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八套)

合集下载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7•【字号】兰政办发[2012]199号•【施行日期】2012.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2〕199号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把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使各项统计基础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

根据国家《统计法》、《甘肃省部门统计管理规定》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的原则。

第三条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交通经济建设和交通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各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以及非交通系统但从事公路、水路交通经济活动的企业、事业组织,各种交通运输经济联合组织和个体经营户。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组织体系由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城运、运管、水运等行业主管部门,公路、水路运输企业的统计职能部门与各种交通运输经济联合体和个体经营者构成。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局是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主管单位,其主要职责:(一)在全市交通运输行业范围内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规和交通运输厅颁发的交通行业统计实施办法和统计方法、制度,制定实施工作计划。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0.12.03•【文号】厅质监字[2010]231号•【施行日期】2010.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工作的通知(厅质监字[2010]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部属各单位:为做好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掌握施工安全事故情况,科学判断施工安全形势,我部于2006年确立了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制度,并在国家统计局备案。

各地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辽宁、山东、河北、河南、湖北、江苏、安徽、福建、广西、贵州、重庆、上海、新疆等省份和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事故统计制度要求,严格执行事故快报和“零事故”月报制度,进一步发挥了统计制度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

通过事故统计分析,部进行了行业建设安全形势的趋势分析,加强了对重点地区、重点工程、重点部位、重点时段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增强了事故预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但是,事故统计制度执行中也存在报送质量不高、报送不及时、缺乏事故续报意识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畅通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送渠道。

依法进行事故统计、报送,是各相关部门的法定义务,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的第一责任单位,应进一步提高认识,依法履行职责畅通事故报送渠道,确定工程安全监管部门和项目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和填报人,将事故统计工作纳入安全监管考核体系,确保事故统计工作有效开展。

请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5日前将本单位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工作的分管厅领导、处室领导和事故统计填报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报部质监总站。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范本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范本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工作,加强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是指反映交通运输业务情况、交通运输常态化信息和交通运输事故情况的数据。

第三条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统计数据,必须通过统一的数据采集、整理、报送机制按时准确的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加强对交通运输统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发布,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公开透明,及时准确。

第七条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交通运输统计数据、报送数据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二章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报送第八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报送机制,明确数据报送的对象、方式和时间要求。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报送交通运输统计数据。

报送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构、隐瞒、篡改等行为。

第十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报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报送、电子报送、网上报送等。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企业在报送统计数据时,应当提供必要的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企业和单位应当对交通运输统计数据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和核实,发现数据异常情况,应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三章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整理和分析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报送上来的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进行整理和汇总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形成报告和分析结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交通运输领域的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而颁布的。

下面将就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进行全面阐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统计是指对交通运输行业内产生的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的工作。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收集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制度,对交通运输行业内的相关数据进行收集。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地提供相关的统计数据。

第六条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可以采用调查问卷、核查单据、现场勘察等方式,收集相关的统计数据。

第七条交通运输统计部门与交通运输企业和单位之间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交流机制,及时了解相关数据的情况。

第三章统计数据的整理分析第八条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方法和指标,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

第九条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整理分析完毕的统计数据,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统计数据进行交叉验证和比对,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统计数据的发布第十一条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发布交通运输相关的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发布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和客观的原则,确保发布的数据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发布应当注明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和发布时间,以便用户了解数据的来源和可信度。

第五章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应当定期对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统计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统计规定的行为,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六条对于故意提供虚假统计数据的单位和个人,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范本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范本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交通运输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收集与登记第四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收集工作应当由相关部门负责,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应当按照统一的统计口径和分类标准进行收集和登记,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六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登记应当遵循实时登记原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收集和登记要做到事实清楚、数据准确、文字规范,不得故意夸大或缩小实际情况。

第八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收集和登记应当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数据处理的效率和精度。

第三章统计报表的编制与报送第九条交通运输统计报表的编制应当按照统一的统计报表规范进行,确保数据的规范性和可读性。

第十条交通运输统计报表的编制工作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确保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统计报表的报送应当按照统一的报送时间和报送频次进行,确保报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统计报表在报送前应当进行审查和核对,确保报表的正确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统计数据的管理与保密第十三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管理应当严格遵守统计保密制度,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存储和备份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恢复性。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使用和传递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授权,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外部发布应当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全面性,不能虚假宣传或隐瞒真相。

第五章统计数据的质量控制与评估第十七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质量控制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质量评估应当定期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比较性。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加强对全国交通运输事业的监督、调研和管理,提高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是指对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行业进行全面、系统的统计调查,包括公路、铁路、水运、民航、城市轨道交通和管道运输等各个方面的数据统计。

