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2017)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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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HY105-2017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可参照执行。

国际联运国内段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军事运输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除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以及铁路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运输。

第四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依法加强管理,促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第六条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铁路危险货物按其具有的危险性或主要危险性划入9类中的一类;有些类别再分成项别。这些类别和项别分列如下:

第1类爆炸品。

第1.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2项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3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或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

第1.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

第2类气体。

第2.1项易燃气体;

第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

第2.3项毒性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3.1项一级易燃液体;

第3.2项二级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4.1项易燃固体;

第4.2项易于自燃的物质;

第4.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5.1项氧化性物质;

第5.2项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6.1项毒性物质;

第6.2项感染性物质。

第7类放射性物质(物品)。

第8类腐蚀性物质。

第8.1项酸性腐蚀性物质;

第8.2项碱性腐蚀性物质;

第8.3项其他腐蚀性物质。

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第9.1项危害环境的物质;

第9.2项高温物质;

第9.3项经过基因修改的微生物或组织,不属感染性物质,但可以非正常地天然繁殖结果的方式改变动物、植物或微生物物质。

不属于上述9类危险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易引起燃烧、

需采取防火措施的货物,属易燃普通货物(见《易燃普通货物品名表》,附件1)。

第七条危险货物仅办理整车和集装箱运输。

第八条总公司运输局归口管理国家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工作。铁路局是管内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落实领导负责制、专业负责制、岗位负责制、逐级负责制,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第九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信息网络,完善预警预防应急措施,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有效处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和社会负面影响。

第十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危险货物运输人员的技术管理水平和技术业务素质,保证危险货物运输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稳定。

第十一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积极推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现代科技手段的开发和应用,充分运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危险货物运输源头控制、过程控制、在途控制、综合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例会制度,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提高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水平。应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危险货物运输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

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教训未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吸取教训,防微杜渐。

第十三条各铁路局应落实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相关规定,健全有关机制,保证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监测设备、货车消毒和洗刷除污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及防护用品的配置、运用、维护、检修以及应急演练、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需要。

第二章办理限制管理

第十四条危险货物办理站(以下简称办理站)是站内或接轨的专用线(含专用铁路,下同)办理危险货物发送(含换装,下同)、到达业务的车站。按类型分为三种:

(一)站内办理站:仅在站内办理危险货物业务的车站。

(二)专用线接轨站:仅在接轨的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业务的车站。

(三)兼办站:在站内和接轨的专用线均办理危险货物业务的车站。

第十五条办理站除应执行铁路货场、专用线一般规定外,还应符合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有关技术条件等相关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安全作业、安全培训和应急处置等要求。

第十六条青藏线格拉段等海拔超过3000m的高原铁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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