则(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三日铁道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铁路(以下简称国铁)和地方铁路(以下简称地铁)相互间运输货物的衔接,方便托运单位,加速货物周转,活跃地方经济,提高运输效率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铁和地铁间货物运输,除本规则规定者外,均按国铁发布的有关规定或双方的协议办理。
第二章国铁和地铁间货物运输形式第三条国铁和地铁间货物运输形式有三种:1.直通运输--国铁和地铁间一票直通的运输。
2.换票运输--国铁和地铁双方分别使用各自填制的货票,在交接站办理交接的接续运输。
3.换装运输--国铁和地铁在交接站办理货物换装作业的接续运输。
第四条凡具备直通运输条件的地铁线路与国铁间报请并经国铁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开办直通运输。
尚不具备直通条件的地铁线路,可与国铁办理换票运输。
窄轨地铁可与国铁换装运输。
第三章货物运输计划第五条凡由国铁和地铁衔接运输的货物运输计划(含年、季月度计划,以下同),应纳入国铁铁路运输计划。
各地方铁路局分别参加与之接轨的国铁分局运输计划的编制。
已经批准的月度货运计划,国地铁双方必须共同组织,加强协作,保证兑现。
第六条计划外货物运输由地方铁路部门汇总提出要车计划表,由接轨的国铁分局优先按国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货物运送条件第七条直通运输的货物托运人按批向发站提交国铁运单一份。
运单到站栏内填写货物实际到站,在托运人记事栏内注明国铁和地铁衔接的接轨站。
交接时,国、地铁双方应在货票上加盖站名日期戳。
第八条换票运输的货物,托运人按批向发站提交国铁运单一份。
自地铁发往国铁时,托运人在运单到站栏填写与国铁接轨的地铁站名,在运单托运人记事栏内注明“××省××地铁,运往国铁××站”字样。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5篇)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适应市场需求,增强铁路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明确铁路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前提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第一节受理和承运第四条车站应根据批准的货物运输计划或运输合同受理货物运单。
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车站办理货物运输票据的手续实行一次办理。
除托运人在现场与货运员办理的货物交接手续外,其余各种手续均由货场人员办理。
第五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相关栏是否一致。
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范围、证明文件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六条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
零担货物还应核对货物外形尺寸和体积,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
集装箱货物还要核对箱号、封号,检查施封是否正确、有效。
需要使用装载加固装置和加固材料的货物,应按规定对装载加固装置和加固材料的数量、质量、规格进行检查。
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要认真过秤。
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车站应组织抽查。
抽查的间隔时间,每一托运人(大宗货物分品种)不超过一个月,零担和集装箱货物不超过一个月。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二条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三条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5.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6.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8.快运货物运输办法;9.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11.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12.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13.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第二章货物运输第一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第四条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
按零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 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 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 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3.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4.蜜蜂;5.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7.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 吨,体积超过3 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 米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致影响中转站和到站装卸车作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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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运规章制度在线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货运业务管理,提高运输效率和安全性,保障客货运输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国内铁路货运运输组织实施城际和长途运输的规则和制度。