第四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统计学原则和方法,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负责对全国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地方统计局负责本地区的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工作。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的协调和配合,确保数据的及时上报和准确无误。

第二章统计调查内容第七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交通运输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运输里程、载客、货运量等相关数据;(二)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统计调查,包括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损失程度、责任认定等相关数据;(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统计调查,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对环境的影响、污染程度、治理措施等相关数据;(四)其他与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统计调查。

第八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第九条各地方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的数据采集、整理、分析和报告机制,保证数据的及时上报和准确无误。

第十条各地方统计局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统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统计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的数据报告方式可以采取纸质报告、电子报告等多种形式,确保数据的传递和保存。

第三章统计调查方法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的方法主要包括:(一)抽样调查方法,根据实际情况抽取样本,进行相应的调查研究;(二)全面调查方法,对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行业进行全面、系统的统计调查;(三)综合调查方法,结合各种调查方法,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一、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交通运输领域的统计管理工作,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交通运输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本规定适用于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组织、进行和监督。

二、统计对象1. 统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水上运输等各个交通运输行业。

2. 各个交通运输行业需按规定提供必要的数据和信息,保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三、统计指标1. 统计指标包括交通运输量、运输工具数量、运输收入、运输费用、运输效率等。

2. 统计指标需科学合理,具备可比性和可比斯基原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统计指标的统一计量单位为国际标准单位,严禁使用非法规定的计量单位。

四、数据采集1. 数据采集应采取科学的统计方法和手段,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2. 数据采集应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和频率进行,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连续性。

3. 数据采集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抽样调查、在线监测等方式,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五、数据处理1. 数据处理应采用合理的数学模型和统计方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数据处理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3. 数据处理应注意数据的有效性和逻辑性,确保结果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六、数据报送1. 数据报送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形式进行,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数据报送应采用规定的报送渠道,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3. 数据报送应附上必要的说明和解释,确保数据的理解性和可读性。

七、监督管理1. 监督管理应加强对数据采集和处理过程的监督,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监督管理应对数据报送和发布的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 监督管理应及时处理数据异常和错误,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八、法律责任1.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数据或不按规定提供数据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违反统计管理规定严重影响数据质量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应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9年9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一、总说明(一)为全面反映全国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发展情况,满足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城市客运领域:全国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城市客运基础设施及运营情况。

(三)统计内容城市(县城)城市客运基础设施综合体和经营业户基本情况、巡游出租汽车运营等情况。

(四)统计原则与方法本制度中指标数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填报,采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转化等方法。

(五)数据采集1.各填报单位须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调查表式,不得自行更改。

2.本制度中指标数据原则上按年(月、旬、日)度日历天数上报。

3.报表无特殊说明的,绝对数指标保留整数,相对数指标保留两位小数。

(六)组织实施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报送单位须统一采用部级交通运输统计报表管理系统完成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七)统计资料公布本制度中统计资料以行业统计公报、主要指标月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八)统计信息共享相关数据按需共享国家统计局,共享责任单位综合规划司,共享责任人综合规划司主管统计工作负责人。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839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839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1996年10月7日交公路发〔1996〕8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的基础工作,保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政管理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道路运输的发展规模、布局、经济成分和发展变化趋势,为宏观调控、制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从而提高日常管理工作效率,现将部制定的《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具体要求如下: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统计、信息工作,要有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乡镇运管站要配备兼职统计人员。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形成自下而上的统计信息网络,以保证本报表制度的实施。

根据本报表制度的统计指标,基层运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做到数据齐全,计算准确。

省和省级以下运管部门要配备必需的计算机和通讯设备,实现管理信息和统计报表处理及传递的自动化。

三、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报表制度的规定向当地运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本报表制度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综合统计机构监督协调,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附件:一、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说明二、道路运输统计报表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附件一: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说明1.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2.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包括: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技术培训、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出入境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交安委〔2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直属相关单位,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中交建设集团: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安监发﹝2011﹞681号),部制定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目 录总说明 1报表目录 3(一)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基本统计表 4(二)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 7(三)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 9(四)港口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 12(五)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基本统计表 14(六)城市客运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 16(七)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汇总表 19(八)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 21(九)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 23(十)港口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 25(十一)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 27(十二)城市客运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 29(十三)安全生产汇总表 31总说明一、统计目的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规定》制定,目的是切实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保障管理部门能够获得及时、准确、全面的统计信息,充分发挥统计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

