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办法(2020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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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范交通运输统计活动,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交通运输统计服务经济发展、行业管理和公众需求的基础性、导向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统计改革、全面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及《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结合宁夏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夏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全区公路、水路等领域的交通运输经济建设和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情况开展统计调查,收集交通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服务,实行统计监督检查和考核等活动。

全区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等领域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厅直属有关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等领域统计工

作的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和规定开展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前款所称各级交通运输统计机构是指承担交通运输统计工作任务的自治区、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承担高速公路建管养运职责的宁夏交通投资集团公司等其他收费公路企业。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交通运输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检查等职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级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的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处(科)室负责人对本单位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按照职责范围对下一级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

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的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具体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按照职责范围对下一级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

前款所称统计数据质量是指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统计单位和人员职责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统计机构及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保持统计队伍的稳定性和统计工作的连续性,为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条件;应给予日常统计、普查、专项调查及统计分析研究等统计工作经费保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统计调查和分析监测工作。

第七条交通运输厅负责统计协调工作的处室在统计调查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执行交通运输部和自治区交通运输统计有关规章制度、规划、指标体系、标准、调查制度和调查方案等,并督促实施。

(二)组织开展交通运输部及自治区统计局布置的交通运输行业普查、日常调查及专项调查等有关统计调查任务。

(三)负责组织开展全区综合交通运输统计资料的搜集、审核、汇总、报送、管理、公布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全区综合交通运输经济运行分析。

(五)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改进统计工作手段,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六)组织全区综合交通运输统计业务培训、检查及考核。

(七)完成有关综合交通运输统计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级交通运输统计机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工作;负责汇总、审核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城市(县城)客运统计、道路运输统计、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名录库整理、公路养护统计、公路交通量情况调查、收费公路统计、航运综合统计、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统计、公路基础数据和电子地图更新方案等,并分别报送上级业务部门。

(二)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工作;负责汇总、审核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交通运输行业公路环境统计,并上报厅相关业务处室。

(三)宁夏公路管理中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工作;负责汇总、审核全区公路交通量情况调查统计、公路养护统计,并上报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汇总、审核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交通运输扶贫统计、交通运输行业公路环境统计,并上报厅相关业务处室。

(四)宁夏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工作;负责汇总、审核全区综合执法类、道路安全监督类统计;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并上报厅相关业务处室。

(五)宁夏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工作;负责汇总、审核全区城市(县城)客运统计、道路运输统计,

并上报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汇总、审核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交通运输扶贫统计、公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公路交通运输企业名录库整理,并上报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全区道路客货运输量及其他交通运输相关专项调查工作。

(六)宁夏路网监测与应急指挥中心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工作;负责全区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网络平台保障、交通信息化项目统计业务指导、交通运输统计技术支持;负责汇总、审核全区收费公路统计和全区动态监测系统联网收费统计、高速公路收费流量、高速公路货运量报表,负责汇总、审核和职责范围内的交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并上报厅相关业务处室。

(七)交通运输厅各相关业务处室按照分块管理原则,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八)宁夏交通投资集团公司等其他负责收费公路事务的企业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工作;负责汇总、审核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交通运输行业公路环境统计,并上报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汇总、审核职责范围内的收费公路统计、动态监测系统联网收费统计、高速公路收费流量、高速公路货运量报表,并上报宁夏路网监测与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汇总、审核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综合统计、交通运输扶贫统计、公路养护统计、公路交通量情况调查,并报送宁夏公路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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