第三条铁路货运规章制度是铁路货运组织、管理、服务和监督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铁路货运规章制度是国家铁路货运部门、区域铁路货运部门和铁路站点实施职责的法规和规范。
第五条铁路货运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运输组织、运输服务、运输管理和运输安全等方面。
第六条铁路货运规章制度要求铁路运输部门和铁路站点严格遵守,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铁路货运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铁路运输部门法规和行业标准相抵触。
第八条铁路货运规章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经铁路运输部门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九条铁路货运规章制度的执行贯彻监督由国家铁路运输管理部门和区域铁路货运部门负责。
第十条铁路货运规章制度的违规行为将受到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运输组织第十一条铁路货运组织包括货物运输计划、车辆调度和货物装卸等。
第十二条铁路货物运输计划应根据市场需求和运输能力编制,确保运输计划的科学合理性。
第十三条车辆调度要求根据各种货物的运输需求和运输路线,科学合理地调配车辆资源,确保运输的高效率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货物装卸要求对货物进行准确清点、分类、装车、装运和卸车等操作,确保货物的完好无损和准确送达。
第十五条货物运输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做好运输组织工作,确保货物的及时安全送达。
第三章运输服务第十六条铁路货物运输服务包括装车服务、运输服务和卸车服务等。
第十七条货物装车服务要求铁路站点提供充足的货物装车设备和服务人员,确保货物能够及时装车。
第十八条货物运输服务要求铁路公司提供多种货物运输方式和服务形式,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
第十九条货物卸车服务要求铁路站点提供充足的卸车设备和服务人员,确保货物能够及时卸车。
第二十条货物运输服务要求铁路公司提供货物跟踪和监控服务,及时了解货物的运输情况。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物流管理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2条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5.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6.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8.快运货物运输办法;9.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11.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12.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13.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
第二章货物运输第一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第4条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
按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3.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4.蜜蜂;5.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7.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致影响中转站和到站装卸车作业的除外)。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第一节受理和承运第4条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
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
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
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
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
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要认真过秤。
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车站应组织抽查。
抽查的间隔时间,每一托运人(大宗货物分品种)不超过三个月,零担和集装箱货物不超过一个月。
对按体积计算重量的货物,应以定期检查的比重(每立方米重量)作为计算重量的依据。
货物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
整车货物要定型堆码,保持一定高度。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行为,保障运输安全和运输质量,促进铁路货物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铁路货物运输活动。