二、统计范围和统计对象本报表制度统计对象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管辖水域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以及交通运输中央企业所属运输船舶在境外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制度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制度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我国交通运输领域的统计工作,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统计标准1.交通运输统计应遵循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并充分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2.统计期间一般采用月份,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时间段的,应当在统计报表中明确说明。

3.交通运输统计应当根据不同交通运输工具的特点,采用相应的统计标准。

4.交通运输统计应当在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的前提下,适度简化统计程序。

三、统计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交通运输企业的统计工作。

2.统计范围包括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水上运输、民用航空运输等各类交通运输方式。

四、统计内容1.公路运输统计公路运输统计内容包括货物运输、客运量、营业收入、运输距离、平均运距等。

2.铁路运输统计铁路运输统计内容包括货物运输、客运量、营业收入、运输距离、平均运距等。

3.水上运输统计水上运输统计内容包括货物运输、客运量、营业收入、船舶吨位等。

4.民用航空运输统计民用航空运输统计内容包括货物运输、客运量、航线布局、营业收入等。

五、统计程序1.交通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并维护完备的统计记录。

2.统计工作一般由交通运输企业内部的统计员或者专职统计部门负责。

3.统计员或者专职统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和整理有关数据,并根据数据制作统计报表。

4.统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格式规范,且统计周期应当明确。

六、统计报表1.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统计标准和统计程序,及时制作统计报表。

2.统计报表包括月度统计报表、年度统计报表、季度统计报表等。

七、统计分析1.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运输发展计划。

2.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统计数据和相关分析情况。

八、监督检查1.全国、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统计工作监督和检查。

2.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交通运输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11月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 (3)(一)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 (3)(二)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 (4)四、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5)五、附录 (7)(一)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7)(二)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7)一、总说明(一)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情况,保障及时、有效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应急处理和全面统计分析,特制定本统计调查制度。

(二)本调查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道路运输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以下简称运输经营者)在运输活动中所发生的行车事故(以下简称运输行业行车事故)。

(三)本调查制度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地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

(四)运输经营者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当迅速报告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公路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82]交计字916号

公路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82]交计字916号

公路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正文:---------------------------------------------------------------------------------------------------------------------------------------------------- 交通部关于颁发《公路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的通知(82)交计字916号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汽车运输总公司:统一的、科学的统计指标含义、范围口径、计算方法是提高统计数字质量的重要保证。

为提高统计数字质量,在原《公路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讨论研究,现将修改后的《公路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颁发,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各级交通部门、公路运输企业都必须认真按规定填报各种运输统计报表,并相应健全统计工作制度。

在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意见,应及时反映,以便研究解决,不得自行修改。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作某些必要的补充规定或问题解答,补充规定应报部批准,问题解答也应抄部一份。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一日公路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第一章公路运输量统计公路运输量的统计目的是:反映和研究公路运输货物及旅客的运送数量、运送距离、流向与构成,检查公路运输量计划的执行情况,考核公路运输企业的运输生产成果,并用来分析研究公路运输同其它运输业及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相互关系,作为指导公路运输工作及编制运输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一节公路运输量的统计范围公路运输量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运输量。

我国目前公路运输是由“交通运输部门”及“非交通运输部门”两个部分所承担。

所以对公路运输量的统计,应按照“交通运输部门”及“非交通运输部门”两个方面进行。

交通运输部门运输量的统计范围,按本规定执行。

“非交通运输部门”运输量的统计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统计规定

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统计规定

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统计规定概述:交通运输行业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交通运输事故的高发性,保障公众的安全成为当务之急。

为了监控和改进交通运输安全状况,制定了一系列的统计规定,以便及时了解、分析和预防各种安全事故。

本文将详细介绍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统计规定的相关内容。

1. 事故定义和分类标准事故统计的第一步是明确定义和分类事故。

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被定义为在道路、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中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将事故按照交通工具(如汽车、火车、船舶、飞机等)和事故类型(如碰撞、起火、机械故障等)进行分类,有助于更好地分析各类事故的发生原因和危害程度。

2. 事故数据采集和报告为了确保准确和及时的事故统计信息,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数据采集和报告系统。

各交通运输企业和机构应当指定专门的统计人员,并使用统一的数据采集表格来记录所有事故发生的相关数据,包括事故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损失程度等。

这些信息应及时报送给相关政府部门和管理机构,以便进行统计和分析工作。

3. 事故统计指标和分析方法为了更好地评估交通运输安全状况和比较不同地区、不同年份间的差异,需要确定一些统计指标和分析方法。

常用的指标包括事故发生率、死亡率、重伤率等,通过计算这些指标可以量化交通运输事故对人员和财产的影响。

此外,还可以使用趋势分析、空间分布分析等方法,探索事故发生的规律和原因,为事故防控提供科学依据。

4. 事故责任和处罚规定根据事故统计的结果,政府和监管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责任和处罚规定,以推动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和责任追究。

对于事故责任方,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驾照、暂停运营等。

此外,还应建立事故责任险制度,鼓励交通运输企业购买保险,以减少事故后的经济赔偿纠纷。

5. 事故预防和安全宣传事故统计不仅是了解事故发生情况的手段,更是为了推动事故预防和安全宣传工作的开展。

通过系统的统计分析,可以找出事故的主要原因和高发区域,为交通管理部门和企业提供依据,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交通运输部

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交通运输部

一、总说明
(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通过对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专用公路、农村公路的交通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调查,掌握公 路网内交通流的运行特征以及公路网的适应程度,并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为公路规划建设、路网运 行管理、交通应急处置、科研及社会公众提供公路交通信息。为完成国家统计任务,保证公路主管部门 准确、及时、全面掌握公路交通的基本状况,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公路交通情况调查分为常规调查和专项调查。常规调查是指按照本制度要求定期开展的调查活动, 主要包括交通量调查(含比重调查)、车速调查、轴载调查、占有率调查等;专项调查是指根据专项工 作需要开展的调查活动,主要包括起迄点(OD)调查、通行能力调查、典型路段运行监测、典型车辆调 查、重大社会活动(事件)及政策影响情况调查等。本报表制度除特殊说明外,均指常规调查。 (二) 调查范围和主要内容 公路交通情况调查范围包括国家高速公路、普通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农村公路。 国家高速公路以外的各行政等级高速公路也纳入调查范围并逐级报送相应统计资料。 本制度公路交通情况调查内容包括交通量调查、车速调查、轴载调查和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和普 通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四类公路交通量比重调查等。 (三) 组织管理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交通运输部统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国的公路交通情况调 查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公路交通情况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技术管理、调查资 料的采集及汇总工作,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统计资料和数据。省级以下公路交调机构及其组织体系由省 级公路交调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部备案。 部级公路交调管理机构负责国家级公路交调站的规划编制、位置确定与变更审核、数据汇总、数据 审核、数据质量评价及抽样督查等工作。省级公路交调管理机构统筹负责本省国家级公路交调站的具体 位置设置、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数据审核上报、期间核查、日常运行规章制定等工作。 (四) 报表及资料报送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须按规定的表式、计算方法、计量单位填报报表。上报报表通过“国 家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和纸质文件两种形式上报,其中交调交 1 表仅通过系统 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纸质文件须加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章。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上报报表及资料时,必须包含计划单列市的相应内容。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的上报报表及资料中须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容。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部报表及资料按实时、月报、季报和年报方式上报。

公路统计的管理制度

公路统计的管理制度

公路统计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交通统计工作,提高数据准确性和可靠性,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路交通统计工作管理。

第三条公路交通统计是指对公路交通运输活动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进行。

第五条公路交通统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和及时。

第六条全国范围内的公路交通统计工作应当由交通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应当强化技术保障,确保数据加密和信息安全。

第八条对公路交通统计工作中发现的数据不一致或错误应当及时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全国各地区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交通统计工作的宣传和培训。

第十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中的资料、文件和资产应当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挪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全国各地区和单位应当设立公路交通统计工作机构,有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和人员,并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应当建立专职统计人员,实行统一标准和方法。

第十五条统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统计机密,不得泄露统计结果。

第十六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统计档案,记录统计数据和结果。

第十七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制定具体的统计工作计划和计划,做好统计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全国各地区和单位应当建立统一的统计标准和方法,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十九条对公路交通统计工作机构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对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和检查,确保数据的质量。

第二十一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二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统计数据的发布机制,向社会公开统计结果。

第三章统计方法第二十三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应当采用科学的统计方法,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起草思路及释义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起草思路及释义

9TRANSPOWORLD交通世界0 引言统计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统计法律规范是实现统计本质与职能作用的法治保障。

一直以来,交通运输系统高度重视行业统计法律体系建设。

1992年,交通部与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了《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规定》[1],为计划经济下的部门统计转变为市场经济下的全行业统计提供了制度依据。

2002年,交通部印发了《交通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为有序组织开展公路、水路行业统计调查活动奠定了制度基础。

随着形势的发展,立法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现行的行业统计法律规范已不适应当前统计工作发展要求,迫切需要制定一部行业统计新规章。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统计改革部署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3]于2009年全面修订,核心是预防和惩处统计上弄虚作假,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2017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4],规定了各单位必须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严把统计调查项目设定、审批关,强化数据质量评估。