第三条铁路货物运输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科学高效,服务客户。
第二章运输合同第四条当货主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时,应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货物装车要求、运输期限、费用标准等内容。
第五条货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准确、完整的货物信息,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便利。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确保货物的安全送达,提供必要的运输服务。
第三章货物装车和运输第七条货物装车应符合国家和铁路部门规定的安全、稳定要求,保证装车过程的安全性和顺畅性。
第八条货物运输过程中,铁路运输企业应妥善保管货物,防止货物遭受损失或损坏。
第九条货物运输期间,铁路运输企业应及时向货主提供货物位置信息,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调。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货物运输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四章运输费用和赔偿第十一条运输费用的计算应按照国家和铁路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费用标准。
第十二条货物在运输中遭受损失或损害,货主有权要求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应根据货物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若运输延误导致货物价值下降或无法达到预期效益,铁路运输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补偿损失。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四条货主或铁路运输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给铁路货物运输安全和质量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第十六条铁路部门应加强对铁路货物运输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障运输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七条货主和铁路运输企业对于运输过程中的问题,有权向铁路部门投诉,铁路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做出回复。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解释权归铁路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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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受理和承运
第4条 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 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第五节 货运票据封套、货车装载清单、回送清单和货车表示牌
第20条 为便于交接和保持运输票据的完整,下列货物的运输票据应使用货运票据封套(以下简称封套),封固后随车递送。
1.国际联运货物和以车辆寄送单回送的外国铁路货车;
2.一辆货车内装有两批以上货物;
3.整车分卸货物;
4.以货运记录补送的货物;
5.附有证明文件或代递单据较多的货物。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5.对合理使用货车和改进货物装载进行技术指导;
6.掌握装卸车进度,按规定填写“货车调送单”,并认真办理交接;
7.正确填报有关统计资料。
第18条 按规定卸后须洗刷除污的货车,应在卸车站洗刷除污。如卸车站洗刷除污有困难时,须凭分局调度命令向指定站回送。对回送洗刷除污的货车,卸车站应清扫干净,并在两侧车门外部及车内明显处所粘贴“货车洗刷回送标签”(见《危规》格式五)各一张,货物如有撒漏,应在标签上注明。洗刷除污站应按规定要求洗刷除污后将标签撤除,并在车内两侧车门附近粘贴“洗刷工艺合格证”(见《危规》格式六)各一张。
第10条 承运危险货物时,车站要按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对品名、编号、类项、包装、标志以及“托运人记载事项”栏的内容进行检查。对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中未列载的危险货物或改变危险货物包装时,应按铁路局、分局批准的运输条件办理。
经常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承运、交付、包装检查、内部交接、装卸作业等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
承运的整车货物要登记“货物承运簿”(格式一),集装箱货物登记“集装箱到发登记簿”(格式见《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零担货物根据业务量大小,可以使用货物承运簿,也可以由车站自行建立登记制度,并将登记资料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货物运单“承运人填写”部分和货票填制要符合《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办法》的规定,加盖的车站日期戳记要清晰、正确。
下列工作属于装卸车附属作业,不另清算:
1.铺垫或整理防湿垫枕,苫盖、撤除、折叠和取送篷布;
2.清扫货车、货位,关闭车门、车窗、盖、阀;
3.整理装车后剩余货物,必要时用篷布苫盖或搬入库台;
4.安装或撤除支柱、挡板、垫板、禽畜支架;
5.装载货物的捆绑加固(需要铆接、焊接等特殊加固除外);
6.托盘、网络等铁路装卸工具的铺设、撤移、整理和堆码。
装车后,认真检查车门、车窗、盖、阀关闭状态和装载加固情况。需要填制货车装载清单(格式五)的,应按规定填制。需要施封的货车,按规定施封,并用直径3.2毫米(10号)铁线将车门门鼻拧紧。需要插放货车表示牌(格式三)的货车,应按规定插放。对装载货物的敞车,要检查车门插销、底开门搭扣和篷布苫盖、捆绑情况。篷布不得遮盖车号和货车表示牌。篷布绳索捆绑,不得妨碍车辆手闸和提钩杆。两篷布间的搭头应不小于500毫米。绳索、加固铁线的余尾长度应不超过300毫米。装载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批准的装载方案检查装载加固情况。对超限货物,还应对照铁路局、分局批准的装载方案,核对装车后尺寸。
国际联运进口(或过境)货车的封套“发站”栏填记进口国境站名,出口(或过境)货车的封套“货物到站”栏填记出口国境站名,并均应在站名下标一“■”字。
装运鲜活货物时,应在封套的“记事”栏内注明“活动物”或“易腐货物”字样,易腐货物还应填记K标记。装运危险货物和其他指定急需挂运的货车,应在“记事”栏内加盖红色“急运”戳记。装运属于■的保价货物时,应在“记事”栏内填记■标记。有关货车编组、解体、挂运时应注意的其他事项(包括规定的标记、符号),也应在“记事”栏内注明。
第15条 铁路组织装车时,车站应做到:
装车前,认真检查货车的车体(包括透光检查)、车门、车窗、盖阀是否完整良好,有无扣修通知、色票、货车洗刷回送标签或通行限制,车内是否干净,是否被毒物污染。装载食品、药品、活动物或有押运人乘坐时,还应检查车内有无恶臭异味。要认真核对待装货物品名、件数,检查标志、标签和货物状态。对集装箱还应检查箱体、箱号和封印。
以轨道衡、电子秤或其他衡器过秤时,应按照计量部门有关规定和技术条件,制定检查和使用办法。
衡器的使用和保管应有专人负责,按台建立衡器履历簿(格式七),并及时、正确填写。衡器发生损坏、检定证明丢失、空秤不能调整平衡、机件缺损变形,或秤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均不得使用。
第8条 货物进齐验收后,车站应予签证,及时办理承运。
卸车后,应将车辆清扫干净,关好车门、车窗、阀、盖,检查卸后货物安全距离,清好线路,将篷布按规定折叠整齐,送到指定地点存放。对托运人自备的货车装备物品和加固材料,应妥善保管。
卸下的货物登记“卸货簿”(格式四)、“集装箱到发登记簿”或具有相同内容的卸货卡片、集装箱号卡片。在货票丁联左下角记明日期,并加盖卸车日期戳。 第17条 车站应加强专用线(包括专用铁路,以下同)的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 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第22条 封套内运输票据的正确完整由封固单位负责。除卸车站或出口国境站外,不得拆开封套。当运输途中发生特殊情况必须拆开封套时,由拆封套的单位编制普通记录证明(附入封套内)并再行封固,在封口处加盖带有单位名称的经办人名章。
装车时,要做到不错装、不漏装,巧装满载,防止偏载、超载、集重、亏吨、倒塌、坠落和超限。对易磨损货件应采取防磨措施,怕湿和易燃货物应采取防湿或防火措施。装车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对货物装载数量和质量要进行检查。
对以敞、平车装载的需要加固的货物,轻浮货物和以平车装载的成件货物,车站应制定定型装载和加固方案,按方案装车。装载散堆装货物,货物顶面应予平整。对自轮运转的货物、无包装的机械货物,车站应要求托运人将货物的活动部位予以固定,以防止脱落或侵入限界。
军运货物使用封套的范围及填记的封固方法,按军运有关规定办理。
第21条 封套封面上各栏应根据实际情况填记并加盖车站日期戳记和带站名的经办人章。一车有两个以上到站的封套,“货物到站”栏应按到达顺序填写站名,并冠以(1)、(2)、(3)等顺序号码。途中各到站卸后抹去本站站名和与前方卸车站无关的事项,填写需要增加的内容,并在更改处加盖带有站名的经办人章。整零车封套的“运单号码”栏只填记“内装票据××份”,“货物品名”栏填记“整零”字样。
1.定期与企业签订运输合同(协议);
2.掌握专用线内货源、货位、装卸劳力和设备情况,协助企业做好货车的取送、对货位、装卸车组织等工作;
3.宣传铁路运输知识,协助企业改进货物包装,办理零担货物的专用线,还应指导企业合理配装;
4.做好货物(车)的交接检查,以及货物码放安全距离、货车清扫、洗刷除污、门窗关闭、篷布使用、保管等情况的检查;
第7条 以杠杆式台秤、地秤过秤,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符合以下规定:
1.摆放平稳,四角着实,台板保持灵活;
2.将游砣移至零点时,横梁保持平衡;
3.标尺与增砣的比率必须一致;
4.地秤的台板与秤枢间必须保持平衡、灵活。
往衡器上放置或取下货件时,须关闭制动器。过秤时不准触动调整砣、砣盘,禁止以其他物品代替增砣。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要认真过秤。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车站应组织抽查。抽查的间隔时间,每一托运人(大宗货物分品种)不超过三个月,零担和集装箱货物不超过一个月。对按体积计算重量的货物,应以定期检查的比重(每立方米重量)作为计算重量的依据。
货物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整车货物要定型堆码,保持一定高度。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需要隔离的,应按规定隔离。货物与线路或站台边缘的距离必须符合规定。
沿途零担车或分卸货车按规定需要洗刷除污时,由列车货运员或分卸站在“货
车装载清单”或整车分卸货票上注明原装货物品名及“需要洗刷除污”字样,由最
终到站负责洗刷除污。未经洗刷除污的货车严禁排空或调配装车。
洗刷除污站对洗刷除污的货车应建立登记制度。
洗刷除污站的设置及分工由铁路局确定。
第19条 运营部门与装卸部门的内部劳务清单(包括联运货物换装),根据实际作业情况,填制有关单据作为清单依据。单据的格式、填写方法、清算办法、清算项目和单价,除有统一规定者外,由铁路局规定。
第9条 承运易腐货物时,车站要按照《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对“鲜规”未列品名而易于发生腐坏、变质的货物,车站应认真审定运输条件。
易腐货物装车时,要检查装载方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以冷藏车装运的,应检查装车单位填写的冷藏车作业单是否齐全、正确。使用加冰冷藏车的,应检查托运人是否加足冰盐,并将作业单附在运输票据中随车递送,途中加冰时,加冰站应认真填写加冰作业记录。使用机械冷藏车的,应将该作业单交机械冷藏车乘务组递交到站。到站应负责检查冷藏车情况,在作业单上填记到站作业记录,并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