2014年以来,中办、国办先后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5]、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等重要文件,对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加强责任追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需要部门规章予以落实。

二是依法履行综合交通运输统计职责的需要。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交通运输部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6]要求,“承担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是需要交通运输部进一步明确和加强的职责,要对综合交通运输统计的内涵外延、职责分工、运行机制、工作程序等进行顶层设计。

三是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统计体系的需要。

当前行业统计还存在质量责任不清、条件保障不足、服务产品不多等问题,与《意见》提出的加快建设制度完善、方法科学、行为严谨、过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部门统计调查体系,更好地服务于宏观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发展要求相比还有差距,需要利用法治方式破解行业统计的难点问题和深层次矛盾。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统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0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8.07.23【实施日期】2018.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0号)《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4月11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经国家统计局同意,1992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规定》(交通部、国家统计局令1992年第36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范交通运输统计活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统计体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交通运输统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交通运输统计活动包括: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及城市客运领域和综合交通运输统计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统计工作部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其他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相关统计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和规定开展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交通运输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等职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交通运输领域的统计工作,规范统计管理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目的是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与交通运输相关的数据,为决策、管理和服务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国家统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收集第五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主要由以下单位负责收集:(一)道路运输企业、出租车公司、快递公司等道路运输服务单位;(二)铁路、航空、水路等交通运输企业;(三)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车、轮渡等公共交通企业;(四)港口、货运站、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单位;(五)旅行社、航空公司、火车票代售点等旅游运输服务单位;(六)国家统计局委托的调查机构。

第六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收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精确全面: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进行任何虚假填报;(二)及时准确:收集、报送和发布数据的时间要及时、数据的内容要准确;(三)标准统一: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和分类方法收集、报送和发布数据;(四)保密安全: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商业秘密的数据要严格保密,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收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自主填报:交通运输单位自行完成数据的填报工作,并定期向统计机构报送;(二)委托填报:交通运输单位将数据填报工作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并由该机构向统计机构报送;(三)抽样调查:统计机构通过抽样方法对交通运输单位进行调查,获取样本数据;(四)数据对接:统计机构直接与交通运输单位的信息系统对接,实现数据的自动收集。

第三章统计数据的整理和分析第八条统计机构收到交通运输统计数据后,应当及时进行整理和分析,并形成统计报告。

第九条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整理和分析体系,包括数据的分类、归纳、计算和分析程序。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制度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制度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的管理,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证统计数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经济统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二、统计责任单位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2.统计局:负责统筹本地区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和核实,并向上级统计机构汇总本地区数据。

3.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交通运输统计制度的要求,按规定提交有关数据和报表。

三、统计内容和指标1.统计内容交通运输统计主要包括:货物运输、旅客运输、邮政快递和交通设施统计等内容。

2.统计指标(1)货物运输统计指标:货物运输总量、货物运输换算吨公里、道路货物运输量、铁路货物运输量、水路货物运输量等。

(2)旅客运输统计指标:旅客运输总量、旅客运输换算公里、公路旅客运输量、铁路旅客运输量、水路旅客运输量等。

(3)邮政快递统计指标:全年邮件、快件、挂号信、报、包裹总量、邮政收入、快递总量、快递收入等。

(4)交通设施统计指标:交通设施建设规模、道路总里程、铁路总里程、航道里程、民航机场场地面积、设备和主要经济指标等。

四、统计报表和报送1.统计报表交通运输统计报表包括:业务收入报表、业务量报表、运输环节成本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和税金报表等。

2.报送机构和期限各级单位和企事业单位需按照国家统计局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填写上报统计报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每个月的20日之前,向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本月统计报表;统计部门要在每个月的25日之前,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统计局汇报自己对本地区交通运输数据的审核情况。

五、统计建设1.硬件建设要加强对统计软硬件设备的维护和升级,为交通运输统计工作提供优质和稳定的信息化支撑。

2.软件建设要结合通信技术、电子商务技术等新技术和新应用,尽可能地实现统计数据自动化、规范化、信息化,提高统计效率和水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八套)
说明:本资料贴合实际,可编辑亦可直接使用,共八套。

目录: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一)
斜巷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二)
斜巷运输管理规定(三)
机械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四)
机械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五)
机械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六)
机械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七)
机械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八)
- 1 -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一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4月11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经国家统计局同意,1992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规定》(交通部、国家统计局令1992年第36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2018年7月23日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范交通运输统计活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统计体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交通运输统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交通运输统计活动包括: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及城市客运领域和综合交通运输统计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统计工作部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其他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
11 / 1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